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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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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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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论文的选题选题是论文写作的首要环节。选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论文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新颖性、先进性、开创性、适用性以及写作的难易程度等。下面重点谈谈选题的原则:1.要客观需要,颇有价值。选题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例如“企业联盟问题研究”,就是这样。正如一汽集团李启祥副总经理说,我国汽车与国外的汽车竞争,无论是技术、质量、品牌、功能、成本和规模经济等都比不过人家,只能靠一体化,战略联盟,与“大众”合资进入世界大汽车集团,靠国外发展自己。因此,关于战略联盟的研究,既满足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又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2.要捕捉灵感,注重创新。论文的生命在于创新。创新的含义非常广泛,是指一种新的观点,创立新说,新的论据(新材料),新的补充,新的方法,新的角度。也有人说创新指研究的内容是新的,方法是新的,内容与方法都是新的。还有人认为创新指独特见解,提出前人未曾提出过的问题,纠正前人的错误观点,对前人成果进一步深化、细化、量化和简化等。由上可见,一篇论文总要有一点创新,否则就算不上真正的论文。创新靠灵感,灵感靠积累。只有在长期的艰苦砥砺中才能偶然产生一点思想的火花,而这稍纵即逝的思想火花就可能变成学术创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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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

导语: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参考文献:

[1]唐金成.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6,( 3).

[2]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8).

[3]朱世昌等.汽车保险[M].长沙: 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8).

[4]朱才华等.亚洲各国如何实现费用率自由化[N].中国保险报,2004-4-22.

[5]王和等.何去何从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N].中国保险报,2004-12-8.

[6]张洪涛,王和.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曾娟.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4).

[8]董恩国,张蕾.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4).

[9]王云鹏,鹿应荣.车辆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10]郝演苏.酒后驾车险的三大漏洞[N].中国保险报,2003-8-20.

国际税法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会计体制和税收制度都进行了部分的改革,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税务会计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简要地阐述了我国税务会计分立以后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税务会计独成体系问题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会计分支,它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 方法 、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

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

随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务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就是明证。这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两者分离是不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呢?从法、德、日等国家的 经验 看,却又未必。这些国家所采用的 财税 不分或尽量相统一的会计模式和美国的相比,不论实务或理论都没有严谨的财会体系,但并不妨碍各国的经济发展。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内容。综观各国的税制规定,尽管美国是会计准则与税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独立的国家,但财务会计中的谨慎性原则仍深深体现在税务会计中。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一体化的到来,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因此,我国在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上,在考虑国际化的同时也要适当顾及我国的客观现实、社会经济背景,建立既符合国际贯例,又能适应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

二、遵循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并举的税务会计模式,应加快税收法规建设,创造良好的税务会计发展环境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实现;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我国的双主体税制模式决定了增值税与所得税共同构成税务会计的两大主体税制。

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定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 企业管理 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作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税收的法治化,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其核心在于制约税务机关权力,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中。这不仅可以防止税务机关可能出现的权力腐败,而且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越权行事而遭受损害。只有将税务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规则的有效制约之中,税收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必须注重培养一批通晓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专业人才

税务会计作为融 会计知识 、 税务知识 、 法律知识 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这些工作人员不能满足于已有的知识,而要不断地学习税收会计等领域新的法规、准则、制度;其次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机会;再次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最后尝试在高等 教育 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要求这些专业人才应具有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经营观念和效益观念,他们既能按会计准则处理会计事务,保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又能依据税法规定中申报纳税、计算、核算。他们的存在对于建立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意义重大。

四、必须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目前在我国对税务会计的研究中,偏重于实务和具体方法,对贯穿其中的基本理论的探讨非常不足,更不要说理论的体系。这样,面对出现的新问题,不能找出其理论依据,相应的解决方法的理论说服力就不强。同样制定出的条例和法规其公允性、权威性及其与税收实践的相容性受到质疑,这正是所谓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六、税务代理

由于财务、税务会计的分离,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加强,专业化要求提高,在税务会计方面,制度体系也会日益完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越来越精细,同时在税收征管上更是加强严格执法,使涉税业务风险增大。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及它们都向着更加专业化发展,使原来包罗财务、税务于一身的“会计人”,越来越难以再胜任一身两职。这些都促使企业涉税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服务专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等顾问咨询,为广大中小企业、个人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纳税申报等具体涉税代理业务。

七、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目的一项会计工作。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长期都十分忌讳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实践,其主要原因是将税务筹划与偷漏税混为一谈,其实不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税务筹划与偷漏税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自主权日益扩大,企业已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经营管理者便将目光紧紧盯在自身的经济效益上,尽力采取各种 措施 ,增加收入,减少成本费用,但是对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与纳税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当收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消长。这种经济利益的刺激,使企业自觉不自觉地注视到应纳税款上,并希望寻找一种办法,即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应税行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就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围绕税种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税种上;一种是围绕经营方式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适应税收优惠政策上。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如能结合起来,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企业可以从单位的组建形式、注册登记、筹资过程,投资过程、运营过程和收益分配等环节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强化企业法律意识,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减轻税负目的,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和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税制建设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税务会计应独成体系,并不断成熟和完善,税收与企业经济活动是息息相关的,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既要依法纳税,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企业纳税中的会计问题,也正是税务会计所探讨的主题,如何用好税务会计和税务筹划,是我们每个会计工作者都要面对的。

摘要:本文简要地阐述了我国税务会计分立以后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税务会计独成体系问题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会计分支,它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

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

随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务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就是明证。这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两者分离是不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呢?从法、德、日等国家的经验看,却又未必。这些国家所采用的财税不分或尽量相统一的会计模式和美国的相比,不论实务或理论都没有严谨的财会体系,但并不妨碍各国的经济发展。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内容。综观各国的税制规定,尽管美国是会计准则与税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独立的国家,但财务会计中的谨慎性原则仍深深体现在税务会计中。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一体化的到来,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因此,我国在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上,在考虑国际化的同时也要适当顾及我国的客观现实、社会经济背景,建立既符合国际贯例,又能适应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

