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营改增”税收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于2012年开始逐步进行“营改增”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例如形成了较理想的税制改革效应、缩减了税务征收重复现象、税制结构得到优化、为经济转型创造了更良好的环境等。但与此同时在税收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使税收管理的风险增加。针对“营改增”税收问题分析与对策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动因及过程
营业税即针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组织或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而增值税为针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等劳务、进口货物的组织或个人所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长期以来,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行,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这种税制日渐显现出其不合理性和缺陷。首先,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其次,重复征税,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对原营业税单位导致重复征税。而对现行增值税单位,由于在购进服务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可抵扣,最终导致对未增值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营改增”是将我国税制中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变成缴纳增值税,换言之针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其对控制重复纳税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进行其试点工作;同年8月1日其试点地域范围由上海向北京、天津、浙江等10个省市扩展;2013年8月1日,其地域范围已经覆盖全国;2014年,我国开始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截止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彻底退出现行税制,可见营改增税制改革是一项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探索的过程中,“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举措,作用也已经逐渐突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其进行不断完善的必要性。
二、“营改增”税收问题分析
(1)税率管理难度加大。“营改增”以前,我国增值税的税率主要有0、0.13、0.17三档,而在“营改增”后在此基础上新增0.11和0.06两档税率,并规定租赁有形动产等税率为0.11,其他现代服务业应用0.06税率,这种多档税率虽然对不同行业税负水平差异进行了较全面的考虑,而且更加灵活的适用于不同的进项抵扣现象,但这种多档次的税率设定对实际操作设定了更大的困難,例如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要具备准确、快速划分纳税人所处的税率种类的能力,而现代跨行业经营、捆绑销售等现象的普遍存在,使企业的同比收入可能与多个税率设定档相对应,税企在税率档次方面的意见差异将加大税务征收的实际难度,使税收的落实受到阻碍。例如,某广告企业的业务包括以广告为内容的代理、发布、设计、制作、设备租赁等,按照“营改增”税率档次设定,其业务中的广告代理、发布、设计作为文化创意服务,应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而广告制作业务中的橱窗、灯箱等搭建属于建筑业范围,其应适用于3%的增值税税率;广告设备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围,其适用于11%的税率,其需要进行多税种的申报。在这种多档次税率的环境中,企业管理者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收入,往往会选择通过制定侵害国家利益的纳税筹划,将高税率收入隐藏,将低税率收入虚增,进行逃税,使税收管理的难度较大。
(2)经营业务管理难度提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辅导材料,其将增值税的税率分为四种情况,分别为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销售和租赁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跨境应税行为,为营业税后的各类业务的税收管理提供了依据。但由于现阶段企业、产业混合经营的形式较为普遍,税务机关准确对企业的应税业务完成税率核定的难度加大,甚至存在部分应税服务的划分缺少明确的依据,单纯的通过将纳税人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两种,并不能满足实际税收管理的复杂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通过税收全面掌控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难度。例如同时涉及货物运输和货物辅助服务业务的交通运输企业,在现有“营改增”税率征收设定中将两种经营收入分离存在较大的难度,而且并不利于其“一体化”发展。
(3)税收规避空间管理难度较大。为保证“营改增”的平稳过渡,我国尝试将部分企业在营业税征收过程中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直接向增值税方面平移,这虽然有利于营改增的落实,但这种直接的优惠继承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为企业利用政策空隙进行逃税提供了空间。例如,我国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设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减免应税服务的部分税收的优惠政策向增值税方向进行了平移,但在此过程中并未向营业税实施过程中那样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具体的免税服务外包业务等进行说明,知识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进行了定义,这使具体的优惠政策在操作和应用的过程中不得不延续营业税财税的相关规定,使优惠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为逃税提供了空隙,税收管理的难度提升。此类问题在纳税人以技术为核心的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问题上也得到较明显的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相关税收征收的难度,阻碍了依法行政的全面落实。
