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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制度问题对策完善研究论文(共6篇)

2023-12-07 04: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者风险识别及其防范


  0引言


  自2007年引进外国网络借贷平台以来,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P2P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网络借款的简称,实质就是由出借方和借款方自行确立是否形成债券债务关系。据国内知名平台“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网贷行业整体贷款余额达到了8162.24亿元,比2015年同期增长了100.99%;2017年2月P2P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38544.26亿元,比去年同期累计成交量为16086.24亿元增长了139.6%,同时行业交易平台数量达到了5882家,比2016年初增加了12.3%。虽然成交量、平台数、贷款余额都有所增加,但截至2017年2月预期收益率呈现出下降趋势,同时停业及问题平台也达到3547家,其中在各省问题分布当中,广东以605家问题平台位居第一,其次则是山东、上海、浙江、北京。以上数据表明了投资者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投资过程中将面临不少的风险。


  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利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数据进行了相关研究分析。廖理等(2014)利用了人人贷的数据研究发现,在非完全市场化中的利率可以反映出一些违约风险,那么聪明的投资者能够通过借款方的相关信息来识别并利用所反映出的不同违约风险进行投资;崔志伟(2015)借助P2P网络平台研讨了其法律风险,并指出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前提下完善、创新法律;王会娟等(2016)在人人贷交易数据上研究发现信用评级能揭示借款方的信用风险。但大多数研究是基于识别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风险的,缺乏从投资者的角度进行风险识别,又因为投资者作为P2P平台的重要主体和所面临的风险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防范,会使投资者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其失去对P2P平台的信心,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会引发平台资金链断裂,致使P2P网络借贷平台陷入經营困难甚至是倒闭风险。所以本文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者进行了风险识别并给予了防范对策。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识别


  1.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行过程当中,因为公司外部的法律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包括公司本身在内的各类主题没有依照其规定或条约履行义务和使用权利,从而对公司造成了负面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我国P2P网贷借贷平台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虽然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进行监管,但由于法律总是滞后于事物的发展从而出现了一些漏洞,例如P2P平台准入门槛不完善,监管主体不明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导致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引入以来,就不断发生非法集资、资金池运作、高利贷等事件。2016年6月,女大学生“裸条”借贷事件引发了众人关注。所谓“裸贷”简单来说一般是指女性(大学生居多),裸身录制视频和拍照(手持身证)以此作为抵押借钱。此事件的高潮是在2016年11月30日10G女大学生裸照被泄露,造成该结果的原因是女大学生通过借贷宝平台借入了高达30%的周利息借款并到期无法偿还其借款,最终裸照被出借方公布出来。虽然P2P平台在此次事情发生时给予了及时的官方回复称:该平台的网络借贷是合法合规的,从来没有出现利用“裸照”或视频进行借贷,该事件是借款方与不正规的借贷公司或者个人出借方私下交易引起的。这充分说明了不法分子利用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漏洞进行不正当活动,此行为对P2P借贷平台和社会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那么对于投资者而言,法律风险的存在肯定会对他们正常的投资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1.2违约风险


  所谓违约风险就是信用风险,及贷款人不需要任何抵押物、不用资产证明,甚至是没有工作单位就可以进行借款的行为。P2P平台的主要模式有无担保模式(其中以拍拍贷平台为主)、担保模式、平台模式,无论哪个模式在运营过程当中都存在信用风险。基于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和行业成熟度环境来看,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开始放缓的状况下,资金的流动性愈来愈紧张。又因为P2P平台的客户群体信用等级本身较低,银行和P2P平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者存在着较大的违约风险。同时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7年2月,P2P网络平台借贷成交量虽有上升,但待还余额增长速度大幅度高于成交量的增长速度,且两者之间的差额增长速度也是呈现上升趋势。图1表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违约风险需要我们花大量精力进行控制和监管,否则会导致投资者失去对平台的信心和蒙受经济损失。


  1.3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商品生产和互换过程中,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价格上下波动和消费需求发生变化等缘由,致使其经济主体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呈现了偏差,发生超出预期经济收益或损失的可能性。经济风险按其产生的原因,一般来说可以分为:经营风险、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投资者出现经济的主要原因是经营风险。首先,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经营管理者自身存在问题。比如以e租宝为例,在2016年12月,江西地区总监兼南昌第二分公司负责人祝应丰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南昌东湖区检察院提起了公诉;在2017年3月3日,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同样因非法集资被法院判决了2年9个月的有期徒刑。其次,P2P平台内部缺乏金融领域优秀人才,导致了其风控能力较弱和容易出现较高坏账率,严重时将影响平台资金的断裂。最后,P2P平台经营管理团队中技术水平较低,容易被黑客攻击网站篡改信息或者删除相关信息。以上这些都将严重威胁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


  2.1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


  当今时代,要想推动P2P网络平台稳定的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应当结合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当前实际发展的情况制定相匹配的法律,建立与之相符合的规章制度。首先,要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机制,提高P2P公司高管和股东的任职和进入要求。根据上文可知停业及问题平台不断上涨,所以对进入P2P的平台也要建立完善的审核要求,减少跑路等的现象发生,做到有效的市场准入监管动态机制。其次,在运营过程中,要做到监管主体明确和权责分明,明确执行、决策、监管相关部门职能,切实做到奖惩机制,违者必惩。然后,在信息披露方面,健全P2P披露监管的制度相关法律的执法力度,要求P2P相关平台定期公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动接受外部审查和公众监督,避免一些平台为吸入投资者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其词。最后,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建设,捋清P2P监管的制度脉络。这样可以确保P2P平台发生的相关借贷业务能够有据可寻,同时防止平台对客户账户的资金挪用,介入到非法集资和诈骗当中,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2完善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体系


  一般来说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越高,那么出借方更愿意将资金借给对方,并且存在的违约风险也同样会减少许多;反之,违约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完善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体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建立一个评估信用风险的数据库,将借款人的风险程度进行细化分类,其主要依据可以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和借款金额等,由此以来达到对违约风险的一种监控。其次,要将P2P网络借贷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息数据库进行共享,形成一个透明、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然后,要采取线上和线下信用评价相互结合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借款的成功率,还可以降低借款交易成本。最后,要对线下信用评价的人才进行专业化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因为线下工作人员容易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所以要不断提高他们对所处环境、行业、互联网金融等的熟悉度,做到最大化的客观性判断,这样来提高信用认证的准确性。完善信用评价体系过后就可以提高进入P2P平台企业的质量,减少P2P平台停业和问题的发生率,同时还可以减少投资者因为违约风险带来的危害。