二、遵循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并举的税务会计模式,应加快税收法规建设,创造良好的税务会计发展环境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实现;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我国的双主体税制模式决定了增值税与所得税共同构成税务会计的两大主体税制。

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定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作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税收的法治化,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其核心在于制约税务机关权力,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中。这不仅可以防止税务机关可能出现的权力腐败,而且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越权行事而遭受损害。只有将税务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规则的有效制约之中,税收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必须注重培养一批通晓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专业人才

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这些工作人员不能满足于已有的知识,而要不断地学习税收会计等领域新的法规、准则、制度;其次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机会;再次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最后尝试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要求这些专业人才应具有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经营观念和效益观念,他们既能按会计准则处理会计事务,保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又能依据税法规定中申报纳税、计算、核算。他们的存在对于建立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意义重大。

四、必须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目前在我国对税务会计的研究中,偏重于实务和具体方法,对贯穿其中的基本理论的探讨非常不足,更不要说理论的体系。这样,面对出现的新问题,不能找出其理论依据,相应的解决方法的理论说服力就不强。同样制定出的条例和法规其公允性、权威性及其与税收实践的相容性受到质疑,这正是所谓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六、税务代理

由于财务、税务会计的分离,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加强,专业化要求提高,在税务会计方面,制度体系也会日益完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越来越精细,同时在税收征管上更是加强严格执法,使涉税业务风险增大。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及它们都向着更加专业化发展,使原来包罗财务、税务于一身的“会计人”,越来越难以再胜任一身两职。这些都促使企业涉税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服务专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等顾问咨询,为广大中小企业、个人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纳税申报等具体涉税代理业务。

七、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目的一项会计工作。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长期都十分忌讳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实践,其主要原因是将税务筹划与偷漏税混为一谈,其实不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税务筹划与偷漏税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自主权日益扩大,企业已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经营管理者便将目光紧紧盯在自身的经济效益上,尽力采取各种措施,增加收入,减少成本费用,但是对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与纳税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当收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消长。这种经济利益的刺激,使企业自觉不自觉地注视到应纳税款上,并希望寻找一种办法,即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应税行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就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围绕税种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税种上;一种是围绕经营方式进行研究,筹划的结

果最终体现在适应税收优惠政策上。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如能结合起来,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企业可以从单位的组建形式、注册登记、筹资过程,投资过程、运营过程和收益分配等环节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强化企业法律意识,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减轻税负目的,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和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税制建设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税务会计应独成体系,并不断成熟和完善,税收与企业经济活动是息息相关的,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既要依法纳税,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企业纳税中的会计问题,也正是税务会计所探讨的主题,如何用好税务会计和税务筹划,是我们每个会计工作者都要面对的。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资源采选、加工制造、建筑安装、供水供电、医疗、学校事业单位等多行业经营,年实现收入1000亿元以上,企业涉及税种多样,业务形势复杂,企业内部关联交易量大,在税务核算及管理上有很大的难度。2010年集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始建立全面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如何充分发挥税务会计师的作用需要在制度之外更多的研究。

1 税务会计核算工作

集团公司每个单位根据业务的复杂性,有单设税务会计的也有其他会计兼税务会计的,大的单位设置有税价科。税务会计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发票管理、申报纳税等具体同税务机关打交道的工作。税务核算同财务会计核算紧密相连,不可能将税收的核算分录每笔都单摘出来,因此每个会计的核算工作中均包含有税务会计工作,主管会计对每项核算进行审核。

集团层面设置了税价管理单元,负责集团本部税务核算及汇总纳税工作。每月对分公司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金统一通过内部银行将税金先收缴到母公司,由母公司汇总统算后再向税务机关缴纳,通过汇总缴纳实现盈余补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上日常工作包括税收政策的整理传达,对集团内部涉税问题进行答疑,对疑难问题咨询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上要求涉税的共同事项的同税务机关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对集团成员单位涉税中介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掌握内部单位税收稽查事项,对共性问题同税务机关进行政策沟通。

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税务会计核算上可以看出,税务会计师主要的工作是围绕纳税申报开展核算工作,没有充分发挥税务会计师的作用。税务会计师的核算工作其实贯穿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要将税务会计师在核算中的指导作用发挥出来需在业务流程上作出规定,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会计核算和税务会计核算通过内部工作程序的规定使之有机结合,在业务核算过程中,税务会计人员对涉税会计凭证、报表进行审核,同时对企业会计人员组织培训,建立财务部门全员税务风险控制体系。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税务会计师应加强对业务的审核,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运用税法避免企业额外税收负担:

一是避免与会计核算相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如兼营业务单独核算、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等;二是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三是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在扣除项目、调整项目、抵免项目等方面取得应享有的权益。

2 企业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和避税在出发点上有本质的区别,企业税务筹划出发点是在合法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企业的活动降低纳税的成本,包括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企业税务筹划首先依法原则,全员参与,全面整体规划,充分考虑成本效益,不以降低税负为目的。企业税务筹划应服务与战略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企业整体利益,建立良好的纳税记录,创建良好的税收环境。企业通过税务筹划达到最低税收风险目标,实现纳税综合成本最优状态,从而实现企业管理目标,维护企业的信誉。避税的出发点是为了降低有形的纳税支出,以减少纳税为目的,有可能造成企业综合成本的增加。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税务筹划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在筹划的组织保障上,集团大的决策上要经过财务部门专业的税收咨询,充分论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计算纳税成本,选择合理的纳税方案,积极合理运用税收优惠。作为大型企业集团应设立独立的税务会计师人员,而不是将税务核算人员等同于税收筹划人员,应由专职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分析企业税负产生的根源,从源头做好税务管控工作。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不但要节税、利用优惠政策,可以将工作更前移,研究税法的基本精神去争取专项的本企业的税收优惠。

3 企业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包含于企业管理之中,首先遵循合法的原则,从企业开始到结束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全员参与,事前规划,通过税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规避纳税风险,控制纳税成本。按照管理的概念税务管理其实就是对企业涉税过程中涉及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活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应更加将其系统化,建立税收管理的组织结构,将税收管理从税务管理制度、涉税业务流程、税务风险评估、考核与激励几个方面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

