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一种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投资基金。它不能进行公开宣传推广,投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限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拥有很大灵活性,不需要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也不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从我国私募基金现存的问题来看,其发展的阻碍的最大因素是由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如何控制与防范基金的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私募基金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基金管理人和政府监管人的博弈分析
在私募基金管理者与政府的博弈模型里,私募基金管理者可供选择的策略是违规或不违规(前提假设违规效用比不违规的效用大),监管者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则主要是进行监督和检查,特别是证监会等部门。尽管管理者违规或不违规的行动在前,政府监管人决定对基金管理者是否进行检查的行动在后,但监管者在决定是否对管理者进行检查之前,并不知道私募基金管理者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因而他们之间的博弈属于静态博弈。又由于政府的任何监督检查行动都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因而政府不会总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所有行为都进行检查,而是随机地采取检查或不检查的策略,私募基金管理者也知道政府的这种策略选择,因而也随机地采取违规或不违规的策略。这样,监管者和管理者之间的随机博弈,应算作静态博弈中的混合战略博弈,它们没有唯一的均衡解。
表1 管理者与政府监管者之间的博弈
表1是管理者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其中,为监管者不检查带来的效用;为政府对私募基金管理者进行检查的成本;则表示政府对违规管理者的处罚。在这种混合博弈中,私募基金管理者有违规不违规两种选择,而政府也有检查或不检查两种随机选择,于是,它们可以形成四种博弈组合:管理者违规,政府照常检查的博弈结果是();私募基金管理者违规,政府随机选择不检查的博弈结果是(-,);私募基金管理者不违规,政府随机选择检查的博弈结果是(-,-);私募基金管理者不违规,但政府也随机选择不检查的博弈结果是(,-)。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管理者不违规的效用为-;私募基金管理者违规的后果不外乎两种:碰巧政府不检查时获得违规效用R,碰巧政府检查时其总损失为。而当前私募基金管理者受到惩罚的概率很小,即使被发现,政府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违规行为处罚太轻,即私募基金管理者受到惩罚的损失相对于其欺诈收益来说微不足道,因此,理性的私募基金管理者很可能做出违规的选择(前提是违规带来的效用比不违规带来的效用大),私募基金管理者对政府违规的失信行为便产生了。
二、私募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模型中,假定私募基金投资价值依赖于管理者的努力程度与投资者的监督情况。投资者投资资产比例为(0<<1),假设管理者的效用函数为,其中代表其支付,代表其努力程度。管理者和投资者在行动前都知道双方的支付结果,管理者的支付为固定工资。在静态博弈中,当管理者被投资者转出其资产时,博弈结束,管理者和投资者同时行动。投资者有两种选择:监督和不监督。如对管理者监督,投资者要付出监督成本,包括监督时间与专业管理才能等;如不对管理者监督,当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收益不满意时就赎回。投资者的支付为公司的价值(1,2或3)减去监督成本。管理者有两种选择:追求共同价值和追求个人效用。如果以两者投资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需要付出较大努力;如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只需付出较小努力。如果管理者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投资者进行监督,在信息完全的条件下,投资者会发现管理者的消极行为,并作出选择赎回基金。这将导致管理者的效用最小,其支付为1。同时,赎回基金就意味者投资者要重新寻找新的管理者,也会给资产的增值带来阻碍使公司的价值为1,投资者的支付为:1-。如果投资者不对公司进行监督时,管理者得到其最大效用3。由于无人监督,管理者的行为未被发现,则共同的价值为2。此时,共同的价值低于管理者追求共同价值最大化时的价值3,但是高于赎回基金时的价值1。当管理者追求共同价值最大化时达到3,但是管理者的效用降低,为2,即1<2<3。投资者的效用在其监督时为:3-,如果不监督,则为3。该博弈的支付矩阵如下:
表2 私募基金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
由表2可以看出,当只进行一次博弈时,投资者的占优策略是不监督:当管理者的策略是追求个人效用时,投资者不监督得到的收益2大于监督获得的收益1-;当管理者的策略是追求共同价值最大化时,投资者采取不监督的策略,可以避免监督支出,获得效用为3。给定投资者的策略是不监督,管理者的策略就是追求个人效用,并获得其最大效用3。纳什均衡为不监督,管理者追求个人效用,结果是可获得最大的效用,投资者获得中等的效用。在静态博弈中,投资者的策略是不监督,投资者不参与管理者的投资策略。若投资者的目标是短期的,没有耐心去等待长期的监督收益时,或投资者没有监督能力,不能通过对管理者的监督较大地提高自身资产的价值时,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博弈行为就类似上述的静态博弈。可得出的结果是:管理者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投资者的行为是赎回基金结束博弈。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博弈分析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如果知道基金托管人不检举而与之同谋的话,则基金管理人会选择“违规”;若知道基金托管人会检举的话,则基金管理人会选择“不违规”。但从上面的支付矩阵可以看出:选择“不检举”是基金托管人的占优策略。也就是说,无论基金管理人选择“违规”,还是“不违规”,对于基金托管人而言,选择“不检举”都要优于选择“检举”。假设信息是完全的。因此基金管理人知道选择“不检举”是基金托管人的占优策略,而给定基金托管人选择“不检举”,基金管理人的最优选择便是“违规”。这样,(不检举,违规)就是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解。
总的说来,基金管理者和基金托管人的博弈关系表现在他们的相互选择以及基金运作的合法性问题上。只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者之间真正的独立,
没有密切的利益相关,他们之间的博弈关系的结果才能真正维护基金投资者的收益,维护基金运作的“诚信”原则。
