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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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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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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毕业论文平等原则题目

A                                            论数罪并罚

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制度具有数罪特征、时间特征、原则特征这三个主要特征。实行数罪并罚是罪刑相适应的要求;是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的要求;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折衷原则。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司法实践,以及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一、数罪并罚的含义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一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的特征:

(一)数罪特征,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二) 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

(三)原则特征,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对数罪所采取的并罚方法,在刑法颁布之前及颁布之初,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采取“估堆”的方法,即只对各罪分别定罪,并不对数罪分别量刑,只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笼统也量刑。1951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问题的批复》中曾指出:“法院审判一被告犯数罪时应如何判处罪刑的问题……原则是仍应先就各个犯罪分别宣告其所处之刑罚,再宣告其执行之刑罚。”但是,这一《批复》也为“估堆”方法提供了权威性的依据。该《批复》第二项认为:“现在有某些法院的判决,在事实项下虽认定数个犯罪,在主文内只宣告一个刑罚,亦可认为系简略形式,可以允许。”事实证明,数罪并罚中的“估堆”量刑方法既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也不能保证办案质量,判决不当难以被发现,即使发现了也不便于纠正,因而是不可取的。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数罪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死缓),也同样应该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198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2年执行,下同)的案件……如果不分别量刑,就看不出对每一个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会给上级法院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造成困难……今后对被告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意义

一人犯数罪,古已有之。对于犯数罪的如何处罚,历代法律也多有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没有颁布系统的、法典性的刑事法律,解决数罪并罚问题只能靠一些单行的法规和司法解释。由于立法不明确,诸多问题缺乏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实际操作困难重重,随意性很大,不少问题的解决方法既不统一,也不科学。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以后,对数罪并罚的原则和不同情况的数罪具体并罚的方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而为人民法院正确解决数罪的并罚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具体讲,对数罪实行并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数罪的人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社会谴责。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罚,体现了从重的精神,即使在数罪中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分别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会对犯数罪谴责的严厉程度大于犯一罪的。

(二)是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的必然要求。马克思指出:“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犯了罪而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者犯了数罪与犯了一罪在惩罚上没有区别,就不可能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不可能建立。因此,有罪必罚、一罪一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被广泛承认。遵循这一原则,就必须数罪并罚。

(三)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犯罪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否定,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否定之否定,通过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对犯一罪的人与对犯数罪的人在处罚上不作区别,既不能实现遏制犯罪的目的,导致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与犯罪人因犯罪所受的惩罚明显失衡,也不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的种类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

(1)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2)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鉴于上述并罚、吸收、限制加重这三种原则各有得失、难以概全,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单纯采用某一种原则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的原则。

四、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现行刑法采取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对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或程度所决定的。

(一)数罪中有一罚被判处死刑或者先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即数罪中有一罪或几个罪被判处死刑的,不论其他罪被判处何种较轻的主刑,只执行死刑,不再执行其他较轻的主刑;数罪中有一罪或几个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也不论其他罪被判处何种较轻的主刑,只执行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较轻的主刑。这是因为,死刑是以剥夺受刑人的生命为内容的刑罚,生命既不存在,其他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内容的较轻的主刑就失去了继续执行的可能。无期徒刑是以剥夺受刑人的终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不能先执行较轻的主刑,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然后再来执行无期徒刑。就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真正在监狱服刑终身的只有极少数。绝大多数无期徒刑犯均能通过减刑等途径而获得提前释放。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在无期徒刑执行以后,再执行数罪中其他罪被判处的无期刑或较轻的主刑。但是,法院在决定对无期徒刑犯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大小时,罪犯是否被数罪并罚以及被无期徒刑所吸收的主刑情况,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数罪中判处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能否“升格”决定执行死刑?对此,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肯定说认为,在一人所犯的数罪中判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时,尽管每一种罪独立地看,都不够判处死刑,但判几个无期徒刑本身就说明该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可以将他所犯的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一个死刑,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折衷说认为,一般说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升格执行死刑。但是,如果一人所犯的两罪中,其中之一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倘若他只犯这一罪,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况,而事实上他又犯了另一罪,并且分别看来都应当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审判人员便可以根据整个案件的情况,对其中一个挂死刑的罪判处死刑,然后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死刑。否定说认为,死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虽然只相差一格,但存在死与生本质上的区别。同时,上述主张不适当地扩大了死刑适用的范围,与我国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相违前。有的学者明确指出:“由于各种刑罚的性质不同,执行的方法不同,因此,适用同种数刑并罚时……不能把数个无期徒刑合并后升格为死刑,而只能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二)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所谓“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只能在数罪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限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二是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谓“加重”,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低于数刑中的最高刑,而必须在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二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其最高限度可以超过某种刑罚正常的法定最高限度。例如,根据刑法第45条的规定,在犯一罪的情况下,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为15年,而在数罪并罚情况下,其最高期限则为20年。