(4)违法代开发票、虚受发票等行为的管理难度较大。为强化增值税的抵扣管理能力,推动营改增规范、全面的落实,我国结合增值税的实际特点,设计并广泛应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赋予其一定的货币功能,换言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用情况直接关系到我国营改增的落实情况,我国现行以票控税的税收制度,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将直接产生纳税风险。例如某物流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结合发展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运输业务外包,如果在此过程中该物流公司向外包组织支付货款,并接受外包组织通过支付开票费所购买的其他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货运代理发票,就出现了违法代开发票和虚受发票的行为,如果税收管理不完善,将会直接造成漏税问题,侵害国家利益。现阶段我国物流行业违法代开发票和虚受发票的现象较为常见,例如在油气费方面,为逃避“增值税”17%的税率,利用个体消费者对发票不重视的心理,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虚开发票等也加大了我国的税收风险。
(5)纳税人的税法意识问题。“营改增”实施后,我国较大比例的企业税负成本在原有的水平上有所下降,但与此同时税收的合规成本在原有程度上却有所提升,现阶段营改增全面推行,企业虽然认识到营改增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但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对相关的税收变化进行认知,在此过程中纳税人在税法意识方面的缺陷开始逐渐暴露,也严重的影响了税收工作的开展。例如,我国营改增后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以外的差额征税政策将全部消除”,纳税人在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认知的过程中如果对此项规定的认识不足,将可能仍依据原有的方法对销售额进行计算,致使申报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出现偏差,面临政策风险。要避免这种非纳税人主观产生的纳税风险,需要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断提升,并有意识的结合税收政策的调整,进行经营模式的优化,而且对税务相关部门的政策调整宣传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营改增”税收问题的影响
(1)地方政府方面。首先,在地方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过程中,部分地方税收将会向中央税收转移,这直接造成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少,对地方基础性建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加大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其次,由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移的实现过程较复杂,为人为干扰地方财政收入提供了空间,也会加大地方财政的风险。虽然现阶段我国尝试通过设定合理的比例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与分配,但增值税税收在此方面的影响仍不能忽视。再次,由于城建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缴纳不能与增值税同步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政府税收控制的难度,地方政府单纯通过优化增值税缴纳过程,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并不能使税收控制难度大幅缩减。另外,在营改增实施的过程中,传统的税控机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部分地方政府因对税控机性能认识不全面,盲目的重复购置税控机,造成地方政府财政浪费等,为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企业方面。企业是营改增的主要参与者,直接受营改增税收问题的影响,例如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的增值税率为17%,使其税收负担大幅提升,虽然我国相关税收政策补充说明中指出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将此类企业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使其税收负担甚至在原有程度上缩减,但这种扶植政策在落实过程中要求此类企业新进资产的增值税税率仍为17%,这对此类企业的规模扩大具有限制作用。我国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减税政策对此类企业也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例如在现行营改增中租入设备的承租方并不能销售(应为享受吧)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使租赁和承租企业的供求关系受到影响等。所以对营改增税收相关问题进行完善,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3)税务机构方面。税务机构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主要部门,而营改增的落实,使税收征管的思路、方式、具体环节、环境等均发生了改变,进而对税务机构工作的开展产生直接的影响。例如,在营改增实施后,新出現的行业的涉税信息具体种类大幅缩减,这不仅影响信息采集的实际难度,而且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把握难度也加大,在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银行存款实名制度的构建情况下,票据流的信息质量难以有效的管控;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已经认识到专业分工、分权制衡的重要性,并有意识的将管事与管户向(应为相)结合,但营改增的税收问题导致其在现阶段以管户为主,管理的模式受到挑战。营改增的环境中发票虚开风险、发票代开风险、户籍管理问题等使税务机构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而税务机构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直接关系到企业和个人对营改增政策的接受情况,如何在部分行业税负增加的情况下推行营改增,成为税务机构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营改增”税收的对策
(1)合理设置税率档次和增值税基本税率。营改增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弥补传统营业税不可抵扣、不可退税、重复征收等方面的缺陷,而且对降低企业的税负具有积极的作用,将传统营业税的“价内税”合理的向增值税的“价外税”转变,产生新的增值税进项、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对产业结构调整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增值税自身的运行过程较为复杂,其税率设定不仅要保证纳税人可以承受,推动企业的正常运行,而且要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稳定,防止因税率档次设定不合理而出现税收征管难以落实问题。所以在营改增落实的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减少其设定的税率档次,并不断优化其基本税率。在营改增发展的现阶段,我国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传统营业税率3%、5%、5%和大部分5%,分别调整为11%、11%、6%和6%的增值税率,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建议的计税方法仅征收3%增值税,这对降低税收难度具有积极的作用。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落实,政府在推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可尝试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取代多档次低税率设定,这不仅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难度,而且可以使营改增的落实更加规范和全面。
