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4)06-0034-04
近年来,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快速发展,其中以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单一信托计划等通道类业务为代表的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3月末,全国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总规模11.73万亿元,较2009年末的1.89万亿元资产规模增长了5.2倍。但是,交叉性金融业务在丰富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增加金融机构业务收入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风险。特别是在当前分业监管框架下,对交叉性风险监管难度较大,容易出现监管效率低下以及监管真空等问题。因此,对交叉性金融业务潜在风险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交叉性金融业务操作流程
交叉性金融业务是指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共同开发设计的具有融合多行业特点的金融业务,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该类业务充分利用各金融机构的特点开展业务合作,参与机构一般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呈现多样化。其典型流程是:金融机构(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针对企业的融资需求,为其开发交叉性金融产品。首先,通过信托、证券或基金公司的通道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其次,金融机构采取两种方式承接通道业务:一是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承接,如银行A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购买通道业务的收益权; 二是通过另一家银行出资承接,如通过银行B向银行A购买该项资产的收益权。 同时金融机构按照事先约定,在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收购其全部本息。
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主要风险环节
目前,融资类、产品类交叉性金融业务更容易滋生金融风险。其风险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主要是券商等金融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发,首先由券商向银行发行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吸纳银行资金,然后由券商购买银行票据,帮助银行完成信托贷款实现对企业融资。 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具体流程和客户均由银行管理,券商不直接进行项目开发和风险控制。提供“通道”的券商机构不承担风险,仅收取少量的“通道费”。银行通过“通道”业务能将相关资产从表内转移到表外, 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 通道业务发展初期, 主要形态是银信合作,但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银监会限制了银行理财产品投向委托贷款,要求此类资产转入表内,并按规定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 该项政策的出台迫使银行转而与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业务。近年来,通道业务在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发展迅猛,占比较高。如2013年,国内某证券公司发行的28支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24支委托人为其他金融机构, 总金额达118.56亿元, 占其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金额的99.7%。
(二)“信用增级”业务
金融机构作为交叉性金融业务发起方,通过保证债务人按时偿还债务本息,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安全性和交易质量,从而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是改善发行条件,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工具。目前信用增级包括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外部信用增级是指由第三方(交叉性金融业务发起方)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担保;内部信用增级是根据投资风险的不同,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级别,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即设计发行结构化产品。例如当企业甲自身抵押品不足时,金融机构A通过信用增级帮助企业甲顺利实现融资。具体包括:(1)外部信用增级,即机构A直接为企业甲提供信用担保,并承诺到期收购企业甲的不良债权;(2)内部信用增级,即机构A设计发行结构化产品,由银行B发行理财产品作为优先级资金,机构A自身投入资金作为劣后级资金。
(三)“过桥”业务
“过桥”业务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受监管规定或风险控制限制,出资银行无法直接购买通道资产时,首先由其他银行充当“过桥”银行买入通道资产,然后再由出资银行从“过桥”银行手中买入。这种“过桥”时间极短,往往“过桥”银行买入当天即向出资银行卖出。以国内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例,2013年该行共进行了14笔当日买卖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的“过桥”业务,金额总计51亿元。
(四)“回购承诺”业务
“回购承诺”业务是指设计和发起交叉性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承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到期偿还义务,或承诺收购其到期后可能产生的不良贷款。与“通道”业务中金融机构仅收取少量的通道费不同,在“回购承诺”业务中,作为企业的财务顾问,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会向企业收取较高额度的财务顾问费用。
三、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分析
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了金融业的经营效率,增大了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但随着交叉性金融业务复杂程度的不断提升,其风险的交叉和传递也变得日益隐蔽和复杂, 交叉性金融业务容易为监管套利留下空间,极易造成杠杆率升高,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严重影响中央银行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专门针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金融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的金融统计制度是按金融机构类型分别开展统计, 由于交叉性产品的特殊性,能够以同一资产在不同机构之间进行转换,造成衡量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的统计信息无法统计在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框架内, 影响了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进而影响对央行货币政策调控效果和金融体系整体风险的全面、客观评估。
(二)成为规避金融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工具
在当前分业监管框架下, 交叉性金融业务常常被用作规避金融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工具。一是掩盖资金真实投向。以通道类交叉性金融业务为例,银行通过此类业务, 运用自有资金购买通道产品的收益权,将资金投向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业、“两高一剩”等信贷投放受限行业,干扰了中央银行对真实流动性状况和货币创造能力的估计。 二是规避行业监管。 金融机构往往利用交叉性金融产品在受限行业进行操作, 达到隐藏真实交易主体、 内容和形
式的目的。三是造假监管指标。通过将信贷资产包装成信托类或证券产品, 银行将表内信贷资产转移成为表外资产,可以达到减少信贷规模,降低高风险权重资产的资本占用等目的。由于缺乏监管协调,只要有新的监管措施出台,银行、信托和证券公司总能想方设法绕开相关限制规定。例如在2011年银信合作理财受到政策限制之后,银行便转与证券公司合作,作为新的通道来规避监管,开展银证合作、银证信合作等更加复杂的合作模式,让监管部门难以追踪。
(三)业务链复杂增加了连锁传染风险