(三)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仍须执行。

附加刑具体执行的时间,因附加刑的性质不同而不同:被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可以在主刑执行之前或执行过程中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管制的,与主刑同时执行;主刑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在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以后执行。对于主刑已经执行完毕,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根据犯罪人实施数罪或司法机关发现数罪时间的不同,数罪可以分为若干不同的情况。对于不同情况的数罪,并罚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依照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7条和第86条的规定,对不于不同情况的数罪,应分别采取以下方法并罚: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的,这是数罪并罚的基本形式。其基本特征是:(1)一人犯有数罪;(2)所犯数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且已被发现的;(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我们上节所述的原则,决定犯罪人应执行的刑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判之罪的并罚

“漏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在对其他罪作出判决时未被发现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包括同种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新发现之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六、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完善

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中,数罪并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这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全面规定这一制度的法典,它为一人犯数罪时的合并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历经十余年的实际施行,立法规定中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并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的实际运用。令人遗憾的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除删除1979年刑法中个别多余字句处,数罪并罚制度并未得到实质性的完善。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罪质

并罚的前提条例是一人犯有数罪。在现实中,一人所犯数罪既有同种数罪,也有异种数罪。区别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的罪质是否相同。相同的为同种数罪,反之是异种数罪。1979年刑法对数罪并罚中判决宣告以前一个所犯数罪的种类未作限制,由此引发出理论界关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应否按照1979年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进行并罚的讨论。经过长时期的激烈争论,现已趋于达成一致意见,即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有同种数罪的不必并罚,只作为一罪从重处罚。这是因为:(1)从以往的刑事立法看,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犯贪污罪“屡犯不改者”,“得从重或加重处罚。”同条第2款规定:“因贪污而兼犯他种罪者,合并处罚。”(2)从现行刑事立法看,现行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了较为宽广的法定刑幅度,这为对犯同种数罪按一罪从重处罚提供了可能。有的同志提出,对于刑法只规定一个法定刑幅度的同种数罪应当采用并罚,否则便会轻纵罪犯。这种主张难以成立。在实际生活中,一人数次实施一种危害行为,如果合并处理可能构成犯罪,分别处理则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刑并不鲜见。同时,根据法定刑来反推定罪也违反了先定罪后量刑的刑法原则。(3)从罪刑相当的原则看,刑法规定法最高刑的标准是某一犯罪可能造成的最大的危害社会程度,同时酌情考虑了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在实际生活中,一人数次犯一罪的严重程度并非绝对大于一人犯一罪的严重程度,更不会超过该罪法定最高刑允许的范围,而且即使超过了,也只是修改法定刑的刑的问题。(4)从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84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中指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属于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无须实行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8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更明确指出:“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他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执行期间,犯有其他罪行,未经过处理,并且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分属于不同种的罪,即应对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4条(1979年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问题虽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经得到解决,但是,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二)不同种类自由刑的并罚

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即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当如何并罚?对此,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了解决这一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7月27日《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事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以按照上述意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4月7日《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答函》也指出:“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事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由此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采取的是逐一执行的方法。

(三)几个立法技术问题

(1)数罪并罚中“以上”、“以下”的规定

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根据这一规定,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时,无论是决定以数刑的最高刑还是以数刑的总和刑作为执行的刑期,都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如此决定,明显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使得限制加重无异于吸收原则或并科原则。因此,“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的规定不宜包括其本次在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与总和刑期或数刑中最高刑期相同。

(2)宣告判决还是生效裁判

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均以宣告判决作为区分并罚方法的基准点。然而,判决宣告以后并不等于所有判决会立即生效。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在判决宣告以后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被告人再次犯罪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以宣告判决的时间作为基准点,也无法区别性质本来不同的生效裁判与未生效裁判。因此,现行刑法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前以后不妥,应修改为裁判“确定”以前以后。

(3)数罪的定罪量刑方法

关于数罪的定罪量刑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曾长期采用“估堆”的方法。对此,最高法院曾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纠正,明确要求对数罪应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司法实践中也照此执行了,但是,由于无明文规定,因而仍不免给人以一种缺乏法律根据的感觉。

综合上述问题,不难看出,现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疏漏,大致可以分为下三类情形:一类是司法实践中认识一致,但立法未作明文规定;二数是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需要立法予以明确而未予明确;三类是立法规定明确,但内容欠妥。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

3、[日]宫泽浩一著:《刑事政策的功能》,成文堂出版社

4、刁荣华主编:《法律的演进与适用》,汉林出版社

若说好写的话,那么很多人写过的题目就比较好,因为你可以查到很多范文从而学习和借鉴甚至引用。这种题目一般要选传统一点的、经典一点的、范围广一些的、可以表述的内容多一些的,比如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自由原则、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责任的规定及其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商法的行吗?

