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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毕业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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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毕业论文摘要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摘 要】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但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不仅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这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叙述了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其次结合具体事例,深入分析了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最后针对这些原因,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一些关于如何消除家庭暴力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伦理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4日通过)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它通常发生在夫妻及父母子女之间,受害者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婚姻关系中的妻子受害最为普遍,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 二、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下面试举两例加以说明。 2010年3月8日,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活动。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8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妻打过夫的占,吵架现象占。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妻给夫一耳光和夫给妻一耳光有质的区别。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 2010年12月30日,《中国妇女报》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中,显示有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大致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很受隐型观念的支配。 上述材料表明:家庭暴力是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其表现呈多样性、复杂性,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极易引发恶性犯罪事件,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伦理成因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已确立半个多世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早已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经过数十年的宣传教育,已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但为什么家庭暴力在我国尚如此严重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传统夫权思想根深蒂固。长期以来,在家庭生活中男性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夫为妻纲”已经深入人心。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对这种思想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但其残余并未彻底清除,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顺从,稍有不从,便凭借生理上的优势,武力相向。 第二、施暴者综合素质低。一方面,随着中国与世界的接轨,西方国家的生活方式、价值观、人生观传入我国,对人们的思想产生巨大的冲击,导致一些人道德沦丧,以婚外情、婚外恋为正常现象。这种对婚姻的不忠必然刺伤妻子的自尊,引起道德价值观的冲突,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另一方面,施暴者大都控制能力差,性情粗暴,富有攻击性。与家人发生争执时,六亲不认,甚至大大出手,家庭暴力由此而频繁发生。 第三、法律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受害妇女不愿向外人诉说,别人是不会主动去打听的,即使碰到暴力场面,人们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这种将家庭暴力排斥在法律之外的思维习惯,直接影响到我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我国过去有关法律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条款,但都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伦理对策 (一)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 1、要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中国宪法和法律早已赋予了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已经获得了事实上的平等,现实生活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仍随处可见,并反映于包括婚姻家庭生活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这种男女不平等在今天来说不是法律造成的后果。这种不平等更多的是与男女不平等的思想观念有关。