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金融危机将不可避免地对财政金融动员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战时财经保障能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反思金融危机对财政金融动员的影响,提高财政金融安全水平,増强财政金融动员能力,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
一、金融危机给财政金融动员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财政金融动员的不确定性增强
这里所谓不确定性是与经济平稳运行状态比较而言的。在经济处于平稳运行情况下,金融体系处于安全可控状态,金融领域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抵御和消除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各种冲击和威胁,确保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此时虽然可能出现个别金融机构倒闭或者个别金融市场波动现象,但就其整体而言,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由此构成的金融体系依然是安全的,即不至于发生系统性的风险,引发全局性的动荡。此时财政金融动员的对象是稳定的、可控的,动员预案的执行是可预期的。但是在发生金融危机时,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克罗凯特(Crockett)的解释,金融体系将会出现严重困难,绝大部分金融指标急剧恶化,各类金融资产价格暴跌,金融机构大量破产,公众的信心受到动摇。此时进行财政金融动员,极有可能遇到今天能动员而明天就破产的情况,动员对象的不可预期、不可把握性増强,动员预案执行的不确定性明显上升。
(二)财政金融动员的潜力受到影响
在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一国金融危机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动荡,并且出现金融机构大量破产,资本大量外逃,汇率和股票价格的全面大幅下跌的现象。这意味着财政金融动员在最终物质源头上受到影响。特别是战时,某些敌对国家将很可能利用操纵汇率、国际游资冲击、冻结资产等经济手段对一国金融体系进行主动攻击,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而对于那些金融体系本来就存在明显内部缺陷的国家或地区来说,往往首当其冲。受其影响,遭受经济攻击的国家财政金融动员的资金不仅大量缩减,甚至很有可能就是根本“拿不到”或者“用不了”,国家的财政金融动员能力无疑会受到限制。
二、趋利避害,提升财政金融动员能力
(一)完善财政金融监管体系
一国的金融体系如果缺乏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往往很容易受到国外金融资本的控制,这无疑为敌对国家进行金融攻击创造了更多机会。一般而言,国际游资通常都是将己经出现明显内部缺陷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冲击的首选目标,特别是那些短期外债过多、本币汇率严重偏离实际汇率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是首当其冲。为防止类似情况出现,国家必须加强和完善金融管制,运用多种手段降低金融风险。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我国的金融监管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因此必须树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处理好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构建以中央银行为牵头协调主体的大监管体系模式,最终实现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三大监管机构的功能性整合;加强对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推进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优化外汇储备结构,増强外汇储备的安全性。总之,要通过采取有效的财政金融监管措施,构建严密的金融安全网,确保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实施财政金融精确动员
实施财政金融动员事关全局,必须全盘考虑,既要满足应急应战的巨额费用需求,又要保持金融领域的安全以及经济稳定。为此,必须根据危机形势和资金需求来灵活采用动员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关学者在研究通货膨胀规律时发现,20世纪上半叶全球性的通货膨胀与战争难脱干系,爆发于欧洲的两次世界大战都与其恶性通货膨胀相关。但20世纪90年代以后,通货膨胀与战争关联性越来越小,究其原因,是在电脑和网络技术支撑下,人们更注重战前经费测算实施精确化财政金融动员,剔除了不必要的动员量,降低了战争对金融系统产生的冲击。对于本身就处在金融危机动荡中的国家来说,就更应该兼顾资金需求和金融安全,实施精确化动员,在满足战争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少财政金融动员对经济的冲击。
(三)构建金融安全预警系统
金融危机的出现有一个缓慢形成的过程,在爆发前总有许多征兆,如果适时调整经济金融政策,降低金融危机对财政金融动员的危害程度乃至避免其发生是可能的。因此,对于一国政府而言,构建金融安全预警系统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金融安全预警体系的内容包括监测指标体系、预警分析和预控对策,其中关键是构建预警指标体系。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我国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考虑:宏观层面上是国家金融安全指标体系,主要考察与宏观经济运行基本指标密切相关的一些指标,包括各层次货币供应量増长与经济増长和物价上涨的关系,经常项目逆差占GDP之比,对外负债率和偿债率,国内总储蓄率和居民储蓄率、股票平均市盈率,国家外汇储备,金融机构超额储备,居民外币存款和实际汇率水平,等等;微观层面上的机构金融安全,主要监控反映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一些指标,包括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例和经营效益状况等。
(四)构建财政金融动员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是财政金融动员的基本依据和有力保障。特别是在发生金融危机之时,健全高效的法律体系是减少财政金融动员不确定性、提高财政金融动员效率的稳定器。《国防动员法》的颁布和“国民经济动员法”的酝酿和起草证明了国家对国防动员的高度重视,但是与财政金融动员的需要还相去甚远,导致动员准备和实施缺乏基本依据,构建完善的财政金融动员法律体系迫在眉睫。结合我国财政金融活动的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的财政金融动员法律框架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国防动员法》。它是国防动员领域的基本法,是作为实施财政金融动员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二层是国防动员领域的专门法规“国民经济动员法”。该法是经济动员领域的基本法律,财政金融动员的法律地位应在其中加以体现。第三层,在《国防动员法》和“国民经济动员法”之下,再制定、颁布有关财政金融动员的具体法令,主要明确财政金融动员体制、范围对象、方法程序和补偿奖惩等内容,规范各类金融机构资金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