毕业论文选题的总原则是

选题原则:

1、问题导向原则。

从事学术研究的主要成果是通过学术论文的形式来展现的,在从事学术研究过程中,会有很多的科学问题、工作问题、方法问题等需要解决,一篇学术论文能够解决其中的一个小问题即可。

在确定学术论文的题目的时候,就要坚持问题导向,这篇论文要解决一个在学术研究中遇到的什么问题,如何解决,一定要做到在下笔之前心中有数,否则,写出来的论文如果自己都不清楚写了些什么东西,审稿专家看了后更会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云。

2、科学性原则。

论文是学术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不是领导的讲话稿,不是随笔,一定要让人看到题目就能感受到其学术价值含量。

3、精准性原则。

学术论文的题名要精准地将解决的问题、方法体现出来,不能太宽泛、太笼统。宽泛、笼统的题目只能说是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不能作为学术论文的题目,学术论文的题名要聚焦到问题的本质和核心,聚焦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4、适合性原则。

这里讲的适合性,主要是从论文选题涉及到的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等要适合作者自己。好的题目很多,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写出来的。

你所选择的学术论文题目必须要与你的学科、专业相适合,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必须是你自己能够驾驭的、熟练掌握的才行。论文题目与自己的知识积累、智力储备和研究经验积累不匹配的话,“一切皆是浮云”。

选题方法:

1、浏览捕捉法。

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题目。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论题。

这就需要我们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全面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应了解,不能“先入为主”。

不能以自己头脑中原有的观点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认真的分析思考,从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之后,就会有所发现,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实际确定自己的论题。

2、追溯验证法。

这种方法要求同学们先有一个初步的想法或思路,然后再通过阅读资料加以验证来确定选题。同学们应该先有自己的主观论点,即根据自己平时的积累,初步确定准选题范围,然后通过阅读别人的成果验证自己的初步想法或思路是否对别人成果的简单重复。

是否对别人的观点有补充作用;如果自己的初步想法或思路虽然别人还没有谈到,暂时还没有成果出版,但自己尚缺乏足够的理由来加以论证,那就应该中止,再作重新构思。

要善于捕捉一闪之念,抓住不放,深入研究。在阅读文献资料或调查研究中,有时会突然产生一些思想火花,尽管这种想法很简单、很朦胧,也未成型,但对这种“灵光一现”的思想千万不可轻易放弃,要反复阅读、论证。

3、小题大做法。

著名学者胡适主张从小题目做起,他说:“题目越小越好,在小题大做上可以得到训练。千万不可作大题目。”

研究生的学术论文选题有大小、广狭之分,大的题目可以大到需要众多研究生通力合作方可完成,小的题目可以小到只研究具体的工作问题,甚至小到一个指标的确定、变量的赋权等。

只要研究深入,能提出新见解、采用新方法、提出新思路,小题目也可能产生较大学术影响。小题目反而能写出有价值的大文章,大题目倒难以驾驭,容易写得肤浅,没有价值。

4、知识迁移法。

通过多年的学习积累,我们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的理论知识一般已经有一个系统的理解和掌握。

但有时候本学科研究领域、研究方向成熟的理论、方法可能一时不能有效解决新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就可以借鉴相近学科、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这是对已有知识的一种延伸和拓展,是一种有效的迁移。

我们经常鼓励同学们跨学科阅读文献,就在于为同学们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时候能够将相近学科、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研究方法来感应快速变化的环境,从而形成一些新的观点,迁移得当往往会激发同学们思维的创造力和开拓性。

5、旧瓶装新酒法。

学术论文的创新一般体现在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用老方法解决新问题和用新方法解决老问题三个方面,旧瓶装新酒法就是用新方法解决老问题。

旧瓶指的是相对陈旧的选题,即针对同一选题已经有许多文章了,新酒指的是相对较新的观点、理论或者作者通过调研原始采集的数据和案例。

论文是无论学生、还是老师都面临的一大作业,论文的基础就是选题。要能够正确而恰当地选题,首先要明确选题的原则,明确了选题原则,就能比较容易地选定一个既有一定学术价值,又符合自己志趣,适合个人研究能力,因而较有成功把握的题目。

毕业论文选题可以十分广泛,各个学科领域的问题都可以成为论文的题目。理论来源于实践并且为实践服务,所以科学研究的选题首先要注意的就是理论和实际相结合。首先,我们要注意本课题的实用价值,选择具有现实意义。

论文的实用价值就是指我们所选的题目应该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是大众所关心的问题。这种问题反映了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阶段人民生活的重点和热点,是与广大民众息息相关的问题。

第二,要注意主体的理论价值。上面说道我们要注意课题的实用价值,但是就不等于是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也不是提倡必须要有直接的效益作用。作为一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的形式和内容与总结调查报告有着本质的区别。

毕业论文的选题原则:学术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的原则、客观性原则、新颖性原则、适中性原则、可行性原则。

1、学术性原则:

理论性原则是毕业论文的重要特点之一。毕业论文是符合自己所学专业的学术性理论文章,切忌写成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也不能写成纯专业性的说明文,更不能写与专业无关的文章,与本专业无关的论文选题,原则上不能通过审查;所谓学术,是指较为专门的、系统的学问。

所谓学术性,就是指研究、探讨的内容具有专门性和系统性,即是以科学领域里某一专业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内容上看,学术论文更是富有明显的专业性。学术论文是作者运用他们系统的专业知识,去论证或解决专业领域里某一个学术方面尚未解决的问题。