四、私募基金投资者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博弈分析
私募基金与其他类型的基金一样,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购买者,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保管者,代表基金投资者来保管整个基金,监督基金管理者的行为是否合理,对基金投资者负责。换句话说,基金托管人是为基金投资者服务的,是基金投资者的“代言人”。他们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都要求基金管理者以勤勉负责的态度来管理基金,基金投资者可以获得高的基金收益,基金托管人可以获得一定的托管收益。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保管基金,一般应该建立独立的基金专门帐户,与自有的资金帐户分开,以维护资金资产的独立性;在其托管过程中,如果发现基金管理者的运营指令有违反基金契约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时应不予执行,并及时向基金投资者反馈,站在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方,同时保存好基金的相关交易凭证与手续,保存好基金的会计帐薄,以便基金投资者来查阅。他们之间的博弈关系体现在如何更好的协调,促使基金管理者自律,促进基金的健康发展。
如上表所示:托管者与投资者利益一致两者都采取监管时,双方收益分别为1、1;投资者若不监管,投资者的收益为0,托管者则因自己监管而损失1单位成本。托管者选择偷懒时,若投资者监管,则因托管者的偷懒而使得自己利益受到损害,效用损失为1单位,托管人则因偷懒行为中获得2单位收益。托管人偷懒时可能获得2个单位的收益,而监管时最好的收益也只不过为1个单位,因而理性的投资者更有可能选择偷懒,托管对投资者的委托不予以重视的行为便由此产生。
五、私募基金道德风险的防范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矫正信息不对称
第一,加强监管协调,尝试制订统一的私募证券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第二,明确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要求。第三,淡化公募色彩,信息披露体现私募基金的特性。第四,出台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提高操作性和可比性。第五,加强托管银行等独立第三方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督。在私募股权基金制度设计中,法规要强制规定引进托管银行制度,发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法律制度,加大违规惩罚力度
完善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增加法规监管的深度和“宽度”,可以考虑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增加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违背受托义务的具体条款,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此外,针对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处罚对象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不涉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缺陷,《基金法》应借鉴《证券法》中的规定,增加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监管的条款,并附之以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三)减少管理人与投资者目标差异,引进约束与激励机制
为减少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目标差异,我国应将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作为主体。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中,私募基金投资者就相当于由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享有有限经营权,仅仅负有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基金经理)就相当于普通合伙人,享有控制权且负有无限责任,因此管理者运营基金在不受投资者干预同时也承受相当大的风险,基金管理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能努力工作,追求证券资产利润的最大化。在约束与激励机制方面,最简单有效的方式就是所有团队成员拥有基金的一定份额,以各自出金购买一定基金份额或者基金经理以基金份额期权激励。私募基金利益捆绑成功地激励了基金管理者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能降低道德风险。
(四)构建管理者声誉机制,完善评价体系
构建管理者的声誉机制可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创建职业经理人完整的历史记录。这是在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督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才能完成的,这样才能保证职业经理信息的公正、准确和全面。声誉是过去行为的一种反映,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为了了解经理人的声誉,就要了解其在职业生涯的行为和业绩。从另外一方面讲,对经理人构成监督压力。因此,职业经理人能预期博弈是长期重复进行的,就会重视自己的职业声誉,约束自己的行为,以期获得长期收益。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经理市场,使得职业经理人的声誉能准确无误地产生和传送,从而保证职业经理声誉的质量,这样能防止声誉机制的扭曲,有效预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问题的发生。再次,建立科学的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健全各类中介组织,如各类咨询组织、社会调查组织、信誉评估公司等。通过这些中介组织监督记录私募基金经理的行为,为现代社会机制提供信息资源。最后,建立适合职业经理人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相关社会法律环境、规章制度、正确的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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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谭艳斌(1976-),女,广西柳州人,经济学硕士,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