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C2C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进入我们的生活,在拉动内需、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我国传统贸易模式下的税收规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本文在研究C2C电子商务的定义和分类的基础上,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影响进行经济学分析,从税收原则、立法、监管和监察四个角度提出构建C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对策。
近年来,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尤其是C2C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贸易方式下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强烈冲击。C2C电子商务模式能够大幅降低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推动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等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这种新的商务模式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我国现有的实体经济税收格局。如何改变如何影响便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本文目标为构建电子商务征税体系提出各种对策,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构建。
一、C2C电子商务分类
1.C2C电子商务的定义
“网上开店”的C2C网络购物模式发展快于B2C,两者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现实中,也确实大量存在B2C类型的企业为了节省成本等方面考虑在C2C平台上进行经营的案例。B2C和C2C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造成了税收和监管政策的很多困扰。
本研究中把C2C电子商务的定义概括为: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上的C2C平台进行的的交易。关于现实里B2C向C2C渗透使得C2C的界限模糊的问题,本文为了方便对C2C交易细节的研究,仅限于对纯粹意义上的C2C模式进行研究。
2.按照交易对象分类
按照交易对象的性质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以下三种。
(1)传统实物商品
本文定义的传统实物商品是指非应税消费品,这个种类包括了市场上现有的大多数商品。
(2)应税消费品
目前,应当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共有14个大类,C2C市场上常见的主要有高档手表、化妆品、珠宝首饰等。
(3)无形的数字商品
无形的数字商品是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逐渐出现的。在现实生活中,数字商品主要可以区分为两个种类;其一是知识产权类的商品,如电脑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二是服务类的商品,如游戏点卡、充值卡等等。
二、C2C电子商务税收的理论思考
C2C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商业模式,在拉动内需、增加就业、活跃宏观经济、刺激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对建立在传统贸易模式基础上的税收规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1.是否应该对C2C电子商务征税
现有的税收法规的制定针对的是传统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现有的税法也没有明确的对C2C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问题做出规定。所谓该不该收税,就是要解决C2C电子商务是否负有纳税义务的问题。
一方面,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税收其实是人民通过以一定量的私人产权换取国家提供的各项公共福利公共利益而和国家达成的一项经济协议。另一方面,纯粹意义的C2C电子商务也是通过在网络平台实现了买卖双方的福利增进,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活动,其经营活动体现或行使了法律赋予的产权,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缴纳税金。
2.该如何对C2C电子商务征税
作为新兴商业模式的C2C电子商务,在运作上跟传统商业模式有很多不同之处,是现行税法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和管理的,这就需要我们针对C2C电子商务的特点,在现有的税制结构之上建立起一套适用的制度,以解决“该如何收税”的问题,引导C2C电子商务更健康的发展。
在对产权结构进行解构和划分的基础上,对C2C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个细节进行考量,分析其中的产权转移或行使情况,可以得出该活动应当为其产权情况变化缴纳何种税款。我们假定卖家是以盈利为目的在进行经营,组织模式是以个人方式,即商家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产权结构的构成
有关产权结构认定最普遍的观点是产权的构成因素及相互关系和产权主体在某一特定考察范围内所呈现出的一种构成形态。各种不同的考察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们可以把产权视为主要由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置权所组成的结构。
(2)C2C交易对应的产权变化和税制结构
C2C交易中涉及的产权变化如下:对于销售传统商品的商家来说,是以销售的形式完成了商品的所有权由卖家向买家的转移;对于销售无形商品,主要是数字形式的商品来说,是实现了商品的使用权的转移,买家购买的实际上是该无形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资格。以上产权情况变化都与税收制度有一定的联系。
结合C2C交易中的产权变化,可以确定交易的税制结构如下:
流转税:我国的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所得税:C2C模式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针对卖家的受益权的实现来进行的。而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体户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将其生产经营所得部分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缴纳,如若为自然人则依据“生产经营所得”上缴。
财产税:按照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规定,必须对C2C模式中的商家在经营过程中的细节,包括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使用的房产或车船等产权是否归己做详细明确的调查,以确定是否应征收财产税。
