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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写作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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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写作动机

自我介绍。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争取给答辩小组一个良好的印象。好的开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答辩人自述。简要叙述毕业论文的内容,叙述中要表述清楚你写这篇论文的构思(提纲),论点、论据,论述方式(方法)。一般约5分钟左右。即兴答辩。由答辩老师提问,一般为3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总结。上述程序完毕,代表答辩也即将结束。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和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致谢。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答辩准备答辩的时候防止被套路我们需要自己准备问题1.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2.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3.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4.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5.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6.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7.文章的基本观点和立论依据8.本文的优缺点9.论文有何创新之处10.重要引文的具体出处11.本文提出见解的可行性12.定稿交出之后,自己重读时发现的缺陷13.写作毕业论文时的体会对以上问题应仔细想一想,必要时要用笔记整理出来,写成发言提纲,在答辩时用。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临阵不慌。那些答辩中老师常用的套路1.毕业论文采用了哪些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方法2.论文中的核心概念是什么?用你自己的话高度概括3.你选题的缘由是什么?研究具有何种现实指导意义4.论文中的核心概念怎样在你的文中体现5.从反面的角度思考:如果不按照你说的去做,结果又会怎样6.论文的理论基础与主体框架的关联?主要的理论基础是什么7.经过研究,你认为结果会是怎样?有何正面或负面效果8.论文研究的对象是个体还是群体?是点的研究还是面的研究9.研究的应然、实然、使然分别是什么10.论文中的结论、建议或策略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11.研究对象是否具有可比性?研究框架是否符合论文规范答辩技巧这都是套路第一大忌-----照本宣读首先要介绍一下论文的概要,这就是所谓“自述报告”,须强调一点的是“自述”而不是“自读”。这里重要的技巧是必须注意不能照本宣读,把报告变成了“读书”。第二大忌-----内容空泛这一部分的内容可包括写作动机、缘由、研究方向、选题比较、研究范围、围绕这一论题的最新研究成果、自己在论文中的新见解、新的理解或新的突破。做到概括简要,言简意赅。第三大忌------重点不突出要突出重点,把自己的最大收获、最深体会、最精华与最富特色的部分表述出来制胜小妙招答辩技巧自述与问题回答首先要介绍一下论文的概要,这就是所谓“自述报告”,须强调一点的是“自述”而不是“自读”。这里重要的技巧是必须注意不能照本宣读,把报告变成了“读书”。“照本宣读”是第一大忌。这一部分的内容可包括写作动机、缘由、研究方向、选题比较、研究范围、围绕这一论题的最新研究成果、自己在论文中的新见解、新的理解或新的突破。做到概括简要,言简意赅。不能占用过多时间,一般以十分钟为限。要突出重点,把自己的最大收获、最深体会、最精华与最富特色的部分表述出来。【这里要注意一忌主题不明;二忌内容空泛,东拉西扯;三忌平平淡淡,没有重点。】在答辩时,学生要注意仪态与风度,这是进入人们感受渠道的第一信号。如果答辩者能在最初的两分种内以良好的仪态和风度体现出良好的形象,就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论文答辩——图表穿插任何毕业论文,无论是文科还是理科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用图表表达论文观点的可能,故我认为应该有此准备。图表不仅是一种直观的表达观点的方法,更是一种调节论文答辩会气氛的手段,特别是对私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来讲,长时间地听述,听觉难免会有排斥性,不再对你论述的内容接纳吸收,这样,必然对你的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有所影响。所以,应该在论文答辩过程中适当穿插图表或类似图表的其它媒介以提高你的论文答辩成绩。论文答辩——语流适中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同学一般都是首次。无数事实证明,他们论文答辩时,说话速度往往越来越快,以致毕业答辩委员会成员听不清楚,影响了毕业答辩成绩。故毕业答辩学生一定要注意在论文答辩过程中的语流速度,要有急有缓,有轻有重,不能像连珠炮似地轰向听众。论文答辩——目光移动毕业生在论文答辩时,一般可脱稿,也可半脱稿,也可完全不脱稿。但不管哪种方式,都应注意自己的目光,使目光时常地瞟向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会场上的同学们。这是你用目光与听众进行心灵的交流,使听众对你的论题产生兴趣的一种手段。在毕业论文答辩会上,由于听的时间过长,委员们难免会有分神现象,这时,你用目光的投射会很礼貌地将他们的神“拉”回来,使委员们的思路跟着你的思路走。论文答辩——体态语辅助虽然毕业论文答辩同其它论文答辩一样以口语为主,但适当的体态语运用会辅助你的论文答辩,使你的论文答辩效果更好。特别是手势语言的恰当运用会显得自信、有力、不容辩驳。相反,如果你在论文答辩过程中始终直挺挺地站着,或者始终如一地低头俯视,即使你的论文结构再合理、主题再新颖,结论再正确,论文答辩效果也会大受影响。所以在毕业论文答辩时,一定要注意使用体态语。论文答辩——时间控制一般在比较正规的论文答辩会上,都对辩手有答辩时间要求,因此,毕业论文答辩学生在进行论文答辩时应重视论文答辩时间的掌握。对论文答辩时间的控制要有力度,到该截止的时间立即结束,这样,显得有准备,对内容的掌握和控制也轻车熟路,容易给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一个良好的印象。故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应该对将要答辩的内容有时间上的估计。当然在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中灵活地减少或增加也是对论文答辩时间控制的一种表现,应该重视。论文答辩——紧扣主题在校园中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往往辩手较多,因此,对于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来说,他们不可能对每一位的毕业论文内容有全面的了解,有的甚至连毕业论文题目也不一定熟悉。因此,在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中能否围绕主题进行,能否最后扣题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另外,委员们一般也容易就论文题目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提问,如界能自始至终地以论文题目为中心展开论述就会使评委思维明朗,对你的毕业论文给予肯定。

