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专业很重要,专业选对了好就业,当然具体选什么专业,还得兼顾自已的兴趣爱好。可以考虑去电脑学校看看
主任:贺小汉,国家一级演员,“梅花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支部书记:王长红,国家一级演员副主任:胡硕平,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档案)馆员,舞台(摄影)技师副主任:徐耀芳,国家二级演员。戏剧系是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最早开设的专业系,至今已有60多年的办学历史,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培养了一批全国知名的艺术人才,也汇集了一群成就卓越的老艺术家。如:左大玢(西游记中观世音的扮演者)、张也、甘萍、瞿颖、雷佳(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金奖获得者)、王丽达(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银奖获得者)、吴军(扮演《康熙微服私访记》中三德子,电影《张思德》中饰张思德)、舒高(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等等,被誉为艺术家的摇篮。现已发展为包括花鼓戏表演、湘剧表演、京剧表演、音乐剧表演、话剧表演、戏曲器乐、皮影木偶表演、戏剧编导等多剧种、多专业的专业系。除了国家、学院设立的奖学金外,中国田汉基金会为了培养湖南地方戏曲事业的接班人,促进湖南地方戏剧的发展,从2005年起在该系设立了田汉教学奖励金,奖励专业突出、品学兼优的戏剧艺术学子。 主任:何益民教授,国家一级演奏员书记:周世鹏副主任:杨翠红副主任:张鹏院团委副书记:罗改造湖南艺术职业学院音乐系具有多年的办学历史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作为湖南高等教育重点示范专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音乐表演艺术人才,为湖南音乐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音乐系有着一支高学历、高素质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声乐、器乐、表演、形体、台词、音乐理论及文化教师共有47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19人,中级职称教师26人,还有一批全国知名高等艺术院校毕业的优秀青年教师。常年聘请国内外一批知名艺术家担任我系客座教授(如中国音乐学院邹文琴教授、著名青年歌唱家张也、吴碧霞、甘萍、雷佳、王丽达,旅澳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周皓,著名作曲家、指挥家刘正球等)不定期来我校讲学,进行学术交流,保证了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师生多次参加国内重大音乐比赛,在金钟奖比赛、全国青年歌手大赛、湖南金旋律音乐节暨第四届合唱节比赛中均获得了优秀的成绩,出访美国演出取得了很大成功。连续几年向社会献演了大型新年音乐会、歌剧《江姐》、《洪湖赤卫队》、《党的女儿》和重唱、重奏、合唱等专场音乐会。音乐系在多年的教学中,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立足湖湘特色,以民族音乐为主,大力发展西洋音乐和流行音乐,开设了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方向和器乐方向)和计算机音乐制作专业,现有学生600多人,分为三年制中专、五年制大专和三年制普通专科三个办学层次。注重学生艺术实践与就业,常年与厦门“一代”公司及省内外各演出团体建立了友好关系,为学生就业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学生就业率高,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三年制中专以考学升本为目标,近年来有百余人考入中国音乐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武汉音乐学院等全国知名高校和其他本科院校。 主任:林凤,女,籍贯湖北。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湖南省文联委员,湖南舞蹈家协会副主席,国家一级演员,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支部书记:彭正初,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国家二级演员。副主任:喻佳,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国家二级演员,湖南省舞蹈家协会会员。副主任:杨蕊,中共党员,讲师。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舞蹈系是于1960年在湖南艺术学院撤销时的舞蹈科少年班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至今已有近50年的历史了。在教学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舞蹈教学经验,形成了一支强有力的舞蹈表演教学队伍,是目前我省所有舞蹈专业办学历史最长、培养舞蹈人才最多的专业学科,受到学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我省歌舞演出团体的舞蹈演员绝大多数都是由我院(校)培养输送的。其中涌现了许多有杰出成就的专家,如许鸿英(省文联副主席、省舞协主席,曾获全国一等奖)、杨霞(第十五届中国戏剧节“梅花奖”、第六届全国“文华”奖获得者)、刘京(第四届“桃李杯”一等奖)、朱江、沈盈辛等。近年来,在“围绕舞台,造就人才,依托文化,面向市场”的办学思想指导下,我们加强了师资队伍建设的力度,引进了大批高学历、高素质、爱岗敬业的专业和文化教师,为舞蹈系的教学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毕业学生中有近百人考入了北京舞蹈学院、中央民族大学、解放军艺术学院等全国知名高校和其他本科院校。毕业学生大都能顺利找到工作,并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与好评。在社会实践演出活动方面,该系师生曾先后赴希腊、澳门等地进行文化交流演出。