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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科学计数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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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计数法是把一个数表示成a与10的n次幂相乘的形式。当我们要标记或运算某个较大或较小且位数较多时,用科学记数法免去浪费很多空间和时间。

当要表示的数的绝对值大于10时。用科学计数法写成 a×10n,其中 1≤|a|<10,n 是正整数,n 的值等于原数中整数部分的位数减 1,如 7453=×103。

用科学记数法表示数时,不改变数的符号,只是改变数的书写形式而已,可以方便的表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极大或极小的数。如:光的速度大约是300,000,000米/秒;全世界人口数大约是:6,100,000,000。

这样的数读写都很不方便,用科学记数法可以免去写这么多重复的0,用科学记数法将其表现为这样的形式:6100000000=×10^9,

科学记数法 将一个数字表示成 (a×10的n次幂的形式),其中1≤a<10,n表示整数,这种记数方法叫科学记数法。 用幂的形式,有时可以方便的表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较大的数,如:光的速度大约是300 000 000米/秒;全世界人口数大约是:6 100 000 000 这样的大数,读、写都很不方便,考虑到10的幂有如下特点: 10的二次方=100,10的三次方=1000,10的四次方=10 000……。 一般的,10的n次幂,在1的后面有n个0,这样就可用10的幂表示一些大数,如: 6 100 000 000=61×1 000 000 000=×10的九次方。 任何非0实数的0次方都等于1 当有了负整数指数幂的时候,小于1的正数也可以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例如:的负5次方,即小于1的正数也可以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为a乘10 的负n次方的形式,其中a是正整数数位只有一位的正数,n是正整数。 有效数字 有效数字是指从左面数不为0的数 例如:890314000保留三位有效数字为*10的8次方 839960000保留三位有效数字为*10的8次方 保留三位有效数字为 科学记数运算 数字很大的数,一般我们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例如6230000000000;我们可以用×10^12表示,而它含义是什么呢?从直面上看是将数字中6后面的小数点向右移去12位。 若将×10^12写成,即代表将数字中6后面的小数点向右移去12位,在记数中如 1. 3×10^4+4×10^4=7×10^4可以写成3E4+4E4=7E4 即 aEc+bEc=a+bEc (1) 2. 4×10^4-7×10^4=-3×10^4可以写成4E4-7E4=-3E4 即 aEc-bEc=a-bEc (2) 3. 3000000×600000=00 3e6*6e5= 即 aEM×bEN=abE(M+N) (3) 4. -60000÷3000=-20 -6E4÷3E3=-2E1 即 aEM÷bEN=a/bE(M-N) (4) 5.有关的一些推导 (aEc)^2=(aEc)(aEc)=a^2E2c (aEc)^3=(aEc)(aEc)(aEc)=a^3E3c (aEc)^n=a^nEnc a×10^logb=ab aElogb=ab "E"公式 3E4E5=30000E5=3E9 即aEbEc=aEb+c 6E-3E-6E3= = =6E-6 即aEbEcEd=aEb+c+d 得aEa1Ea2Ea3.......Ean=aEa1+a2+a3+.......+an "E"公式与数列 据n"E"公式aEa1Ea2Ea3.......Ean=aEa1+a2+a3+.......+an 得aESn 等差n项和公式na1+n(n+1)/2×d aEna1+n(n+1)/2×d 等比n项和公式Sn=a1n(q=1)或 n(1-q^n)/1-q aESn [Sn=a1n(q=1)或 n(1-q^n)/1-q(q≠1) ] 数列通项记数 等差:aEan=aEa1+(n-1)d 等比:aEan=aEa1q^n-1 与aE-b aEb=a×10^b aEb=a×10^-b 正负b决定E的方向 科学记数意义 “aE”表示并非具有科学记数意义,并且aE=a “Ea”表示具有科学记数意义,即Ea=1Ea a=3时 1E3=1000 aEb=c a=c/Eb

这是为了指数同意,方便比较 比如水1*10^3,铁*10^3,水银*10^3 顺便说几句,科学计数法是为了避免数字位数太多而采取的办法, 它的定义的确要求a要小于10,但数学不是死板的,尤其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应变

用幂的形式,有时可以方便的表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较大的数,如:光的速度大约是300 000 000米/秒;全世界人口数大约是:6 100 000 000 这样的大数,读、写都很不方便,考虑到10的幂有如下特点: 10的二次方=100,10的三次方=1000,10的四次方=10 000……。 一般的,10的n次幂,在1的后面有n个0,这样就可用10的幂表示一些大数,如: 6 100 000 000=×1 000 000 000=×10的九次方。 这样,一个大于10的数就记成a×10的n次方,其中1小于或等于a小于10,n是正整数,像这样的计数法叫做科学计数法。 任何数的0次方都等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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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毕业论文科学计数法

论文数字用法的写作要求

论文数字用法写作要求是怎样的呢?数字是我们常用的符号,而关于论文数字用法写作要求将有助于论文的撰写。下面是我分享的论文数字用法写作要求,欢迎阅读!