事前主要反映在税收筹划上,同时建立税收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事中的管理师税务管理的主要体现在日常性工作具体的纳税程序的工作上,建立 岗位职责 制约机制,加强业务的审核。统一税务代理管理,对共同税收事项统一税务代理,统一沟通,在过程中全面掌握所属单位情况;对涉税事项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集团公司将财务信息统一了平台,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发现核算的异常,定期对成员单位进行风险自评和测评工作。所有的税务管理工作最终都要落实到考核政策上,没有监督考核任何好的管理最终都会流于形式,在集团层面通过监督考核进行反馈管理。在国有企业中最缺乏的就是激励政策,在技术开发费的归集、专项设备税收优惠上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而这些工作应将其纳入对税务会计师的激励考核上,才能为企业创造纳税效益。

在税务管理中,除加强税务会计师的作用外,还应加强信息化的建设。随着企业集团的发展,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将越来越重要,通过外部程序的开发同企业财务核算软件实现对接,直接生成纳税申报已经成为众多企业的诉求。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也更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改正错误。 4 税务稽查的应对

税务稽查对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大部分的稽查工作会使企业补缴税款,同时税务稽查也不断促使企业改进核算,堵塞管理的漏洞。对企业集团来说成员单位多,关联交易大量存在,税务稽查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在税务稽查选案、立项、进驻、沟通、结案的全过程各环节都应重视信息的沟通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为避免作为异常户被选,要定期进行自查,了解同行业税收负担率,同本企业进行比较,出现差异要找出原因,并及时同主管税务管理机关沟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动纠正,即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在涉税资料的管理上企业要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认真整理、装订、标识、保管。在接受检查过程中,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积极配合。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及时沟通,基层单位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反映,争取更高层次的对接,对企业使用政策依据充分沟通达不到效果的,依法采取行政复议及法律诉讼手段。

5 税务会计师对企业的作用及意义

(1)税务会计师从宏观上能够降低国家的征税成本,保证税收的应收尽收,从微观上在企业中可以对税务会计核算起着指导和具体核算的作用,通过税务管理工作,优化企业资源的配置,提升 财务管理 水平,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纳税意愿,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企业税务会计师的定位。企业税务会计师可以作为技术职务,最低应作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应设计经过税务会计师审核意见的流程,其所发表的可能没有权限对管理部门不直接指挥,但是通过其意见可以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对违法的行为应具有否决权。

(3)坚持社会资格认证体系。目前经过国家专业权威部门组织培训、考试、认证的税务会计师填补了企业此类人才的空白,税务会计师应在推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后续教育及更高等级人才的认证,通过公开、公正、严格的程序认证的专业税务人员弥补国内此项企业专业人才的紧缺。