在国内,曾多次参加全国金鹰电视艺术节、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及北京、厦门、广东等地的演出。并在第七届全国“桃李”杯比赛中获表演三等奖、在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节中获专业组二等奖、湖南省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中获专业组一等奖。 主任:戈力,影视系主任,国家二级导演,北京电影学院摄影系高级导演班毕业。支部书记兼常务副主任:李小培,高级政工师。副主任:翟清,国家二级演员副主任:张舸,政工师,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影视系是培养影视表演、摄影摄像技术及电视节目制作、影视动画、编导(广播电视方向)专业人才的专业系,现开设影视表演、摄影摄像技术、电视节目制作、影视动画、编导(广播电视方向)等很有发展前景的专业。在学院的大力支持下,影视系的师资队伍不断加强,现有影视表演、声乐、舞蹈、台词、摄影、摄像、影视动画、电视编导以及文化史论教师42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12人,许多还是我省或全国知名影视导演和演员,他们的艺术成果丰硕、艺术教育经验丰富,是影视系最为宝贵的教育资源和财富。近年来影视系的硬件设施也得到了很大改善,校园环境优美,在不久的将来,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影视系将成为在我省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和影响力的培养影视艺术和技术人才的教育基地,为我省日益发展的影视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主任:唐国文,国家一级舞美设计师“文华奖”获得者支部书记兼常务副主任:周朝晖,国家二级舞美设计师,中央美院青年访问学者,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副主任:黎波,毕业于鲁迅美术学院,武汉理工大学艺术硕士学位,中国设计师协会理事。副主任:李莉,湖南省高职语文教育委员会委员,湖南省人物形象设计协会执行秘书。美术系是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最早开办的专业系之一,在五十多年的办学历史中,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美术人才,其佼佼者有的成为省内外知名画家,有的成为著名的设计家和美术家。原省美协主席黄铁山,湖南师范大学艺术学院院长聂南溪、朱辉,现任中央戏剧学院舞美系教授、舞美设计家黄海威,北京电影学院美术教授杜羿伟以及湖南省著名舞美设计家谢惠钧、唐国文等都曾就读于我院美术专业,他们的作品多次获得“文华奖”、“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家大奖。美术系有一批国家级重点艺术院校毕业的骨干教师,副教授以上职称10人,讲师15人。该系专家、学者、教授的美术作品、学术论文在国家、省部级多次获奖,在某些艺术领域有的教师是省内外的学术权威。学术交流活动多,经常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设计家、画家来校授课、进行学术讲座和交流。学院地处全省艺术教育中心、美术中心,也是大学城中心地带。省会各种学术活动可直接参与交流,各类展览可直接观看,书店资料丰富,知识起点高、信息量大,人文精神深厚。学生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更好地充实自己、发展自己。学院作为全省历史悠久的一所综合艺术院校,艺术门类齐全,具有全省一流的教学设施,社会实践多,为学生的实习实训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为师生提供了展现才华的机会和空间。美术系专业特色突出,就业好。人物形象设计(化妆与服装设计)、舞台艺术设计等是我省独有的专业,办学历史长,其专业水平在社会上保持领先地位。美术系近几届学生作品参加国家级、省级展览多次获奖,2000年在省博物馆举行画展,获得专家好评。毕业生能在各级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剧团、新闻出版单位、动画公司、室内设计公司、广告装潢公司等从事艺术设计工作,近几届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95%,深受用人单位欢迎和好评。 主任:吴卫玲,社文系主任,国家一级演员,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声乐专业。中国国际声乐艺术研究会理事、湖南省音乐家协会会员、湖南声乐艺术委员会理事、全国艺术水平考级(声乐)高级考官。支部书记:蒋平,中共党员,政工师,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副主任:刘莎,中共党员,系党支部宣传委员,讲师,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主管系部教学工作。副主任:胡昌林,中共党员,政工师,本科学历,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现就读华东师范大学现代教育管理硕士。社文系是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为培养社会需要的全方位“复合型人才”而独立设置的一个专业系部,是学院拓展思路开办的文化与艺术兼容的新型专业系。目前,社文系开设三年制普通专科主持与播音、酒店管理(含海乘方向)、文化事业管理、文物鉴定与修复和两年制普通专科导游、服饰表演以及五年制大专表演艺术(播音主持方向)专业。2010年11月,学生周玉婷、叶星佚、张莉分别荣获12届环球旅游小姐国际大赛湖南总决赛冠、亚、季军,周玉婷晋级全国决赛一举获得亚军;2011年11月,学生叶星佚、曾佩在“中国小姐大赛”模特秀网络赛区总决赛中分别荣获大赛冠、亚军;主持专业学生关亚男获全国推广普通话形象大使选拔赛青年组金奖和最佳语言魅力奖;王菲、孙伊犁获第五届“校园金话筒”湖南赛区银奖等;导游专业学生在湖南省首届导游大赛中获特等奖。我系被评为湖南省优秀旅游教育培训示范点。酒店管理专业已和潇湘华天大酒店、华雅国际大酒店、湖南远洋船务管理有限公司、温得姆至尊豪庭大酒店等多家国际五星级酒店和海事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进行订单式培养和实现零距离就业。酒店管理专业于2011年立项为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社文系专业设置紧贴社会市场需求,形成了具有社文系鲜明特点的专业体系,且拥有一支高学历、实践能力强、专业水平过硬的充满活力的 “双师型”师资队伍,是一个蓬勃发展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系部。
