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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诚实信用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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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诚实信用毕业论文

目录: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论文: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要: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文章结合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重点剖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作用。 主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基本原则 正文: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是道德对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具有诚信的光荣传统,“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体现了儒家文化对诚信的重视。中国人的诚信着眼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其价值追求是人伦关系的和谐和奉行道德规则的意志坚定性,把诚信的约束力置于人们的道德生活领域。西方人重视诚信,既有道德意义,更有商品交换意义,他们着重强调诚信对人们商品交换活动的制约,要求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不欺不诈,在履行合同时不折不扣,西方把诚信的约束力放到了商品交易规则上。中国古代的诚信文化总体上没有转化为一种制度,而西方的诚信文化逐步上升为一种制度,以至于达到现今西方的整个诚信体制的健全。以德治国要求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增强公民信用意识。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说,如果没有信用、没有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发展。作为道德的基本要求,诚信仍然在潜移默化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的社会主义要求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法并举,充分发挥人们道德中固有的诚信美德,逐步建立起我国的诚信社会体系。 二、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 1、法律的诚实信用。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法律效力的层次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作为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下位法的制定必须依赖于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若上位法因形势发展进行了修改或废止,下位法应尽快作出反应,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废止,以确保国家法律的一致,以此来彰显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求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行使权力、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律的诚实信用还要求执法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而不是随心所欲,主观臆断。对违法者要无一例外地追究其责任,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认为可以作为国家法律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成为国家信用制度的第一环。 2、政府的诚实信用。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享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打造诚信政府是勤政廉政的重要环节,政府信用是否缺失是衡量公共道德水准的重要尺度,政府带头讲信用对于打造信用社会举足轻重。在很多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行政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郑重的承诺瞬间可以改变,严肃的法律可以化为笑谈,政府招商引资时随意承诺,过后背信弃义,似乎政府享有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特权。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而且损害了行政效率,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它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更是长远的信誉损失。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审议通过对打造信用政府,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或废止某一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双方互相信任,不仅政府要讲信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也必须讲信用。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同样,行政许可申请人也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或行贿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或某种利益,也不能在明知政府某一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要求保护其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1、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自罗马法以后至20世纪30年代以前,诚信原则只是在实体法上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明确地规定了这一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持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4部法律。这些法律都在总则中把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并把诚信思想贯穿于整部法律,渗透于字里行间。除了对诚实信用作出原则规定之外,部分法律还明确了违反这一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它对于打击制假、售假,维护诚信经营具有积极的意义。《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又进一步进行了肯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将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诈、恶意违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商品房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进行了制约,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也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惩罚性规定。该办法第20条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进行了肯定和采纳。 现行法律关于违反诚实信用的惩罚性规定,只是局限于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表现在打击制假售假、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几个方面,反应相对滞后,缺乏前瞻性。我个人的意见,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如,合同成立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证卷、保险、信托业活动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等,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 2、程序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20世纪30年代,因《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诉案件事实。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诚信原则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作虚假的自认,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让证人作假证,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则作了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发挥着两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起着指导作用,当事人是否抱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而行为,可以成为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个依据;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法律真空的情形下,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禁反言规则):“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75条(妨碍举证的推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些规定都是诉讼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和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都认识到诚信缺失的危害,高度重视维护各自行业的诚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诚信体制将进一步完善。

政府应坚守诚实守信原则 -------------------------------------------------------------------------------- 2004年11月23日07时45分来源:法制日报于立深 诚实守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一经做出言论或者行为,除因违法且对社会公益或第三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重大过错,否则,不得撤销或变更。如因社会公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必须撤销或变更的,应对无过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预期利益予以维护,或者补偿损失。 诚实守信原则有助于解决“朝令夕改”、“政府违法,百姓买单”、“空头支票”等问题,是塑造法治政府和信用政府的关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率先规定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制度,但不全面。之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又进一步扩大了诚实守信原则的适用范围,这在中国具有里程碑意义。诚实守信原则通常适用三种情境: 一、情势变更情境下的诚实守信原则。情势变更是指法律修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行政错误情境下的诚实守信原则。行政错误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故意违法或者重大过错,行政机关无权、越权或表意错误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行政错误情境下诚实守信的适用。例如,一些“违章建筑”,在行政规划时得到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并没有违法行为,那么,此种行政许可是否应该维持?到底是谁违法了?政府应该赔偿吗?法律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1)即使是违法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2)撤销行政许可,但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在行政错误情境下,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被维持,或者撤销后得到赔偿,表面上是与依法行政原则相对峙的,其实质是为了维护政府与公民互动关系的安定性,将政府与公民置于对等关系。 三、信用政府情境下的诚实守信原则。信用政府是指政府应该坚守自己的言行、兑现自己的承诺,出尔反尔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政治道义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诚实守信原则扩展到所有行政决定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承诺行为都必须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例如,某市公安局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条款之规定,自行制定了《110接处警工作规范》,承诺“城区出警民警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但是,案件发生时,延迟出警,就背离了诚实守信原则。 从接受诚实守信原则到建立和执行诚实守信制度需要一个过程。诚实守信原则为行政机关设定了道德义务,诚实守信制度则为行政机关设定了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义务,加大了对政府不诚实、不守信行为的约束力度。 其他金麟2006/blog/item/