因此,消除家庭暴力,就必须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大力倡导夫妻平等,相互尊重。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思想基础。 2.家庭各成员之间要互敬互谅。家庭暴力的消除,既要求夫妻之间做到平等,也要求家庭各成员之间互敬互谅。如果说夫妻平等为消除家庭暴力奠定了基础,那么互敬互谅则为夫妻和谐关系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就夫妻而言,它是通过婚姻把两个不同的个体结合在一起,在平凡琐碎的婚后生活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互敬互谅在调节家庭矛盾方面的重要性便体现出来。如果夫妻互敬互谅,那么家庭冲突就会消灭于萌芽状态中。实际生活中,所有的恩爱夫妻、完美的婚姻家庭无一不是互敬互谅的结。 (二)提高全民整体素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 提高全民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是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应当通过在校教育、业余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全民族整体素质和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要通过各种途径,引导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风尚,消除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同时建立对弱势群体培训文化水平、劳动就业技能的社会体制,提高她们的科学文化素养和就业技能,促使她们就业和自主创业,真正作到自食其力,实现自立自强。 (三)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本文主旨虽然是从伦理方向提出如何防止家庭暴力,但仅仅依赖个人自律的道德约束,是无法很好的防止家庭暴力的,要真正消除家庭暴力,只能将伦理道德上的诉求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够更加有效的防止家庭暴力。虽然说道德不能成为法律的追求,而法律却必然成为道德的最后防线,也就是说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下面就具体从最底线的道德——法律,谈一下如何用法律手段防止家庭暴力。 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作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责任规定决不可作弹性要求。世界许多国家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规定对受害人请求权应履行的救助义务,而且对救助机关的救助方式、手段和时间期限都作了规定。我国婚姻法既然已经设定了救助请求权,就有必要对调解救助单位提出相应的责任要求。否则,达不到设定请求权的本来目的。对此可以通过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来具体化,如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唐凯麟.伦理大思路[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2]伍小东,张文江,葛万华.家庭暴力的社会认知心理机制及其防范策略的研究[J].社会心理科学,2006(5). [3]张亚林.论家庭暴力[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 [4]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1). [5]车满青.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J].汉中师范学院学报,2003(5). [6]陈丽.论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点[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 [7]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反家庭暴力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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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家庭存在的家庭暴力。那么施暴的一方一定是从小的时候就已经耳闻目染自己原生家庭的暴力。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导致他性格上的缺失。所以他会对自己的另一半施加暴力。如果一旦有这种暴力行为,那么有第一次一定会有第二次。最好的办法就是反抗离开他。不给他向你施暴的机会。用法律捍卫我们的权益。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 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 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 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 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 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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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家庭冷暴力

