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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的中美比较的异同策略

2015-07-22 09:2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美国P2P平台的发展及监管
  (一)发展现状
  P2P(Peer 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借贷是互联网上个人对个人或个人对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的资金借贷。P2P平台是指依法注册的,基于互联网技术,居间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沟通、信用评价等促成交易完成的中介服务年金融危机期,由于Prosper违约率上升至三分之一,被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一度勒令关闭。2008年10月,SEC开始实施严格的监管,要求所有P2P公司将其出售的贷款作为进行注册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高昂的注册成本阻止了大部分市场潜在的进入者①,这使得美国P2P网络借贷市场集中度较高。目前,美国三大P2P网贷平台是Prosper、Lending Club和Kiva,其中Lending Club后来居上,2013年市场份额占比高达75%。截止2014年2月,Lending Club已累计完成35亿美元的借贷交易,接受了最新战略投资者Google的1.5亿美元注资,并于2014年9月在美国上市,成为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平台。
  (二)美国 P2P 网贷平台的基本法律框架——以Lending Club为例
  1.产品定义和运营框架。在美国,网络平台贷款被定义为“证券化产品”,平台的投资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购买Lending Club证券的投资者。Lending Club为满足美国法律和监管要求,形成了非常有特点的运营框架,核心参与者有四类:Lending Club、投资者、借款人和WebBank。其中,WebBank是一家在犹他州注册、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护的商业银行,可以向全美居民发放贷款,且犹他州对于通过P2P平台发放的贷款没有利率上限的规定[2]。
  Lending Club的交易模式如下:首先,借款人在线提交贷款要求后,Lending club从Trans Union、Experian等信用机构获得借款人的信用信息,筛选出信用等级较高的借款人,并对其进行信用评级排名。然后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借款信息,由投资人浏览和自主选择。投资者选定借款人,向平台购买对应的无担保收益权凭证(pay-dependent notes);与此同时,WebBank向相应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随后,WebBank将贷款卖给Lending Club,以换取该平台通过出售对应的收益权凭证所获得的本金。就交易过程来看,投资人实际上购买的是一项债权的收益权,真正发放贷款的主体是WebBank。当借款人违约时,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Lending Club与WebBank均不会承担违约风险。
  2.借款方。借款人要说明贷款的核心内容:金额、期限和用途。Lending Club只开展小额信用借款,每笔贷款在1000美元到35000美元之间,贷款期限有3年和5年两种。截止2013年3月底,Lending Club上的平均每笔贷款金额为1.35万美元,62.5%的借款人利用借款去偿还债务,20.8%用作归还信用卡,5.6%用作房屋维修,2%用作家庭购物,基本属于消费信贷范畴。Lending Club的风险定价是由信用评级和贷款利率定价两部分组成,其采用的标准贷款评级系统是由WebBank与公司内部研发的信用模型联合开发的一种专业算法。基于借款人历史借贷表现以及其他一系列严格标准,Lending Club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分为从A到G个不同的等级,其中每个等级又分为5子等级,共计35个等级。比如C类借款人分为C1、C2、C3、C4、C5五类,借款人的个人信用风险顺次递增,借款利率以及投资收益率也随之顺次递增。借款利率依据基准利率、信用评级、风险、借款期限及预期损失率等因素事先设定,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最新借款利率如表1所示,最低的3年期为6.78%,最高的5年期为28.69%。
  3.投资方。Lending Club对投资人的财富和收入有一些适当性要求,在如要求投资人在其平台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财富总额的10%,但这些要求无须经过信用审核。投资人既可以使用Lending Club提供的自动组合构建工具,也可以依据自身的偏好在网上手动挑选愿意购买的票据,对单个标的最小投资额仅为25美元。当认购足额时,票据才会向投资者发行,Lending Club收到认购款。同时,WebBank会发放对应的贷款,然后将贷款转让给Lending Club。此外,Lending Club建立了票据交易平台FOLIOFN, 用于投资人之间的票据转让。
  (三)美国专注于消费者保护的P2P监管框架
  1.网贷平台须公平对待所有消费者(主要是投资者)。《真实借贷法案》(Truth-in Lending Act)、《信贷机会平等法案 》(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在内的法律,都要求P2P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对待所有的消费者。其中,Dodd-Frank Act提出了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CFPB是消费者在P2P平台上遇到不公平对待时首要的联系人,负责各种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法律及监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2.网贷平台须保护消费者的隐私。隐私和数据安全法律要求P2P网贷平台向消费者公开他们的隐私政策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风险共享信息,并禁止P2P平台将消费者个人信息透露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同时,某些州中有着特有的隐私主与数据安全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和落实一套防止盗用身份的程序。《正当收债务行为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要求债务催收的工作必须委托给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执行,并禁止P2P网贷平台向投资者泄露消费信息。