  2.3为投资者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就目前数据统计的结果来看,2017年2月P2P平台出现停业及问题达到了3547家,其中问题平台以跑路、提现困难为主。由于P2P平台没有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那么一旦P2P网络平台出现问题,投资者的利益将不会得到保障。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依据银行体系建立风险准备金。首先,由P2P平台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借款方发生借贷行为必须按照借贷资金大小向其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风险准备金保管方,例如选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可靠银行,做好资金的保管工作。然后,银行风险准备金的保管费用按照保管资金的千分之二收取,费用在保管期结束后直接从中扣除。最后,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对借款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及时地追踪和反馈:如果借款人没有出现违约情况,净风险准备金将由保管银行直接打入借款人的账户;如果一旦确认借款方出现违约情况,那么净风险准备金将会直接打入投资者的账户,减少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2.4强化投资者本身的风险意识


  投资者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重要主体,不能盲目跟风进行投资,要能够通过自身知识借助P2P平台的发布的相关信息(例如注册资本、收益率、坏账率等)进行优劣判断。首先,P2P网络借贷平台要通过网


  络课程、风险承受能力和网贷知识测试等途径对投资


  者进行教育和帮助投资者定位自己的风险偏好。然后,投资者要主动地去学习关于风险投资的知识,增强自我风险意识;学会关注P2P平台的保障模式,例如风险准备金、退出方案等等,做到最大化保障自我利益。最后,投资者要学会降低风险进行组合投资,这就是所谓的不要将鸡蛋放进同一个篮子里面。如果能很好强化投資者本身的风险意识,就可以大幅度减少投资者的经济风险。


  作者:胡美

  第2篇:P2P网络借贷风险及规制路径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强调“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2016年以来,政府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力度、出台了各项行业监管细则与指引,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行业尤其是发生了重大洗牌。网络借贷行业随之出现了新的特征,规制路径上还需要改进。


  P2P网络借贷风险规制路径


  近年政府风向标的转变,引起了互联网金融的变革,这种变革尤其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尤其明显。本文以2016年以来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问题类型及风险出发,将提出具体的规制路径的改进,以此来防范、转移、化解信息不对称,促进行业更有效的发挥其作用。


  2016年以来网贷行业现状


  (1)网络借贷平台增长率大幅下降


  从表1看到,P2P网络借贷自2011年进入大众视线,经历了2014年-2015年的爆发式增长,随着行业软规则的不断出台,尤其是2015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2016年新增网贷平台数量也随之出现大幅度下降,累计平台数量仍在小幅增加。


  (2)新增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9月后急剧下滑


  如图1,自2016年4月开始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后,4月-8月新增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猛增(累计916家,超过上年896家),及至9月增长率出现历史最低-50%,之后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在降低,直至今年2月,3月有所回升。


  (3)成交量整体保持增长趋势


  如图2,2016年以来,除了2017年1月和2月,成交量整体保持增长趋势,并没有因为整治力度的加强及平台退出而下滑,2017年3月的成交量为2508.43亿元,创出单月历史新高,环比2月上升了22.76%。另外,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了41052.69亿元,去年3月底历史累计成交量为17450.27亿元,可见过去的一年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超过去年同期历史累计成交量。


  (4)问题平台事件类型


  在整改期间,退出的平台主要可以分为停业、转型、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等5种类型。2017年3月底,刚好是整改工作满一年收官时间,3月退出平台类型主要是停业(其中包含了转型企业)提现困难和跑路三种,没有经侦介入类型。去年以来相较于2015年停业及问题平台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6年停业、转型这两类良性退出的网贷平台数量分别为66.11%、1.61%,而在2015年则分别为32.3%、0.08%,占比均有所增长。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的网贷平台数量占比下滑,2015年这类平台的数量分别占比为44.44%、22.18%、1%,目前则分别降至22.46%、9.53%、0.29%。


  2016年以来网贷行业的主要风险


  (1)流动性风险


  从去年开始停业类型的平台大幅上涨,主要原因还是流动陛风险预警,资金链断裂,最后进一步恶化导致出现提现困难、跑路。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的业务具有期限短、收益高的特征,流动性较强,甚至有时平台在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发布信息后也很容易引发挤兑提现。这对平台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和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披露不及时,很多指标的动态监测模式存在漏洞。另外,很多平台约定投资者的高收益、高回报,平台却因为高运营成本难以为继。


  (2)法律风险


  P2P网络借贷发展过程中,为了风控等出现了复合中介模式、资产证券化模式等,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到信息中介,这些模式也就难以继续存在,尽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借鉴了巴塞尔协议风险准备金的概念,资产证券化有助于保持平台资金流动性,但这些金融创新给跑路等道德风险的发生留了机会,整治力度的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2015年底以来。而2017年2月,央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以第三方机构托管为主地P2P网络借贷无疑是又一次提高了门槛。另外平台仍然面临着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


  (3)信用风险


  卷款跑路的占比虽然有所下降,但依旧是第二大类型,信用风险是主要的原因,从—个方面说明了监管、法律的缺失、不完善,导致了诈骗等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又是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中最主要的—类。如“自融”平台的卷款潜逃。另一方面借款人的信用违约加之挤兑也容易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问题。


  规制路径


  (1)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


  從P2P在国内的迅猛发展到目前的退出潮,很多平台在最初抱有监管套利的不良目的,到目前为止的法律政策和监管迫切需要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可借鉴英美从最低运营资本、高管任职资格要求、内部控制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明确主体机构的定位等方面提出准入要求,在实践中区分不同运营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如纯中介模式、资产证券化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设置不同的准入要求。结合目前问题平台中停业现象占比较大的现象,在退出机制上设置好相应程序,借鉴英美国家要求提交退出计划和相关财务资料,监管部门应对申报停业的平台提供的公司财务现状进行实地盘查和清算。


  (2)完善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了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制度,主要是基于托管风险的考虑,但却对平台提出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很多P2P平台望而却步。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4月5日,共有281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含已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平台),只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2.32%。目前监管方面需要明确存管银行的具体权力和责任,细化、落实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可遴选出部分具有托管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商业银行,并要求其试点开发出适合于网贷行业资金托管的专项运营模式。


  (3)加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


  引导企业树立风险观念,强化内部风险管理。第一,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行业协会在规避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制定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建立行业的风控指标体系,对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竞争手段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建立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第一道屏障。第二,完善P2P平台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加强P2P平台信息管理,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明确平台、投资者借款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三,P2P平台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借贷率、借款平均期限等特点,建立适合自己的风险量化指标体系和风险动态评估系统,以降低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规避提现困难的风险。


