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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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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婚毕业论文

陈朋今年28岁了,至今单身。倒不是说他不够优秀,长得不帅,而是因为他喜欢一个人的生活,他不太愿意打破自己多年养成的生活习惯。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他没有遇到那个真正让他怦然心动的女人。虽然陈朋本人对于婚姻没有太大的渴望,但是他的父母特别焦虑和着急,经常催他赶紧结婚。陈朋也曾认真地考虑过结婚这件事情,甚至在父母的安排下,他也去相了两次亲。但是,每次相亲都无疾而终。不是他看不上别人,就是别人看不上他。真正能够聊得来的伴侣,几乎没有遇到过。说实话,随着年龄的增长,陈朋或多或少有一些不安。尤其是当他发现身边的同龄人基本上都已经结婚生子,而他还是孤家寡人,他就担心晚景凄凉。尽管他偶尔会觉得孤单寂寞,但是他并不想随随便便找个人结婚。他不希望自己仅仅因为年纪大了,所以就赶紧结婚生子。他觉得这是对彼此都不负责任的体现。他还是希望将来能够遇见一个彼此心心相印、真心相爱的对象。不可否认,有很多像陈朋这样的年轻人,对于婚姻多多少少会心存恐惧。那么,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会对婚姻感到恐惧或焦虑呢?热爱自由,害怕被婚姻束缚有很多年轻人热爱自由,他们宁愿单身,也不想被婚姻束缚。如果说婚姻是一座围城,那么现在的年轻人并没有那么渴望踏入围城,他们更贪恋围城外面的风景。如果一个人热爱自由,不愿意被婚姻拖累,他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喜欢随心所欲,他也不想凡事都找人商量,他更喜欢自由自在的生活,那么这样的人可能会对婚姻充满恐惧。婚姻是两个人在一起相互磨合和妥协的过程。你们既然决定结婚,那么你们必然要舍弃一部分自由和空间,你们要朝夕相处,你们要学会共同面对未知的一切。对于热爱自由,不喜欢被束缚的年轻人来说,他们可能对婚姻没有太大的热情,他们反而会对婚姻充满恐惧和不安。害怕离婚,不愿意承担风险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之所以会对婚姻充满恐惧,往往是因为他们害怕离婚,他们不敢冒险。婚姻和爱情一样,随时随地都会变化。他曾经在婚礼上,当着所有人的面,信誓旦旦地向你保证,他会爱你一生一世。很多年轻人为了避免离婚,将损失降到最低,他们宁愿单身,也不肯轻易踏入婚姻半步。很多年轻人之所以对婚姻充满恐惧,是因为他们对未知的一切充满焦虑和不安,他们不知道这段婚姻到底能够坚持多久,他们害怕两个人的婚姻才刚开始就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得不离婚。

在各种婚后出轨、婆媳争吵、产后抑郁的新闻频出之后,越来越多的人说,真的不敢结婚了,更不敢生孩子,如果为人妻或早或晚都要面对这样的待遇,那还不如一个人。

曾经认为,害怕结婚,只是因为从没遇到过一个让自己不恐婚的人,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这个人也始终没有出现。但慢慢地,身边结婚的越来越多,所有人都说,别做梦了,将就将就得了,不就是过日子嘛,再不找,就更来不及了。

所以,很多人为了结婚,很可能就从适龄的男人中选择一个条件相对好的,火花肯定是不敢期待的,只求顺顺利利、平平淡淡过一辈子。但是生活怎么可能这么容易呢?

