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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故意伤害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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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故意伤害的毕业论文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诈骗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近期国内外不断有血腥校园暴力犯罪的新闻见诸报端。这些报道警醒了人们,校园不再是一方净土。校园暴力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民众所关注的特殊社会现象。本文试图从经济相对发达的深圳市宝安区出发,调查该区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特点,分析其形成的根源,并基于司法实务的视角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力图构建一套有效的预防机制。 关键词:校园暴力犯罪 经济相对发达地区 学校教育体制 暴力文化 一、校园暴力犯罪的定义及其类型 关于校园暴力犯罪的课题,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的研究,现有的调查或分析,一般仅从一个较为片面的角度出发。比如社会学注重对其现象的收集、归纳;教育学则则偏重对自身体制和教学内容的检讨;至于司法界,无论是在实务中还是理论上,亦只是单从一般的犯罪学角度探究其成因而企图完成事前的预防或事后的惩戒教育。由于考虑的范围比较孤立,必然不能全面而深入地剖析 “校园犯罪”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而,唯有从更高的角度方可能俯瞰全局,既找出“校园暴力犯罪”现象背后的成因,更能综合地构建行之有效且针对性强的预防和教育的系统。 现有的研究资料,一般将校园暴力犯罪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校园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如犯罪主体、对象、案发地等方面的其中之一涉及校园因素的暴力犯罪;狭义的校园暴力犯罪仅指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为教职工或学生。 而根据校园暴力的来源及施暴者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暴力现象。此类校园暴力主要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或家长采取不恰当的、粗暴的方式对待学生,以致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言语侮辱等。二是青少年学生的施暴行为。学生施暴主要是指某些学生因过早的、不成熟的三角恋、钱物需求、青春性意识萌动或者仅仅因为模仿录像某些情节、发泄心中怨气等而对其他学生施暴的行为,如殴打、强奸、抢劫、侮辱、杀害等,此类行为在宝安区俗称“下暴”。三是校外人员对学生的暴力行为。这一现象主要是指一些校外的闲杂人员或非法商家,为了一定的物质利益,满足欲望或为了发泄心中不满而对于不谙世事的青少年学生施行的身心侵害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一些非法之徒窜入学校或在学校附近、学生上学的路上抢劫学生财物,对学生进行人身侵害、人格侮辱等;其二、在文化娱乐活动中,一些商家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纷纷将兜售目标定位于广大学生,其中不少人用黄毒诱骗以牟取暴利 。 综上,本文结合对宝安区内发生的校园暴力犯罪真实案例的调查,将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暴力犯罪作为研究的范畴。 二、深圳市宝安区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考察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我们不可忽略地应该首先了解所研究的地域的经济、社会情况:地处深圳市西部的宝安区在全国属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2003年宝安区的国内生产总产值达518亿元,占整个深圳市的三分之一。仅宝安区福永镇,就有怀德、桥头、凤凰等多个村的年总收入超过5000万元。宝安区目前正在或者已经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以前经济欠发达地区迅速地转变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二是从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转变为工业发达地区;三是正处在农村城镇化的转变过程中。人口方面,宝安区外来人员有270多万,户籍人口只有30来万,外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不容忽视。宝安区现有中小学校共计264间。在校中小学生23万7千多人。教师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其中公办教师4800多人,民办教师(即聘请教师,工资学校自筹)5200多人。 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外来人员急剧增加,居民贫富悬殊加大,独生子女家庭增多,社会环境复杂,民办学校放开等因素的影响,宝安区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也呈上升势头。部分城镇学校甚至出现了校内外环境复杂,在校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局面。 从宝安区批捕起诉的案件情况来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285宗。而2003年在校学生犯罪或者以在校学生作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共计23宗,2004年1-10月为22宗,同比略有上升。这45宗案件抢劫占%;盗窃占%;其他占%。另外,教师犯罪案件除了2001年某英文书院教师王某猥亵本校三名十一、二岁的学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外,尚无案发。 从相关案例来看,宝安区校园暴力犯罪有以下特点: 1、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宝安区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造成消费主义风行。青少年学生易在此环境下产生错误的消费意识,产生讲奢华和及时行乐的短期行为倾向。当他们的高消费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往往铤而走险,实施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另外,部分学生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优越,零花钱较多,不少学生还配有手机等较为贵重的物品。使得不少学生也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对象。我们曾经对宝安区某街道办的一所初级中学展开调查,发现被调查的学生中竟然有61%的学生对学校内外环境有不安全感。 从宝安区检察院起诉的在校学生敲诈勒索和抢劫案件来看,其对象主要是在校学生,甚至有些对自己的同班同学下手。他们大多并非因为生活困难而去犯罪,而是想通过犯罪获得用以享乐、消费的财物。例如,宝安区某中学学生张某,自二○○二年九月到被抓获的一年间,共参与抢劫摩托车十二次,其中三次的作案对象是同校的同学。每次得手后,张某便能分到一些赃款,并用这些钱到网吧打游戏、购买名牌服装或者请同学吃饭。经调查,张某的父亲是小巴司机,母亲是清洁工,家境虽不十分富裕,但不缺吃穿,而且定期有零花钱。可是这些不能满足张某大手大脚的消费欲望。在战战兢兢地参与一次抢劫后,他尝到了甜头,便有了之后十几次的作案。 2、犯罪手段趋向成人化、智能化 以往未成年犯罪作案手段和方法较简单和原始,多以语言威胁并辅以轻微的暴力手段,或用撬门扭锁,翻墙爬窗的方法,并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和偶然性强的特点。但现在,受暴力文化熏陶的青少年实施的犯罪,不少表现为采用绑架、恐吓、麻醉等手段,有先进的通讯工具,作案经过精心策划,作案后及时毁灭证据。如有些青少年会根据报道上所披露的警方侦察过程和方法,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