阿拉伯数字使用规则

a. 凡是使用阿拉伯数字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1998年12月16、20世纪90年代;

b.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c. 年、月、日可按国标gb 2808-81用全数字式表示,有三种形式:1998-12-20、1998 12 20、19981220,本刊采用第一种;年份用4位数表示,1998年,不能写成98年或’98。 避免使用时间代词,例如“去年”、“上月”、“明天”、“下星期”等。

d. 日的时间采用 gb/t 7408-94 的规定写法,例如15时36分秒写为15:36:;

e. 计数和计量(包括正负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的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f. 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数、期数、页码等用阿拉伯数字;

g. 多位数的阿拉伯数字不能移行;

h. 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留适当空隙(空一键);不用“千分撇”(“’”)分节法。年份、部队代号仪号、邮政编码等非计量数字不分节。

汉字数字的用法

a.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

彩的词句应使用汉字,例如:二倍体、三级护理、九五规划、十二指肠等;不是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例如:两次检查、三本书、四种产品等;

b. 邻近的两个数字(一、二、...... 九)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应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例如,三四人、五六斤、四十五六岁、十之八九等;

c. 夏历(即农历,相传此历法始于夏代,故名,又称旧历、阴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如:清咸丰十年正月十五日。

数字使用的注意事项

a. 5位数以上,尾数零多的数,可以用“万”、“亿”作单位,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十亿等作单位。例如:3 579 000,可写成万,但不能写成357万9千;

b. 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面的“0”,数值有效位数末尾的“0”也不能省略;

c. 过去用于处理数目的四舍五入法,影响结果的精确度,不完全适用于实验数据的处理,为使某一总数等于100%,国标要求数值的修约,采用“四舍六入”法(gb 8170-87/gb1-81手册p94 ):“4舍6入5看齐,5后有数进上去,尾数为零向左看,左数奇进偶舍弃”(5后全为

零奇进偶不进)。 例如:4舍:→(保留小数后一位数),6入:→;当被约的数等于5时:如其右边的数不全是0则进:→)

若其右边的数全为0,则要看5前面的数是奇数还是偶数:奇进(→)偶舍(→;0算偶数,如→6)。注意不得连续多次修约,如→→→→26是不妥的。但要约到小数点后一位数的话,是非进行两次修约不可了(→0)。

d. 附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时,每个数值后单位不能省略。例如:40 mm×20 mm×30 mm,不能写成40×20×30 mm,也不能写成40×20×36 mm3。

e. 分数分号一般用斜线表示,例如“3/4”,不用;数学公式不宜用斜线表示,如由于版面安排需要用斜线时,注意正确使用符号,例如用斜线表示应为(a + b)/(c + d),括号不能省略。

f. 检验结果的构成比统一用小数表示,不用百分号,例如: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75%,应为。

g. 数字的增加和减少要注意用词的概念,增加可用倍数或百分数,例如:原来为100加现在是200,应为增加了1倍或为增加了100%;减少不能用倍数,只能用百分数或分数表示,例如:原来为100现在是50,应为减少了50%或减少了1/2,不能说减少了1倍。只有浓度的稀释例外,我们可以说某种液体的浓度稀释了多少倍。

01表示数值

(1)为便于阅读,四位以上的整数或小数,可采用“千分撇”或“千分空”两种方式之一。“千分撇”方式是指整数部分每三位一组,以“,”分节,小数部分不分节;四位以内的整数可以不分节。例如:5188(5,188);688,923,000;83,245;688,。“千分空”方式是指从小数点算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即二分之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四位以内的整数可以不加千分空。例如:5188(5188);688 923 000;83 245;688 65。

(2)书写纯小数时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小数点是齐阿拉伯数字底线的实心点“.”,尾数“0”不能随意增删。例如:一组有3位有效数字的电流值“ A, A, A”,不写成“.380 A,.580 A,.490 A”“ A, A, A”“ A, A, A”或“0。380 A,0。580 A,0。490 A”。