通过税务会计师的专业人员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对企业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由税务会计师进行税务规划及税务风险控制,有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有助于企业优化资源,提高获利能力。企业有序的税务管理能够降低国家的征税成本和企业的纳税成本,建立企业良好的外部形象,取得外部的信任,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因此企业的税务会计师不管是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负成本,还是对国家实现经济调控目标、完善税制、保证政府财政收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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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我国为了保障财政收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引导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等方面,而开征的,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消费税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消费税的论文篇1:《浅谈旅游消费税收政策》 一、旅游消费及其拉动内需的特点与税收政策刺激旅游消费的着力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建立的经济特区主要是投资特区,意在吸引投资;而今像海南国际旅游岛,则重在吸引消费,称之为旅游消费特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这说明旅游消费特区建设可能会不断推进,相应地对旅游消费的刺激作用将更猛更有效。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因素有居民的收入水平、闲暇时间及旅游消费产品的吸引力等方面。尽管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养老、住房、医疗、 教育 等方面的刚性支出的存在,尤其对这些支出预期的存在,仍使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因收入水平不足而不“能”消费,或即使暂时有消费能力也不“敢”消费;由于带薪休假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及每年假期过于集中导致出行难,旅游产品吸引力还不够、旅游环境还有待完善导致旅游体验较差,使居民不“愿”消费。作为国家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税收制度和政策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消费的扩大和升级具有重要影响。税收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的优化,是促进旅游生产力发展、提升旅游产业内涵质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的活力进一步被激发,要素活跃度明显增强,税收政策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应刺激旅游消费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政策促进旅游消费的着力点正是通过改变制约旅游消费的三大因素来提升旅游消费,即如何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增加可用于旅游的时间及如何推出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的完善、涉及各要素的特色产品的提供等。 二、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原因及刺激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全国层面形成独立的和体系化的旅游税制,从优化税收政策运行环境看,决策层面需要就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旅游业发展和刺激旅游消费这一重大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 财税 部门同其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增强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以此优化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消费升级的税收政策运行环境。当前旅游相关税收制度与政策仍存在诸多不足,不能全面和实质地满足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尤其是刺激旅游消费的需要。例如,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投融资等方面还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下调的潜力;税收在促进旅游产业内部均衡和优化、促进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增进旅游同相关行业衔接性和比较优势发挥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制度与政策优化余地,如税收政策还不充分关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的均衡发展,对旅游新业态、旅游消费新模式缺乏应有支持,对旅游消费特区类旅游主体功能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还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在直接刺激旅游消费方面无论是对企事业单位还是对居民个人还没有直接的税收 措施 ;对推动带薪休假、鼓励旅游新产品供给(如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等还没有相关政策;对刺激旅游购物尤其对生产和消费“旅游商品推荐名单”所列商品还缺乏税收鼓励措施;对购物退税制度已经在海南岛实施了离岛免税购物办法,免税购买额度也有所提高,但入境游客购物退税制度还没有建立,更没有从国家战略角度研究如何推出可供入境旅客消费的代表国家形象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商品。因此需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系统研究促进旅游消费的税收政策措施。 1.从供给角度看 通过税收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本身的发展,以提供更吸引居民旅游消费的个性化、特色化、多样化、时尚化的旅游消费产品,使居民“愿”进行旅游消费。税收支持主要是不同形式的税收支出,主要是对旅游投资的刺激及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一是要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投资的优惠政策。如对购买旅游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旅游项目投资从获利年度始可以享受几年的免税政策,或者享受投资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抵免;由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宣传具有特殊重要性,对旅游宣传费用应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旅游新业态的投资风险大、效益难确定,在新业态发展初期,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收优惠,如对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项目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需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旅游企业和从事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等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限期适用优惠税率,这既是平衡不同地区旅游业发展差异的措施,也是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三是要提高旅游业应纳税额核算中人员培训、筹资融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税负。四是应完善旅游业并购所得税收制度,积极促进旅游企业上市和资产的并购整合,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向适度集团化和市场集中化方向发展,优化旅游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构。五是要优化旅游产业内部结构。如对旅游消费需求的引导形成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并重的旅游消费格局,建立合理的旅游产品结构,增强旅游产品间的衔接和协同。 2.通过税收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完善购物退税制度 我国2013年境内旅游购物收入约7000亿元。国发[2014]31号文件中提出:“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万亿元”。2009年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此后我国的旅游购物、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有了长足发展,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目前,全国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已接近30%,但相较旅游购物发达国家和地区40%-60%的比重,还有很大差距。当我国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30%上升到旅游发达国家的最低点—占比40%时,消费额就能达万亿元,这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税收方面对列入“旅游商品推荐名单”的商品的研发费可视同科技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对旅游商品的宣传费亦可据实扣除。要加快研究制定入境外国游客的购物退税制度。欧洲、澳大利亚等已经有很成熟的外国游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随着我国游客到欧洲旅游人数的激增和购物支出的增加,欧洲国家在方便我国游客退税方面也出台了不少“便民”措施,如提供现场退税、提供中文服务甚至直接提供退税一条龙服务等。我国的税收征管、海关管理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由于缺乏退税制度,更缺乏有吸引力的商品,从外国游客购物方面取得的收入并不多。应尽快选择一定的商店作为免税购物的定点企业,在商店或海关设立退税柜台,确定退税流程和额度,以刺激旅游购物。 3.从提供旅游时间角度 通过一定税收措施鼓励所有单位和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通过闲暇时间的保证让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要真正落实仍需要一段时间。在过渡期—比如3年内,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双倍休假期间的工资支出。对避开法定假日高峰期,实施错峰带薪休假并且享受休假的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再加计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从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角度 应完善对个人旅游消费的优惠措施,使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大旅游消费的根本途径,从旅游业角度通过发展旅游业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是一个方面,从与旅游相关支出的税收优惠看,又是另一个方面。比如,对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旅游或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旅游支出的,可以设定一定限额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旅游企业为吸引旅客进行旅游券免费发放的可以加倍进行税前扣除;在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时可以考虑允许居民个人每年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的旅游消费支出;鼓励旅游消费信贷,对旅游消费信贷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加快完善养老医疗教育等项改革,为居民旅游消费提供底气和信心。 5.建立旅游特别消费区(或称自由旅游贸易区 或将旅游特别消费区的概念直接并入自由贸易区概念),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边境旅游消费特区应视同“境内关外”,实行封闭管理,区内关税零税率,购物零税率。应制定相应的促进消费的政策,除零税率外,在消费特区推出适合的旅游新产业并制定相应税收政策,尤其在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更应从入境免签证到购物管理等全方位实行优惠。也可以在内地建立类似的消费特别区,尽管全封闭较难,但也可增设免税店、完善退税程序。制定鼓励内地居民去旅游消费特区购物和消费的优惠政策,如继续提高从海南离岛购买免税物品的额度等。 6.配合“一带一路”战略 研究对入境游和出境游及国内游的税收差别待遇,适当调整我国居民旅游结构,缩小旅游贸易逆差。对涉及“一带一路”的国家可以鼓励国民去旅游,并放宽免税入境物品的额度。鉴于我国2014年出境游客已经大大超过1亿人次,而入境游则增长缓慢,可以结合外交需要,适当控制非“一带一路”国家的出境旅游流向和总量,如考虑对出境游客征收一定的旅游特别消费税;同时严格控制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后携带免税品入境的数量,严格按照关税条例对行李物品征收关税。与国内扩大免税店规模、提高免税品购买额度、鼓励去旅游特别消费区进行购物进行配合,促进国内旅游商品的消费。 消费税的论文篇2:《试论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当中,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及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而增值税一般是对普通货物在各个环节普遍课税。