诚实守信 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其中有一条叫“以诚信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这一条虽然没有列为首位,其实特别重要,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其他诸德的前提或基础。试想,热爱爱国、服务人民、尊重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遵纪守法、艰苦奋斗,这几条诚然重要,但是它们必须是真的,说了就做的;如果只是一般说说,敷衍了事,只是装装样子,那就毫无价值。这个“真”,就是诚实守信。最近我们学习方永刚,方永刚的基本经验是什么,他最感动人的地方在哪里?在我看来就是一个“真”字,真学、真信、真干,说到底,就是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的重要规范,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尤其是我们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的基本道德准则。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我们的先民就自觉不自觉地遵守着诚实守信原则,无论是在氏族部落内部,或是外部,特别强调对于上天的诚信,以便受到保佑。但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欺诈之风开始滋生蔓延,不诚信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突出出来。例如春秋战国时代,各个国家间相互勾心斗角、相互欺骗的事屡屡发生,乃至出现了“君子屡盟,乱是用长”的景况。我们所熟知的《古文观止》上的第一篇《郑伯克段于鄢》,就揭示了郑国国君在处理兄弟、母子矛盾之时,心藏奸诈,却又假惺惺地讲诚信。第二篇《周郑交质》又是论述诚信问题的,谈到郑伯与周王因为互不信任,双方交换了自己的儿子作为“人质”。可是仍然出了问题,于是人们叹息说,当时在民间,问题虽然还不像统治者之间那样严重,但背信弃义的事也屡见不鲜。例如男女夫妇之间,《诗经》里有一篇《氓》就是批判一位男子背弃了自己的爱情誓言而遗弃妻子的,诗中叹息道:“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在历史上,人们讲守信在先;但是后来明白了,不能守信原因在于其心不诚。光有许诺,甚至“人质”都不行,必须心诚、诚实才能真正守信。如果认真守信,用不着什么贵重的东西作为“质”,甚至溪边的野草、路边的野菜都可以作“质”;如果“信不由中”,再贵重的东西作“质”也没有用处。在与不诚信的思想行为的斗争中,诚信开始发展起来。其实在当时的社会生活里,特别是在普通劳动人民群众中,讲求诚实守信的一直是主流,遵守诚信原则的是多数。 几千年来,人们一直肯定并且赞扬诚实守信,歌颂诚实守信。我们的祖先一直强调要“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马难追”,为什么?因为诚实守信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要,是促使人类各种社会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的必要因素。古人讲“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就是说,从天上到地下,什么都是实实在在的,如果说假话、玩虚的,地上长不出来庄稼,工厂里生产不出来合格产品,人和人之间连最简单的关系都不能维持。因此,做人必须得实做、实干。实实在在地生产、生活,实实在在地对人、对事。忠实地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诚信是做人的基本条件、根本准则。“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为言?信之所以为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为道?”(《春秋谷梁传》) 中华民族传统的诚实守信首先表现在家庭之中,表现在父母子女之间、配偶之间、兄弟之间讲诚信,特别是外出求学、从政、经商当兵的家庭成员,必须讲诚信,以保持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和家族关系。情人之间为了忠于爱情,往往表现出动人的诚信。传说的“尾生抱柱”,一经答应爱人的邀约,在桥下见面,便忠实赴约,便是洪水袭来,也要抱住柱子蹲守在那里,生死不改。其次是在社会公共生活里,在与邻居、同乡、师友、朋友的交往中恪守诚信。许多故事歌颂着这种诚实守信,《左传》记载有季札挂剑的故事,吴国公子季札,知道朋友喜欢自己的宝剑,心里也答应送他,但是因为自己出使别国要用,无法马上给他。待到完成外交使命之时,朋友已经去世。为了信守与亡友之约,他毅然挂剑于朋友的坟上。再如《三言二拍》中记载的“范巨卿践鸡黍之约”。范巨卿答应某日某时到朋友家访问,因为忙于生计临时忘记了。为了实践自己的诺言,想到魂魄也许能“日行千里”,为了能够立即到朋友那里,不惜自杀以践约。 再有,就是在职业生活上,中国人民一直强调并且遵守诚实守信,信守承诺的精神,出现了许许多多动人故事。 例如官吏讲诚实守信,坚守自己的职务责任。“晋董狐书法不隐”,讲的是晋国的史官董狐,在书写晋国历史时,不顾赵宣子位高权大,坚持写上赵宣子?⒔?灵公。受到孔子的赞扬。“齐南史冒死执简”也讲到齐国的史官兄弟三人,不怕当权者崔杼的杀戮,坚持写出“崔杼弑其君”的事实。 医生遵守诚信,以诚信对待患者。唐代的医者宋清,不管病人有钱无钱,都看病给药。有些远方的患者打白条,也不在乎。对于贫困患者的欠条,从不催还,经常一烧了之。他说,“清之取利远,远故大。”这样做“不害清之为富”,(《柳河东集?宋清传》) 商人、工匠以诚信对待自己的工作和顾客。吴县人,“蔡勉旃(?U)坚还亡友财”。死去的朋友留下千金,“卷在心,不在纸,而翁知我,故不语郎君。”(《清稗类钞》) 从国家民族来说,中国历代当政者都知道“信为政基”。首先必须取得国民的信任和支持,孔子说,一个国家宁可“去兵、去食”,也不能无信,“民无信不立。”一旦失去了诚信,国将不国。另外,在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也要讲诚信,一旦签订了协定及和约,就要信守。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四边又有多个国家为邻,国家和民族之间关系相当复杂,几千年来中国人民处理在这些关系时,一向强调道义,信守“言必信,行必果”的原则。 诚实守信不仅是对于个人的生活,具有重大作用,一个讲诚信的人,会得到他人的信任和支持,这是人生中不可须臾离开的。对于一个社会或国家来说,它是维持正常运转、稳定秩序的基石。在和平时期,对于维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发挥巨大作用,在战争时期,特别是革命战争时期,也能够发挥团结群众、战胜敌人的重要作用。例如方志敏、杨靖宇、江姐、刘胡兰,董存瑞,建国以来的雷锋、焦裕禄、王进喜等等。我们的革命家和革命战士,都是诚实守信的人。他们对于革命组织和人民群众的事业无限忠诚,恪尽职守,信守诺言;对于和革命同志和人民群众诚实守信。这些都保障了我们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以及尔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 总之,从中国的历史看,诚实守信这一美德,稳定了客观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秩序,保障了我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对于中华民族的生存和繁荣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值得我们传承。 