行为税:C2C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的行为税主要是指印花税。根据我国现行的印花税征收条例,凡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的应税凭证的,不管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都应缴纳印花税。交易方通过缴纳印花税,使交易中涉及的产权收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税收作为社会产品分配关系链上的重要组成环节反映了国家与人民在征税、纳税以及如何实现合理利益分配上存在的种种矛盾。从产权经济学的分析出发,我们可以得出在C2C电子商务中所表现出来的产权关系及产权的转移情况,从而解决应如何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问题
3.实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影响
税收意味着纳税人的负担。在C2C网上交易征税的过程中,卖方往往会将税收成本归入商品定价从而实施C2C电子商务征税首先需要评估市场价格将会如何变化。
首先为了考察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我们需要作出一个流转税等于t的一个固定单位产品税金的假定,从而得到以下简图,征税的结果是卖家的供给曲线由S1向上平移t到达S2。
在图1中,需求是完全没有弹性的。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不受价格变动影响,这表明即使对经营方征税,经营方也只是将税收负担以更高的商品售价转移至消费者身上无形中相当于消费者转成了税收的经济归宿。
图2中,需求是完全有弹性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将对价格变动异常敏感,因此卖方无法改变均衡价格只能自行承担流转税从而降低均衡数量。在需求完全有弹性的情况下税收的经济归宿由卖方承担,税收数额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额外的每个单位成本并因此导致销售量的下降。
图3表示了一种需求曲线弹性适中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税收的征取会使商品价格提高到P2,但价格上升的幅度略小于税收的额度,实际上相当于均衡价格稍稍上涨均衡数量稍稍下降,经营方和消费者共同承担了税收的经济归宿。
在一个市场中,决定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便是市场中是否有广泛的类似替代品,在电商领域内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发现每一种商品几乎都由大量的相近替代品,商品需求具有很大的弹性,因此在电商环境下征收流转税不太可能导致经营方转移税收成本至消费者的情况。
其次,对C2C电子商务征收流转税会影响互联网买方的决策。
只要市场的需求曲线不是完全有弹性的,那么对C2C交易征税将是均衡价格上涨。消费者和卖者将面临博弈,买者希望以尽量低的价格出货,但他们面临的是卖者希望把价格变化幅度尽量减小。当市场再次处于均衡时,毫无疑问的,许多消费者将从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转回到非电子商务交易中。而向网购群体做了调查的数据显示,如果政府开始对C2C销售征税,将有20%的网上消费者停止在网上购物。
对于整个C2C电子商务产业来说,这将带来巨大的影响。C2C电子商务的卖者可能会发现连续运营没有利润可转,这些卖者会推出C2C交易市场,这样会导致其所在行业的市场供给进一步减少。
三、构建C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对策
1.确立税收原则
原则是制定对策的根本,在进行广泛的资料搜集和他国经验参考后,有以下几点原则需要重视。
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便是指无论纳税人采取什么样的生产经营方式,必须承担应有的税收负担,这样才可避免市场的公正平稳受税收不公的影响,保证经济活动平稳有序的进行。
税收中性原则:电商的发展意味着经济时代的转变,人类的进步。目前世界上赞成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远远少于反对票,我国也曾有过相关征税方案的提出但大多没有可行性,这将会造成不同商务形式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不利于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税收效率原则:制订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需要利用现代化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在降低征税成本的基础上最大化的提高征税效率,此外还需兼顾纳税人的低奉行成本。
2.加强立法准备
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事物,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其涉及到的各种概念加以定义,尤其是与税收相关的概念。在保证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同时以修正、重新定义等方式对现行税法进行完善,并且增加电子商务的相关管理条款使其更加适应当下的电子商务环境。
从立法角度对现行的税制进行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征税范围的进一步完善。扩大税制中无形资产的范围,把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通过减少国家税收收入流转税比重和加大所得税、财产税的比重对现行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制结构进行改革。
3.提高征管水平
要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设必须逐步完善加强。电子商务具有时代性和新兴性,即使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制定的再完善也必须要有与之匹配相当的监管体系作保障,因此,健全电子商务税收机制必须提高征管水平。
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代扣代缴制度。网上进行交易是网上C2C电子商务模式与传统商务模式差别的重要特征之一,而运营商提供的交易平台则扮演了一个中介角色,这使得税款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成为可能。
当然,税务机关也必须对软硬件体系和人才制度上同时改善税收监控条件以为国家税收提供大量税收业务知识兼电子网络知识双具备的复合型人才。
4.建立监察体系
不论是从近期角度还是远期角度,都必须建立起对C2C电子商务的监察体系。
实行C2C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实名制。企业形态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虚拟的网上企业层出不穷因此必须建立实名监察体系,必须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融入进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一是要求所有法定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凡建有网站者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上网资料,并将其公司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在其网站首页上进行展示。二是电子商务运营商在通过网络平台卖家身份确认时必须要求申请人进行实名认证,提供相关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这样可大大提高税收监管的保障力度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只有健全而科学的监察体系,才能保障C2C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并搜集足够的信息,为税收决策提供依据。
作者:瓦热斯江·吐逊 来源:商场现代化 2015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