一般情况下,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消费税是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特定的消费品和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再征一道税。我国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环节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在委托加工、进口以及零售环节也有部分特殊规定。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一般而言,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同一性,但当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时,增值税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平均价计税,消费税则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价计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计算 方法 下,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反观增值税,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税收筹划而降低其计税依据时,必定引起增值税销项税额同向减少。 在一般销售形式中,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所以消费税税负与增值税的税负呈同向变化。而针对特殊销售形式,则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可能也同样做作视同销售处理,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等,在这一情形下,既缴纳消费税又缴纳增值税,基于同一计税依据,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同增同减。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等,这一经济活动只需缴纳消费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则消费税的税负不对增值税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可能只有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消费税不视同销售,例如销售代销应税消费品等,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两者相互独立,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也无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系 按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房产税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并无交集,两者没有直接联系。但基于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例如在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中,与房屋有关的应税消费品成本计入到房屋的成本时,消费税税负变化会对房产税税负产生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联度较低,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只有比较特殊的经济活动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房产税负呈同向变动,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也会使得房产税税负同向降低。 【案例1】 甲公司为某市木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初准备修建一栋办公大楼自用。该公司准备用一批成本为100万,平均售价为110万(不含税)的实木地板用于大楼的建设。试分析,此项经济活动涉及的消费税是否对房产税产生影响? 方案:企业为取得一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例如人工支出,材料成本,相关税费等。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为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以及涉及的消费税应计入办公大楼成本当中,而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所以会导致大楼成本增加,使得消费税与房产税税负呈同向变化,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呈反向变化。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而言,其增值税部分也就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营改增”之前,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部分也同时计入到办公大楼成本当中。 因此,此项经济活动计入办公大楼的成本为: “营改增”之前:100+110×5%+110×17%=(万元) “营改增”之后:100+110×5%=(万元)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而土地增值税则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时,对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与此同时,二者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大相径庭。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在生产环节,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而土地增值税则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由此可见扣除项目是决定土地增值税税额大小的关键因素。这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税种,只有基于特殊的经济活动下,消费税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增值税负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联系,在纳税人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也只有在特殊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等经济活动发生时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土地增值税税负呈逆向变动,纳税人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会使得土地增值税税负逆向上升,因此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衡量整体税负的大小,而不只是单税种税负的降低。 四、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而当期的消费税额属于扣除项目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范畴,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含除了企业所得税以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基于上述的定义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消费税税负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当期产生的消费税额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其金额的大小必然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情形下,假定纳税人的其他情况不变,如果消费税税收筹划使得消费税的税负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也呈下降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的减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减少逆向增加。反之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呈上升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增加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增加逆向减少。而对于减少收入、递延纳税的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法而言,由于减少当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则消费税税额与企业说的税税额会同时减少,呈同向变化。 消费税的论文篇3:《浅谈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 企业战略 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 政策法规 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 经验 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3.依法筹划,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方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严格遵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筹划如果违法违规,给企业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和是否依法筹划息息相关。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处理好避税与税收筹划两者关系。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方向,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猜你喜欢: 1. 税收论文参考 2.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 3. 浅谈进口关税相关论文 4. 有关税务会计专业论文 5. 关于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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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发展及趋势 发布时间: 2003-7-21 作者:安和芬 研究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是我国制定和完善出口发展战略的重要前提。 一、国际贸易的现状与前瞻 进入90年代后,由于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西方国家受周期性和结构性因素的影响而先后陷入衰退,再加上美元汇率的变化、国际债务、战争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连年下降,而且波动较大,国际贸易增长率从1989年的7%下降到1990年的5%,1991年又下降到3%,1992年上升到4.5%,1993年又降至2.5%,1994年回升到5%,1995年可望增长到7%左右,1996年后,增长速度还要加快。但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 总的看,整个90年代国际贸易将处于一个新的增长期,其发展速度可达5%左右,不仅超过世界经济增长速度还将明显高于80年代(4%)的发展水平。国际商品市场对机电产品、运输设备、计算机、有色金属、石油、石化产品等的需求大幅度增长,价格上扬,其中制成品贸易将进一步扩大。初级产品贸易亦有明显好转,其绝对贸易额将不断增长,但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却呈下降的趋势,下降幅度将小于80年代同类产品的水平,这种态势在今后几年内还将继续发展。90年代,国际贸易的基本走势是初期缓慢增长,中后期增速加快,其推动力主要来自西方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但是与产业结构变动直接关联的技术大周期正处在上升阶段,还没有重大突破,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以及发展中国家沉重的债务负担等因素的制约,国际贸易出现大幅度增长的可能性不大。 二、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几个主要因素 (一)世界经济继续保持增长的势头 世界经济已摆脱连续4年的增长缓慢和不景气状态,并开始步入新一轮的经济上升周期,世界经济增长率在1991年下降到—0.4%的基础上,1992年提高到0.8%,1993年为1.7%,1994年上升到3.1%,预计1995年可达3.5%,90年代下半期大体可保持3%的增长率,略高于80年代2.9%的水平。 西方国家经济普遍复苏和发展,是世界经济好转的重要原因。美国经济在90年代下半期的增长率可能维持在3%左右。西欧经济增长率也从1993年0.4%的负增长,提高到1994年的2.6%,1995年可达2.9%,尔后几年,经济形势将进一步好转,并步入常规增长,年平均增长率将高于80年代。美国、西欧经济情况的进一步好转,有助于抑制日元升值的势头,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日本的出口,为日本摆脱经济衰退提供一个转机,使经济出现一些复苏的迹象。90年代下半期,日本经济增长率大体维持在3—3.5%,尽管高过美国和西欧,但仍低于80年代的水平。 国际贸易的发展及趋势 发布时间: 2003-7-21 作者:安和芬 研究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是我国制定和完善出口发展战略的重要前提。 一、国际贸易的现状与前瞻 进入90年代后,由于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西方国家受周期性和结构性因素的影响而先后陷入衰退,再加上美元汇率的变化、国际债务、战争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连年下降,而且波动较大,国际贸易增长率从1989年的7%下降到1990年的5%,1991年又下降到3%,1992年上升到4.5%,1993年又降至2.5%,1994年回升到5%,1995年可望增长到7%左右,1996年后,增长速度还要加快。但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 总的看,整个90年代国际贸易将处于一个新的增长期,其发展速度可达5%左右,不仅超过世界经济增长速度还将明显高于80年代(4%)的发展水平。