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守信尤为重要 提倡诚实守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当前我们国内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人们正经历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发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尤为重要。 市场经济必须恪守诚信,因为这是一种千百万个相对独立的主体之间自觉自愿进行的交易活动,它必须依靠着各个主体之间信守契约,必须依赖一个有着诚信的秩序市场。处于这种环境下的人,虽然摆脱,或者淡化了原有的天然的各种社会关系,而以自由平等的身份与更多的人进行交往,但是,诚实守信已经成为维持市场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诚信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是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是自觉地尊重维护社会和他人的正当利益,自觉地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乃是诚信经济。 面对着我国当前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我们应当具有什么样的伦理道德、精神素质、思想作风,这是对我们能不能夺取胜利,顺利前进的考验。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党一直关注着党的干部队伍、广大党员,以及全国人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所以一再提出并且强调诚实守信建设。 发扬传统诚实守信的民族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当前,全国人民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努力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贯彻胡锦涛同志所提出的“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号召,我们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必须要走在前头,要对人民负责,坚持原则。然而怎样才能提高认识并且贯彻执行诚实守信原则呢? 在我们看来,这里首先要提高对于诚实守信的认识。什么叫做诚实守信?简单地说,就是对人对事全心全意,不掺虚假,口心如一、言行一致。但是我们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的诚实守信,不能停留在这样朴素的、世俗的水平上,要把它同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指导、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结合起来,也就是要上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要认识到,“诚信”从来都是和“义”联系在一起的,古人说“信近于义”,现代人们也常说“信义”。这就是说,诚信是有层次的,我们要讲的诚实守信必须是符合“道义”的“大信”。至于那些只管盲目地诚信而不??大义的,其实只不过是“小信”,并不特别高尚。譬如,为了某小集团私利的哥们义气,那种诚信也可以不讲,孔子说那种枸枸于个人私利的诚信者,不过是“?n?n者,小人也”。医生为了病人的健康而安慰病人,可以说假话隐瞒病情;被逮捕的战士,可以欺骗敌人说“不知道”。这表面看来似乎不符合诚实守信,可是从更根本的立场上,这正是更大的诚实守信,是对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诚信。对于我们的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来说,诚实守信乃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践行诚实守信就要学习全世界人民诚实守信的优秀文化,特别是中国传统民族精神中关于诚实守信的优秀成分,努力学习革命战争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先进人物、道德榜样,如大庆工人“三老四严”,努力增强我们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焕发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提升自己的诚信水平,修养提升自己的品德。做到对人诚,对党诚,对已诚。一心为党为民,心胸坦荡、无愧于心,经过不断地锻炼和磨练,最后攀到“慎独”的境界。 要做到诚实守信,也需要人们懂得唯物辩证法,正确处理义利关系。唯物史观告诉我们,守信的关键在于心诚,而心诚的关键又在于正确对待义利关系,亦即人们经常遇到的局部与全局利益、暂时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值得深思的是,这次在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中,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把诚实守信与“见利忘义”相对应,而不是我们想像的那样与“背信弃义”相对立,这里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里所说的“利”,一般来说是指个人或小团体的局部和暂时利益。什么是“义”呢?无非就是千百万人民群众的长远根本利益。胡锦涛同志的这条指示,不但指出人们不能诚实守信的根本原因,乃是因为“利”的干扰;更指出了解决不讲诚信的根本道路,就是要正确认识并且处理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不能见利忘义。做到这一点很难,但是又不难,古人尚且懂得,“一身之利无谋也,而利天下者则谋之。一时之利无谋也。而利万世者则谋之”。(胡宏《知言?纷华》)我们更应当发扬集体主义精神,更加自觉地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当二者之间发生矛盾时,要从个人的狭小天地里走出来,克制并且摆脱个人的暂时利益的引诱和?C扰,坚定地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牢记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坚持“义以为上”,“以义制利”,最后达到“以义为利”。要说老实话,做老实人,办老实事。毛泽东、刘少奇同志都说过,不老实的人,必定吃亏;老实人不会吃亏。无数实践都证明了这是个真理。 另外,提高人们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平,养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还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包括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等等,建立健全各种运行机制,加强外部约束。例如在经济上就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体系,机关、单位、学校也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人们的经济交往、纳税、违纪等信用情况。奖励诚实守信者,惩罚背信弃义者。 诚实守信的道德建设将是长期的、艰巨的,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坚定不移地做下去,日积月累,持之以恒,我们肯定会取得胜利,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一定会越来越光大起来,因为它合乎事物发展的规律,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