  3.网贷活动必须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2009年之后,P2P平台完全置于美国证监会( SEC )的监管之下,原因是(SEC)将网贷平台向投资人发行票据视为证券发行。SEC监管的重点是网贷平台是否按要求进行披露信息,而不是监控其运作情况。因此,平台必须将当日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SEC会把每日更新的数据发布到EDGAR数据库,以保证消费者能随时查阅。此外,Prosper和Lending Club的全部借款都由WebBank 放款和贷后管理,WebBank也必须接受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也须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监管。
  4.除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条例之处,P2P平台还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消费者。
  Prosper和LendClub都有些破产后备计划,一旦平台破产,就会有第三方接管平台的运营,继续服务于 消费者。Prosper创立了Prosper Funding ,以保护其投资者免于破产风险波及。Lending club则推出了债权交易平台,当贷款出现违约时,投资者可以将债权通过打折销售的方式转让给专业债权投资机构。
  二、从美国P2P行业看中国P2P行业的特点
  (一)由于进入门槛低,国内P2P网贷平台发展速度过快,行业集中度不高
  2007年,国内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由于我国P2P平台进入门槛仅为网站建设费用,注册公司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根据相关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不需要金融业从业许可证。因此,国内P2P平台近年来开始迅猛发展(见表2)。据网贷之家显示, 截止2014年8月,全国P2P平台已达1357家,1~8月成交量为1253亿元,预计全年总成交量将突破3000亿元,4年间机构数和成交量分别增长了136倍和209倍。目前,已经形成了人人贷、陆金所、翼龙贷、红岭创投等为首的主流阵营[3]。
  (二)国内P2P平台贷款主要资金用途是个人消费或者商业项目资金周转。
  美国P2P平台公司创始的初衷是实现降低借款成本,因此,其借款人更多地利用P2P平台进行再融资。如图1所示,截至2013年3月,在美国最大的P2P网贷平台Lending Club上,83.3%的借款用途都是信用卡还款和再融资,即低息在P2P平台上借款以偿还信用卡债务,用作商业目的的借款需求相对较少。这是因为,美国的P2P平台开始运营至今,其平均借款利率只有12%(3年期)和15%(5年期的借款),而同时期信用卡的年化利率超过18%以上,传统的无担保抵押借款的利率为15~25%,因此,P2P平台为借款人提供给了一个较低的融资渠道。而国内P2P平台贷款的主要目的是进行商业项目资金周转或个人消费,服务对象主要是大量处于成长期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群没有被传统的金融体系所覆盖,P2P的出现缓解了微贷难的困局。
  (三)国内P2P平台多依赖“线下”审核来降低风险
  Lending club采取“线上”业务模式,依托于美国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对贷款申请的筛查很严,截止2012底只有11%的申请者获得了贷款;其借贷业务在网上公开透明,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设定准入门槛和采用6%到24%的差异化利率。同时期,Lending Club出借人的综合收益是7.83%,而综合违约率是3.9%,说明在无担保的情况下,通过对利率和风险的恰当匹配,P2P平台仍然可以为放款人创造良好的收益。
  反观国内,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借款方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且没有第三方来监督,缺少测评网贷平台风险控制的水平,所以尽管网上申贷,但目前还得依赖于“线下”审核降低风险。由于P2P平台无法依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来甄别是否借贷,也无法设定差异化的利率,导致同一平台内不同借款人的借款利率往往趋同,但不同平台之间的借款利率差异却较大。如2014年10月13日红岭创投发布了130个借款标,借款利率10.01-13.45%,期限1-6个月;翼龙贷发布了50个借款列表,借款利率均为18%,期限6-12个月。据2014年9月份的网贷之家报告,全国网贷平台平均利率为17.84%,平台之间利率差别较大,利率较高的网贷平台达20%以上,而一些上线时间长、成交额靠前的平台基本控制在10%左右。
  (四)从交易模式上看,国内P2P平台往往承担投资风险
  在Lending Club运营框架中,贷款的信用风险实际上完全由放款人承担,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国内P2P产业的交易模式中,大多是由买卖双方直接签署借款协议。针对可能的违约风险,为迎合国内放款人的风险厌恶偏好,国内P2P平台一般会由平台设立风险保障金和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或等模式进行提前垫付。一旦坏账金额高于可担保金额或风险保障金,P2P平台就可能“卷钱跑路”。