一、校园暴力犯罪的定义及其类型 关于校园暴力犯罪的课题,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的研究,现有的调查或分析,一般仅从一个较为片面的角度出发。比如社会学注重对其现象的收集、归纳;教育学则则偏重对自身体制和教学内容的检讨;至于司法界,无论是在实务中还是理论上,亦只是单从一般的犯罪学角度探究其成因而企图完成事前的预防或事后的惩戒教育。由于考虑的范围比较孤立,必然不能全面而深入地剖析 “校园犯罪”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而,唯有从更高的角度方可能俯瞰全局,既找出“校园暴力犯罪”现象背后的成因,更能综合地构建行之有效且针对性强的预防和教育的系统。 现有的研究资料,一般将校园暴力犯罪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校园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如犯罪主体、对象、案发地等方面的其中之一涉及校园因素的暴力犯罪;狭义的校园暴力犯罪仅指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为教职工或学生。 而根据校园暴力的来源及施暴者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暴力现象。此类校园暴力主要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或家长采取不恰当的、粗暴的方式对待学生,以致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言语侮辱等。二是青少年学生的施暴行为。学生施暴主要是指某些学生因过早的、不成熟的三角恋、钱物需求、青春性意识萌动或者仅仅因为模仿录像某些情节、发泄心中怨气等而对其他学生施暴的行为,如殴打、强奸、抢劫、侮辱、杀害等,此类行为在宝安区俗称“下暴”。三是校外人员对学生的暴力行为。这一现象主要是指一些校外的闲杂人员或非法商家,为了一定的物质利益,满足欲望或为了发泄心中不满而对于不谙世事的青少年学生施行的身心侵害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一些非法之徒窜入学校或在学校附近、学生上学的路上抢劫学生财物,对学生进行人身侵害、人格侮辱等;其二、在文化娱乐活动中,一些商家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纷纷将兜售目标定位于广大学生,其中不少人用黄毒诱骗以牟取暴利 。 综上,本文结合对宝安区内发生的校园暴力犯罪真实案例的调查,将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暴力犯罪作为研究的范畴。 二、深圳市宝安区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考察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我们不可忽略地应该首先了解所研究的地域的经济、社会情况:地处深圳市西部的宝安区在全国属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2003年宝安区的国内生产总产值达518亿元,占整个深圳市的三分之一。仅宝安区福永镇,就有怀德、桥头、凤凰等多个村的年总收入超过5000万元。宝安区目前正在或者已经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以前经济欠发达地区迅速地转变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二是从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转变为工业发达地区;三是正处在农村城镇化的转变过程中。人口方面,宝安区外来人员有270多万,户籍人口只有30来万,外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不容忽视。宝安区现有中小学校共计264间。在校中小学生23万7千多人。教师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其中公办教师4800多人,民办教师(即聘请教师,工资学校自筹)5200多人。 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外来人员急剧增加,居民贫富悬殊加大,独生子女家庭增多,社会环境复杂,民办学校放开等因素的影响,宝安区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也呈上升势头。部分城镇学校甚至出现了校内外环境复杂,在校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局面。 从宝安区批捕起诉的案件情况来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285宗。而2003年在校学生犯罪或者以在校学生作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共计23宗,2004年1-10月为22宗,同比略有上升。这45宗案件抢劫占%;盗窃占%;其他占%。另外,教师犯罪案件除了2001年某英文书院教师王某猥亵本校三名十一、二岁的学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外,尚无案发。 从相关案例来看,宝安区校园暴力犯罪有以下特点: 1、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宝安区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造成消费主义风行。青少年学生易在此环境下产生错误的消费意识,产生讲奢华和及时行乐的短期行为倾向。当他们的高消费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往往铤而走险,实施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另外,部分学生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优越,零花钱较多,不少学生还配有手机等较为贵重的物品。使得不少学生也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对象。我们曾经对宝安区某街道办的一所初级中学展开调查,发现被调查的学生中竟然有61%的学生对学校内外环境有不安全感。 从宝安区检察院起诉的在校学生敲诈勒索和抢劫案件来看,其对象主要是在校学生,甚至有些对自己的同班同学下手。他们大多并非因为生活困难而去犯罪,而是想通过犯罪获得用以享乐、消费的财物。例如,宝安区某中学学生张某,自二○○二年九月到被抓获的一年间,共参与抢劫摩托车十二次,其中三次的作案对象是同校的同学。每次得手后,张某便能分到一些赃款,并用这些钱到网吧打游戏、购买名牌服装或者请同学吃饭。经调查,张某的父亲是小巴司机,母亲是清洁工,家境虽不十分富裕,但不缺吃穿,而且定期有零花钱。可是这些不能满足张某大手大脚的消费欲望。在战战兢兢地参与一次抢劫后,他尝到了甜头,便有了之后十几次的作案。 2、犯罪手段趋向成人化、智能化 以往未成年犯罪作案手段和方法较简单和原始,多以语言威胁并辅以轻微的暴力手段,或用撬门扭锁,翻墙爬窗的方法,并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和偶然性强的特点。但现在,受暴力文化熏陶的青少年实施的犯罪,不少表现为采用绑架、恐吓、麻醉等手段,有先进的通讯工具,作案经过精心策划,作案后及时毁灭证据。如有些青少年会根据报道上所披露的警方侦察过程和方法,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 3、团伙化犯罪特征明显 青少年犯罪团伙化的特征明显。少年犯罪团伙,大多十五六岁,人数少则二人多则十几人。例如,宝安区某镇派出所在最近破获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一次就挖出9个“娃娃贼”,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只有13岁,均系初中学生,他们选出了“少年帮主”,组织和指挥每起犯罪,仅去年8月份以来,他们入室行窃,共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 乐于成群结伙是青少年的特点之一。他们不愿意受到来自学校和家庭的制约,希望独立行事,但独立能力又较差,思维处于矛盾之中。受影视、报刊中描写的“帮派”、“行会”的影响,于是气味相投的“哥儿们”便聚合在一起,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或坏人挑拨,就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学生帮派是校园中的一颗毒瘤,一旦形成,就会无法无天,群架斗殴,扰乱校园秩序。 4、受校外不良人员影响较大 我们注意到,超过半数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中,犯罪的学生都是和校外不良青年纠合在一起。或者共同实施犯罪,或者和校外人员的指使、怂恿直接相关。在我们调查过程中,几乎每一间学校的师生均反映有学生和校外不良青年“混”在一起,抽烟、打游戏、欺负本校同学等等的现象存在。校外不良青年大多是刚毕业又未能升学、就业或者中途辍学的原在校学生。也有一些看中中学生认知能力不足,讲义气、易跟随、易成“党”成“帮”的社会闲杂人员到学校拉帮结派。镇南派出所几年前曾经在宝安区挖出一个带黑性质的团伙“水房帮”,抓获该帮“头目”肖跃(男,29岁,松岗镇人),缴获猎枪一支,飞鹰刀三把。肖跃先后在宝安中学、新安中学、西乡二中、海滨中学、黄田实验学校、东方英文书院等学校吸纳三十多名初中生入帮会,每人收取入帮费36元,并带领这些学生吃霸王餐、报复打斗等。今年我院起诉了一宗在校学生戴某(男,刚满14周岁两个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戴某就是和校外不良青年纠合在一起,报复同班同学,将和自己有矛盾的同学打成重伤。 三、校园暴力犯罪形成的原因 曾几何时,校园是一片尊师爱生、高雅向上、令人向往的净土,是什么原因使暴力袭击了这个“安全岛”?下面,我们从宝安区的实际出发,寻找其症结所在,以寻求预防与消除校园暴力犯罪的方法。 1、在校学生自身的原因。 犯罪分子并非天生,任何一种犯罪都是犯罪人后天社会化过程的中断。社会化过程是一个不间断的程序,任何一个时期或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甚至因偏差导致犯罪。青少年学生在生理向成人过渡时,他们的心理仍不成熟、不稳定,有较大的可塑性。 他们分辨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较弱,感情容易激动,遇事缺乏冷静。他们的心理特征是:物质欲望的增多与未独立经济的矛盾;独立自主的要求与依附限制的矛盾;性欲萌发与道德法律的矛盾等等 。凡心理意识不健康、法制观念淡薄的学生,在社会上各种腐朽思想和恶势力的影响下,在不良社会现象或信息的误导下,一旦得不到良好教育和及时引导,极易诱发其内心私欲膨胀,进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泥坑。 宝安区检察院近期起诉一宗十分令人痛心的强奸案,二○○三年十月,被告人曾某(十五岁,辍学)和被害人谢某(十二岁,初中一年级)通过电脑网络认识,后两人交往频繁,发展为早恋。二○○四年一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曾某将被害人谢某带到宝安区西乡一间旅馆的房间内,在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曾某在二○○四年二月十三日再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被害人怀孕。被害人的身心当然均受到了剧创,但不能不说二人在此案件中均表现出了性知识贫乏、法制观念谈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的问题,又都是社会不良现象和信息的受害者。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总之,校园犯罪主体的个人素质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内在依据,是故意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2、外在环境的影响 首先,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现阶段我国正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着重建立、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内在驱动力是实现商品的价值,追求高额利润。这极易使一部份人的价值观发生倾斜和逆转,从而产生极强的物质欲望和非法占有意识。宝安区濒临港澳,由于人员频繁往来和境外传媒带来的商业价值观念,以及生活中各种各样纷至沓来的信息,都在冲击着青少年的神经,作用着他们的社会化取向。流行文化、商品广告也附会和迎合着青少年的特点和需要,塑造了“崭新”的价值观念。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新的意识使价值观不成熟的青少年产生超年龄阶段,超支付能力的需要,随之,更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如前所述,张某的案例便说明了这一点。 随着改革浪潮汹涌而至,媒体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凶杀、暴力、淫秽、迷信书刊、影视片充斥校园内外,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对师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宝安区某中学一个16岁的少年为买一台单放机竟实施绑架,他的犯罪直接动机应归咎于暴力电视的影响。法制宣传工作中,往往通过媒体把案例报道作为社会新闻的形式,对寻找阅读视听快感和心理刺激的青少年学生来说,也许或多或少接受了法制教育,但过频的案情信息和犯罪手段的报道,亦容易使某些学生对社会现状的认识产生偏差,对社会丑恶现象的无节制披露,难免给青少年带来不良诱惑,客观上成为若干校园犯罪的“指南”。 其次,校园环境的消极因素。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在社会交往中具有重要意义。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它的一些缺陷直接影响着学生,以至诱发学生犯罪行为的上升。 在宝安区,素质教育的呼声日益高涨,但面对升学压力中学教育仍只能以应试教育为主,拿考试为教育指挥棒,这难免使不少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分数,忽视了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素质教育。部分学校对学生违纪事件简单地求助于行政处罚,滥用“劝退”、“勒令退学”等手段,随便开除学生,将矛盾推向社会,促使本应接受学校教育的青少年成为社会上违法犯罪的“后备军”。学校一贯“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书本为中心,以成绩为中心”的教学方式,往往容易引起受教育者的反感,结果适得其反,导致逃学、退学、流失等现象。有些学校则单纯以学习成绩划分快班和慢班、“优等生”和“劣等生”,结果会在“劣等生”中出现极高的犯罪率。据调查,宝安区犯罪的在校生中,差生占70%~80%,双差生占40%~50%。 体罚学生也是我国传统教育方式的一个弊端,它会使学生形成敌视老师和优良学生的逆反心理。笔者认为这也是导致我国校园暴力犯罪层出不穷的重要外因之一。宝安区现有教师队伍的现状也是不容乐观的,在10000多名教职工中,超过半数是聘请老师。为数众多的聘请老师存在素质参差不齐,收入偏低,无归属感的现象。在笔者挂职担任法制副校长的学校,就曾出现聘请老师多次拍打学生的头部致学生不适,引起家长状告学校的事件。 第三,家庭环境的消极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格社会化的关键期往往首先在家庭中完成 。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论情操的形成都与父母教育和家庭环境相关,人是在家庭生活中学会掌握社会的基本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的。我们认为,家庭问题也是近年来宝安区校园违法犯罪案件增加的重要因素。比如独生子女家庭过分溺爱问题、外来人员子女疏于管教问题。例如,宝安区检察院承办的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宝安区石岩镇某中学学生李某自二○○三年九月份以来,以收取保护费为名义,指使黄某、刘某多次对被害人文某、徐某、甘某进行敲诈勒索,共得赃款三千三百余元。经查,李某是家中的独子,性格乖张,而其父母平日忙于工作,对其心理健康与行为动向不能及时了解,对他的管教方式是“铁栅加铜锁”,可是再怎么看得紧,也难免有空隙,一旦这种过分的管制暂时真空,李某便由于过分守管制而不懂得约束自己,致使李某在父母面前貌似乖驯,而在学校同学面前却又换了一副模样,经常殴打、勒索低年级同学,最终触犯了法律。 另外,家庭结构的破损,如父母离婚或丧父丧母,使家庭功能作用削弱,温暖减少,造成子女心灵创伤,亦易产生变态心理。据调查,在宝安区在校生中,因父母离异造成性格、兴趣爱好、理想追求发生变化,学习成绩下降的达65%以上,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的12%。 第四,社会综合治理环节薄弱。综合治理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这方面的工作仍存在欠缺。首先是预防不力。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管理不严,经营人员素质不高。据调查,宝安区校园暴力罪犯在社会上呆得最多的地方就是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尤其是过早流入社会的学生,除父母以外,没有人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他们觉得自己已成为最不为社会注意的人。其次是管教打击不力。学生、教师的主要生活地点在校园,处于群体之中,他们有共同的心理、生理特征。对一些违法犯罪情况,学校与专政机关配合不默契,未让违法犯罪人接受特殊的思想、法制、人生观教育,助长了他们的气焰,势必会重新犯罪。社会综合治理力度不够,对那些滑向犯罪深渊的人也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四、校园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学校管理与预防,将校园暴力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学校作为教育系统工程的重要阵地,自然是制约犯罪的重要防线。学校是家庭外部与学生、教师保持最密切、最经常联系的单位,为了校园暴力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学校必须转变“智育至上”的传统教育观念,加强德育。教育家陈衡哲说过:“一个人才的造就,单靠知识是不够的,在它的上面,还有那位至高无上的君主,叫做‘人生’。” 我国的教育,提倡应试能力和高分,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结果导致一些心理素质差的学生踏上犯罪或自杀之途。宝安区的学校教育也不例外。学校应注重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以及青春期教育。尤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真正走出教育误区,培养学生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全面发展的人。 其次,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应从在校学生抓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预防犯罪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通过开设法制教育课、举办法制教育讲座、参观法制教育展览等形式,使学生真正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及犯了罪应受到怎样的处罚,以强化其法律意识,培养其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减少中小学生辍学流失现象;严格执法,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做好预防在校学生犯罪工作。 最后,必须净化校园内外环境。净化校园环境,政府应予大力支持。据新华社报道,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任期间曾宣布:联邦政府将拨出亿美元专款,用于防止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中国政府财政上拨专款预防校园犯罪不易,但可采取行政手段以期达到相同目的。以宝安区为例,可以由公安机关侧重辅助学校安全保卫基础工作,搞好学校派出所的建设,提高校区保安素质;着重抓好校内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整顿校园周边的书摊、美容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扫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力争将此类犯罪诱因降低至最低限度。中小学可针对学生特点,印发《防范校园暴力犯罪指南》等小册子,让每位师生人手一本,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实行校外人员出入登记检查制度。 上述校园预防措施若能落实,不仅可减少违法犯罪发案率,而且为侦查破案奠定了必须的基础条件。 2、强化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和控制功能 搞好道德和品质教育是提高青少年思想认识的有效途径,而家庭是对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首任老师和终身老师。 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独生子女家庭不断增加的宝安区,家长普遍在物质方面尽量满足孩子的需求,这无形中养成他们重物质、轻精神追求的思想。所以,家长更应注意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家庭教育。首先要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言行举止要符合社会规范,价值取向要符合社会标准。其次,要创造和谐的家庭气氛,使孩子的身心沐浴在阳光雨露中,激发孩子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美好前途向往与追求。第三,在注重孩子学业的同时,更要重思想品德教育,教给孩子正确认识社会的方法,教育孩子孝敬长辈,关心爱护周围的人。第四,对孩子进行“磨难”教育,有意创设逆境,培养孩子积极进取的精神。第五,举办家长学校,教给家长教育孩子的科学方法,使家长做到爱而不溺,严而不死,教与养有机结合。 3、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消除暴力犯罪,就要净化社会环境,消除可能影响学生社会化过程的各种消极因素,消除产生暴力犯罪的不良心理基础,减少不良因素对暴力犯罪可能产生的诱发和刺激作用。 随着宝安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导致犯罪的因素也在增多,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紧迫性。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对当前文化市场中的不良现象进行依法治理,使文化市场能守法经营;同时,肩负预防校园暴力犯罪重任的少年活动中心也应密切协作,并通过博物馆、电影院、公园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他们的心灵得到净化,思想得到升华,言行得到规范。 4、教育多于责罚,抓好帮教安置 关于惩处改造,一定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一方面,对已经犯罪的学生要依法处理和惩办,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并教育本人;另一方面,要注意改造方法,提高改造质量,减少校园暴力罪犯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此种罪犯大多系未成年犯,虽然易冲动、爱结伙、缺乏同情心,但与成年犯相比,恶习相对较少,反社会心理并不顽固。故针对其世界观尚未定性,渴望光明的心理特点,正确引导其积极向上,努力改造其成为新人是有可能的。国外和港澳地区针对“犯事少年”的教育改造有不少可取做法。比如,香港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并不算宽松,其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十岁,但是在处罚时却是彰显保护与感化的精神。香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分为羁留环境和非羁留环境两种,对少年犯来说,判处羁留是法庭最后的选择,只要有其他可行的非监禁式的措施,就必须先予执行非监禁。而澳门提倡“爱心矫治”,采用感化服务与社会支援的方式,使违法的未成年人尽早适应社会、重返社会。在我国,这些方法也同样会行之有效,对于青少年罪犯一定要区别对待,分别关押,分档管理,因人施教,这些做法有利于校园暴力罪犯真正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提高改造质量,预防其再次犯罪。 关于帮教安置,一方面,要动员全宝安区的各界力量,将帮教校园暴力罪犯和有劣迹的在校学生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列入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好落实;另一方面,要召集宝安区公安、司法、劳动、街道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释放后的未成年犯的上学和就业安置工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真正感觉到社会的温暖,以减少和消灭促使其重新犯罪的环境和条件。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规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电大法学本科 毕业 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1、试析狄骥法学理论的思想史渊源