论文陈述可以很好地组织和发展论点,并为读者提供关于论点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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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次,表明你对这个问题的立场。例如:互联网对教育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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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汇总表的论文。如:青少年上网成瘾已经回家的热点,在国外,尤其是近期国内治疗网瘾的广泛关注,在这篇文章中内部和外部的研究,根据文献回顾,问卷,并介绍了一些面试青少年网络成瘾现象的原因做进一步的研究,尤其是对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般状况和原因的任何文字。 。以下是文献综述中的地位和网瘾的原因。网络成瘾综合征于1994年由戈登·布雷在纽约的精神病学家。临床病人的过度依赖在互联网上导致了显着的心理异常或伴随的生理损伤。 年度会议的美国心理学研究报告统计,上网人口占6%的网络成瘾综合症,青少年是网络成瘾综合征的高发人群。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的心理学家研究发现,至少有14%的学生,以满足网瘾的标准。在2005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出的描述,网瘾青少年戏剧高达数万成千上万的数以千计的家长写信给导演:“这就像我们的家庭的故事。” 2008年,美国该机构表示,网瘾的范围将被列为一种精神疾病。有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美国高达1/10的瘾。在美国的教育和医疗保健的结构,网瘾已成为一个国家头疼的顽疾。 韩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在世界上被称为第一,超过75%的全国互联网染上网瘾的互联网用户每年都在增加。在韩国,网瘾被称为“网络中毒症。据,公共管理和安全性的韩国教育部的统计数据显示,超过2亿人患有网络中毒症在韩国,%的人患有这种疾病,在年轻的互联网用户的年龄,令人担忧,越来越多的学生网络中毒,38%的学生所接触到的网络入学前,一位韩国心理医学专家指出,学生患有网络中毒症,开始逃学去网吧,还是留在家里玩游戏,更严重的,甚至离家出走了,因为他们的父母限制互联网,如果你不重视精神疾病的社会将会大大受到伤害,因为“网络中毒患者往往是性格孤僻,不适合的社会生活,他们有时反社会情绪的爆发,其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网瘾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 网络成瘾在中国的年轻互联网用户不存在。 25岁以下的年轻人占85%以上,并以惊人的速度增加,每年增加一倍,一些年轻的学生沉迷于网络,导致学习成绩差,个性发展是不全面的结果。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共同提高思想道德教育的年轻人,并动员社会各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青少年网络问题,应该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社会。 据“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年),年轻人上瘾总数的%,和13%的13-17岁的互联网用户倾向瘾比例达到了%,18 - 23岁的占%,30-35岁占12%,初中%,失业人数,占21%的专业会计没有固定的职业,%的高中生占%,显示最年轻的互联网用户,沉迷学生在这个阶段的青少年网瘾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现象。台湾金车教育基金会的调查发现,74%的受访者在台湾的学校,有迹象显示,70%的网瘾,主要是由于网络断开感觉不好或不安,44%网上所花的时间比原先估计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互联网越来越多的时间中所占比例为26%,26%使用互联网类医治情绪, 25%,要到网上去。可见网络成瘾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最年轻的人已经成为一种无意识的中断或麻醉神经行为。互联网已经开始深入研究网络成瘾,上网成瘾研究专家成瘾研究专家教授陶鸿凯战争序列的成瘾:网瘾的表现是不是一个孩子的正常生活。出生的孩子是一个空白表纸,他需要接受教育,指导瘾是不是孩子错误的诞生需要的人在前进的道路上,网瘾会导致特定的方向,但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BR />陶教授染色第七届网博会中国青少年网络发展论坛:网瘾不只是一种精神专注于青少年网瘾的青少年大脑产生一个很大的伤害,身体的年轻人和网瘾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的陪同下,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 2。原因家庭因素李涛,张兰月的研究发现,有是在网络上的显著差异和非成瘾上网成瘾的养育风格,养育风格的大专学生少的温暖,理解,更高的拒绝和严厉的惩罚,一个重要的原因,网络成瘾。要王,甘组的研究确认这一点,席真芳,章晓阳表现出显着差异,网络成瘾组和A组的非网络成瘾教育的父母,男生网络成瘾,家庭预测因子的母亲拒绝否认,家庭互联,父亲惩罚严重的是,单一父母,父亲预测因素的女孩网络成瘾的母亲过度保护,拒绝否认,家庭接入到互联网。闫春梅杨风山小精灵的研究显示,父母的教育中的IAD,的父亲是负责本集团的业绩负责本集团的不必要的干扰和保护母亲表现出缺乏情感温暖和理解,过分干涉和拒绝否认上述方面有显着的差异。高伟,黄女士素食主义者证实的网瘾控制组青少年和青少年各种因素在家庭环境中,包括家庭结构,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他的父亲,母亲文化的教育,态度和文化,他父亲的事业,母亲的显著与不同的职业生涯中,网瘾青少年在单亲家庭,父母文化水平低(小学,初中及以下),家长不恰当的态度对待教育(严厉的惩罚,视而不见,溺爱,金钱奖励),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敌意),显着高于对照组的贫困家庭教育,环境和不健康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上网成瘾的主要原因。号盛武,张调查发现,不同类型的家庭,不同类型的学生网络成瘾的发生率显著差异。生活在核心家庭(父母和儿童与家庭生活)和扩展的家庭(祖父母,父母和孩子与家人一起生活)青年环境网络成瘾,其他家庭的年轻人类型分别研究是和倍。猿臂涛,周里,在更高的水平教育的父亲,他们的孩子,上网成瘾率较低,可能是由于的尊严的父亲在家庭的地位和教育教育 BR />德州大学奥斯汀基础,教育程度愈高的父亲对子女的沟通,指导,帮助其互联网的健康,导致在一个较低的网瘾越南重点 2。心理学家发现,至少有14%的学生网络成瘾网络成瘾问题的标准仍然存在,在高等院校中,我们只重分数,教学的不孕不育应试教育,孩子们缺乏理想的厌恶,进入网络游戏和网上对话上瘾的沉迷,不是吗?丛文王一哩鑫证明,由于紧张的关系,应试教育,研究和考试压力,为了逃避生活,或实现的迂回模式自我实现感,让年轻人找到一个在线的寄托。 超指出,在网络安全系统的研究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净化的网络环境,缺乏监督。许多程序员和咖啡馆的经营者的道德,素质低,导致在网络环境中的污染和咖啡厅规范性法律明确规定,网吧不向未成年人开放,但仍有一些网吧为了谋取暴利,让未成年人进入,甚至一些专门的色情电影来吸引年轻人。网络的网络亚文化的网络亚文化,罗绮指出,在这项研究并不意味着文化的上网本,但一些不利因素,甚至反社会倾向的文化成分组滞留在网上的虚拟社区行为的网络为主要方式的生活,喜欢追逐网络色情网络暴力黑色好玩的网络联系,或抵制或抵制共同的价值观?