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绿色金融到赤道原则
绿色金融的概念提出于上个世纪末,要求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中引入环境保护理念,通过对项目融资、企业贷款的管理与控制,支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项目发展,限制对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消极作用的项目、企业融资,从而实现积极的社会经济引导作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2003年,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荷兰银行等10家银行宣布实行丁赤道原则(EquatorPrinciples,EPs),从而正式将绿色金融的理念纳入规范的银行风险管理框架,通过细致的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来达到积极的融资引导作用。早在1998年,我国就有学者提出绿色金融概念,并结合实践提出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概念。2003年,兴业银行成为我国第一家宣布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事业开始与国际接轨。
二、赤道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赤道原则的定义与主要规定
作为金融机构采用的一种风险管理框架,赤道原则用以决定、获取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旨在于为风险决策尽职调查提供最低标准。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quatorPrincipleFinan-cialInstitutions,EPFIs),按照赤道原则的规定,保证提供融资或者咨询的项目能够符合社会责任,反应健全的环境管理实践⑴。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范围的所有行业领域,并集中适用于融资项目咨询服务、项目融资、项目相关企业贷款、过渡性贷款四项。
赤道原则的规定着重于项目社会与环境影响的分类、评估、管理、监控和信息公开,集中体现了通过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实现社会与环境管理的思路。赤道原则要求EPFIs在项目融资的尽职调查中,根据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共分为A、B、C三个类别),并根据评定的分类中要求融资方开展环境和社会评估,提出相关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与风险,以及应对与管理措施。同时,赤道原则规定EPFIs应要求客户建立并维护一个适宜的环境与社会官理系统(EnvironmentalandSocialManagementSys?tem,ESMS),并根据项目评估过程提交实施方案(EnvironmentalandSocialManagementPlan,ESMP)。此外,赤道原则还对信息披露、非借款方独立审查、与东道国规定监管合规、独立项目监测和汇报与EP-FI年度实施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保证实施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二)赤道原则的实施办法
赤道原则实施的核心是通过进行审慎性调查或开展项目融资咨询,限制对不符合赤道原则规定的项目提供融资,将赤道原则的规则和理念传递给项目客户。赤道原则规定,EPFIs应仅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或企业贷款提供融资;对于项目融资咨询服务和过渡性贷款,EPFIs有义务促成客户清楚认识赤道原则的内容、实施和益处,建议并协助客户通过采纳赤道原则来获取长期融资。对于赤道原则适用范围下的金融服务,EPFIs需要分别作出合理决策,并与银行风险管理政策相统一。此外,在适当的条件下,EPFIs间应共享环境和社会相关信息,以帮助提升全球范围内项目分类与评估的准确性,保障赤道原则实施的公平性与持续性。
三、赤道原则的国际实施
(一)赤道原则的实施现状
截至2015年,全球共有80家金融机构正式采用赤道原则1,机构遍布34个国家。采用赤道原则的机构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北美,占比达60%。亚洲采用赤道原则机构最多的国家是曰本,共有3家,中国和印度各有1家。按照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划分,共有53家赤道原则机构来自于发达经济体,占比66%,分布于16个国家和地区;有27家来自于发展中经济体,占比34%,分布于19个国家和地区。赤道原则的实施呈现出以发达经济体为主导,在发展中经济体呈现分散分布的特点。
赤道原则实施以来,已经引起了项目融资市场对社会、环境准则的极大关注,大型国际金融机构对赤道原则的采纳,促使其他金融机构通过采纳赤道原则来体现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信任度。同时,赤道原则的理念、标准也被吸纳到更为广泛的环境与社会准则规划中,包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在内的一些国际性多边开发银行都开始采纳与赤道原则相同的规定。
(二)国际先进银行实施经验
花旗银行建立了一整套以“企业公民(CorporateCitizen)”理念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将环境持续性管理纳入体系之中,赤道原则实施则作为环境持续性管理的一部分M。花旗银行设立环境与社会政策评估委员会(EnvironmentalandSocialPolicyReviewCom-mittee),集合来自银行各个部门的人员,为环境适应性问题提供指引;花旗银行设立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体系(EnvironmentalandSocialRiskManage?ment,ESRM),同时适用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实现了ESRM标准覆盖银行所有单位。在实施赤道原则的基础上,花旗银行建立了更为宽泛、完整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并有专业的团队、完整的政策体系支持,扩展了赤道原则实施范围和实施标准,为赤道原则未来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
汇丰银行并未设立专门部门实施赤道原则,而是将其纳入信用风险管理流程。在风险团队的实践中,赤道原则下的项目融资被视为特定交易进行处理,依照赤道原则的规定进行分类与评估、建立行动计划,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贷款或融资批准,但其分析、评估、决策的主要决策依据为银行内部统一的信用风险政策[3]。汇丰银行将赤道原则的做法融入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对项目融资和相关企业贷款采用赤道原则,更便于实现赤道原则的初衷,也为其他银行提供了有效的赤道原则实践模式。2013年,在赤道原则的修订中,就借鉴了汇丰银行的做法,扩展了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项目融资相关企业贷款纳入管理范围。
