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要改,还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专家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我们实验室都是找北京译顶科技
写文章不要求一定要标新立异,不要求必须有创新。如果把前人的思想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并表述出来,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更何况,研究生以下的学习阶段注重的是基础知识的积累,强调法学思维养成。在合理的范围内引用,主要就自己的语言、逻辑写出来的文章也很好。很多时候“编辑”一份好的论文比自己写一份论文要难的多。
本科毕业论文定稿后一般不需要再改,但是如果发现有严重错误或者遗漏,可以通过和指导老师、单位专门负责管理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或者系主任沟通,向学校提出修改申请。如果论文存在实质性问题,需要重新进行撰写和修改,重新进行答辩,并重新计算学分。如果只是在论文内容、语言、格式等方面存在问题,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润色,使其更加符合学术规范和要求。总之,本科毕业论文定稿后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润色,但是需要遵守学校和期刊的要求,确保论文质量和学术诚信。
提交后发现错误可以申请撤回,或者在系统限定的时间内自己撤回修改。
写作指导:
(一)题名(Title,Topic)。
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二)作者姓名和单位(Author and department)。
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用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大致分为二种情形,即:单个作者论文和多作者论文。后者按署名顺序列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
(三)摘要(Abstract)。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四)关键词(Key words)。
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
法学硕士,保证论文一次通过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论文,法律并不禁止,但如果使用委托他人书写的论文用于评定职称、毕业论文答辩等需要委托人自行撰写论文的用途,则违反相关职称评定、学位颁发的规定。可能受到取消职称、学位等处罚,这一类处罚目前应该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即委托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代写网站开办人以代为撰写论文参加职称评定、论文答辩等方式招揽“顾客”,其对论文的不正当用途是明知的,从这一点看,其亦应承担行政责任。同时,若其论文系剽窃他人论文而来,同样违法,应向合法的著作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那就只能抢先发表或者做修改了,要不然就会有抄袭的风险。如果泄露了,你可以修改一下论文的思路,或者是提前发布出来,告诉别人你是原创。《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剽窃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发现论文被他人抄袭,第一步,你要收集充足的证据,来说明对方是抄袭您的科研论文,来证明您的科研论文的原创性。
第二步,可以自行联系抄袭者,要求其停止侵权。第三步,及时向发表抄袭论文的刊物及抄袭者的工作单位提交证据,进行举报,要求他们对抄袭的论文及抄袭者进行处理。第四步,求助导师或者相关专业人士,利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系统、软件和网站可以查重毕业论文。有些人在查重毕业论文时使用了不靠谱的论文查重网站。这个网站很容易泄露自己的论文。毕业论文查重时泄露怎么办?
如果在查重时发现自己的论文泄露,就可以立即停止论文的查重,举报该论文查重网站,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回收自己的论文,如果发现不及时,他人就可以发表你的毕业论文,此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然后与学校和领导人取得联系,询问该论文是否可以通过论文的查重和毕业论文的答辩,如果学校同意,就可以重新进行毕业论文查重,通过毕业论文的答辩。
学术论文是科学或者社会研究工作者在学术书籍或学术期刊上刊登的呈现自己研究成果的文章。学术论文往往强调原创性的工作总结,但也可以是对前人工作总结的回顾及做出评价,后者也往往被称为综述性文章(Review)。学术论文的出版正在经历着重大变化,出现了从传统的印刷版到网络上电子格式的兴起。论文中最重要的就是论点、论据和论证,所以在写作中,一定要对这三点加以重视。论文写作,简单的说,就是大专院校毕业论文的写作,包含着本科生的学士论文,研究生的硕士论文,博士生的博士论文,延伸到了职称论文的写作以及科技论文的写作。一般来说,论文写作,即高校毕业生,科技工作者以及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一定的论文格式和字数要求,对学习和工作的学术总结和创新。[1]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论文各组成的排序为: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英文题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和致谢。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命题方式简明扼要,提纲挈领。英文题名方法①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②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③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④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词。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⑤在论文的英文题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词均不用。