的主要制约因素的总和。社会认知。从网络和青少年的个人网络成瘾的研究。莫拉汗 - Morahan - 马丁,马丁·舒马赫(舒马赫)277美国大学生的研究发现,单独和与网络相关的。孤独的人感到孤独,抑郁或焦虑,和更多的互联网,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消极的情绪调节,并寻求情感上的支持。一个美才 - 汗博格和本 - 阿兹“(阿米海汉堡本 - Artzi,2003),女性网络成瘾,孤独的女人,沉迷于网络,而不是网络成瘾的社会服务,神经质,孤独的女人经常使用互联网。杨贝克抑郁量表抑郁症和网瘾之间的关系,发现中度至严重的抑郁症和成瘾有关的抑郁症可能是一个上网成瘾的主要因素。阿姆斯特朗(阿姆斯特朗)的研究发现,更高的成瘾性,低自尊,并推测上网成瘾可能是由于不良的社会技能,低自信,充分利用网络的特性,逃生的手段,导致在青少年的网络成瘾倾向的网络。另一方面,约翰(约翰·苏勒尔,1996年数字化,人际关系和团体的人际空间,时间和方式的可扩展性舒勒他的人性在网络空间领域的新的社会独特的心理体验的九大特点:有限的感知经验,灵活性匿名的个人身份,平等的地位,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永久记录的时间和集中,易于设置了大量的人际关系;美妙的体验变化,遇到一个黑洞。?正是这些特性构成了不可抗拒的吸引力,一些网络用户,让他们沉溺其中。杨(年轻)ACE模型解释的理由为网络成瘾模型形成一个,C,E,Anonymous(匿名),方便(便利)和Escape(逃逸)的英文缩写。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可以在网络中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也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需要说的话,你可以通过网络,而无需担心他们将有一定量的伤害,留在家里的便捷的互联网用户他们想要做什么,逃避现实,人们可以在网络中的舒适性和情感上的支持杨认为,这是上述特点导致人沉迷在虚拟世界的互联网。周钱的角度来看网络上的,传播的游戏的快感“,以探索网络成瘾的问题,网络用户在网络将拥有的”乐趣“的沟通,这样的快乐会吸引用户的网络的过度使用和网络成瘾。研究发现,花更多的时间在论坛上,é - 邮件和网络游戏成瘾者比非成瘾者,所有变量的预测瘾“网络使用乐趣”的最佳预测指标的意义网络成瘾的现象。杨丽娟,赵新研究表明,网络是能够满足的年轻人(如人际交往,自我实现,游戏,等),容易使年轻人塑造的众多需求呢?依赖于网络的依赖于网络,如考试失败的原因是不是一个理想的学习负担,学业压力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生活事件,学术问题,外部环境,如学校和家长的年轻人施压年轻人更热衷于在网络上寻找慰藉。策略:1。家长必须提高自身素质,以吸收新的思想 2。改善教育,防止家庭暴力和冷暴力。加强家长和孩子之间的年轻人每天的日常行为观察,C在每天的日常户外活动的年轻人,了解年轻人的思想动态 B?听孩子讲明白,为什么孩子们的沟通沉迷于互联网。旅游行程BR /> D扩大青少年的人际交往面,以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培养孩子的自我控制能力,提高他们的意识的责任 3。人以外的人,帮助他们上网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成瘾,如精神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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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汇总表论文。如:青少年上网成瘾已经一直在家里研究的热点和国外,尤其是近期国内治疗网瘾的广泛关注这篇文章在过去的内部和外部的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文献回顾,问卷和描述的一些采访青少年网络成瘾的现象和原因做进一步的研究,尤其是对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般状况和导致的任何文本。 。以下是网瘾的现状和原因的文献综述。网络成瘾综合征于1994年由戈登·布雷在纽约的精神病学家。临床患者的过度依赖在互联网上导致明显的心理异常或伴随生理损坏。 年度会议的美国心理学相关研究报告统计,上网人群占6%的网络成瘾综合症,年轻的人都是网络成瘾综合征的高发人群。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的心理学家研究发现,至少有14%的学生符合网络成瘾的标准。 2005年,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出的说明,青少年网络成瘾的戏剧后,多达数万数以千计的家长写信给导演:“这就像我们的家庭的故事。” 2008年,美国有关机构表示,网瘾的范围将被列为一种精神疾病。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美国高达1/10的瘾。美国的教育和医疗保健的结构,成瘾已成为一个全国性的头痛顽疾。 韩国的互联网普及率称为世界第一,超过75%的全国互联网染上网瘾的互联网用户的逐年增加。在韩国,网瘾被称为“网络中毒症。据韩国教育部公共管理和安全性的统计数据显示,超过200万的人患有网络中毒症在韩国,%的人患有这种疾病,年轻的互联网用户从年龄来看,令人担忧的是,越来越多的学生网络中毒,38%的学生开始接触到入学前与网络。一位韩国心理医学专家指出,学生患有网络中毒症,开始逃学去网吧,或躲在家里上网玩游戏,更严重的,甚至离家出走,因为他们的父母限制上网。如果你不重视这种精神疾病的社会将受到极大伤害,因为“网络中毒症患者往往是那些性格孤僻,不适应社会生活的人,他们有时反社会的情绪,这种情绪一旦爆发,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成瘾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 网络成瘾存在于中国的年轻互联网用户不要。 25岁以下的年轻人占85%以上,并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每年翻一番,一些年轻的学生沉迷于网络,导致学习成绩差,个性发展是不全面的结果。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共同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动员社会各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青年网络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和对社会的高度重视。 据“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年),”网瘾年轻人总数的%,并有13-17岁的互联网用户中的13%的倾向网瘾比例达到了%,18 - 23岁占%,30-35岁的占12%。初中%的失业人员,无固定职业的职业会计占21%,%的高中生占%,可见最成瘾的青少年网民是学生。