从语言表达来看,学术论文是运用专业术语和专业性图表符号表达内容的,它主要是写给同行看的,所以不在乎其他人是否看得懂,而是要把学术问题表达得简洁、准确、规范,专业术语也用得很多。因此,选题应注意其学术性要求。

2、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的原则:

毕业论文的题材十分广泛,有关体育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问题,都可以成为论文的题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为实践服务。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首先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意选题的实用价值,选择具有现实意义的题目。

3、客观性原则:

所谓客观性,主要是指要客观地把握自己写作毕业论文的能力。也就是说,选题的方向、大小、难易都应与自己的知识积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写作经验相适应,要对自己有一个客观性的估计。

首先,要充分估计到自己的知识储备情况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因为知识和能力的积累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不可能靠一次毕业论文的写作就来个突飞猛进。所以选题时要量力而行,客观地分析和估计自己的能力。

4、新颖性原则:

选题的新颖性是文章的灵魂所在。所谓新颖,即在论文中表现了自己的新看法、新见解、新观点,或在某一方面、某一点上能给人以新的启迪。新颖性是论文的生命所在,是论文存在的价值。对新颖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从选题、观点、到材料直至论证方法全是新的。这类论文写好了,价值较高,社会影响也大,但写作难度大。

第二,以新的材料论证旧的课题,从而提出新的或部分新的观点、新的看法。第三,以新的角度或新的研究方法重做已有的课题,从而得出全部或部分新观点。第四,对已有的观点、材料、研究方法提出质疑,虽然没有提出自己新的看法,但能够启发人们重新思考问题。

5、适中性原则:

选题的适中性是毕业论文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所谓适中性,是指选题的大小、难易、新老、冷热要适中,避免走向极端。第一,大题与小题:应该小题大做,或选小弃大,切忌大题小作。因为题目过大,材料难找,也难以驾驭,况且时间也不允许。第二,老题与新题:要选新不排老,老题新作,新题深作。

第三,难题与易题:要选择难易适中的选题。所谓难题,就是对这个问题自己根本不了解,或只知道一些皮毛,或者有关这个问题的资料太少,太分散:或者关于研究这个问题所需要的知识结构自己不具备,而在短时间内也无法弥补的,这样的题目不能选。

易题就是不需要花什么功夫就能完成的课题,这样的课题即使完成了,对自己的锻炼不大,价值也不会太高,千万不能图省事,来选择这样的题目。应选难易适中的题目。第四,热题与冷题:要不赶浪头,量力而行。因为热门课题,研究的人多,不容易有新的突破。冷门课题,资料少,难度大,但有的冷门课题可以对学科建设提供新内容,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6、可行性原则:

所谓可行性,是指毕业论文的选题一定要切合实际,不能泛泛空想,不着边际。因为论文选题往往受到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论文选题虽然非常好,价值非常大,但由于写作者自身条件的限制,或研究条件等客观方面的限制,即使选择了这一选题,最后也无法完成。把握可行性原则,一要考虑是否有资料或资料来源。

资料是论文写作的基础,没有资料或资料不足就写不成论文,即使勉强写出来,也缺乏说服力。二要了解所选课题的研究动态和研究成果,大致掌握写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以避免盲目性和无效劳动。

毕业论文是大学生在本科学习过程中所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这是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学术水平的标志。本文就是综合整理学生在四年理论学习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课余时间学生能认真观察社会现象;注意国家科技研究发展的前沿动态;能够在上述综合基础上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与此同时,毕业论文也是衡量大学生是否具有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关于大学生毕业论文选题的探讨怎样做好毕业论文题目,首先要懂得选题的目的和原则。本文选题的目的是要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任务,因此需要扬长避短,尽量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科研领域,不要人云亦云;我们选题的原则是所选题目要符合大学本科学习阶段的专业方向。选择的原则文章的选题首先要符合专业要求。完成毕业论文主要是对大学毕业生四年来在学校的学习成绩进行检查。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完成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毕业论文,否则,再好的论文也会被视为不及格论文。课题应具有理论性四年学习结束时,毕业论文虽是学生自身在学习的最后阶段的总结性学习成果,但既然为“论文”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也就是对以后有关这方面的其它相关论文有参考借鉴作用。

毕业论文的选题原则

毕业论文的选题原则

下面讲毕业论文的选题原则。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你要研究什么问题,然后再去研究怎么去写。

