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传统价值理论认为自然资源没有价值,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缺乏对资源环境的经济价值核算,这不仅夸大了GDP的水平,还将进一步引导地方政府以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来获得所谓经济的高速增长,加剧了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对立,影响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论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然资源核算的概念范围和方法,突出当前经济发展背景下自然资源核算的重要性及其紧迫性,以及在这一知识架构下实施相应举措,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自然资源核算;经济可持续发展;辨析
一、自然资源核算概述
自然资源核算主要是核算自然资源耗减的价值和环境污染所造成损失的价值。把扣除自然资源耗减价值与环境污损价值后的剩余国内生产总值称为绿色GDP。绿色GDP用公式表述为: 绿色GDP=GDP -(自然资源耗减价值+环境污染所造成损失的价值)。其核算的范围有石油,煤,天然气、铁等矿产资源,还包括森林、鱼类、水、大气、土地等。
(一)、自然资源耗减价值的计算方法
自然资源净耗减价值量的计算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自然资源实物变动量核算,一个是自然资源净价值的计算。首先,必须建立实物变动量的核算。资源实物量增加情况,如资源新发现、现存资源存量的重新调整、资源基地扩张、资源自然增长以及资源回收等。资源实物量减少情况,如资源由于开发而导致的存量降低、资源品质下降,以及资源自然损失等。自然资源存量以其实物形态为单位进行记录。其次是核算自然资源净价值。对于每一个单位的资源都应以相同的方法计算其净价值,即都用生产过程中总投人(包括中间投人)减去提拣过程中的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
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新发现的自然资源价值量的影响可能过大。即资源新发现量远远超过自然资源损耗量时,则可能产生较大的负净损耗,以至出现ENDP大于GDP的似乎异常的现象。所以应该对新发现的资源作零价格处理,或以勘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作价处理。
(二)、环境污染所造成损失的价值计算方法
测算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价值的方法步骤为:
1、测算年度的污染物流量,如工业生产的污水、废气等等的排放量。
2、测算根治污染所需的建设投资额。
3、计算每年应当分摊的防止污染设施的资额。
4、测算维护和管理防止污染设施每年所需的维护费。
5、测算建设防止污染设施的机会成本。
6、核算环境污染损失价值范围的确定。
二、如何通过自然资源核算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核算及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研究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潜在的资源危机,而是为这种危机的解决,为资源的明智而有效的利用提供判别标准、信息基础和操作工具。经济可持续发展,应该在自然资源核算体系的知识架构下实施相应的举措。
(一)、强化绩效评估,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现行的政府绩效评估的核心价值取向为GDP,追求GDP的高速增长满足了人们对物资的需求,但是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日益严重威胁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资源环境的退化及其相应的自然资本折旧没有在GDP中得到应有的反映和扣除,从而使得以GDP为主要衡量指标的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过高地估计了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因此在今后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绩效评估至少应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不仅要包括程序性指标即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时的工作数量和履行责任的程度和公众满意度指标,还应该包括经济性指标,这一要求在计算经济增长的指标时,有必要开展全面而详尽的自然资源核算研究,并把其纳入GDP的核算中。
只有重视自然资源核算的基础工作,才能全面、详细、动态地了解资源和环境的状况,以及资源环境与经济的相互影响关系,才能准确地估价自然资源与环境对地方经济持续增长的保障程度,从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潜力有更清楚和客观地认识。另一方面,就环境保护工作而言,单纯就环境论环境,是无法解决地方发展面临的种种复杂环境问题,而只有把环境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从决策的开始就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使两者达到协调和平衡,才能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建立相应生态补偿机制。
我国 “十一五” 规划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 将国土空间划分为 “优化开发、 重点开发、 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 四类主体功能区, 要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 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其中, 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主体功能都是提供生态功能区。它们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都较弱, 属于生态脆弱地区。而我国生态脆弱地区通常面临着保护生态环境和通过发展经济来缓解贫困的尖锐矛盾。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补偿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因生态恢复和建设承担的相应支出,补偿因维护其生态服务的主体功能而丧失相关产业发展对地方带来的财政收入,只有实现财政上的平衡,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才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三)、实行完整意义上的项目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是最常用的项目和政策评估方法,它通过比较备选项目的全部预期收益和全部预期成本的现值来评价项目。如果效益超过成本,原则上项目是可以接受的,否则就不可接受。但是,由于传统经济理论对资源、环境价值的忽视,长期以来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往往不考虑项目建设的环境成本及效益,从而使得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不能有机地协调与统一。
实行完整意义上的项目成本—效益,是指把环境成本和效益纳入工程项目设计和评价之中。环境保护成本加上危害环境所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成本,以及正常的生产成本,即为工程项目的总成本;而工程项目的总效益则由项目产生的效益加上工程项目引起的环境质量改善效益构成。只有当包括环境改善效益在内的社会总效益大于包括环境保护成本及环境损害成本在内的总成本时,项目才是可行的。
因此,在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国土整治与资源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项目建设中,除核算传统的经济成本与效益之外,还必须进行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效益评估,以此使投资规划置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制约之下,尽可能使环境资本的总量不减少。
(四)、充分利用价格机制,使其能完整体现资源自身价值。
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完整体现资源自身价值的关键在于对资源产品和服务的适当定价,使其价格能充分反映资源利用的社会成本。
(五)、建立环境容量有偿使用机制,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
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使用制度,必须采用有偿使用的经济手段。森林、矿产、土地、水和其它环境资源,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至少应交付资源使用税,通过法律建立资源成本的概念和会计核算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在免费使用自然资源条件下,人类的种种浪费资源和破坏资源的恶习。
(六)、改革现有的资源管理体制,创建更多的资源管理经济实体。
资产性资源核算的前提是要有法律承认的产权即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为合法的法人所拥有。国家或政府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是要通过这些法人去实现的。因此, 改革现有的资源管理体制,创建更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源管理经济实体,产权的认定和自然资源的核算,是建立完善的资源管理的基本条件。
(七)、完善环境法规体系,加强以法制法规为主的直接指令控制手段的运用。
除经济手段之外,法律法规等直接指令控制手段在环境政策和资源保护中也起着积极作用。出于对实际效果和时间紧迫性及经济手段应用需要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等方面的考虑在现阶段,我国必须加强以法律法规为主的直接指令控制手段的运用,在现有的几部环境保护专门法的基础上,根据保护内容和范围的扩大和细化,加快对解决其它环境问题的立法。如将环保投资以及环保产业方面的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和企业对环保的投入比例和方式。
(八)、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参与资源环境管理。
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参与资源环境管理,是改变目前我国资源滥用浪费、环境恶化局势的一大突破口。一是让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二是加强公众环境教育,大学和相关环境研究机构可成为推动公众环境教育的一大力量。通过研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生活质量及经济发展的影响,使公众在了解对自己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损害的过程中,提高其环境意识。而当公众一旦了解到资源破环和环境污染对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或威胁的事实,就会自发行动起来,对滥用资源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制造舆论压力,从而更好地参与对资源环境的社会管理,更有利于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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