  作者:蔡玉德

  第3篇: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对策分析


  近年来,互联网以其信息交换不受时间与空间限制,使用成本低廉,信息量庞大及受众广泛等优点迅速发展,这在对传统金融业造成重大冲击的同时,也促进了金融创新。在传统金融行业中,由于市场中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之间的信息流通不够顺畅,金融机构主要起到金融中介的作用,即充当资金供求者之間的桥梁。但当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后达到理想状态时,资金供求双方将不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金融机构则直接退出两者的资金交易。互联网金融建立在大数据与云计算的基础上,能够针对不同受众群体需求推出个性化金融方案,这种明显优于传统金融服务的用户体验使大众更倾向于选择这种服务方式,而这种客户需求又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即线上交易模式(OnlinetoOnline)、线下交易模式(OutlinetoOutline)与目前最为流行的线上线下综合交易模式(O2O),而P2P网络借贷则是O2O模式中发展最为迅猛、应用最为广泛的代表。


  P2P网络借贷市场中不再存在传统金融中介,P2P平台本身就起到或信息中介,或信用中介,或信用担保的作用。当P2P网络借贷平台仅充当信息中介时,该平台完全不参与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的资金借贷,而仅仅作为一块展示借款人借款信息的“告示板”,资金富余者则在“告示板”中搜集贷款项目信息并独立做出决策,此时P2P平台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借贷协议达成所产生的服务费。渐渐地,P2P平台开始建立简单的信用评级体系并拓展其业务范围,如分别接受资金供求双方委托,为其提供专业咨询、个性化方案定制等服务,此时P2P平台已由最初的信息中介升级为信用中介。随着业务量的扩大,P2P平台发现单纯的线上交易模式有着致命的弱点,即难以保证贷款者的信息真实和出资者的资金安全,而这种缺点却可以通过线下交易模式来弥补。由此,P2P平台由最初的线上交易模式逐步演变为线上线下综合交易模式,并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的运营模式,引入第三方担保,进一步保障出资者的资金安全,其职能从信用中介升级为信用担保。


  一、我国P2P借贷平台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平台自2007年出现起一直呈现高速发展趋势,截止2016年底,我国P2P平台逾几千家,但平均每天都有平台在消亡。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客户为中小微型企业,这类企业虽然是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却依然由于融资困难而难以发展甚至无法持续生存。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通常分为自身投资收益与向金融机构贷款两种,前者品种单一,可选范围有限,而后者则可能加速这类企业的死亡。因为在传统金融市场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经营风险考虑,对贷款企业资质要求极其严格,这使中小微企业即使得到暂时的资金融通,也将背负较高的资金成本,加重其未来经营成本与风险,形成恶性循环。P2P借贷平台的出现加快了金融行业去中介化的速度,一方面有效提高了资金供给者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另一方面成功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冲击现有银行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与繁荣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益,但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常常面临着较多潜在风险。


  二、我国P2P借贷平台所面临的风险


  (一)外部市场环境风险


  在宏观方面,特朗普上台与欧洲经济一体化倒退使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同时逆全球化潮流的涌现使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面临出口困难,这无疑增加了我国企业负担。我国经济政策旨在稳中求进,这意味着通货膨胀率将逐步增长;房产市场中超过75%的购买者是出于投资或投机目的,让我们不得不重视其中可能存在的泡沫。当宏观经济环境不够稳定时,我们难以保证还处于幼儿时期的P2P网络金融能否健康地生存成长下去。


  (二)行业风险


  近年来P2P网贷行业的规模虽不断扩大,但其实际盈利情况却不容乐观。各种P2P借贷平台资质良莠不齐,能够持续运营的企业寥寥无几,根据各种公开信息估算出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的平台不足1%。由于P2P平台初期流量开发极其重要,而激烈的同业竞争令平台不得不削减其他成本以争取客户资源,这都导致其推广成本高居不下,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虽然该行业规模不断发展,但最终成长起来的优质平台屈指可数。


  (三)自身内部风险


  P2P借贷平台的自身风险主要包括信息安全风险、信任机制风险和职业能力风险等。


  P2P借贷平台起始于线上交易,现今逐渐发展为线上线下综合交易模式,这令其建设极其依赖电子信息技术,且对电子信息安全要求较高;P2P平台无论作为信用中介还是信用担保(市场主流),均需要审核资金供求双方信息、评估其资质、制定个性化方案等,它们其中的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该平台的运营,并因此而产生大批坏账;P2P平台在我国还处于青春期,其所提供的服务及产品的质量是决定该行业能否获得资金供求双方认可的关键,因此该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是吸引资金供求者的不二法宝,而大量资金借贷交易的达成也促使该行业走向规范与繁荣,所以当前最重要的是提高该平台的服务质量,这就要求行业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而同时拥有知识与经验的专业人才却集中于传统金融行业,这正是本行业所面临的尴尬局面。


  三、政策建议与意见


  (一)建立并完善的监管体系,保护借贷双方权益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未形成体系,而P2P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最新产物,更为缺乏政府以及第三方有效监管。“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在诸多行业中屡见不鲜,而作为一国经济的中流砥柱的金融行业对监管的反应更加敏感,一旦监管不当所导致的后果难以估量。


  西方发达国家此行业兴起较早,目前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监管体系,其中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在监管模式上,采取立法手段,将行业监管与现有法律结合,同时强调行业自律,奖励合法运营平台以增加企业运营合规积极性;在监管手段上,则主要以借贷双发权益保护为重,要求P2P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相关部门注册并强制此类企业(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以帮助资金供求双方更好的了解平台运营状况,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做出更合理的决策;在监管机构上则由两种方式可选:一是采取分业监管方式,即将平台业务拆分,如属于证券业务便由证监会等部门监管等;二是着手建立本行业监管评估的框架以期在充分发挥P2P借贷平台的灵活性的同时能够保障借贷双发的权益。


  (二)建立大数据评分体系,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数据的价值已经越来越受重视,越来越多的行业在将自身业务与大数据相结合后尝到了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甜头并更加乐于在此方面进行投资发展,事实证明大数据的有效应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竞争力,特别是在金融企业业务转型时期。基于大数据的P2P借贷平台能够及时发现借款人或经营不善,或重复抵押或恶意欺诈等行为,从而尽量避免因此而产生的坏账,进一步保证整个平台的正常运营。以美国为例,美国网络借贷发展成熟的原因之一是美国已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征信体系,这使P2P平台上的违约率基本降到可接受的范围内,从而大大降低了信任机制风险。另外,良好的运营环境和较低的违约率使P2P平台能够逐渐产生品牌效应和口碑效应。因此,建立大数据评分体系并以此为基础一方面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另一方面通过分析评估提高风控决策能力是目前P2P借贷平台的当务之急。然而我国央行征信体系仅服务于传统金融机构,所以,P2P借贷平台面前有两条路可选,一是与银行合作,利用银行已有征信体系,形成兼备P2P和B2P的信贷平台;二是和国内外一些权威信用机构合作,建立属于自己的大数据评分与征信体系。