(3)书写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和小数点后面有多个“0”的纯小数时,应按照科学计数法改写成“k×10n”的形式,其中k为10以下的正整数或小数点前只有1位非“0”数字的小数(即1≤k<10),n为整数。例如:“86 600 000”可写为“×107”(保留3位有效数字),或“×107”(保留2位有效数字),或“×107”(保留4位有效数字);同理,“ 000866 0”可写为“×107”(保留3位有效数字),或“×107”(保留2位有效数字),或“×107”(保留4位有效数字)。

(4)阿拉伯数字可与数词“万、亿”及可作为国际单位制(SI)中单位词头的“千、百”等其他数词连用。例如:“二十三亿六千五百万”可写为“亿”,但不写成“23亿6千5百万”,因为这里的数词“千”不是单位词头;“4 600 000千瓦”可写成“460万千瓦”或“460万kW”或“×106 kW”,但不写成“4百60万千瓦”,因为这里的数词“百”不是单位词头;“8000米”可写成“8千米”或“8 km”,因为其中“千”是单位“米”的词头,但“8000天”不能写为“8千天”,因为单位“天”不允许加词头。(不得使用词头的还有平面角度单位“度(°)、分(′)、秒(″)”,时间单位“日(d)、时(h)、分(min)”,质量单位“千克”(kg)。)

(5)一组量值的单位相同时,可以只在最后一个量值的后面写出单位,而其余量值后面的单位可以省略,各量值间可以用逗号或顿号分隔,整篇文章统一即可。例如:“ m/s, m/s, m/s, m/s, m/s, m/s, m/s”可写成“,,,,,, m/s”。

02表示数值范围

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可采用浪纹式连接号“~”或一字线连接号“—”。例如:-~-;200~600 kg(200—600 kg);1~8页(1—8页);10万元~1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40%(20%—40%)。为避免与数学中的负号相混淆,中文表达中常用“~”而不用“—”作为数值范围的连接号。

前后两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时,在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前一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如果省略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会造成歧义,则不应省略。例如:“50 g~150 g”可以写成“50~150 g”;“100 m/s2~180 m/s2”可以写成“100~180 m/s2”;但“3°~10°”不可写为“3~10°”,以免将角度的单位“ °”与弧度的单位“rad”相混淆,即将3°错误理解成3 rad。

(1)不是表示数值范围就不要用浪纹号。例如:“1996~2010年”“2~3次”这样的表述都不妥:前者是两个年份(不是数值),其间的“~”应改为“—”;后者“2”与“3”之间没有其他数值,改为“两三次”更合适。

(2)用两个百分数表示某一范围时,每个百分数中的百分号(%)都不能省略。例如:“~80%”不能写成“~80%”,因为后者容易理解为“~”。

(3)用两个有相同幂次的数值表示某一范围时,每个数值的幂次都不能省略。例如:“×104~×104”不写成“~×104”,后者容易理解成“~22 900”。

(4)用两个带有“万”或“亿”的数值表示某一范围时,每个数值后的“万”或“亿”都不能省略。例如:“2万~3万”不写成“2~3万”,后者容易理解为2~30 000。

(5)用两个单位不完全相同的数值表示某一范围时,每个量值的单位都应该写出。例如:“6 h~8 h 30 min”不写作“6~8 h 30 min”,最好写成“6~ h”;“4′~4′30″”不写作“4~4′30″”,最好写成“4′~′”。

03表示公差及面积、体积

(1)中心值与其公差的单位相同且上下公差也相同时,单位可写一次。例如:“ mm± mm”可写作“(±)mm”,但不能写成“± mm”。

(2)中心值的上下公差数值不相等时,公差应分别写在量值的右上角、右下角。若公差的单位与中心值相同,则在公差后面统一写出单位;若公差的单位与中心值不同,则分别写出中心值与公差的单位。例如:可以写成“”或“”,但不能写成“”;也可写成“”。

(3)中心值上下公差的有效数字不能省略。例如:“”不能写成“”或“”。

(4)中心值上或下公差为0时,0前的正负号可以省略,如宜写成。

(5)用两个绝对值相等、公差相同的数值表示某一范围时,表示范围的符号不能省略。例如:“(-±)~(±)mm”不能写成“±± mm”。

(6)中心值与公差是百分数时,百分号前的中心值与公差用括号括起,百分号只写一次。例如“(50±5)%”在任何时候都不宜写成“50±5%”或“50%±5%”。

(7)用量值相乘表示面积或体积时,每个量值的单位都应该一一写出。例如:“80 m×40 m”不能写成“80×40 m”或“80×40 m2”;“50 cm×40 cm×20 cm”不能写成“50×40×20 cm”或“50×40×20 cm3”。

