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管理论文范文篇二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 社区,原是一个外来名词,源于欧美,在日本被称为地域社会,而在以前的中国又称居民小区。为此,对社区如何定义,则是第一个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其次,社区的性质和功能又受人的认识的制约。既然社区是居民集中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它就必然涉及到生活、就业、教育和娱乐等各种活动。这些活动之间应如何协调、如何统筹、又如何制度化和法制化,则是社区管理体制的第一个重要课题。 一、传统城市街道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国城市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事业单位与政府脱离,单位组织与个人之间也出现了分离,使得城市社区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大量的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功能与企业剥离。行政管理体系的改革,也使得一部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化出来,所有这些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直接由社区承担下来,社区功能呈现出社会化、多元化的趋势,城市社区建设的要求非常迫切。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还是一件新生事物,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 总结 ,不断摸索。传统城市街道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有:政治行政色彩较浓,居民自治意识不强;经济功能强,管理、服务功能弱化;管理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缺少人文建设,居民缺乏归属感等等。 二、新型社区管理的启示和 经验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社区建设也在蓬勃发展,各地开始了社区管理体制的构建实践,出现了具有代表性的社区管理模式。社区管理模式是对不同类型城市在各自特色的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组合基础上,实现城市高效有序运行目标的特定方式的形态概括。城市基层的政权结构、社会结构都处于动态的演变过程中,中国的社区建设应该呈多元模式进行。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深圳莲花北模式……从1999年12月28日南京锁四社区在全国第一家进行社区体制改革以来,许多城市陆续推出各具特色的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模式。 这些模式各有特色,对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都具有推动意义。目前,城市基层的政权结构、社会结构都处于动态的演变过程中,各种社区管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都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特定条件下的产物,归根到底又不能脱离不同地区、不同社区的具体条件和客观实际。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必须遵循“渐次推进,梯级发展,全面带动”的思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选择最合适的改革路径,达到政府提高管理效率、居民当家作主、社区和谐安宁的目的。 三、建设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的实现途径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要顺利进行社区管理体制建设,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是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可采取召开教育大会、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和发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努力使改革精神深入人心,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这种共识主要包括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充分认识重要性是指建设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是城市基层政权建设新的突破口,是全方位拓展社区建设的一项有力举措,它有利于推动基层民主和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是关系到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要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并要树立长期作战、常抓不懈的思想,正确理解渐进规律,指望在短时期内把所有问题都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克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要作长期的思想准备,循序渐进,才能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并最终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和逐步完善。 (二)调整居委会管理规模,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 适当调整居委会管理规模,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是搞好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以及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居委会规模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地域,并命名为社区。上海、深圳、沈阳、南京、青岛、合肥、石家庄、哈尔滨等城市的实验区,对街道和居委会的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其中以沈阳市的做法最具有代表性。沈阳在沈河、和平两个实验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重新划分社区。新型社区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按居民居住和单位自然地域划分出来的“板块型社区”;二是以封闭型居民小区为单位的“小区型社区”;三是以职工家属聚集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四是以不同功能特点划分的“功能型社区”。这种按照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社区的资源配置,适度的管辖人口和人们的心理认同感来划分社区的方法,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可以达到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加强党和政府对社区的管理 实行社区管理必须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并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社区中的促进作用和服务作用。必须加强社区各类基层党组织的联系,培养高素质的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并始终坚持党对社区建设的方向进行政治上的引导和组织上的保证。政府是社区管理中的重要力量之一,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社区发展规划,对推进本地区的社区建设负总责。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企业、社团、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困难,形成社区建设工作的整体合力。在具体做法上,政府应建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并在分析一些社会现象、社会结构、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数量特征,以及国内外各种模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指标体系,并逐步量化,以便于对各种各社区管理的质量状况进行评价、监督、预测和服务。政府要现代化,政府从直接提供公共物品到对公共物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保障;居委会要民主化,居委会对居民负责,工作贴近居民。 (四)建立健全社区的自治组织 在建立健全社区自治组织过程中要遵循“直接民主”的原则,社区自治组织应该包括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等。在民政部启动的“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的试点工作中,各实验区在居民自治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做法。大力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居民公民化,在社区为居民服务的同时,居民要为社区作贡献。如上海卢湾区在社区内建立了社区居委会议事层与执行层的分离的工作体制;沈阳市在重新划分管辖区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自治体系,分为决策层―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招考执行层―社区委员会,议事层―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领导层为社区党组织;北京西城区建立了社区管理体系和社区中心。虽然这些组织的名称各异,但他们为如何在社区建立新的自治组织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创新社区组织机构。按照“议行分设”的理念创新社区组织,创立“一会(分)两站”模式,从组织结构、性质、职能、人员、经费、场地等关键问题一一分离,理请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站相互关系,创新新型的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站两个社会组织,使社区居委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居民自治组织。 (五)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法 转变政府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须要求,也是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这就决定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新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真正把赋予社区的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应理顺政府与社区、社区与社会各组织之间的关系。为规范新型社区组织运作,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和办法,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社区居委会的任务及其相互关系,使政府在社区腾挪出空间给社区居委会搞居民自治,培育了公民社会,积累了社会资本。政府“减肥”――将社区公共事务作细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政府的责任,让其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变为间接提供公共服务,从靠设立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到靠政策工具提供服务;从给钱、给物、给机构到培育各类民间组织,让民间组织承担起政府下放的职能,从而使政府的职能归位,社区的自治力量增长。在转变职能过程中,要把着眼点放在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的基础上来,放到为群众服务上来,服从大局,适应城市新体制的变化,根据社区管理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实现重心、权利、财力的下移,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运作方式,把该放下去的权不折不扣的转移下去。 (六)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建设 一是法律支撑。目前,因无明文规定,连专家都很难说清楚社区组织的定位和性质。据统计,理论界关于“社区”的定义多达76种。这个事实,成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不得不迈的“一道坎”。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社区”的概念和范围。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同时,应对与社区相关的1000多条法律、法规尽快进行修改和调整。有专家提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组织法》,或将它作为母法,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一些必要的细则,逐步建立、完善有关社区管理法制体系。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涉及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当前一些需要城市建设和管理只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有时存在着相互推委的现象,还没有形成很好的合力,这就需要对一些工作进行一个明晰和划分的过程,并用制度、法规加以保证。二是改革居委会干部制度。可对社区干部实行公开招聘,通过民主选举,竞争上岗。这有利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的素质,形成一支年轻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又能安置下岗职工和大中专 毕业 生,开辟新的就业 渠道 。三是加强硬软件建设,主要是指加强理论研究,加大对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知道力度。硬件建设包括对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办公场所等。 (七)创新社区服务体系 各社区居委会成立社区服务站,各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服务中心,在社会福利中心建成了区一级社区服务中心,初步形成了区、街道、社区居委会的三级社区服务网络。并对社区服务站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使其按照产业化、实体化模式运作,出台相关规定等配套措施,成立社区服务专项资金,规定政府按照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对社区服务站从事为居民提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区残疾人服务、社区老人服务等无偿服务进行评估、补贴,并鼓励社区服务站低偿运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实现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使政府提供了品种多样的福利和服务等新公共产品。 另外,还要提供社区居民交往平台,以政府信用为起点,积累城市社区人际关系的信任基础;在社区公共事务中倡导平等和宽容的原则,强化居民合作与参与的意识。 随着新世纪的来临,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城市相应地要求改革原有的管理体制。实践已经证明,社区管理体制是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内容,建设新的社区管理体制在城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在加强城市管理、服务市民生活、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我们一定要增强建设新的社区管理体制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在物质生活不断丰富的同时追求精神需要的不断满足,在尊重历史和关注现实的基础上,一个小区一个小区地建设,一个社区一个社区地拓展,最终把各级各类城市都建成人们安居乐业、文明的城市,有力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李匡夫,李天好.论社区自治.东岳论从,2002(3). 2、奚从清.构建中国社区建设理论的框架体系.社会学月刊,2002(8). 3、夏建中.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的组织与服务,社会学,2000(7). 4、吴新叶.城市社区管理中的政府失灵,城市发展研究,1999(6). (作者单位:浙江绍兴文理学院美术学院) 看了“城市社区管理论文范文”的人还看: 1. 城市社区管理论文 2. 社区管理论文 3. 农村社区管理论文 4. 城市社区教育论文 5. 政府管理论文范文