2、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3、马克思主义法学视野下的民生法治研究

4、工程法学体系构建研究

5、“知识-法学”的基本逻辑

6、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性别理论评析

7、美国新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及其启示

8、我国法学研究生 教育 刍议

9、法学本科教育中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其实施

10、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11、马克思对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法哲学批判

12、通过罗马法超越罗马法

13、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历史与 反思

1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路径研究

15、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及其意义

16、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观研究

17、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18、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19、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20、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21、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

22、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

23、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24、法学精英培养模式研究

25、中国法学教育网络数据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26、略论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法学 方法 论

27、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28、法制现代化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9、论后现代主义哲学下环境法学研究方法

30、从“案例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

31、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研究

32、农业合作社的法学定义

33、控权--行政法的内在精神与永恒主题

34、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理性思考

35、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及其当代价值

36、政策定向法学派浅议

37、后现代法学述评

38、现代行政法学“服务控制论”研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新探索

39、反思女性主义法学

40、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

经典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2、论犯罪概念

3、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5、论犯罪构成理论

6、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8、论行为对象

9、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0、论单位犯罪

11、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2、论犯罪的故意

1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14、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15、论正当防卫

16、论犯罪预备

17、论犯罪未遂

18、论犯罪中止

19、论共同犯罪

20、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

21、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2、论死刑

23、论罚金刑

24、论缓刑

25、论自首

26、累犯的几个问题

27、论罪名

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

29、论交通肇事罪

30、论走私罪

31、论洗钱罪

32、论有组织犯罪

33、论假冒商标犯罪

34、论重婚罪

35、论挪用公款罪

36、论破坏生产经营罪

37、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

38、论__罪

39、婚内__的刑法分析

40、论诬告陷害罪

41、论伪证罪

42、论抢劫罪

43、关于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44、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45、论合同诈骗罪

46、论 保险 诈骗罪

47、论受贿罪

48、论滥用职权罪

49、论玩忽职守罪

50、论侵占罪

51、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

52、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

53、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54、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

5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

56、论刑事责任能力

57、论定罪

58、论刑事责任

59、论量刑情节

60、论"死缓"制度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

1、传播时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规制

2、美国页岩气能源资源产权法律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

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设中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

4、我国基层法治教育的时代审视和完善

5、 职场 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困境与思考

6、论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司法适用--从权利冲突问题角度的一个分析

7、论依宪治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

8、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9、民营经济对法治进程的作用

10、法律解释的理性

11、初探英国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的范围与困局

12、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

13、复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14、论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

15、“三能一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研究--以“第二课堂”为视角

16、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

17、中国式法律移植的反思

18、谈美国对船舶实施滞留和民事处罚

19、中国政党关系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20、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

21、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22、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

23、略论儒家法律 文化 的传承与再造--以“和谐观”与“正义性”为视角

24、二十世纪末以来东西方法律与文学共舞的态势研究

25、美国水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研究

26、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制建设评析

27、浅析法律影视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28、数字时代美国国家版权立法新趋势研究

29、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

30、 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31、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

32、论公共信托理论与水权制度的冲突平衡--从莫诺湖案考察

33、规划法视角下的墨西哥城市发展进程

34、试论依法治国方略的演进历程及现实启示

35、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及评价启示

36、论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

37、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

38、从中国传统厌讼观看现代法治建设

39、法律概念的 教学方法

40、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

41、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以合同与知识产权风险为视角

42、论法律的道德性

43、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

44、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

45、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

46、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

47、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

48、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

49、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

50、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51、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

52、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 广场舞 事件

53、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

54、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55、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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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类毕业论文范文

一、学校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关于学校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因侵权行为破坏的法律关系不同而不同,学校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行政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法律后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着重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学生在校期间致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该要件限定了几个要素:首先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局限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其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这里的在校期间,应当作广义理解,即不是仅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在校期间,而是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最后学生伤害事故不仅仅指学生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两方面的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第二,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违反《教育法》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行为,原则上是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中,没有正确履行或者违背《教育法》关于学校履行的这种职责的行为。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学校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疏于管理义务,致使在这个过程中,造成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后果,以及学生伤害他人后果的发生。学校对在校学生,尤其是对未成年的学生,负有其安全的保护义务。学生在校接受教育,学校虽然不是承担的监护义务,但是仍然应当承担其安全的保护义务。负担这种义务,就应当善尽职守,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和懈怠而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疏于这种对学生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的行为构成违法。学校疏于教育的行为,是指在对学生的教育中,没有尽到教育职责,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受到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学校的上述行为,包括学校的行为,也包括负该种责任的教师的行为。学校的教师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其行为疏于执行职务,其行为的后果属于职务行为。当其行为不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学校应当承担转承责任(替代责任)。第三,学校的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学校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行为,须与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当学校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惟一原因时,学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的行为并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惟一原因,而是由于多个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真判断,学校的行为究竟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还是条件。如果是原因,则与其他原因构成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学校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那份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仅仅是条件,并不是原因,则学校不承担责任。第四,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有疏于职责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失。确定学校过失的标准,是学校的注意义务。学校的注意义务,就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种义务的性质,应当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一种很高的注意义务,高于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和普通人的注意。学校作为一个谨慎人,对自己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发生损害事故。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过失。学校存在这种过失,就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二、归责原则 关于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陆法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过错推定的立法例,如德国、希腊和日本等采用该种立法例。另一种是过错的立法例,如法国、比利时和意大利等采用该种立法例。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本条一方面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两种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即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方面还规定了学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就是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时应当严格贯彻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上述构成要件着手,借助该条规定,可以认定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依据如下: 第一,《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包括幼儿园)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这就使得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过去纯粹的行政法律关系逐渐转变为民事法律关系,这样,学校与学生之间一般会出现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特殊侵权行为。当然,幼儿园的事故也可能存在特殊侵权的情况,如:幼儿园的某大型玩具突然倒塌,把幼儿压伤了,此时幼儿园就要承担责任,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承担的责任性质就是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按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学校在伤害事件中的责任只能是过错责任。具体地说,学校伤害事件中,当学生侵犯他人的权益时,学生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按过错推定原则承担主要责任,如学校同时也有过错,则按过错责任承担责任。那么,应如何认定学校的过错呢?我们认为,认定学校有没有过错的依据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就学校而言,主要的法律依据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法》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如果学校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则认定学校有过错,反之则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上述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学校的责任之一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该责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管理的责任。所谓直接管理,是指教师亲临现场,直接控制学生的各项活动。二是间接管理的责任。所谓间接管理,是指学校只是通过校规校纪来约束和管理学生。学校及老师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及老师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上值得注意,如:潘某和霍某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同学,因琐事于2001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后,潘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霍某腹部捅了两刀,造成霍某左肾切除、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将霍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霍某脱离了危险。事后霍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5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该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霍某受到潘某故意伤害,而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潘某放学后拿刀子将霍某致伤事故的发生。另外霍某受伤后,学校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说在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故意伤害霍某的潘某已是高二年级学生,具有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提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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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企业产业层级较低且人力资源相对过剩,导致劳资双方利益纠纷不断,很多地区的劳资纠纷呈现多发态势,在多重因素影响下,有的劳资纠纷升级成刑事犯罪。通过对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特点及成因进行分析,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可以更好地缓和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纠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劳资冲突 劳资纠纷 刑事犯罪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处于人力资源供应相对过剩和企业产业层次较低并存的现状,金融危机的不断冲击,利益分配不公平问题不断凸显,“强资本、弱劳动”格局也不断凸显,企业面临的生存挑战越发严峻,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劳资纠纷呈现多发态势,很多纠纷也升级成为刑事犯罪,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通过笔者对浙江某市进行调研,对该市近几年的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剖析这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可以更好地缓和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特点

(一)故意伤害犯罪居多

2009年至2011年,某市移送审查起诉的因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总计98件,犯罪的主要表现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放火等,以故意伤害罪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如2011年,因劳资纠纷引发故意伤害事件31件,涉案人数56,引发的刑事案件占总数的,伤亡人员中约80%为轻伤,约20%造成为重伤甚至死亡。