04表示数值修约

在数据处理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准确度不相等的数值,若按一定规则对这些数值进行修约,则既能节省计算时间,又能减少错误。所谓数的修约就是用一个比较接近的修约数代替一个已知数,使已知数的尾数简化。数的修约可参照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及GB 3101—19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中的附录B《数的修约规则》(参考件)。

05表示数值增加或减少

(1)数值的增加可以用倍数和百分数来表示,但必须注意用词的准确性,用词不同,所表示的含义也就不同。例如:“增加了2倍”,表示原来为1,现在为3;“增加到2倍”,表示原来为1,现在为2;“增加了50%”,表示原来为1,现在为。

(2)数值的减少一般用分数或百分数来表示,但必须注意用词的准确性,用词不同,所表示的含义也就不同。例如:“降低了20%”,表示原来为1,现在为;“降低到20%”,即原来为1,现在为;“降低了1/4”,表示原来为1,现在为。

06表示约数

表示约数时,“约”“近”“大致”等与“左右”“上下”等最好不要并用(除非语义表达需要),例如“电流约为10 A左右”“大致有60台上下”等表述不大好;“最大”“最小”“超过”等不要与约数或数的大致范围并用,例如“超过 200~300字”“最低气温为0~10 ℃”“最小电压为110 V左右”之类的表述均是错误的。另外还应注意表达结构,例如不能将“20:1到50:1”表示成“20~50:1”或“20:1~50:1”。

07表示年月日

(1)年月日的表达顺序应按照口语中年月日的自然顺序书写。例如:2008年8月8日;1997年7月1日。

(2)“年”“月”可按照GB/T 7408—2005《数据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的5. 2. 中的扩展格式,用“-”替代,但年月日不完整时不能替代。例如:2008-8-8;1997-7-1;8月8日(不写为8-8);2008年8月(不写为2008-8)。

(3)四位数字表示的年份不应简写为两位数字。例如:2019年(不写为19年)。

(4)月和日是一位数时,可以在数字前补“0”。例如:2008-08-08;1997-07-01。

08表示时分秒

(1)计时方式既可采用12小时制,也可采用24小时制。例如:6时50分(上午6时50分);22时50分36秒(晚上10时50分36秒)。

(2)时分秒的表达顺序应按照口语中时、分、秒的自然顺序书写。例如:6时50分;22时50分36秒。

(3)“时”“分”也可按照GB/T 7408—2005《数据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的5. 3. 1. 1和5. 3. 1. 2中的扩展格式,用“:”替代。例如:6:50;22:50:36。

09含有月日的专名

含有月日的专名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应采用间隔号“”将月、日分开,并在数字前后加引号。例如:“3·15”消费者权益日。

10书写格式

(1)字体。出版物中的阿拉伯数字,一般应使用正体二分字身,即占半个汉字位置。

(2)换行。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在同一行中,避免被断开。(多位数在同一行写不下而转行时,须将整个数字全部转入下一行,而不能将其断开转行,尤其不能将小数点后的数字或百分数中的百分号转至下一行。)

(3)竖排文字中的阿拉伯数字按顺时针方向转90度,旋转后要保证同一个词语单位的文字方向相同。

知识扩展:毕业论文写作指导

论文内容一般应由十个主要部分组成,依次为:(1)封面,(2)中文摘要,(3)英文摘要,(4)关键字,(5)目录,(6)前言,(7)论文正文,(8)参考文献,(9)附录,(10)致谢。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1.封面 采用学校统一的封面格式,封面上填写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学号、所在院(系)、专业名称、指导教师姓名及完成日期。

论文题目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中文摘要 摘要是论文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摘要中有数据、有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和引用,论文摘要在写法上一般不分段落,常采用无人称句。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化学反应式、数学表达式等,不能出现非通用性的外文缩略语或代号,不得引用参考文献。写作论文摘要时应注意能反映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论文所研究的问题及其目的和意义;论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问题研究的主要方法、内容、结果和结论。论文摘要一般200~400字。

设计说明书的摘要一般为1000~2000字,摘要应该包含论文中的基本信息,应说明本项研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实验方法)、结果和结论,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注意突出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和新见解。