1992年,深圳宝安桃源居社区在深圳航空东区五座荒山野岭间开始了规划建设。由于地处偏僻且紧邻深圳最大的垃圾填埋场,政府公共服务难以到位,先期入住的小区一度陷入缺水、缺电、垃圾污染严重以及社区治安混乱的困境。公安部首次披露中国足球赌球假球黑幕然而,17年后的今天,这里不仅获得联合国“国际适宜人类居住社区建设范例奖”等各种奖项,还在本月刚刚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和谐社区”。据介绍,社区成立8年来,这里无一例业主刑事案件、无一例邻里纠纷告上法庭,无“黄赌毒”及未成年人犯罪与吸毒情况。桃源居社区的变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8日,桃源居社区自治模式的座谈会在中央党校举行,吸引了国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央党校、北京大学等多家研究机构的学者到会。座谈会上,中央党校赴深圳桃源居社区调研课题组还对外发布了课题报告。报告称,桃源居的转变归功于其逆境中自救自治探索出的一种服务型社区自治新模式,即在早期政府公共服务缺位的情况下,通过依托各种社会组织并激发社区民众的普遍参与热情,最终实现了基层民主协商和社区居民的自我治理。伴随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企业的社会性职能均向社区转移,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日趋集中在城市社区,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型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培育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自治意识和参与意识。“在深圳市桃源居社区的建设实践中,各种社会组织以服务社区居民为核心,立足公共服务的需要来定位和调整自身角色,不断提高社区组织化程度和水平。同时,各种社会组织以服务社区居民为纽带,相互之间建立起分工、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社区组织关系。”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说。中央党校赴深圳桃源居社区调研课题组成员向春玲教授指出,桃源居社区服务和管理走的是一条由下而上的路子,其核心内容是居民自治、企业补位、政府到位。据了解,面对社区入住之初生活不便、治安不稳、公共服务设施缺乏等困难,桃源居社区自发组建了众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服务组织开展自救自治,包括桃源居社区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清华学校、幼儿园、老年大学、志愿者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等,涉及居家养老、便民利民、邻里互助等多个方面。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创始人李爱君告诉记者,社区拥有各类义工组织13个,义工人数达4000人。通过开展各种公益和福利活动,为社区提供多元化服务。为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业主共建家园活动中,桃源居还首创社区义工“银社一卡通”,居民的每一份贡献和爱心都会以积分形式记录在卡上,然后通过这张卡以物质资助、奖励等形式兑现权益。到2008年,桃源居居民参与社区组织的比例为67%,人均参与1.64个社区组织活动。向春玲说,在桃源居群众和社区组织自我服务的基础上,随着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共服务到位的要求日益紧迫,从2004年开始,政府的管理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逐步进入社区,2005年8月,桃源居社区党委成立,随后区政府在社区设立工作站。“融合政府、居民和开发商各自作为的桃源居社区服务型自治模式由此产生。”“桃源居的社区服务不是政府包办,而是形成了从政府到企业,到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居民的多元化服务格局。”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南岭表示,这一社区服务模式的创新不仅减轻了政府负担,也使政府意识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职能必须加快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推动公共服务走上可持续发展轨道。据悉,目前,深圳桃源居开发项目即将结束,为实现社区服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桃源居集团已于去年7月捐资1亿元创立了中国首家社区公益基金会,主要用于培育和扶持社区组织和社区服务。李爱君透露,下一步计划将“桃源居社区模式”复制到重庆、天津等有条件的地区。“桃源居模式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示范样本,”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说,无论是农村的村民自治探索,还是桃源居服务型自治的创新,都是基层民主进步的表现。下一步应结合立法采取更多措施,将基层民主的探索和创新向全国推广。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孔径源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正面临由过去吃饭穿衣为主的民生需求,向以社会公共服务包括社会管理水平为主的服务需求转变,公共服务面临管理创新的问题。“桃源居多元化的服务模式启示我们,自治和民主是公民社会最主要的标志,今后公共服务将不再由政府一家包办,而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通过探索和创新更多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民众的作用,从而推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孔径源说。
学生社区服务论文社区服务论文社区工作对社工学生社区服务能力的培养摘要:社区工作理论系统阐明了社区服务内容。社区服务是社区工作实务之一,社区实务经历了由社区建设到社区服务的发展,并逐渐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转移。社区实习是提升社会工作学生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它把社区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起来,锻炼了社会工作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社会工作学生服务能力的培养可以回馈社区,从而有利于和谐社区的建构。 关键词:社区工作;社工学生;社区服务;能力培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8-0100-02 社区工作是社会工作(以下简称社工)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也是社工三大专业方法之一。在我国社工专业化过程中,社区实习已成为提升社工学生实践能力和专业技巧的主要手段。社区工作在理论上如何阐明社区服务内容,社区服务现状如何,社区实习对社工学生作用何在,社工学生服务能力培养意义何在,论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社区工作理论系统阐明社区服务内容 (一)社区工作理论阐明社区服务主体 社区服务从广义上讲,指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生活及精神服务。从狭义上讲,指对社区内弱势群体提供的服务。社区工作理论阐明社区组织是社区服务主体,社区服务主要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为依托展开。街道在我国属于行政机构,社区虽是自治组织,但它是在街道及其上级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有很强的行政性。“单位制”在我国城市社区的建设和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探索社区服务主体,单位制的影响不应忽略。虽然城市住房改革一定程度削弱了单位制的影响,但单位制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中仍扮演重要角色,使社区服务呈现出组织性特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我国社区民主程度不断加强,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服务的主动性也随之增强,使社区服务呈现群众性特征。 (二)社区工作理论阐明社区服务目标 社区服务要解决社区居民的困难和不便,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增强他们的归属感、认同感、与凝聚力,强化社区整合与稳定机制,为社会整体发展奠定基础。社区服务首要解决社区居民的物质需要,物质需要满足建立在社区基本设施和公共设施不断完善基础上,包括:菜市场、超市、医疗点、理发店、公用电话亭、照相馆、餐馆、幼儿园和小学等。社区精神需要是更高层次的需要,包括:和谐雅静的社区环境,丰富多彩的文娱生活、民主自由的政治参与等,精神需要的满足可以提升社区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 (三)社区工作理论阐明社区服务对象 广义上看,社区服务的对象是社区里的所有居民。狭义上看,主要是社区里的弱势群体。从提供服务性质来看,广义社区服务是营利性服务,狭义社区服务是非营利或低营利的福利性服务。广义社区服务主要由社区里的各种便民利民机构提供,狭义社区服务主要由社区工作员提供。 (四)社区工作理论阐明社区服务意义 首先,社区服务可以满足社区居民日常需要。通过社区社会化服务,社区居民基本需要可以得到满足。社区菜市场、超市、餐馆可以满足社区居民基本饮食需要;社区医疗服务站可以满足社区居民基本保健需要;社区理发店可以满足社区居民仪态需要;社区电话亭可以满足社区居民交际需要;社区幼儿园和小学可以满足社区居民子女入托和教育需要。其次,社区服务可以帮助社区弱势群体改善生活条件,提升社会适应性,改变弱势地位。社区利用现有资源可以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社区低保制度可以保障社区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最后,社区服务可以推动社区建设和发展过程。 (五)社区工作理论阐明社区服务的缺陷 我国社工本土化首要表现在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本土化上。由于我国社区服务处于经济转轨和结构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社区服务发展受到一些现实因素制约。首先,社区服务资金来源比较困难,制约了社区服务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其次,社区居民虽然存在社区服务的广泛需求,但是满足需求的支付能力有限。再次,一些地方政府对社区服务的重视不够,制约了全国性社区服务的大发展。最后,社区服务队伍素质不高,制约了社区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社区服务是社区工作实务的内容 (一)社区实务发展:由社区建设到社区服务的转变 我国社区实务经历了由社区建设到社区服务的转变。早期社区实务主要是社区基础设施和组织人员结构建设过程。社区建设是在居委会基础上筹建的。居委会建立在单位制基础上,社区则是建立在社会化基础上。在社区建设过程中,要实现“单位办社会”向“社区办社会”转变,这包括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组织人员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发展性建设,组织人员建设随着单位制的解体逐渐成为新型探索性建设。随着基础设施和组织人员结构逐渐完善,社区服务逐渐成为社区实务的中心内容。 (二)社区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日益明显 随着社区服务满足社区居民需要的功能性发挥,社区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和谐社会除了人与自然和谐之外,最重要是人与社会和谐。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以下岗为标志的结构性失业大规模出现,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这在社区中也很普遍。如果不改变社区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贫富分化将不断扩大,从而形成孙立平说的断裂社会,进而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建构除了社区功能充分发挥外,还包括人的社会化充分实现。很显然,不断成熟的社区服务可以为社区居民的社会化提供更充分的设施保障和更有利的实现环境。 (三)社区服务的实施范围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转移 我国社区建设与城市化是一致的,首先在一线城市开展,接着在二三线城市开展。因此,我国城市社区服务首先要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一级城市开展,民政部社区试点也是从这些城市开始的,树立了武汉百步亭社区等典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对社区服务的要求逐渐增多,二三线城市要提升城市化水平,必须提升社区服务质量。于是,社区服务实施范围逐渐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转移。 三、社区实习是提升社工学生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 (一)社区实习将社区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 社区实习指社工学生在社区工作理论指导下,深入社区开展社区服务,从而锻炼实践能力和社工技巧的活动。通过社区实习可以使社工学生认识到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现状,这比他们从书本上了解到的要直接和生动得多。特别是对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缺陷有更深刻认识,即认识到我国社区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的最大现实。这种亲身体验可以使他们明了社区工作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社区实习可以把社区理论和社区实务有机结合起来。 (二)社区实习使社工学生明确社区服务的现实状况 社工学生在社区实习过程中,可以了解社区服务的主体、目标、对象、意义和缺陷。我国城市社区的低保政策是社区狭义服务的重要保障。社工学生可以对低保政策的实施有清晰的认识。同时,他们可以在实习督导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力所能及的社区服务,把所学社区服务理论应用到社区的实际环境中,从而提升他们社区服务的专业能力。 (三)社区实习锻炼了社工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社工学生通过社区实习可以锻炼社会实践能力,把学与用结合起来。他们通过社区服务等方式的参与,强化了理解能力和动手能力。明白了理论只是经验总结,只有符合社区实际的理论才是有效理论,从而加深了社区理论包括经验理论和实践理论的认识。使他们知道社区工作课程的学习除了经验理论学习之外,还要到社区进行实践理论学习,实践理论学习可以锻炼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四、社工学生服务能力的培养可以回馈社区 (一)社工学生可以成为社区服务人员 通过社区实习,社工学生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得到发展,他们能在实习督导和社区督导指导下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社区服务,为社区服务发展添砖加瓦。社工学生和社区服务者的双重身份使他们可以成为学校与社区的联系人,从而加深社区与学校之间的合作,甚至可以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学校可以通过与街道或社区签订合同的形式把实习街道或社区确定为实习基地,便于以后的实践教学。 (二)社工学生可以提升社区的知识和人才结构 我国现有城市社区基本是在居委会基础上改造的。社区工作人员大多虽具有一定的社区实践知识和技能,但在社区工作理论方面还十分欠缺。社工学生到社区实习可以加深他们与社区工作员的交流。通过交流,可以为社区工作员带去必要的理论,而社区工作员则把社区实践知识传授给社工学生,形成良好的双向互动。另外,一些社工学生由于实习中表现突出,毕业后被社区录用为工作员,他们的加入提升了社区知识和人才结构。 (三)社工学生可以为和谐社区的建设做出贡献 和谐社区建设是城市社区建设的归宿,通过和谐社区的建设可以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专业社工参与。社工学生通过在课堂上的理论学习和社区里的实践学习,具备了初级专业社工水平,他们可以把所学知识和技能应用到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中去,为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做出贡献。 五、结语 社区工作包括理论与实务两方面内容。社区工作理论系统阐明社区服务的内容。社区服务逐渐成为社区实务的中心内容。旨在培养社会工作学生社区服务能力的社区实习可以将社区工作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起来,使社会工作学生正视我国社区工作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差距。社会工作学生服务能力的培养可以服务社区、回馈社区,从而推进我国和谐社区与和谐社会的建构过程。 参考文献 [1]房列曙,等.社区工作[M].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5. [2]唐蒙湘.关于社区服务的理论界定[J].社区,2008,(11). [3]陈雅丽.“单位制”领导下的城市社区发展—以广州D市社区为个案[J].社会工作,2008,(1).