由于交叉性金融业务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形成的金融产品链较长,涉及利益主体众多,且部分交叉性金融产品经过多重转换后,产品链过度延长,往往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实际投向和风险状况。 一旦产品链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容易将风险传递扩散到其他市场或金融机构。此外,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在集团内部开展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 产品风险会向整个金融集团传递。如2014年初国内发生的吉林信托、中诚信托两起信托违约风险事件中,吉林信托的山西联盛集团项目由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推介和承销;中诚信托的振富集团项目由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推介和承销,目前这两项信托均已经违约,涉及的银行与信托机构都面临不利影响。
(四)风险收益、期限结构错配加大了流动性风险
交叉性金融业务加大了金融机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在通道类业务中,银行并非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开展资金池业务,造成资金的风险和收益无法完全匹配,加大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即使信托公司等通道机构主动承担投资失败的连带责任, 也会由于其自身面临的资本补充渠道有限等问题,从而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银行期限错配操作积聚流动性风险。目前,银行管理理财业务的模式是先由各家银行建立理财产品资产池(包括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资产以及相关的资管计划等),然后再从资产池中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由于非标准资产主要是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项目融资,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都在1年以内,因此银行往往通过滚动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来对接非标准资产融资,这就导致了资金期限错配。一旦持续滚动发行出现困难,交叉性金融产品流动性风险将会明显上升。当市场资金紧张时,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将会波及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金融体系整体流动性风险上升。
(五)非标准债权项目加大了信用风险
在通道类金融业务中,一些银行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为房地产行业、“两高一剩”行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非标准债权项目进行融资,本质上相当于变相贷款。这些“类贷款”项目呈现出项目利率高、企业支付费用高、到期偿还风险高的“三高”特征,潜在信用风险很大。一旦贷款出现违约, 往往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如2013年发生的山西联盛能源集团债务危机事件。截至2013年12月末,联盛集团在国内29家金融机构的融资金额281亿元,风险敞口总计259亿元。虽然联盛集团已向法院申请重组,但重组方案并未通过,重组陷入胶着状态。吉林信托公司为联盛集团设立的“吉信·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6期,总规模9.72亿元,已全部违约。
四、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一)完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在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 由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目的与手段的差异, 以及对监管对象风险监管具体要求的不同,容易对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业务产生监管真空和监管失效的问题。 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银行、保险、证券三家监管部门研究出台有关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指导性文件, 尽快研究制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管理办法, 明确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范畴及“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对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经营的组织形式、操作规则、融资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对已开发的交叉性金融产品, 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应要求各金融机构及时备案,密切关注其发展态势,防范其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 妥善解决监管真空和监管失效问题, 实现对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协同监管。
(二)建立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协调机制和风险监测体系
一是建立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协调机制。目前,由“一行三会”组成的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其目标包括对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监管。建议在该联席会议制度下,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就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信息定期进行交换, 密切关注交叉性金融风险变化状况,对金融风险波及多个监管领域的,由人民银行会同监管部门举行双边或多边磋商并提出应对措施,构建起高效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二是健全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制度, 加强交叉性金融产品监测评估。建议人民银行建立交叉性金融产品监测制度,明确监测目的、方式和途径。由人民银行构建交叉性金融产品监测指标体系,包括统计指标设计、数据采集方式、人员设备的安排等,通过银、证、保等类型金融机构的定期报送,人民银行汇总整理并发布,实现对交叉性金融产品准确、全面的监测。密切关注交叉性金融产品发展趋势,评估其风险状况,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应对措施。
(三)督促金融机构强化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处置制度和隔离机制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的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其纳入自身整体风险管理体系。首先,金融机构应根据交叉性金融业务流程,实现对风险的纵向管理。加强交叉性金融产品开发设计、业务准入、产品营销、投资操作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其次,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逐项进行评估,确保交叉性金融业务在可控原则下进行。最后,金融机构在开展交叉性业务过程中,应建立起有效的交叉性金融风险隔离机制,事先建立起交叉性金融业务可能出现的传染性风险的联合应对和处置机制,防范单个金融机构的交叉性金融风险向市场扩散。
(四)增强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外部市场约束
一是完善交叉性金融业
务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升交叉性金融产品透明度。建议央行联合监管部门制定交叉性金融产品会计准则,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督导各类金融机构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增加交叉性金融产品规模、投向等内容。二是完善外部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和信用评级规则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增强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外部市场约束。应加快培育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本土资信评级机构,使投资者认可信用评级的技术和结果,同时以其评级结果衡量交叉性产品的信用级别,扩大评级结果应用范围,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的约束作用。三是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引导其正确看待交叉性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可通过人民银行、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三方联合开展宣传,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帮助投资者提高金融风险认知水平,引导其进行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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