生活习惯的差异还有柴米油盐的琐碎,让本身就不多的感情更加干瘪,大吵小吵不断。还难免要面对婆婆的刁难和控制,另一半的出轨,家庭责任很可能得不到对方的分摊和支持。

就算这些都度过了,是不是还要边上班边做家务边带娃?自己的空间和时间还能剩下多少?想到这里,真的不愿再想,也不敢再想。还是一个人吧,虽然没有陪伴,但至少也没有伤害。

伤害,好像就是婚姻的副产品,逃也逃不了,躲也躲不过。然而婚姻真的这么可怕吗?有没有可能,找到一个让我们不恐婚的人?有没有什么办法,让我们在婚姻中幸福而不是受苦?___

对结婚的恐惧在于不相信可以遇到对的ta

很多人恐婚,确实是因为没遇见,或者根本不相信会有让ta不恐婚的人。

李女士来找归缘咨询师的时候,刚从国外留学回来。她觉得家人催着她相亲让她压力很大,而且,说实话,她真的对婚姻一点信心和向往也没有。她习惯了一个人住,经常独自旅行,有几个交情很深的朋友,但是不常见面,也不喜欢吵闹的社交场合。她学的是设计,经常有各种各样奇怪的点子,觉得自己很奇葩,如果和另一个人一起生活,一定很快就厌烦了。

然后咨询师和李女士一起探讨她觉得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男人得是什么样子才能和她一起生活,而且不厌烦。我们列出了种种条件,比如幽默、高智商、独立、尊重等等。

后来咨询师发现,她恐婚,其实是因为她根本不相信有这样的男人存在。

这就是我们不合理的信念。从小我们就受到这样的教育:不要贪心,不要做梦,不要追求那些遥不可及的东西,王子只有童话里才有。于是当我们到了结婚的年纪,也就理所当然地告诉自己,能和我一起幸福快乐生活的男人根本不存在。但是别说在外国了,就在中国都有十三亿人,难道找不到一个和你一样奇葩的吗?

问题就是,如果你根本不相信他的存在,即使他出现了,你也不会认出他来。于是咨询师和李女士一起工作,做各方面的评估,从她过去的经验和她喜欢的生活状态中总结,确定了理想适婚男性的特质。这下她就不盲目了,很快就排除了不符合条件的男性,而留下来的,自然就是我们认为合适的。与合适的人谈恋爱,自然受伤和不快乐的概率也更小一些。

我们列出的表帮助李女士排除了很多明显不适合的人,她也很快在去美国出差的时候遇到了大学时代的男神,男神竟然也喜欢她,她觉得这是以前完全不敢想的事情,简直太幸福了。她说遇到男神后,对婚姻的恐惧也降低了。因此,有时候我们恐惧婚姻,经常是因为遇不到那个让我们不恐婚的人。

但是在遇到之前,我们得先相信他存在,才有找到他的可能。

如何找到那个让你不恐婚的人

就像前面写过的一样,我们首先要了解自己是什么样的人,有什么样的需要。比如李女士,她很独立,需要很多空间,那自然和粘人的伴侣在一起不会幸福,因此“独立”和“尊重”就被加在了她的列表当中。

她很幽默而有创意,总在不断地变化,追求不一样的生活,所以自然不能找一个沉闷的人,“有趣、幽默”就成了必备条件。

鉴于她在国外生活过很久,那么找一个“有国外生活经历,或者至少看过这个世界”的男人就非常有必要。但在李女士根据那些特质找到男神后,故事还没结束。

两个月之后,她又告诉咨询师,男神还有一个纠纠缠缠的前女友,而且不愿意放弃美国的机会回国发展,跟她说自己还是想再“等几年”。她伤心欲绝,很快和一个比她条件差很多的、好些项目都不满足列表的、强烈追求她的男人在一起了,然后又发生了一系列不愉快,最终怀着恨分手。

在这之后,她又来咨询,咨询师告诉她,从现在开始,任何关系都是在帮助她完善她的“择偶表格”。当然,这不意味着她可以无限度地随意“试错”,毕竟产生一段关系耗神耗力,所以我们需要不断从经验中总结教训。于是通过和男神的关系,在列表中增加了:能把她放在首位、单身且不和任何女人纠缠。并且,我们又通过她男神之后的那段关系,帮助她做了一些自我完善的工作。

几个月以后,李女士就认识了现在的丈夫。一年后,他们结了婚。第三年她怀孕的时候告诉咨询师,很幸运遇到一个不但三年都没让她厌烦,而且还越来越喜欢的人。因此,除了筛选出某些特质外,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并且总结所有过去的关系,列出自己的“适合表”。要知道,在这个表列出来之后,你或许会像李女士一样,不是马上就能找到“那个人”,但是你也离他近了很多。你所有遇上“那个他”之前的关系,都是在帮助你丰富和完善自己的“适合表”。