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前期工作简述。
二、 已解决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三、 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四、 后期工作安排。
毕业论文只能有一个主题(不能是几块工作拼凑在一起),这个主题要具体到问题的基层(即此问题基本再也无法向更低的层次细分为子问题),而不是问题所属的领域,更不是问题所在的学科,换言之,研究的主题切忌过大。
因为涉及的问题范围太广,很难在一本硕士学位论文中完全研究透彻。通常,硕士学位论文应针对某学科领域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并得出有价值的研究结论。
(二)题目的写法
毕业论文题目应简明扼要地反映论文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忌笼统。由于别人要通过你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来检索你的论文,所以用语精确是非常重要的。
论文题目应该是对研究对象的精确具体的描述,这种描述一般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研究结论,因此,我们的论文题目不仅应告诉读者这本论文研究了什么问题,更要告诉读者这个研究得出的结论。
(三)摘要的写法
毕业论文的摘要,是对论文研究内容的高度概括,其他人会根据摘要检索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因此摘要应包括:
对问题及研究目的的描述、对使用的方法和研究过程进行的简要介绍、对研究结论的简要概括等内容。摘要应具有独立性、自明性,应是一篇完整的论文。
(四)引言的写法
一篇毕业论文的引言,大致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1、问题的提出;
2、选题背景及意义;
3、文献综述;
4、研究方法
5、论文结构安排。
扩展资料:
少系统的课堂授课和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因此,就毕业论文的撰写进行必要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毕业论文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二)、选好课题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程序是:搜集资料、研究资料,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最后是执笔撰写、修改定稿。
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搜集资料。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
搜集资料越具体、细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详细计划都列出来。首先,查阅资料时要熟悉、掌握图书分类法,要善于利用书目、索引,要熟练地使用其他工具书,如年鉴、文摘、表册、数字等。
其次,做实地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能获得最真实可靠、最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调查研究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
调查的方法有: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调查的方式有:开会、访问、问卷。
最后,关于实验与观察。实验与观察是搜集科学资料数据、获得感性知识的基本途径,是形成、产生、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的实践基础,本方法在理工科、医类等专业研究中较为常用,运用本方法时要认真全面记录。
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考生要对所搜集到手的资料进行全面浏览,并对不同资料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如阅读、选读、研读。
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在研究资料的基础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根据选题,确立基本论点和分论点。
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突出新创见,创新是灵魂,不能只是重复前人或人云亦云。同时,还要防止贪大求全的倾向,生怕不完整,大段地复述已有的知识,那就体现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
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
第五、研究课题的保障工作――修改定稿。
通过这一环节,可以看出写作意图是否表达清楚,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是否准确、明确,材料用得是否恰当、有说服力,材料的安排与论证是否有逻辑效果,大小段落的结构是否完整、衔接自然,句子词语是否正确妥当,文章是否合乎规范。
参考资料:毕业论文-百度百科
你好,关于毕业论文的中期报告的写作,一般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研究背景和目的:简要介绍你所研究的课题或问题的相关背景和研究目的。这一部分可以阐述为什么该课题很重要并值得研究。
2. 研究方法:具体说明你使用了哪些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并解释这些方法和数据来源是如何支持你的研究目的的。
3. 研究进展:介绍你在这段时间内已经进行的工作、收集到的数据以及你对数据的分析与解读。