提升社区服务质量,努力完成社区改造任务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也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统一规划与协调、物业改革相对滞后、居民参与程度低等问题。本文在认真检索、梳理和分析文献资料后,首先,探索了老旧小区改造背景下社区治理问题产生的背景与研究意义,搭建了研究框架;其次,分析了宜昌市伍家岗区宝塔河街道老旧小区改造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再次,从多方面探究了改造过程中存在社区治理问题的原因;最后,在分析总结国内外老旧小区改造优秀案例并在多中心理论的指导下,从政府、社区、居民、物业公司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与意见。由此,立足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宝塔河街道的老旧小区改造的实例,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化、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提高社区对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视度、提高社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居民自助管理模式等方式,推进社区治理水平提升,推动社区治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发展。
企业老旧社区治理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让老社区环境面貌的改变清洁整齐,加强绿化,自来水,煤气管道定期检查隐患及排除,老旧房危房的修理等等问题的解决。意义是好好的利用现有老社区社会人文坏境,则节约土地资源。,
《以老旧小区改造为切入点 完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2020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后,这项工作引起普遍百姓的广泛关注。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年多来,老旧小区改造成为众多人的期盼。 一、老旧小区的改造主要内容。 1.基础类。对老旧小区的功能性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突出解决小区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基础性设施完善是完成老旧小区第一阶段的升级改造。 2.完善类。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节能改造、停车场、无障碍设施等进行完善。增加社区医疗、养老、教育、文体、家政、餐饮、娱乐等服务中心,为每一个社区进行资源配置,能够自成体系,具备闭环运作条件。我想这也是后疫情时代的一个新要求。 3.提升类。对老旧小区的建筑外貌、景观绿化、区间道路等方面进行改造、提档、升级。从建筑审美改善居住的体验感,从景观和绿化改善居住的舒适性,通过升级区间道路标准,有效改善交通便利性,一并解决城市的微循环。 二、老旧小区改造的社会效益 。 1.关注改善民生的需要。路面坑坑洼洼,环境脏乱差,配套不完善,影响居民生活质量; 2.构建和谐社区的需要。一个环境优美的居住空间对构建和谐社交关系,维护社会安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3.提升城市名片的需要。随着城市化进程节奏的加快,新建小区的品质给大家带来的视觉冲击和心理感受。通过老旧小区改造达成一致性品质。 三、老旧小区改造的社会意义 。 1.从房住不炒的长期效应来看。老旧小区的升级改造只改不拆,成本低,见效快,效果好,是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对稳定楼市和房市功不可没; 2.从社会老龄化和养老需求来看。社区的养老活动和日料中心会逐步成熟,社区抱团养老的模式和精准服务半径会越来越小,品质会越来越高,养老会越来越成熟; 3.从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前景来看。在房地产红利时代过去后,物业服务与管理将是下一个科技与AI赋能的行业,老旧小区的改造将为科技赋能打好硬件服务基础和软件服务能力。 这几天全市连续五轮核酸检测,自己居住的小区正在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期待疫情尽早结束,也期待以老旧小区改造为切入点,能完善城市居住环境质量,小区早日焕发新面貌。 2022年3月13日
社区的概念参考了几个不同版本的关于社区基本理论的书之后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出版年代相对早的书中,综合多位中外社会学家的观点之后往往会得出这样得结论,即社区的定义绝大部分包含至少三个方面得定义:社会交往,地域和共同约束,于是认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得地域的相互关联,相互交往的人群形成的具有共同生活特征的相对独立的地域性社会。但在最新的出版物中,以我们所用的教材为例,我明显感到作者有意回避了绝对化的定义,而是强调其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所发生的变化,特别是指出了人口流动和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在我看来,这是非常重要的进步,一定程度上也回答了我对于社区基本概念的疑惑社区的历史二十世纪初,城市人口仍然是所有人口中的极少以部分,不到百分之五,城市还相当少见。二战结束的时候,在日本,以土地为生的人还占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三,今天,这个比例已经缩小到百分之五。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也是如此,城市正不断增长,靠土地生活的人都迫不及待地想进入城市,哪怕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挠。这种新型地都市人类社会想要生存和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城市种社区地发展。在乡村社会,个人对于社区是没有选择权的。无论是家庭或宗教,社会阶层或等级,社区总是一种既成事实,所以乡村社会中的流动微乎其微。虽然古代的文学作品中总是习惯将乡村描绘成浪漫悠闲的桃花源,但是现实却不同,乡村社会的社区式存在着强制性和限制性的。所以千百年来乡村人都向往着城市的生活。德国有句古老的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在古代欧洲,成功逃离乡村并被城市所接受的农奴就会成为市民,变成自由人。邓正来教授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反复提到这一点,我想,这大概也是当今左派学者都热衷于谈论市民这个概念的重要愿意。同样的原因也让我觉得城市使如此的吸引人,这种魅力很容易就可以放大成为一幅美丽的景致,根跟乡村生活的田园牧歌同样不切实际。城市里人与人互不相识,强制性和限制性消失了,城市成为文化的中心。艺术家和学者在这里工作和创造。正因为没有社区的存在,城市的向上流动变得更加容易。但是在这个新兴阶层之外,是道德沦丧,社会动荡,无法无天。城市之所以吸引人,就是因为它能让人摆脱强制性和限制性。但同时这又是一种破坏性的因素,特别是在它没有自己的社区的时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的西方还是在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国家的控制力都普遍加强了,虽然起因不同,但显然,国家都在社会发展中承担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的责任。然而现在有很多西方学者指出,认为政府应该而且能够通过“社会计划”来满足城市社会的社区要求的想法只是一厢情愿,这些社会计划没有能填补传统社区消失后留下的真空,虽然有成果,但是与这些项目所花费的资金相比,成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我认为在中国也是如此,政府在这方面的效率之低下几乎不能使任何人满意。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专家学者提出我们需要在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种部门(在中国是第二种?),即非政府,非商业,非营利性组织,来创建社区,满足现代市民的需要。一本关于非营利性组织的书指出:“只有非营利性组织才能提供我们所需的社会多样性……非营利性组织也是惟一能满足城市第二需要的部门,即城市成员实现市民价值的需要...只有非营利性社会部门才能提供机会让人成为志愿者,并因此让个人同时拥有这样两种环境:一种可以施加控制力的环境,和一种可以让自己变得举足轻重的环境。”中国的社区虽然现在也有一些先驱在呼吁建设非营利性组织,其中一些人也已经开始实践了,但是中国的某些现状仍然让我觉得其前景至少在近期内不容乐观。比如人们在观念上更倾向于由国家包揽所有的社会事物,比如目前商业阶层仍然没有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以及社会中普遍的信任感和责任感的缺失,这些都使得中国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难以摆脱困境。所以看起来目前首要的还是要在既有的轨道上进行努力,当然我非常赞赏那些勇于探索的先驱。在中国,城市社区的建设同样也是由国家所主导的。1954年,随着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立,城市社区大规模的出现了。但是,居民委员会从其建立开始,其组成成员就主要是工厂,商业,机关,学校等单位以外的居民,其范围和影响都较为优先,自治性也不甚明显。特别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形成了以“单位制”为主体的城市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在这一“单位社会”体制下,政府包揽了社会成员的所有社会事务。作为城市主体的“单位人”,与单位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居民委员会内部事务十分简单,其经费开支来自政府,主要任务是完成政府工作,事实上成为政府的一部分。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政权主要是通过一个个依附于政府的单位和一个个单位之外同样依附于政府的居民委员会队城市进行管理,并形成政府包揽所有事务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今天,虽然这一体制在很多方面由于受到挑战而有所松动,虽然很多时候效率低下令人不满,但仍然发挥着一些作用,特别是在其目标由管理转向服务之后。如同个人在发展种无法割断他的历史,我们虽然有着一些不满,激进者甚至希望抛弃一切重来,但在我看来这仍然是一笔值得继承的遗产,当然,它需要改变。比如,社区体制的改革中城市社区自治的的探索,社区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设。而其中我认为最值得探索的是社区服务的内容,特别是其核心部分——面向弱势群体的福利性服务。上次的文章中我提到过在社区中开展社会工作的一点构想,现在我想进一步讨论其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在发展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基础上,配备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为社区内的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的无偿服务。更有前景的是为他们开展团体社会工作,将那些因为身体或者经济上的困难陷入绝望的人组织前来,鼓励他们互相交流,给予鼓励和各种形式的帮助。比如将社区内患有同样疾病,特别是慢性病的人组织起来,开展一些活动,或者仅仅是聊天,都会在精神上给予他们莫大的鼓励。比如将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妇女组织起来,不仅可以使她们获得鼓励,而且还可以广泛地开展法律援助。在此问题上我进一步地设想是为受到虐待和被遗弃的儿童提供保护和收养服务。但是令一方面我注意到,城市本身所具有和追求的特性于社区建设的目标是有所不同的,这也是我在上篇文章中对城市社区概念提出置疑的原因所在。如同前面所说的,自由是城市的与生俱来的特征,城市中相对隔离的匿名状态对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来说有着独特的魅力,而社区建设致力于整合社会。社区的形成出自于两种需要——自主的需要和对他人的需要。但在现代社会中,我们难以忍受这两种需要的天然悖论。归属某个群体就意味着要牺牲掉一些个人的自主权力,因为社会要求个人遵守,服从,服务于群体的“更高利益”,融入群体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随着个人自主权力的丧失,多样性不仅消失了,而且还变成主要的管理问题,群体耗费越来越多的精力来寻求新的控制手段。而面对归属的高昂代价,一些人选择宁可孤独也要保护个人自由。无论是对于社区还是个人来说,这都有可能是毁灭性的。所以,社区保持活力的唯一途径是通过集中关注社区中的事物而不是拘泥于其形式结构。在此我们可以借助管理学的理论:核心事务的明确化可以彻底改变组织内部关系的性质。这样的社区并不要求个人牺牲自由作为归属社区的条件,它关注的是成员所共同追求的东西。人与人是因为共同的目标,而不是对特定行为的共同观点而聚集到一起。人们致力于共同的目标摩尔不是统一个性,把统一与个性的矛盾转化伟建设充满活力与弹性的社区。这大概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选择。我在上次的文章中所提到的我所在的小区号召大家植树的例子也证明了这一点。居委会最初是花钱请园林公司植树,花了不少钱,树的成活率却不到一半,而且长的很差。第二年在居民中进行宣传,结果有人捐赠了200棵树苗,大家纷纷出力,义务护树浇水,结果一分钱没花,树全部成活。更可贵的是,大家在这一次的活动中加强了对彼此的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参考文献:《社区概论》 于显洋主编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6 《社区管理》 韦克难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3《未来的社区》 德鲁克基金会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中国城市社区德组织和管理》 张俊芳著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4《中国城市社区自治》 许勇陈伟东等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社区的迷失》伊琳.吉特 米拉.考尔.莎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专业社会工作是西方社会的产物,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工作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端,而中国的社会工作起步较晚、水平低,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20世纪上半夜专业性质的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大学里开始讲授社会学、社会服务等课程,一些大学师生开始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同时在西方受过正规教育的一些知识分子为了救国救民,救亡图存在中国大地上发起了乡村建设运动,虽然这些活动因为战争等的原因这些实践活动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它在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史上仍有重要意义。
