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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小额信贷市场垄断

2015-12-14 12:1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小额信贷是一种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存款和贷款服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文章基于对中国小额信贷市场发展现状的了解,发现农信社在小额信贷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通过垄断厂商理论对其进行了效率分析,得出农信社在小额信贷市场中的垄断地位会造成贷款者的福利减少以及社会效率的无谓损失,并提出了改进意见。

关键词:小额信贷;垄断;利率;农信社

  一、小额贷款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小额信贷是一种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存款和贷款服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从动态、宏观的角度看,随着时间的推进,中国的小额信贷的也在不断变化,其发展过程主要经历了以下为三个阶段:
  第一,小额信贷的起步试验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是由社会团体或非政府组织利用国外资金继续进行试验,以及由政府和指定银行操作、以国内扶贫资金为主,在贫困地区较大范围内推广,两大类型的项目并行发展。在实施项目时更注意与国际规范的接轨。
  第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类项目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从2000年起,农村信用社开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试点,城市小额信贷试验也开始起步。农信社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逐步介入和快速扩展小额信贷试验,并以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舞台。
  第三,中央管理部门鼓励民营和海外资本进入,试行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活动。05年央行在欠发达中西部地区5省推动开展了7个只贷不存的民营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06年末银监会出台了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门槛的“新政”,包括在欠发达中西部地区6省试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并于08年起,将此试验推广到全国31个省区市。此外,邮政储蓄银行被批准成立,并首先试行小额信贷业务。
  截至2009年3月,我国目前的小额信贷业务主要由传统型和创新型两类金融机构开展。传统型小额信贷业务机构发起的时间较早,并已初具规模,占有相当大比例的市场份额;创新型小额信贷业务机构包括只贷不存的商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信贷试点,它们多在最近3年开始才发起,均带有“试点”性质,处于起步阶段,占有的市场份额很小。
  二、农信社在小额信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分析
  传统型小额信贷业务机构

项目分类

起始时间

目标客户

贷款的运作方式

平均贷款额(每笔)

年利率及有无补贴

目前贷款

规模余额

社会组织和非政府(NGO)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

1993年

中等和低收入及贫困农户,有的以妇女为主

贷款无需抵押担保,多采用小

组联保方式运营

农村:1000元~5000元/笔不等

城市:3000、5000、8000元不等

3%~18%不等

估算约有10多亿

农行/农发行开展的扶贫贴息小额信贷

1997年

中低收入和贫困农户,2000年后以企业为主

贷款无需抵押担保,多采用小组联保方式运营

1000元~5000元/笔

2.21%~3%,甚至无息,有政府补贴

381亿,是否全为直接到户的贷款不详

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项目

1999年

一般以当地个体私营户、富裕、中等以上农户为主

有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个人抵押担保贷款

一般以1千、3千、8千、3万元划分等级

基准利率的0.9~2.3倍

3000多亿元

城市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

2002年

下岗工人、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人员、失地农民、低收入创业者

需要担保公司或财政担保基金承担全部或80%的风险

平均2万元左右,最高10万元~15万元,低的在5千~1万元

以基准利率放贷,由财政贴补息

约150亿元,依靠财政高度补贴


  表中的四类传统型小额信贷业务机构均已初具规模,但个体差异较大。其中,农信社的小额贷款规模高达3000多亿,是农行/农发行开展的扶贫贴息小额信贷规模的8倍左右,估算约占整个传统型小额信贷市场份额的75%以上,可以说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其贷款利率规定为基准利率的0.9~2.3倍之间,要求最好低于一般贷款利率,此处明显存在对小额贷款的利率管制。由于在小额信贷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农信社可以采取“一浮到顶”的方式获得超额利润。
  同时,目前国家虽然正积极鼓励各种新型小额贷款业务机构进入农村,但由于经验不足、历时较短、资金筹措困难等多方面原因,这些新型的小额信贷业务机构所占的市场份额很小。有数据显示,以上新型小额贷款业务机构的贷款余额共计不超过25亿。与农信社3000多亿的信贷规模相比,新型小额贷款业务机构的贷款余额仅占农信社的1%。这又进一步证明了农信社在小额信贷市场上具有事实的垄断地位。
  三、小额信贷市场垄断的危害
  正如前文所述,农信社在小额信贷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已高达75%,确已处于垄断地位。因此,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在垄断厂商实现放贷利润最大化时的贷款利率高于完全竞争厂商的贷款利率,这表明贷款人愿意为增加额外一单位贷款所支付的价格超过了该单位贷款的成本,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因此,垄断厂商在资源配置方面低效,农户会因此为小额贷款支付更高的利息。
  从资源利用的角度看,在垄断厂商实现放贷利润最大化时的贷款数量小于完全竞争厂商的贷款数量,仍然存在帕累托改进。由于贷款数量没有达到最优的,必然存在一部分需要资金的农户无法获得贷款,而导致他们无法进行再生产,摆脱贫困。
  从社会整体利益分配的角度看,在垄断厂商实现放贷利润最大化时的消费者剩余(即此处的贷款者)小于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消费者剩余,也就是说消费者(即贷款者)的福利减少了,对消费者(即贷款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而减少的福利中,有一部分转移给了借款者,造成了本已很贫困的贷款者的财富向借款者转移,出现了不公平现象。减少的福利中的另一部分造成了无谓损失,因为这一部分福利既没有属于贷款者,也没有属于借款者,而是白白的损失掉了,造成了无谓的效率损失。
  基于以上分析,农信社在小额信贷市场中的垄断地位会造成贷款者的福利减少以及社会效率的无谓损失。政府应向农村金融领域引入各类金融机构,打破目前的垄断或准垄断格局,适当放宽贷款利率上线,推行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同时加强自身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1]杜晓山.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报告[J],农村金融研究2009(2)
[2]曹凤岐、郭志文.我国小额信贷问题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08(9)
[3]颜志杰.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选择[J],现代金融,2006(2)
[4]周振海.基于垄断和价格管制条件下的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分析[J],金融研究,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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