4. 讨论和结论:在讨论部分,你需要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批判性分析,指出自己的研究成果的贡献和不足。在结论部分,总结你的中期研究工作,回答你的研究问题,并提出未来的研究计划。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你的撰写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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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毕业论文导师要尽早,除了影响论文的进度外,和老师先有沟通,常联系,比较好。2、看得出你是位逻辑思维整理能力挺强的同学,时间的分配要看你自已的安排。平时就可以注重论文的素材收集,排出重点和次要的。3、毕业论文要选你熟悉的来做,要不然想很好完成挺难的.
毕设开始的时间各个学校也是有区别的,我是浙江大学的,今年参加的考研。10月份毕设开始,当初和老师提议,等考研完成后再开始做毕设。但是考完之后,就得把落下的东西花时间补上,所以中间想放松或偷懒,毕设的进度就跟不上了。有中意的老师的话,最好在毕设开始前联系老师预留给你。毕设我提议最好选跟考研专业相关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王昌元(战台风的作者),王中山(目前国内古筝第一国手)
古筝名家袁莎袁莎 现任教于中央音乐学院,兼任中国民族器乐学会形象大使及常务理事、中国古筝学院院长及教学总监、中国国乐艺术团团长。培养古筝人才近千人,在海内外举办专场古筝音乐会及讲座近百场。出版教材及光盘数十套。与中国爱乐乐团、国家交响乐团、上海交响乐团、荷兰国家交响乐团、维也纳民族歌剧院交响乐团、瑞典皇家爱乐乐团等著名乐团合作。被国外媒体盛赞为“中国古老传统音乐艺术与当代创新音乐艺术出色结合的优秀、动人展现者。”曾参与中央电视台“两岸三地”中秋文艺晚会、中央电视台 2007中国新年音乐会、2007中央电视台音乐频道春节晚会、2008中央电视台元宵晚会、俄罗斯克里姆琳宫“中国年”闭幕式、瑞典谭盾作品专场音乐会、维也纳金色大厅“神州颂·2008中国新春音乐会”、国家大剧院凤凰卫视“世界华人新春音乐会”等重大演出活动。 自幼师从刘媌老师习筝,九岁考入中央音乐学院附小,师从李萌教授,自此至中央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的十余年间,一直潜心专修古筝专业,获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2002、2003年分别获两大国际及国内古筝专业大赛冠军,多次为国家领导人及国际友人进行表演,为“第29届奥运会倒计时一周年千人民族器乐大型演奏”及中央电视台千人古筝齐奏领衔主奏,成功培养筝界知名古筝组合“水晶石”孪生三姐妹、梅兰竹等。代表国家出访30多个国家进行民族音乐交流演出,并为中央电视台录制百期古筝讲座,深受广大电视观众及筝界的好评。并多次获得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肯定及赞扬,是我国杰出的青年古筝演奏家。更多古筝名家信息请查看凡音乐器:
王昌元简介:王昌元 著名古筝演奏家、作曲家。当代中国最具影响的著名筝演奏家、浙派筝传人王巽之教授之女,浙江杭州人。王昌元是中国当代著名古筝演奏家、上海音乐学院知名教授王巽之之女。在父亲精心教授与熏陶下,她展示出非凡的音乐才华。在近60年的演艺生涯中,她成为把中国古筝艺术带到林肯中心、卡内基音乐厅等世界著名音乐殿堂的第一人,并在伦敦皇家歌剧院、香港文化中心以及哈佛大学等多地举行独奏音乐会和讲学。9岁起学古筝,12岁登台独奏。师从王巽之及潮州派筝家郭鹰,1969年毕业于上海音乐学院,先后担任上海歌剧院、上海乐团、国艺术团、上海民族乐团的古筝演奏员。1984年赴美国肯特州立大学研究世界音乐并教授古筝到美国后参与古筝有关的演讲、演奏。1995年在纽约成立“纽约海外中乐团”和“王昌元筝艺术中心”,曾有华裔学生与从事音乐专业的美国人、日本人、越南人修习古筝。古筝演奏家王昌元——一位将生命融入音乐的艺术家,浙江杭州人。出身音乐世家,其父为中国著名民族音乐家、浙江筝派创始人王巽之。王昌元的父亲是有名的古筝教育家、当代浙派筝的传人,上海音乐学院教授王巽之。王昌元九岁即随其父习浙派筝。十二岁登台独奏,1960年进入上海音乐学院附中,后升入本科学习,师从王巽之教授和潮州筝派古筝演奏家郭鹰,并以优异成绩毕业,先后担任上海歌剧院、上海乐团、上海舞剧团、中国艺术团、上海民族乐团的古筝独奏演员。学生时代即协助其父为《林冲夜奔》《海青》等筝曲编订指法。毕业后先后担任上海歌剧院、上海乐团、中国艺术团、上海舞剧院、上海民族乐团古筝独奏演员。 王昌元的演奏音色淳美,气魄雄浑,韵味浓郁,意境深刻。她不仅在演奏艺术上造诣很深,而且擅长创作,著名筝曲《战台风》即由她于1965年创作并首演。此曲大大拓展了筝的表演技法与表现能力。此外,她还创作了声乐作品《琵琶行》、筝曲《洞庭新歌》等10余首作品。还在学习期间,就协助其父订正了筝曲《林冲夜奔》《海青拿天鹅》的指法,并用双筝演奏。在1962年“上海之春”音乐会上初露锋芒。项斯华简介:项斯华的筝乐成就,在海内外均享有高度评价:“她的演奏细致朴实,音色醇美纯净,格调清新”;“有气质、有技巧、有音乐、有特色”;“她在古筝表现手法上没有派别门户之见,而是在演奏手法上对各路筝派采用博采众家之长以揉成自己的演奏特点。既保持古筝的特色,又表现现代乐曲的风貌,有乐思、有形象、有意境、有新意。饮誉中国乐坛、蜚声海内外的当代中国筝乐大师项斯华,1940年生于上海,早年专修钢琴,後师承浙江筝名家王巽之,又从曹正、郭鹰学习其它流派筝乐,毕业于上海音乐学院民族音乐系。在校期间,首次尝试双筝演奏,初露锋芒,深获好评。毕业後,项斯华先後在北京电影乐团、上海乐团和中国歌剧舞剧院任古筝独奏演员,并任教于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及中国音乐学院,为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北京古筝研究会理事。一九八一年,项斯华移居香港,为香港民族音乐学会理事及永久会员、香港艺术家联盟成员,东方乐舞交流学会理事,上海中国古乐团特约演奏家,任教於香港中文大学及香港演艺学院,并获吉林艺术学院名誉教授荣衔。著有《中国筝乐的源流及风格》和《项斯华演奏中国筝谱》两集。2008年又编写了《项斯华每日必弹古筝指序练习曲》一本。八十年代初,中国唱片社、日本东芝EMI株式会社分别出版了项斯华演奏的古筝专集《渔舟唱晚》和《项斯华中国筝名演集》,此系首次出版中国民族器乐的个人演奏专集。由日本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岸边成雄博士所监制的《项斯华中国筝名演集》亦荣获日本文部省艺术祭大奖。此款录音,於香港发行,早已逾金唱片销量,也成为中国筝曲的经典录音之後,香港及台湾的唱片制作公司等又出版项斯华的专集·《出水莲》《灯月交辉》《高山流水》《春江花月夜》《梁祝》及《望乡吟》等多集。