第二,1949年以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模式形成阶段。在30多年计划经济与“单位体制”实行时期,政府通过其代表者——各种社会组织和单位,并通过国家干部以行政程序与手段向人们提供生存资源和力所能及的帮助,从而形成了靠行政框架解决社会问题的行政性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模式。
第三,80年代中期以后,专业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宣传、提倡与初创阶段。1979年国家决定恢复社会学,社会工作课程作为应用社会学也在一些大学恢复起来。随着“政企分开”改革政策的推行和政府、群众团体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以及民政等部门对干部知识化、专业化要求的提高,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化的要求自然被提上议事日程。1986年国家决定在北京大学等学校设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这样专业社会工作教育在中国开始起步、恢复,与其同时民政等部门对干部进行在职培训,讲授社会工作内容,从而形成了以往的行政性社会工作与专业性社会工作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改革开放特别是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社会结构转型的速度加快,各种“适应性”社会问题的出现只能由现存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框架内去解决,这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一种“非政府渠道”解决方式,使得社会工作能够快速发展起来,其主要推动因素有以下几方面:人们依靠亲属群体解决困难的手段日益弱化;来自政府部门的支持力量在逐渐增加;体制改革带来社会服务的职能回归社会;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对应的某些社会层面的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在中国的恢复、发展、壮大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
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补偿社会变迁损失、修正市场失败、追求社会公平和改善人类福利的重要社会机制与制度安排,也是资本主义谋求社会控制的重要社会机制,其基本功能是通过解决社会问题满足人类需要。这意味着社会工作拥有跨越社会制度、民族国家和文化价值的普遍适用性,意味着社会工作同样适用社会主义国家,因为追求幸福美好生活是人类社会的共同需要,是普世性人性的主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史无前例和翻天覆地的结构转型期,社会转型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冲击之大、影响之深是前所未有的,同时社会问题丛生,社会失范现象比比皆是,越轨行为屡见不鲜,社会整合、社会秩序、社会管理成为头等重要大事,这些为社会工作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也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与此同时,中国人生活方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城乡居民生活由温饱迈向小康,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基本需要内容与层次发生结构变化。在中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处境下,全球化福利处又为中国社会工作发展增加了新动因。中国如何与国际社会工作通则接轨,如何与国际社会工作界交流合作已成为当务之急;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在消除贫困、解决社会问题和满足弱势群体基本需要,在追求平等、促进社会发展和改善公民生活质量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现阶段社会工作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方面,社会工作概念的专业理解与社会理解充满歧义,专业形象卑微低下,专业教育呈超常态发展,但是毕业生缺乏清晰的就业市场,专业地位无从谈起,社会工作“理所当然作为”与可预期的兴旺局面并未出现,形成社会需要与社会工作发展本身严重分离的奇特现象。
第二方面,社会福利组织员工年龄老化、知识陈旧、专业化水平低下,迫切需要大批受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而受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客观上难以进入福利机构,主观上不愿进入福利机构,形成了福利机构的社会需求与社会工作教育之间的严重脱节现象。
第三方面,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仍处于“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型”的社会工作机制,几乎大部分应当由社会承担的职能和责任都由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包办,而企业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仍然以内部利益为主要取向,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办社会”,大量事业单位更是自成一体“事业办社会”,导致大量社会福利资源滞留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内部,社会福利机构缺乏走狗的资源现状——福利资源短缺、福利资源的单位占有、福利资源的行政配置。
第四方面,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同旧体制、旧观念及旧工作方法之间的矛盾,专业社会工作水平的低下不能适应社会工作带来的挑战;缺乏社会工作的社会认同,专业教材专业师资缺乏;理论建设滞后,经验不足,庞大的社会工作体系还没有建立,等等。
从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专业社会工作仍然面临着无法改变的困境,它尚未形成一门独立的职业,而真正的社会工作实践者更是寥寥无几;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尚处在不稳定的发展状态同时更面临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挑战,以及理论与实践之间整合所面临的困难;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团体的发展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方面的成绩已开始引起社会和学界的关注,但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伙伴关系与信任感的建立,仍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中国已发生的巨大社会变迁与未来新世纪的变革为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无路从理论基础还是从实践经验来看都显得相当薄弱。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也面临着三个方面的张力,即它如何看待在世界上特别是西方国家存在已有百年历史的社会工作经验,如何看待中国1949年之后计划经济时期解决社会问题的历史传统,如何判断我国社会转型的方向、进程及其对社会工作的需要。为此,一方面,我们必须严谨地面对社会工作在国际层面发展上所经历的过去,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真理解过去,理解中国现阶段发展社会工作的制度环境与面临的问题,着眼于本土化社会工作的创新发展。
中国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与实践范围具有独特的界定,社会工作领域与实践内容界定取向有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根据现有社会工作实践,结合国际社会工作现状,范围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教育、社会改造、社会调解、社会服务、社会行政和社会管理领域;
二是社会工作时间包括社会救济、福利保障、民主改革与精神文明、注重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解决社会问题;
三是社会工作服务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和移风易俗等社会改造的工作;
四是社会工作领域包括调查咨询、民政工作、社会救助工作、社会福利工作、社会服务工作、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组织工作、社会保护与社会保险工作、街道居民工作、违规与犯罪者的改造和挽救工作等等;
总之,中国社会工作服务内容不断增多,工作领域不断扩大,中国特色社会工作集中在城乡社区组织工作,而且社会工作服务实践范围逐渐同欧美社会福利、社会政策与社会服务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外社会工作发展的经验表明,社会工作完全适合中国社会需要,特别是在现阶段社会结构转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工作是以满足人类基本需要为核心目标的主人专业,主要工作处境是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工作与社会福利制度是专业与学科、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中国社会对社会工作概念的社会建构存在多种不同取向,直接影响了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目前社会工作者主要集中在劳动、民政、工青妇和民间福利组织之中,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广泛,政府主导的非专业化社会工作实践及其转型过渡是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基本特色。在目前社会结构转型与社会现代化的处境下,中国社会工作应当更多发挥积极预防和发展的功能,定位在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文章来源于文秘114网本资料权属文秘114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114网更多资料机制并重,而不应停留在消极补救和补偿的功能上。社会结构转型与社会现代化为社会工作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大好时机,民主政治发展、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文化多元主义都迫切需要社会工作,在全球化福利环境与社会工作快速发展的历史背景下,中国社会工作应采取“社会工作服务先导,社会工作教育机构积极回应”的新发展战略,通过城乡社区发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缓解贫困、老年人服务以及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实现社会工作模式的战略转变和健康发展。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接地气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家都开始做最后的毕业设计了,一般做毕业设计前都会要求先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特点是有一定的地理区域;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居民之间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有着较密切的社会交往。
一、 综述本课题国内外发展现状与趋势,说明选题依据及意义
(一)国外发展现状与趋势