现在很多年轻人恐婚,当代人对婚姻的恐惧已成燎原之势,单身的人害怕结婚,索性就拒绝恋爱,恋爱的人一只脚踏进了婚姻,却迟迟不敢结婚。那么当代人为什么害怕结婚?恐婚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八宝网小编带来介绍。当代人为什么害怕结婚对结婚产生恐惧,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个年代,很多人心里没有安全感,也是因为,结婚与离婚,有不少是那种 “游戏感情”。真心实意的人,可遇不可求。不论男女,在婚姻里,要有自身起码的责任与担当。正是因为这个年代普遍缺少了责任、担当,离婚的人多了起来。能过日子的人,务实,也有一些人考虑到家庭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所以恐婚。其实婚姻很简单,但是婚姻里能够彼此扶持、包容、宽解、信任的夫妻,真是不多。还有就是被无孔不入的电视剧媒体还有男女对立的风潮渲染的。很多电视剧就强行婆媳矛盾,把上一代人刻画的面目不堪。把婚姻刻画的像生意。把男女朋友描写的像敌对阵营分分钟在进行利益谈判。那些青春里的悸动,那些与爱人相濡以沫的美好画面,只字不提。 于是,你前半生购买欲旺盛的时候只剩下买买买。 互联网不会为你的人生负责。恐婚的原因有哪些一、害怕亲密害怕亲密,也可以叫做是脱离群体。这类人小时候一般生活在一个冷漠的家庭,并且家庭成员的之间的对话几乎为零,才导致出这类人的性格对孤独和隐私有着非常强烈的需求,在与人相处的时候,只要稍微亲密一些,就会很恐惧和慌张,害怕失去自身唯一的自由。二、“丑”化爱情爱情是圣洁、唯美的,也是专一的,爱情容不得污秽和肮脏,更不能被亵渎和扭曲,但是现在随着时代环境以及人们思想意识的改变,社会上各种生活方式并存,可以说是灯红酒绿、光陆离奇、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诱惑和吸引无处不在,而人们的自我需求满足的意识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大家的行为就容易受其干扰而改变,在情感世界也是如此,致使爱情也未能幸免。三、害怕失去爱有这么一类人,从根本上来看,他们向往亲密和爱情,这也是他们的一生所追寻的东西。可以因为一句我爱你,而放弃所有的东西,但是反过来,他们也只是在享受爱情的轰轰烈烈,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一旦冷静下来,就会选择分手,婚姻就会成为他们的束缚。四、父母的影响孩子最好的教育就是父母,这一点都没有说错。父母失败的婚姻带给孩子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小时候长期看到父母打架,争吵,对这样的家庭开始充满着厌恶,导致孩子不愿意与异性接触,也没有学习到怎样和异性相处的方式。最严重的就是家庭暴力,对女性的伤害极大,往往会让他们不再相信男人这种生物