那么研究写什么问题,我们在写作领域里就是选题。

第一,要选择有科学价值的问题。

选题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要选择有科学价值的问题。包括五个方面:首先,要选择亟待解决的课题。一般来说,在各个学科里面总是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科学研究首先应该注意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样就减少了选题的盲目性。在国际关系领域,在经济领域,在法律领域,在医学领域,在农业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等,可以说,选择亟待解决的课题犹为突出。换句话来说,这些学科领域的学生在选题的时候,目光首先要盯住亟待解决的问题。象环保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什么?面对着我们这个地区,这个行业,在环保上应该注意什么?我们回到教育战线上来说,前不久我参加了五六个教育硕士的论文答辩。我觉得他们的选题都不错。一个是选择了一个关于教材的问题。现在各种教材涌现,如果教材编的好就有利于教育改革,这是教学的基础;如果教材编的不科学,那么老师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会花很大的代价,而收效会很小。所以,很多硕士选择教材的问题。还有一些硕士选的是教学方法的问题。随着教材的变化,教学方法也要有所改进。我不太清楚,我们网络教育学院的学生有没有参加工作的老师。如果有,不妨结合自己的实践选一些自己有体会的题目。比如,有的老师写的是《新教材综合性学习的教学体会》,然后针对新的教材,提出语文备课的五个要决。从教学的角度上,还有一个论题是这样的,《为提高学生语文素养进行评价的探索》,提出怎么进行评价的问题。评价本身很重要,评价的得体、科学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以上这些问题,我认为都是需要大家去研究的。

作为中文专业,与经济、法律等专业相比较,显得就不那么迫切。当然也不是没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还是跟社会的接触有一定的距离。所以作为中文的学生的论文选题可以遵循如下的原则:

第一,选择亟待解决的问题。我的一部书《阅读鉴赏评论》里面举了这样的一篇范文《汉字构形理据和现代汉字部件拆分》。这个论题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在这个领域里面,大家都在探索,探索本身不是一件坏事,但是探索到一定的程度却没有定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越探索越混乱。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权威性的人士,就必须要认真去思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总的来说,终归有一个真理。这篇文章就是在自己的思考基础上,把混乱的状态进行了梳理。然后提出了自己的一个独到的见解。还有一篇是王魁今的《对外汉语教学的科学性质的探索》。对外汉语教学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定义,如果这个定义没有科学的定位的话,对外汉语教学就会出现很多问题。这位作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谈了自己本身的看法,从教学、心理学、应用语言学。几个学科交叉思考以后,他认为对外汉语教学应该怎样定位。通过以上所说,我们想说明的是中文领域也不是没有亟待解决的问题,就看你平时对自己专业领域里一些问题的思考和观察了。总体上来说,我们本科生的阅历少一些,实践经验少一些,我们在这个领域里选题难度大一些。但原则上有这样的一条原则。那么你能够做更好。如果你不能做,那么我们可以换角度切入。

第二,要选择科学领域里的新发现、新创造的课题。

论文选题的第二个原则是选择科学领域里的新发现、新创造的课题。每一项新的发现、新的创造都将使学科领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向前推进一大步。因此,这一类的课题很重要,值得我们去选,也值得我们去进行研究。学科里的一些新发现、新创造,我们刚才提到的几篇本科生的论文,比如《中日古典诗歌与时间》等,从亟待解决的角度上来讲并没有什么,你今天写和若干年以后写没有什么迫切性。但这里存在着新的发现和新的创见的角度。作为中文系的学生来讲,可以在这个方面发挥一下自己的特长。有个学生写的是《人格意识的升华-试论余秋雨散文的艺术特色》,这个是从人格角度切入的。还有个学生是评论毕淑敏的,《反思与探索》,是从毕淑敏艺术审美特点切入进去的,依据审美诗学来分析毕淑敏的《预约死亡》。这些都是新的角度和问题。还有一个是《拆卸七宝楼台-新批评派的诗歌语言研究》,还有《从牡丹亭到后二梦-试分析1598到1601年间汤显祖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这些学生自己在学习过程中,找到自己感兴趣的论题。在科研领域别人还没有涉及或很少涉及的问题,他就进去研究一下。还有《一切但求心安-对妙峰山朝拜人群的心理状态的社会调查》。这是一个调查报告,不一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对社会学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第三,要选择能够填补空白的课题。

论文选题的第三个原则是选择能够填补空白的课题。科学发展有不平衡性,科学研究也就有不平衡性。就科学内部来看,研究也常常存在不平衡。从科学研究的需要出发,从科学发展的全局出发,凡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科学发展的空白处,都可以成为我们选题的对象,去加以研究,去填补这个空白。

这方面在自然科学领域、社会科学领域提供的机会可能更多一些。这跟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相似的地方。

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可能是老生常谈,也可能是一个空白,需要大家来赶快进行研究和探索。比如现在的SARS,它的病因是什么,如果能够研究出来,那么在传染病学这方面就是填补了一个空白。同时,这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加快研究,当然要遵循实际研究的规律,不能因为要速度,而违背客观规律。

对于中文系的同学来说,我想难度大一些。因为要做填补空白的工作需要有经验。不是光有知识就行的,需要大量丰富的经验。因此,你了解这个论文选题的原则就行了。等将来你成为硕士、博士的时候,你再去从事研究填补空白的工作,可能就不会力不从心。这是第三个选题原则。