(2)对应税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我国现行营改增的部分政策是通过对传统营业税相关政策进行改造、完善、创新等结构性调整处理后得到的,这对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为增值税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借鉴,例如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范围的基础上将部分航空运输出租业务创新性的增添到营改增范围内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中的新兴业态出现数量和概率等明显提升,税务部门要保证营改增后的税收工作顺利开展,需要结合各行业的具体问题,对应税范围进行不断的明确,为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调整提供依据。现阶段虽然营改增已经在我国全面落实,但对各类业务在性质、目的等方面进行明确的区分仍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针对应税范围的划分问题需要在传统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市场发展状况和趋势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深化。
(3)完善营改增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实现,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税务部门、企业在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有据可依,而且要结合营改增的增值税抵扣政策对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完善,形成完整的可行链条,为营改增的全面推行提供支持。例如,在营改增试点阶段,我国政府为保证营改增的过渡,直接将营业税的部分优惠政策直接向增值税进行平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营改增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的过程中部分优惠政策调整甚至消除,已经成为必然选择,所以需要通过税法的相关规定调整进行指导,例如在营改增后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方面原有的优惠政策可以直接通过税法消除;在部分特定行业现有部分费用部门进行增值税抵扣的方面应通过税法政策给予优惠等,这对保证税收公平性和规范性等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在营改增落实的过程中,考虑到税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行试点运行、逐步推广,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政策的优化提供了条件,可见与营改增相配套的政策体系建立也是一项循序渐进的过程,应以发展的视角看待营改增的不断完善。
(4)落实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闭环管理。营改增专用发票不合理应用所产生的税收风险主要依靠税务机关加大核查力度进行控制,具体控制途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税务机关应对红字通知单的申请、使用、撤销、核销等方面强化管理,这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对红字发票通知单的重视程度,降低红字发票通知单被恶意利用的可能,而且对落实后续针对性的监控工作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其次,税务部门应加强红字发票通知单系统的建设和利用程度,结合信息化手段,提升对其核销管理的实际水平,例如,建设综合征管软件对相关的红字发票通知单信息进行统一的存储,并定期对其与申报表进行对比,提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将与红字发票对应的篮字发票的号码、代码等和已经在出口退税方面申报完成的发票进行比较分析,防止发生“退多”的现象。再次,现阶段虽然对货运专用发票也进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相应管理,但由于相关流程仍未成熟,开票的风险仍然存在,所以税务机关在此方面应给予格外关注,将其作为税务审查的重要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此方面的业务因发票应用不合理而出现逃税问题。
(5)优化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人纳税意识。现阶段营改增已经在我国全面推行,企业和个人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直接关系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效果,这要求我国的相关税务部门在合理的范围内强化对重点企业的专项辅导和支持,使企业在正确认知营改增政策的同时,主动推动其落实,避免企业面临税收政策风险。首先,国家相关税务部门应充分发挥新媒介和传统媒介的宣传作用,使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渠道对营改增的背景、内容、影响等产生系统的认知;其次,税务部门应针对重点企业进行个性化的指导,推动重点企业财税管理的顺利转变;再次,税务部门应结合纳税人税负提高的现实,使纳税人认识到营改增对“下流企业”减负的积极作用,调动相关企业落实营改增的积极性,在此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对营改增后税负大幅提升而且满足国家财政扶持,条件的相关企业进行积极的税收政策辅导,使其对增值税发票、抵扣政策、优惠政策等产生更加全面的了解,进而實现更好的发展,并加大对其申报资料准确性的审查力度,推动营改增税收工作的全面开展。可见,要解决纳税人方面出现的税收问题,税务相关部门任重道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人们在肯定“营改增”对财税体制、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意识的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进行针对性的优化和完善,这是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健全的具体体现,用积极的视角看待“营改增”的落实过程,这是我国税制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者:吴璨
第2篇: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问题及对策探讨
引言
针对于事业单位而言,主要是根据其社会公众提供出科学以及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公分服务作为其最终的目的,也是存在着公益性以及服务性等方面的性质,也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和较为明显的一个社会的主旨,根据财政的税收工作来说,也是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隐蔽性以及复杂性,伴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在全面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十分的完善,事业单位所处于的发展环境也是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一个变化,其中财政的税收所具有着的问题也是越来越为明显。