1、担心“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恐惧原因:人人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哪怕爱情再美好,进入婚姻就没有了激情和甜蜜,只有无尽的琐碎和烦恼。要是不结婚就没有这么多麻烦事儿了,可以尽情享受生活,享受爱情的滋润……支招:走出婚前恐惧症,首先要摆脱对婚姻生活的幻想,不要存在过高的期望与奢望,不要认为爱人样样都好,完美无缺,蜜月真的比蜜还甜,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新家庭的诞生,就意味着负担的加重,意味着双双要为家庭尽力尽责任,尽自己做丈夫和妻子的责任。须知,蜜月的甜美是自己甘心为爱人吃苦受累而赢来的,是互相的奉献,共同的营造。要求恋人们在婚前就要有为爱人、为末来的小家庭甘心吃苦受累的决心,要宽容和谅解爱人的缺点。2、包办婚姻,对未来老公不够了解恐惧原因:我和他是亲戚介绍认识的,由于在两个城市工作,我们相识半年只见过三次面,家人都说我们年龄不小了,催着我们在这个五一完婚。可是我对他还不了解啊,他的生活习惯,他的朋友圈,甚至他是不是专一,原来有没有谈过女朋友我都不清楚,真是无奈啊,每次一想到这些就头大,真不想结这个婚……支招:男女双方需要不断地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加深感情,这是最重要的婚前心理准备。这项准备若不充分,其他准备再完备也不会保障婚后生活的美满幸福,纵然是婚前物质准备应有尽有,亦难以弥补心理的损伤,维持夫妻真挚的恩爱。建议你们还是多了解一下再考虑结婚,或者婚前长谈一次,尽可能多的互相了解,或许可以消除对未来婚姻的恐惧感。3、担心和婆婆合不来恐惧原因:以后就要和公公、婆婆住在同一屋檐下,各人的生活习惯暴露无遗,相互间的摩擦也就不可避免。他爸妈能容忍我吗?我能在这个家里过得愉快吗?支招:做好适应新生活的精神准备。婚前就应想到婚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发生显著的变化,不仅只为和爱人生活在一起,还有双方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亲戚朋友,要学会与她们和睦相处。在婚前乃至婚后一段时间内,应该创造条件去认识和熟悉那些应该认识的人,以免婚后因许多陌生人闯入自己的生活而感到紧张和引起失误,从而伤害夫妻感情。

毕业论文当代年轻人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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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结个婚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动不动就就要天价彩礼,要买房买车,要年薪收入多少。现在找个女朋友谈个恋爱都要花费不少钱,现在的年轻人挣钱都不多,工作压力大,都给吓跑了。其实很多年轻人并不是不愿意结婚,关键是自己承受不住那么大的压力,觉得结婚很累。结婚了以后还要养家糊口,养老婆养孩子养父母,哪都要花钱。现在自己一个人想咋过就咋过,真的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日子过得那叫一个潇洒啊!比如说女生吧,她们也害怕结婚害怕谈恋爱。感觉一个人的生活状态更自由,不需要为了结婚而结婚。特地去迎合某些人,例如结婚了嫁进男方家里,去适应磨合这些陌生感人。当然这些陌生人已经变成了自己的丈夫和公婆。结婚了就不能自由自在随心所欲地享受生活了,要考虑未来孩子的教育问题,做什么事情都要以家庭为重。很多时候可能要为了家庭而牺牲自己的事业,作为一个现代女性,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完全可以靠自己就生活得很好。可是现在却要把自己丢进一个家庭里,担当起为人妻为人夫的责任,感觉太难了。一个人过多好啊!说走就走的旅行,想睡懒觉就睡懒觉,不想做饭就吃外卖,无拘无束自由自在,何必为了婚姻而婚姻,把自己弄的那么累。

就现在的年轻人来说,不想结婚或者不结婚都是很正常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现代主义思潮,让年轻人变得越来越向往个人自由和个体独立。他们会更加看重生活品质和物质享受,有较强的个性,无论在物质还是精神上,都不容易因为别人将就自己,更不愿意为婚姻牺牲自由,并且承担太多的家庭责任。其二,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婚姻会让人失去更多的自由,并且付出更多的生活成本,婚姻的传统束缚、婚姻的责任和婚姻的捆绑效应,会让许多婚姻中的人变得越来越焦虑和没有安全感。其三,一些现代思潮,在让女性变得更加独立的同时,也让社会对婚姻有了更大的宽容度。晚婚和不婚,越来越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也就是说,人们并不需要为不婚而付出太大的人生和社会成本。其四,观念的改变、社会养老制度的相对完善和医学生殖水平的提升,亦为不婚主义下的生育问题、养老问题和多元化的生活方式,提供了更多方便快捷的可能性选择。也就是说,人们可以不必为了生活、生育和养老问题而勉强结婚。说的直白一点,每个人的眼里都越来越只容得下自己了,人人都想在婚姻中获利和保值,却很少有人愿意为婚姻付出和忍耐。