  (三)加大平台的创新力度,打造优质的风控团队


  金融发展主要依靠金融创新的推动,而金融创新背后的根本经济力量是竞争,它通常导致了执行金融功能的方式改进。P2P借贷平台就是金融创新的成果之一,而保持平台的在产品方面的创新性是保证该行业充满朝气与活力的前提。随着监管细则的出台,资金供给者更加理性的投资决策,P2P借贷平台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与传统金融中介相比,P2P借贷平台显著的优势在于低廉的运营成本和较强的客户粘性,而这两者均建立在持续创新的基础上,只有能够持续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的P2P借贷平台才能在这个同质化严重的行业中生存成长。


  另外,鉴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盈利困难的现状,已经有部分P2P借贷平台开始意识到优秀的风险控制和评估体系是保证平台能够持续盈利的关键。因此,招募高学历的专业人才并努力将其培养成属于自己的优质风控团队是P2P借贷平台未来发展重点之一。这些金融专才以为资金供给者提供安全投资产品为使命,结合平台业务情况建立多重风控体系,引入第三方担保模式构建多重风控系统,通过风险预警规避非系统风险,以低风险和适中的回报吸引客户并将其逐渐培养为忠诚客户。


  作者:毕瀞文

  第4篇: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中文翻译为“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意思,P2P网络借贷是指将民间小额借贷和互联网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交易信息,促成民间借款合同的成立。作为一种金融创新,P2P网络借贷既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解决了其资金短缺问题,也满足了城市居民的理财需求,使他们获得远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收入,是推动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


  英国是P2P网贷平台的发源地,2005年3月,全球首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伦敦成立,此后各种形式的网贷平台在世界各地纷纷成立。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于2007年6月在上海成立,至2016上半年,十年内,网贷平台的数量已经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P2P平台呈井喷式发展。但网络借贷属于新生事物,行业发展失范,准入门槛低、法律法规和监管缺失,其风险也在不断积累,出现野蛮生长的乱象。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仅2016年上半年,我国新增停业及问题平台总数515家,月均新增85.8家,问题平台呈上升趋势(数据来源于网贷之家)。


  网贷平台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网贷平台停业、跑路和提现困难[1]。仅就2016年8月份最新数据显示,在新增的99家问题平台中,停业57家,跑路30家,提现困难12家,分别占比57.58%、30.30%、12.12%(数据来源于网贷之家)。令人不解的是,从法理上说,P2P网贷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业务,该业务类似于房产中介,属于居间合同,即使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出现合同履行违约,出借人也应该请求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为什么却会出现作为第三方的P2P网贷平台跑路、停业、提现困难的事件呢?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时间较短,网贷平台的经营模式大致分为两种:“信息中介型”和“资金运作型”[2]。信息中介型借贷活动,以单纯的信息传递为主,属于单纯中介模式。资金运作型的借贷活动中,为了打消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顾虑,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借贷活动,网贷平台除了传递信息外,还引进了资金保障,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


  (一)信息中介型模式


  此种模式以拍拍贷为典型。拍拍贷于2007年6月在上海成立,是我国第一家纯信用无担保的网贷平台。平台的业务流程主要借鉴美国的Prosper模式,本身不吸储不放贷,仅提供借贷双方的信息交流服务[3]。其基本步骤是借款人首先在网贷平台注册信息,获得个人账号;然后平台后台审核借款人的借款需求、个人基本信息、工作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会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赋予其一定的信用级别,公布借款人的借款需求;接着有意向的出借人参与竞标,当借款总额达到借款人需求时,网站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宣告借贷成功。还款到期后,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方式还本付息。


  1.居间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居间人、委托人、第三人,对于P2P网络借贷而言,这三方主体分别对应为P2P平台、出借人、借款人。从拍拍贷的业务流程看,P2P平台为借贷双方创建交易机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它担当居间人的角色,其地位类似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中介机构。P2P平台在促进网络借贷的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既精通网络,又掌握着对普通人而言难以了解的借贷信息,手续简单方便,没有向银行借贷那样繁琐。而在城市社会,人与人之间是陌生的,个人需要借贷时,传统的地缘关系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对于借款人而言,其委托P2P平台寻找出借人具有相当的经济意义,他可以通过居间委托迅速找到出借人,解决自己的资金难题,摆脱个人、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


  在居间活动中,居间人从事缔约中介活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居间人作为传达人将订约委托人的要约传达给第三人,要约的承诺也由第三人向居间商为之;另一种是居间人仅起提供缔约信息的作用,被介绍的缔约双方自己直接缔约[4]。从拍拍贷的业务步骤看,其显然属于第一种缔约方式,出借人和借款人成功订立合同,都是在P2P平台提供的机会下完成的,而且电子借贷合同也是在网贷平台中最后生成。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有就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为了履行这一义务,尽职尽责,保证出借人的利益,P2P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工作收入等证明材料,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2.借款合同關系


  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民间借贷,出借人并非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而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最终达成借贷交易[5]。因此,最终形成电子借贷合同的主体是借款人和出借人。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民间借贷是否合法?二是电子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通过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该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只要借贷双方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该利率即是有效的;如果借贷双方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2)电子借款合同的效力。从实体内容看,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即有效成立。从形式上看,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都对电子合同的效力予以了肯定。《合同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只要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都可以认定为是合同的书面形式;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


  信息中介型模式是P2P平台的本质,属于典型的居间合同,如果运营不畅,便会出现倒闭、停业事件,如自称为中国最严谨的平台“哈哈贷”发布关闭通告,主要原因是国内市场信用问题和平台营运资金短缺,但不可能发生所谓的网贷平台跑路事件。


  (二)资金运作型模式


  资金运作型模式中,网贷平台除了扮演向出借人和借款人传递信息的角色外,为了取得出借人的信任,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网络借贷,他们纷纷推出资金保障活动,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这种保障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平台自身担保、风险储备金和第三方担保机构。


  1.P2P平台自身担保


  有一些网贷平台在其网站上载明为出借人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到期未还本付息,由网贷平台向出借人承担本息,从而产生担保合同关系。如此,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该网贷活动实质上形成了双重关系:即P2P平台与借贷双方的居间关系,以及P2P平台与出借人的担保关系。平台自身担保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呢?