关于诚实守信毕业论文

大学生诚信教育 “艰苦创业、开拓创新、自强不息、诚实守信”的传统精神,陪伴着我们走过四十多年的风风雨雨。它是职师莘莘学子的力量源泉,是当代优秀大学生的一面旗帜,是一种永恒的追求。但在这个蔚蓝的天空下,我们还要执著地呼唤一种传统的精神,也是一种时代的精神,那就是--诚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千百年来,它伴随着一代一代的中国人走过沧海桑田,经历雪霜磨砺,最终沉淀为民族的精髓。“人若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和起码的道德修养。为人以诚,待人以信,不但是人的内在品质和精神要求,也应该是社会的规范。今天,诚信已经是社会生活对人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一个人获得社会认可的前提条件。诚信需要一种自觉,而最应该具有此种自觉诚信观的就应该是校园中的大学生,因为我们是时代最敏感的一分子,同时也是感知时代要求最强烈的精英,我们不但应该树立和形成自身的诚信,也应该成为诚信最有力的宣传者。 当代大学生,在接受着系统的道德教育的同时,也面临着社会巨大的变迁,经受着各种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冲击。大学生诚信现亦面临危机。一些学校发现,有部分大学生为走捷径不惜弄虚作假,连需要亲身体验的社会调查报告都东摘西抄,甚至到网上下载一篇,交帐了事,这已成为大学生中也是公开的秘密。这个问题确实令人担忧,试想,大学生是未来的国家栋梁,如果读书期间就缺乏诚信的态度,将来踏上社会,如何以诚待人?诚信的风气,又如何推而广之?考试作弊,是大学学生和老师心头永远的痛。考试作弊者是虚伪的,虚伪的背后不乏愚昧。虽然也有一颗向往荣誉的心,但是,透过作弊本身我们发现的却是被“分数、名誉”扭曲了的心,是被混杂了虚荣、懒惰等因素迷惑的表现,归根到底是丢失了诚信的心。尽管丢了诚信不痛不痒,但由于缺失了诚信而愈发执迷不悟的心却会依赖于这种虚假,自古“假做真时真亦假”,假的真了一时但绝不会长久,那卷面的分数也许会换来某些荣誉和名利,但由此而丧失的宝贵的真诚和做人的尊严,却绝不是一句“后悔”就能挽救得了的。 那么,如何解决大学生中存在的诚信问题?专家认为,大学生是目前最有希望的群体,学生可塑性很大,不能消极等待社会信用状况的好转,应该主动出击,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影响并力求改变现有的状态。比如,对于不诚信者,不仅要使之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要在行为上受到惩罚。通过这些办法,让每个学生都认识到,诚信是进入社会的通行证,那他自然就会去注意这些问题。不要期望通过诚信教育,学生马上就能变得诚实起来,只要社会上存在着不诚信仍能使人获利的状况,学生就不可能真正变得诚实起来。诚信教育要取得效果,离不开社会评价机制的健全、教育制度的完善、用人制度要健全。诚信已不再是一种华而不实的口号,而是一种实在的行为。莘莘学子身处这座美丽家园,沐浴在诚信的阳光之中,必定会茁壮成长。 诚信是人类社会共有的一项根本性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是我国自古以来尊奉的道德原则和立身治国之本,也是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司法、教育等活动中的一条重要原则。陶行知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一个社会能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素质和诚信意识。而构建和谐社会最主要的一点是需要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和宽容,这种信任和宽容,主要依赖于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具有诚实信用之态度,与人为善之情感,也就是诚信美德。 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急功近利、只重结果不看过程的错误观念的影响,“诚信”意识在人们头脑中渐渐淡漠了,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日渐抬头,不规范、不合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曾经错误地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可以不择手段。这些错误和片面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诚信教育的建立,“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这一社会公害倘若继续扩大,不仅会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危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而且会引发人们对他人、对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规范、对国家和政府乃至对执政党的信任危机,使个人丧失人格,使法律丧失威严,使道德丧失魅力,使政府丧失民心。诚信问题已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目前,绝大多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和招聘过程中,都本着诚信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但也有一小部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出现了种种不诚信行为。这种失信现象的产生,不仅损害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正常的就业秩序,而且也制约了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诚信教育关注人的完整性与生活的完整性,维护学生的现实生活的权利,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道德创造的丰富性。这是诚信教育以人为本的真正内涵。为此,诚信教育要创造出有利于个体道德发展的合乎人性的环境,以宽容、健康、快乐、向善的精神开展诚信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强化诚信教育,人人都必须从诚信做起。诚信教育,既是立人之本,而最终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本。 当今中国社会,诚信美德却在退化,诚信教育脱离社会生活实际,缺少针对性、现实性,影响了诚信教育的实效性,一方面,诚信教育内容重复,重规范、轻学生的实际认知,远离学生实际生活,往往把理想的当做现实的,把主观想象的内容当做客观存在,把目标当起点,急功近利,简单地进行道德规范的灌输。另一方面,对教育对象的批判和反思能力的培养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诚信教育的内容基本上是以绝对真理的形式呈现出来的,阻碍了学生的价值批判能力和创造性人格的培养。 首先,铸造诚信社会风尚,应从娃娃抓起,从青少年抓起。诚信友爱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立身之本,是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学校生存、发展和提高办学品位的需要。青少年是社会中最有朝气、最具有创新精神、最易接受新鲜事物的群体,是国家的未来。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有希望则国就有希望。现在的青少年若干年后将走向社会,他们的信用意识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我们民族的生存状态。当代学生应该立志以振兴中华为己任,而诚信乃是立志的基础,无诚信则无以立志,即使立志也是空话。青少年求识欲强,可塑性强,是进行诚信教育的好时机,而且,这一时期培育起来的诚信,比较牢固,好坚持,不易蜕变,因而,我们的诚信教育必须从我们的小学生抓起,将学生的诚信教育进行到底。 其次,学校作为学生诚信教育的主阵地,要以开展诚信教育为抓手,要将诚信教育要与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美德中有关诚信内容的格言、楷模、典故、故事等,通过诵读、故事会、表演等形式,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活动中,使学生感受、体会诚信是做人的根本。还要将诚信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抓住时机,结合教学内容,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质,教会学生做人,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以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对道德教育的新要求。 再次,教师的言传和身教是培养学生诚信品质的两条重要途径。从道德教育这个角度来说,身教的功效大大超过言传。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中小学教职员工要带头讲诚信,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为人师表、身体力行、有诺必践,以教师高尚的品行、人格的魅力、诚信的作风取信于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提高公信力,做诚信的表率。同时,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各项制度建设,将诚实守信落实到全体教师的教育行为上,通过奖惩机制,促进教师做到诚信治教,诚信修己,诚信育人,并通过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去影响学生,增强诚信教育的实效性。 最后,诚信教育走向社区、进入家庭。诚信教育要取得实效,仅仅停留在学校教育是不够的,要通过多种活动形式,将学校诚信教育与社会道德和家庭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孩子的心灵本是一张洁白的纸,纯真无邪。现如今孩子诚信缺失,这固然与学校教育的不到位、与社会大环境的污染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家庭教育,家长对孩子的诚信教育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的终身老师,家庭则是孩子受教育的重要课堂。社区是中小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对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要主动与家庭、社区紧密配合,扩大学校教育对社会和家庭的影响,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充分认识诚信对学生成长的重要性,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学校共同抓好诚信教育,促进学生诚信素养的提高。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诚信友爱。共铸一个诚信社会应该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每个人做起,只要我们坚持诚信原则,弘扬诚信精神,勇于面对并努力克服存在的诚信问题,充分发挥大学生的先锋带头作用,就一定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历史的发展终将证明:诚信是诚信者的通行证,虚假是虚假者的墓志铭。让我们每个公民都拥有一张‘诚信’名片。”