一、论文写作存在的问题如下:
1、摘要方面的问题。摘要内容是独立于正文而存在的,其主要作用是为读者的阅读和信息检索提供方便。摘要写作的好坏将直接决定论文能否被阅读、引用和收录。
摘要中应包含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与结论四个要素,分别与正文中的前言、实验部分、结果与讨论和结论相对应。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即使不阅读全文也能从摘要中获得必要的信息。
2、前言方面的问题。前言需提供足够的研究工作背景,使读者了解为何选择这个课题及此项研究的创新性和重要性,是科技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和不足以及本文的研究目的、新意和主要研究内容。
3、实验部分的问题。实验部分是为了让读者了解作者采用什么材料、仪器、方法进行了哪些实验和测试分析,应写明实验材料的物性特征、实验条件和测试指标。
4、结果与讨论部分的问题。结果与讨论部分是论文的关键部分,这部分要求如实的报道结果。为了充分说明问题,可结合图、表等附件,对实验结果做出理性的分析。
5、结论的问题。结论是整篇文章的归结,展示撰写论文的目的,明确回答通过本篇论文“研究出了什么”。
因此,结论应以正文中的实验现象、数据、分析、计算及推导为基础,重点展示从研究结果中获得的原理及规律;与前人研究的异同点;本技术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本技术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提出重要的有价值的建议。
二、论文写作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如下:
1、强化学生对论文写作重要性的认识。无论是学校还是指导教师,都应向学生强调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要求学生把毕业论文写作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上。
认识到毕业论文写作是完成本科教学内容的重要步骤,是全面检验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的主要手段,是学生毕业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强化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内在需求。
2、完善课程设置,改革教学方式。建议在成教学生培养计划中,适当增加关于科研方法的课程内容,提高学生应用综合研究方法的能力。
开设一些关于从选题到开题再到写作,从理论知识到写作等全方位的论文写作方面的选修或必修课程。这些课程内容应该包括论文写作的目的、意义、特点、写作原则、方法和论文写作需要遵循的各种规范、标准和语言习惯等。
问题:选题脱离实际把握不准。摘要表述混乱。格式不符合规范。文章的论证无逻辑性。行文不严谨。文献使用不规范。抄袭现象比较严重。改进:毕业论文重要性认识的增强。引导学生与指导教师的双向选择。明确毕业论文质量标准。设立学生科研课题。问题。1、选题脱离实际把握不准,指定一个论文题目,是一篇毕业论文的关键点。学校里一般都是指导教师从本专业下达选题计划,根据教学内容和专业定制范文。这样的选题方向一般都能达到教学要求,不会出现较大偏差。但通常的情况是有部分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任务下达之前,就已无社会实践和工作了,导致了毕业论文从选题开始,就几乎成了学生的个人行为。题目自拟,部分同学从始至终都是忽视与指导教师沟通,那么最终导致论文题太宽泛,不符合实际,脱离专业方向等重大问题出现。2、摘要表述混乱,没有掌握摘要的基本原理,主要目的没提炼出来,交代的方式含糊,结果含糊,只要和正文毫无关联。英文摘要的翻译水准不高,多数用翻译软件直接翻译出现大量语法语病问题。还有一点就是正文在老师指导下有重大修改意见后在摘要里忘记体现也是时常会出现的毛病。3、格式不符合规范,有些同学写作时候都比较认真可是全文写完后却不像真正的学术论文,标点不好使用的不得当,错别字连篇,参考文献标注不符合学校标准。整个框架和学术类论文的规范相差较远,论文格式就是文章的一件外衣,但往往上交的文章格式都是五花八门。典型的有标题序号不一致,图表编号不一致,数据不一致,全角半角混用等等。4、文章的论证无逻辑性,毕业论文中论证缺乏逻辑,如论点不明确,与选题不符,观点是观点,材料是材料,两者不能融为一体,论据不支持论点,不能将感性认识通过判断,推理,论证上升到理性认识,论证与结论之间不能对应甚至矛盾等。5、行文不严谨,文章要体现科研能力,一般错误有思路不明确,概念解释不清晰,下定义不够力。还有为了达到全文字数要求行文_嗦凑字数的,用一些材料大量引用没有自己观点。最致命的是前后没有关联性,问题提出没有解决方法阐述。6、文献使用不规范,参考文献是要检索的,在文中没有注明来源,数据资料来自网络没有不明。参考文献每个学校也有特定的格式要求,不了解对网站,书籍,报纸杂志等的标注格式。在不熟悉参考资料引用要求时出现了正文标注于后文参考文献的无法对应。文章不易太年代太久远,引用文献过程。7、抄袭现象比较严重,近两年毕业论文的抄袭现象比较严重,主要途径是都是从网络中截取,拼凑,从学术刊物上摘抄,也有的同学是互相抄袭。直接从互联网下载他人的文章当然是严令禁止的,但拼凑却是屡禁不止。抄袭特别容易出现论文题目略有不同但内容雷同,有的只是顺序安排上略有差异毫无没有创新。
有必要。在新的法律颁布之后,往往会形成当年毕业论文的焦点,也会成为当年的热点,写的人就会非常多。法条是法学论文进行论证的大前提,不能脱离法条谈观点。在信息技术对生活高度渗透的当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实施,要落实到每一个生活细节,切实地产生作用,需要大家一起来学法、懂法、用法。在使用技术享受生活的同时,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警惕性和敏感度,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报关与国际货运[摘 要〕 本文针对传统的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课程体系的诸多弊端,通过对大量外向型经济企业和相关单位的广泛调研,对报关与国际货运工作岗位技能进行了分解,提出了按具体工作流程的先后顺序设计技能模块课程体系的新思路。 [关键词] 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 课程体系 技能模块 一、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传统的课程体系 传统的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课程体系多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职业技能课的三段式模式,课程之间就像若干个简单的拼盘,彼此割裂。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课程的开出顺序本末倒置;课程之间的内容重复现象时有发生,各科课程的定位缺少把握,很容易造成知识点的疏漏;部分课程的设置缺少科学性,极不利于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部分教材选用陈旧,甚至是本科教材的翻版;授课内容上重理论传授、轻实践操作训练。结果是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很差,离岗位技能的要求相差甚远,就业面临较大压力。 二、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技能模块课程体系的构建 为了真正了解外向型经济企业对报关与国际货运人才需求的标准,本课题组成员到多家企业和相关单位做了广泛的调研,并与相关单位行业专家及一线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通过对原有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分析,找出了与一线报关与国际货运业务操作所需技能的差距,并对报关与国际货运工作岗位技能进行了分解,提出了按具体工作流程的先后顺序设计技能模块课程体系的新思路。 1.技能模块课程体系设计的原则 (1)突出专业特色。首先,细化专业方向,把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定位为报关与国际货运代理方向;第二,专业课程的设置均为突出专业方向服务。比如将专业英语《报关英语》调整为《货代英语》,更加提高了课程的实用性。 (2)以能力为核心。即以培养学生具有报关与国际货运实际应用和操作能力为核心,构筑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全面素质教育的课程体系。理论课程以适应职业岗位能力形成所需的理论知识为依据,侧重针对性、实用性,并以够用为度;实践课程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为目的,加大实习、实训的比重,技能培养要贯穿教学的始终,增加职业综合能力的实训课程;增设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通过对原有课程的重组、归纳、整合和删除,实现课程的综合化、能力化、模块化。比如:《英语听力》和《英语口语》合并成《英语听说》课程后,大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英语听说能力。 (3)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岗位的针对性,突出行业的适应性,突出职业的地方性。在课程体系确立的过程中,从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与培养到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与实施,都要紧紧围绕学生将要从事的具体职业的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来进行设计和展开教学。从新生入学开始,就进行专业认识实习,增加学生对专业的感性认识,为学生后续专业学习打下基础和铺垫,逐步培养学生的专业和岗位意识。始终坚持重点培养学生的岗位操作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职业生涯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4)双证书教育。将专业教育与职业岗位资格证书的考试相结合,注重学历教育与岗位技能培训的统一。在技能模块课程体系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模块技能的培养与相关行业资格证书的吻合。一是课程的设置要与资格证书考试内容一致;二是课程开出的时间要早于或同步于考证的时间。这样可以大大地提高学生职业资格证书的通过率,为将来的就业备好敲门砖。 (5)工学结合。积极与企业合作,同行业专家和企业生产一线专业人士共同研究制订技能模块课程体系。建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广泛吸收企业的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教学过程,以此扩大工学合作、产学合作的渠道。按照“校企融合”的思路,人才培养“学校与企业一体化”,实践教学“校内与校外一体化”。 2.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技能模块课程体系 改革后的技能模块课程体系具体构成如下: (1)公共基础课(略) (2)职业基础能力课。开设课程: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商品学、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法规、对外贸易英语、英语听说、商务英语写作、商务英语翻译、电子商务、海关法、国际金融、涉外礼仪、商务心理学 (3)专业核心能力课。 ①国际货运代理能力(租船订舱、缮制单证、函电及口语沟通)。开设课程: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货代英语、外贸函电与单证。考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主考部门: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国际商务单证员证书(主考部门:商务部) ②货物运输与保险能力。开设课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实务。 ③报检报验能力。开设课程: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考证:报检员资格证书(主考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④报关能力。开设课程:报关实务、商品归类、国际贸易时事政治。考证:报关员资格证书(主考部门:海关总署) (4)职业素质能力课。开设课程:专业综合能力实训(国际货运代理仿真实训)、职业教育(团队精神、企业文化、人际沟通)、就业指导 (5)职业创新能力课。开设课程:揽货管理、客户管理(客户满意管理)、企业管理、国际货物运输管理、市场调查与预测 (6)集中实践课程。