谢邀,我是毕业之家小毕,很高兴给你回答这个问题。

为什么要写论文?这个问题是无数学子的一个永远不变的好奇,特别是本科生为什么大学毕业要写论文?曾经有一些学校也尝试过在大学毕业的时候不需要学生写论文,后来发现这样对学生的培养质量有很大的下降,所以还是坚持了下来。我们可以做几个假设,如果不写论文,如何评判是否能毕业?

假设一:没有毕业设计和论文,只凭学分和成绩

如果真的可以话,大学生和初中、高中还有什么区别呢?大家会不会继续沦为考试的机器呢?会不会继续延续了应试教育的模式呢?

作为一个大学生,选择了某个专业,都必须具备这个专业方面一定的深度知识和实践能力。另外作为一个大学层面接受过教育的人,无论在逻辑思维、书面写作和表达能力方面都应该达到一定的水平。这几个方面都是走出校门开始工作的要求!

假设二:没有毕业设计和论文,采取社会实践

如果通过社会实践来判断是否能毕业?那么社会实践怎么能证明你毕业合规不合格呢?首先需要设定社会实践的目的,社会实践的考核方式,社会实践的总结,否则社会实践就变成无目的。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来看,社会实践本身就是需要一个论文方式进行整理和总结,这也说明需要些论文才能把知识或实践做出一个完整的展示。