第四,对通说中的不科学的观念进行纠正。

第四个选题原则是对通说中的不科学的观念进行纠正。在文学领域里这样的情况非常普遍。比如在古典文学里,好象什么都研究透了,你没有什么可以研究了。实际上,你仔细思考一下,后人的研究有后人自己研究的立足点,也有后人研究的局限。你就可以在这样的夹缝里,你看一看有什么样的课题可以供自己去研究。在我的《阅读鉴赏评论》所收的范文里有郭预衡先生的《论欧阳修》。这篇文章就是纠正通说的。以前的观点,大家已经公认了:欧阳修是一个保守派,这是定论了。郭先生是专门研究古代散文史的,他在研究散文史的过程中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发现,以前的这样一个观点对于欧阳修来说是太不公平了。他认为欧阳修是一个光明磊落、敢说敢骂的人,不愧于一个正直的文人。他读遍了欧阳修的文集和专著发现欧阳修不仅是开一代风气,有几代影响的大作家,不仅诗词文赋都有突出成就,不仅在经史子集都有独到见解,而且是一个很有胆识,难进而易退的政治家。郭先生在深入细致的研究以后,发现他是这么一个人。所以他说我这个看法同这些年来对欧阳修的观点可能有些出入。因为在同时期评论北宋的一些作家常常都以对待王安石变法的态度来作为衡量的标尺。那时,大家认为欧阳修是反对过王安石变法的,以这一点马上就给欧阳修扣了一顶保守派的帽子。郭先生认为不应该这样,将已经成为通说的这个观点,通过这篇文章提出了他不是个保守派,而是个改革家。观点很鲜明。第二个论述角度是说欧阳修“师道德而能文章”,这是说欧阳修不仅是个政治家,他的文章写的也很不错。这从文学的角度来评价。第三个角度是说欧阳修“博古通今”。第四个角度是“余时作诗人”。说欧阳修是个大诗人。郭先生的这篇文章出来以后,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也就是认可了郭先生的科学评价。那么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纠正通说”。

第五,对前说作补充作为自己选题的目标。

1 、选题的大小一定要适中,难易要适度。

下面我谈第四个大问题选题的方法。注意两点:一是选题的.大小一定要适中,难易要适度。我们从本科生写论文的实践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种是选题比较小。因为自己的资料积累的少,视野比较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自己所学的知识的概括还不够。所以选题呢,比较小。选题小就撑不开。有些学年论文一般3000字,这个训练习惯了,选题一选就选小了。你选题8000字到10000 字的,大小要适中,另外难易要适度。就是说你不要选难度特别大的,你自己控制不住。这是一个方面。

还有一种情况是选题过大。选题过大的情况,一般是搜集的材料特别丰富,一下子就觉得什么也要说,就选了个大题目。当然有的同学并不知道什么样的题目叫大,什么样的题目叫小。脑子里有个题目就马上出来了。或者是他脑子里什么题目都没有就盲目的去搜集材料,这就更危险。

比如有个学生,他写的一个题目叫《WTO 与保密工作》,这个题目太大,完全可以写出一个博士论文了。WTO 是个大架势,保密工作没有时间限制,到底从哪里开始呢?如果是当代,那你就应该说当代保密工作或者说近几年的。所以我让他换题目。因为他是个自考学生,他的题目给我的时候就已经连论题、提纲和论文就都出来了。他们以为写了论文稿给老师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很大的失误。你们以后选了题目以后,一定要注意先跟老师沟通一下。老师对题目的大小、难易都把握好,通过以后,你们再去列提纲,再去写论文。不要自己写完了再给老师。最后这篇论文被老师枪毙了。你们看一下他的提纲:一、加入WTO 以后给保密工作的影响。1 、对人们的传统保密观念形成冲击;2 、保密管理难度加大;3 、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亟待完善;4 、保密技术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5 、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更加突出;6 、保密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入世以后保密工作的任务不相适应。二、入世以后为加强保密工作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1 、加入WTO 为我国保密工作的理论和观念的创新提供了条件;2 、加入WTO是保密法制建设完善发展的契机;3 、保密工作的空间得以拓展;4 、保密工作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5 、保密工作将在保核心、保重点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6 、借鉴国外保密工作的先进经验。三、入世以后,保密工作应对的对策和建议。具体的我就不再说了,太全了。他跟我沟通的时候,我说你这不是论文,是某一个领导作的大报告,一定要有五六万字才行。他说自己真的写了六万多字。他能够搜集到很多资料,但搜集的资料没有一点是自己独到的见解。我跟他商谈了几次,看了他的第一稿,那么看完以后我建议他把这个题目压小一点,经过三次修改,最后落到《保密工作依法行政问题初探》,完全围绕着怎么依法行政来谈目前的保密工作,最后压到了1 万字。原来有很多套层的大标题。现在变成了三个大问题:一、保密工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二、依法行政为保密工作带来的优势;三、如何推进依法行政的保密工作。这个范围就缩小了,在每一个大问题下面就包括两到四个小标题,有两到四个切入点。将来你们一定要注意,自己先想,想完以后跟老师沟通,让老师给你看选题是否合适。这是第一个方法。