3.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基本对应,要符合英语语法,语句通顺,文字流畅。

4.关键词 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而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的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关键词。

5.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大纲,反映论文的梗概。目录页每行由标题名称和页码组成,包括中英文摘要;前言;主要内容的章、条、款序号和标题;小结;参考文献;注释;附录;可供参考的文献题录、索引等。

6.前言 前言是论文的第一章,是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和读者了解论文研究背景和概况的主要篇章。主要目的是向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和读者阐述论文中所要研究的问题以及与其有关的背景或对一些事项的说明。前言通常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论文所研究的目标、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目的和意义;论文使用的理论工具、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论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论文参考的文献资料、使用的符号、计算公式等需要说明的问题。前言在写法上不分章节,提倡无人称句。

7.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是主体,一般由标题、文字叙述、图、表格和公式等五个部分构成。写作形式可因课题性质不同而变化,一般可包括理论分析、数据资料、计算方法、实验和测试方法,经过整理加工的实验结果分析和讨论,与理论计算结果的比较,个人的论点以及本研究方法与已有研究方法的比较。要求实事求是、理论正确、逻辑清楚、层次分明、文字流畅、数据真实、公式推导计算无误。文中若有与导师或他人共同研究的成果,必须明确指出;如果引用他人的结论,必须明确注明出处,并与参考文献一致。

8.参考文献 只列作者直接阅读过、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文献资料。参考文献一律放在论文结论后,不得放在各章之后。每条文献的项目必须完整,诸项缺一不可。各类文献的书写格式均应符合国家标准《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论文中引用参考文献时,应在引出处的右上方用方括号标注阿拉伯数字编排的序号,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在正文的末尾。特别在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时,应在引用处加以说明。文科论文可选用页脚注。

9.附录 一般作为论文主体的补充项目。主要列入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供查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或重复性数据表格;由于过分冗长而不宜放置在正文中的计算机程序清单;论文使用的缩写说明;调查、实验材料等。

10.致谢 对于提供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以及提供对论文写作各种工作有利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表示感谢。致谢应实事求是,真诚客观。

在英文论文写作中经常要涉及到很多数字,究竟是用文字(one,two,three,...)还是阿拉伯数字(1,2,3,...)表示,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1) 一般地, 个位数 (1~9)通常用文字表示, 多位数 (≥10)则趋向于使用阿拉伯数字; 2) 遵循 易读、易写、前后一致 的原则; 3) 有 统计意义 的、与 单位符号相连 的数字,一般用阿拉伯数字; 4) 表示 约数 时,只能使用英文数字,如“about five hundreds”, “approximately forty thousands”; 5) 阿拉伯数字不宜出现在 句子开头 ; 6) 两项数字相连 时,其中一个用文字,另一个用数字,具体看哪一种方式简短,如:“36 fifty-watt amplifiers”或“thirty-six 50 watt amplifiers”; 7) 四位以上 的数字最好每隔三位用1/4的空格分开。目前许多书刊上仍用逗号作分隔符。鉴于有些国家用逗号表示小数点,为避免引起混淆,国际标准化组织建议科技书刊中用空格来分隔数字,例如“9 600 000km”。在科技书刊中推荐 科学计数法 ; (5) 由于在英、美等国“billion”、“trillion”及“quadrillion”所代表的数目 不一致 ,科技文稿中应避免使用,例如“ 亿人口”最好表示为“a population of ”。

科学计数法可以表示如下:×10exp(5),也可直接写为×10exp5 如有疑问请追问,解决问题还望采纳

毕业论文数据分析法是什么

论文常用数据分析方法

论文常用数据分析方法,对好的论文分析研究方法应该从哪些方面展开,如何表达才能显得自己对该论文真的有所理解,应该看哪些书呢?下面我整理了论文常用数据分析方法,一起了解看看吧!