这个阶段的青少年网瘾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现象。 台湾金车基金会的调查发现,74%的受访者在台湾的学校出现了网络成瘾的迹象,70%,主要由于网络断开感觉不好或不安,44%的上网时间比预先估计的很长一段时间,上网时间越来越长的比例为26%,26%使用互联网类医治情绪,25%有问题,想上网。可见网络成瘾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大多数青少年已经成为一种无意识的中断,或麻醉神经的行为。 网络成瘾研究专家已经开始进行深入研究网络成瘾,网络成瘾研究专家陶宏开教授在其“战争序列化成瘾:网瘾不是孩子的正常生活的一种表现。出生的子女是一个空白的纸,他需要接受教育,需要有人在前面的道路给予指导瘾不是孩子出生错误。指出,网瘾的原因,具体的方向,也给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 BR />教授陶染的第七届网博会中国青少年网络发展论坛:网瘾不只是一种精神的影响,对青少年的关注,网瘾青少年的大脑产生很大伤害,对青少年的身体和成瘾的陪同下对青少年有很大的影响。成瘾性药物。 2。原因家庭因素李涛,张兰君的研究发现,有显着的差异,网络和非成瘾网络成瘾倾向的父母管教方式,父母教养方式大学生的少的温暖,理解,更高的拒绝和严厉的惩罚,大学生网络成瘾的一个重要原因。希望王,甘一群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希真芳,章晓阳的研究表明网络成瘾组和非网络成瘾组的家长的教育方式的显着差异,男生网络成瘾倾向家庭预测的因素依次为母亲拒绝否认,家里可以上网,父亲惩罚严厉,单父母,父亲预测因素的女孩网络成瘾的母亲过度保护,拒绝否认,家庭接入互联网。闫春梅,杨风魑的研究表明,父母的教育在IAD,父亲是负责集团表现出过分干涉和保护,母亲负责组表现出缺乏情感温暖和理解,过分干涉和拒绝否认上述方面是显着的差异。高伟,黄女士的素食主义者证实,在对照组的网瘾青少年和青少年各种因素在家庭环境中,包括家庭结构,父母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教育,态度和文化的他的父亲,母亲文化,父亲的职业,母亲显著差异的职业,网瘾青少年在单亲家庭中,父母与低识字水平(小学,初中及以下),家长不恰当的态度对待教育(严厉的惩罚,视而不见,溺爱,金钱奖励),对贫困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敌意),显着高于对照组。作者认为,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以及不健康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网络成瘾的主要原因。伍号盛,张在调查中发现,不同类型的家庭,不同类别的学校学生网络成瘾发生率显着的差异。生活在核心家庭(只有父母和孩子与家人一起生活)和扩展的家庭(祖父母,父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青年环境发生网络成瘾的机会,其他家庭类型的青少年分别为和0。 58倍。研究猿臂涛,周历,教育程度越高的父亲,和他们的孩子,网络成瘾率越低的,可能是由于对父亲在家庭中的有尊严的地位和教育为主,较高的教育水平的父亲对子女的沟通,指导,帮助其互联网的健康,导致网络成瘾率较低的越南重点。 2。教育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的心理学家发现,至少有14%的学生符合网络成瘾的标准。在高等院校,网络成瘾问题仍然存在,我们只重分数,教学不孕不育应试教育,让孩子们缺乏理想的厌恶学习,一旦进入在线游戏和在线对话上瘾的沉迷。不需要吗?琮迂纹文汪哩辛证明,由于紧张的关系,应试教育,研究和考试的压力,为了逃避生活,或自我实现的成就感,让青少年在网上找到一种寄托。 3。社会问题超指出,在完善的网络安全体系的研究是一个净化和监管不力的网络环境。许多节目制作商和网吧经营者的道德,素质低,导致在网络环境中的污染和咖啡厅规范性。法“明确规定,不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网吧,但还是有些网吧为了谋取巨额利润,让未成年人进入,甚至有的还专门在一部色情电影来吸引年轻人。网络的网络亚文化网络亚文化,罗齐指出,在这项研究并不意味着互联网的文化,但其中一些与负因素,甚至有反社会倾向的文化成分组逗留的网上虚拟社区网络为主要方式的生活,喜好追逐网络色情,网络暴力黑色的乐趣在线联系,或抵制或抵制社会共同的价值观为主体的行为约束社会认知的总和。出发,从网络和青少年的个人网络成瘾的研究。莫拉汗 - Morahan - 马丁,马丁·舒马赫(舒马赫)277美国大学生的研究发现,孤独和网络进行使用相关的。孤独的人感到孤独,抑郁或焦虑,会更到互联网,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消极的情绪调节方式,寻求情感上的支持。阿美蔡 - 汗博格和本 - 阿兹(阿米海汉堡与本 - Artzi,2003年)的女性网络成瘾的研究,孤独寂寞的女人,沉迷于网络,而不是网络成瘾。,神经质,寂寞的女人往往更多地利用社会服务在互联网上。杨贝克抑郁量表研究抑郁症之间的关系与网络成瘾,结果发现中度至严重的抑郁症和网瘾相关的抑郁症可能是网络成瘾的主要因素之一。阿姆斯特朗(阿姆斯特朗)的研究发现,低自尊有较高的网瘾,并推测互联网吸毒者可能是因为不良的社会技能,自信心低,从而充分利用网络的特性,逃生的手段,导致青少年网络成瘾倾向的网络。另一方面,约翰(约翰·苏勒尔,1996年数字化,人际关系和团体的人际交往的空间,时间和方式,使可扩展。舒勒他的人性在网络空间这个新的社会领域独特的心理经验总结的九大特点:有限的感知经验,灵活的匿名的个人身份,地位平等;超越时空界限;时间延长和集中的永久记录,易于建立大量的人际关系;奇妙的体验变化;体验黑洞。??正是这些特性构成了难以抗拒的吸引力某些网络用户,让他们沉溺其中。杨(年轻)ACE模型解释了网络成瘾的形成原因。模型A,C,E,,匿名(匿名),便利性(便利性)和Escape(逃避现实)的英文缩写。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可以在网络中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它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说的需要,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而无需担心他们将拥有一定的损害;方便的互联网用户他们想要做的足不出户,逃避现实的是,人们可以在网络中找到了安慰和感情支持杨认为,这是上述特点,在网络上引起人们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周倩的角度看,“传播游戏的快感的“探索上网成瘾的问题,网络用户在使用的网络会产生”快感“的沟通,这种快感会吸引用户的网络过度使用和网络成瘾。研究发现,上BBS,E - mail和网络游戏成瘾者比非成瘾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所有的变量预测网瘾,“网络使用乐趣意义上的”网络成瘾现象的最好的预测。丽娟,赵鑫的研究表明,网络能够满足众多需求的年轻人(如人际交往,自我实现,游戏等),容易使青少年形??成对网络的依赖,依赖于网络的原因,如考试失败是不是一个理想的学习负担,学业压力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生活事件,学术问题,外部环境,如学校和家长对青少年施加压力,年轻人更热衷于在网络上寻找慰藉。战略:1。家长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吸收新的思想 2。改善教育,防止家庭暴力和冷暴力。加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观察的青少年的日常行为人,了解青少年的思想动态B?听孩子诉说,了解孩子上网成瘾的原因。 C。青少年在每天的日常户外活动,使旅游类之旅 BR /> D扩大青少年的人际交往面,以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培养孩子的自我控制能力,提高他们的责任感 3。以外的其他方式来帮助他们自己来解决互联网的问题网瘾,例如精神科医生