(二)主要为临时冲动型犯罪

临时冲动型犯罪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为事前未预谋,现场因冲动实施犯罪;另一种为当场未实施犯罪,但在短期内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活动。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为临时冲动型犯罪,有些务工人员认为受到用工单位不合理的处罚或工资纠纷,临时采取过激行为而触犯刑律。涉案者通常没有前科劣迹,多是在劳动纠纷激化时情绪失控而使用暴力,在犯罪后这些人员的悔罪表现很明显,大部分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在很多案件中,涉案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因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或对支付的工资不满意而产生争执,主要以持刀、持棍和踢打进行作案而造成人员伤亡。

(三)多为同乡间或工友间共同犯罪

劳资纠纷案件极易引发群殴事件,在一些劳资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亲友、家属数十数百人聚集在公司门口,有时甚至会产生肢体冲突;在有些案件中,数百名务工人员聚集在一起讨要工资,甚至围堵公司,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由于务工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在处理劳资纠纷时会感到自身力量不足,所以会找老乡、亲友来帮忙,尤其在某个用人单位出现较大规模的劳资纠纷时,务工人员很容易受到煽动,而出现过激行为。如在曹某寻衅滋事案中,由于用人单位老板肖某没有及时支付工资,曹遂聚集10余名同乡到该厂,用铁棍、木棒等物群殴肖某。

(四)案发特征带有明显的时间性和行业性

案发大部分发生在年底,时间比较集中,特别是因工资结算、讨要工资引发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接近年底的时段。劳资纠纷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大部分产生劳资纠纷的用工单位为私营企业,多数为小企业或手工作坊,以招纳短工为主,管理不规范。通过数据分析,在近三年的劳资纠纷案件中,这类企业平均占92%,劳资纠纷主要发生在这一类企业中。

二、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

(一)劳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有些用工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有些管理措施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制定一些不公平条款,这些都为引发劳资纠纷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素质较低,通过对某市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统计分析,初中以下占60%,中专或高中占29%,大专以上占11%,而劳资纠纷刑事案件的涉案人文化程度更低,90%以上为初中以下学历。在农村人口过剩时,涌向城市打工,在劳资关系中处在弱势地位,不能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一旦权利受到损害时,容易采取过激行为而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劳动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很多地区的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体系不够健全。表现为:(1)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不够,规范力量不强,相关劳动政策措施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劳资矛盾不能及时得到发现并制止,产生矛盾积压甚至激化;(2)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案件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方法,不够重视案件的敏感性,没有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及释法说理等工作,未能使当事人积怨及时化解,以至于矛盾进一步激化;(3)当前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处罚不力,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三)企业内部劳动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在招工签约方面,有些用人单位的劳动协议条款模糊、简单,还有些私营企业为了避免日后遗留法律问题,直接在劳动力黑市招工,不办理任何签约入职手续,为劳资纠纷埋下隐患。如2011年发生的30件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务工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以至于无法实现事后合法讨薪。二是在生产管理方面,用人单位实行太过严厉的惩罚制度,特别是罚款制度,得不到员工的普遍认可,极易引起员工的不满情绪,导致矛盾的激化,也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四)司法程序维权成本高周期长

通常情况下,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需要双方要在两个月内提请仲裁,经仲裁、审理后,一般的案件仲裁和诉讼的时间在四五个月左右,特别复杂的案件甚至要拖到一年。对于务工人员来说,很难有精力和时间采用这个渠道来维权。而且很多的劳资纠纷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很多甚至只有不到千元的工资。即使务工人员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权,按司法程序来处理劳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要花费诉讼费及律师费和大量的时间,所得的利益和维权成本不协调。所以在务工人员认为受到不合理劳资待遇时,通常选择和用人方当面解决,以至于出现私下报复泄愤甚至使用暴力的现象。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

题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 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贪腐。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权力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关于虫害的毕业论文

浅谈园艺植物害虫的生物防治技术论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浅谈园艺植物害虫的生物防治技术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

在城市生态系统中,园林植物是非常关键的组成部分,而在园林植物养护中,园林害虫常常对园林植物造成了危害,对其防治研究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园林植物害虫的种类繁多,在对其防治的过程中,如果使用传统的防治方法,很容易出现灭虫不彻底的现象,而使用生物防治方法能大大提高防治效率。鉴于此,本文对园艺植物害虫的生物防治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园艺植物,生物防治,研究;

在当今城市建设和园林绿化过程中,目前的绿地系统和园林植物种类跟以往相比,要复杂得多。随着全球气候恶劣变化,温湿度季节分配的失调,导致早涝灾害的.现象频繁发生。再加上人类活动的频繁以及干扰,使得植物结构失调,加上品种单一,植物的地下空间不足。最终,可使生长环境变坏,更严重时,会导致园林虫害泛滥。鉴于此,本文对园林植物的种类进行分析,为今后园林植物害虫的防治工作提供参考。

1、常见园林植物害虫种类

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外园林植物品种和数量的增加,园林植物害虫种类大量增加,分布范围也随之增大,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园林植物害虫不仅会严重影响到生态系统的安全性,还会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甚至会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经过一些统计调查表明,一些常见的园林植物害虫有这些,食叶害虫、刺吸式害虫、钻蛀害虫及地下害虫等。

2、生物防治害虫的具体方法

利用害虫生物天敌进行除虫工作

通过对常见的栽培的园艺植物进行分析,可发现,这些植物对应的害虫中,存在一些补食性的天敌或者是一些寄生性的天敌。这些天敌能够为园艺植物提供害虫的生物防治功能。在园艺植物中,树木的种类繁多,寄生于树木中的虫类也很多,其中蚜虫是害虫,能够影响树木的生长。益虫有蚯蚓、螳螂、篦麻蚕、瓢虫、蜜蜂等。谈到利用害虫生物天敌除虫,有不少例子。例如,红蜡蚧是一种常见的害虫,其生长速度很快,对其防治难度很大,但是其寄生性天敌种类也非常多,其寄生性天敌比捕食性天敌要多得多。为除去红蜡蚧虫害,可对红蜡蚧的天敌的种类进行归类和汇总,然后合理地投放害虫天敌。然而,在害虫天敌的养护实践过程中,发现害虫天敌过冬是一个问题,每当冬季来临,需要为这些害虫天敌供给生物养分和生存空间。当使用害虫天敌除害虫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2点:把生物除虫充当主要方法,恰当使用灭虫农药,从而有效保障除虫效果,避免害虫天敌繁殖过快致使除虫效果不理想;注意生物防治害虫方法的适用对象,同一种生物防治害虫的方法在不同的植物中的效果不一样。

利用病原微生物农药进行除虫工作

病原性微生物农药是指真菌和病毒等原生动物。其中的例子很多,比如苏云金杆菌,其是使用生物化学原理来灭虫的,借助微生物在孢子形成时得到的一些蛋白物质,在害虫幼虫的腹部上皮细胞形成孔隙,使害虫的吸水量增加,当害虫细胞的吸水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害虫死亡,这样实现除虫的目的。另外,在利用该原理除虫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注意安排好病原体的释放时间,通常情况下,以清晨或晚上为宜,尽量选择阴天天气,避免阳光直射或者光线过强的情况发生;病原体微生物释放的位置应注意,务必释放在害虫和害虫卵等活体上,这样才能给病毒或细菌复制提供充足的环境和养份;要充分进行实践来验证灭虫方法的适用性;为使病毒或真菌的除害虫能力充分发挥出来,要注意调整园林中的空气湿度和温度,为病原微生物生命活度提供保障另外,应充分利用病原线虫的作用。线虫主要经由昆虫的口腔或者肛门进入体内释放细菌以使昆虫致死。线虫的使用方法和适用对象与病原微生物类同。

3、小结

在目前的园艺植物害虫的生物防治过程中,大量的生物防治手段被使用,为防治病害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然而,其防治效果往往不是太理想。其中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存在一些问题未能解决,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因此,为了对园艺植物的病害进行更好地防治,需要充分利用生物防治手段,充分利用好植物的遗传方式,通过基因重组去改变细菌的生长状况。通过人工养殖,对生物防治进行不断地优化,将更多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到园艺植物害虫生物防治研究中去,诱导园艺植物产生抗病性的化学、物理、生物诱导因子,从而对植物的性能进行改进。在害虫的生物防治过程中,应当遵循保护环境的原则,在对园艺植物病害进行控制时,应当使该项工作满足国家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赵敏.园艺植物病害的生物防治[J].现代园艺,2013(09).

[2]权俊娇,马行.园艺植物害虫生物防治研究进展[J].天津农业科学,2014(01).

[3]刘琴,何月秋.我国植物病害生物防治综述[J].安徽农学通报,2012(04).

[4]林沙.重寄生菌防治园艺植物病害研究[J].北京农业,2014(09).

[5]王珊.园艺朱武病害的生物防治[J].城市建设理论,2014(21).

我国是自然灾害严重多发国家,农作物病虫灾害是我国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它具有种类多、影响大、并时常暴发成灾的特点。我国的重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达1400多种,其中重大流行性、迁飞性病虫害有20多种。几乎所有大范围流行性、暴发性、毁灭性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流行都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或与气象灾害相伴发生。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发展和流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可供病虫滋生和食用的寄主植物;二是病虫本身处在对农作物有危害能力的发育阶段;三是有使病虫进一步发展蔓延的适宜环境,其中气象条件是决定病虫害发生流行的关键因素。 虫害与气象条件---害虫生长、繁育和迁移活动的主要气象要素有温度、降水、湿度、光照和风等,特别是其综合影响对于虫害发生发展有重要作用。这些气象要素还通过对寄主作物和天敌生长发育与繁殖的影响,间接地影响虫害的发生与危害。 温度: 农作物害虫的活动要求一定的适宜温度范围,一般为6℃—36℃。在适宜温度范围内,害虫发育速度随温度升高呈直线增长,害虫生命活动旺盛,寿命长,后代多。 湿度和雨量: 湿度和降雨量是影响害虫数量变动的主要因素。对害虫生长繁育的影响,因害虫种类而不同。喜湿性害虫要求湿度偏高(相对湿度≥70%),喜干性害虫要求湿度偏低(相对湿度<50%)。例如,春季雨水充足,相对湿度高,气候温和,常有利于玉米螟的大发生。 光照: 对害虫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光波、光强、光周期三个方面:光波与害虫的趋光性关系密切;光强主要影响害虫的取食、栖息、交尾、产卵等昼夜节奏行为,且与害虫体色及趋集程度有一定的关系;光周期是引起害虫滞育和休眠的重要因子。自然界的短光照会刺激害虫休眠。 风:风与害虫取食、迁飞等活动的关系十分密切。一般弱风能刺激起飞,强风抑制起飞;迁飞速度、方向基本与风速、风向一致。 病害与气象条件---病害发生发展的主要气象要素是温度、降水、湿度和风等,低温、阴雨、干旱和大风等不利条件将明显影响寄主作物的抗病能力。 掌握病虫害的发生与气象条件之间的规律,用前期气象因子和病虫因子就可以预测未来病虫害的发生情况。 农作物病虫害与气象密切相关