2 、利用灵感来选题。

第二个方法就是利用灵感来选题。有的同学就不知道怎么选题才合适。我现在给你讲一个过程。

平时你上课的时候,可能某一个老师对你的影响比较大。比如说古典文学唐宋部分的宋词,如果你对此感兴趣,不妨深入研究一下,看一下哪些问题是大家研究的比较透彻的,哪些是我可以切入进去,哪一个角度我可以谈谈自己的见解有点创见性。这个也是一种选题的方式。这种选题方式必须要查阅大量的资料,比如宋词,大量阅读之后看到某一个问题别人还没有研究透,或者我还有自己的看法。这是在大量的看材料,看别人的评论过程中打开自己的思路,进行选题。我认为这是灵感选题。有的时候,如果你不大量的积累,就会感到很茫然,不知道选什么题目。这个时候老师会跟你交谈,在交谈过程中会发现你对某一个领域、某一个作家、某一个问题好象还有一些看法,那么老师就会启发你,让你去看一些书,让你思考一些问题。在你看书、观察或思考的过程中,你会发现这个角度我可以深入下去。考虑选题的大小、难易度和利用自己的灵感思维来选题。主要的还是自己平时要注意积累,要注意思考。如果你没有积累,没有思考,你要选题是有难度的。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法律规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那么,法学论文的格式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希望大家喜欢。

一、性质地位

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严谨勤奋的工作态度和求实创新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考核,是达到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

因此,毕业论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时间安排

1、毕业论文的时间为8周;

2、一般在毕业前一学期,社会调查完成之后进行。

三、选题原则

1、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

2、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分为规定性命题和自选命题两种。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

3、鼓励学生对当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四、写作要求

1、论文应中心突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符合规范的格式;

2、论文应达到一定的字数

本科:8000字以上

专科:6000字以上

3、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的、有学生自己观点和见解的学术性论文。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要虚心学习,尊重导师,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符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出处。通过毕业论文写作应培养严谨的学术作风。

4、学员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应有计划地进行,论文内容应包括:

前言含简要说明选题的意义,主要创新观点、见解、对策和结论;

论证分析部分这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要求思路清楚、逻辑严密、文字通顺、结论科学。全文应论点层次分明,要分章节或大小标题,标题要简洁醒目;论文不能只是材料的堆积,要言之有物,运用材料说明问题,论据充分、材料丰富且运用得当;论文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对策建议创新见解要在这里总结、表述清楚。

结束语。

参考资料目录(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五、写作计划

论文应制定写作计划,包括:论文大纲,大小标题,基本论点和论点句;进度计划(社会调查计划,资料调研计划,时间进度表)。

学员撰写论文可以参照以下程序:

1、准备阶段:

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学习;

了解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及要求。

2、选题阶段:

收集、阅读、分析资料和文献;

在导师指导下选题、命题和构思论文。

3、读书报告阶段:

在选好题目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大量阅读文献、收集资料(含社会调查)、阅读消化、调查研究。要求每位学生阅读20篇以上文献资料,其中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写出3000字以上的读书报告(最后与论文一并交指导教师)。

4、撰写论文初稿阶段:

学生在读书报告基础上,撰写提纲并进行写作论文初稿。

5、论文修改完善阶段: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文做进一步的充实、修改与完善。

6、论文提交阶段:

根据导师最后提出的定稿意见做最后的完善;

检查论文的格式和文字等细节;

按照论文的统一格式排版并将最终的论文定稿打印、装订;

提交的论文为一式三份;

提交论文定稿的电子版给导师。

7、论文评审与答辩阶段:

由相关部门组成毕业论文评审、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评审、答辩。

答辩在江苏大学或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站进行;

给出毕业论文综合成绩。

六、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及主持答辩的教师必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资历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其资格由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

2、指导教师只能指导相关专业的毕业论文,不得跨专业指导;

3、一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指导每个学生不得少于10个学时;

4、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全过程。一般应包括指导学生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提纲、撰写初纲、提出修改意见,直至定稿和写出评语。

七、论文格式

1.论文要求一律用a4白纸打印。

2.封面: 论文一律用统一封面,论文封面格式另行规定。

3.任务书: 内容包括论文要求、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任务书由学校统一印制。

4.摘要与关键词: 论文要有150-200字的摘要,并列出论文3-5个关键词(中、英文对照)。

5.正文: 论文统一用a4纸,计算机打印。正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字,行文用小四号宋体字。论文正文打印格式及尺寸要求:版芯尺寸为15cm×23cm,统一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

6.脚注: 论文中引用资料时要加以脚注。法学专业论文脚注统一使用小五号宋体字,脚注按:著者姓名、文献名、卷册序号、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次序标注。

7.参考文献: 论文正文后须附参考文献,著明论文所依据的文献资料情况,文献著录格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专(译)著: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连续出版物: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论文集:作者.文章标题: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互联网资料:作者.文章标题,完整网址,年代。

8.鸣谢: 本页内,学生可以表达对论文指导教师和在论文写在过程中给予帮助和支持的其他人的感谢。

9.装订: 毕业论文按如下顺序排列和装订:

