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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排污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15-12-15 11:5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三者之间的关键环节,提高排污费的使用效率,是有效发挥排污费收费制度这项经济手段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简单分析了排污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排污费、专项资金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排污者根据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和数量征收费用的制度。这一制度是西方国家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其含义是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排污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内在化,其目的是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实行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是环境管理中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1]。征收排污费不仅强化了环境管理,促进了工业污染防治,为防治工业污染开辟了一条可靠的资金渠道,因此,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三者之间的关键环节,提高排污费的使用效率,是有效发挥排污收费制度这项经济手段的一个重要环节。
  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2]。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的综合性治理措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以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支出。
  依据原有排污费资金使用相关制定,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和排污费收入总额及其组成相联系的,其中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80%用于污染源治理,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20%和四项收入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这一制定在制定之初是完全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环保部门的实际情况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制定存在明显的弊端,如随着排污收费数量的增加,污染源治理资金理应随之增长,但实际上每年排污费收入的50%甚至更多都用于换本部门自身建设,并且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环保部门人员、设备等日益壮大,自身建设资金需求明显增加,污染源治理资金远不能满足污染治理的资金需求,致使一些技术成熟、急需治理的项目因资金原因立不了项,因此容易造成环境治理的恶性循环;同时,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中,由于当时的有些规定不完善,因政策原因造成资金积压,使资金在财政金库滞留,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因此,2003年国务院公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3]。该条例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并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简称为管理办法)[4]中规定,收缴的排污费要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和管理。具体使用程序如下:各级财政、环保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使用指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提交经费的正式文件和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果是申请贷款贴息还需提交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各级环保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财政、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材料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极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
  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助形式是采取事前或事中,但这样就会容易产生截留、挪用、随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问题。因此,可以采取事后资助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这样可以有效杜绝截留、挪用、随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工程改造积极性的提高,并保障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也有利于保障项目工程的质量。
  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环保部门对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形式审查后,并经专家评审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按其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统一排序,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换而言之,财政和环保部门联合下达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的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或贷款贴息的资金,是根据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结果以及项目轻重缓急程度来决定给予项目最终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的多少,以及项目所获得的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多少,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将直接影响到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完成后的效益评价和绩效评估的。这样就需要制定一套科学、严谨、全面的专家评审准则,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系统性的评估评审,对同类型的申报项目做出客观公正和合理的评审结果。这样既有利于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参与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对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优化升级改造积极性,促进了环保事业的发展,使有限的排污费资金发挥最大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三者之间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凑集污染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收费制定[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198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z].2003.
[4]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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