她在改革筝上成功地演奏了转调筝曲《东海渔歌》《思想起》和京剧唱腔音乐《文姬归汉》等。其演奏风格朴实,深刻细腻,富有韵味。苏宇虹简介:苏宇虹,著名古筝演奏家,北京出生。原中国广播民族乐团首席古筝演奏家。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古筝学会名誉理事,惠州市古筝协会名誉会长,全日本华侨华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理事,东京楼兰音乐企画主创,东京·千叶等文化中心专任古筝讲师,在日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在日中国古筝艺术家学会会长。 曾先后在中央音乐学院附小、中央音乐学院附中学习钢琴和古筝,分院后转入中国音乐学院,师从曹正、王莉、范上娥等各流派古筝名师,毕业后进入中国广播民族乐团任首席古筝演奏家。在“中国广播民族乐团”期间,与二胡名家王国潼的重奏组合节目经常受邀参加中央电视台直播演出及全国优秀节目调演、多次在人民大会堂为国家重要外事任务演出、屡次被中国广播电视部派遣出访欧亚诸国及国内巡回公演,受到国内民乐界及港澳国乐界高度关注。 1988年考入日本东京桐朋学园大学音乐学部作曲系攻读现代作曲法,受教于著名音乐教育学家末吉保雄教授。赴日以来,在日本国内及海外参加大量重要演出活动:中韩尚未建交之际受“中国广电部”海外直接派遣,作为中国音乐家代表首次出访韩国,参加首尔“国立国乐院”音乐厅落成典礼音乐会,中国古筝在韩首演,韩国官方媒体高度重视,现场采访,以重大新闻题材进行详细报道。 90年以来,曾参加朝日新闻主办“筝曲创作比赛”,自作自演现代筝曲荣获前卫派作品奖。每年定期在“东京艺术剧场”等音乐厅举办“苏宇虹中国古筝的世界”·“中国古筝的魅力”为主题系列的独奏音乐会。曾多次受日本NHK等电视台邀请出演独奏、重奏等节目。曾被东京桐朋学园音乐大学及全日本多所音乐大学邀请出演古筝独奏及讲学。并曾先后受邀参加由日本及香港爱乐乐团协奏演出的古筝现代作品音乐会。曾长年被日本最具人气“太鼓座”音乐总监邀聘为“特约外国人客席演奏家”,在东京“三得利”音乐厅、日本各都市及中国、加拿大一流音乐厅巡回公演几百余场。 2002年至2003年间陆续在中国、日本录制古筝CD。2004年,南京音像出版社将演奏录制的部分CD曲目与陆春龄、刘德海、朱昌耀等著名民乐演奏家的演奏作品一同被收录在《中国民乐三百首》系列专辑中出版发行。2005年在东京“歌剧城”、仙台、大阪与二胡名家闵惠芬共演“渔舟唱晚”等曲。2006年编写日文版古筝教材曲集,并在日本出版。2009年应邀参加冲绳传统音乐节演出。2010年应邀再度赴韩国首尔,再度在“国立国乐院”音乐厅参加中·日·韩·蒙民族器乐竟演音乐会。几十年来多次与吉他、爵士乐、演剧、演歌、等著名演奏家、演剧家、歌手、艺能人及超级歌舞伎名流共演、录音,出国前后创作改编了大量中国民族器乐曲,为宣传中国古筝的魅力,始终活跃在中·日及海外音乐舞台第一线。受到华人媒体及日本各大报界的关注并多次专题采访,连续报道。 2009年至2013年间,应邀先后赴香港、韩国多次担任古筝国际大赛评委;2014年担任在日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会长;2016年担任在日中国古筝艺术家学会会长;2017年邀聘为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古筝学会名誉理事;2018年获邀担任惠州市古筝协会名誉会长。2015年至2019年多次与国内“青乐杯”组委会共同策划主办中日音乐交流&中·日国际民族器乐大赛工作。2022年应邀担任“青乐杯”第六届国际古筝比赛评委会首席。李炜简介:李炜,生于中国广东汕头,当代著名中国古筝演奏家、作曲家。他以“细腻”、“新颖”、“潇洒”的现代浪漫派演奏风格著称,是一们集古典南北派,现代创新派和流行音乐于一身的古筝全面专业人才。李炜原为广东省民族乐团古筝专业演奏员,现居住温哥华,继续从事古筝的创作、演奏和教育,客席兼教于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音乐系,任加拿大中乐精英集团艺术总监。2001年被选为温哥华华人杰出人士;2002年获“香港A Udio Land”最杰出演奏奖。荣誉记录:2001年被选为温哥华华人杰出人士 2002年获“香港A Udio Land”最杰出演奏奖范上娥简介:范上娥,1942年生,上海人。古筝演奏家,国家一级演奏员,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电影家协会会员。1954年考进上海音乐学院附中学习钢琴。她在1958年改学古筝,1961年考入上海音乐学院民乐系古筝专业。1992年7月,她移民加拿大,并创立“范上娥古筝学院”。1954年考进上海音乐学院附中学习钢琴。当时政府号召音乐“民族化”,她在1958年改学古筝,1961年考入上海音乐学院民乐系古筝专业。她师从著名的“浙江派”代表人物王巽之,曹正和郭鹰等古筝大师,刻苦努力,系统地学习了各流派的筝曲。1966年毕业,被分配到北京电影乐团担任古筝演奏员。后遭遇文革,随乐团下放改造,直到1973年才在周恩来的关照下被召回北京,开始为一些电影配乐。1981年她出席了在香港举办的“亚洲作曲家大会及音乐节”,在开幕仪式中与香港中乐团合作演奏了中国第一部古筝协奏曲《汩罗江幻想曲》,她的完美演绎受到了在场亚洲各国音乐家的赞赏。1986年在《中国音乐》杂志上发表论文《古筝演奏中的音色问题》。1987年她作为香港音乐事务统筹处特邀的音乐大师,参加了“青年中国音乐周”讲学及表演。1989年担任“ART中国乐器国际比赛”评判兼艺术委员会委员,1990年移居海外,在美国东北伊利诺依大学任访问学者至1992年,期间举办了多场独奏音乐会。1993、1994、1999及2002年分别举办了四场古筝独奏音乐会,盛况空前,好评如潮。1992年7月,她移民加拿大,并创立“范上娥古筝学院”。现居多伦多市士嘉堡(Scarborough)。1996年应邀赴台湾,参加台北市艺术节的“中、日、韩筝艺汇演”,她是中国筝的代表,受到热烈欢迎。2006年亦参加了香港的古筝节,作为“大漠武林情”项目表演嘉宾,反应热烈。旅居加拿大多年的范上娥老师是当代资深古筝艺术家,称她为“艺术家”,实至名归。
我是学古筝的,比较了解的一位是肖云老师,她在古筝方面颇有自己的心得,之前听她的演奏会,感觉她筝音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很令人佩服。
教材什么的,到宏硕 哈工大 考研网看看吧,我在那买了市政工程的。
现在 应该是软件学院吧.......学费涨了应该是改成学院之后的事 ,我刚毕业 就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软件工程专业,我本科四年反正学费都是5000多(当初就是奔着学费便宜来哈工程的),现在没这个专业了,都改成软件学院那边去了。其他学校的软件工程专业后两年也是1万多吧 (我记得),那是按学分算的 一个学分多少钱好像是。毕业不管学得怎样工作你肯定能找到,就是你满不满意的问题,这和个人需求有关。在本校算 ,软件工程不算好的专业,核专业船舶专业才好。学习当然是计算机编程方面的知识,但是这个学科主要还是看自己练习的够不够,书上的不好使,大学四年拿电脑打游戏那就完了(我就打游戏了。。。。)祝你好运。