国际社会对社区的关注自19世纪末期横扫整个欧洲和北美大陆的社区睦邻运动开始,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服务中心是由英国的巴纳德在伦敦建立的。最早从社会学的角度使用“社区”概念的是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1881年他将德文gemeinschaft(一般译为共同体、团体、集体、社区等)一词首先用于社会学。从滕尼斯提出到现在,社区的涵义已发生很大变化。社区研究虽然起源于西欧,但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有关社区理论的研究大致包含两类:一类是社区本身的静态研究,一类是对社区发展和建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动态研究。其中比较有影响的理论有:社区人文区位理论、社区权力理论、社区社会关系理论、社区变迁理论和社区行动理论。
目前国外有不少国家的社区发展格局特色,但社区建设的参与主体却大致相同,主要是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社区非营利组织、社区企业和社区居民。社区建设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和关系各具形态,表现出自治型、政府主导型和合作型三种模式。在国外众多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中,较为突出的有:宜以美国为代表的社区自治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模式。
在宏观层面上,国外城市社区管理将会呈现三大趋势:一是社区管理日益全球化、国际化;二是社区管理逐步转向可持续发展战略;三是社区发展与社区建设日渐趋向融合。
在微观层面上,国外城市社区管理也将呈现三大趋势:一是组织体系趋于自治化、公众化;二是社区经济管理趋于市场化、多元化;三是社区管理日趋法制化、规范化。
(二)国内发展现状与趋势
国内对于城市社区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①社区建设的良性运行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
②经费投入不足,社区设施不够完善;
③思想观念陈旧,相关法制不健全;
④老社区功能混乱,新建社区缺乏生活气息;
⑤现有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社区发展新要求。
尽管到目前为止城市社区深层次的问题仍然处于混乱状态,国内仍缺乏真正贴近国情、具有指导力的理论,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城市社区建设在蓬勃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我国社区管理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国内很多专家和学者开始专注于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地的社区管理理论,意在将国外先进的社区管理理论“本土化”,应用到社区管理上,尤其是城市社区管理。
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总结,我国形成了四种有代表性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一是以上海卢湾区五星桥街道为例的行政侧重型模式;二是以沈阳市春河社区为例的自治型模式;三是以武汉市江汉区社区为例的混合型模式;四是一会(分)两站的“盐田模式”。这四种创新模式各有千秋。上海行政侧重型模式有效克服了“条块分割”关系,但并没有改变“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居民社区参与度不够。沈阳自治型模式形成了“议行分离、相互制约”的互动运行机制,理顺了条块关系,但政府角色“越位”与“缺位”并存,资金供给与运行机制也还不完善。江汉混合模式重构了社区微观组织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建立了社区自治系统与政府行政系统的共生机制,但是仍存在行政化倾向,低配套率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也与日益增长的居民需求不相适应。直到2005年,深圳“盐田模式”的出现,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管理和建设的创新成果工作有了近一步的发展。这种“一会(分)两站”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回归到其自治组织的法律原位。同时让政府提高了执行能力又降低了行政成本。当然这种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政府在社区仍然保留着行政末梢,不能真正体现居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
综合以上四种模式的利弊,我觉得我国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都无法体现自治性。国内未来城市社区管理的趋势:国内城市社区的管理体制会不断创新,城市社区管理工作新格局会更加完善,正如吴新叶(2008)所说“社区发展的组织日趋自治化、公众化”,“社区发展的管理日趋市场化、多元化”,“社区发展的手段日趋法制化、规范化”。围绕和谐社会的标准建设的城市社区必将呈现多种新形式,例如服务型城市社区、自治型城市社区、学习型城市城市社区、数字型学习社区和生态型城市社区。
(三)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第一,从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城市社区实践远远走在理论的前头,因此综合研究方法,形成新的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综合能力的理论方法体系,就成了推进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一个理论任务。杨团(2002)曾总结说“城市社区管理在国内的发展缺乏创新和自治性,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可以在理论上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城市社区管理方面的自治研究水平,使研究更上一层楼,为未来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创新提供理论基础”。
第二,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社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王永平(2008)指出“社区建设是我国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社区建设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载体”,“社区建设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广阔舞台”,“社区建设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微观体现”。 本文从社区入手研究城市社区管理,有助于响应和谐社会建设的号召,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三,在市场经济下,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滞后,呈现出社区居民日渐增长的社区参与需求和社区服务需求同滞后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方法的矛盾。
第四,安东尼·吉登斯说过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使得“以社区为重点”成为了可能,还变成了必须。“社区”意味着促进街道、城镇和更大范围的地方区域的社会和物质复苏的可行办法。
本文通过对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a社区的管理模式和方法的研究,不仅可以对其自身的管理提供帮助,也可以对其他的相关社区提供参考。当然,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助于推进城市社区的建设,揭示城市社区目前发展的问题根源,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和应对措施。
关于社会实践的论文,论文估计是每个大学生的噩梦了,写论文的过程中总是十分枯燥的,但是写好一篇文论也是有相关的技巧的。以下是关于社会实践的论文,欢迎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这是我第一次经历社会实践。对于一个大学生生而言,敢于接受挑战是一种基本的素质。虽天气严寒,寒风呼啸,我毅然踏上了社会实践的道路。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想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在现今社会,就业问题就似乎总是围绕在我们的身边,成了说不完的话题。招聘会上的大字报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还在校园里面的我们这班学子社会经验又会拥有多少呢?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真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我来到了___,开始了我这个假期的社会实践。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应该与实践相结合。
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
在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又加入了世贸组织后,国内外经济日趋变化,每天都不断有新的东西涌现,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可能在今天就已经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越和外面接轨,对于人才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
在实践的这段时间内,我们穿街走户接触各种各样的人和事,这些都是在学校里无法感受到的,在学校里也许有老师分配说今天做些什么,明天做些什么,但在这里,不会有人会告诉你这些,你必须要知道做什么,要自己地去做,而且要尽自已的努力做到最好。在学校,只有学习的氛围,毕竟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都存在着竞争,在竞争中就要不断学习别人先进的地方,也要不断学习别人怎样做人,以提高自已的能力!记得老师曾经说过大学是一个小社会,但我总觉得校园里总少不了那份纯真,那份真诚,尽管是大学高校,学生还终归保持着学生的身份。
接触那些刚刚毕业的学长学姐,他们总是队我说要好好珍惜在学校的时间。在这次实践中,我感受很深的一点是,在学校,理论的学习很多,而且是多方面的,几乎是面面俱到;而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书本上没学到的,又可能是书本上的知识一点都用不上的情况。
回想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学到了很多,从我接触的每个人身上学到了很多社会经验,自己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而这些在学校里是学不到的。
在社会上要善于与别人沟通是需要长期的练习。以前没有工作的机会,使我与别人对话时不会应变,会使谈话时有冷场,这是很尴尬的。人在社会中都会融入社会这个团体中,人与人之间合力去做事,使其做事的过程中更加融洽,事半功倍。别人给你的意见,你要听取、耐心、虚心地接受。
在工作上还要有自信。自信不是麻木的自夸,而是对自己的能力做出肯定。社会经验缺乏,学历不足等种种原因会使自己缺乏自信。其实有谁一生下来句什么都会的,只要有自信,就能克服心理障碍,那一切就变得容易解决了。
知识的积累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犹如人的血液。人缺少了血液,身体就会衰弱,人缺少了知识,头脑就要枯竭。这次接触的酿造业,对我来说很陌生,要想把工作做好,就必须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对其各方面都有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应用于工作中。
这次亲身体验让我有了深刻感触,这不仅是一次实践,还是一次人生经历,是一生宝贵的财富。在今后我要参加更多的社会实践,磨练自己的同时让自己认识的更多,使自己未踏入社会就已体会社会更多方面。
摘要:社会实践活动即假期实习或是在校外实习,是沟通校内校外、学校与社会的桥梁。本文阐述了社会实践活动对于职业院校学生的重要意义,认为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对于在校学生加深对本专业的了解、为向职场过渡做准备、增强就业竞争优势以及提高德育的实效性等具有多方面意义。
关键词: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活动的意义 德育
党的报告中指出,要坚持让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地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可见加强青少年教育要从多方面入手。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内容丰富、形式各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并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遵循学生成长和教育的规律,以了解社会和服务社会作为主要内容,以丰富多样的活动形式为载体,用固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并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指导学生走出校门、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以教学实践、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以及勤工助学等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接受教育、增长才干、为社会做贡献,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使其成长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作用