一、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相关的概述分析
对于我国的事业单位而言,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时候主要是具有着相应的特殊性,虽然事业单位并没有将盈利作为其目的,同时也没有生产经营方面的特点,但是运作的资金则是通过国家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组织提供出相应的补助,但是主要是为社会的公众提供出相应的服务,此外在社会科教文卫等方面也是具有着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事业单位之中,其性质主要是具有着公益性和服务性方面的特点,国家在对其事业单位进行考核的时候,也主要是集中在事业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和拨款使用规范等内容,没有对事业单位所创造的经济性和投资回报等方面提出一定的要求,因此针对于这种情况而言,直接的导致了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具有着隐藏性和分散性方面特点,并且在进行税收征管中也是具有难度。当今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中,事业单位的改革也是在不断的进入,国家在补助资金方面也是在逐渐的降低,从而会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形式和分配制度等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针对于财政税收方面的问题而言,现如今已经是严重的制约事业单位,同时也是作为事业单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针对于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问题
(一)由于税收缴纳中缺少规范性
在我国的事业单位中,税收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免税;二是应税,然而在实际中,进行财政税收管理财务人员对于自身税收缴纳标准在认识方面缺少着一定的规范性,也是存在着虚减以及少扣少缴等方面的行为,其偷税漏税等方面的情况也是较为严重的。
(二)由于没有能够严格执行票据和有效性较低
真实和完整的票据可以更好的去保证财政信息的真实可靠,但是现如今事业单位税务票据管理的过程中,依然是存在着比较多的单位而言,并没有可以有效的去对税收票据进行严格的管理,表现在白条和借条较多等方面,也是存在则会混用以及错用等情况,没有办法可以真实的去反映出经济方面的内容。
(三)由于没有一个完善预算编制制度
在进行预算编制中,是财政税收工作中的第一步,同时预算编制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必须要能够经过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等进行配合从而才可以完成,进而保证其科学性以及有效性。但是在目前很多的企业事业的单位预算编制主要是经过财务独立进行完成的,并且先关部门并没有参与到其中,然而在进行编制的过程中,其时间也是比较有限,任务很重,人员则是存在着不足,使其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受到了直接的影响。
(四)由于财务税收的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并不是很高
目前在事业单位之中,财务的税收管理上依然是缺少着比较强的监督,并且税收的监督管理也是存在着不完善,监督的机制也是存在着不健全,此外监督管理的手段也是不科学,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位情况。在此之外,也是单位的财政税收管理也是存在着有效的监督管理评价机制,导致其财政税收的管理没有办法保证其有效性。
三、提高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征管的对策分析
(一)必须要提高纳税方面的意识及规范
所谓的依法纳税而言,是作为我国公民必须要进到的一个责任,所以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因为具有着一定程度的特殊性,但是也是需要能够承担起缴纳税费的业务。首先在税务机构需要可以对宣传的力度进行不断的提高,使其能够深入到事业单位中,做好相应的纳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不断的提高事业单位的纳税方面的意识。其次便是需要事业单位可以积极的去对纳税方面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进行学习,提高纳税管理具有着一定的规范性。最后要根据有关的规定去严格的控制税收缴纳方面的工作,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去保证能够具有着纳税方面的税费可以足够的缴纳,也是严禁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出现。
(二)必须要提高各个部门相互的沟通和预算编制制度进行完善
针对于预算进行编制的工作来说,是作为财政税收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对于财政税收管理就有着较为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可以对工作的职责以及范围可以做出明确,对其编制的方法进行不断的更新,此外也能够制定出有关的责任制度,使其能够对预算的工作做出相应的约束,使其对工作效率进行不断的提高。与此同时也需要不断的去提高每一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及交流,使其可以更好的实现信息的共享,这样也能够更好的去保证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以及合理性。
(三)必须要提高票据管理及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在进行税收缴纳的过程中,一个较为关键的依据便是为票据,并且票据也是作为核算过程中的基础内容,所以必须要能够提高对其票据方面做出管理,对规范性可以进行提高,避免存在着不合理的票据,使其能够采取正规的票据,此外也是需要对其票据使用混乱的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疏导,保证其有效性和真实性,这样也能够提高会计人员核算过程中的规范性,促进其事业单位自身的额财政税收信息能够更加的真实以及有效。
(四)必须要提高相关财务税收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财政税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有关的工作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将会对其工作的效率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所以必须要能够不断的去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培训方面的知识,使其能够更加明确的去掌握税收的分类,对税收方面的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对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了解,这样才能够全面的去提高工作之中的水平,此外自身的综合素质也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五)必须要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并且提高财政税收的透明