多国联合培养软件工程硕士基本模式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学院分别与法国、德国、爱尔兰、日本的多所大学合作,建立了跨国联合培养班,共同培养“跨学科,双边对等招生,联合培养,融合文化”的“MSE+X”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为学生建立了国际化学习环境,实现学生跨国工业实习,并采用“三导师制”,使学生受到国内大学、国外大学、外企导师指导,保证学生培养、工业实习与学位论文能够满足国际化办学要求,实现了跨国联合培养,联合答辩,联合授予双方学位。合作伙伴:法国波尔多第一大学,德国柏林工业大学、爱尔兰都柏林工业大学、日本会津大学、法国克莱蒙费朗第一大学、日本东北大学培养模式:第一学期:学生入学,在所在学校学习;第二学期:全部学生到中国哈工大学习;第三学期:国外来的学生回本国学习,中国学生赴选定(五选一)的合作学校学习;第四学期:工业实践并撰写学位论文,中国学生由选定的合作学校安排实习企业,学位论文答辩;专业方向:哈工大的专业方向为软件工程,各合作学校专业方向如下表所示。联合培养班 专业方向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国波尔多第一大学 软件工程+生产系统及自动化MSE+Production System and Automation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国克莱蒙费朗第一大学 软件工程+(待定)MSE+(待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日本会津大学 软件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MSE+Computer Network System 哈尔滨工业大学--日本东北大学 软件工程+(待定)MSE+(待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德国柏林工业大学 软件工程+全球化制造工程MSE+Global Production Engineering 哈尔滨工业大学--爱尔兰都柏林工业大学 软件工程+信息技术MSE+Information Technology注:多国联合培养班在当年录取的软件工程硕士中招生,单双证学生均可报名,加试英语(笔试+面试)跨国联合培养班学生国外学习期间须交一定的费用(波尔多第一大学为每生2700欧元,爱尔兰都柏林工业大学约为每生8000欧元,其他学校暂定不另收学费)。“MSE+X”联合硕士班现已招生56名学生; 其中:中国学生45名,外国学生11名;2006年: 中国学生12名,法国学生1名;全部13名学生均已毕业。2007年: 中-法联合培养班:中国学生10名,法国学生4名;全部学生现在法国学习; 中-日联合培养班:中国学生1名,现在日本学习。2008年: 中-法联合培养班:中国学生10名,法国学生5名; 中-爱联合培养班:中国学生5名,爱尔兰学生1名; 中-德联合培养班:中国学生6名; 中-日联合培养班:中国学生1名; 全部28名学生即将分赴各国学习。
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招生对象:1、参加200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达到政治40,外语40,数学60,专业课60分,总成绩260分以上的考生,专业限制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类、自控类,电子与电气类、数学类、管理信息系统类,并获得相应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生需在入学时提供)。2、未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本科专业为计算机、软件工程、通信与信息工程的学生,或非上述专业但已有3年以上从事软件开发经验的社会人员,可参加由哈工大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为英语、数学和数据结构,考试时间初定4月26-27日,有考前辅导。学制与学位:软件工程硕士学制2-4年,成绩合格,通过答辩颁发国务院学位办统一的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学费共万元人民币(分两年收取)。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以下是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写作的一些建议,希望有所帮助.1.刘南平博士说:简单地讲,它(命题)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2.在初步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可以拟一个提纲,提纲可以澄清思路,也可以使作者一目了然地看出自己的思路是否前后一致;还可以列一个参考文献目录,使自己明白要看和要找的资料;与人讨论自己的论文构思,也是一个好办法.3.问题是否成熟不完全在于这个主题下已经有多少篇论文了,而在于问题是否被人看到了、解决了.4.如果你仅仅检索、参考和引用论文,你只能在一个狭隘的圈子里说话,而且往往还无甚新意.5.如果你要梳理一个制度的来龙去脉、一个概念的生发演变,那些故纸堆里的东西可能正好是你要找的,那些变化的细节也许正是值得你关注的.6.可以这么说,一手资料是金,二手资料是铜,三手资料是垃圾.7.一个初入门者,可能会借助作者身份、期刊或者出版社、发表 或者出版 的时间 版次 、被引用乃至下载次数等外在因素去判断,这些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一个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假定比一个三流刊物上同主题的文章要靠谱;一篇被频繁引用或者大量下载的文章,总比一篇没人引用的同主题文章要好一些;一本几次再版或者多次印刷的教科书,大体上是品质的保证;你所了解的一位名声在外而素来严谨的学者写的东西,永远值得重视;8.