病虫害是指由于病原菌入侵或环境条件影响而引起的症状,主要表现为植物出现叶片坏死,嫩枝,叶片上有斑块或出现枯梢,枯叶以及根部腐烂死亡,整株枯黄等现象,虫害是指由于昆虫对植物的咬食或吸食而形成的影响植物生长的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植物叶片或幼茎被咬破,出现缺损,或叶片由于吸食性昆虫的刺吸出现叶片黄化,卷曲的现象. 病害和虫害往往相互作用,相辅相成,虫害会使植物的长势减弱,抵抗力下降而容易遭受病害,虫咬的伤口往往是病原菌入侵的窗口,而且有些昆虫还可以传播病害,如蚜虫由于其口器中带有病毒,在吸食植物汁液时会将病毒传染给植物,另一方面,病害使植物生长不良,抵抗力下降,也易遭受虫害,所以往往生虫的植物也有病,生病的植物上也有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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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踝关节扭伤的毕业论文

在生活中,可能很多人都听说过崴脚这一情况,崴脚在医学上被称为踝关节扭伤。为什么崴脚在生活中如此常见呢?这主要与踝关节的功能和特殊解剖结构有着一定联系。在我们做出踮脚这一动作时,脚会存在有向内翻的情况,而由于踝关节的特殊解剖结构存在,使得踝关节无法很好匹配这一动作,容易处于一个较为不稳定的状态。这也容易失去平衡,最终发生踝外侧扭伤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损伤情况发生后,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没有及时地正确治疗,就会容易出现有关节本体感觉减退的情况。这样以来,可能会使踝关节不稳定状态得到进一步的加重,最终导致再次扭伤情况的发生,情况严重的,还可能会引起其他关节发生损伤的情况,带来更多不利的影响。踝关节的发生,不利影响还是比较多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平时的生活中,应当自觉做好预防工作,在运动前充分准备,与此同时适当减少运动量,更好辅助损伤恢复。

踝关节,又名距骨小腿关节。由小腿的胫骨、腓骨远端的关节面和距骨滑车构成。胫骨远端的关节面、内踝(胫骨于内侧延伸部)和外踝(腓骨于外侧延伸部)关节面形成关节窝,容纳距骨滑车,可作背屈(足尖向上)和跖屈(足尖向下)。由于距骨滑车前宽后窄,当跖屈时,如下坡时,较窄的距骨滑车位于关节窝内,踝关节容易侧方活动而发生扭伤。

踝关节由腓骨远端的内外踝和胫骨远端关节面和踝穴与距骨体的关节所构成。其中距骨体关节面前宽后窄,当踝关节处于背伸状态时,距骨较宽处会与踝穴发生接触导致踝关节无活动的范围;当踝关节发生跖屈时,此时脚心会向内翻,距骨较窄处会进入踝穴,导致踝关节处于较松动的位置,同时距骨两边存在着轻微的活动。又因为踝关节外踝腓骨长、踝靴深,内踝胫骨短、踝穴浅的结构特点,踝关节在失衡状态下容易出现内翻扭伤的现象,引发周围软组织及韧带的损伤。加之踝关节为机体主要的承重关节,当站立时,踝关节需要负荷全身的重量;当行走时,踝关节所负荷的重量高达体重的五倍之重。

踝关节因何易扭伤这是由踝关节的功能和它的解剖结构决定的。踝关节在跖屈( 也就是我们做踮脚这个动作) 时,往往脚会向内翻,即脚心翻向内。由于踝关节特有的解剖结构,这时踝关节不能很好地匹配, 处于“灵活有余,稳重不足”的不稳定状态。所以,我们在踝关节跖屈( 比如下楼梯、下山、起跳后落地等) 活动时,如果失去平衡, 就容易引起关节的内翻,导致踝关节的内翻损伤,即踝外侧扭伤。统计表明,踝外侧扭伤约占踝扭伤总数的85%。这时,踝关节内的软组织受到挤压撞击出现软骨面损伤、滑膜肿胀,使踝关节周围出现肿胀、淤血。如果未能及时进行正确治疗,就会出现踝关节外侧支撑强度下降,关节本体感觉减退。这样,踝关节的不稳定状态就会加重,踝关节容易再次扭伤, 出现疼痛、肿胀、行走不稳等慢性期症状,并可引起其他关节损伤,出现连锁反应。

关于我的故事毕业论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都经常看到作文的身影吧,借助作文人们可以实现文化交流的目的。还是对作文一筹莫展吗?下面是我整理的我的故事优秀作文,欢迎大家分享。

人的一生就像是一场旅行,每走过一段路程,便会有一个停靠点,每一个停靠点都有着太多关于我的故事,意义非凡。

从我出生的那一刻起,我的故事就开始了,这么多的停靠点,唯独十二岁的那一站,使我流连忘返。

十二岁那年的最后一天,除夕夜,大人们在厨房里忙活,小孩们也在家门口“忙活”。我与哥哥姐姐待在门口,拿出珍藏已久的烟花爆竹,“你去拿个瓶子来。”哥哥指着我说道。我毫不犹豫地就跑去厨房,随手拿了个瓶子。“给。”只见哥哥点燃了一个爆竹,极其顺手地投进瓶子里,爆竹“嘭”的一声炸开,瓶子却完好无损。“你要不要来一个。”哥哥将目光投向我,眼里带着几分诚恳。我摇摇头,内心的恐惧使我果断拒绝,可哥哥却不害怕,连着点燃好几个爆竹,利索地投进瓶子里。在哥哥的一顿操作仍然平安无事的情况下,我内心的恐惧几乎都烟消云散,哥哥的不停怂恿,使我的心开始动摇。我拿起一个爆竹,手忙脚乱地点燃,小小的眼睛找着瓶口,可时间不等人,爆竹在我手里炸开了花,我连忙甩了甩手,疼痛感使我的脸部扭曲成一团,眼泪也随之流下。

妈妈听见我的惨叫声,立马从厨房里冲了出来,一边心疼地查看伤势,一边严肃地训斥我,我低下了头,后悔刚刚的行为,又庆幸只是伤到了手,没有太大问题。

每当想起这件事,我都会感到后悔,生命是宝贵的,不是拿来寻求刺激的,也因为这个故事,我时刻谨记:生命只有一次!

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故事,童年的幼稚,小学的懵懂,初中的叛逆,高中的懂事。

站在人群中,我是那样的不起眼,那样的胆小。见到生人的我,总是害羞的躲在妈妈的身后,叫我,我也不搭理她。从这以后我便成了别人口中的“哑巴”;常说过年千万不要叫她,不吉利啊。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变得内向起来,就是那种不问世事。与其他朋友是那样互不往来的,关系冷淡啊。就这样,我就经常独来独往了。有的时候,我就一个人静静的躲在角落里看漫画。看到搞笑的部分,就不经意的笑了起来。来来往往的路人甲乙丙丁,都用那种怪异的眼神看着我。心里肯定是在想:这孩子没病吧,看起来没什么事啊?没有同学、朋友的陪伴,我只能与这些漫画一起来打发时间,来安慰安慰我那空虚的心。

初中的我开始变得叛逆起来,变得越来越不像自己了。从我家门前经过,你总能闻到一股硝烟的味道,感觉世界大战一触即发;战后,却是两败俱伤啊!“你们凭什么阻止我追星啊,这是我的权利,你们无权干涉我。”“你说什么,我们生你养你,难道我们就没有权利干涉你吗?”就这样,我们大家都不认输,都不让着对方,只能让这种场面僵化啊。

光阴似箭,我走进了繁忙的高中。所谓魔鬼般的生活。今日不同当年,我已不是那个害羞、胆小、叛逆的熊孩子啦。我现在是人家口中的乖乖女形象。见到他人,都与微笑去面对,不会再苦着脸去面对其他人啦。

时间在改变,我的性格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事实告诉我们:一味的内向,害羞是成不了大事的,唯有勇敢的向困难挑战,才有可能去改变自己的人生。

转眼间,我已经跨过了人生的第14座大门。这14年间,我有过开心,也有过哭泣,但还是跌跌撞撞的走过了14年。14年间,发生了太多的事情,承载了我太多的快乐与不快乐,回忆起来,这成为我童年最美好的记忆。

小时候,我是爸爸妈妈的掌上明珠,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那时爸爸妈妈是我最好的朋友,他们陪我玩,给我讲大灰狼的故事,还哄我睡觉。就这样,我最无忧无虑的幼儿生活过去了。

后来,我上小学了,身边的朋友换成了同学,我们一起玩“写王字”“捉迷藏”~~随着年级的增长,我们不再玩那些幼稚的游戏,也不再疯着出外面玩。下课后,会与几个要好的朋友坐在一起,聊聊天,开开玩笑。放学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打开台灯写作业,写完作业后才会写吃饭。或许,这就是由于年龄的增长的缘故吧!

上了初中,学习压力的增大,我们的生活中不再有了欢笑,而是绞尽了脑汁在背英语,古文。回到家,埋头就睡,连父母都来不及说几句话。但是,对于这种生活,我感到很充实,每天,都可以进步一点点,收获一点点,和同学们在书海中奋斗,我很快乐。

生活了14年,我收获了亲情,友谊,知识。他们充满了我这珍贵的14年,我爱他们。这就是14年间我们的成长故事!

今天是母亲节,我想为妈妈准备一个礼物。准备什么好呢?一张贺卡,一个拥抱,或者做一件家务……妈妈微笑着对我说:“宝贝儿,你就是我最好的礼物!”

“为什么?”我不解地问妈妈。

“妈妈给你讲讲我怀你时的故事吧。”妈妈停顿了一下,温柔地摸摸我的头,说,“你知道吗?算起来,你应该是妈妈的第四个孩子了。”

我很是惊讶:“为什么呀?”

妈妈叹了一口气:“唉,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之前妈妈怀了三次,结果都没有保住。”

“可你是怎么保住我的呢?”我又问道。

妈妈说:“怀上你的时候,我也很担心,就去问医生怎么办。我要打保胎针。听了医生的话,我每天早晚坚持各打一针,久而久之,屁股上的肌肉因为天天扎针都僵硬了。打不进去了,就在膀子上打,就这样,一直打了一百多天,直到你安全为止。在这段时间里,我还有呕吐反应,一吃完饭,就全吐掉了。”

我着急地问妈妈:“打那么多针,一定很疼吧!”

“疼肯定是有的。”妈妈平静地说,“但是为了你,我会忍住疼痛,坚持下去的。”妈妈接着说:“就这样,你度过了危险期,在我的肚子里越长越大,越长越健康,我天天摸着你,想象着你的样子,感到特别幸福。有时候,你还在我的肚子里动几下,让我感受到新生命的奇妙和美好。”

“那后来呢?”

“后来呀,你就来到这个世界了呀!”

听到这里,我和妈妈会心一笑,我紧紧地抱住妈妈,深情地说:“妈妈,谢谢你!”