针对于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来说,主要是作为事业单位进行财政税收的可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的保障。所以必须要能够不断的区完善税收进行管理时候可以有效的监督,促进监督管理的体制可以得到不断的完善,此外也是需要可以对监督的方式进行更新,通过对其设定出专门的监督管理岗位,提高财政税收信息方面的制度公开化方面的建设,这样才可以取保障税收工作的透明化。此外也需要去对外部的监督管理方式进行不断的拓展,对其监督管理考评的机制进行完善,从而可以让广大的人们群众进行相应的监督,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
四、总结
总而言之,通过对上述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之后可以得出,伴隨着我国的事业单位之中,税收方面的问题对于企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制约性已经是越来越为严重,因此针对于事业单位而言,需要能够对现如今所具有的问题可以做到科学合理的分析,在这个基础之上从而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不断的去提高税收缴纳的认识程度,对其预算编制和票据管理以及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进行不断的提高,此外也是需要可以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在这个基础上行可以提高财政税收工作具有着规范性以及科学性,促进事业单位可以更加健康以及有序的发展。
作者:刘虹等
第3篇:浅析新型城镇化下的集约型房地产税收改革
2014年党中央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城镇化发展指明了方向,人本、生态、集约、绿色成为关键词,中国开始迈向新型城镇化道路。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一直在城镇化建设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要从以粗放型为特征,外延无序扩张,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为主要表象的旧城镇化发展模式,走上土地集约利用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极需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和推进。研究表明,城镇化发展与尤其以房地产税为代表的地方税收紧密相连。房地产税收作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不仅可以为城镇化建设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和制度保障,还可以弥补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对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税收改革的重点之一,虽然目前的房地产税在扩大地方财政收入、调节房地产的收益分配和资源合理配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对高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方面存在障碍,已无法满足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从新型城镇化发展所面临的土地问题入手,就如何设置更适应土地集约利用的房地产税展开探讨,以期能更有效地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从而推进新城镇化建设。
一、城镇化发展中的土地利用与税收征管情况
城镇化需要实现空间、经济和社会三维结构上的改变,变为城市规模扩大、人口城市化以及系列经济社会的变迁。虽然截止2015年我国的城市化率已达到56.1%,但原有城镇化关注城市扩张,而新型城镇化更强调城乡协调发展,面临系列土地利用问题。
一是土地规划缺乏科学性和长期性。部分地方政府對土地利用的控制和管理意识薄弱,导致土地规划、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协调。部分地区城镇建设缺乏大局观和持续观,贪大求全,盲目随意改建扩建,形成土地浪费与不足并存的怪相。
二是土地利用结构失衡。城镇建设中,房地产开发和各类园区建设占据大部分土地资源,而交通建设、基础设施、公共产品等相对供地不足,并且房地产开发中一度土地囤积现象严重。为招商引资,大量廉价的土地往往成为吸引投资的重要条件,往往这些土地的利用率并不高。从城乡来看,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总供给有限的前提下,建设用地的增加,意味着耕地面积的减少。
三是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占据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政府作为土地供应的垄断者,为提高土地获取收入的能力极大地促使农村集体用地转变为城市国有用地。此外,以高于人口城镇化的速度进行城镇化面积的扩张极大地增加了地方政府基础建设的财政压力,这都让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依靠。
另一方面,与之配套的土地税收却并没有发挥相应的调控作用。目前我国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主要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四种。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可以看出,
在土地保有环节征税的仅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主要集中在流转交易环节,大大降低了土地囤积的成本,为土地使用浪费埋下伏笔。在税源的管理上也主要是以企业和个人为对象,征税税源范围广且分散,税收管理不易,漏征漏管时有发生。此外,土地税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涉及国土、房产、税务等部门。目前各部门的有效协作与资源信息共享不够,土地信息化管理也不到位。土地的动态信息化管理缺失,造成对征税对象的有效监控困难。
二、集约型房地产税的内涵与作用
土地集约利用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在地租理论中提出的。针对土地集约利用,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节省建设用地、少占耕地,提高建设用地的投入产出和合理安排土地投放速度和数量等方面作出了说明。其实质是重在城市土地利用的挖潜,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提升土地开发的合理性,从而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面对上述城镇化发展中的土地利用与税收征管情况,以及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在新城镇化建设中作为配套制度的房地产税将如何影响未来土地利用,更有效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集约水平,这是集约型房地产税关的内涵所在,也对现有房地产税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实行集约型房地产税的改革,具有以下作用:一是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抑制粗放型城镇化发展下的土地浪费,减少侵占耕地,大量占用集体土地和盲目改扩建旧城等带来的不良影响。二是进一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三是能有效提高房地产税的征管质量,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准确、及时掌握不同位置的土地价格,将极大地促进对房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会。四是有利于与当前国际上成熟的房地产税管理方式接轨,为未来房地产税征管发展指明方向。