在我看来,文献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二是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三是影响力;思想的原创性,指一个学术概念或者观点最早是谁、在哪里提出的,或者一个事件最早是谁报道的,通常只有阅读了大量文献,理清思想的脉络以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9.以美国为例,主流的 Law Review 差不多每个法学院都有,其中最有名的当数「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杂志」「哥伦比亚法律评论」.10.互联网上的信息,必须查到它原始的出处;没有找到原始出处,都属于道听途说.11.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了各种官方统计数据或者数据链接,.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谷歌也.13.查找文献有两种方法:一是确定范围、全面排查,即确定检索范围、检索方式和检索词,进行地毯式的检索;二是顺藤摸瓜、延伸阅读,即根据已有文献提供的线索做进一步检索;这两种方法应当交替并用,只用一种还不行.14.四种比较常用的方法,即现场观察、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文献分析.15.描述状况的具体方法有好多种,比较常用的有举例说明、统计数据和类比说明三种方法.16.要注意的是,用于类比的事物与类比对象不一定有实质上的同源性,其类比也不见得精确合理.17.属性分析在教科书中是相当常见的,每讲到一个重要概念,教科书都会给出一个定义,指出它的属性.18.如果大家都是从自己定义的概念或者自己奉行的教条出发,以不具有共识的观点作为论证的前提,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学术讨论;要真正解决前面所说的行政合同一类的问题,恐怕需要回到原点,把它放在现实情景中重新探讨它的属性.19.理想类型则是在对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整理、提炼所得的典型;它不完全对应于经验事实,不是对现实的精确描绘,但又基于经验事实,抓住了现实的一些基本特征.20.法律条文作为论据也不是所向披靡的,它作为论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一是法条含义的明确性;二是法条自身的有效性;三是法律条文与论证主题的相关性;21.体系解释,指根据相关条款在法律文本章、节、款、项中的位置来解释该条款的含义;这是文意解释的延伸,但仍然是在法律文本.22.运用学说作为论证根据,要注意分析其内在理路,避免简单地"耍大牌"或者"数人头":你搬出梁慧星,我抬出王泽鉴;支持你观点的只有两位学者,支持我观点的有五位学者······这都不是理性讨论的态度.23.标题的功能有两种:一是表明论题,二是表明命题.梁慧星教授曾提出,标题"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24."考",多用于事实问题的考证;"批判",则火药味较浓,宜慎用;"论纲",多指问题很大,现在只能说个纲要.25.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应当是:与你的研究主题相关的重要的学术文献.26.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用自己的语言把相关文献做一个概括叙述;要叙述,而不是罗列.27.对相关文献的叙述应当有详有略:相对研究主题来说至关重要的文献,宜于在正文中直陈其作者、文献名乃至出处,简短概括其观点或者方法;一般重要的文献,可以总而言之,作者、文献名和出处放在脚注中即可;不太重要的文献,不必一一提及;28.一般来说,文献综述需要交代前人已经研究了什么、还有什么悬而未决或者基本忽视的;你的研究是针对那些悬而未决或者基本忽视的,文献综述也应当指向这些问题.29.归纳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也就暗示了你所做研究的意义所在,这是文献综述必不可少的一部分.30.文章中的"注"有两种:一种是标注文献出处的,即"注引";另一种是解释相关概念、观点的,即"注释".31.概而言之,引注有三个基本问题,这里先简单作答如下:(1)什么情况应当引注?引证重要观点和资料来源,读者可能需要查核和延伸阅读,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以引注的方式标明;(2)引用谁的文献?应当引用相关的、重要的、原始的文献,并保证引用的全面性和准确性;(3)如何引用?保证提供引证文献的必要信息,力求文字简省、意思连贯;这三点也可以说是引注的三条基本原则.32.论证中所涉及的关键环节,包括涉及的重要观点和关键概念,应当援引相关文献并标明出处.33.对中国读者来说,通常不必详细标明哪年哪月哪日由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几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几号发布、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等信息,更不必标明载于哪个出版社的哪本书上;否则,就太"老外"了.34.实践中,存在一些不恰当引用的现象:一是就便引用,即对相关文献不做系统检索,就便引用自己手头的一两本着作;二是"名家引用",即专门引用名家的着作,而忽略了那些不太有名(包括尚未成名)的年轻学者、学生的文献;三是不当自引或者"友情引用",即专门引用自己的着作或者学术亲朋的着作.35.有的学生喜欢引用人家着作中提到的印象深刻的事例或者貌似精妙的话语,却不注意该着作的核心观点,这样的学生大概还没有学会引用.36.援引前人观点,不遗漏重要的观点.37.同一观点有多人表述的,应引注最早的着作,或者同时引注其他有代表性的着作;"普遍认为""主流观点",原则上应当援引至少三种权威文献.38.目前,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等出版物转载或者摘登已经在法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这些工作为读者了解学术动态、查阅论文提供了一些方便,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学术评价的作用;但它们都是二手文献,不宜直接引用.39.作为一条原则,作者有义务查检文献是否发表;已经发表的,就应当标注发表的信息.40.同一篇文章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后再收入文集的,一般只引注学术期刊信息,不引文集,这也是对学术期刊首发权的尊重.41.法学论文采取篇末尾注很少见,采用页下脚注才是"国际惯例".42.