1、开展社会实践活是学生个性发展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前社会发展迅猛,产生了诸如环境问题、国际间问题、科技信息问题等新的问题,这些都带有跨学科的性质,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为学生参与、探究、理解这些新的社会性问题提供多种解决机会。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生体现了当前素质教育的内在要求,现今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应对这一需求的重要举措。职业院校学生身心发展基本成熟,同时可塑性强,是人生道路中第二次性格定型期。学生们具有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思维都很活跃,并且具有强烈的探究欲望,他们不满足于只对书本知识进行简单地死记硬背,还在知识、能力多方面具有了一定的理论研究基础;随着职业院校学生生活的空间不断扩大,学生对于人生、社会、对于自我都形成了初步认识,学生在校期间这一阶段是为了培养有责任感的生活、有个性的生活、有创意的生活方式的关键阶段。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大部分职业院校学生毕业后将会尽快直接面对社会生活的实际,尽快参与到社会生活与生产劳动中去。所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的社会素质的培养,是由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可见当今的教育需要全方位实施素质教育,指导职业院校学生开展、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培养学生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以及他们的探究能力,提升学生们的社会责任感,从而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帮助学生培养终身学习的能力。
2、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能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是以学生的直接经验为基础,紧密联系学生的自身生活与社会生活;是对之前所学理论知识的延伸同时体现对知识运用的实践性,它是培养学生情感、态度、个人品质的活动平台,弥补理论教育之不足,寓德教于活动中,激发学生求知欲,将学生主观能动性发挥到学习与实践中去。社会实践活动以其独特的性质与形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对职业院校学生的在校学习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教育与实践结合是改造社会的重要手段和重要方法。作为职业院校的学生不仅要掌握必需的基础文化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同时还需要让学生掌握较为熟练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和适应职业与社会变化的能力,培养学生具有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立业创业能力。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学生形成问题意识、参与意识、探究意识、合作意识和实践意识与创新能力,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对于更好地达成培养职业院校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有非常大的意义。
3、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能推动德育教育发展
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多样,各式活动对于加强素质教育、丰富社会体验以及发挥其德育功能都有着重要意义。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为社会贡献年轻人的才学、能力,在不同的活动中发挥自身的作用与优势,这样可以满足青年人“自我实现”的最高需要,人生的价值也在志愿者活动中得到体现,并从中体会奉献精神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责任感,使精神境界得到升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可以算作是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中方式与内容的深化。全面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校外注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将其作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职业院校可以以学校团委为组织者,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发挥专业及个人特长,使学生接触社会、认识社会,为社会服务,并以此带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
二、施行体验教育
体验教育即引导学生在丰富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多种体验,并在实践的过程中提高社会实践能力,接受良好的思想品德教育,进而养成热爱生活、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等优良品德,促进学生的社会素质提高与发展。体验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学习、实践的平台,有力地促进了学生认识能力的发展、道德结构的完善和健全个性的形成。为了让学生在体验中感悟、体验中明理、体验中成长,可以开展“体验教育”式的学校德育特色活动,充分利用校内外的多样资源,开展丰富多样的学校体验、家庭体验及社会体验等活动。以“体验教育”为载体,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体验活动。依托社区,帮助学生更积极地融入社会、体验生活,进而领悟生活的真谛,并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反过来又促使学校端正办学思想,使德育工作力度加强了,使德育渠道拓宽了,使学生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提高了。
三、重视道德教育过程中实践环节的作用
实习与实训,既是专业实习训练的需要,也是职业道德养成中不可缺的关键环节。坚持职业道德教育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让学生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对职业道德的认同,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这是职业道德教育的必然选择。学生可以在实践中深刻感受、体会并认真锻炼,进而逐步形成优良的职业道德。职业院校要积极与企业进行联系,让学生尽可能地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去,让学生“学习在企业,工作在企业,生活在企业”,这样的经历和感受,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感受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以此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为习惯。同时,学校还要重视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实践环节的重要作用,积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聘请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与教师共同开发制定技能实训专业课程,学生的专业技能实训充分按照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模式进行,让学生有机会提前体验企业的生产管理模式,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集体意识、人际交往能力、协作沟通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积极的工作态度等,从而进一步增强学生自身的职业道德观念。
四、小结
社会实践活动是沟通校内校外、学校与社会的桥梁,它能使学生走出封闭的课堂,投入社会大课堂,在实践中亲身感受社会、认识社会、适应社会,从而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发展。社会实践活动对于职业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职业院校的教学过程中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具有极大的必要性的。
龙田乡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在注重村容村貌整治的同时,不忘健全村级文化组织,活跃并繁荣乡村文化,丰富群众生活,共同推进和谐乡村建设。
8月2日这天,该乡胜利村颜年祥、贺福仔等8位老人的脸上时刻挂着笑容,心里特别高兴。当天该村村落社区集体为这八位老人祝寿,这八位老人当中,年龄最大的有90岁高龄,最小的也有82岁,都是有生以来第一次祝寿过生日。在祝寿会上,村里的晚辈们为老人们献花并表演了文艺节目,扭起喜庆的秧歌,敲起欢快的锣鼓,共同祝愿老人们福如东海、寿比南山。
为老人集体祝寿,这就是龙田乡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断完善村级文化组织,丰富并繁荣乡村文化的一个具体体现。近处来,该乡为推进和谐乡村建设,加大村容村貌整治力度,加快了“五通一气、三清三改”等工程实施,同时建立并健全了村级文化组织,在全乡11个行政村中,已有8个村建立了村落社区,在每个社区都建有阅览室、活动中心等场地,每当在农闲或茶余饭后,村民们随时可到社区读书看报、看电视、拉二胡、扭秧歌等活动。有了村落社区,如今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更丰富了,邻里关系更和睦了,社会风气也更纯了。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是促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青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和成才的重要举措,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到西部、到社区、到基层锻炼”已经成为社会对广大党团员青年的要求。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新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和“新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教育改革的积极因素;是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
我的暑期社会实践地点是我的家乡,放假后,我开展了为期30天的实践活动。根据准备的材料,以“倡导节约能源,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我首先参观了变电站,通过新旧变电站的对比,就节约能源、技术革新进行调研,而且还了解了变电站的工作流程;而后我深入农村基层,了解农民的生活,从“节约能源,从我做起”为活动出发点,使节能意识深入人心,唤起每个公民的节能意识。参加农活、感受生活,使我更直接地接进入到劳动生产中来,同时也使我得到锻炼;我还到中学进行节约能源互动性讲谈,与中学生一起讨论与学习环保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了解了当地的青少年一代对环保工作的积极态度。在我的努力下,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实践活动最终取得了圆满的成功,而且获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
在这短短的30天的实践活动虽然我觉得很累、很辛苦,但我从中锻炼了自己,并且学到了很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也通过这些天的实践,使我对真实的社会有更深切的体会。
特别是我的变电站、农村之行,虽然只是短短的实践,但是我感到收获很大,而且受益匪浅, 一方面我学到了我们课堂之外的知识,了解了先进的现代变电站的作用与发展,也更明确了心中的方向。还有,我们将相对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带到了农村,同时也从农民群众那里学到了艰苦朴素、诚心待人、吃苦耐劳的可贵精神,真正做到了“从农民中来,到农民中去”,使自己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在这次体验生活的过程中我们接触和观察到了以往不曾涉及到的领域,从而更加坚定了我的志向,增强了我在学校学习的原动力,丰富了我灵魂深处的基本素材,开阔了我为社会服务的视角。我会时时感受人们给我们的那份厚重。在感受这份厚重的同时,我也在尝试着把这份厚重转化为奋进的力量。
还有我在去学校跟当地的学生做互动讲谈的时候,那时候的场景让我感触很深刻。我正在用实际行动来点燃这些青少年的希望之火,让他们知道还有许多人关系着他们的成长,他们的前途是光明的。虽然在成长中他们会经历更多的挫折与困难,但他们的精神不会垮,不会灭,因为有无数的志愿者在背后支持他们。值得我们欣慰的是那些身处逆境,坚韧不拔的孩子。他们坚持与困难作斗争,从来没有放弃过,那黑黑亮亮的眸子不正是这种精神的凝结吗?同时也是这些孩子教会了我,人生中有许多事是不能由自己决定的,但我们可以选择抗争,用自己的力量去征服它,摆脱它,让自己在生活的惊涛骇浪中不断前进!也许是我们给他们带去了希望,但更是他们教会了我:要自己给自己寻找希望,奋斗希望!