当代年轻人之所以恐婚,最主要的原因是结婚的成本太高,高房价车子彩礼钱让年轻人只能选择躺平不结婚。当代年轻人恐婚的原因#年轻人恐婚的原因:首先,由于很多年轻人都是独生子女,一些人个性独立但生性孤僻,社交能力差,不知道该如何与人相处,所以害怕谈恋爱和结婚;其次,经济压力比较大,高昂的彩礼加上巨额结婚费用,还需要买房买车置办酒席,因财力不足而望婚兴叹;第三,害怕遇人不淑,担心自己上当受骗,同时也受到一些社会新闻中的负面案例的影响,很难跟人建立信任;第四,现代社会离婚率不断走高,这也成为了一些年轻人恐婚的原因,担心自己结婚以后的婚姻生活不会长久,因为害怕离婚而恐婚;第五,个人原因,在过往恋爱经历中曾经遭遇过欺骗和伤害,很难再相信别人,因走不出过去的阴影而恐婚;第六,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存在于思想、心理或生理上的一些原因,导致一些人恐婚,存在生理疾病或生理缺陷,或因为心理问题,或者无性恋;第七,还有一些人是害怕费事,结婚以后又得赡养老人,又得照顾小孩,还得料理家务,太费事了,不如一个人活得自在,所以一些人因为怕费事而恐婚;第八,还有一些追求自由的人,害怕结婚以后失去人身自由,不想受到各种限制而恐婚;第九,受到父母婚姻的影响,如果父母婚姻破裂就难免会给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父母关系不好经常吵架,甚至上演家庭暴力,也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从小生长在单亲家庭的,或者父母婚姻失败的人,也难免会恐婚;第十,还有一些女孩子恐婚,是害怕生小孩,不管是顺产还是剖腹产,她都害怕,主要是怕疼,因为害怕在生孩子时遭遇痛苦而恐婚;第十一,另有一些女孩子恐婚,是担心自己将来的老公不求上进,不能给自己创造优质的婚姻生活,不能让自己获得美好婚姻生活而恐婚;第十二,另外还有一些人恐婚,是总有一种不确定心理,或者说很难定下心来——害怕自己结婚以后,万一有更好的人出现该怎么办?总是抱着这种心理,害怕错过更好的人,一直努力寻找心目中的白马王子或白雪公主,因为相亲对象不满意,或总遇不到符合自己内心标准的人,又不甘心降级下嫁,但找来找去错过了时节,因为自己年龄越来越大,或者遇到的人越来越不好而恐婚。一个人恐婚,原因可能是单方面的,也可能是多方面的。而恐婚,应该还有其他的原因。但因个人能力有限,就总结这么多吧。原创文章,全手打。

恐慌毕业论文

对于学生涉嫌抄袭,剽窃,伪造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正的行为,如果情况确实属实,学生将会受到处分,学校将撤销将会授予学生的学位证书,并且注销学位证书。

大学生临近毕业,最后一个坎就是毕业论文的撰写,而根据每年教育部不同的规定,撰写论文的要求也随之变化。今年教育部发布了新的本科毕业论文抽查方法,为了去纠正那些学术不端正行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将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年的毕业论文。抽检比例且在原则上应不低于2%。这就意味着,有些毕业论文会进行连续两年的抽查。

对于那些存在问题,论文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部行政部门会在本省之内进行通报,并减少其招生数量,并进行相关联的质量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对于那一些对待毕业论文不认真的同学,学校有撤销其已受学位的权力。

其实,每个人对待毕业论文的时候都是很沉重的。这是自己沉淀4年相关知识的转化,更决定着自己是否可以顺利取得相对学历。因此许多学生在面对毕业论文之时常常处于恐慌状态,由此就会办错事。有许多学生会去进行抄袭,篡改他人论文,买卖论文。这些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尊重,更将官方抽查人员不放在眼里。实属嚣张,而此次连续两年的抽查改变,让这些论文存在不端正行为的学生受到应用惩罚。