总的来说,写论文并非是“写”,而是完成一个“项目”。

其中包含着老师的指导、同学的合作、信息采集、资料整理、技能应用等

并不是单单的几十页纸,更是其中蕴含的过程。

只有完成了这个过程,才算是完成了高等教育其中不可缺少的一步。

我是毕业之家小毕,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到你,如果认为我的答案有用的话,不要忘记点赞点关注哦,持续输出优质回答,谢谢!(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认为《蹇蹇bai录》是陆奥宗光为辩解三国干涉还辽du问题而写zhi的看法最多。外界最早言及《蹇蹇录》一书的是明治dao年间的学者渡边修二郎,他在陆奥宗光生前的1897年就出版了《陆奥宗光评传》,在这本书里,他认为是陆奥宗光出于“政治欲望”和“功名心”而写了《蹇蹇录》。但从他把“蹇”字写作“謇”字来看,似乎还没有读过。 渡边修二郎在两年后的1899年出版了《陆奥宗光著无号外史批外交始末蹇蹇录》,他通过某种手段弄到了外务省内部出版的《蹇蹇录》,由东阳堂全文出版,渡边修二郎以“无号外史”的笔名于栏外加批,在卷尾有渡边修二郎的“总评”。这本书出版后,立即作为“非法出版物”而被明治政府禁止发售,但在街头巷尾有些流传。这本书在卷尾“总评”的开头,有这样一句话:“此书首先从朝鲜事件说起,后涉及同清国战争的始末,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但是,为归还辽东之不得已而辩解,似是全书的核心。”由此可见,在陆奥死后不久,就出现了《蹇蹇录》的写作动机是为三国干涉还辽问题所作辩护之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力推进陆奥宗光研究的是萩原延寿。他从1967年6月12日至1968年12月28日,用了大约一年半的时间,在《每日新闻》上发表《日本人的记录陆奥宗光》,叙述陆奥宗光在宫城监狱出狱之前的事迹。在关于《蹇蹇录》的著述动机上,他做了如下叙述:“过着疗养生活的陆奥宗光,听到的只是议会、报纸、国民的激烈谴责:‘战争胜利了,外交却失败了。’为什么未能阻止干涉的到来,为什么要求割让有他国干涉可能的辽东半岛——质问的声音使病床上的陆奥宗光不能休息。为了回答上述谴责和质问,在这一年的秋天,陆奥宗光开始口述他的辩解。”在日本境外,美国历史学家戈登·巴加、马略·杨森等也认为《蹇蹇录》是陆奥宗光为为辩解三国干涉还辽而撰写的。 日本历学家藤村道生主张《蹇蹇录

毕业论文??本来毕业论文是个很严肃的事情,证明你具备一定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现在学校里弄的不是很严肃~