先做人后做事,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底线。

【篇一】关于诚信的议论文600字

拥有诚信,一根小小的火柴可以燃亮一片心空,拥有诚信,一朵小小的可以飞溅起整个海洋,拥有诚信,就像雄鹰拥有了锐眼,只有内心注满诚信,别人才会容纳你,生活也会更美好。

有一个在德国留学的中国学生,毕业时成绩优异,但在德国四处求职时,却被很多大公司拒绝,当他选了一家小公司求职时,没想到仍被拒绝,德国人给他一份记录,记录他乘公共汽车时,曾被抓到了三次逃票,讲述这件事的一位知名学者说,德国抽查逃票一般被查到的机率是万分之三,这位高材生被抓到三次,在严谨的德国人眼里是不可饶恕的,诚信是人之本,拥有诚信,才有更多的机会留给你。

一家大公司的总裁,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记者问他,成功的秘诀是什么?他只回答两个字“诚信”。一个人在三毛两角的蝇头小利上都靠不住,你还能指望在别的事情上可以依赖他吗?他的话通过无线电波传到世界各地。可见诚信是人生的底线,也是一切成功之本,拥有诚信,才能让让世界更美丽。

正因为有了一诺千金的豪情,才奏出了易水送别之歌;诚信是侠客永恒的旋律,正因为有了还是山盟的执著,才唱出了化蝶共舞之歌,诚信成为缠绵的绝唱;正因为有了为民富国强的信念,才弹出了崇洁尚廉之歌。

将诚信虔诚的放在心中,与心灵签一份契约。

【篇二】关于诚信的议论文600字

生活如酒,或芳香,或浓烈,或馥郁,因为诚实,它变得醇厚。

生活如歌,或高昂,或悲戚,或低沉,因为守信,它变得悦耳。

生活如画,或明丽,或黯淡,或素雅,因为诚信,它变得美丽。

生活如书,书中的字要我们用诚信认真去写,我们的生活要我们用诚信去呵护。

我们都渴求理解,我们都高呼理解万岁。我们都在抱怨这世界上为什么没有人真正懂我,殊不知,我们忽略了一个很大的问题,理解需要有诚信做后盾。如果一个人总是说谎,抑或他从未履行过他的诺言,那么他会得到别人的理解吗?当然不会。没有真诚的感情支撑那一片友情的天空,去耕耘那一抹理解的沃土,我们的生活怎么会美丽多彩?

