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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2015-12-14 12:0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2006年2月15日,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会计行业 迈入了新纪元;2 0 0 7年 5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至此,会计人员的主观职业判断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使得税会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变化。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对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规定
1、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2007年12月11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0.5%。
  与原《企业所得税法》不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采用取实际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两者较低者。在国际上,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也大都采用比例限额。如在意大利,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30%可在税前列支,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则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为发生额50%。借鉴国际做法,结合现行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我国采取了两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将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2、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当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即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值得注意的是,经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基数。
  【例】甲企业20X9年销售收入为14000000元,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假设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有两种情形:情形一,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00000元;情形二,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00000元。则甲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计算如下;
  情形一: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00000元,甲的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为:
  100000*60%=60000(元)
  14000000*0.5%=70000(元)
  由于100000*60%<14000000*0.5%,所以甲企业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60000元。
  情形二: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20000元,甲的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为:
  120000*60%=72000(元)
  14000000*0.5%=70000(元)
  由于120000*60%>14000000*0.5%,所以甲企业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70000元。
二、会计准则中有关业务招待费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借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即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一项支出,会计处理时没有比例限制,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期末直接转入本年利润。
  例:乙企业20X9年9月发生业务招待费17800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则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7800元
       贷:银行存款                    17800元
三、《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实行限额据实扣除,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额全额列支,当某一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允许税前列支,也不允许留待以后年度列支,《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将产生差异,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丙企业20X9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为200000元,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业务招待费2500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250000*60%=150000(元),但是最高扣除限额=(15000000+200000+30000)*0.5%=76150(元),所以丙公司20X9年度只允许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76150元,丙公司在进行20X9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850元(150000-7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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