国际商品市场对机电产品、运输设备、计算机、有色金属、石油、石化产品等的需求大幅度增长,价格上扬,其中制成品贸易将进一步扩大。初级产品贸易亦有明显好转,其绝对贸易额将不断增长,但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却呈下降的趋势,下降幅度将小于80年代同类产品的水平,这种态势在今后几年内还将继续发展。90年代,国际贸易的基本走势是初期缓慢增长,中后期增速加快,其推动力主要来自西方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但是与产业结构变动直接关联的技术大周期正处在上升阶段,还没有重大突破,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以及发展中国家沉重的债务负担等因素的制约,国际贸易出现大幅度增长的可能性不大。 二、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几个主要因素 (一)世界经济继续保持增长的势头 世界经济已摆脱连续4年的增长缓慢和不景气状态,并开始步入新一轮的经济上升周期,世界经济增长率在1991年下降到—0.4%的基础上,1992年提高到0.8%,1993年为1.7%,1994年上升到3.1%,预计1995年可达3.5%,90年代下半期大体可保持3%的增长率,略高于80年代2.9%的水平。 西方国家经济普遍复苏和发展,是世界经济好转的重要原因。美国经济在90年代下半期的增长率可能维持在3%左右。西欧经济增长率也从1993年0.4%的负增长,提高到1994年的2.6%,1995年可达2.9%,尔后几年,经济形势将进一步好转,并步入常规增长,年平均增长率将高于80年代。美国、西欧经济情况的进一步好转,有助于抑制日元升值的势头,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日本的出口,为日本摆脱经济衰退提供一个转机,使经济出现一些复苏的迹象。90年代下半期,日本经济增长率大体维持在3—3.5%,尽管高过美国和西欧,但仍低于80年代的水平。 在东盟经济部长第26届年会上,一致同意把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时间,从原定15年缩短为10年,决定在2003年1月1日,把东盟内部工业品、农产品的关税降到0.5%。目前,亚太地区的“成长三角”,作为次区域经济合作的一种补充模式进展比较顺利。 为了推动亚太经济合作的发展,1995年2月16日,亚太经合组织举行高级官员“特别”会议,讨论地区贸易和投资的远景,并为今年11月在大阪召开部长级会议和第三届领导人会议准备议事日程,同时起草在2020年以前实现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行动计划”。参加会议的官员一致认为议事日程应由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以及经济和技术合作两部分组成。会议同意成立一个私营企业协调组。 (四)科学技术进步的加速 90年代是以微电子、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新材料等领域为中心的高新技术、继续加速发展、而且日趋走向实用化、产业化的时代,随着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国际化分工的深化,产品质量性能的不断提高,产品种类、规格的不断变化,产品的生产同期将大为缩短。由于产品的不断升级换代,必将促使各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向更高层次发展,使国际间的相互依赖和渗透进一步加深,从而推动国际商品范围和贸易量的不断扩大。使商品生产的内容、形式以及组织等方面都将发生变革。国际贸易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地和新技术联在一起,使国际商品生产和贸易的原材料密度和粗放程度大为减少,而技术、知识密集度却大大提高。由于社会消费需求向多样化发展,通过商品交换,促进行业内部贸易的发展。 (五)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 进入90年代后,跨国公司发展尤为迅速,并正在不断改变着世界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格局。目前,全球跨国公司约有1.2万家,控制着世界出口贸易总额的2/3,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已占国际贸易的40%。随着生产国际化的新发展,跨国公司将在更大程度上控制着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技术转让等经济活动。制成品贸易,特别是高技术贸易和资本货物贸易在跨国公司内占的比重也将越来越大,在发达国家的制成品贸易中,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使同一行业内部的双向性国际商品流动发展很快,并成为贸易效益的主要来源,据1992年有关部门的调查,发达国家的产业内贸易约占国际贸易的60%,新加坡、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的产业内贸易约占国际贸易的45%。 随着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发展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企业进入国外市场更为困难。为了绕过东道国的贸易壁垒,为了有利于降低研究、试制、生产成本,扩大市场,实现优势互补,从80年代起,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已开始走向无国界化,但是直到近几年,大企业间缔结国际战略联盟的工作才得到迅速发展。跨国公司联盟可以利用自身和他国的不同优势,通过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共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国际贸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一)国际服务贸易蓬勃兴起 进入80年代后,服务贸易正以高于商品贸易的速度增长,国际服务贸易额从1982年的4050亿美元增加到1987年的9600亿美元,1992年又增加到10200亿美元,10年间增长1.5倍,同期,世界商品贸易额只增长1倍。1993年,世界商品贸易额比上年减少2%,而国际服务贸易额却增长3%。在国际服务贸易构成中,运输和旅游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相对下降,通讯、保险、广告、技术、租赁、管理等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在不断提高,尤其是高技术产品中的附加值的不断增加,其商品也越来越趋向于服务密集型。 发达国家的经济越来越“服务化”,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发达国家约占3/4的份额。美国是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出口国,在电信、数据处理、银行、保险等新兴服务项目中具有明显优势。世界许多国家出于自身的经济安全考虑,对服务贸易实行保护主义政策,普遍构筑了贸易壁垒,对美国服务贸易的扩大构成强大的威胁,因此,几年前,美国就向关贸总协定提出要求解决服务贸易的问题。乌拉圭回合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达成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定,规定缔约方所承担的一般义务与纪律,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的逐步参与、市场准入、解决争议等条款。服务贸易多边框架的制定,是关贸总协定在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问题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它将使缔约方对服务市场的保护与多边谈判,加强人员交往与信息流通,特别是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数据处理、咨询、广告等服务行业的贸易逐步自由化,有利于加速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环保产品风靡全球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大大增强了世界人民的环保意识,对人类健康无害的绿色食品、绿色冰箱、绿色空调、绿色电脑、绿色汽车等绿色产品的需求量明显上升,从而推动了电器、能源、建筑、石化等工业部门的变革,防治污染、节能、信息服务等将形成一个新兴的庞大产业。北美、西欧的环保技术已占据国际市场的60%,据西方7个工业国的调查,抵制非环保产品的人数约占总人数的79%,这表明绿色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已占主导地位,而且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为了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1993年12月15日,在乌拉圭回合的贸易谈判委员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决定起草一份贸易与环境的工作方案,并制定有关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增强相互作用的规则,监督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环保措施。随着国际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在国际援助和国际投资中,环保工程倍受重视。当前,许多国家不仅陆续推出严格的环保法规,而且在进出口贸易中,无论是工业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国家”,大都制定“环保产品优先”的原则,美国克林顿总统明确提出:对环保产品要制定出口优惠政策;欧洲联盟已制定“绿色输入”政策;东盟国家决定对环保产品征收低关税;这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国际贸易方式正处在变革中 (一)无纸贸易逐步盛行 无纸贸易(简称EDI),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代替传统的纸面单据进行贸易活动,将标准的经济信息通过通讯网络,在商业伙伴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传输和处理,以实现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利用EDI,可以大量减少甚至消除在传统贸易过程中的各种纸面文件和单据,避免数据的重复输入,简化工作程序,这不仅能加快信息的反馈速度,可及时得到大量的商业信息,减少差错,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便于管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还可提供更有利于企业的贸易机会和条件。 无纸贸易始于60年代,但到80年代才逐步扩展到国际贸易领域。从1992年开始,美国的进出口贸易报关都采用EDI;日本结合EDI的应用开发了“战略信息系统(SIS)”;韩国也建立了EDI服务系统——韩国贸易网(KT—NET);我国政府已成立“中国促进EDI应用协调委员会”,负责推动EDI的应用工作;联合国也提出了应用EDI的贸易服务促进项目——ET200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正在制定有关EDI应用的国际法,为EDI在全球范围内普及使用创造条件。 (二)管理贸易发展迅速 管理贸易具体讲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和国内外政策需要出发,对外贸活动进行的行政管理和干预。对国际经济组织来讲就是对国际经济的协调管理。 进入90年代后,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工业国家争夺市场份额的斗争越来越尖锐,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形成强烈的冲击,有关国家出于经济利益的相关性,都认识到加强国际经济协调十分必要。发展中国家通过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汽车、家电、服装、电子等商品,已开始与发达国家争夺国际市场份额,发达国家为了保护传统产业的发展,采取了不少的管理贸易措施;随着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各区域经济集团为了保护区内市场,在逐步拆除妨碍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各种障碍的同时,对外实行排斥,使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集团之间的非公平垄断竞争和矛盾加剧,非成员国也感到自己的贸易空间在不断缩小,为了扩大出口,保护市场,需要加强对贸易的单边管理和与集团之间的贸易协调管理;随着生产国际化的新发展,跨国公司既需要采取自由贸易,消除对外经济扩张的一切限制,同时也需要借助国家干预外贸来提高竞争力,以保护某些产业免遭外国垄断组织的侵害,因此,90年代管理贸易将得到迅速发展。 五、发展对外贸易的几点思考 90年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总趋势,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其机遇主要是:1.有利于扩大出口。国际贸易的持续增长,标志着国际市场需求的稳步扩大,为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提供一个比较有利的国际环境,有利于扩大出口。2.有利于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在国际贸易中,制成品特别是资本货物(电器、非电气的机械及运输设备)和高新技术、信息、智能等“软件贸易”占的比重将不断上升,这有利于我国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加快发展制成品的出口。 其挑战主要表现在:1.增加了我国出口贸易的障碍,而且出口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将面临着更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2.增加了我国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难度,独联体和东欧国家在不久的将来,可能成为我国的竞争对手。 为使机遇变成现实,充分利用国际环境中的有利因素,我国应采取下列措施: 1.实行全球性的信息战略。建立健全全球性的行销网络。在世界各地寻求市场机遇,推动外贸活动的开展。 2.根据国际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特别要对无污染、附加值高、轻型化、多功能等市场发展潜力大的产品加以扶植,并作为经济发展的策略工业对待。 3.积极开展跨国经营。我国企业应跳出传统行业的单一产品生产框架,踊跃涉足其他新的领域,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参加跨行业的竞争。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为了绕过对方的贸易壁垒,可以输出劳务,承包工程,以资本输出代替商品输出,开展跨国、跨地区经营,采取在东道国(地区)投资建厂、合资办厂、收买股份、兼并等手段,就地生产,就地销售。要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跨国战略联盟。 4.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度,加强法制,改善投资环境。 ★●以上由jrliu78整理 转载须注明●★