丢掉了诚信就等于丢掉了人性中的闪光点,丢掉了可以搭筑人与人感情桥梁的基石。打碎花瓶敢于承认错误的列宁成为俄国革命的伟大领袖;打碎别人玻璃诚实地承认并保证归还父亲赔偿玻璃钱的里根成了美国伟大的总统;海尔因为它的信誉而使产品畅销全国乃至世界。环顾四邻,随处可见信誉第一的招牌。诸多事例我们不难看出诚信的重要作用。因为诚信,生活中少了欺诈多了理解;因为诚信,生活中多了笑容少了仇视;因为诚信,生活中多了友善少了漠然。

漫漫人生旅途,需要我们一步一步走好,沿途采摘成功的浆果或是遭遇失意的荆棘都莫忘了诚信。许多年后,当我们觉得真的达不到理解万岁的时候,我们会蓦然发现原来那如嫩芽般绽放在枝头的诚信更值得珍惜。

诚信不意味着傻气,它意味着我们愿意用一颗真诚的心来对待生活。让我们用自己的手,将人生这部大书写好,让我们以诚信作催化剂、作五线谱、做调色板,使我们生活的酒更醇,歌更好,画更美。

【篇三】关于诚信的议论文600字

那是星期五的下午,虽然已经4点半了,但天气还是格外炎热。我放学后,就和一同乘公交车的王婉婷来到校门口的便利店买一瓶冰饮解渴。可正当我左挑右选,犹豫不决的时候,王婉婷催促道:“快点儿,我可要走了!”我也不管三七二十一,随便从冰箱里拿出一瓶就走人。突然,我停下脚步,想道:咦?好像忘了一个步骤,是什么呢?算了吧,也许是天气太热,让我有些疑神疑鬼吧。接着,就把这事儿抛在脑后,连蹦带跳地和王婉婷一起走向公交站台。

“叮叮咚咚叮叮”奇怪,怎么我一跑起步,耳边就会传来一声声硬币互相碰撞的响声?“会不会是小朋友在玩硬币呢?”我猜想道。我下意识地摸了摸口袋,呀,居然有三元钱躺在了里面!怪不得我觉得少了一个步骤,原来是忘了付钱。我的心里顿时犹如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忐忑不安,浑身上下出冷汗。见我这副模样,一旁的王婉婷开玩笑地说:“哟,干了什么亏心事呀,这么紧张!”听了这话,我的脸一下子红到了耳根,像是个大番茄似的,心里也“咚咚”地打起了小鼓。

我想:“还是回去付钱吧!不然怎么对得起这胸前的红领巾啊!再仔细想想,平日里那个柜台阿姨很是精明的,可今天我拿饮料走的时候,她也只是对我笑笑,是出于对我的信任,她才认为我付过钱的想到这儿,我又跑回了便利店,将钱补给了柜台阿姨,阿姨直夸我懂事儿呢!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诚信为人之本。”只有背好诚信的行囊,人生路上的步履才会更加平稳,足音才会更加坚定!

【篇四】关于诚信的议论文600字

带着满心的期待,用比平时快一倍的速度到达了目的地。当我把那只握着五十元的手松开时,却发现那绿油油的钞票早已无影无踪。我的五十元跑到哪里去了?这可怎么办啊?我心里十分着急,赶紧四下寻找起来。

这时,一位衣衫褴褛的乞丐向我走来。我想:他要干什么?难道想向我要钱?要是平时我肯定会拿点钱给他的,可现在我自己的钱还没找到,怎么会给他钱呢?这个“不识趣”的乞丐不合时宜的出现,让我感到十分的厌恶。

可他接下来的举动,却完全出乎我的意料。

他径直走到我面前,并没有开口向我要钱,而是把手伸到了我面前。我定睛一看,这不就是我丢的五十元吗?我拿起钱向他说了声谢谢,然而乞丐并没有说什么,而是回到了自己的位置上继续乞讨。

我心中十分的感动,他那样贫穷的乞丐捡到我的钱居然还能还给我,而不是自己留着,他这种拾金不昧的精神,真令人敬佩。

我打开对折的五十元,仿佛看到了一颗爱心,里面装满阳光,装满善良。

但是我并没有拿着这失而复得的五十元去买同学录,而是把这钱交给了乞丐,因为一位乞丐都能把小男孩丢失的钱还给他,为什么我就不能把这钱去给一个比我更需要的人呢?

