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了解客户原则(know your customer,简称KYC原则)是商业银行保障自身稳健运行的基础,也是银行参与反洗钱活动的关键所在。文章从KYC的含义、要求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等多方面进行阐述,指出了进一步完善银行风险管理KYC准则的途径。
关键词:KYC原则
一、 KYC原则内涵
2004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出台《KYC一体化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了解客户原则(know your customer,简称KYC原则)作为全球银行风险管理与反洗钱行为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同时,该文件还指出了KYC一体化风险管理的要求:
(一) 风险管理
KYC一体化风险管理包括管理监督、系统和控制、职责分工、岗位培训等全方位的风险防控部署。银行的合规和内审人员或者外部审计机构应就其集团内所实行KYC标准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估,包括KYC标准的有效性、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总行调查的协作与反馈机制。
(二) 客户接纳与身份识别制度
一是银行应完善明确的客户接纳政策和程序,包括客户分类的相关指导,尤其是建立对于风险度较高客户所具有的潜在风险进行监督审查的相应机制;二是银行应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新客户身份审查程序;三是银行应尽职获取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所需的相关信息,并保持此类信息的随时可检索格式;四是银行应执行统一的客户接纳、身份识别以及记录保存标准。
(三) 帐户和交易情况监督
一是银行应制定相关标准,以监督发生可疑交易的帐户活动状况,该标准应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并强调对客户帐户内部以及各国间转账进行监控所需要的监测材料;二是各个责任单位应保持对账目和交易的监测信息,分支机构的监控机制应辅之以强有力的信息共享制度,包括总分机构之间以及各分支机构之间对高风险帐户交易活动的信息提示与共享;三是在银行集团内实行集中的程序处理系统和数据库的情况下,银行对可疑交易应在统一基础上实行地方监控。
(四) 集团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一是银行建立集团内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二是银行应建立相关政策和程序用以确认其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是否为同一政党开设帐户,并评估集团范围内的声誉、法律、集中度和操作风险;三是银行应迅速对执法当局有关可疑帐户的信息要求做出反应,以配合反洗钱及反恐行动。
(五) 监管机构尽职尽责
一是监管当局应确认银行已实施KYC原则所要求的内控制度,并与监管指引相适应;二是跨国界的情况下,母国监管当局应确认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执行与集团一致的KYC政策;三是监管应建立在并表基础之上,并就检查频率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 我国商业银行KYC原则实施进展
我国商业银行KYC一体化风险管理的政策研究与制度制定起步较晚,但近年来随着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国内银行业与监管当局对反洗钱意识更是迅速加强,风险管理理念在国际交流与经营实践中逐步提升,有关KYC的政策也陆续出台。
200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公布,其中第三章第十六条指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明确了诸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等要求。
2007年6月,“一行三会”共同制定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以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办法还就客户身份识别的特定情况与可采取的方式做出了规定,进一步对金融机构贯彻KYC原则提出了要求。
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也在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到了新的认识高度,尤其是加入WTO以后,银行反洗钱工作的优劣成为了其国际信誉与竞争力重要表现,国内商业银行也纷纷完善自身反洗钱制度。而KYC原则作为反洗钱工作的关键,也逐步以制度形式在商业银行得以不断践行和完善。
三、 实施KYC原则所面临的问题
(一)KYC原则与商业银行为客户保密的规定有冲突
出于银行反洗钱工作和风险管理的目的,为有效识别、分析并监督高风险客户,KYC原则要求银行对客户帐户信息有足够的了解,包括对帐户内资金流向、交易目的、实际受益人等进行持续性监督。根据“一规两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大额、可疑交易逐级上报,并将相关交易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其实质是商业银行在为得到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帐户和交易信息传送到了监管部门。而《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的规定中明确指出银行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此外,有关银行储蓄与存款的条例中也要求银行以及银行职员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职责。如此,商业银行应反洗钱等要求上报对客户的相关了解信息便与其为客户保密的原则有所冲突。
(二)KYC原则在跨国实践中遇到的制度壁垒
加入WTO以后,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性更加紧密,各大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寻求国际化经营的契机,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纷纷设立海外分支机构。与此同时,国际化洗钱的手段也更加隐蔽和复杂,为避免被洗钱集团所利用,银行对海外分支机构的风险监管也成为集团整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KYC原则的贯彻同样适用于海外分支机构并应与母行整体KYC原则实施要求保持一致,但是,由于跨国经营中东道国对于其国内企业帐户与交易信息的保密要求,在很大程度上给母行以及母国监管机构了解客户构成了障碍。
四、进一步完善KYC一体化风险管理制度
(一)法律条款中注明例外情况以协调为客户保密原则
有关反洗钱工作的严格监管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与国家监管当局的重视,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判断一国金融系统安全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相应而言,各商业银行及时、准确地将相关账户交易信息报送监管当局也成为反洗钱工作的必然要求与重要步骤。为此,《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中银行为客户保密要求,应对出于反洗钱等监管需求的情况做出例外说明,并且严格此类例外情况中客户帐户和
交易信息的报送程序。
(二)加强国际合作
银行集团跨境经营中KYC原则的实施,需要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在政策上逐步放开对银行了解其客户的限制性条款,便利银行加强对跨境帐户的监控以保证其国际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加强有关KYC原则践行的相关技术与信息的交流协作,保障资金国际运转的合规性。我国有关KYC原则实施经验较少,法律建设仍然相对滞后,因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和国际上先进金融体实践与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KYC原则的相关法律。
(三)大力推进KYB工作
了解你客户的业务(Know your customer’s business,简称KYB)是KYC原则的深化与延伸。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仅需要对客户的身份、帐户信息有足够的监控,也需要对客户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有一定的了解,以避免被不法经营与洗钱犯罪活动所利用。KYB的实施要求银行对客户的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其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与账户内资金流动信息,更要对客户所实际开展和从事的业务有所了解,为此,银行进行现场信息核实便具有了一定的必要性。
(四)制定全面统一的KYC标准
目前,我国有关对商业银行KYC实施的要求零星散落在各个法规中,尚未形成一部完整的KYC标准法规,不利于银行很好地贯彻落实。此外,根据巴塞尔对KYC原则实施的要求,KYC原则不仅仅包括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帐户信息的监控,而且涵盖集团信息共享与监管职责等。因而,监管当局应就KYC标准所涉及的具体业务和环节进行研究整理,并制定完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参考文献:
.中国城市金融,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