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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化发展与变化

2015-12-15 11:5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关键词: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自主、自治的产物,体现 “民办、 民管、 民受益” 的原则,但是由于中国农民的分散性及农业产业自身的脆弱性,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将无法发展壮大。
  从目前政府部门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来看,存在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认识不到位,担心影响农村稳定或影响基层党政组织的管理权威,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不及时、服务力度不够;二是存在急于求成、 行政干预的情况。许多合作经济组织依靠政府或职能部门创办,由行政领导担任会长,缺乏懂技术、 会经营管理、 能凝聚和带领农民闯市场的人才。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是政府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如何认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经历过一个曲折的探索过程。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农村一直是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国家对农村的组织较弱。 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了对农民的组织化整理提供进程,这一阶段农民组织从农户过渡到互助组、 初级合作社,直至高级合作社,到1958 年起开始了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被高度组织起来。但由于这种组织是建立在国家强制基础之上,缺乏农民的主动参与,农民积极性得不到发挥,生产效率低下。
  20世纪 80 年代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的
包产到户同时也造成了中国农村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农业商品化的加强,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狭小与日益扩大的市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对于承包责任制确立后的农村组织体系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有学者作了概括: 在政治方面,乡镇政权对农村社会的控制能力和服务能力都在下降;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异化;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关系不顺;村民自治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村民自治组织服务能力低下;农民和基层干部矛盾重重等等。
  关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整理提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村推行以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在很短的时间内推动了农业生产飞速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实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个飞跃,并为第二个飞跃奠定了物质基础。
  因此,今后农业改革的迫切任务,就是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第一个飞跃的基础上完成第二个飞跃。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农民已自发的或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开始了新一轮的组织创新,如成立协会、 合作社、以土地入股的股份合作制、专业性的用水协会等等。
  这些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把千家万户的分散农民联合起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规模化与产业化,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进行了较好的实践,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降低了农民进入市场所面临的风险。而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和现状也表明,现代农业发展的过程就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通过这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好地克服了农业生产分散化、 个体化、 小规模经营的弊端,分散经营与社会化生产的矛盾,既促进了农业的现代化,又很好地保障了农户自身的利益。
  在应对国内竞争方面: 首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比如农村经纪人作为一种比较专业化的营销组织,能及时、 大量地掌握市场产销、价格、 运输等方面的信息,在归纳和分析基础上做出对市场行情的判断,而不至于象单个农民那样盲目地进行产销,有利于解决农产品 “卖难” 等问题,同时也对农民的生产起到调节和引导作用。     
  正确处理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基层组织的关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发展产业化经营的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乡村基层组织带领农民发展生产的职能,而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其契约化的联结方式,也培养了农民民主意识,这就必然对乡村基层组织的运作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说,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基层组织要顺应改革潮流,特别是要不断增强战斗力、 凝聚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认真解决基层党组织年龄结构老化、组织结构松散、 整体素质不高、 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力较弱等突出问题,积极支持农民开展专业合作。 只要开展得好,合作经济组织完全可以成为基层组织发展农村经济的得力助手。
    因此,政府应当从政治方面积极地而不是被动地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从一开始就使其成为体制内的有机组成,在党的领导范围内,形成一种有利于农民与市场对接,同时有利于民主化进程稳步推进的权力架构。
  要正确处理专业合作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 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长期坚持而不能放弃。而专业合作经营则是解决家庭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这两者的关系,一方面要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进行必要的合作,另一方面也要在推进农村合作中,确保家庭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并进而把家庭经营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避免超越客观条件发展合作经营,以致侵害农户家庭经营自主权。
  要正确处理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的关系 在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合作经济组织一样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支撑力量。两者是平等主体,在多数情况下,两者可以一起配合,共同合作。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通过契约关系或互相参股、 互为成员,实现企业、 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共同发展,形成 “公司 + 合作组织 + 农户” 型的利益共同体。 在与龙头企业的交往中,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更好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权益。 另一方面,由于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两者运作方式不一样,在一定意义上合作经济组织代表农民的利益,会与龙头企业之间发生一些竞争,甚至出现价格之争与利益矛盾,这是正常的,只要不存在欺诈、 违法行为,都应当属于正常市场经营活动范畴。 因此,政府应注意协调好两者关系把两方面力量凝聚成组织农民的合力,即注重引导龙头企业牵头创办合作经济组织,也要注意引导合作经济组织主动对接龙头企业的辐射,共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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