把钱交给乞丐后,我十分的高兴,心里甜滋滋的回到家中,并向妈妈说了这件事。她不仅没有说我,还夸了我,又给了我五十元让我去买同学录。

夜静了,知了也不鸣叫了,可是我还是睡不着觉,我还在想着今天的事。这件事令我成长了,也让我懂得了,做人要讲诚信,如果捡到别人的东西不要据为己有,要尽快找到失主还给他。

【篇五】关于诚信的议论文600字

去年的一天,骄阳似火,地上的石子都好像要晒化了。我走在回家的路上,直感觉身体像是被火包围着,脸上的汗不住地往下流。忽然,我想起了家里美味的雪糕,心里顿时觉得清凉清凉的,口水也不由自主地流了下来。可是我这几天感冒,妈妈不让我吃冷饮,这可怎么办呢?可又一想,天那么热,吃一支雪糕没什么大不了的,何况妈妈中午不回来,我吃一支,没啥问题的。神不知,鬼不觉。想到这里,我已经到家了。

晚上,妈妈回来了,对我问长问短。我心中有鬼,不敢看妈妈的眼睛,赶紧溜到了自己的房间。坐在学习桌旁,我只觉脸发烫,又想起了《狼来了》的故事,心里很惭愧。最后,我终于鼓起勇气,来到了妈妈面前。我把事情原原本本地告诉了妈妈,妈妈没有怪我,只是语重心长地对我说:“孩子,火心要空,人心要实,你要记住,诚信最珍贵。”

妈妈的话虽然不长,但是给了我做人的方向,我会永远记住:“诚信最珍贵”。

写作思路:可以通过列举古代名人的真实事例进行论证,以此来说明诚信对于个人以及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和意义等等。

正文:

泱泱古国,悠悠华夏。五千年的历史轨迹,五千年的文化传承。五千年的风霜雨雪没有将龙的传人的那些优良传统埋没,而是历久弥新,薪尽火传,古人推崇诚信者,今人厚爱诚信者,历史选择诚信者。

孔曰成仁,孟曰取义。仁者,发乎礼,义者,发乎情,止乎心,正乎身。在儒家看来,行仁施义的先决条件为内心的向善,所谓勤心诚意者也。心中信守诚信,方能宁静安心,进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行义者亦应以诚信为本。义之所存,诚信存之也,读《大学》《中庸》,一字以蔽之,诚也,诚包罗万象,诚信是它的具体体现。

在滚滚而来,浩荡而去的历史长河中,涌现出的诚信者比比皆是,荆轲于“风萧萧兮易水寒”中作别太子丹,壮士一去,只为报知遇之恩,虽蹈死地亦无怨无悔。伍子胥逃离楚国,得吴王重用,答应替他报仇,从此伍子胥尽心辅佐,纵然之后受猜忌可仍然不改忠心。

陶朱公荡舟西湖之上,得以“千金散尽还复来”的秘诀便是诚信经商,后世徽商,晋商皆履行了这一原则,才有了商行的繁荣昌盛。

诚信在心,将诚信发挥在经商致富中,可以家财万贯;将诚信延伸到安身立命上,可以后世传颂;将诚信拓展到八荒六合,四海之内,则可万民归心,顺天地阴阳、法四季轮回,运之则五岳震荡,百川奔涌,诸侯朝服,天下匡正。

屈原被发行呤泽畔时,叹“举世皆浊而我独清,众人皆醉而我独醒”,他愤恨那些“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他忠君恋阙,心系国家,屈子一跃,一河碧水为之激荡,千载令名不朽。

刘邦入守关中,之所以可以深得民心,在于履行约法三章,秋毫无犯,刘备跨有荆益,保其岩阻之碍,与邻国交好,于内则治民,诚信于民,是以三分天下;李世民深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他对百姓有诚信,天下人拥他之王,他便要对万千黎民百姓谋福祉,是以创造了“贞观之治”?凡此种种,皆言诚信为人立身之本,天道酬诚信。

在当今社会,诚信真的不重要了?

20xx年中秋节前夕,“冠生园”用一年前的'发霉馅制作的月饼。一夜之间,“南京冠生园”成了假冒伪劣、坑骗百姓的代名词。人们看见“冠生园”如同见着了瘟疫,商家看

见“冠生园”如同见着了恶魔。只要是标有“南京冠生园”商标的产品,一律滞销。2015年4月,南京冠生园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冠生园“陈陷事件”欺骗了广大人民,危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违背了经济生活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最终受到市场的惩罚,它也得到了诚信赠予它的一份特殊的“礼物”。

想起大楚王陈胜,他发了家,却忘记了当年“苟富贵,勿相忘”的诺言,最终被部下卖掉了人头。他抛弃“诚信”,“诚信”也要了他的命。

历史上终因背信弃义而身败名裂,甚至泱及生命的实例太多,也让我们拥有了一个让人产生无边遐想的浩瀚海洋。扪心自问,诚信真的不重要了?