家庭暴力毕业论文题目

法律性论文答辩范文

论文陈述可以很好地组织和发展论点,并为读者提供关于论点的“指南”。

论文陈述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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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要写清楚,一定要用符合逻辑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这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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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论文陈述要承认论点存在另一面。所以,同学可以在论文陈述中给出一个反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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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诈骗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诈骗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家庭暴力的毕业论文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 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 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 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 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 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摘 要】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但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不仅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这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叙述了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其次结合具体事例,深入分析了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最后针对这些原因,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一些关于如何消除家庭暴力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伦理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4日通过)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它通常发生在夫妻及父母子女之间,受害者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婚姻关系中的妻子受害最为普遍,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 二、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下面试举两例加以说明。 2010年3月8日,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活动。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8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妻打过夫的占,吵架现象占。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妻给夫一耳光和夫给妻一耳光有质的区别。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 2010年12月30日,《中国妇女报》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中,显示有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大致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很受隐型观念的支配。 上述材料表明:家庭暴力是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其表现呈多样性、复杂性,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极易引发恶性犯罪事件,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伦理成因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已确立半个多世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早已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经过数十年的宣传教育,已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但为什么家庭暴力在我国尚如此严重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传统夫权思想根深蒂固。长期以来,在家庭生活中男性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夫为妻纲”已经深入人心。