封面;

目录;

中英文摘要与关键词页;

论文正文;

参考文献页;

鸣谢页;

封底。

读书报告另行装订。

八、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1、优: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对所研究的问题有创建性发挥和见解;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2、良: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3、中: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比较充分,资料比较丰富,层次清楚,文笔通顺;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及格:基本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尚可,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论据能说明问题,资料符合规定,层次基本清楚;答辩时口头表达基本清晰,回答问题没有明显错误。

5、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不及格:

未完成预定的论文写作内容;

抄袭他人的论文或文章;

没有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论文分析有明显错误;

论文结构不合理;

质量较差;

字数少于规定要求;

打印装订不合格;

答辩时不能阐明论文内容,又不能回答提问;

(10)其他。

成绩评定方法与原则是:

1、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写作态度和论文质量给出建议成绩;

2、经过口头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毕业论文与答辩情况给予成绩;

3、最终成绩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定。

九、附则

1、本大纲由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大纲未尽事宜,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加强诚信法律制度建设;

2、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3、农村法治建设;

4、征地及移民安置法制建设;

5、完善征地的法制建设

6、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7、论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

8、商业秘密保护及其立法;

9、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1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11、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

12、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

13、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与知识产权请求权;

14、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

15、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

16、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17、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

18、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19、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企业竞争力;

2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2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

23、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 WTO(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24、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界定;

25、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26、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检查制度;

27、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28、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29、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完善;

30、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各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选题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题目

1、美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研究

3、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

4、技术侦查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5、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6、论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

7、侦查权新论

8、技术侦查 措施 研究

9、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10、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11、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12、论辩方证据开示义务

13、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14、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研究

1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16、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17、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研究

18、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

19、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及其实现

20、逮捕必要性问题研究

21、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2、论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3、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24、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浅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辩关系

25、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研究

26、我国监视居住制度之理性思考

27、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

28、刑事诉讼法中的“等”字研究

29、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

30、论我国技术侦查制度

31、论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32、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被害人权利保障

33、新刑事诉讼法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34、新刑事诉讼法下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35、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36、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37、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38、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39、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

40、论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金融法论文题目

1、 金融科技重塑金融生态——访西南 财经 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唐清利

2、 保险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金融法路径探析

3、 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 金融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行为经济学视角的 反思

5、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6、 智慧金融将让生活更美好——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

7、 电子支付对金融法的挑战及应对

8、 站在金融法角度浅谈精准扶贫

9、 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金融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革新

10、 探究金融安全和国内金融法系统的健全方式

11、 探析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12、 国际金融法的新近发展及其重大影响分析

13、 利率市场化、风险与金融法防范机制的构建

14、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5、 金融公平的法治思路——读《收入分配的金融法进路》有感

16、 中国金融法学研究的实证分析——以1979年以来CLSCI金融法论文为分析对象

17、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8、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及完善分析

19、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为例

20、 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21、 金融公平理念下的金融法教学改革

22、 论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

23、 国际金融法视野下的G20峰会:“立法”特色与中国选择

24、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探讨为例

25、 信息赋能、信息防险与信息调控——信息视野下的金融法变革路径

26、 我国金融法体系构成之再认识——以金融体系和法治金融为视角

27、 金融法价值的“新二元化”均衡构造

28、 金融法与经济刑法的博弈——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为视角

29、 论金融法的法典化

30、 风险回应型的金融法和金融规制——一个面向金融市场的维度

31、 人民币时代:中国金融·法人才培养的困境及对策

32、 高职院校“金融法”翻转课堂实践探析

33、 微信支付遭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质疑 二维码存在巨大交易风险

34、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控制分析

35、 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金融法课程中的应用

36、 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37、 房地产限贷措施性质的金融法研究

38、 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39、 P2P借贷到普惠金融:网络贷款平台异化的金融法矫正

4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41、 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

42、 刍议金融调控与监管的差异性及金融法审视

43、 金融法视角下的余额宝法律规制研究

44、 金融法价值目标下的民间金融监管边界

45、 P2P网贷支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基于金融法视角的可行路径

46、 论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7、 金融法视阈下我国体育银行设立及其运行若干法律问题

48、 金融创新语境下金融法教学反思

49、 论述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5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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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民法

海商法的行吗?

这个比较容易,首先跟你们导师的研究相一致,这样你答辩的时候会比较好。如果导师没有规定,那你就选自己比较拿手的,题不要太大,切入点比较小比较合适就可以,不要太大,太大了可能不好控制。选择比较好控制的题,你就能更快提升。同时可以借鉴你同学的选题,但是题不要太有争议,可以选择一个好把握的。具体的问题,可以找我交流,好的文章都是修改出来的,记住多次修改。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6、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9、逃税罪研究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14、论交通肇事罪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学术堂最新整理了一部分民商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强制缔约适用的立法问题研究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物权确认请求权若干问题研究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的法律问题研究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我国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研究论股东投票代理权网上征集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试析信息网络传播权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山寨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法律制度研究论特别自首制度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英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引介性分析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研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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