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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2015-12-15 11: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随着我国步入人口老龄化,养老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我国养老金严重不足,我国养老体制也存在许多问题,针对养老体制改革,许多国家实行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关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迟迟没有试行,各方对此的讨论很多,争论也很多,没有达成共识。本文针对当前热烈讨论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个税递延 养老保险 可行性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理论分析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概念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缴纳的保险金在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领取保险金时再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缴税额,也就是“延迟纳税”,即现阶段在个人所得税前先支付保费,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补缴个人所得税。这两个阶段的边际税率有很大的区别,因此,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对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
(二)人口老龄化问题
  截至2009年末,60岁及以上的人口数为1671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2.5%,65岁及以上的比重为8.5%。按照国际化评判标准,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且呈现上升趋势。从下图可知老龄化人口急剧上升,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大,都为社会的养老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图:2005-2009年65岁及以上人口数及占总人口比例
  其次,老年人几乎没有收入,养老金难以满足。随着社会的整体消费水平不断上升,且社会养老保险水平偏低,单纯凭靠基本养老金收入很难满足老年人当前的生活需要。我们经调研发现有64.86%的人认为他们的养老金对于满足生活要求是非常不足的,还有33.17%的人认为勉强可以,只有1.97%认为足够了。由此可以看出养老金的需求非常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压力颇大,建立补充型的养老保险制度非常必要。
(三)企业年金养老问题
  企业年金对于缓解养老压力有很大的作用,但我国企业年金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是企业年金规模小,在GDP中所占比例很小,发展不平衡。企业年金目前主要集中在一些垄断性的国有大型企业中,因为其可以帮助企业享受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这样就导致税收不公平的问题。其次,企业年金在多数企业中并未展开,导致企业年金覆盖面小。通过调研了解到,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只有5.71%,仅比商业养老保险多一点,相比较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来讲,比例上少之又少,并没有充分起到第二支柱的作用,也没能为基本养老保险承担应负的压力。
(四)个人储蓄性养老问题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虽然发展在不断强化,但存在与第一支柱脱节的现象,要加强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联系,才能更好的发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起到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缓解养老压力的作用。
  综上所述,经过我国多年的建设,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形成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以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补充的体制,但从上述分析中可知,我国的养老保险现状并不乐观。基本养老保险的担子重、责任大,企业年金的规模小、覆盖面小,个人储蓄性年金的发展与社会保险的脱节,这些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在如今我国老龄化趋势严重,养老保险金不足等状况下是不容乐观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必然要寻求改革之路,由此,我们提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改革方法。
二、 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 我国已出台了相关政策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纳入我国的国家决策可见于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金融30条”),该意见提出了“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议题。国务院于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从国务院发布意见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上海却迟迟没有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其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这值得我们去研究。另外在2009年4月1日,深圳市副市长陈应春在深圳金融监管工作联席会上透露,“深圳市政府对养老保险递延纳税工作非常重视和支持,并将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和协调工作,希望该项政策能够在深圳先行先试,率先推开”。可见,深圳也在积极筹备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中。
(二) 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
  在普遍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个人适用税率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而提高。而个人在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水平通常会比工作时的工资水平低,因此适用的税率也较低,递延纳税给个人带来了低税率低税收的优惠,然而对税务局等政府机构而言,这肯定会减少财政收入。减少的财政收入对相关机构的影响是否严重,将直接关系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能否在我国实施。