大学电动机毕业论文

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应用研究摘 要 讨论了机电一体化技术对于改变整个机械制造业面貌所起的重要作用,并说明其在钢铁工业中的应用以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 机电一体化 技术 应用1 机电一体化技术发展 机电一体化是机械、微电子、控制、计算机、信息处理等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其发展和进步有赖于相关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其主要发展方向有数字化、智能化、模块化、网络化、人性化、微型化、集成化、带源化和绿色化。 数字化 微控制器及其发展奠定了机电产品数字化的基础,如不断发展的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而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崛起,为数字化设计与制造铺平了道路,如虚拟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等。数字化要求机电一体化产品的软件具有高可靠性、易操作性、可维护性、自诊断能力以及友好人机界面。数字化的实现将便于远程操作、诊断和修复。 智能化 即要求机电产品有一定的智能,使它具有类似人的逻辑思考、判断推理、自主决策等能力。例如在CNC数控机床上增加人机对话功能,设置智能I/O接口和智能工艺数据库,会给使用、操作和维护带来极大的方便。随着模糊控制、神经网络、灰色理论、小波理论、混沌与分岔等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为机电一体化技术发展开辟了广阔天地。 模块化 由于机电一体化产品种类和生产厂家繁多,研制和开发具有标准机械接口、动力接口、环境接口的机电一体化产品单元模块是一项复杂而有前途的工作。如研制具有集减速、变频调速电机一体的动力驱动单元;具有视觉、图像处理、识别和测距等功能的电机一体控制单元等。这样,在产品开发设计时,可以利用这些标准模块化单元迅速开发出新的产品。 网络化 由于网络的普及,基于网络的各种远程控制和监视技术方兴未艾。而远程控制的终端设备本身就是机电一体化产品,现场总线和局域网技术使家用电器网络化成为可能,利用家庭网络把各种家用电器连接成以计算机为中心的计算机集成家用电器系统,使人们在家里可充分享受各种高技术带来的好处,因此,机电一体化产品无疑应朝网络化方向发展。 人性化 机电一体化产品的最终使用对象是人,如何给机电一体化产品赋予人的智能、情感和人性显得愈来愈重要,机电一体化产品除了完善的性能外,还要求在色彩、造型等方面与环境相协调,使用这些产品,对人来说还是一种艺术享受,如家用机器人的最高境界就是人机一体化。 微型化 微型化是精细加工技术发展的必然,也是提高效率的需要。微机电系统(Micro Electronic Mechanical Systems,简称MEMS)是指可批量制作的,集微型机构、微型传感器、微型执行器以及信号处理和控制电路,直至接口、通信和电源等于一体的微型器件或系统。自1986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研制出第一个医用微探针,1988年美国加州大学Berkeley分校研制出第一个微电机以来,国内外在MEMS工艺、材料以及微观机理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开发出各种MEMS器件和系统,如各种微型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微加速度计、微触觉传感器),各种微构件(微膜、微粱、微探针、微连杆、微齿轮、微轴承、微泵、微弹簧以及微机器人等)。 集成化 集成化既包含各种技术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和各种产品不同结构的优化与复合,又包含在生产过程中同时处理加工、装配、检测、管理等多种工序。为了实现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的自动化与高效率,应使系统具有更广泛的柔性。首先可将系统分解为若干层次,使系统功能分散,并使各部分协调而又安全地运转,然后再通过软、硬件将各个层次有机地联系起来,使其性能最优、功能最强。 带源化 是指机电一体化产品自身带有能源,如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大容量电池。由于在许多场合无法使用电能,因而对于运动的机电一体化产品,自带动力源具有独特的好处。带源化是机电一体化产品的发展方向之一。 绿色化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在物质丰富的同时也带来资源减少、生态环境恶化的后果。所以,人们呼唤保护环境,回归自然,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产品概念在这种呼声中应运而生。绿色产品是指低能耗、低材耗、低污染、舒适、协调而可再生利用的产品。在其设计、制造、使用和销毁时应符合环保和人类健康的要求,机电一体化产品的绿色化主要是指在其使用时不污染生态环境,产品寿命结束时,产品可分解和再生利用。