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概念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就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以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将其资本由股权形式转化为资金形式,从而收回投资,实现投资收益的机制。风险投资退出包括:公开上市、买壳上市、兼并收购和清算的集中主要方式。
所谓公开上市是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把风险投资的股份第一次向公众发行,来实现投资的回收和资本的增值。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以及地区都设立了二板市场,如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中二板市场、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和1999年开始正式运行的香港二板市场等。其中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美国约30%的风险投资从这一市场退出。公开上市不但为风险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退出方式,而且还为风险企业增强筹集资金的流动性打开了渠道。企业发展成熟后大多风险企业会选择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即不能通过IPO实现风险资本退出也不满足公开上市条件的企业,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买入一个已经合法上市的公司(壳公司)的股份,并且在掌握该公司的控股权后,通过重组资产,往壳公司中注入自己公司的资产与业务。这样,不需要经过新股的发行申请就直接取得上市的资格。
兼并收购指风险投资公司经过另一家企业兼并收购风险企业,来实现风险资本退出的一种企业产权交易。风险资本家可以在这种方式下将风险资本快速地从风险企业中撤走,来实现资本的增值。依据风险投资的退出形式,兼并收购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般收购和二级收购。
风险企业在计划的经营期内经营状况恶化,或者风险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同时无法继续融资,并且和预计目标偏差较大时,才进行风险资本的清算退出。
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实践,中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风险投资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贡献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全国一大批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专家队伍逐渐形成,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法律方面存在障碍。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法律,风险投资的法律保护还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风险投资过程很复杂,它的规范运行牵涉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作保障,风险投资很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道路。
其次,IPO退出存在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供给中,企业债券、股权资本、信贷资本占总资本的99%以上,而风险资本比重很少。并且股权资本、企业债券、信贷资本主要支持的是传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小企业存在着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资本市场的供求不平衡是影响IPO退出的重要因素。另外,在我国,主板市场限制较高,复杂的申报程序、费时较长、而且受到法律限制,所持股份在上市之后并不能马上变现以及我国产品市场与国外二板市场的分离等诸多因素阻碍了IPO上市。
再次,我国产权交易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大多数产权交易市场由地方政府非正式或正式批准成立,但这与风险投资项目退出对企业并购市场的专业化和市场化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另一方面,我国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没有一个可以参照或统一的标准,产权市场的设立运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无序性或盲目性,不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的阻碍。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对策
首先,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为二板市场提供法律保障。虽然目前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作了一些修订和调整,但仔细研究起来,其中很多条款规定还是不适用于二板市场。因此,应该组织专家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研究,根据二板市场的需要对《公司法》中相关的条款进行系统性修改和完善。另外,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同时为了促进我国企业收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很有必要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协调、修订和完善。
其次,继续完善我国的二板市场。主要包括:培育内容丰富的市场主体,促进上市资源多元化;强化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的责任;做好散户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工作。由于创业板块的高风险特征,在完善机构投资者的教育工作的同时必须做好散户的教育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到创业板块的风险性,只有做好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的教育工作,才能保证整个板块的正常运行,继而保证风险投资的正常推出;充分利用主板市场,完善上市公司壳资源的利用机制。
再次,完善我国产权交易机制。第一,真正实现产权交易经营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分离,政府只起到宏观调控的职能,而把经营职能交给企业本身。第二,建立起全国性交易报价系统,建立起覆盖全国,涵盖企业产权、技术,统一无形和有形资产等资本要素,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做到信息的充分公开。第三,加快整合现有产权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要素的自由流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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