那是一个暑假里的一个星期六,我和妈妈坐车去南京路逛。一路上,我看着窗外疯狂般倒退着的景象,吹着凉爽的风,心里感觉很惬意。就在这时,车停了下来——又到了下一站,车上的人“哗~”的一声换了一班。突然,有一个人摇摇晃晃地走了上来,啊!是为孕妇!此时,我心想:我到底该不该让座呢?正在我左右为难时,一位中年男子站了起来,用行动代替了语言,把孕妇扶到了座位上。孕妇连连道谢,而他只是轻轻微笑了一下。我看到这副情景,心里也就安顿许多了,便不去管它,若无其事地坐在位子上。

过了一会儿,只见那位叔叔的面色蜡黄,豆大般的汗珠从额头上流了下来。他慢慢地蹲了下来,脸上显露出疼痛的表情。旁边的一位妇女着急了,说:“孩子他爸,你没事吧?在坚持一会儿,马上就到医院了!”那时,旁边的孕妇也惊慌失措,询问他要不要坐。就在这时,我迅速站了起来,把那位叔叔扶到了座位上,他连连夸奖我,说我是个“小雷锋”,车上的人也都向我投来了微笑,我心里相比吃了蜜还甜似的,高兴极了。

这就是我的故事,你们看了,有什么感想吗?

我是一个任性、固执的女孩儿。在家里我可享受着五星级待遇,我要什么爸爸妈妈就买什么,小时候家里贫穷,可那时我却乖巧懂事,邻居阿姨见了我常夸我像个小淑女,文文静静的。可现在的我却大有一番变化,因为现在家庭条件优越,我便娇生惯养,处处让爸爸妈妈操心,妈妈还说我胆大包天,什么事都敢做,我也承认,有时候确实这样。

有一次,同学们一起打扫卫生时,发现了一间黑漆漆的锅炉房,看上去阴森森的怪吓人,看来很长时间没人居住了,同学们都胆怯的躲到一边,不敢进去,只有我壮着胆儿大摇大摆地走了进去,这一进去倒没什么,可是几个调皮的男同学发出鬼叫声,我不由得毛骨悚然,直冒冷汗,但是心里又想道:“怕什么,这个世界没有鬼只有胆小鬼。”我一个箭步冲到了房间里,只见屋里又脏有乱,这时我才松了一口气,把同学们喊了进来……

我不仅胆大,还很固执,这可害我吃了不少亏。

有一次我和妈妈去买鞋,我看见了一双做工精细、漂亮的白球鞋,使我爱不释手,妈妈却说白球鞋不经脏,而且面料又不好,穿着不舒服。我这倔脾气又上来了,不顾妈妈的反对,毅然决然的买下了这双鞋。回家后才穿了一天,果然不出妈妈所料,穿着不舒服,沾到一点儿灰尘就脏了,鞋底还开了胶。哎!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我打心眼儿里后悔,这时妈妈开口说话了:“这叫花钱买个教训,以后不能再顽固了,你这倔脾气该改改了。”我听了妈妈的话面红耳赤。向妈妈道歉完后回到了房间……

瞧,我就是这么一个胆大包天,固执任性的女孩儿。

我是一颗种子,一颗还没有入土的种子。

一天,我睡得正香,突然感觉一阵痒痒。原来是一个小朋友把我送进了黑黑的泥巴里。这里太黑了,我有一点害怕,但我鼓起勇气大声喊:“有人吗?”一只长长的蚯蚓爬了过来,激动的对我说:“你是一颗种子吧,我是这个泥巴市的市长。你是这个市的第一个居民!”,“是吗?”我说,“是的。”他说,“我这就为你盖房子。”“谢谢了!”我高兴的说。房子盖好了,我扑噜一声钻了进去,蚯蚓市长临走前还不忘说一句:“祝你过得愉快!”就这样,我住进了这个新家。

有一天,我正在睡午觉,被一个陌生的声音打断了。我疑惑地问道:“你是谁?”“你……。你又是谁?”那个声音胆怯的反问道。从他的声音我听出可能是一颗小种子,我马上打电话给市长,市长火速赶来了。另一颗种子也住进来了。

我们经常在一起聊天,非常开心,还有好心人给我们浇水施肥。我们在一起快乐的渡过了春、夏、秋、冬。

第二年春天,我已经长出了幼芽,感到一股力量促使我长高,土地快装不下我了,我试着冲出土地,我成功了,外面是一片一望无际的草地。

我努力的长啊长,长成一朵向日葵。而它呢,也长成了美丽的玫瑰。

喜、怒、哀、乐是人们经常表现出来的表情,但每个表情的背后都会有一个故事,今天我给大家讲讲我的故事。

一天下午,我背着书包高高兴兴地回到了家中。刚到家里,妈妈脸上充满了“杀气”,地对我说:“你是不是把我放在客厅茶几上的十元钱拿走了”,我满脸无辜的说:“没有呀?”妈妈可不相信我,拿起扫床的刷子,就朝我身上打来,我急忙躲开,可妈妈更加来气了,一把抓住了我,另一只手拿刷子在我的身上乱打了,一阵阵的疼传遍我的全身,我疼地大哭了起来。

“叮咚,叮咚”,“谁呀?”妈妈的气还没消呢,“是我”,一听,就知道是爸爸了,妈妈放下刷子,去开门。

爸爸进门了,妈妈生气的说:“你来看看这孩子,偷了钱还不承认,你说让人生气不?”我哭着说道:“我没有偷钱呀”。爸爸像一个和事佬一样对妈妈说:“好了,好了,有这样的事,咱们先调查清楚吧”,我问你:“你那钱放哪了?”妈妈指了指客厅的茶几,爸爸又问,:“多少钱?”“十元”,爸爸好像想起了什么似的,“哦,那钱是我拿的,早上我出门时,发现身上没零钱了,看到茶几上有十元钱,就顺手装到了兜里面了”。

爸爸万岁,终于还我清白了,妈妈听了以后,眼中显出了几分尴尬,对我不好意思的说:“对不起了,妈妈没有调查清楚,就打你了,真让你受委屈了,是这样吧,我让你玩一个小时的电脑吧,你可以原谅我吗?”,我含着泪说道:“没关系”。

现在,终于水落石出了,从那天起,我就下定决心:一定要让妈妈相信我是一个好孩子。

我六岁的时候,看见哥哥·姐姐们都有骑两轮自行车的本领,我非常羡慕,于是,就下定决心一定要学会。

爸爸帮我把四个轮子拆了两个轮子,就让我学。

一开始,虽然妈妈在后面跟着我,我还是很害怕,额上还在冒汗。我身体绷得紧紧的,可自行车就是往一边倒,一不小心,摔了一个大马趴。我爬了起来,腿像被针扎了了一样痛,我毫不在意,继续练习。可自行车就是不听我使唤,不是往左倒,就是向右斜,我又摔了十几次。不过,我并不灰心,还发现了其中的奥秘:眼睛要往前看,身体要放松才行,越紧张就越会摔跤。我紧握把手,双脚踩住踏板,用力蹬了一下,自行车骑出了几米远,我开心极了,谁知一开心,又摔了一跤。但是,我立刻从地上爬了起来。我的手被擦出了血。我心想:受一点点伤算什么,一定要学会。妈妈说:“男子汉大丈夫,咱们继续。”我从坐上了自行车,慢慢地踏着踏板,向前骑去。我就不信我学不会!我对妈妈说:“妈妈,你扶得紧点,等我稳了,你可以松开。”说完,我练了起来,我发现速度越快越稳。过了一会儿,我摔跤的次数也少了。速度也越来越快。练了差不多一个月,我可以绕着整个小区骑一圈了。

“功夫不负有心人”我在上小学前就成功的学会了骑自行车。我真想大喊:“我真了不起!”

我这个人,头发又多又粗,同学们都说我的辫子非常像马的尾巴,我的眼睛小巧玲珑,鼻子非常小,平坦的前额,黑黑的眉毛,我有一张胖乎乎的脸,我的个儿高,白里透红的脸蛋。我非常有孝心。

一天晚上,我正闲着没事干,突然看见奶奶拿着脚盆要洗脚,我想:我要给奶奶洗脚,奶奶一定会开心的。我跑到奶奶身边对奶奶说:“我来帮你洗脚吧!”奶奶高兴的答应了,于是我帮奶奶倒了半盆水,奶奶总是对我笑眯眯的,我把奶奶的袜子脱掉了,奶奶把脚伸进了脚盆里,心想:洗完后奶奶一定会表扬我的,奶奶和颜悦色的对我说:“这水有一点冷呀!”于是我就倒了点热水倒进了脸盆,过了一会儿我问奶奶:“可以了吗?”“好,可以了。”奶奶说。我把奶奶的.脚洗的干干净净的,这时,我想看电视去。奶奶把我拉住了,赞扬我非常懂事,我心里乐滋滋的。心想:我以后要做更多的好人好事。

这件事虽然已经过去了好几年了,但我还是牢牢的记在心里。我做了一件好事,得到一分收获,这叫做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童年像一个五彩的盒子,里面装着许多回忆,虽然有些事已经淡忘,但总是有一些事让我难忘,那是……

小时候,我很贪吃,这不,不久我有迷上了吃樱桃。我恳求妈妈:“亲爱的妈妈,我想吃樱桃。给我买嘛,买嘛!”妈妈受不了我的软磨硬泡,最后终于答应了。这天,妈妈给我买来了樱桃。我见了,口水流了三千尺,迫不及待的抓起樱桃。就往嘴巴里送。我吃得小嘴巴的旁边都被染得红艳艳的。由于我对樱桃的热情过度,所以,我一见到红色的东西,就都会往嘴巴里送。结果当然可想而知了,我不是咬到红积木,就是吃了红玫瑰,真是可怜之极!

一次,奶奶来我家玩,来的时候手中还抱着一大盆“樱桃”。她再三嘱咐我:不要吃这盆东西。可是,我哪还会听奶奶的话呢我眼珠子咕噜一转,一个鬼主意就“诞生”了。可是还是被妈妈识破了。不过,天助我也,妈妈和奶奶要出去买东西。她们一走出家门,我就“心急火燎”地抓了一把红彤彤的樱桃塞进嘴巴中,刚想享受美味的“樱桃”时,我却被它辣得“火冒三丈”了,大哭了起来。妈妈和奶奶似乎听到了我的哭声,闻声赶来,见我已经“奄奄一息”,便马上倒了一杯冰水给我,我又被冻得“冰天雪地”……后来,我再也不敢吃红色的东西了。

看,这就是我的故事,很真有趣吧?

时间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我们已经十三岁了,每天各科的作业堆满了我的课桌。偶尔的闲暇时间,也没有多少乐趣。越来越开始怀念我小的时候,无忧无虑,多么开心呐!