论文常用数据分析方法分类总结

1、 基本描述统计

频数分析是用于分析定类数据的选择频数和百分比分布。

描述分析用于描述定量数据的集中趋势、波动程度和分布形状。如要计算数据的平均值、中位数等,可使用描述分析。

分类汇总用于交叉研究,展示两个或更多变量的交叉信息,可将不同组别下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

2、 信度分析

信度分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Cronbach α信度系数法、折半信度法、重测信度法。

Cronbach α信度系数法为最常使用的方法,即通过Cronbach α信度系数测量测验或量表的信度是否达标。

折半信度是将所有量表题项分为两半,计算两部分各自的信度以及相关系数,进而估计整个量表的信度的测量方法。可在信度分析中选择使用折半系数或是Cronbach α系数。

重测信度是指同一批样本,在不同时间点做了两次相同的问题,然后计算两次回答的相关系数,通过相关系数去研究信度水平。

3、 效度分析

效度有很多种,可分为四种类型:内容效度、结构效度、区分效度、聚合效度。具体区别如下表所示:

4、 差异关系研究

T检验可分析X为定类数据,Y为定量数据之间的关系情况,针对T检验,X只能为2个类别。

当组别多于2组,且数据类型为X为定类数据,Y为定量数据,可使用方差分析。

如果要分析定类数据和定类数据之间的关系情况,可使用交叉卡方分析。

如果研究定类数据与定量数据关系情况,且数据不正态或者方差不齐时,可使用非参数检验。

5、 影响关系研究

相关分析用于研究定量数据之间的关系情况,可以分析包括是否有关系,以及关系紧密程度等。分析时可以不区分XY,但分析数据均要为定量数据。

回归分析通常指的是线性回归分析,一般可在相关分析后进行,用于研究影响关系情况,其中X通常为定量数据(也可以是定类数据,需要设置成哑变量),Y一定为定量数据。

回归分析通常分析Y只有一个,如果想研究多个自变量与多个因变量的影响关系情况,可选择路径分析。

写论文常用的数据分析方法如下:

一、描述统计

描述统计是通过图表或数学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对数据的分布状态、数字特征和随机变量之间关系进行估计和描述的方法。描述统计分为集中趋势分析和离中趋势分析和相关分析三大部分。

二、相关分析

相关分析是研究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同等地位的随机变量间的相关关系的统计分析方法。例如,人的身高和体重之间;空气中的相对湿度与降雨量之间的相关关系都是相关分析研究的问题。

1、单相关:是指两个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如产品产量与单位产品成本之间的关系等。只有一个因变量和自变量。

2、复相关:是指一个变量与另外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

3、偏相关:在某一现象与多种现象相关的场合,两个随机变量在排除了其余部分或全部随机变量影响情形下,称为偏相关。

三、方差分析

通过分析研究不同来源的变异对总变异的贡献大小,从而确定可控因素对研究结果影响力的大小。各研究来源必须是相互独立,且各总方差相等。

1、单因素方差分析:研究中只有一个影响因素,或者存在多个影响因素时,只分析一个因素与响应变量的关系。

2、多因素有交互方差分析: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因素对因变量产生影响,同时考虑多个因素之间的关系。

3、多因素无交互方差分析:分析多个因素与因变量的关系,但是各因素之间没有影响关系或忽略影响关系。

四、假设检验

1、参数检验:其基本原理是已知总体的特征下,对一些主要的参数进行检验。

2、非参数检验:非参数检验是在总体方差未知或知道甚少的情况下,利用样本数据对总体分布形态等进行推断的方法。主要方法有:总体分布的卡方检验、二项分布检验、单样本K-S检验等。

毕业论文中计量方法是什么

计量经济模型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随机方程式,它简洁有效地描述、概括某个真实经济系统的数量特征,更深刻地揭示出该经济系统的数量变化规律。是由系统或 方程组成,方程由变量和 系数组成。其中,系统也是由 方程组成。 计量经济模型揭示经济活动中各个因素之间的 定量关系,用随机性的数学方程加以描述。广义地说,一切包括经济、 数学、统计三者的模型;狭义地说,仅只用 参数估计和假设检验的 数理统计方法研究经验数据的模型。用截面数据作为计量经济学模型的样本数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样本与母体的一致性问题。计量经济学模型的参数估计,从数学上讲,是用从母体中随机抽取的个体样本估计母体的参数,那么要求母体与个体必须是一致的。例如,估计煤炭企业的生产函数模型,只能用煤炭企业的数据作为样本,不能用煤炭行业的数据。那么,截面数据就很难用于一些总量模型的估计,例如,建立煤炭行业的生产函数模型,就无法得到合适的截面数据。

