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下面是本人就当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讨论几点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农村金融问题改革
众所周知,资金的有效融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也不例外。要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农业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效的资金支持必不可少。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一直在改革和探索中艰难地前行。从现实发展情况看,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农村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迫在眉睫。
一、当前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资金缺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在我国多个文件中提出要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对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并付诸了可观的实际行动,比如正在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体制中虽起主导作用.但要支持不同层次的农村经济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银行需要进行企业化改革,转换内部经营机制,使之成为经营货币商品的金融企业。这样,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就得改变过去资金营运不讲效益的方式,按照市场导向和效益原则,优化资金、降低经营成本、讲究自身经济效益。这种改革在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容易造成农村信贷资金配置的不合理,难以确保农业生产所需要的资金。
二、造成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根本原因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二)农村金融组织管理混乱,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三)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虽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但这些金融组织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
(四)农村资金严重外流。近年来,随着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大幅收缩县以下机构网点,其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贷权也纷纷上收,变相成为单纯的吸存窗口。而邮政储蓄由于职能所限只存不贷,大量的资金被抽离农村流向城市,造成县域及农村资金严重外流,农村金融严重“失血”。
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出路探讨
(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农村金融需求是多方面的,并且还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单靠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是满足不了农村的金融需求,因此必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当前要重点抓好信用社改革,使之发挥农村金融主渠道作用。同时还要发展农村政策性银行、股份制民营银行,规范民间借款。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农村金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由监管体系、供给体系和需求体系构成。现在我们讨论的比较多的就是供给体系和需求体系,监管体系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目前,尽管我们有了以银监会为中心的监管体系,人民银行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各个省市政府也都建立了金融管理办公室,政府监管也存在了。但是,实际上这种监管在地方上来讲是非常弱的,一是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亟待提高;二是监管手段亟待改进;三是监管在地方层次内部化。这三点是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所以,要加强监管体系完善,强化监管的执行力度和监管的独立性是很重要的。
(三)切实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明确产权关系、理顺管理体制、解决历史包袱等都是必要的,但关键还在转换经营机制上。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户,量大面广,服务得好不好,贷款能否及时发放和收回,要靠信贷员对农户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熟悉和了解,而不应靠上级审贷、抵押担保。因此,必须充分发挥信贷员的作用。信贷员应当是经营资金商品的“商人”,要千方百计地吸收储蓄,然后寻找有效益的客户主动提供贷款服务,并且帮助农户把贷款用好,产生效益,跟踪经营过程,及时收回本息。要建立对每一个信贷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扩大信贷员在贷款对象、规模、期限等方面的自主权,并根据业绩获得报酬;吸收不到存款、存款贷不出去,或者贷出去收不回来,没有利润,就没有报酬;服务得好,赚得钱多,报酬就高,权责利结合,绝不能像现在这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亏损也拿高工资。只有迅速彻底扭转这种落后的不合理局面,有活力的经营机制才能建立起来。
(四)鼓励民间借贷“浮上水面”农村金融在为日益高涨的城镇化浪潮提供服务的同时,会有可能远离农村和农户。针对这一倾向,除了扶贫基金以外,允许民间金融浮出水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补充作用和合法地位,用法律来保护和规范,是城镇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改革,如目前进行的“只贷不存”试验等。这有助于在农村形成竞争局面,还将导致民间借贷利率的下降。另外,邮政储蓄改革也使其从“抽水机”变成“反哺”农村的金融机构,对农户来说多了一条金融服务渠道,竞争对手增多的结果是使农户从中受益。民间金融浮出水面是农村金融改革规范化的一个信号,但从改革之初必须要按照规范化的标准来设计。当然,城镇化进程产生的阵痛是必然要经历的。至于代价,可以分阶段加以控制。一定要把改革放在一个长的历史过程中来看,这样,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会有正确的认识和妥善的解决办法。要充分发挥农村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给予其一定的发展空间。赋予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地位,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其在较小的范围内从事金融业务。在利率决定、经营管理方面给予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较大自主权,监管部门依法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同时应提高监管水平,创新监管手段,趋利避害,坚决打击洗钱、炒卖外汇、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五)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农户生产经营小型分散,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不仅工作辛苦,而且费用大、风险大。因此,政府应当对农村金融组织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如果一切都同城市的金融组织一样的政策,谁也不愿到农村开展金融服务,农村资金外流就不可避免。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农村资金外流,并且千方百计扩大农村信贷规模。为此,要继续加大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货款;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对各类商业银行实行“属地再投资”制度,规定他们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大部分投放到当地农村,等等。要对农村金融组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凡是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不论所有制形式和规模大小,都可以考虑不交或少交营业税、所得税,至少是他们向农户提供的贷款免税,以扶持农村金融事业发展。本文来自《中国农村金融》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