我记得很清楚,小时候随爸爸妈妈回老家,最喜欢的事就是跟老家的哥哥姐姐们去山上玩。后山很大,各种奇怪的小虫子也很多,还有好吃的小果子。每次回老家,“后山一日游”是必须的项目。小时候的我胆子很大,经常玩的满身是土才回家。妈妈说我是个疯姑娘。

有一次,我和几个哥哥姐姐去后山玩,我忽然对一只不知名的小虫子来了兴趣,别的人都去了不同的地方玩。只听一个哥哥突然大声地叫起来:“快看,好漂亮的果子!”我作为一名资深的“吃货”,一听到他喊,便像一阵风似的飞奔过去。那是我从来没有见过的野果,看上去很漂亮,通红的颜色,树叶呈鸭掌状,果子像山楂,又不是山楂,没有山楂皮上的小斑点,光滑圆润。我正准备伸手摘,突然看见树枝竟然是紫色的!想起妈妈对我说过不认识的东西不要乱吃,我默默地收回了手。他们都说很好吃,我咽了咽口水,还是没吃。回到家以后,我把果子的样子描绘给家人听,奶奶都不知道是什么。第二天我听说昨天吃过怪果子的哥哥姐姐都生病了,我暗暗惊喜,多亏没有吃,不然也难逃一劫!

想起小时候的我还是很聪明嘛!现在怎么有点笨?哈哈,都归功于小时候那快乐的日子啊!

在成长的过程中有许多荆棘,我们要如何去克服它呢?我们要勇往直前,披荆斩棘。无论前面的路有多艰难,我们都要坚强的向前走,因为前途一片光芒。

在今年夏天的暑假里,妈妈替我做了一个重大的抉择——把我送去百里之外的东胜去上中学,外什么妈妈要这么做?我可是从来都没有离开家过。

妈妈把我送到东胜,自己给我报完名就走了,临走时就更我说了一句:好好学。她没有别的话,真让我伤心,原来没有妈妈的唠叨是这么伤心,原来妈妈一唠叨就烦,现在她不唠叨我有点伤心,不知道为什么?他如此一反常态,真让我有些不习惯。但是一想到我要离开她了,眼泪就情不自禁落下来了。

我每次从托管醒来,就感觉妈妈就在我身边,这就是我的家,就当我在这种美好的幻想中不想醒来时,它就愿不如人愿,当我清醒过来时,妈妈消失了,家也不见了我的心有一种想说又说不出来的感觉,妈妈你为什么这么做?我想你妈妈,我还想家。妈妈,我在远方给你寄思念,你听到了吗?同时在这一刻我恨透了他,为什么放着面不见,偏偏把我送这么远。顿时,我的心像打翻的五味瓶,苦苦的。涩涩的。

后来,我听爷爷说在我们那里上初中只能考上旗级以下的中学,而在东胜上学能考上市一中等好高中,妈妈是听了爷爷的话吧。才狠下心把我送这么远,妈妈自己再决定这件事时把心都操碎了。还有我知道那次妈妈送我来,不和我说话,是怕自己控制不住感情,影响我学习。妈妈常常打电话问这问那,即使这个冬天很冷,有妈妈的关心永远是暖的。

我知道妈妈的狠心,是为了我,所以我要知道妈妈的苦心,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作文

我叫吴可欣,我有许许多多的故事,我来自临海哲商小学三一班,你们知道我名字的来历吗?我来告诉你,我姓吴,随父姓,“可”是希望我长大以后活泼可爱,“欣”是希望我像天上的星星一样闪闪发光。

我不高不矮,一双乌黑头透亮的眼睛,一个高高的鼻梁,一张小巧玲珑的嘴巴。

别看我平时大大咧咧,我很胆小,只要看到活的动物,就吓得两腿发软。今天上午,英语课上完,我和张雨涵一起回教室,快到教室的时候,无意间往地上看的时候,发现了一直昆虫,它死了,我大叫了一声。张雨涵听见声音说:“你干嘛?”我指着地上,张雨涵看了看,也大叫一声,她赶紧跑回教室。而我却两腿发软,不敢往前走,直到铃声响了,我不得不跑回教室。

我的爱好是跳舞,虽然我没学过舞蹈,但是我总会自编自跳。记得有一次,我在房间里跳舞,妈妈做好了饭菜,喊我吃饭都没听见,直到妈妈推门进来才知道该吃饭了。

我有时候也很马虎,总是丢三落四的。今天早上,我就把家校联系本给忘带了,老师让那个我下午带过来。我只有打电话给爸爸让他给我送过来。

我的理想是当一名老师,可以把自己一生所学的知识传授给下一代的同学,同时自己也可以增长自己的知识。

小学五年的时光里我的故事就像一个个小浪花一样不断地朝着岸边涌来。我把其中的一朵捧起来给你们看一看吧!

骑自行车就是我最难忘的一朵小浪花。二年级我刚开始学骑是因为姑姑经我买了新的自行车。刚开始我死缠烂打让爸爸扶在我后面,可爸爸总是“违背女意”捏着我的肚子往前骑。

我刚要上车就遇到了拦路虎,我不会上车呀!我左蹬右蹬就是上不去,哼!小小自行车还敢拦本大王的路?笑话!我把右边的蹬的那个东东调到中间心里想:三二一!我拼了我这条老命了!只听嘎一声自行车由于我蹬的太用力“惨叫”起来。嘻嘻,我上去了!

现在我就剩下会骑了,可是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呀,我刚上车就下来了,待的平均时间还不到5秒种就下来了。

又过了一天我继续练。我上去骑了一会就下来了,过了一大会我浑身都是汗,但是才骑了五六步。

我气的简直想把车给砸了,我狠下心一下子骑的飞快。哇!我高兴地都从车上跌下来了,摔在地上还一个劲地傻笑。

这就是我学自行车的一个小浪花,可以说它只是大海的一小部分,我喜欢这一片片小浪,它们汇成了我丰富五彩的生活,汇成了我的生活海。

作文一:自己的故事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他们都是自己故事里的主人公,无论是乞丐还是残疾人,无论是富翁大花板还是农民,他们自己都拥有自己的世界。

有一天我从网上看到一个感人的故事,是一篇作文,这个故事是发生在写文章的作者的身边的,虽然这个故事并没有作者在内,但她还是很关心自己身旁的事情,让我觉得这个作者一定是个很好的人。因为在自己的故事里,只有主人公一个人的话,那就无聊没意思了,没有人关注到自己,没有人来光临你的世界,来到你的故事中,体会你,那这个主人公不是当得很没意思?

正是因为有他人在自己的身边,所有自己才会真正地成为主人公,一个成功的主人公。有别人注意在自己,故事才会生动、感人,自己的生活是真实的,是真实的故事,有别人进来,你才会显得耀眼而闪烁在人群中。

我们的故事就好比一本故事书,没有读者来翻阅的话,那这本“书”又有什么用呢。那么,自己这个主人公不就在别人的眼里低一等了,所以不能让自己的故事和自己黯然失色,在人群里变成一粒尘土!

作文二:我的故事

在初一的生活中,另我最难忘的就是军训完正式上课第一天的那个晚修。

那天晚上,我异常兴奋,毕竟是第一次上课,而且多了非常多的新面孔。7点10分,新班主任走进了着喧闹的教室并开始和我们讲学校纪律。因为我同桌是小学同学,一起共同生活了6年,所以在这个新集体中倍感亲切。我们好像有讲不完的话,不停得和对方说,直到班主任在讲台上敲着桌子喊道:“不要讲话!”我们才停下来。

但这种“消声”方法不太管用,不一会儿,我们又说起来。环视四周,没几个同学不在讲话的,我便更有兴致,开始和前后左右的同学聊天,嘿嘿,真是不亦乐乎啊!我的交际能力就是好,就聊了一会儿,我们就很熟了。

突然,医生“不要讲话”把我给惊了一下。我全身肌肉绷紧,一回头。哇噻!班主任气得火冒三丈,咬牙切齿,头顶上隐约冒着白烟。话音,全班同学的叽喳声便光速般的消失。整个教室宛如佛家禅院一般,连根针掉在地上都听得到。

“刚刚说话的站起来!”我双脚一直,不由自主地站了起来。“老师是真火了”我心里暗暗的想。“我看你们还是没军训够,皮又痒了!敬酒不吃吃罚酒!”“呼呼,这老师真凶啊!想起小学老师发火的样子,那真是小巫见大巫啊!”我感慨万千。“大家互相揭发,揭发有奖,被揭发的还要惨!”老师这招真妙啊!马上就又有一批同学站了起来。不用问,老师接着就是一阵狂风骤雨、枪林弹雨,我们被骂得头都臭了,毕竟自己理亏嘛。“看你们没事做,写600字的检讨,家长签字,明天交!”

我的心“瓦凉瓦凉”的,早只如此,何必当初啊!

这就是那件令我十分难忘的.事。

作文三:我的故事

我的故事就像雨后的彩虹一样的五彩斑斓。

大家好!我是一位侨光中学的初预新生。我今年13岁我的哥哥今年14岁。我和哥哥的只相差一岁,记得小时候,哥哥处处疼爱我,我也形影不离的跟着哥哥。

在我家的沙发上有一本很厚很厚的相册我翻开看,瞧!第一张居然在我生日上我和哥哥吃蛋糕是的照片。回忆起小时候,我是一个小淘气鬼、捣蛋鬼和胆小鬼。在我过生日吃蛋糕时,我把蛋糕涂在哥哥的脸上,哥哥就像一个大花脸似的小丑。这时哥哥也开始搞恶作剧了,以牙还牙把我涂了个小“魔鬼”,在我们的一片笑声中吃着甜甜的蛋糕脸上还带着笑意。在和哥哥比赛骑自行车时为了不让哥哥得第一名我预先把哥哥自行车的轮胎用针轧破。当哥哥骑自行车时发现轮胎破了不但不向爷爷告状而告诉我不能耍诡计比赛应该公开公平公正我听完后脸发红,真后悔极了当初不应该做出那种举动,我就跟爷爷说了一切事情爷爷笑了笑。

记的在哥哥家时,在卫生间里发生了一件让我们胆战心寒的事:我在洗手时,发现了有许多长长的胡须,两个贼溜溜的小眼睛,一身灰色的外衣,一条又细又长的尾巴,两个竖起来的耳朵和一个肥肥的身体。请大家猜一猜这是什么?对了,这就是一只肥老鼠让我吓的尖叫起来都跳在浴缸的边上,哥哥听到我的尖叫声后马上跑过来一看是一只老鼠真在墙角里窜来窜去。我吓的把毛巾当成扫帚举得高高的。到底是哥哥胆大心细连忙说:“你去拿杀虫剂,我把门关的紧紧不让老鼠逃掉。我拿来了就杀虫剂哥哥对准那只肥鼠狠狠的喷洒几下。过了一会儿,我们打开门一看刚才那只生龙活虎的老鼠直挺挺的躺在地上不动了。

这就是我的故事是那么充满童趣。

作文四:我的故事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有的开心,有的难过,有的悲伤,有的兴奋,我的故事是开心……

我八岁那年,妈妈常对我说:“儿子,你已经长大了,应该学着帮大人做点事,不要一天到晚就知道玩。”我心想:这话说的到也是啊,但我能做什么呢?对了,明天正好是星期天,爸爸妈妈不加班,我可以做午饭给爸爸妈妈吃!