日本瑞穗银行于2003年10月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亚洲第一个正式加入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在赤道原则采纳之初,瑞穗银行就在国际结构金融部下设立了持续发展部(SustainableDevelopmentDepartment),专职于赤道原则的实施[4]。持续发展部根据赤道原则,对项目融资设立完整的管理流程,审核规定范围内的融资项目,并承担向银行内部培训、宣传赤道原则的职责。瑞穗银行还分别对银行主导的银团贷款和项目融资咨询服务制定了详细的赤道原则实施规则,并且依据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引(En?vironmental,HealthandSafetyGuidelines,EHS)建立指标列表,用以筛选项目和进行环境与社会评估。瑞穗银行通过设立专业部门、制定规范的专门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将赤道原则的落实专注于项目融资业务,有利于提升赤道原则的执行力。瑞穗银行近年来致力于联接中国银行与赤道原则,其赤道原则实施模式更可能为中国的商业银行所参考和采纳。
四、我国赤道原则的实施与启示
(一)我国赤道原则实施现状
截至目前,我国仅有兴业银行正式采纳了赤道原则。2008年,兴业银行加入赤道原则,将可持续发展提升为公司治理理念,并于2012年成立可持续金融部(总行一级部门),成立专业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部门。截至2014年12月底,公司绿色金融累计投放5,558亿元,绿色金融融资余额达到2,960亿元2。兴业银行设立可持续金融部,专司环境社会风险管理,作为资产运行平台负责产品创设、技术支持、资产管理与营销等职能。在实际的项目融资管理中,则采用自上而下的“渗透型”实施,将赤道原则的规定融入整个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流程。兴业银行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绿色信贷标准与赤道原则理念,对特色化产品设计与项目融资管理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2007年,银监会发布《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按照规定评估、审核贷款,以促进节能减排。《指导意见》与赤道原则有相似的理念,并采用赤道原则对项目融资分类的方法,要求金融对借款项目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以区分关注度,强化授信管理[5]。但《指导意见》并没有进一步对相关指标、方法、报告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2008年,我国环保部与世界银行世界金融公司(IFC)合作,发布《赤道原则及IFC绩效标准与指南》,成为推进我国绿色信贷业务的发展又一举措。
在我国金融行业广泛采纳赤道原则理念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与欧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还处于一个高增长、高能耗、高污染的发展阶段,抛开中国的实际发展问题,照搬欧美实施赤道原则的经验,可能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二是银行改革问题。经过多年改革,我国银行业走向了市场化,但不可否认依然存在一些遗留问题,有可能与赤道原则产生冲突;三是银行内部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问题。我国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机制还处于建设中,风险理念、文化、技术等体系都处于还不够完善的阶段,对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机制还更多地停留在国外经验中。
(二)我国绿色金融建设特征与发展启示
总而言之,结合我国实情,从对赤道原则的采纳与应用的角度来讲,我国绿色金融建设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对赤道原则的采纳程度虽不突出,但也没有落于人后,各大商业银行对赤道原则的基本理念的吸收和监管机构对相应原则的采纳,使得赤道原则在我国绿色金融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所限,对赤道原则的严格实施无法广泛开展,在较为粗放的管理标准下,难以获得很好的效果;三是并没有建立起广泛赤道原则(或类似标准)的应用机制,难以在银行内部形成成熟、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更多的仅仅是用于应对相应的监管规定。
结合上述特点,可以为我国的绿色金融未来发展带来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采纳赤道原则是大势所趋,我国商业银行应采用积极的态度去看待、适应和发展赤道原则的规定。国际实践证明,赤道原则不仅不会伤害金融机构的发展,更是一种标明企业社会责任,增强信誉度的途径。随着我国银行业不断走向国际化,通过对赤道原则的采纳,会有利于推进我国银行与国际先进大型银行的合作,更好地实现我国银行业与国际的接轨。从监管层面讲,也需要积极进行赤道原则理念与方法的推进,细化相应监管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发挥赤道原则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赤道原则的实施需要一个积极的经济背景与实施环境。在我国现有的经济情况下,商业银行和融资客户适应赤道原则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好赤道原则的“中国化”也至关重要。在银行内部,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机制,在符合赤道原则基本理念的基础下,同时能够保证效率;在银行外部,监管者该建立什么样的监管机制,既能促进银行的健康发展,又能确保原则的实施。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实践与讨论,才能给出最佳的答案。
第三,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保证赤道原则的有效性。赤道原则作为一个风险管理框架,需要建立在一个先进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之上。只有建立起科学、独立的风险文化,实现风险技术的先进化,达到风险管理的流程化、指标化、严谨化,才有条件适用于赤道原则的相关规定。将绿色金融理念渗透到整个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设立专业化的实施部门或操作规程,组建优秀的实施团队,这就要求我国银行一方面积极吸收国际先进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经验,一方面还要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特点,不断地探索适宜我国发展的创新模式。
作者:李丽君(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