但是我的最重要还是最后的宣传工作的开展工作。我得到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的支持。我手捧宣传单在路口发放,并且都很有礼貌地向当地的群众宣传环保的相关知识,增强了群众的节能环保的意识,也希望更多的人几入到我们的节能环保的行动中来。而我们的宣传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当地的群众还手拿着宣传单时不时地问我一些有关节能环保的问题,而我则耐心地回答每一个问题。当地的群众对我这次宣传活动的支持让我们感到欣慰,因为这样我就算是再苦再累也是值得的,我的汗水没有白流,我的付出没有白费。我的行动还有宣传效果受到了当地的环保局的一致认同,并且还不断地鼓励我,一定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我们的节能环保事业人重而道远,我们必须坚持到底,坚持就是胜利。同时我们也把我们的主旨带去给了当地的群众,增强了他们的节能环保的意识,让他们认识到我们的节能环保不是一两个人的事而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总之,通过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我在服务社会的同时,自身也受到深刻的教育,得到了提高。实践证明,社会实践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高素质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走出校园,深入社会,实践成才,刻不容缓的“走出去,到农村、工厂、社区去”,发挥知识技能优势,开展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发展,同时也在活动中提升自我。
社区的概念参考了几个不同版本的关于社区基本理论的书之后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出版年代相对早的书中,综合多位中外社会学家的观点之后往往会得出这样得结论,即社区的定义绝大部分包含至少三个方面得定义:社会交往,地域和共同约束,于是认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得地域的相互关联,相互交往的人群形成的具有共同生活特征的相对独立的地域性社会。但在最新的出版物中,以我们所用的教材为例,我明显感到作者有意回避了绝对化的定义,而是强调其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所发生的变化,特别是指出了人口流动和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在我看来,这是非常重要的进步,一定程度上也回答了我对于社区基本概念的疑惑社区的历史二十世纪初,城市人口仍然是所有人口中的极少以部分,不到百分之五,城市还相当少见。二战结束的时候,在日本,以土地为生的人还占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三,今天,这个比例已经缩小到百分之五。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也是如此,城市正不断增长,靠土地生活的人都迫不及待地想进入城市,哪怕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挠。这种新型地都市人类社会想要生存和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城市种社区地发展。在乡村社会,个人对于社区是没有选择权的。无论是家庭或宗教,社会阶层或等级,社区总是一种既成事实,所以乡村社会中的流动微乎其微。虽然古代的文学作品中总是习惯将乡村描绘成浪漫悠闲的桃花源,但是现实却不同,乡村社会的社区式存在着强制性和限制性的。所以千百年来乡村人都向往着城市的生活。德国有句古老的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在古代欧洲,成功逃离乡村并被城市所接受的农奴就会成为市民,变成自由人。邓正来教授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反复提到这一点,我想,这大概也是当今左派学者都热衷于谈论市民这个概念的重要愿意。同样的原因也让我觉得城市使如此的吸引人,这种魅力很容易就可以放大成为一幅美丽的景致,根跟乡村生活的田园牧歌同样不切实际。城市里人与人互不相识,强制性和限制性消失了,城市成为文化的中心。艺术家和学者在这里工作和创造。正因为没有社区的存在,城市的向上流动变得更加容易。但是在这个新兴阶层之外,是道德沦丧,社会动荡,无法无天。城市之所以吸引人,就是因为它能让人摆脱强制性和限制性。但同时这又是一种破坏性的因素,特别是在它没有自己的社区的时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的西方还是在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国家的控制力都普遍加强了,虽然起因不同,但显然,国家都在社会发展中承担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的责任。然而现在有很多西方学者指出,认为政府应该而且能够通过“社会计划”来满足城市社会的社区要求的想法只是一厢情愿,这些社会计划没有能填补传统社区消失后留下的真空,虽然有成果,但是与这些项目所花费的资金相比,成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我认为在中国也是如此,政府在这方面的效率之低下几乎不能使任何人满意。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专家学者提出我们需要在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种部门(在中国是第二种?),即非政府,非商业,非营利性组织,来创建社区,满足现代市民的需要。一本关于非营利性组织的书指出:“只有非营利性组织才能提供我们所需的社会多样性……非营利性组织也是惟一能满足城市第二需要的部门,即城市成员实现市民价值的需要...只有非营利性社会部门才能提供机会让人成为志愿者,并因此让个人同时拥有这样两种环境:一种可以施加控制力的环境,和一种可以让自己变得举足轻重的环境。”中国的社区虽然现在也有一些先驱在呼吁建设非营利性组织,其中一些人也已经开始实践了,但是中国的某些现状仍然让我觉得其前景至少在近期内不容乐观。比如人们在观念上更倾向于由国家包揽所有的社会事物,比如目前商业阶层仍然没有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以及社会中普遍的信任感和责任感的缺失,这些都使得中国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难以摆脱困境。所以看起来目前首要的还是要在既有的轨道上进行努力,当然我非常赞赏那些勇于探索的先驱。在中国,城市社区的建设同样也是由国家所主导的。1954年,随着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立,城市社区大规模的出现了。但是,居民委员会从其建立开始,其组成成员就主要是工厂,商业,机关,学校等单位以外的居民,其范围和影响都较为优先,自治性也不甚明显。特别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形成了以“单位制”为主体的城市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在这一“单位社会”体制下,政府包揽了社会成员的所有社会事务。作为城市主体的“单位人”,与单位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居民委员会内部事务十分简单,其经费开支来自政府,主要任务是完成政府工作,事实上成为政府的一部分。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政权主要是通过一个个依附于政府的单位和一个个单位之外同样依附于政府的居民委员会队城市进行管理,并形成政府包揽所有事务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今天,虽然这一体制在很多方面由于受到挑战而有所松动,虽然很多时候效率低下令人不满,但仍然发挥着一些作用,特别是在其目标由管理转向服务之后。如同个人在发展种无法割断他的历史,我们虽然有着一些不满,激进者甚至希望抛弃一切重来,但在我看来这仍然是一笔值得继承的遗产,当然,它需要改变。比如,社区体制的改革中城市社区自治的的探索,社区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设。而其中我认为最值得探索的是社区服务的内容,特别是其核心部分——面向弱势群体的福利性服务。上次的文章中我提到过在社区中开展社会工作的一点构想,现在我想进一步讨论其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在发展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基础上,配备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为社区内的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的无偿服务。更有前景的是为他们开展团体社会工作,将那些因为身体或者经济上的困难陷入绝望的人组织前来,鼓励他们互相交流,给予鼓励和各种形式的帮助。比如将社区内患有同样疾病,特别是慢性病的人组织起来,开展一些活动,或者仅仅是聊天,都会在精神上给予他们莫大的鼓励。比如将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妇女组织起来,不仅可以使她们获得鼓励,而且还可以广泛地开展法律援助。在此问题上我进一步地设想是为受到虐待和被遗弃的儿童提供保护和收养服务。但是令一方面我注意到,城市本身所具有和追求的特性于社区建设的目标是有所不同的,这也是我在上篇文章中对城市社区概念提出置疑的原因所在。如同前面所说的,自由是城市的与生俱来的特征,城市中相对隔离的匿名状态对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来说有着独特的魅力,而社区建设致力于整合社会。社区的形成出自于两种需要——自主的需要和对他人的需要。但在现代社会中,我们难以忍受这两种需要的天然悖论。归属某个群体就意味着要牺牲掉一些个人的自主权力,因为社会要求个人遵守,服从,服务于群体的“更高利益”,融入群体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随着个人自主权力的丧失,多样性不仅消失了,而且还变成主要的管理问题,群体耗费越来越多的精力来寻求新的控制手段。而面对归属的高昂代价,一些人选择宁可孤独也要保护个人自由。无论是对于社区还是个人来说,这都有可能是毁灭性的。所以,社区保持活力的唯一途径是通过集中关注社区中的事物而不是拘泥于其形式结构。在此我们可以借助管理学的理论:核心事务的明确化可以彻底改变组织内部关系的性质。这样的社区并不要求个人牺牲自由作为归属社区的条件,它关注的是成员所共同追求的东西。人与人是因为共同的目标,而不是对特定行为的共同观点而聚集到一起。人们致力于共同的目标摩尔不是统一个性,把统一与个性的矛盾转化伟建设充满活力与弹性的社区。这大概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选择。我在上次的文章中所提到的我所在的小区号召大家植树的例子也证明了这一点。居委会最初是花钱请园林公司植树,花了不少钱,树的成活率却不到一半,而且长的很差。第二年在居民中进行宣传,结果有人捐赠了200棵树苗,大家纷纷出力,义务护树浇水,结果一分钱没花,树全部成活。更可贵的是,大家在这一次的活动中加强了对彼此的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参考文献:《社区概论》 于显洋主编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6 《社区管理》 韦克难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3《未来的社区》 德鲁克基金会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中国城市社区德组织和管理》 张俊芳著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4《中国城市社区自治》 许勇陈伟东等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社区的迷失》伊琳.吉特 米拉.考尔.莎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顺便说一下格式:一:实践目的。二:实践内容。三:实践结果。四:实践总结或体会。谢谢啦。。 最佳答案 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论文最后一个假期,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第一部分(这是一篇论文,4000字多一点。)论社会工作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关系【摘要】A 社会工作和法律都肩负着改善社会的使命随着我国社会工作介入越来越多的案件,各种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不断寻找法律作为支撑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促进了社会工作的有序进行社会工作与法律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密只有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才会使两个领域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也才能更好地改善人类社会。【关键词】 社会工作 法律 社会工作者 改善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提倡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这个定义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由法院诠释并由相应的处罚机构强制执行从而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它也肩负着改善社会的使命从这个角度看,两者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在进行弱势群体的关怀或是社区服务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支持,或是案主触犯了法律,或是社会工作者自身出现了法律与价值的冲突等等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面前,社会工作者应当如何取舍专业价值观;在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面前,法律的苍白无力,又如何解决当两者相互促进共同进行活动的时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一 社会工作对法律的影响(一)社会工作推进立法进程坚定弱势群体维权信心社会工作过程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关香港政府在受虐儿童法律上的演变可以说明法律是伴随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工作的介入而进行调整的初期,在发现虐待儿童现象时,政府颁布保护儿童及青少年条例以作惩罚,随着专业的发展和社会上虐待儿童现象的逐渐增多,社会工作组成了保护儿童调查组,提供专业的服务,大大提高了对儿童的保护;再后来,更多的司法和法律界人士的参与,打破了社会工作与法律专业之间的隔膜,全面发挥多个专业的优势,因此新修订了处理虐待儿童工作程序指引;随着各个领域的不断发展,制定的法律加强了预防儿童受虐的多元化进程,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大众媒体的宣传推广所以法律的制定经历了由单一向多元整治向预防的调整,是随着问题的出现和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改变的而社会工作正是作为一个媒介将社会问题反映出来让政府知晓,从而影响法律的修改制定,使法律不断得以修改完善,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研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断反思将会成为法律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我们知道,社会工作者所进行的活动绝大多数是非营利性的当他们将自己的发现和思考引入到法律领域之后,非营利性的准则依然是无可改变的然而此种实践对于他们的目标群体来说又是及其重要的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看,处于弱势地位(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上弱势)的人们,在自身法律知识缺乏和外部司法成本高的现实之下,极有可能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放弃维权的努力长此以往,人们的对法律的信心势必会大打折扣而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势必会重新燃起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或许,这样一种实践可以超越单个诉讼活动本身,成为一种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的社会建构工程。