引注符号用阿拉伯数字,有的还加圆圈或方括号;对整句话的引注,引注符号置于句后标点符号外;其余情形,引注符号一般放在句中标点符号前;引注整句话的,可以在引注符号之后空一个字符,以使版面疏朗美观些.43.比较通行的有这样几种:一是「中外法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多家刊物所使用的体例,其中略有不同,姑且称为"法刊体";二是高校文科学报上统一使用的体例,姑且称为"学报体";此外,还有「北大法律评论」开创的搬用「哈佛法律评论」的体例,姑且称为"哈佛体";这种体例有些 "食洋不化",现在很少人用了,连「北大法律评论」自己也改了.44.直接引用文献的,省略引领词"见";间接引用的,一般要求加引领词"参见",但也可以不加,因为从引文上是能够看出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如显示其他支持性文献,可用"另参见";其他不同见解或者否定性文献,则加说明性字句,例如"不同的观点,参见······".45.我国早在1987年就制定了「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 GB7714-1987 ,作为国家标准施行;目前施行的是2005年修订的版本 GB/T7714-2005 .46.作者必须时刻牢记,他要努力引起读者的注意并保持读者的兴趣;听众出于礼貌得把讲演一直听完,而读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放弃阅读,而一旦他放弃阅读,作者毫无办法让他回头.47.人说话要好听,必须去掉那些废话;满口"然后""然后",听起来就不舒服;学术论文要好读,必须去掉废词,太多的介词、连词和助词,读起来也不舒服.48.如果一个句子连着出现两个"的",最好能够去掉一个;如果一个句子连着出现三个"的",你一定要想办法去掉一个.49.又如,一些作者习惯"但是······却······"连用,语法学家认为,这是个语法错误.我倒不觉得绝对不可用,一些时候可以舒缓舒缓语气;但两者连用,毕竟不那么利落,还是慎用.50.类似的连接词非常多,这里只举几个常见例子:(1)表示并列的,如:"首先、其次、最后","第一,第二,第三";(2)表示比较的,如"同样"、"类似的"、"相反";(3)表示转折的,如"但是""尽管如此";(4)表示让步的,如"当然""诚然""固然";(5)表示实情的,如"其实""事实上";(6)表示因果的,如"由于""正因如此""之所以";(7)表示推论的,如"可见""据此";(8)表示总结的,如"总之""综上所述".51.太多的"但是""由于""总之",也会让文章变得滞涩.52.正文用宋体,小四号字,倍行距,每段开头缩进两字.53.小标题的序号,有两种标法:(1)一种是,用"一、二、三""(一)、(二)、(三)""1、2、3"依次标明序号;论文篇幅特别长的,有的还分章节,章节之下再"一、(一)、1",目前常见的是这一种.(2)还有一种是,用"1、2、3""、、" "、、"依次标明序号,这一种在法学论文中尚不多见.54.在前述第一种标法下,标题序号与标题之间往往用顿号连接.55.文章标题用宋体或者标宋,小二字号,加粗,居中,有人把标题用大号字加粗、居左,也可以;各章标题 如果需要 用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各章分页 用分页符隔开 ;各节标题 如果需要 用宋体小三号字,加粗,居中,各节之间空一行;节以下的一级标题,即"一、二、三······",使用宋体 或者黑体 四号字,加粗,与正文对齐 缩进两个小四字符 ;一级标题上面,空一行;节以下的二级标题,即"(一)、(二)、(三)······",使用宋体小四,加粗,与正文对齐;二级标题上面,也可空一行;节以下的三级标题 如果需要 ,即"1、2、3······",使用宋体或者楷体 小四号字,不加粗,与正文对齐.56.脚注用宋体小五号字,一倍行距,开头缩进两字.57.思来想去,在学术文章以及正式学术会议上,称"×××教授"之类的学术头衔还是一个比较得体的称呼.58.(1)不要贬低他人的智商;(2)不要否定他人的人格;(3)不要轻率推翻他人观点;(4)不要光抓人家小辫子.59.「社科学术规范」对学术引文提出两项明确的要求:(1)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2)学术论着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流程与写作技巧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论文写作的要求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而这种现象现在在很多论文中还是时有所见的,这应该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不引别人文献或有意贬损别人工作等错误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的。有些做法则比较隐蔽,如将该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讨论中。这就将原本是你论文的基础或先导,放到和你论文平起平坐的位置。又如 科研工作总是逐渐深人发展的,你的工作总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发展起来做成的。正确的写法应是,某年某人对本题做出了什么结果,某年某人在这基础上又做出了什么结果,现在我在他们基础上完成了这一研究。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表述丝毫无损于你的贡献。有些论文作者却不这样表述,而是说,某年某人做过本题没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过本题仍没有做成,现在我做成了。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有时可以糊弄一些不明真相的外行人,但只需内行人一戳,纸老虎就破,结果弄巧成拙,丧失信誉。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不少见的。(九)论文——致谢 论文的指导者、技术协助者、提供特殊试剂或器材者、经费资助者和提出过重要建议者都属于致谢对象。论文致谢应该是真诚的、实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谢、不要只谢教授不谢旁人。写论文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十)论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常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