摘要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并且发展缓慢,我国对税收筹划的这一范畴的内涵没有正确认识,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视为非法行为,更有甚者认为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因此国内的税收筹划和代理人员应该抓住这次发展机遇,迅速提高从业能力,抢占国内市场,静待未来与外资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竞争,共同发展。相应地,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应积极取得专家的协助,重视对税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税收立法和司法建设的步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减少税法本身和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引导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1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论 增值税纳税筹划及筹划模式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统筹安排经营管理活动的涉税业务,设法谋取最大税后收益的税务决策行为。即在法律规范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比较“节税”(tax savings)所产生的税收利益和其他成本,而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实现纳税人的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税务决策行为。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概念的探讨,首先是基于税收筹划概念的分析。税收筹划概念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我国,译自 tax-planning 一词,也译作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计划等。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许多问题尚不成熟,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综合而言,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表述大体如下: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所编写的《国际税收辞典》一书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2)印度尼西亚税务专家亚萨恩威所著的《个人投资与税收筹划》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税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有最大的税收利益。3)印度税务专家史林瓦斯在他编著的《公司税收筹划手册》中说道: 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合部分......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4)美国南加州大学的梅格博士在其《会计学》一书中将税收筹划定义为: 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和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少缴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5)我国税收筹划专家赵连志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的外在表现就是“缴税最晚、缴税最少”。6)我国学者盖地认为:税收筹划也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7)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其编写的《税务代理实务》中,把税收筹划明确定义为: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一般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围绕具体税种实施筹划,如增值税筹划、营业税筹划和企业所得税筹划等;另一种是围绕企业活动进行筹划,如企业投资的纳税筹划、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等。但是两种模式是互相贯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企业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等。对许多企业来讲,增值税的地位比较重要。对增值税进行仔细的研究和筹划不仅对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税后收益最大化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助于促进国家增值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增值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有助于促进增值税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增值税纳税筹划对企业到底有什么意义呢?这里简单分析如下:1)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比如,在全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保持不变时,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实现了税负均衡或者延迟纳税,那么由于现金具有时间价值,税负均衡或者延迟纳税可能降低企业现金流出量的折现值,从而使企业的价值增加。2)税收筹划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种依法征收同时也是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行为、所得等的法律确认,即依法纳税后的财产、行为、所得等是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政府根据市场规律制定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消费政策、投资政策等无一不在税收法规上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3)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税收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收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必然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基础;税收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条件。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4)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能使“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增加。比如,从以下计算公式(不考虑消费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不难看出: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果通过纳税筹划使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减少,那么就会使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降低,从而使主营业务利润增加。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随着主营业务利润的增加,可供股分配的利润相应就会增加。5)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有时可以增加企业应税产品和应税劳务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增加销量和市场份额。比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其增值税税率规定为 4%或者为6%,现在用4%来计算,并且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许抵扣进项。假设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价格为100 元(含税)的商品(含税进价为 60 元,不考虑消费税),并假设城建税税率为 7%。销售这 100 元的商品,对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计算如下:对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100/(1+4%)-60-[100/(1+4%)]×4%×(7%+3%)=-60-(元)然而,如果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同样向消费者销售价格为 100 元(含税)的商品(含税进价为 60 元,不考虑消费税),并同样假设适用的税率为 17%,城建税税率为 7%。销售这 100 元的商品,对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计算如下:对一般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100/(1+17%)-[60 /(1+17%)]-{100/(1+17%)-[60 /(1+17%)]×17%}×(7%+3%)=(元)可见,销售这 100 元的商品对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要多些。假设不考虑其它差异,并且假设两种身份的纳税人要求同样多的主营业务利润,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将该商品的含税销售价格定得低些,从而获得较强的价格竞争力。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特征增值税纳税筹划具备如下特征:1)条件客观性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对不同身份的纳税人、不同的产品、不同的销售方式等可能存在差别因素和倾斜政策,法律制度可能模棱两可,法律规范的执行存在弹性,也就存在制定不同纳税方案的空间,也就存在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的客观条件。2)行为合法性在税收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规划涉及增值税税收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前提。在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中,尽管有反避税、反逃税以及处罚偷税、严惩骗税的条款,但从没有任何反对纳税筹划的规定。3)对象统筹性增值税纳税筹划不仅要注重现在,而且要更加注重未来;不仅要看增值税的负担,而且要看其它税种的负担;不仅要看增值税税负的高低,而且要更加注重总的税后收益的增加。4)收益最大性增值税纳税筹划不仅看重增值税税负的高低,而且更加看重总的税后收益的多少。最大限度地实现总体税后收益,是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5)时间超前性增值税纳税筹划一般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就加以设计、规划安排,而不是如偷税、逃税等那样多发生在应税行为之后。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1)不仅要考虑外在税负,而且要考虑内在税负。外在税负,是直接付给税收征管机关的税款,而内在税负是以具有税收优惠的投资机会的税前收益率降低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由于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有些投资机会有时伴随着较高的投资风险而且竞争可能会比较激烈,要求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不能仅仅考虑降低应交税额,而要同时考虑可能增加的内在税负。2)在筹划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要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判断筹划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在筹划税收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和因实施该方案而导致的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的减少,亦即综合考虑该方案的实施能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从根本上讲,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这一筹划活动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方案。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则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纳税筹划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此需要考虑对其它成本的影响。3)要事先为交易的相关各方考虑交易的税收影响。筹划者要事先考虑筹划方案对交易相关各方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纳税筹划对客户、股东和债权人等的纳税影响。4)筹划方案要取得税收征收机构的认可对于在法律上成立的纳税筹划方案,企业应及时同税务征管机构进行沟通,积极争取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便于该方案在事实上成立。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必须遵守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和相关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全面筹划原则。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理财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与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不可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惟一标准,而应着眼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等方面。6)适时调整的原则。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企业、法律等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注意税收政策法规的更新及未来走向,抓住时机,灵活反应,适应税收政策导向,不断补充修订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长久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1)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必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税收的本质特点决定了税收筹划的存在。税收就其本质来说,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它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无偿性2)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个意义上说,节约增值税税款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3)进行增值税筹划对国家和企业是双赢的在企业交易往来的经济活动中,企业增值税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表明,增值税不仅在企业税收支出中占有很大比例,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目标,通过合理手段降低企业所增值税税负,是企业自主理财的积极行为,这种行为有利于企业节约成本,增加收益;对国家而言,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活动是以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为前提的,是顺应增值税法立法的,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目标。因此,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活动对企业和国家是双赢的。当然政府课征增值税对企业和政府都是双赢的是有条件的,这个前提就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应该合理,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增值税税率,以保证增值税的课征既有利于刺激企业生产,又有利于政府税收收入的增加。以下数据反映了增值税筹划对国家和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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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发错版了吧,发到别的地方(与法律相关的)可能会更好一些。