三、新型城镇化下的集约型房地产税的改革
设置更适应土地集约利用的房地产税应推进以下改革:
第一、全面掌握税源,实现从“以户管税”向“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的征竹.巴路转变。结合实际,建立不光涉及交易、转让、保有环节,更突出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管理新格局。严打土地囤积,设置严厉的土地保有税收并坚决实施到位。
第二、统—城乡土地税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随着新城镇化建设,城乡差距将逐步缩减,将税收的征税范围从非农村地区扩展到农村地区。可根据区域、地段和位置差异进行税收等级差异划分,调节税收额度,严格税收减免制度,营造公平税收。
第三、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进程,逐步实行动态评税,“精简税种、拓宽税基、优化税率、科学征管”的原则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解决小产权房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农村闲置土地和小产权房开征房地产税,提高小产权房投机成本,遏制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及宅基地资源浪费,释放大量土地资源,以增加耕地供应。对现有土地税收与房产税合并征收,实现房地一体化征税。
第四、在税收设计上,注重有效发挥税收的资源配置作用。遵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在税收上合理引导农村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以税收促集中,从而实现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税收的征收标准,扩大各级土地征收额的差距,严格谨慎采用因招商引资承诺的土地与税收优惠。
第五、加大国土、房产、税收等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全面的土地信息共享机制,解决长期存在的税企信息不对称,以确保税收收入来源。总之,对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税改革只是配套作用,要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土地集约利用的需要,还离不开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
作者:李娇
第4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实施状况和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加大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投入强度,把发展高新技术、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国际竞争战略的重心和各自发展战略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仅显著影响着各国的经济技术实力,更是推动国家未来发展的关键要素。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被世界各国政府广泛运用。对企业来讲,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高新技术产业。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整个过程,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时刻产生影响。如税法规定的减免税、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扶持措施可以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每个环节产生影响,其影响的范围和扶持的力度是其他政策所不具有的。而且国家资金投入毕竟有限,而人才在短期内的供给基本不变情况下,税收优惠必然成为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
通过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法规库、财政部条法司财政法规数据库和相关法律政策网站的搜集和整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现行税收体系中的9个税种,分为四大类。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税类:增值税、关税、营业税(营改增后已取消)、消费税等;财产税类: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行为税类:印花税等。
从政策激励方式看,我国税收激励政策采用的手段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仍以直接优惠为主(包括免征、减征、税率优惠三种形式),间接优惠为辅(包括税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结转扣除/抵扣等五种形式)的格局。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其他税种优惠为辅的格局。以生产投入环节税收激励为主,其他环节(研发、应用和销售)为辅的格局。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运行机理
税收优惠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的风险。诸多经济学家研究证明R&D具有的公共产品特征。即企业研发部分成果在没有市场交易的条件下被经济体中其他部门无偿获得,产生R&D产品正的外部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根据边际收益递减原理,企业每新增等量资金的投入所得到的收益是递减的,表现在图1中即为企业边际收益曲线MR;边际收益递减必然引起边际成本的递增,表现为图1中向上倾斜的边际成本曲线MC,其中,在没有政府税收干预的情况下,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为图中的MC。企业若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来确定产量,那么企业研发投入量将小于社会最优量。如图1,P为市场价格,Q为研发投入量,MC为企业研发的边际成本,MRs,MRp分别表示研发的社会边际收益和企业边际收益。由于研发存在正的外部性,所以社会边际收益MRs大于企业边际收益MRp,差额就是边际外在收益。MRp与MC的交点A决定一个企业进行研发时的投入量为Qp,此时企业研发投入Qp低于社会最有效率的水平Qs。这种由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只能通过政府来调节。当政府采取税收激励政策后,实质上就意味着政府让渡了一部分收入给企业,如果这种让渡出现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过程中,就表现为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成本的缩减;如果这种让渡出现在企业创新成果产生后,它必将增加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得到的收益。正如图中所示,当政府让渡一部分收益给企业后,假定企业从事创新的成本缩减,表现为MC下移至MC’,并与MRp相交于B点。此时,均衡的企业R&D投入由原来的Qp增加到Qs。税收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机理,即降低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投入的成本,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收益的预期。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与政策建议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