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对这种思想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但其残余并未彻底清除,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顺从,稍有不从,便凭借生理上的优势,武力相向。 第二、施暴者综合素质低。一方面,随着中国与世界的接轨,西方国家的生活方式、价值观、人生观传入我国,对人们的思想产生巨大的冲击,导致一些人道德沦丧,以婚外情、婚外恋为正常现象。这种对婚姻的不忠必然刺伤妻子的自尊,引起道德价值观的冲突,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另一方面,施暴者大都控制能力差,性情粗暴,富有攻击性。与家人发生争执时,六亲不认,甚至大大出手,家庭暴力由此而频繁发生。 第三、法律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受害妇女不愿向外人诉说,别人是不会主动去打听的,即使碰到暴力场面,人们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这种将家庭暴力排斥在法律之外的思维习惯,直接影响到我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我国过去有关法律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条款,但都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伦理对策 (一)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 1、要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中国宪法和法律早已赋予了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已经获得了事实上的平等,现实生活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仍随处可见,并反映于包括婚姻家庭生活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这种男女不平等在今天来说不是法律造成的后果。这种不平等更多的是与男女不平等的思想观念有关。因此,消除家庭暴力,就必须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大力倡导夫妻平等,相互尊重。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思想基础。 2.家庭各成员之间要互敬互谅。家庭暴力的消除,既要求夫妻之间做到平等,也要求家庭各成员之间互敬互谅。如果说夫妻平等为消除家庭暴力奠定了基础,那么互敬互谅则为夫妻和谐关系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就夫妻而言,它是通过婚姻把两个不同的个体结合在一起,在平凡琐碎的婚后生活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互敬互谅在调节家庭矛盾方面的重要性便体现出来。如果夫妻互敬互谅,那么家庭冲突就会消灭于萌芽状态中。实际生活中,所有的恩爱夫妻、完美的婚姻家庭无一不是互敬互谅的结。 (二)提高全民整体素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 提高全民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是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应当通过在校教育、业余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全民族整体素质和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要通过各种途径,引导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风尚,消除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同时建立对弱势群体培训文化水平、劳动就业技能的社会体制,提高她们的科学文化素养和就业技能,促使她们就业和自主创业,真正作到自食其力,实现自立自强。 (三)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本文主旨虽然是从伦理方向提出如何防止家庭暴力,但仅仅依赖个人自律的道德约束,是无法很好的防止家庭暴力的,要真正消除家庭暴力,只能将伦理道德上的诉求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够更加有效的防止家庭暴力。虽然说道德不能成为法律的追求,而法律却必然成为道德的最后防线,也就是说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下面就具体从最底线的道德——法律,谈一下如何用法律手段防止家庭暴力。 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作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责任规定决不可作弹性要求。世界许多国家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规定对受害人请求权应履行的救助义务,而且对救助机关的救助方式、手段和时间期限都作了规定。我国婚姻法既然已经设定了救助请求权,就有必要对调解救助单位提出相应的责任要求。否则,达不到设定请求权的本来目的。对此可以通过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来具体化,如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唐凯麟.伦理大思路[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2]伍小东,张文江,葛万华.家庭暴力的社会认知心理机制及其防范策略的研究[J].社会心理科学,2006(5). [3]张亚林.论家庭暴力[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 [4]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1). [5]车满青.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J].汉中师范学院学报,2003(5). [6]陈丽.论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点[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 [7]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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