你好,你这篇论文最后写好了么?能不能借我参考一下啊...我也类似题目啊

那你可以去参考下(建模与仿真)这类刊物上的文献吧,参考学习下

《关于我国环境会计计量与报告的研究》一、关于环境会计计量方法的研究 环境经济学的丰富理论与实践,为我们提供了环境会计的计量方法。常用的方法主要有直接市场法和替代性市场法。直接市场法是度量被评价的环境质量到环境标准之间的变动,然后直接运用货币价格这一变动的条件或结果进行测算,直接市场法是建立在有充分信息和明确现有的因果关系基础之上的,所以评估结果比较客观。[1]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一)恢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在被评环境质量低于环境标准要求时,假如无法治理环境污染,则只能用其它方式来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以便使环境质量达到环境标准的要求。将环境质量恢复到标准状况所需要的费用就是恢复费用———重置成本,显然,此时环境价值为负值。 (二)防护费用法。当某种活动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人们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或治理环境污染,用采取上述措施所需费用来评估环境价值的方法就是防护费用法。防护费用的负担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它可以采取由污染者购买和安装环保设备自行消除污染的方式;可以采取建立专门的污染物处理企业来集中处理污染物,而由污染者支付处理费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受害者自行购买相应设备,而由污染者给予相应补偿的方式。 (三)市场价值或生产率法。环境质量的变化对相应的商品市场产出水平有影响,因而可以用产出水平的变动导致的商品销售额的变动来衡量环境价值。如果环境质量变动影响到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的条件下销售的,那么就可以直接利用该商品的市场价格。 P=P1Q1—P0Q0.(1) 其中:P为根据某种商品产出变动所测算的环境价值;P1为商品在被评估环境质量下的市场价格;P0为商品在标准环境质量下的市场价格;Q1为商品在被评估环境质量下的产出量;Q0为商品在标准环境质量下的产出量。如果选定的商品是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的条件下销售的,那么,就需要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甚至用影子价格来取代市场价格。 (四)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环境质量脱离环境质量标准对人类健康有着负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劳动者发病率与死亡率变化而给生产直接带来的损失或收益(可用前述市场价值法加以估算),而且还表现为医疗费开支的变化等,该方法就是专门评估反映在人身健康上的环境价值的方法。为避免重复计算,人力资本法只计算因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变化,以及因为劳动者生病或死亡的提前或推迟而导致的个人收入变化,公式如下: Cn=[P(Li-Loi)Ti+Yi(Li-Loi)+P(Li-Loi)Hi]M.(2) 其中,P为人力资本(取人均净产值),元/年人;M为污染覆盖区内的人口数,10万人;Ti为i种疾病患者耽误的劳动时间,年;Hi为i种疾病患者陪床人员平均误工时间,年;Yi为i种疾病患者平均医疗护理费,元/人;Li、Loi分别为评估区和符合环境标准区1种疾病发病率,人/10万人。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Cd=PMRT.(3) 其中,P为人力资本,元/年人;M为劳动人数,万人;R为伤亡率,人/万人;T为平均预期寿命,年。由上可见,直接市场法不仅需要足够的实物量数量,而且需要足够的市场价格或影子价格数据。如果因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而带来的损失或收益中,相当部分根本没有相应的市场,因而也就没有市场价格;或者其现有市场只能充分地反映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的结果,在此情况下,直接市场法的应用或者不可能,或者有很大的局限性。 此外,直接市场法所使用的,是有关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而非消费相应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这就使得该方法不能反映在消费者因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而得到或失去的消费者剩余,因而也就不能充分衡量环境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只是部分地、间接地反映了人们对环境质量脱离环境标准的评价,用这类商品与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的方法,称为间接市场法,即替代性市场法。替代性市场法使用的信息往往反映了多种因素产生的综合性后果,而环境因素只是其中之一,因而排除其它方面的因素对数据的干扰,就成为采用替代性市场法时不得不面对的主要困难。所以,替代性市场法的可信度要低于直接市场法。还有,替代性市场法所反映的同样只是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而非消费者相应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因而同样不能充分衡量环境质量的价值。但是,替代性市场法能够利用直接市场法所无法利用的可靠的信息,衡量时所涉及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该方法的优点所在。环境会计的计量确认是难点,如何确定特定环境的货币金额,各种计量方法都有自己的特点,环境会计在计量特定环境价值时,应根据计量的、可获信息的充分性及可靠性和成本———效益原则来选择具体方法,也可采用非货币计量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环境会计的对象能以货币和非货币计量,是环境会计的重要前提和假设,这说明了环境会计具有一般会计学科的共性;也有不同于传统会计学的非货币计量个性,环境会计便是这种共性和个性的综合体。 二、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基本框架设想 针对目前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现状和环境信息需要程度、现有的企业环境报告的缺陷以及财务报告体系的不足,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基本框架应包括以下六个要素: (一)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使用者与目标。[2]在近期内,我国企业环境报告应首先考虑政府管理机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环境信息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近期内企业环境报告的目标可以定义为:向政府管理机构、当前和潜在的投资、债权人等环境利益关系人提供有关报告主体对其环境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和对于理智的投资、贷款以及其他决策有用的信息。对于那些充分了解企业经济活动以及这些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且愿意勤奋研究这些信息的人士,这些信息必须是全面和完整的。 (二)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主体。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股票市场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并在资金筹集和资本优化配置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就行业分布而言,我国上市公司涉及行业众多,其中又以工业类行业居多。