楼上说得对,每个学校要求不一样。我也是学法学的,这个是我平时发文章用的格式,希望能对你有些帮助:论文格式文章标题(2号黑体)作者姓名(3号仿宋体)(作者单位,地址 邮编)(小5号宋体)摘要:(小5号黑体)摘要内容(小5号宋体)关键词:(小5号黑体)关键词内容(小5号宋体)0 引言(3号黑体)引言内容(5号宋体)1 正文小标题(3号黑体)1.1(5号黑体)正文二级标题(5号宋体)1.1.1(5号黑体)正文三级标题(5号宋体)正文内容,通栏(5号宋体)图题(小5号宋体)表题(小5号宋体)(表格为三线表)参考文献(小5号黑体)参考文献内容(小5号宋体)参考文献格式一、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 起止页码(任选).[1] 刘国钧, 陈绍业, 王凤翥. 图书馆目录 [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57. 15–18.二、期刊文章[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J]. 刊名, 年, 卷(期): 起止页码.[5] 何龄修. 读顾城《南明史》 [J]. 中国史研究, 1998, (3): 167–173.三、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 析出文献题名[A]. 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 原文献题名[C].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 析出文献起止页码.[7] 钟文发. 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 [A]. 赵玮. 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 [C]. 西安: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6. 468–471.四、报纸文章[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N]. 报纸名, 出版日期(版次).[8] 谢希德. 创造学习的新思路 [N]. 人民日报, 1998–12–25(10).五、国际、国家标准[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S].[9] GB/T 16159—1996,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S].六、专利[序号] 专利所有者. 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 专利号, 出版日期.[10] 姜锡洲. 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 [P]. 中国专利: 881056073, 1989–07–26.七、电子文献[序号] 主要责任者. 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 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11] 王明亮. 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 [EB/OL]. http: //–, 1998–08–16/1998–10–04.[12] 万锦. 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 英文版 [DB/CD].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八、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Z].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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