首先毕业论文一定是关乎自己在大学所学的知识,所以这就要求你需要掌握对自己知识的运用,同时作为一名实践经验不太丰富的大学生来说,去撰写一定的应用类毕业论文有点困难,所以我们应该去搜集众多的资料,去一些期刊或者是报刊上找寻相关资料。但一定要拒绝抄袭。最后撰写完毕之后,让自己的导师进行查看,然后进行查重。最后再去决定是否更改或者是提交。

大四的时候会为即将走向社会而感到恐慌,首先自己一定要给自己加油打气,告诉自己,自己一定能行,而且走向社会,这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自己不可能永远躲在学校里

对有抄袭行为也应该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且这种行为也相当的恶劣,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所以这样的行为不值得提倡,并且相关部门也会严加的进行监查。

社恐毕业论文

因卓越考研怎么样,天津卓越考研还是易个非常好的科目也可以说是非常好。考研项目

需要让自己变得更加有自信,在平时多鼓励孩子去适应陌生的环境,适当地在班级中表现自己。

1 不要认为自己特殊,很多社恐的人都认为别人注视着自己的一举一动,事实上,大家都有自己要忙的事,没有人关注你,也没人在意你出嗅,丢人。

2 多去锻炼人前演讲,你会发现混的开的人通常都是“脸皮厚”的人,扭扭捏捏的不是矜持,大大方方反倒更惹人爱,干脆利落的人大家都喜欢,所以多去练习人多的场合讲话发言,提升自信心。

3 不要封闭自己,要在自己心里舒适的情况下进行高质量的社交,选择让你感觉到舒服,放心的人,远离贬低你,让你感觉不舒服的人,没必要和所有人处好关系,但要有社交,要给自己的心灵留有一方净土。

4 去尝试以前没做过的事,要逼着自己敞开心扉,去做那些以前你觉得做出来羞愧,害羞的事,不要在意别人的目光,太多人只是擦肩而过,也有太多人对于你的事隔天就忘,所以做自己,不要在意别人。

你应该问的是卓越兴考研,天津卓越就是卓越兴。就这么说吧,每年1000多学生,你要追求上岸,我觉得至少能满足你的需求,你要是就想混一年,你懂得!那里确实很严,很严,很严。重要的事说三遍!

一、个人简介

本人本科天津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22年上岸天津师范大学现代文学专业,实不相瞒我是二战,一战的时候因为疫情、家庭原因还有毕业方面的一些事情完全没有好好准备,以及对自己的个人能力抱有极高的自信,所以除了政治的网课之外其他的所有课都没有报,且考研后期因为毕业论文的开题等问题基本处于半放弃状态,最后考试的时候除了政治基本没怎么写满,成绩也超乎寻常的低。

二、为何要考研二战而不是选择其他方式

个人考研二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首先是不想工作。

大学所学的专业可以找的工作都很单一,出路很少,要么就考公考编考教师,要么就是去干教培或者行政和编辑,而本人比较排斥这些类型的工作,想着反正都要考,不如先考研再考编,也能有更多选择。

三、学习短板

根据我去年一年的经验,目前已总结出几个自己的学习短板:

首先我的英语很差,英语四级擦线过,六级考了几回成绩都不理想,背单词也基本记不住,自己也不怎么练 ;其次专业课的背诵方面也有较大的问题,我背东西背的很快,当然忘的也很快,这种方式对于期末考试那种临时抱佛脚性质的考试来说很好用,但考研是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只在那短短一瞬间记住是没用的,需要源源不断且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后期因为疲于其他任务一直没有注重专业课背诵,以至于考试时好多基本知识点都记不清,所以今年的学习任务和学习计划主要是围绕这两个薄弱板块来安排制定的。

篮球场,操场,羽毛球,网球,健身房

四、报课情况

因为初试成绩实在是不好,考完试我也感觉到自己的成绩不会太理想,所以很早就开始了第二年的准备:

