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贷款支付模式对贷款的发放、支付及贷后管理都提出了新的职责要求,新贷款支付模式是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一项长期制度。其目的并非限制客户的用款需求,亦非纯粹增加客户、银行的操作成本,而是为了使贷款支付与借款人实际需求相匹配,通过重点调整支付行为以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专款专用。面对贷款支付方式的变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关键词:贷款支付方式 变革 应对建议
一、严格执行新贷款支付模式
严格执行新贷款支付模式,既是商业银行执行银监会监管新要求、防范监管风险的需要,又是商业银行自身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防范信用风险的需要;既是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底线”,又是确保银行贷款质量的“生命线”。所以,对于新贷款支付模式,我行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坚守风险底线,不越雷池半步。具体而言:
一是加强学习,不“晕贷”。我们应对新贷款支付方式的相关条款熟之于脑,操之于手,避免“盲人牵瞎马”,手足无措、无所适从的现象。
二是加大宣传,不“惧贷”。“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无论是对借款人,还是贷款人,均做出了较以往更为严格的要求,客户、信贷员均有可能出现“惧贷”心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宣传上狠下工夫,一方面,要加强对内部员工的辅导,防止因新规加大了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而产生“惧贷”心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外部客户的引导,让广大客户深知贷款支付方式变革并不是提高了获得贷款的门槛或繁化了程序、增添了麻烦,而是基于客户的利益,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促使客户形成执行贷款新规的自觉性。
三是加紧执行,不“停贷”。各经营行今年均有较重的经营任务,而今年的任务需要在新的贷款规则下来完成,所以必须从紧、从快、从好执行贷款新规,且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切忌因没能吃透政策而停贷、休贷,致使业务停滞不前。
二、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一)两种贷款支付方式比较
贷款人受托支付,需要“先审核,后支付”,侧重于对贷款用途事前控制。借款人自主支付,可以“先支付,后监控”,侧重于对贷款用途事后控制。
表面上看,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简化了支付操作程序,似乎有利于提高营销贷款的工作效率。但事实上不仅没有简化贷款手续,而且加大了信贷款监管风险与成本。一是存在合规风险。银监会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规定,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这就要求借款人在自主支付贷款后,不仅要求借款人要以书面形式汇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还要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如果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银行未按规定进行核实,就会承担贷款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信贷人员承担未尽职管理贷款的责任。二是存在贷款挪用风险。选择受托支付方式,银行按合同约定直接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加以事前控制,基本上杜绝了贷款被挪用的可能;而选择自主支付方式,采用事后监管办法,贷款人只能通过尽职核查后才能发现贷款是否被挪用,挪用贷款的风险加大。三是加大检查难度。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信贷人员要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既增大了工作量,又加大了检查难度。四是加大挪用贷款的处置成本。采用自主方式发放贷款被挪用后,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新规,应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无疑会加大贷款处置成本。
(二)贷款方式选择建议
1、对于银监会和总行在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一定要选择受托支付方式,以防范贷款监管风险。如:固定资产贷款中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个人贷款中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等。
2、对于银监会和总行在相关制度中给予经营行有贷款支付方式选择灵活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应视银行在贷款营销中的地位以及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等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从银行在贷款营销中的地位角度看,凡银行在营销中处于强势地位,同业竞争压力不大,在信贷市场中处于卖方市场的贷款,建议选择受托支付方式,既为企业当家理财,又能防范贷款监管和被挪用的风险;凡银行在营销中处于弱势地位,同业竞争激烈,在信贷市场中处于买方市场的贷款,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可选择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以提高我行在贷款营销的主动性。
从借款人的行业特征角度看,对于交易对手多而复杂的行业,如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可选择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于交易对手集中的行业,适宜选择借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三、完善业务操作流程
新贷款支付模式对贷款的发放、支付及贷后管理都提出了新的职责要求,但这些职责分别应该由谁来履行,客户经理、放款审核岗(或风险经理)、信贷主管、会计柜员等岗位的业务边界是什么,他们之间又如何衔接,现行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并没有明确规定。贷款发放后要求借款人定期将自主支付情况汇总报告,提交实际支付清单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银行要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实际支付情况与计划支付清单、与合约定贷款用途的一致性。但是,应由什么岗位来审核贷款的支付计划清单,什么岗位来监控贷款的实际支付,什么岗位来核查贷款实际支付与计划支付和合同用途的一致性,制度中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因此应根据贷款支付新方式的相关要求,尽快完善我行的《贷后管理操作流程指引》、《平行作业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同时,做好 IT系统及时调整,提升关键IT系统业务处理的对接效率,完善业务连续性支持功能,提升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环节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