我欣赏“诚信”,热爱“诚信”,认为唯有诚信是最经得起时间的磨砺的。“健康”随着时间毁坏;“美貌”随着时光枯萎;“金钱”因光阴而耗尽,“荣誉”随着历史而尘封。只有“诚信”如一杯醇酒,年代越久,则酒香愈纯,愈浓,意味绵长。

我最喜欢回家的感觉,因为我可以躺在舒适的床上,放松全身,然后坦开心胸,诚实地说出“我好累!”诚实让我放松,让我与人相处更为亲密,更为融洽。

“一片诚信,一腔热血,一片拿云心事。”“一曲诚信,一阕高歌,一剑笑着风云。”“曾子杀猪教子”可谓是老生常谈了,但“诚信”的光芒却历经千年不衰,它告诫我们这些欲与“诚信”永别的人,信誉是立业之本,也是立人这本。诚信是中华民族之魂,切不可在我们这一代丧失民族魂。从小事做起,本着诚信守则,真心对待友人,做诚信的范畴,。诚信者,人人敬重。

如果我是那位年轻人,如果艄公再次让我舍弃行囊,我会不假思索地说出:“就让我随‘诚信’一同沉入这汪洋大海吧!

传承民族的美好品质,将诚信贯穿在身心中,用诚信指导我们为人处事,则人生得以绚烂,事业得以辉煌!

谨记,天道酬诚信,诚信伴我一路前行。

毕业论文诚信声明写法

1、什么是毕业论文声明版权声明就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创作或获得许可作品权利的一种口头或书面主张,一般包括权利归属、作品使用许可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如平时看电影时前面会有一个“警告”的片断,其实就是版权声明;版权声明用得比较普遍的领域是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在论文的文首就有“论文版权声明”。2、毕业论文声明怎么写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术堂提供更多论文知识)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

转眼间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论文是大学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有准备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如何把毕业论文做到重点突出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人郑重承诺:本篇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与内容不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不存在篡改、伪造实验数据,如有违规行为发生,我接受学校相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 专业 年级

签 名:

年 月 日

1、本人郑重地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完成的'。

2、本人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参考资料均加以注释和说明。

3、 本人承诺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研究内容过程中没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伪造相关数据等行为。

4、 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对侵犯任何方面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班级 学号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郑重承诺和声明:

1、在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过程中遵守《四川文理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川文理〔2013〕54号),恪守学术规范和道德,毕业论文(设计)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2、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不篡改他人研究数据,不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引用他人的观点和参考资料时应予以注释和说明。

3、如有违规行为发生,我愿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的消极后果。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1、本人在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过程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2、论文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文中所有引用他人观点、材料、数据、图表均已注释说明来源;

3、论文无抄袭、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和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的情况;

4、本人知道学校对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可能导致开除学籍、取消学士学位资格或注销并被追回已发放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严重后果;

5、若在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评比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 》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校长:

声明有的是学校中带有的,就在封面下面一点

你问的基本也是我发论文的心声了!我当初也是评中职论文,找了好多发现骗子什么的真不少,动不动就要押金啥的,没有一点保障。后来我是通过淘宝找的国淘论文写作,在第三方上交易安全多了,需要的话可以去找下哦! 一般说来,篇幅较长的毕业论文,都没有分标题。设置分标题的论文,因其内容的层次较多,整个理论体系较庞大、复杂,故通常设目录。设置目录的目的主要是:1.使读者能够在阅读该论文之前对全文的内容、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读者决定是读还是不读,是精读还是略读等。2.为读者选读论文中的某个分论点时提供方便。长篇论文,除中心论点外,还有许多分论点。当读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某个分论点时,就可以依靠目录而节省时间。目录一般放置在论文正文的前面,因而是论文的导读图。要使目录真正起到导读图的作用,必须注重:1.准确。目录必须与全文的纲目相一致。也就是说,本文的标题、分标题与目录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2.清楚无误。目录应逐一标注该行目录在正文中的页码。标注页码必须清楚无误。3.完整。目录既然是论文的导读图,因而必然要求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要求文章的各项内容,都应在目录中反映出来,不得遗漏。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论缔约过失责任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毕业论文课题

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选题方向供您参考:

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

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2、 对世义务研究

3、 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

4、 论国家自卫权在保护海外侨民中的适用

5、 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问题研究

6、 国际法视域下南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 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探究

8、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9、 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探求

10、 国际法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研究

11、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由克里米亚及苏格兰公投探析民族分离主义

12、 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3、 国际社会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14、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

15、 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评析

16、 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17、 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18、 《国际法和政策视域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事安全》的翻译实践 报告

19、 论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实现

20、 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协调

21、 国际法上保护责任研究

22、 国际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学分析

23、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24、 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25、 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

26、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27、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28、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9、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30、 论国籍争议解决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31、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32、 国际法视野下的劳工保护与反就业歧视

33、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思考

34、 论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35、 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6、 论国际法对化学武器的规制

37、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38、 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实证研究

39、 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研究

40、 周鲠生学术思想探析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 劳动合同 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4、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

5、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6、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9、《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0、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11、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

12、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13、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4、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研究

15、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16、国际商事合同统一路径研究

17、新中国合同法的制定与完善之

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9、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研究

2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面临的问题研究

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22、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研究

23、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

24、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25、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保护

26、《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

27、《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28、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

29、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0、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31、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研究

32、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旅游饭店劳动关系研究

33、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

34、新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分析及其对企业员工激励的影响研究

35、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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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我也是法律本科毕业的,自己有一份,网上绝对找不到第二份,只可惜你给的份太少了。我的是浙大的,发给你肯定能过关。

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诈骗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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