首先,我报了腿姐的政治和周思成的英语全程班,因为基础差,我决定从1月份就开始学英语,政治是因为连报优惠,所以都买上了,课程前期内容都比较少,主要也是讲单词什么的,我每节课听得很认真,但是课后因为无人督促总是不写作业不巩固知新,看了1个多月之后新鲜劲过去了,再加上是在家学习,自己的效率实在是越来越低,所以就和家里人商量,看能不能找个寄宿自习的地方学习。查找机构和多家对比的过程这里就不做过多阐述,经过我大概一周的考察,最终选定了卓越兴这家机构,这家机构除了最基础的寄宿班级外,还有专门的课程,老师可以过来给上面授课,课上不理解的话还可以自己报一对一,结合我自身的情况,最终选择了政治英语和专业课的课程。

学生较多,下课跑快点,晚1秒多10分钟

五、学习情况

到了机构之后就是紧罗密布的上课,说实话课程安排得不是特别合理,有的时候一周上午全是满课,有的时候一整周都没有课程,但是好歹老师讲的很好,上课收获颇丰,也没有耽误太多时间。没有课的时间班主任老师还会催促背单词做真题之类的,说实话我的班主任老师非常严格,经常去自习室转,抓住我玩手机好几回也会不时和家长反馈情况,但是真的很负责认真,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抽查一次我的单词背诵情况,背的不好第二天继续来重新背诵,最开始因为我在家里懒散惯了,跟不上这里上课的节奏,迟到好几回,作业和单词完成情况也不好,班主任老师一直在很严格的督促我,每次考试我要是没有考好,平时严格的班主任老师却会安慰鼓励我,她真的好温柔好好啊。

平时课程上课的老师政治和英语各有两位,两位英语老师上课的讲课方式也很轻松愉悦,总会举一些国外的例子和趣事给我们听,政治课有特别安排一千题和肖八的讲解,这些网上很难找到资源,肖一千和肖八自带的讲解课程也看着不方便,我觉得这方面的课开设的很有意思,也比较新颖。最重要的是专业课给我上课的学姐真的很认真负责,总是主动催着我上课,讲的内容也很精细,还会专门找一些参考书犄角旮旯里的知识点给我讲!这个真的,今年考试就有考到一个,学姐还会给我布置背诵任务,最开始背诵的时候我很不积极,学姐就直接和我的班主任老师联系了,她们一起制定计划,班主任老师还每天安排我抽背,学姐上课的时候也会随机问我一些小问题,我觉得我今年上岸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班主任老师和学姐一直推着我不断进步,真的很感谢两位人美心善的大美女!

因为我报的是全科班级,机构还有给赠送全套的面试课程,简历、导师邮件和自我介绍和各种常规问题的答法都是提前准备好的,不需要自己费心思,机构还会给提供一次全真复试模拟,因为22年是线上复试,机构还专门模拟了全套流程,这个对社恐的我来说简直是一大救命稻草。

六、心态调整

对于二战人来说,心态真的很重要,在复习备考的过程中一定要记住,不管别人做得多好都与你无关,所以不要让别人左右你的情绪,按照自己的节奏,稳扎稳打。不管是啥课,错的多也没关系,平时错的越多考试就会越仔细,所以一定不要着急,一步一步来。学一遍学不会又怎样,没关系,那就再来一遍,如果还不行,那就来第三遍,不要急躁,书本上的知识和别的相比总是有限的,一遍一遍啃下来,总会学会的,相信自己,加油!

四人间宿舍,比学校大些

天津寄宿考研如何选:

先简单介绍一下我的情况吧,我是河北人,21年毕业,毕业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还是决定辞职考研。本来一开始是在家里备考,但是在家实在是太容易松懈了,父母虽然很照顾我的情绪,但是对生活上的关心多于学习,而且走出学校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感觉自己很难再快速进入学习状态了,和我爸妈商量之后决定找个自习室,也去看过家附近周围的自习室,环境设备都不错,但是也只是提供了一个环境,我个人还是想报一个数学的线下班的。不过因为疫情的原因,大部分机构都不再上线下课了,所以退而求次之我决定选一个寄宿考研机构。在网上研究了好久,各个机构的广告和学生的测评也都看了不少,最后选了几家天津的机构。还是一句话,未见全貌,不予评论,最后决定还是实地考察一下比较好。跑了前后几家学校,实地观察了一下,硕诚,小飞象,香柏树,研途都有去看,还有一个可以上线下课程的卓越兴,经过多方考察,我最终选择了卓越兴。一方面是因为卓越兴校区比较大,教学楼、宿舍、食堂、操场都在一个院子内,学校内还有快递柜,生活什么的会比较方便,周围外卖啥的另一方面就是可以上线下课,这是我报名这里最重要的原因。