2 机电一体化技术在钢铁企业中应用 在钢铁企业中,机电一体化系统是以微处理机为核心,把微机、工控机、数据通讯、显示装置、仪表等技术有机的结合起来,采用组装合并方式,为实现工程大系统的综合一体化创造有力条件,增强系统控制精度、质量和可靠性。机电一体化技术在钢铁企业中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智能化控制技术(IC) 由于钢铁工业具有大型化、高速化和连续化的特点,传统的控制技术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非常有必要采用智能控制技术。智能控制技术主要包括专家系统、模糊控制和神经网络等,智能控制技术广泛应用于钢铁企业的产品设计、生产、控制、设备与产品质量诊断等各个方面,如高炉控制系统、电炉和连铸车间、轧钢系统、炼钢---连铸---轧钢综合调度系统、冷连轧等。 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分布式控制系统采用一台中央计算机指挥若干台面向控制的现场测控计算机和智能控制单元。分布式控制系统可以是两级的、三级的或更多级的。利用计算机对生产过程进行集中监视、操作、管理和分散控制。随着测控技术的发展,分布式控制系统的功能越来越多。不仅可以实现生产过程控制,而且还可以实现在线最优化、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计划统计管理功能,成为一种测、控、管一体化的综合系统。DCS具有特点控制功能多样化、操作简便、系统可以扩展、维护方便、可靠性高等特点。DCS是监视集中控制分散,故障影响面小,而且系统具有连锁保护功能,采用了系统故障人工手动控制操作措施,使系统可靠性高。分布式控制系统与集中型控制系统相比,其功能更强,具有更高的安全性。是当前大型机电一体化系统的主要潮流。 开放式控制系统(OCS) 开放控制系统(Open Control System)是目前计算机技术发展所引出的新的结构体系概念。“开放”意味着对一种标准的信息交换规程的共识和支持,按此标准设计的系统,可以实现不同厂家产品的兼容和互换,且资源共享。开放控制系统通过工业通信网络使各种控制设备、管理计算机互联,实现控制与经营、管理、决策的集成,通过现场总线使现场仪表与控制室的控制设备互联,实现测量与控制一体化。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 钢铁企业的CIMS是将人与生产经营、生产管理以及过程控制连成一体,用以实现从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到产品发货的整个生产过程全局和过程一体化控制。目前钢铁企业已基本实现了过程自动化,但这种“自动化孤岛”式的单机自动化缺乏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生产过程的统一管理,难以适应现代钢铁生产的要求。未来钢铁企业竞争的焦点是多品种、小批量生产,质优价廉,及时交货。为了提高生产率、节能降耗、减少人员及现有库存,加速资金周转,实现生产、经营、管理整体优化,关键就是加强管理,获取必须的经济效益,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美国、日本等一些大型钢铁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已广泛实现CIMS化。 现场总线技术(FBT) 现场总线技术(Fied Bus Technology)是连接设置在现场的仪表与设置在控制室内的控制设备之间的数字式、双向、多站通信链路。采用现场总线技术取代现行的信号传输技术(如4~20mA,DC直流传输)就能使更多的信息在智能化现场仪表装置与更高一级的控制系统之间在共同的通信媒体上进行双向传送。通过现场总线连接可省去66%或更多的现场信号连接导线。现场总线的引入导致DCS的变革和新一代围绕开放自动化系统的现场总线化仪表,如智能变送器、智能执行器、现场总线化检测仪表、现场总线化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和现场就地控制站等的发展。 交流传动技术 传动技术在钢铁工业中起作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电力电子技术和微电子技术的发展,交流调速技术的发展非常迅速。由于交流传动的优越性,电气传动技术在不久的将来由交流传动全面取代直流传动,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复杂的矢量控制技术实用化得以实现,交流调速系统的调速性能已达到和超过直流调速水平。现在无论大容量电机或中小容量电机都可以使用同步电机或异步电机实现可逆平滑调速。交流传动系统在轧钢生产中一出现就受到用户的欢迎,应用不断扩大。参考文献1 杨自厚. 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在钢铁工业中的应用[J].冶金自动化,1994(5)2 唐立新.钢铁工业CIMS特点和体系结构的研究[J].冶金自动化,1996(4) 3 唐怀斌. 工业控制的进展与趋势 [J].自动化与仪器仪表,1996(4) 4 王俊普. 智能控制[M]. 