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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用中的利益博弈及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2015-11-16 11: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运用博弈工具,分析农地征用过程中地方政府、农民和开发商三者的行为动机,得出农民在农地征收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提出保障失地农民利益应该采取的措施:政府部门增强信用建设;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农民的话语权,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利益博弈;失地农民;地方政府;农民利益保障

  各方博弈博弈论是“关于包含相互依存情况中理性行为的研究”①,具体“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他人、其他企业的影响,而且反过来也影响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博弈论又称“对策论”②。博弈论认为,行为者的收益函数不仅依赖于行为者自身的选择,而且依赖于参与博弈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选择, 在农地征用过程中,最直接的利益主体是地方政府、开发商和农民。本文将运用博弈论工具,分析政府、开发商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揭示其内在的形成机理,探讨实现利益博弈平衡的途径,提出保障农民利益的相关建议。
一、农地征收过程中利益主体博弈模型构建及其分析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失去土地对农民的影响不可小视。在农用地被征用过程中,参与博弈的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主要是县乡两级政府)、土地开发商、村委会和村民。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计划或上级政府的安排下,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征用农民的土地,当然从主观上存在为百姓谋福利的想法,但不少政府官员往往为了追求政绩而脱离群众,片面成为其自身、上级政府和土地开发商利益的代表,在具体征地过程中,代表国家公共利益对土地征用的是省政府、县(市、区)政府、甚至是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我们用地方政府取代。可以说地方政府垄断了一级土地市场,是地方政府不是农民直接与开发商谈判出让土地。因此征地过程中利益博弈的双方是地方政府与农民。
(一) 运用贝叶斯纳什均衡对农用地征用的博弈分析
  在农用地被征用过程中,农民处于被动的地位,是土地被剥夺者。因为行政命令一旦做出,农民失去土地就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除了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补偿外,别无选择。农民个体与政府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在其土地被征用的博弈过程中,农民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整个博弈过程可以看做是一个静态贝叶斯博弈。贝叶斯纳什均衡的条件中有一种“双方报价拍卖模型”,可以这样理解它:地方政府和农民就土地进行交易,交易的规则是,政府和农民同时各报一个价格,设政府的报价为Pb,农民的报价Ps,如果Pb≥Ps,则以价格P=Pb+Ps/2成交,否则,不会成交。由于在买卖过程中,价格制订者是地方政府,很明显农民没有权利制定价格,也就是说,永远有Pb≥Ps。根据贝叶斯纳什均衡的条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我们假设政府对农地的估价是vb,农民对土地的估价是vs,在博弈中,政府的一个策略即vb的一个价格函数为Pb(vb),它设定政府对自己每一种可能的出价。同样农民的一个策略则是设定它在自己的每一种估价vs下要价的一个函数为Ps(vs),其中vb∈[0,1],vs∈[0,1],如果[Pb(vb),Ps(vs)]是贝叶斯纳什均衡,则Pb(vb)、P(svs)必须满足:
(Pb)max{vb-{Pb+E[Ps(vs)Pb≥Ps(vs)}]/2}P{Pb≥Ps(vs)}

(Ps)max{{Ps+E[Pb(vb)Pb(vb)≥Ps}]/2-vb}P{Pb(vb)≥Ps}
  其中,E[P(svs)Pb≥Ps(vs)],是政府希望农民的要价;E[Pb(vb)Pb(vb)≥Ps是在符合政府出价大于农民要价且符合农民希望,在这个静态贝叶斯博弈中,只要Pb、Ps的函数形式,vb、vs的数值以及他们的概率分布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最大化问题,就构成一个贝叶斯纳什均衡,但是在多个贝叶斯纳什均衡中存在着特定的一阶均衡,其核心特征是:给定[0,1]中的任意一个数值x,政府的策略为当vb≥x时,Pb=x,否则Pb=0,即不买;同时农民的策略为vb≥x时,Pb=x,否则Ps=1,即不卖。
  如果政府的出价符合vs≤x≤vb时,Ps=x是农民能实现的最高价,任何Ps>x都不能成交。因为成交的得益P-vs=x-vs≥0,因此要价Ps=x是以求成交时的最佳状态。而在博弈的过程中,政府往往站在自身的角度上制定价格,所以这种特定类型的一阶均衡实际上存在效率的损失。
(二)理想条件下农用地征用过程中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对于上述农地征用的博弈中,假设农民和地方政府是理性的,作为农地的买方,会对各种选择的结果进行权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力求使各自利益目标最大化。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一样的。我们可以认为这一博弈是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掌握博弈的主动权。政府的策略为{商讨,强制};农民的策略为{商讨,拒绝}。他们的收益矩阵如下:

博弈方

农    民

商讨

拒绝

政府

商讨

 

(b,  a)

 

(b,  c)

强制

 

(e, a1)

 

(f,d)

  通过博弈矩阵我们可以看到,政府采取商讨策略,如果农民选择商讨,农民得到的收益为a,这是农民获得的最大收益。政府得到的收益为b,这应该是政府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获得的最大收益。如果农民拒绝,得到的收益为c。由于拒绝要付出成本,cb;如果农民拒绝,农民会为自己争取回部分收益,获得的收益为d,d>a1,此时政府获得收益为f,f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从整个博弈组合看,由cc+b;
  ②由于e  ③由dd+f。
  因此,在征地过程中,政府与农民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将使利益博弈处于最佳的均衡状态。
二、综合两种情况下博弈分析的结论
  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计划或上级政府的安排下,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征用农民的土地,当然从主观上存在为百姓谋福利的想法,但不过地方政府是理性的经济人。地方政府征地的主要动机决定了其征地行为的选择。
  政府官员的行为动机至少有两个目标:机构扩张和职位的稳固、升迁。要实现这两个目标,政府官员必须确保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少政府官员往往为了追求政绩而脱离群众,片面成为其自身、上级政府和土地开发商利益的代表,在农用地被征用的博弈过程中,整个“游戏”的规则是由地方政府(有时开发商也会参与)制定的,地方政府是以规则的制定者和“游戏”的参与者的双重身份参与博弈的。由于信息 的不对称,再加上现有土地产权不明晰,农民只有承包使用土地权而没有所有权,而土地是村集体所有,由于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人与政府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加之农村集体所有权受制于国家土地所有权。所以,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人对农民利益的维护极其有限。农民自身也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再加上在农村土地制度设计时,一贯注重保护集体利益和权利,而忽视对集体中的个体权利的保障。导致在农用地被征用的博弈中,农民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农民只有接受对方条件的可能,没有提出条件的能力,博弈是一种不平等博弈,属于通牒式博弈。地方政府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同开发商一起瓜分了土地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巨额增值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自然会采取强制的策略。
三、失地农民利益的保障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在与地方政府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面临利益被侵害的危险。各级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所以能够形成强势利益联盟是基于中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一方面是制度资源短缺;另一方面是制度依赖,摆脱不了旧制度的影响。现行的城镇发展规划制度是失地农民问题形成的外部环境,它使城镇的扩张与拆迁、改造合法化,而土地制度对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规定的模糊,使得国家、集体、农民的责、权、利不明,使得土地流失后无人对失地农民权益负责,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没有话语权。政府绕过市场机制,通过行政强制和法律给集体土地定价,失地农民难以获得土地增值的收益,具体的失地农民补偿制度的供给不足,使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与就业、保障等方面出现一系列的制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从而最终导致形成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在农地征用中保障农民的利益是我们的落脚点。
  (一)、政府部门要增强政府信用建设。地方政府实际是投资的发起人,为了自身利益,地方政府一般对开发商许以优惠政策,其中对开发商不但简化租赁手续、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尤其在征地方面不惜牺牲农民利益。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失去农民利益“守夜人”的地位,而成为开发商的代言人。政府这种角色的转换是以政府信用为抵押的,如果农民对政府的可信度降低到一定水平,则农民与政府之间最基础的联系就被切断,其后果则会由单纯的经济问题转换为对政府公信力的考验。
  (二)、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反映了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首先,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规范,以规范土地流动的合理有序。其次,加强中介机构等市场要素建设,提供必要的市场服务。
  (三)、提高农民的话语权,加大监督力度。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下,创造积极的进入机制,让农民能够以独立权利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参与到农用地被征用的协商谈判中来。农民直接参与谈判,可减少集体代理人对原属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攫取,有助于对集体代理人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中,农用地是村级集体所有,村组织应该管好集体土地,在国家征用时,必须能够代表农民利益和征地方进行谈判,公平分配土地收益。要实行管理公开制度,使村干部和村级组织接受村民的监督,防止一些人以权谋私、黑箱操作、腐败贪污等现象的发生。农用地被征用事关被征地农民生存大计,无论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还是土地转让的谈判交易,其过程都必须得到充分的监督。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最终要转化为居民,首先要将失地农民纳入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政府应该将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使其在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后,一旦失业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其次,对失地农民要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体系,政府不但要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而且应为其建立相应的紧急医疗救助制度。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最后是要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以助于降低其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维迎.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们出版社,2000
[2]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3] 刘新卫. 农地资源集约利用及其评价浅探[J],国土资源情报,2005(8)
[4] 李国健.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现状分析与重新构建研究[J], 财政研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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