  (1)平台自身担保的合法性问题。在民商事领域,普通的企业组织能否成为保证人呢?根据《担保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保证人的主要判断标准是看其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仅从单个行为看,只要P2P平台自身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它就具备合法保证人的资格。


  但是作为一项民事法律,《担保法》主要规范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它还需遵循商事法律的特别规定。P2P平台在网络借贷活动中的保证,不具有偶然性,而具有营利性和职业性,具备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因此还需遵循《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6]。根据该规定,经营融资性的担保业务必须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而P2P平台注册的性质多为投资咨询公司、科技咨询公司,属于未经批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因此平台自身担保不具有合法性。


  (2)虚假担保问题。当P2P平台对出借人承诺担保,并且在借款合同中确实包含了担保条款时,P2P平台作为保证人的地位毋庸置疑。但是有一些P2P平台虽然在其网站、广告上对外宣称提供担保,却未在合同中载明担保条款,此时担保成立吗?根据2015年6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只要出借人有证据证明网贷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如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的,网贷平台都应承担担保责任。主要原因在于P2P平台是专业机构,其对担保的理解比对作为非专业的出借人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它的允诺足以使出借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提供了保证[7],且电子借贷合同的生成也是在P2P平臺的控制下完成的,P2P平台有足够的优势地位。


  2.风险备用金


  风险备用金是由P2P平台建立的一个资金账户,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平台从促成的特定借款中提取的一定比例(通常是贷款总额的2%),用以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如“拍拍贷”的后续风险备用金就是来源于向“逾期就赔”专区的借款人收取的费用。当借款人逾期30日尚未还款时,平台就会从风险备用金的账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偿付出借人当期的本金和利息。


  风险备用金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是P2P平台向出借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还是平台向出借人提供的一种资金安全保护计划?当账户资金余额足以赔付逾期借款时,出借人的资金都得到了安全保障,区分这两者的实际意义不大。但是当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赔付逾期借款时,这两者区分的法律意义就出现了,如果是担保,返还出借人的资金应是多少呢?从实践中平台成立风险备用金账户的意图看,应是对出借人的一种资金保护计划,不是担保[8]。当账户余额不足时,平台是按照对当期所有出借人应收赔付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所有垫付资金来源于风险备用金的账户,承担赔付责任主体不涉及P2P平台本身。


  3.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


  在实践中,一些P2P平台引入了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第三方担保主要有两种形式,分别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当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时,由担保公司代替借款人还本付息,担保公司在履行担保义务后,取得出借人的债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如上海的陆金所在交易过程中引入平安集团旗下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应该说,不管是平台自身担保还是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其本质上都是将各个借款人的风险转化为单一的平台风险或担保公司的风险,以此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但是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担保机构担保与平台自身担保最大的区别在于,平台通过自身担保已经实质性地参与到了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它承担了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双重功能,而在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保证的情况下,P2P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9],承担单一职能,回归了平台业务的本质。


  三、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


  P2P网贷平台跑路、停业的主要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网贷平台自身和借款人。从理论上来说,按照居间合同的性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风险应由出借人承担,涉及不到网贷平台,但是一些P2P平台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违规操作,以及借款人违反信用未及时还款殃及平台,导致部分平台跑路、停业、提现困难事件的发生[10]。陆续出现问题的淘金贷、优易贷、众贷网等表明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已不容小觑。


  (一)交易资金缺乏监管,形成资金池


  资金池,是形容资金汇集的一种状态。P2P平台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借贷资金当成自有账户资金,大量使用资金池模式拓展业务,这一直遭受学界和舆论的指责。资金池问题的核心,不仅在于资金会在网贷平台账户上沉淀,更因为平台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控制的权利[11],这是导致问题平台出现的根本原因。


  P2P网贷平台资金池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反业务操作流程


  P2P网贷平台合法的业务操作流程,应该是先发布通过其审核的借款人的借款需求,然后有意向的出借人参与竞标,满标之后,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贷成功。但是部分网贷平台违反业务操作流程,先归集资金后再寻找借款对象,或者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出借人),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12]。


  2.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业务模式由宜信首创,其基本流程是第三方个人(该第三方常常与平台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平台内部成员,或是平台的实际控制人,甚至是平台本身)先将资金出借给有需求的借款人取得债权,然后根据需要将该债权进行金额和期限拆分,再以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将拆分的债权转让给后期不同的投资人,收回自己的资金。在该业务模式中,由于平臺本身直接参与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交易,从根本上改变了P2P平台的性质,是网贷平台在我国的异化。


  债权转让模式中的资金池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转让不存在的债权。当待转让的债权金额小于出借人购买的债权时,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此时资金汇集在网贷平台账户,有构成非法集资的嫌疑。二是资金沉淀。当借款和投资需求都被以“标”的形式打散重新组合后,虽然最大程度地提高了资金利用率,但是金额和期限错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资金沉淀,形成资金池。因为这些资金都存放在网贷平台账户或其关联账户,平台对账户资金拥有实际控制权。


  3.虚构投资项目


  根据《合同法》第426、第427条规定,居间人只有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就P2P平台而言,意味着它只有在最终促成合同订立后,才能取得佣金,如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为了增加平台交易量,吸收更多资金,一些P2P平台置法律和道德风险于不顾,虚构投资项目,引诱投资者,增加账户资金。以E租宝为例,虽然其本质上是一个合法的投融资平台,但是其在经营融资项目过程中,95%的项目都是假的,他们通过收买企业信息或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平台上虚构项目,构成非法集资[13],遭到警方调查。


  资金池的存在背离P2P平台居间业务的本质,影响出借人的资金安全,破坏行业信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主要表现在:一是导致平台跑路事件的发生。典型的是淘金贷事件,在上线不到一周后就卷款潜逃,失去联系,涉嫌诈骗。二是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出借人的资金没有交给借款人使用,而是被网贷平台挪作他用,如偿还债务或者干脆上演借新债还旧债的“庞氏骗局”,甚至有的资金被投资于股市等高风险领域。


  (二)网贷平台经营方式存在风险,危及自身安全


  1.大单模式


  大单模式,是指投资资产标的金额大。红岭创投是P2P行业成立较早、影响力较大的平台之一,它区别于其他网贷平台的一大特色就是“大单模式”[14],其在官网论坛上主动曝光的约5亿元的坏账曾一度被舆论关注。虽然红岭创投通过风险备用金先行垫付,最终化解了风险,但是过于集中的资产大单,只要有少量借款项目违约,就会使网贷平台面临倒闭、难以提现的风险。


  2.网贷平台提供担保


  前文已述,平台自身提供担保的本质在于将借款人的风险转化为平台风险,从而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但是如果该平台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规操作,没有在第三方机构设立资金账户,在资金管理上将自有账户和经营账户合二为一,出现资金池,导致平台后期跑路事件的发生,则这样的担保对出借人的利益保护毫无意义。


  风险备用金也同样存在经营风险。前文已述,风险备用金的性质不属于担保,而是对出借人的一种资金保护计划,其最大好处在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如果该资金存管于银行,并且每月定期公布余额,则会满足低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如拍拍贷的风险备用金托管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但是如果风险备用金属于平台自己存管,则该资金也属于资金池的来源之一。平台同样对资金有完全的支配权,他们可以随时挪用,风险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三)网贷平台运营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


  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居间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力促成交易,负尽力义务[15]。但是相对于P2P网络借贷活动而言,有些P2P平台作为居间人,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没有尽到尽力义务,导致虚假借款信息的发布,或者借款人虽已无力还款,却仍在多个不同网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