认识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 (7)选修课。开设课程:国际贸易概论、经济法、国际商法、物流概论、国际贸易业务员综合业务知识、物流会计与统计、毕业设计指导 考证:国际商务跟单员资格证书、国际贸易业务员岗位资格证书(主考部门:商务部) 三、结论 技能模块课程体系的设计,将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养与职业认证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使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率大大地提高。同时还能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能力和职业创新能力,为学生将来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希望能帮上忙!!!给分吧!!!!
专业代号:030108 主考学校:中南财经政治大学 一、课程设置及使用教材序号 课程代码 课 程 名 称 学分 教 材 名 称 教材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备注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王顺生、李 捷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年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赵家祥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 3 00015 英语(二) 14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 高远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8年 4 00224 律师执业概论 5 《律师执业概论》 陈卫东 法律出版社 2005年 学位课程 5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 学位课程 6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金瑞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 7 00229 证据法学 6 《证据法学》 江伟 法律出版社 2004年 8 00230 合同法 5 《合同法》 王利明、崔建远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 学位课程 9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国际经济法概论》 陈安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 10 00247 国际法 6 《国际法》 黄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 11 00249 国际私法 4 《国际私法》 李双元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 12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杨大文、马忆南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年 13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李春霖、杜春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 14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司法鉴定概论》 何家弘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 15 09924 律师毕业考核 不计学分 总 学 分 70 二、报考条件 1.以下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 法学类: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师 公安学类:治安学、治安管理、刑事侦察、边防管理、安全防范、出入境管理、边防公安、武警指挥。 2.不符合直接报考条件专业的毕业生报考律师专业本科段时,须加试(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00919)刑法原理与实务(一)、(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05677)法理学4门课程。 3.考生可申请免试英语(二),但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同时需加试(00167)劳动法、(00227)公司法、(00233)税法、(05678)金融法4门课程。 三、实践性环节考核 1.(09924)律师毕业考核:撰写毕业论文并答辩。其实我觉得这个专业如果考不上司考的话,基本没有什么用。
法律分析:留学人员应具备的申请条件:
1、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留学365以上。(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目前的政策是留学期间去其他国家旅游的时间不扣除;留学期间回国是要扣除的;学业结束后第一次回国护照上的入境时间为准(即一般情况英国9月课程结束后回国了,再回去交毕业论文或者参加毕业典礼的时间均不算)。)
3、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在留服有备案)提交申请材料。(从入境开始算起)
4、年龄45周岁(含)以下。
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注意:不要为了不断社保而去找一家单位挂社保。曾有同学出国期间一直在挂靠社保,导致无法办理落户。
6、与在京单位(在留服备案)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7、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8、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也可以办理。(注意:往返大陆的天数是要扣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