第二天中午,我走进厨房,往菜篮里一看,有机根黄瓜,往往餐桌,上面有几盘昨晚的菜。够了,有了这些就够了。

我拿起两根黄瓜,把他洗净,在把菜刀洗净,把一根黄瓜放在菜板上,“噔噔噔”的切了起来。

切好了之后,倒油,开火,“啪啪啪”油开始沸腾了,我急得喊:“妈妈!快来帮我!我怕!”

妈妈走过来,毫不犹豫的把黄瓜倒进去,锅里顿时发出“噼里啪啦”的响声,我下的跑到厨房门外,后来声音慢慢的小了。

“好了,好了,下面的我会了。”我说。

妈妈应声道:“小心点哦。”

“知道啦!”我回答道。

我左炒右炒,突然一股香气飘进了我的鼻子,我自言自语道:“好了。”

我打开橱柜,拿出盐和鸡精(味精也可以)每个洒一小勺。在炒一炒,把锅盖盖上。把火开到最大,顿时,锅里的声音越来越大了,我怕得把火开到最小,把锅盖打开,一股香气又飘进了我的鼻子。我又翻炒了几下,把锅盖盖上,又把火开到最大。

这次,我有了经验,不在怕了。好了,我把火关了,把黄瓜盛到盘子里。

有了这次经验,接下来就容易多了,三两下就炒好了。

我把菜端到餐桌上,大声喊:“爸爸,妈妈,吃饭了!”

爸爸妈妈尝了尝说:“味道真不错,我们的儿子会做饭了,以后谁做饭就不用愁了,哈哈!”

听了,比吃了蜜还甜。

通过这次做饭,我懂得了自己的是自己干,要学着帮父母做些事,减轻父母的负担。

作文五:我的故事

每当我看见别的小朋友跟着自己的爸爸妈妈回家时,我就会非常伤心;每当我独自一人在大街上行走时,我都会情不自禁地掉下眼泪;每当我接到爸爸妈妈的电话时,我都会开心地笑起来。

从一年级开始,我就离开了父母,独自一人来到上海学习。那时候,我十分难过,天天想着爸爸妈妈。但是,现在我懂事了,不再哭了。

记得今年的中秋节,我没能和爸爸妈妈一起过中秋节。在以前的中秋节里,我们都非常高兴:我和爸爸、妈妈一边吃着美味可口的佳肴,一边尝着多种口味的月饼。吃完了晚饭,一家人便拿出小板凳,来到阳台上赏月。爸爸一边给我讲一个个神话故事,一边教着我一颗颗星星的名称。你瞧!这是一个多么幸福的家庭呀!可现在……我越想越伤心,一颗颗泪珠像断了线的珠子,不停地掉了下来。

正在这时,“丁零零……”电话零声响了。我迅速地跑到电话机前,拿起电话。电话的那一头传出了声音:“喂,是乐怡吗?”“哦,是爸爸吧!”“对呀,今天是中秋节,祝你中秋快乐!”“谢谢!”刚说了一会儿,眼泪湿润了我的眼眶,夺眶而出。爸爸便安慰我说:“乐怡,别哭,爸爸不是曾经告诉过你,要做一个阳光女孩的,你可不能反悔哦!”听到这里,我停止了哭声,慢慢地听着爸爸所说的话:“女儿,爸爸将你送到上海读书,是为了让你能够得到更加好的教育,让你在好的生活中长大,不是爸爸妈妈不要你,而是我们想让你受更好的教育。所以,你要体谅爸爸妈妈。”“我懂,爸爸!”过了一会儿,我挂下了电话,回到房间睡觉。

睡梦中,我梦到自己刻苦学习,考上了名牌大学,正戴着一顶博士帽,拿着证书,和爸爸妈妈正对着摄象镜头拍照呢!之后,我又取得了硕士、博士学位。找到了一份好工作,和爸爸妈妈过着开心幸福的生活……

渐渐地,我进入了甜美的梦乡……

作文六:我的故事

我,中等身材,炯炯有神的眼睛,不高不矮的鼻梁,善听知识的耳朵,参差不齐的牙齿。下面就请看看几个关于我的故事——

登龟山

那是一个星期天的上午,我和爸爸妈妈一起去登龟山。来到雄伟的龟峰前,我和爸爸决定去一睹龟峰风采,体会诗中“无限风光在险峰”的意境,而我的妈妈却怎么也不让我们去登山峰,因为通往峰顶的阶梯十分危险,非常笔直陡峭,像是从空中垂下的链子。但是,我和爸爸仍然坚持要去登山峰,我们小心翼翼地一步一个脚印慢慢地往上爬,虽然在登山的过程中,我和爸爸都十分累,还感觉到前面的道路难行和危险,可是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停止不前。我们一路上相互搀扶互相鼓励,克服了各种困难,终于爬到了山顶。我们终于感受到了“会当临绝顶,以览众山小”的境界,领略到了“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生在最高层”的景观,体会到了“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哲理。

——勇于攀登、坚持不懈的我。

探究公式

记得我在小学六年级的时候,我每次听讲都非常认真,因而六年级的练习题几乎没有我不会做的。然而,有一次做一道有关平方数减法的奥数题时,却难住了我。于是,我抱着“不解开此题,永不罢休‘的想法,我苦苦地计算着,努力地寻找答案。我经过冥思苦想,推来翻去,不断地推敲,我终于发现了平方数减法的公式——两数平方的差等于两数和与两数差的积。

——勇于探究、盘根问底的我。

痛失考分

虽然我有许多优点,但我也有许多缺点。不信你听听——

记得在前不久“博达学校”招生考试中,前面的题我都很顺利地解决了,因而我很高兴,得意忘形,就很马虎的做完了最后一题。等我走出考场时,我突然意识到我最后一题做错了,那正确的答案我想出来了。结果,我距第八名仅差2分。

——粗心大意、得意忘形的我。

听完上面的几个小故事,你对我应该有了一些了解吧!你一定会说:“你是一个勇于攀登、坚持不懈、勇于探究、盘根问底、粗心大意、得意忘形的人。”

作文七:我的故事

童年就像一个百宝箱,里面装满了五彩缤纷的石头,每个石头上都记载着

你的童年回忆,当然,我也不例外!

事情发生在我5岁多的童年时代。当时出于喜欢和好奇,我便买了两只小鸡放在家里养。

妈妈花了两元钱给我买了两只小鸡。那两只小鸡很可爱,小小的脑袋耷拉在肥肥的身子上,金黄色的绒毛摸起来舒服极了!

一天,我趴在家里的地板上,呆呆地望着两只小鸡。这时,我突发奇想:小鸭能游泳,小鸡和小鸭长得那么像,小鸡也一定能游泳!于是,我搬来一盆水,准备教小鸡游泳。

我笨手笨脚地将小鸡捉到盆子里。噢!对了,游泳之前好像应该先做做热身运动。于是,我又将小鸡捉出来放在地上,拿了根铁丝,让它们“跳绳”!运动了大约十分钟,我才将小鸡放入了盆子里。瞧,只见两个小家伙一进水里就乱扑哧,弄得我一脸的水。我气急了,捉起两个小家伙,把它们教训了一番。我耐着性子,将小鸡的两个小脚丫抓着,用不耐烦的语气对它们说:“你们看好,我只教一遍!”我抓起那两个小脚丫,向两边伸,“这叫作‘蛙泳’,懂吗?”我大声对它们吼道。我教完后,就把它们放在水里,让它们自己练习一会儿,自个儿玩自己的去了。

大约十分钟后,我来到盆子旁,见两只小鸡冻的得直打哆嗦,我想:反正还有的是时间,不如,今天就算了。于是我拿了一条小毛巾,给它们擦了擦身体,把它们放回了窝里。。。。。。

第二天,我早早地起了床去看小鸡。来到鸡窝旁,只见两只小鸡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我赶紧跑到妈妈跟前问妈妈小鸡怎么了,妈妈看了看,便说:“死了”我先是一愣,接着便嚎啕大哭起来。妈妈不解地问我:“你对小鸡怎么了?”我带着哭腔说:“昨天我给它们吃了一点小米,就叫它们游了一会儿泳。”“什么,教小鸡。。。。。游。。。。。。游泳!”妈妈捧腹大笑起来。我小声说:“就一会儿嘛!”“看来小鸡是‘死于非命’啦!”妈妈唉声叹气地说。

童年的“傻事”至今想起来都觉得好笑。不过笑的同时,更为小鸡的死感到悲伤。

作文八:我的故事

这个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存在,都不是为别人而存在,都是为自己而存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每个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只要我们懂得“天生我材必有用。”那么就会让你发现上天创造你是多么“伟大”。

我叫尹,今年十二岁,正上七年级三班。看上去个子不是很高,身体较瘦。我的个性开朗、单纯,我喜欢踢足球、打篮球、玩电脑……我的缺点就是有点胆小、粗心。下面的几个故事可以让你更了解我:

故事one

“好球!”我又和一群街上的小孩玩足球了。我踢得特精彩:我几乎每次都踢赢,连续十多次都踢进了,这是因为我在和一群小学一、二年级的小朋友玩足球。这让妈妈很不高兴;因为她总以为我“玩性十足”,永远长不大。站在门口数落:“都多大了,上初中了,还在跟小娃儿玩,还不快回家做作业!英语、语文等会儿还要听写,你动作还不快点!小心挨板子!”我的妈妈又开始发表她的“论语”了。哎……真烦!我才懒得听,好不容易熬到周末,本想轻松一下,结果又“泡汤”了。这就是“玩性十足”、永远不想长大的我。

故事two

“负六点五的绝对值是多少?尹!你起来回答!”啊!怎么又抽到我了。在上晚自习时,汪老师又来讲题了,还把我抽起来回答问题。我站起来心里想:唉……怎么又是抽我呀,昨天我才回答了。我心里特别害怕,慢吞吞的说:“负九点五的绝对值是……是九点五”“哈哈……哈”全班同学哄堂大笑,我这才回过神来,原来,我把“六点五”的“六”看成了“九”了,所以引起全班哄堂大笑!唉……今天我真是倒霉透了。这让我感到很没面子,我的脸比关公的脸还红。正所谓:眼不见心不慌,耳不听心不烦,为了掩饰我的胆小,我只得当“缩头乌龟”,假装正经,装着若无其事的样子,真是委屈了我这张脸啊!

这就是一个天真、活泼、粗心、胆小、单纯,真实的我。

人的一生,只是短短的几十年,干吗不活出自己的个性,人生那张答卷是自己绘制的,我们应该潇潇洒洒地生活着,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而活,而不要受世俗眼光的约束。我们心里只要想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那就能活出你自己的个性,我就是我,一个独一无二的我,我不愿改变自己,盲从别人,不愿成为别人的复制品;我就是我,一个充满阳光、活泼、开朗、真诚的初一小男生,这就是独一无二的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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