(二)社会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工作者所掌握的资料往往是司法过程中重要的依据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制度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一直以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是指:对该问题或与该问题相关联的事宜所具知识或经验,其对该问题或事宜的意见可被接纳为证据的人在我们国家,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此种制度也可以成为一种有益的尝在社会工作者介入案件前,就会对案主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并进行合理的分析在治疗过程中,案主的信息需由社工完全掌握以家庭暴力案件为例,施暴对象往往是妇女,当案主向社会工作者求助时,首先要求案主进行咨询访谈,社工要做好访谈记录,包括准确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访谈过程中案主的状态眼神动做等,因为这些细节可以反映当事人真实的内心状况,利于社会工作者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这些不是一般人能发现和记录下的为了取证,案主会去医院验伤,这时候需要社会工作者的陪同,整个诊疗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都需要与案主保持密切联系,案主的一系列举动都会引起社会工作者的关注并记录在案不管是案主到医院验伤到法院起诉向妇联求助,还是向案主周围人了解情况,都要在社会工作者的陪同下协助进行社会工作者是除案主外最清楚并记录整个过程的人,他提供的证据将是有利的客观事实,有助于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台湾大学实习过程中与法律相关之注意事项 一文中指出: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于法院的运作体系有所熟悉,同时也必须知道在法庭上作证时应有何种适当之举动社会工作实务者与学生必须假定其所撰写之专业服务纪录个案纪录个案报告或联络信函等,皆有可能成为法院传票要求检视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检察官或律师搜集和检视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当庭阅读之文件其实,这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除了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必须要在政策,特别是司法领域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二 法律对社会工作的影响(一)法律对社会工作伦理的影响社会工作实践中,法律与社会伦理规范往往指向一致,但两者也常常出现冲突与对立1.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信仰的冲突法律是必须被强制实施的,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它可以不断地进行修改加以完善而伦理的遵守是自愿的,但违背伦理不意味着不受任何惩罚,他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或是组织内部的处分或是不受任何处分,伦理都是英美常常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在传统伦理秩序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生活秩序中,社会伦理信仰浸透到社会成员的头脑,道德的信仰习惯的信仰等体现了传统伦理秩序下礼法的强大影响当新的法律信仰到来时,人们面临的将是艰难的思想抉择社会工作中,道德信仰对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发生深刻的影响,他们往往遵循道义的传统,从道德的角度解决问题,法律的规定不被他们重视,没有在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这种浓厚的道德伦理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着极大的影响,特别是消极的道德信仰,给法律信仰的建立造成难题2.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规则的冲突为了规范人的社会生活,群体组织往往形成各种规章制度和无形的约定这些规章制度和约定,与我国特有的伦理文化相结合,控制着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的行为,成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人情礼俗习惯等伦理规则受中国传统伦理的影响,法律不是规范社会工作唯一且最重要的途径,而蕴含在社会中的伦理规则成为最主要的社会工作行为规范伦理规则有许多积极的因素,但也存在着与法律相悖之处与法律的实施相比,具有相当活力的伦理规则实施过程很不规范,这种不稳定的伦理规则的实施和国家法强调的明示透明公开公正的理念相悖在社会工作领域,人权是最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犯人权的做法都是有悖伦理的,这些做法当中,有的却是合法的,比如实施死刑,是法律当中明文规定的这些做法中,遵循法律就违背了专业伦理而在另一些倡导人性化对待精神病人倡导公民正当的权益,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做一些非法行为,遵循了专业伦理而破坏了法律。鉴于法律与社会工作伦理之间的冲突和影响,国家立法时,应充分考量社会工作的特性,重视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的道德信仰和习惯信仰,发挥其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工作法律如果与一个社会的正当伦理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人们很可能会产生消极抵制情绪只有尊重社会伦理,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重对待这种信仰冲突,我们要采取宽容的态度,同时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信仰冲突的直接碰撞积极维护和培育那些与法律信仰一致,有利于法律信仰生成的道德和习惯,同时也要坚决地摒弃封建残余不合时宜的思想习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创造良好的内心动因,以此来推动社会工作的良好运行。(二)法律对社会工作实践的影响法律是社会工作者帮助目标群体的依据虽然我国的社会工作还没有统一而完整的法律,但依据我国社会工作实际,社会工作相关法律的组成部分根据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服务领域维权途径,可以分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特殊群体保障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社区法律制度;就业法律制度;社会团体和公益事业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法律制度等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工作能否更好地实现其改善社会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工作实践将是极大地促进。我国法律对社会工作者有明确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对社会工作者职业的认定以及职业水平的考核都有明确规定,并指出社会工作者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应具备的能力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惩罚制度,使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利于规范职业者的素质,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法律授权专业社会工作者可以从事一些其他人不允许从事的活动,同时也限制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从事只有其他某一专业人员才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社工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比如,法律要求社会工作者要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汇报情况等。虽然社会工作机构是非盈利的,但法律还是授权社会工作当中的某些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这样做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同时,法律也规定某一社会服务应该提供给所有需要这一服务的人,比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就要面向所有的消费者,他们有权了解有关自己的利益的一切原因,无论年龄性别等其它因素,都不应形成限制。总之,相关社会工作法律若能尊重符合社会正常的伦理规范和规则,能不断地随着社会生活社会工作实践的变化而逐渐地修正和完善,社会工作者法律素质逐步提高以及社会工作更多的介入案件,社会工作和法律将可相互影响和促进,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改善人类福祉。【参考文献】(1) 皮湘林-社会工作视野中的伦理[J].-社会工作(下半月)2009,(5)(2) 郭明霞.扶庆松-论中国社会工作伦理与法治秩序的构建[J].-社科纵横.2009,(12)(3)竺效.杨飞-境外社会工作立法模式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政治与法律.2008,(10)(4)袁光亮-浅析我国当前的社会工作法律和社会工作者法律[J]-社会工作(下半月).2008,(2)(5)甘诺-社会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分析[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9)(6)张存刚.李明-发展社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J]-社科纵横.2005,(12)第二部分(其他关于二者关系的论述,一千字多一点)一、社会工作与法律的联系社会工作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两者需要同时运转。(一)从社会工作的范围看,仅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救人于危难,助人与解困的力量是微薄的,不能完全解决社会问题,把社会工作纳入法律范畴,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在社会工作中,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到社会工作机构内部的管理,从为受助者争取正当权利到受助者自决,无一不包含法律的内容。离开对法律的制定与推行过程,那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二)一般来说,大量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常与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有关。政治制度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社会不平等,造成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特别是某些社会不平等是由某种制度、法律的实施存在弊端而产生时,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必然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制定适应社会结构的法律。所以,法律是社会工作的前提和保障,社会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两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社会工作与法律的区别(一)社会工作与法律的学科地位不同社会工作的学科地位目前存在争论。人们普遍认为社会工作是一套助人方法和技巧,不是一门学科,其理由是社会工作缺乏独立的理论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工作应该是一门学科,属于应用社会科学学科。它有自己独特的工作理论,它借用相关社会科学知识并对之加以组合,形成了对某些现象的独特解释。法律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历史悠久、独立的学科。所以,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学科领域。(二)社会工作与法律的体例结构不同社会工作的体例结构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务。社会工作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又以对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是理论和实务的结合。此外,社会工作是研究和倡导社会进步,帮助人脱离困难,其学科价值较强。法律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形成各个部门法。各部门法之间的体例结构总体上讲分为理论知识和对法条的解释两大部分。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三)社会工作与法律的特征不同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改善社会生活环境、提高社会生活质量;增进社会功能;行动取向;以多元化的服务面对人类的差异性;广泛的适应性。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结为四个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可见,社会工作与法律还是有很大区别,两者的特征不同,构成学科调整对象的差异。
七月流火,伴着此起彼伏的蝉鸣和万里无云的明净蓝天,我度过了人生中第一个充满着温馨和关爱,洋溢着热情与爱心的富有意义的暑假。“艰辛如人生,实践长才干”,作为大学生,我们最终要走入社会,融入社会。第一次参加社会实践,我明白了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通过参加这次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和认识。自从走进了大学,就业问题就似乎总是围绕在我们的身边,成了说不完的话题。在现今社会,招聘会上的大字报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还在校园里面的我们这班学子社会经验又会拥有多少呢?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真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于是我觉得在这个暑假来到法院实习进行我人生的第一次社会实践.。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大学是一个小社会,步入大学就等于步入半个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花朵,通过社会实践的磨练,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社会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今后的工作中,是在过去社会实践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社会实践活动范围,挖掘实践活动培养人才的潜力,坚持社会实践与了解国情,服务社会相结合,为国家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出谋划策。坚持社会实践与专业特点相结合,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为社会创造了新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