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缺乏总体规划,各个孤立的政策之间难以有效协调。首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而且在所得税税收优惠中,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是分散于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政策规定不够集中,不利于纳税人系统性的了解和掌握。其次,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在法律地位上较为正式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以通知、办法、公告等形式予于明确,政策的出台缺乏总体规划,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前后不连贯。最后,由于政策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导致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无法顺利衔接,政策中断很可能会阻碍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应从研发阶段延伸到产出阶段。当前税收优惠主要还是停留在减税层面,而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缺乏考虑,导致高新技术企业不能全面发展。因此制定税收政策是要纵观全局,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阶段到产出阶段,打破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事后的减税下,解决企业在研发阶段资金匮乏问题,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投入,减少因缺乏资金而出现的创新项目“流产”现象,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这将极大提高公司进行科研创新的积极性。
税收优惠政策受益主体不合理,缺少小型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我国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为了继续支持高新产业的发展,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与特殊照顾,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更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2008年4月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量化申请条件如下:企业申请认定時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④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相比200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此次在定量指标上有三个方面的调整:调整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新认定办法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从6%调整为5%,这降低了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企业的门槛。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主要基于企业研发形式多样化,逐步倾向于联合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这进一步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门槛。
但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仍偏向于大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企业创新能力四项评价指标中,大型企业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指标得分更具优势。
相比小公司,大公司进行持续性创新活意愿更强,更倾向于设立独立的研发部门(安同良等,2006)。但舒志彪等(2007)研究发现,我国中小企业具有更高的创新效率,单位有效创新成果所消耗的人力资源成本远低于大型企业。
小微企业占公司总量比重的绝大多数,因其自身规模小,资金缺乏,导致R&D的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他们承担高风险进行自主创新,却无法达到认定标准而丧失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针对性措施,激发小微企业创新激情。
国外对小规模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减免涵盖了各个税种,大大降低了小规模企业的税收负担,为其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结合我国国情,可通过财政补贴、税收返还和计提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帮助企业科研项目的开展,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高新技术资格认定门槛,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逐步转换,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有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
直接优惠政策多,间接优惠政策少。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重点在减免税、优惠税率方面;而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特别准备金和延期纳税方面力度不够。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更多体现在所得税上,属于直接优惠,侧重于事后优惠,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升级,企业在研发投入的需求更大,事后优惠激励效应将越来越弱。相反,间接税为事前优惠,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如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投资抵免、提取技术开发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激励作用更大。
直接优惠影响企业的收益,间接优惠影响企业的成本。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的情况很可能导致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创新”,为了享受低税率而“伪高新”。从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的转变,优惠的主体將比仅仅是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大企业,也激励了中小企业的对研发费用的投入、加快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发展。
作者:蔡宏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