先说一下卓越兴的课程,我是报了单科的数学,正常应该是从五月份开始上课的,由于我去的晚,就直接跟着7月份的强化课开始上课了,之前落下的课程可以看钉钉云课堂的回放,基础和强化都是武猛老师上的,听说是师大的老师,南开数学系毕业的,老师讲的很好,非常细致,做题方法也是那种很稳定的方法,除了上课的时候声音没什么起伏不认真听有点容易犯困之外别的都很好,老师的线下答疑也很细致,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冲刺的课程是靳阳老师上的,靳老师的课和武老师的相比真的很冲刺,课上讲的全是科技和狠活啊,什么一样瞪出答案法,根据选择题答案推导正确选项法之类的,还有如何用最简便的方法做出拉格朗日中值定理证明题之类的,非常考察基础,但是如果学会了做题是真的事半功倍。机构还给发了很多习题册,比如高数线代概率的985习题,到底有没有985道题我不知道,但是这套习题的难度不高,非常适合像我这种基础不太好的人听完课之后查漏补缺,其次还有真题分册之类的,有点像李永乐真题精解。最后临考试的时候还有王谱押题课和三套卷,就是我最后没什么时间看了,应该也是挺不错的课程,机构每个月还会举办考试,非常正式,和正式考研差不多。

机构的学习和居住环境也还不错。我认为对于寄宿考研而言,学习环境是最重要的,机构虽然在工业园区,但是 和别的机构相比很安静,属于是在工业园区的住宿区,平时很安全,交通还算便利,周围有人人乐超市和龙居生活广场,打车二十来分钟还能到永旺,平时点外卖啥的也挺方便的。卓越兴的自习室都放在三楼,因为我报了数学课,所以被放到了教室2理科班,这个教室我认为是在所有教室里最好的一个,教室朝阳面还有窗户,环境也挺不错的,我选的靠墙的座位用电也很方便。每天早上中午晚上还会有签到,到时间没来的话班主任老师的电话就到了,我觉得管的还是非常严格的哈哈哈哈哈哈哈。食堂的饭怎么说,七月份的时候饭还是很不错的,还有炸鸡汉堡,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后期撤柜了,之后来的食堂商家整改之后还是挺不错的,有一段时间真的很贵,随便买几个菜就二十几,后面就好很多,价格也恢复正常了。食堂二楼还有小超市,是在七月底开业的,里面什么都有,老板后期还设置了一些包子饭团玉米之类的小吃。宿舍环境也还可以,四人间格局挺好的,卫生间还有两个洗脸池两个花洒两个隔间,早上起床不用排着队洗漱,这一点我比较满意,就是宿舍的电费比较贵,水费一个月15随便用,夏天的时候天天洗澡很合适,但是夏天开空调啥的电费就会比较贵,宿舍里几个人平分一个人七八十,我自己是可以接受的。

其他的比如学校操场,休息区啥的也都有配备,操场上还有篮球框和羽毛球网,还有秋千,玩的东西挺多的,听说五月份的时候还举办了运动会,机构平时的活动也比较多,百日誓师大会啥的也办的很大,还给模考第一名发了奖金,后面说是会举办一个万圣节活动,但是后来因为疫情搁置了,感觉还挺遗憾的。先说到这里吧,等想到什么再补充。

总体来说,优缺点都有,看个人偏好和取舍了,对我来说,这里并不是最完美的选择,但是因为有课程所以最终选择了这里,所以综合起来看,瑕不掩瑜吧,还是蛮值得推荐的。

婚姻法离婚毕业论文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是最主要的原因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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