  这一现象的出现,除了网贷平台人员本身工作过失外,还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网贷平台故意。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前文所述,居间人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之后,才可以请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为了促成合同成立,获得更大利润,部分网贷平台故意提高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或隐瞒借款人潜在的信用风险,诱导出借人投资。二是信息孤岛。网贷平台出现倒闭、提现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借款人违约。为了防止这些失信人员再次借款,很多网贷平台都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并对社会公示。但是他们之间的这些信息是孤立的,没有形成共享统一的数据库。涉嫌诈骗的贝尔创投之所以被红岭创投举报,就是因为红岭创投在监控借款人逾期不还的时候,发现该公司是在多家网站恶意借款、逾期不还的基础上建立的[16]。


  四、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规制


  (一)建立独立的中间账户,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


  资金池是部分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的根本原因。资金池产生的方式,无论是属于违反操作流程,还是债权转让、虚构投资项目等,其本质在于网贷平台的自有账户和经营账户混同,二者合二为一。因此,建立独立的中间账户并由第三方机构托管(以银行为主)是防止网贷平台跑路事件发生的当务之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托管平台不等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些平台宣称借贷资金交由第三方托管,自己不会触碰客户资金,但实际上这些资金只是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最终仍是落入网贷平台的自有账户,没有实现平台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的隔离。


  (二)实施小额分散贷款,限制网贷最高金额


  网贷借贷产生的主要风险之一是借款人违约,从而殃及网贷平台。有些借款人为了能够得到贷款,不顾自身的经济实力,不计后果,利用网贷监管真空,除了夸大融资项目的前景获得大额借款外,还就同一融资项目在不同的网贷平台进行重复融资。为了避免东窗事发,借款人对融资项目进行名称、内容变换等非实质性内容的改动。因此,需要对借款人的借款数额进行限制,禁止“大单模式”,以小额分散为原则,既要对单个借款人在同一网贷平台上的借款数额进行限制,也要限制单个借款人在不同网贷平台上的借款总额,防范借贷风险,使网络借贷回归“互惠金融”的本质。


  (三)加强风险控制,禁止网贷平台自身提供担保


  网贷平台自身提供担保属于金融担保,涉及其身份资质的合法性问题,同时网贷平台的居间属性决定了它不能为平台借款提供担保。为了加强风险控制,满足出借人资金安全性保护的需要,网贷平台除了通过风险备用金计划(资金必须托管银行)外,可以与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或者引入保险机制。保险本身就是风险转移、补偿损失的最佳方式。当借款人违约时,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化解出借人资金安全的顾虑。


  (四)加大借款人信用评估,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控制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主要来源于對借款人的客观信用评价。第一,P2P平台应该加强自身对借款人信用的审核,尽力履行审核义务,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第二,组建网贷诚信联盟。目前,很多P2P网贷平台都建立了自己的“黑名单”信息库,公示逾期未还的借款人,在其借款未还清前,禁止继续借贷。但是这些“黑名单”由各家网贷平台分别建立,缺乏互动,且建立成本较高。有些恶意借款人可以继续在其他网贷平台申请贷款,破坏行业信誉[17]。因此,为共同防范借贷风险,严密监控恶意借款人,网贷平台之间可以自发组建网贷诚信联盟,联手打造“P2P网贷借贷征信系统”,在平台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共同打造良好的行业环境。第三,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创新,网络借贷在合适的时机,可以创造条件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接,这是网贷平台最实效的途径,但需要政策扶持。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在前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促进网贷平台规范发展,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推动金融创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作者:王艳华

  第5篇: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制度之完善


  一、美国P2P监管制度研究


  1.监管机构


  目前,美国针对P2P平台的监管主体涉及联邦与州的多个监管部门,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各种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及上述机构在各州所对应的部门。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P2P行业的监管主体,SEC和州的证券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证券法》的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和反欺诈条款来保护投资者,所有P2P公司都要求在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此外还需在选定的州证券监其依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对全国和各州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等拥有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的权力。除此以外,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可以监督并制止贷款合同中的不公平和欺骗行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P2P平台的关联银行承保并监督借贷款项。


  2.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


  SEC在把中介机构发行的票据拟制为证券法中的证券的前提下,运用了大量的证券类法律、贷款相关的法律以及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对P2P行业进行了规制。P2P平台开展金融服务,必须遵守《真实借贷法案》、《信贷机会平等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等金融法律。其次,网贷平台的业务全部通过互联网办理,需遵守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包括《资金电子转账法案》《电子签名法案》、《个人隐私及数据安全法》等等。除此之外,平台须遵守各州的相关法律。因此在美国,P2P平台受到横向以及纵向的法律规定的限制,在规制平台的同时,也降低了平台的借贷风险。


  3.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把P2P纳入监管后,依据《证券法》规定,P2P平台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登记。P2P平台必须履行非常严格和完整的注册程序,它的注册文件和补充材料包含着相当广泛的信息,例如平台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的风险因素、管理团队的构成和薪酬体系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从项目来看,P2P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即平台必须持续不断地发行说明书补充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以及风险揭示,投资者可以在SEC的数据系统和网站查到这些数据。这个要求有些时候显得过分,但是,全面的信息披露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美国P2P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1.推进法律法规制订,明确P2P平台法律性质


  在对P2P平台的监管上,SEC最先通过将中介机构发行的票据定性为《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然后将其纳入监管范围,进而运用大量的现行法进行规制。对P2P法律定性不明,其监管也会陷入混乱的境地。对此,给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明确的法律地位迫在眉睫。我国现行的专门针对P2P行业出台的规定主要是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除此之外就是一些官方的公开表态。现行的民法刑法等法律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法律红线,为纠纷解决提供一定的依据。但是P2P这一行业涉及到的主体十分广泛,更涵盖了金融法律等行业领域,因此要完善相关立法,才能从更深层次更大范围对这一行业进行合理引导和监管。


  2.建立必要的行业准入门槛


  绝大多数P2P机构注册为公司,因而应当首先符合《公司法》的设立标准。然而《公司法》经过最新修改之后,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同时也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五百万元的规定。如果以新《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资本进入门槛太低会造成一大批劣质服务水平低下的PP2网贷公司相继成立,不能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行业准入门槛。


  3.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了美国P2P借贷风险与成本,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独立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市场化运作。同时要推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全国联网,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数据资源共享。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在促进P2P行业稳健发展的同时,对于社会经济的其他方面的发展也有巨大的促进意义。


  P2P借贷是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势必会在诸多方面对传统金融模式进行突破。正是由于P2P和传统的金融模式存在极大差别,就免不了“摸着石头过河”。因此国家不能指望平台自身能够自我完善,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出台配套法律规定以进行监管,同时要有正确的政策加以指引,才能从根本上控制行业风险,提高行业发展质量。