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6 5 林行辛. 钢铁工业自动化的进展与展望[J].河北冶金,1998(1)6 殷际英. 光机电一体化实用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7 芮延年. 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电机功率转换的原理引言: 电机调速实质的探讨,是关系到近代交流调速发展的重要理论问题。随着近代变频调速矢量控制及直接转矩控制等调速控制理论的提出和实践,很多有关文献和论著都把调速的转矩控制确认为调速的普遍规律,并提出调速的实质和关键在于电磁转矩控制。然而,这种观点尚缺乏理论和实践的证明,值得商榷。 本文根据电机功率转换的普遍原理,提出并证明恒转矩调速的实质在于电机的轴功率控制,转速调节是功率控制的响应,其关键为如何通过电功率控制轴功率。 一、功率控制与转矩控制 根据机电能量转换原理,凡电动机都可划分为主磁极和电枢两个功能部分。主磁极的作用是建立主磁场,电枢则是与磁场相互作用将电磁功率转换为轴功率。 直流电动机的主磁极和电枢不仅结构鲜明,而且功能独立,无疑符合以上定义。而交流(异步)电动机通常以定子、转子划分构成,需加说明。 根据所述电枢定义,异步机的轴功率产生于转子,因此,异步机真正的电枢是转子。问题在于定子,一方面定子励磁产生主磁场,故定子是主磁极。另一方面,定子又通过电磁感应为电枢(转子)输送电磁功率,却不产生轴功率,因此定子又具有电枢的部分特征,这里我们把它称为伪电枢。定子的这种复合功能,是异步机区别于直流机的主要特征。 从电枢输出角度观察,电动机的轴功率与电磁转矩机械转速的关系为: PM=MΩ (1) 或 Ω=PM/M (2) 公式(2)除了给出了电机转速与轴功率和电磁转矩间的量值关系以外,同时表明,电机转速最终只能通过轴功率或电磁转矩两种控制获得调节,前者简称功率控制,后者简称转矩控制。 1. 功率控制 功率控制是以轴功率PM为调速主控量, 作用对象必然是电枢或伪电枢。电磁转矩在调速稳态时,取决于负载转矩的大小。 即 M=Mfz (3) 当负载转矩一经为客观工况所确定之后,电磁转矩就唯一地被决定了,因此电磁转矩不仅与调速控制无关,而且不能随意改变其量值。 电磁转矩对转速的作用表现在调速的过渡过程,转矩的变化是转速响应滞后的结果,此时,功率控制造成电磁转矩响应。 设电机调速前的稳态转速为Ω1,轴功率为PM1,调速后的稳态转速为Ω2,相应的轴功率变为PM2。 由于电磁转矩: M=PM/Ω (4) 故调速时,电磁转矩变为: M=PM2/Ω 由于受惯性的作用,在t=0的调速瞬时Ω=Ω1,故 M=PM2/Ω1 t=0 此时的电磁转矩将与原来的电磁转矩M1=PM1/Ω1不等,转矩平衡被破坏并产生动态转矩,电机转速在动态转矩作用下开始由Ω1向Ω2过渡,其变化规律为: Ω1=(Ω1-Ω2)e-t/T+Ω2 (5) 电磁转矩则为:M=PM2/(Ω1-Ω2)e-t/T+Ω2 随着时间增大,动态转矩减小,直至电磁转矩与新的负载转矩平衡,即: M=PM2/Ω2=Mfz, 转速稳定在Ω2不变,电机调速结束。 上述的调速过程可以由图1的框图说明。图1 功率控制的调速流程 功率控制作用的是电枢,主磁场或主磁通量保持不变,根据电机理论,电机的额定电磁转矩正比于主磁通量,受限于电枢的最大载流量。因此功率控制调速时,电机的额定电磁转矩输出能力不变,属于恒转矩调速。 2. 转矩控制 根据公式(2),电机转速在轴输出功率不变的前提下,与电磁转矩成反比。由于受电磁转矩以额定转矩为上限的约束,转矩控制实际上只能在额定转矩以下实现,因此属于恒功率调速。 电磁转矩的独立控制方法主要依据转矩公式: M=CMΦmIS (直流机) (6) 或 M=CMΦmI2COSφ2 (交流机) (7) 受控的物理量为主磁通Φm,由于主磁通量Φm产生于主磁极,因此转矩控制实际上是磁场控制,作用对象为主磁极。转矩控制调速同样要保证稳态时的转矩平衡,即: M=Mfz 由于调速稳态时,电磁转矩发生了变化,因此要求负载转矩适应于电磁转矩变化,即要求负载跟踪电机。 转矩控制实际是弱磁调速,主要用于额定转速以上的调速。鉴于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功率控制,故不赘述。 二、功率控制的方法与性能 电机调速的轴功率控制只能通过电功率间接控制来实现。以异步机为例,图2是其等效三端口网络。 图2.异步机的等效网络 其中电枢(转子)除产生轴功率输出外,还产生以感应电压u2和电流i2为参量的电功率响应。由于该功率与转差率成正比,故称转差功率,其端口简称Ps口。 如果电机转子为笼型,其绕组呈短路状,Ps口为封闭不可控的。反之为绕线型,Ps口则是开启可控的, 转子可以通过Ps口输出或输入电功率。由此可见,异步机的功率控制调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伪电枢间接对电枢实现轴功率控制;另一种是通过Ps口直接控制电枢轴功率。 前者主要适用于笼型异步机,后者则适用于绕线型异步机。 1. 定子伪电枢功率控制。 图3.异步机定子功率控制调速 作为伪电枢,定子向电枢(转子)传输的电磁功率: Pem=P1-△P1 (8) 电枢的轴功率则为: PM=Pem-△P2 (9) 故 PM=P1-(△P1+△P2) (10) 可见,控制伪电枢的输入功率P1或增大其损耗△P1就可以控制电枢的轴功率,后者显然是低效率、高损耗的调速,不宜推荐。 