  (五)从监管上看,法律缺失导致了国内P2P行业的监管不明确,行业快速发展和加速淘汰的现象并存
  与美国SEC对网贷公司严格的监管相比,国内P2P平台的准入则处于“三无”(无监管、无门槛、无行业规范)状态,只需拿到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并在工信部门备案即可[4]。目前,我国P2P行业马太效应已经显现,行业洗牌势在必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P2P平台野蛮生长的同时,其倒闭增多,负责人跑路等重大风险事件不断,部分网贷平台偏离了只放发“小额贷款”的初衷。截至2014年9月末,全国1000多家网贷平台中,实际跑路的P2P平台已达202家。其中,2014年9月新上线平台高达103家就的同时,跑路的平台增至22家。此外,由于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部分网贷平台已偏离P2P“小额量多”的初衷,开始转型做规模高达上亿级别的大额融资项目。二是国内网贷公司的资金无第三方监管,很难确保不挪用第三人账户的资金。目前,大多数网贷公司都选择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并采取了“直接支取”模式[5]。在这种合作框架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只是在技术上配合网贷公司,资金的实际调配权(使用权)仍然在网贷公司的支配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承诺监管)。一些网贷公司资金直接进入个人账户,变成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三是国内网贷公司业务模式异化,杠杆过高引致市场风险。一方面,目前网贷公司业务模式由中介服务向担保保证演化,大多网贷公司均承诺向资金出借人提供一定的保本或保本保息的保证。这不仅使得网贷公司易踏“非法集资”红线,也使得大量风险聚集在网贷平台。另一方面,网贷平台经营风险较大,往往以较少的注册资金来撬动上亿元交易量。
  三、我国P2P行业发展的启示和建议
  (一)给予P2P网贷平台明确的法律定位。
  美国考虑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殊经营形式,将P2P网络贷款定义为“证券化产品”,因此P2P网络借贷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也变得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对P2P平台没有清晰的法律定位,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当务之急是明确P2P平台的性质与定位。建议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对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经营范围以及机构形式等予以详细规定,将网络借贷界定为民间借贷行为,网贷平台定义为中介信息平台,从而让网贷平台走入规范发展的轨道。同时,网贷平台应坚持走普惠金融路线, 以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为主,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为己任[6]。
  (二)实施差别监管,设立行业准入门槛
  采取“底线监管”的方针,对不同类型的网贷平台实施区别对待、分类监管。结合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发展现状,建议采取差异化监管模式,对社会效益和风控较好的平台进行合理的机构认定和转化;对风险可控的平台,可以推动其规范化和合法化;对风险较的高的平台,监管部门可以预警、停业整顿甚至依法取缔。同时,为网贷平台设置准入门槛,从注册资本、借贷信息备案、网络安全、消费者信息保护等方面设置最低准入标准。在监管尺度上,宜采用“底线监管”的方针,严控监管底线,同时给P2P行业更多创新的空间。
  (三)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和第三方备案机制
  目前,我国不少网贷平台存在着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的现象,部分平台的资金甚至通过其高管的账户进行流出流入,这已成为该行业的风险隐患。建议参照Prosper为客户在富国银行(开立特别托管FBO(For the Benefit of) 账户的做法,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严格将客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完全物理隔开,同时引进规范的审计机制。这样做,网贷平台不可能形成资金池,也就没有了平台负责人“挪作他用、卷款跑路”的现象。此外,应借鉴SEC要求网贷平台每日报送数据的模式,逐步建立起我国P2P行业的第三方备案机制,要求平台的每笔借款都要做到有据可查。
  (四)P2P借贷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收购的上海资信公司已与100多家愿意合作的P2P网贷平台,拟建立独立的征信系统。待时机成熟的时候,采取先报数后服务的方式将网站信用数据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
  参考文献:
  [1]谢平等.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Peter Ren ton.Lending club简史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3]零壹财经,零壹数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4]高清霞,范文娇.互联网金融监管之探讨[J].金融博览,2014(8).
  [5]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
  [6]王岩岫.P2P行业十大监管原则[EB/OL].经济观察网,http://www.eeo.com.cn/2014/0928/267065.shtml,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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