在工业类行业中,环境敏感型行业不乏其数,如能源、化工、食品、制药、造纸、汽车制造、电器、电子、高科技等行业。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受环保政策的影响将日益显著,企业的环境风险将日渐增加。新的环境法规可能使企业产生潜在的环境负债,而企业一般倾向于低估可能发生的环境负债。这说明,如果企业没有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可能发生的环境负债,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将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决策,从而不利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在近期内,上市公司应成为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主体。[3] (三)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应反映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如果把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定位为政府管理机关、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那么,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应考虑这三类主要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有关企业环境报告内容代表了这些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笔者认为,在保留原有有关环境影响信息的前提下,我国企业环境应增加企业的基本概况与环境方针、环境会计信息、环境业绩与评价指标、环境审计报告等内容。 (四)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模式。[4]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环境报告模式呈报环境信息:一是补充报告模式。如前所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求财务报告不仅要反映企业的经济受托责任,还应反映企业的环境受托责任。补充报告模式指在现有财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报告内容的方式报告企业环境信息。因此,补充报告模式可以起到弥补现行财务报告中环境披露不足的作用,使现行财务报告日益完善。补充报告模式的具体要求如下:在现有会计核算中增加与环境信息有关的会计科目,如,资产类增设“环境资产”科目,负债类增设“环境负债”科目,损益类增设“环境收入”“环境费用”等科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增设“环境活动引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项目,并在财务报表的附注部分披露相应环境会计科目的会计政策和明细说明。在现有财务报告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增加有关企业的环境方针、环境目标、环境影响、环境业绩、环境风险预测等信息。在现有的财务报告中增加环境会计报表,如环境成本与收益表、环境业绩表、环境效益表等。这些报表应采用连续期间编制,以反映一定的变动趋势。二是独立报告模式。独立报告模式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乐于采用的环境报告模式。这种报告模式要求企业对其承担的环境受托责任进行全面的报告。因此,这种报告模式可以弥补我国企业现行环境报告的缺陷,使我国现行财务报告更加完善。独立环境报告模式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企业简介与环境方针、环境标准指标和实际指标、废弃物、产品包装、产品、污染排放、再循环使用等信息、环境会计信息(包括环境支出、环境负债、环境治理准备金、环境收入等)、环境业绩信息(环境治理与投资、奖励等)、环境审计报告。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环境会计具体准则空缺的情况下,企业应首先考虑采用独立环境报告模式报告环境信息,待将来我国制定和颁布环境会计具体准则后,再采用补充环境报告模式。 (五)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呈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机关在宏观环境管理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保留现行向政府环保部门报送环境报告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企业环境报告应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呈报。与此同时,我国应尽快建立一个全国性企业环境报告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公布企业环境报告,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的透明度。在目前没有现成的会计准则规范环境会计和报告的情况下,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由国家环保总局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提供根据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确定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已判定的涉及民事案件的企业各单位和已判决的涉及刑事案件的企业名单。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这些企业名单监督有关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对于没有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该类环境信息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 (六)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审计。我国现行的企业环境报告实际上是一种环境影响技术指标统计表,环境问题导致的财务影响没有得到应有的反映。根据笔者的设想,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不仅应包括企业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还应包括企业环境活动产生的财务影响和企业的环境业绩。这种新型的企业环境报告,无论采用补充报告模式还是独立报告模式,都应包含环境会计信息。企业环境报告服务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其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具有可靠性。企业环境报告的可靠性不仅取决于企业对环境信息的真实和客观的反映,还取决于这些信息的可验证性。企业环境报告质量的可验证性特征要求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该报告进行审计。环境报告审计的作用在于提供公证:将环境审计报告包括在企业环境报告中有助于保证信息的质量,使环境利益关系人获得可靠的信息,有利于他们对于企业环境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了解和监督,有利于他们进行相关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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