控制P1调速的唯一方法是调压━━变频, 即所谓的变频调速。由于: P1=m1U1I1COSφ1 (11) 故对于电压源供电调节端电压U1是控制功率P1的必须手段。问题的关键是为什么不能单纯调压,而必须辅以变频?这是定子除了伪电枢的功能之外,还同时兼主磁极之故。 前已叙及,功率控制的要点有: ① 保持主磁通量不变 ② 作用对象是电枢或伪电枢 ③ 控制目标是轴功率 如果单纯调压而频率不变,定子的主磁极功能就要受到严重影响。根据电机理论,做为主磁极,定子的主磁通量: Φm=E/ =KE1/f1 ≈KU1/f1 (12) 恒频调压的结果,主磁通Φm将随U1下降而减小,形成了前述的转矩控制。更主要的是此时不但未能控制功率P1,反而增大了电机损耗,与目的绝然相悖。 设负载为恒转矩性质,由转矩平衡方程,电磁转矩: M=Mfz=const 又 M=CMΦmI1COSφ1 =CMΦmI2COSφ2 (13) 设功率因数不变,定转子电流I1、I2将随主磁通Φm下降而正比增大,其结果功率P1不变,但定转子损耗: △P1=m1I 12 r1 △P2=m2I 222 r1 将按电流的平方律增大。根据式(10),轴功率控制虽能实现,却属低效率高损耗的调速。 为此,异步机定子的功率控制调速,必须要将定子的主磁极和伪电枢两种功能游离开。针对同一定子绕组,一方面使主磁极产生的磁场保持稳定,同时又要控制其向电枢传递的电磁功率。 于是变频调速建立了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调压变频,且保证V/F(压频比)为常数,这样就确保了上述控制要求的实现。顺便指出,近代变频调速的矢量控制,实际上就是遵循这一原理。矢量控制的核心思想,是把磁场与转矩游离开,分别加以控制,认为调速的根本在于转矩,而事实上游离的却是磁场和电磁功率,虽然结果无误,但理论上必须加以澄清。 2. 转子功率控制 对于绕线转子异步机的调速,可以利用转差功率端口━Ps口直接控制轴功率。方法是由Ps口移出或注入转差功率。需要指出: ① 所述的转差功率应区别经典电机学中的转子损耗转差功率,为此将后者称为转子损耗功率,记以△P2。 ② 转差功率有电能与热能之分,分别记以Pes和Prs,两者性质不同,对调速的影响也不同。 图4.异步机转子功率控制调速 当在转子的Ps口引入电转差功率Pes时,转子的轴功率: PM=(Pem±Pes)-△P2 (14) 式中的Pem为定子向转子传输的电磁功率,电转差功率的负号表示从Ps口移出,正号表示从Ps口注入。Pes属电功率,故与电磁功率相合成,结果使轴功率PM发生变化,电机转速得到相应调节。 电转差功率调速的典型实例是串级调速和双馈调速,前者的电转差功率为负,流向为从转子移出,故实现的是额定转速以下的调速。后者的电转差功率可以双向流动,既可以移出,又可以注入,因此可以实现低同步和超同步两种调速。 当Ps口引入的是热转差功率Prs时, 转子的轴功率则为: PM=Pem-(△P2+Prs) (15) 显然热转差功率的引入,增大了电枢(转子)的损耗,轴功率随Prs的增大而减小,其典型例子是异步机转子串电阻调速。 三、功率控制的理想空载转速,效率与机械特性 根据电机学,电动机的理想空载转速主要取决于电枢的电磁功率,因有: Ω0=Pem/M (16) 由于电磁转矩为负载所决定,理想空载转速Ω0就决定于某一负载条件下电磁功率的大小。 功率控制调速的电枢功率可以综合表达为: PM=∑Pem-∑p2 (17) 相应的转速: PM/M=∑Pem/M-∑p2/M (18) Ω=Ω0-△Ω (19) 其中Ω0=∑Pem/M为功率控制调速的理想空载转速,因此调节电枢的电磁功率可以改变电机的理想空载转速。换言之,电机的理想空载转速取决于电枢的电磁功率。又,△Ω=∑p2/M 为电机的转速降。由此表明增大电枢损耗,可以增加电机转速降。 电机调速的效率表达为: η=PM/(P1-∑pi) =PM/(Pem-△P2) 因此,在一定的轴功率PM输出条件下,控制电磁功率的调速是高效率的节能型调速,而控制损耗功率的调速必然是低效率的耗能型调速。 公式(18)同时刻画出了功率控制调速的机械特性,当连续改变电磁功率∑Pem时,如果损耗功率不变,电机的理想空载转速随∑Pem连续变化,其机械特性为一族平行的曲线。而增大损耗,电磁功率不变时,电机理想空载转速不变,改变的只是转速降,其机械特性为一族汇交型曲线。如图5给出了两种调速的定性曲线。 图5 a.电磁功率调速特性 b.转速降调速特性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 电磁功率控制调节的是理想空载转速,损耗功率控制调节的是转速降。 ② 电磁功率控制是高效率节能型的调速,其机械特性必为平行曲线族。损耗功率控制属低效率耗能调速,其机械特性必为汇交型曲线族。 四、异步机调速的分类与方法 与按n= 60f1/p·(1-S)表达式不同,根据本文所述的电机调速功率控制理论,异步机调速可分类表示如下: 性质/方案 控制点/变量 方法 要点 五、结论 1. 电机调速的基本原理有两种,一为轴功率控制,二是转矩控制。转矩控制实际是磁场控制,适于恒功率调整。 2.轴功率控制的作用对象是电枢或伪电枢, 并最终只能通过电功率控制来实现。其中,电磁功率调节的是理想空载转速,损耗功率改变的是转速降。前者为高效节能型,后者为低效耗能型,两者的机械特性亦由此决定。 3. 轴功率控制的调速具有恒转矩特性,电磁转矩的变化是转速响应滞后所造成的,调速稳态时,电磁转矩只决定于负载,与控制无关。 4. 变频调速和电转差功率控制调速同属电磁功率控制调速,两者性能一致,并无本质差别。