  作者:胡龙等

  第6篇: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违约问题及对策研究


  P2P网络借贷又称P2P金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一种,网络借贷的投资方和借款方通过第三方平台可直接实现借贷,借款人在P2P平台发布自己的借款目的、实施方案以及收益情况等信息,并针对此项目进行借贷,投资人通过比较借款人的投资项目,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整个过程都基于信用体系和征信机构所提供的征信记录,通过信用来鉴别和降低各方风险。一方面,我国小微企业长期受到资金短缺的困扰,国家虽多次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但融资难题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1];另一方面,我国有近50万亿元庞大的居民存款,这些存款多为小额资金,并没有太多合适的投资渠道。在此背景下,我国P2P金融应运而生,其创立初衷就是借助网络这种快捷便利的渠道以及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信用担保解决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供需错位和信息不对称,以此弥补小微企业传统渠道融资难的问题。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2007年8月,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经过几年的本土化适应和创新后,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问题也不断出现。2010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增长了数百倍。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P2P网络借贷平台新增2000多家,2015年网贷行业的月投资人数接近600万人,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市场。伴随规模快速增长的是各种问题的频现,违约平台数量的不断增加。2014年全年问题P2P平台共277家,截至2015年底,问题P2P平台数量猛增到1207家,2016年为1849家(网贷之家数据)。


  表1为我国主要P2P网贷平台情况。


  P2P网络借贷最早并非诞生于我国,因此其设计理念也不适合我国国情[2],比如在美国和英国,完备的信用体系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基础,但我国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早期的监管政策较为宽容,多以鼓励和支持为主,且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归属哪个部门管理,这使得众多平台的运营处于法律灰色地带,个别不法平台甚至浑水摸鱼,恶意欺诈,最终导致问题平台频现。这些问题平台通常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进入,但过高的收益使其无法偿还投资者本息,最终运营难以为继,给消费者造成巨额损失,也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负面影响。问题平台虽然众多,但其运营大致可以分成自融模式、自融自担保模式和庞氏骗局模式三种。


  (一)自融模式


  为了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自融模式平台的管理者通常会进行虚假宣传,通过高收益吸引投资者眼球,同时放出大量周期短、收益高、数额大的标的供投资者进行投资。但其本身并没有高收益项目获取收益,偿还承诺给投资者的本息。钱海创投是典型的自融模式平台。钱海创投发布的融资项目均来自浙江瑞安,抵押品的登记地点也都在瑞安。在运作过程中,标的融资大多经平台账户直接流入平台控制人的个人账户。见图1。


  自融模式问题平台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母公司的主营业务多为资金密集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房地产、制造业等行业。融资信息多为其关联企业发布,平台几乎不审核项目风险,甚至帮助其虚假宣传。第二,项目融资款项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借贷平台账户直接流入平台控制人的个人账户,且通常不用于融资项目,部分资金甚至用于民间借贷。转账过程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的特点,资金流向符合资金池特征。第三,平台会短期内密集推出大量高收益短期目标。


  (二)自融自担保模式


  自融模式的控制人只有一个平台,自融自担保模式的控制人通常同时控制多个借贷平台,通过不同平台間的资金拆借进行资金自融。这些平台通常有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来吸引投资者,但这些所谓的担保公司和平台被同一法人控制,因此其本质为自我担保。在宣传过程中这类平台故意隐瞒自我担保信息,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导其投资(图2)。一些典型的自融自担保模式平台,包括担保公司、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由同一法人成立。其项目融资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公司经借贷平台账户后先流入关联公司账户,在关联公司的账户间多次流转后,最终流向平台实际控制人账户。


  自融自担保模式问题平台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多个平台和担保公司为同一法人或属同一集团控制。第二,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其关联平台进行担保,并无其他主营业务。第三,资金在各平台间频繁流转,但最终流入控制人账户,并用于项目融资外的其他目的,同自融模式类似,部分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民间借贷。


  (三)庞氏骗局模式


  庞氏骗局模式同样具有资金池特征,但不同于自融模式的是,庞氏骗局模式的宣传完全是出于欺诈的目的,平台承诺的收益远高于其他正规平台,其融资信息完全是虚构。在运营初期,庞氏骗局模式平台会不定期发布新标,并将新标融资用于还旧标本息和控制人的个人消费,在新标融资遇到困难,无法归还旧标时选择跑路(图3),个别平台甚至拿到融资后直接跑路(图4)。鹏城贷是典型的庞氏骗局模式平台,其承诺的收益高达30%以上,远高于其他平台10%左右的平均水平。项目融资资金由第三方平台经平台账户后直接进入平台控制人账户,用于平台控制人个人消费以及新账还旧账,完全没有用于任何投资项目。


  庞氏骗局模式问题平台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平台承诺的收益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初期能够按时偿还本息。第二,平台通过各种方式炫富,以消除投资者疑虑,让投资者误以为其盈利水平较高。第三,项目融资款项完全没有用于投资。


  由问题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看出,这些违法违规平台通常通过虚假宣传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的注意力,由于早期政策以鼓励为主,监管缺失,使不少平台的运营缺少法律监督,没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导致其运作不透明,等问题发现时,已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违约问题频现的原因


  2015年,我国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有1207家。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一旦发生“跑路”现象,投资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甚至血本无归。即使有警方介入调查,通常也会由于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即使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追回逃匿者,钱也可能已经花完无法追回。如果跑路平台牵涉面广、受害人数多的话,有些投资者还有可能做出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违约问题的频现也不可避免的引发投资人对平台的不信任,害怕违约而不敢投资,影响整个P2P行业甚至是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究其原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经营原因。


  (一)外部原因分析


  1.信用体系不健全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的整体信用环境处于较低水平,国家层面缺少权威统一的信用体系,社会整体的信用文化和信用环境仍需不断提高,部分居民信用意识的缺乏导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失信行为。与此同时,我国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较少,法律体系不完善直接导致监管的缺失,一方面是法律和监管的缺乏,另一方面是我国各信用机构没有统一标准,信用市场缺少统一规范和有效管理,导致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损害了消费者个人权益,使消费者对于公共信用体系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抵制[3]。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备的另一后果是缺少权威的惩处机制,使得违法成本太低,即使信用违法也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无法对信用犯罪形成法律威慑。


  2.监管体系不完善


  自2006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出现以来,直到2015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长达十年的时间内我国没有明确的网络借贷管理法案,对其准入机制、运营过程和信息披露的立法也是空白。政策多以鼓励和支持为主,使得行业呈现同质化扩张,虚假宣传现象较为严重。为吸引投资者,一些非法P2P网络借贷平台承诺的收益往往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4倍以上,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一旦风险出现,投资人将蒙受巨大损失。金融行业的健康运营离不开严格的监管,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其经营边界以减少业务实施过程中的道德风险[4]。但早期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网络监管部门都表示鉴于P2P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因此不属于各自的管辖范围,这导致了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最终,法律的缺失和监管体系的不明确使得众多网络借贷公司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出现诸如非法集资、开展高利贷业务等边缘性业务模式。这对于正规合法经营的P2P金融企业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使他们的发展短期内受到了一定影响。