  2009年底,全国人口13.36亿,GDP达到为33.54万亿,人均GDP为25104.79元,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68477亿元,增长11.7%。中央财政总收入完成35915.71亿元,比08年增加3235.15亿元,增长9.9%,完成预算100.2%。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每年的GDP增长率都在10%以上,位列全球经济增长速度第一。由此,中国的财政收入也是大丰收。07年以前中国的财政总收入每年以二位数增长,2007年更是达到惊人的32.4%。虽然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财政收入有所下降,但是从08到09年增长的形式上来看,中国的财政实力非常强劲。
  而从09年来看,我国个税收入约占财政总收入的6.1%。那么,如果政府愿意放弃个税收入的一半来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话,即支出财政总收入的3%,占GDP得比重仅为:1077.47/335400=0.32%,这个比例是中央财政完全能够负担的。
  把这笔钱当作对我国养老保险的补贴,相比国外,美国联邦政府在绝大部分人都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对退休养老金及社会福利的财政支出约为总收入的42.8%。瑞典政府一年用于养老金的费用占GDP的20%以上。所以,3%的中央财政收入用于补贴养老保险是可以承受的。何况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而这一补贴比例可以维持几年不变,具有确定性,中央便于安排,不是无底洞。
(三)对企业的影响
  前面已经提到,现有的企业年金规模小,覆盖面窄,而且引起了税收不公平的现象,不仅未能消除我国企事业单位之 间日益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还扩大了员工之间的养老保险差距。但据我们此次调研发现有企业年金账户的人只占少数,从407份调研问卷中得到只有5.71%的人有企业年金。这还是在上海地区得到的调研结果,要是从全国范围看应该更低。
  很多企业未设有企业年金,且企业间年金账户不通用,若员工跳槽等,原年金就不能得到保证。若建立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任何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均可参加此项养老计划,即均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另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可以与企业年金账户挂钩,所有的公司都可以用该账户,职工不再担心跳槽后企业年金得不到保障,这就缓解了在企业年金中存在的社会矛盾,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 居民参保意愿及能力分析
A.参保意愿分析
  除了有企业年金的城镇职工外,该保险品种可以吸引到许多没有养老保障的人员参保。根据新制度的政策设计,在国家愿意减税的前提下,应该对民众有足够的吸引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缴费少。相比目前付养老金时交个税,现在只要缴纳养老金即可。在资金时间价值下,领取养老金时再纳税就相对少很多,使得养老金增多,生活更有保障。
2,体现个人责任。实行储蓄型投保,自缴自用,责任明确。比现有基本养老金及企业年金大部分的缴费进入统筹,个人帐户占少数,具有明显优势。
  但是现在我国居民对其他投资渠道有限而风险较高且理财意识不强、技术不高,特别是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享受不到税收优惠,储蓄是目前我国家庭应对养老问题最主要的手段。许多民众对于个税递延并不了解,由调研得知:只有7.4%的人对该养老保险有所了解,而92.6%的人不了解甚至完全没听说过。
  这说明他们没有不愿意去购买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相信他们了解后,是愿意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
b.居民参保能力分析
    根据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8.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9.8%。
  根据以上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收入状况,可以基本测算出各自的参保能力。个税递延养老金制度下,由于国家个税递延的刺激作用,假设农村居民会将收入的5%,城镇居民会将全年收入的10%投入参保,那么各个层次的居民都可以在年老时领取相应的养老金生活。作为健康的储蓄,拿出一部分收入参加保险,从而可以获得一个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障,是值得的。
三、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 完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
    个税递延与我国现行税法相抵触,要实行该制度必须重新立法。立法须立足于中国实际国情,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建立清晰、明确的个税递延型保险制度,既能有效增加养老金的金额,又能让税务局让步,促进我国养老保险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保障养老保险的发展。
(二) 建立养老金信用评级体系
    鼓励各保险机构参与信用等级的观念,保障我国养老金的保值与增值。建立我国保险评级体系,借鉴金融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对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承保、保金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客户领取养老金情况都进行监督评级。通过信用评级,减少养老金缺失情况,优化保险资产,让消费者更放心购买养老保险。
(三) 成立专门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机构
  我国应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公司。该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由财政部出资组建。公司由国务院直接管理,可以按照央行的模式组建,设置各级分公司, 具体贯彻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政策,办理消费者的养老保险业务。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公司应统一调度资金,独立核算,这样有利于财政部管理递延的个税。
参考文献:
[1]新浪网,让老龄化危机实现软着陆 积极推进社区养老建设
http://sports.sina.com.cn/s/2010-12-08/00581693572s.shtml,2010-10-20
[2]岳远斌,张庆洪: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华东经济管理总第51期
[3]王雅丽,刘洋:《我国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探讨》,浙江金融2010年7月
[4]郝君富.以税收优惠促养老险创新[N] .中国保险报,2009-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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