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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资本化新探索

2015-10-23 09:2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当前,“三农”问题已被各界所关注,其中与三农问题紧密相连的便是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时期创立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与现实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而必须加以改革。农村土地资本化是改革的出路之一,本文在不动摇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割田成方”的土地调整方案,将单个农民所拥有土地集中小规模化,按方计量,解决土地定级估价困难问题,优化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配置,使农村土地在自耕和流转之间达到平衡,从而推进农村土地资本化的进程。

关键词:土地制度,割田成方,土地资本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三农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其中最重要的是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为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民,在经营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对于权利分离所带来的问题,各界人士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杨小凯先生为代表主张的农村土地私有化;国有化主张,即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为国家所有以及在现有产权制度下,通过各种改革措施明确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等主张。
一、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
  (一)产权模糊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包括集体所有的产权和农民所有的经营使用权,由于集体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使得这种产权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其中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农民获得的经营使用权不充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土地产权的不稳定性可以看成是三个部分的函数:f=(x,y,z),x表示农民处理土地权利量的不适当;y表示期限不够;z表示由于实施成本高昂,使其行使权利的确定性不充分。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物权法》,此法明确表明个体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用益物权,但它并没有解决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农民所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仍是不充分的(x);我国对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分为各种农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其中耕地承包权和使用权是30年,草地是30~50年,林地是30年或更长,这体现了土地的租期不够(y);当前政府对于农村土地整改和产业化经营的财政投入不够,农民个人或集体无法保证现代化农场耕种以及农转非等项目的资金投入,实施成本高昂(z)。
  2.集体在所有权上处于虚置状态。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规范类似于1962年实行的《人民公社60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是一个三级所有制(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其中生产小队是最基本的土地所有者。在这种三级所有制中,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村民小组处于最低端,很难保证农民个体的土地经营权的稳定,这正是当前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的直接原因。
  (二)农民对于土地收益预期不足
  我国农民对于土地收益预期不足表现在两方面。
  1.全国粮食总产量得不到保证
  从1978年至1996年,农村改革持续进行,国家大幅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大批劳动力,粮食产量虽有起有伏,但总体递增。但从1997年以后,由于“三农问题”突出,原有土地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对于土地预期收益不高等原因,使得农业收入下降,种粮积极性锐减,导致粮食产量连年下滑。尽管从2004年开始,国家重新振兴农业,废除农业税,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提高补贴水平,粮食连续8年增产,但由于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不足,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国家对于粮食价格没有放开,农民耕种收入低,直接导致更多的农民在粮食种植和进城务工两者间选择收入更高的后者,导致全国粮食边际总产量出现递减现象。
  2.土地流转不充分影响农村土地资本化改革
  资本是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不断循环周转的生产要素,具有增值性。资本的充分流转是实现价值的必要前提。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 农村土地资本化改革的必要性与保障
  在我国传统农业中,土地只是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并没有把它作为一种要素去流通,因而就不能充分发挥土地作为资本的增值功能。但当前农村发展的现状有与资本化改革不相适应的部分,它阻碍了资本化的进程,为了保证在改革过程中能够获得技术进步与规模效应双重效益,必须做出前提保障。
  (一)割田成方,推进土地定级估价
  在农村改革之初,我国农村分工分业很不发达,在国家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为了充分体现农户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的平等性,多采取“农地普占”的做法,即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这样,便形成了农村分散,细碎小规模的家庭农业经营。
  (二)法律保障
  对于农村土地资本化的法律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土地流转合法性和流转方式重新合理有效的规定。另一方面是保证对农民土地权利的稳定性。其次,在土地重新分配后,需要对农民土地的经营权的期限做出永久性或能够满足土地资本化改革要求期限的规定,并颁发土地证书和登记,从而防止在资本化改革过程中出现权力不明确的问题,也从根本上稳固农民对于土地资本化改革的信心,提高农民的预期。
  (三)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机构的建立,完善土地市场化的过程
   在有效实施割田成方,重新分配农民土地后,土地已基本具备资本化的条件,但当前中国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个人无法完成土地的择优模式发展,需成立相关的土地管理机构,向农民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土地的效益。三、土地资本化改革的具体模式
  (一)转包、转让和出租
  当前情况下,这种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农民中不愿背井离乡而留在家乡耕种和偏好外出务工的两类群体的存在,自耕农则希望获得更多的土地,而外出务工的人则希望自己的土地能够得到有偿的转让,于是相互协商,自愿转包。转让主要发生在亲戚、亲属之间。一些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户与自己的亲戚、亲属私下协商,在不改变原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每亩地一年给几十元或 50~100 公斤小麦,转让给亲戚、亲属耕种。但在现有情况下,土地还处于一种零散的状态,不能使土地形成有效的规模经营。因而推进割田成方,集中个体农户的土地可充分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
  (二)代耕
  这种模式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大多是亲友)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 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在许多地方,转包者都要求代耕方负担税费)。这种土地流转形式在当前农村普遍存在,但它本质上并没有体现土地作为资本的充分流通性。
  (三)土地经营权股份化
  这种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明确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前提下,把土地经营权量化成股份,通过入股的形式,把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集中起来,由土地管理机构(此时土地管理机构便成了农业发展股份公司)集中经营。这种模式在现有农村生产条件下是一项值得推广的发展模式,一方面,它通过与大型企业合作,使得农民获得了生产的投入资金,从而推进了机械化和科技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土地股份制并没有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只是一种复合产权制度,各个权利所有者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必然关注土地的经营状况,从而形成了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各方相互监督,相互约束,形成了合理的约束机制。
  但是,由于现有土地分散化程度高,使得这种方式的土地经营权转让也存在缺陷:(1)不能体现农民的充分自愿性,现有土地的分散程度高,为了保证股份化实施后土地能够得到规模化的利用,集体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要求部分不愿进行股份化改革的农民加入。(2)土地的分散性直接导致土地的定级估价不平等,从而使得农户所获得的股份不一致,容易引发纠纷。为了解决土地股份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土地股份制的合理、有效实施,笔者提出“割田成方,农村土地按方股份化”的发展模式,即割田成方,对土地按照收益平等性原则重新分配农村土地,使得每户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在生产主导因素上收益相同,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股份化改革。在股份化过程中,对于不愿加入的农民,通过调换“土地方”,使得个别农民的土地边缘化,不至于影响规模效益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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