  3.个人征信信息共享机制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并没有建立起国家层面的权威的个人征信体系,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和信息共享机制的缺失,使得网络平台难以掌握借款人的准确资信信息。存在借款人在多个平台借贷,最后超出其偿还能力的风险[5]。更有部分借款人一开始就利用信用缺失的漏洞,使用虚假信息进行借贷,最终无法偿还。此外,征信体系的缺失使得投资者和平台实际控制人以及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难以准确掌握平台控制人以及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情况,更难了解平台控制人和借款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增加了平台借贷人利用关联企业虚假借贷,拿到投资者的资金后出现跑路的风险。


  (二)内部原因分析


  1.平台风控机制过于简单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本质是解决投资者和项目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平台使双方建立联系。网贷平台的投资者通常不是专业投资者,多为缺少相应投资和风控知识的普通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较差,这就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对所发布的融资项目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公开。但我国不少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把重心放在如何吸引投资者,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风险控制工作做得远远不到位,风控工作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高水平人才和大量的资本,但不少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平台没有能力做好风控工作,或者处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不愿在风控机制上投入过多,风控体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平台的信用审核和风险理赔机制通常过于简单,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无法有效应对。


  2.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经营


  平台控制人和借款人利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恶意进行夸大性的虚假宣传。首先,部分高收益标的被平台拆成多个标的进行招标,增加投资者风险。其次,部分违法平台并没有真实投资标的,凭借虚假标的吸引投资者资金。拿到投资后再去找标的,在找不到合适标的的情况下逐步陷入了“新账补旧账”的庞氏骗局。然后,投资者资金流经平台账户,部分违规平台用自有账户管理投资者资金,这已经符合了“资金池”特征。比如e租宝平台上利用诸多虚假标的进行非法经营;深圳的元一创投上线运营仅1天,平台老板就携款潜逃;2013年4月上線运营的里外贷,平台的钱基本用来投资房地产项目等。


  三、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规避违约问题的对策分析


  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标志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开始逐步走上正轨。《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定义,指出P2P平台只是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同时为防止出现道德风险,还提出了十二条明令禁止行为。


  随着法律基础建设的不断完善,监管监督的进一步加强,不法平台将会失去生存的土壤并彻底退出市场,规模较小、风控能力较弱的平台也将被市场淘汰,行业分化将会加剧,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可能会进一步发展壮大,并成为行业的代表性公司。为进一步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认为应从完善信用体系及监管机制和平台自身建设两个方面规避违约现象的发生。


  (一)完善信用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机制


  1.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完备的法律法规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要进一步完善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失信惩处条例,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应严格执法,以此培养居民的信用意识。通过把信用信息应用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社会性惩戒机制,提高失信成本[6]。第二,以政府牵头、企业参与的形式打造和培养一批权威的信用市场主体机构。政府通过信息共享、积极参与等方式,为这些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三,培育和发展信用产品市场。我国目前针对个人的信用产品较少,且多为信用类的初级产品,管理部门可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在信用产品上的创新,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发更多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产品。


  2.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第一,建立动态监管模式,在宏观经济和网络借贷发展的不同时期,行业风险特征也不尽相同,因此监管重点也应有所差异。第二,提高行业门槛,加强信息披露,提高网络借贷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设置较高的门槛,把一些管理不规范,风控能力较差的小企业直接拒之门外。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时时监督网络借贷企业的运营及风险状况。第三,建立行业评价体系。定期公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透明度、杠杆、盈利情况等信息,以此作为重要依据,让平台意识到运营过程中的问题。第四,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对于出现问题的平台从主管部门到具体责任人应严查到底,决不姑息,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信息披露,使P2P网络借贷平台有法可依


  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这是监管部门第一次针对P2P网络借贷的规定,表示对网络平台持谨慎态度,2014年3月,监管层正式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写进了政府的工作报告,标志着经历了长期的支持和宽容政策以后,监管层开始对P2P金融开始限制性监管。然而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关的规定仍不详尽,P2P借贷平台对融资方信息仍存在披露不完整的问题。2016年5月,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首先要求其会员单位对包括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在内的五大类信息共49项内容进行详细的披露,并将信息披露情况与会员准入、会员资格维持等挂钩,以此作为优秀会员单位评选的依据,其他省份和地区也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增强产品的透明度和标准性。


  4.对于合规经营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P2P网络借贷创建的初衷是让小微企业解决贷款难题,为中小投资者增加投资渠道,是在“普惠金融”“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思想指导下,金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前期监管及法律法规的缺失使网络借贷出现了问题,但不能就此完全否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层应在规范和监督的基础上,对行业在监管框架内的创新进行鼓励和支持,使其始终不背离初衷的前提下,更加高效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我国经济转型助力。


  (二)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P2P网络借贷市场,要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平台要加强自身内部控制能力,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1.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


  理论上讲,P2P网络借贷平台对投资人提供担保,并不利于投资人形成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同时会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带来财务压力。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商业银行这种性质上的区别,使得我国法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拨备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现实情况是,给投资人提供担保的平台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远远快于拒绝为投资人提供担保的平台,再加上这些平台不重视风险准备金的拨备,致使平台对借款人违约导致的逾期、坏账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如果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必须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需要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并由银行托管风险准备账户,并提供方便查询的链接,方便借款人和投资人实时查询风险准备金的变化情况。


  2.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平台的现金流状况。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取决于其现金流是否通畅,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往往不是利润不足而是现金流不通畅。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违约、限制提现等事件频发,整个行业的信用度并不高,使得投资人偏好于投资期限短、金额小的债权,而期限长、金额大的债权往往无人问津,这就形成了短期、小额债权供不应求而长期、大额债权供过于求的市场现状。在这种市场条件下,平台经营者就倾向于金额拆标和期限错配拆标,将大标拆成小标,将长标拆成短标。为解决此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可在自己的平台上建立完善的可转让债权的二级市场,便于投资人在急需资金的时候转让自己手中的债权。在债权转让二级市场足够活跃之后,平台就可以考虑减少拆标行为,从而降低平台的流动性风险。


  3.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


  完善平台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首先要在财务人员中树立风险规避观念,加强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应该加强对员工的监督、重视财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完善平台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平台员工尤其是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水平必须得到提高并具备财务风险防范规避的观念,充分认识到财务风险的存在和危害性。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并给予正确的应对。


  作者:李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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