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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分析

2015-12-15 11:5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2008年l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法在纳税主体制度、税率制度、税基制度、税收抵免制度、反避税制度、税收征管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多项制度变革。本文认为,“两税”合并有利于完善我国所得税制度,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符合国际税制改革的潮流。“两税”合并不是简单的一加一,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的过程。

关键词:“两税”合并; 内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筹划
  1. 两税分离时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在“两税”合并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
  税率方面的差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均为33%,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33%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地方是不征收地方所得税的,特别是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和24%的税率征收,另外对产品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还减按10%的税率征收。我国80%以上的外资企业设立在上述地区和区域,再加上其它优惠税率,外资企业的实际执行税率远远低于33%。而内资企业绝大部分执行33%的税率,至于27%和18%的两档税率,仅是对小企业的照顾,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很少,因此低税率的影响是很有限的。
  税收优惠及减免税方面的差异。内资企业主要是对民族自治地区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对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实行两档优惠税率,即18%和27%的税率。所以实际上我国目前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从18%~33%的全额累进税率。另外,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奉行地区和产业倾斜政策,一般情况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可享受“免二减三”和减按15%、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也享有优于内资企业的优惠,但是优惠幅度低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此外,还有对再投资于中国境内部分实行退税优惠及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预提所得税等。
  与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在税收享有了绝对的“超国民待遇”,其税收负担轻,能够在国内市场上从事有效的竞争,更进一步将内资企业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加大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2. 两税合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2.1增加内资企业税后利润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高低是影响企业税后利润的关键。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这为内资企业的净利润增长带来积极的预期。首先,新税法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由33%降到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内资企业的适用税率均明显下降,税后利润也将会有一定程度增长。其次,新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总体来说,使得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企业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
  2.2 加大对内资企业的扶持力度
  据2005年统计, 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60%,上缴税收占50%,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我国的中小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技术创新成果,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竞争,抑制了垄断。但他们实际税费负担较重,得到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在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规避各种风险的能力较弱。
  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增强经济活力,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2.3有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无论从高新企业15%的优惠税率上,还是从所有企业研发费用都实行150%税前抵扣的规定上看,新税法都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科技创新的鼓励以及对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对高新技术区实行15%的优惠税率,规避了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也发挥了税收调节的导向作用,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广到了全国范围;对年研发费用实际增长10%以下的企业也实行150%的税前抵扣优惠,这对于中小企业和处在科研创新初级阶段企业的自主创新无疑是巨大的鼓动,这些企业如果能发挥其灵活、高效、为新技术试用提供便利条件的优势,就可以大大缩短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所耗费的时间。
  2.4两税合并对内资企业纳税的影响
  2.4.1.设置了一般反避税条款
  以前有不少企业伪造交易,其交易没有商业实质,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就意味着在避税地注册公司虚构避税地营业的行为将纳入税收监管。
  2.4.2 加大了对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力度
  我国的转让定价法规过于粗略,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新税法明确要求关联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赋予企业及其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助义务和税务机关较大的反避税处置权,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加大了避税的处罚力度,首次规定对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增强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2.4.3 统一税收遏制“假外资”避税
  内资与外资税负不统一是催生“假外资”、“假合资”现象的重要原因。两税合并以后,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对于以避税为目的的“假外资”、“假合资”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等于是改变了这类“假外资”、“假合资”的生存的土壤。在维尔京群岛等避税港注册一家公司,然后把境内“口袋”里的钱转移到境外“口袋”,这种眼下国内民营企业中颇为流行的避税计策,在两税合并后将受到遏制。
  2.4.4 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条款
  新税法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条款,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资企业加大负 债融资比重,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转移利润将受到限制。
  2.4.5 加强了税收征管力度
  新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并且纳税人也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3. 结论
  “两税”分置越来越不合时宜,“两税”合并是中国经济发展历程中的必然。当然,“两税”合并不是简单的一加一,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需要税收征管的配套改革,需要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协同,更需要与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许多重大的发展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没人可以否认财税政策在其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财政资金的应用,我们可以解决一些市场经济下一般市场主体不能解决的问题。财政资金来源于税收,而后以税收促进发展,是税收最正确的用途。
  两法并轨虽然有一些弊端,但在并轨时如果实施好配套措施,完全可以将弊端减少到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并为以后的利用外资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对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有很大的意义。由于本人学识水平所限,文中观点可能还存在许多不足,同时本文未触及之处,也有待于今后进一步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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