摘 要直流电动机具有良好的起动、制动性能,宜于在大范围内平滑调速,在许多需要调速或快速正反向的电力拖动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控制的角度来看,直流调速还是交流拖动系统的基础。早期直流电动机的控制均以模拟电路为基础,采用运算放大器、非线性集成电路以及少量的数字电路组成,控制系统的硬件部分非常复杂,功能单一,而且系统非常不灵活、调试困难,阻碍了直流电动机控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范围的推广。随着单片机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许多控制功能及算法可以采用软件技术来完成,为直流电动机的控制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并使系统能达到更高的性能。采用单片机构成控制系统,可以节约人力资源和降低系统成本,从而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1]。本设计主电路采用晶闸管三相全控桥整流电路供电方案,控制电路由软件实现系统的功能,取代传统的双闭环调速系统。系统用一台单片机及外部扩展设备代替原模拟系统中速度调节器、电流调节器、触发器、锁零单元和电流自适应调节器等,从而使直流调速系统实现数字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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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毕业论文写作动机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答辩申请:本文在比较广泛地搜索、整理并系统地归纳总结出静电能3种计算方法的'联系和区别,明确地认识了静电能的定义。本文主要研究发现:首先,通过分析电容器并联过程中静电能损失的计算,得出静电能损失与电容器的始末状态有关,与过程无关;其次,了解到带电体的静电能是组成该带电体的电荷元之间的互能的总和[8];最后,通过分析资料,整理对比了两个例题,得到3种方法的相同和不同处,得出用储能方式计算静电能,仅适用于带电导体。本人保证:所提交论文内容全部为个人工作成果。经过长时间的准备,所有的论文资料都已经准备齐全,在经过第一稿的初步,第二稿的进步,第三稿已经完成毕业论文的要求内容。现已向答辩组提交的内容有:1、毕业论文设计书,2、毕业论文开题报告,3、毕业论文第一稿,4、指导教师对毕业论文第一稿的指导意见书和毕业论文第二稿,5、指导教师对毕业论文第二稿的指导意见书和毕业答辩第3稿,6、毕业论文答辩申请。通过指导教师的悉心指导,我在写这3稿毕业论文的期间认真学习了静电能的知识,我已具备参加答辩的能力,现向答辩组提出正式申请,望批准!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发展的今天,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注意问题。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本文在比较广泛地搜索、整理并系统地归纳总结出英语动词主被动语态之间不对称现象的大量翔实、可靠的语言材料,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语言学理论展开严谨的科学分析和理论探索。本文主要研究发现:首先,对英语主被动语态之间的不同选择根源于英语动词的'行为本身包含的行为特征,对英语动词本身的语义特征及内涵的深入认识在英语主被动语态认知方面起重要的作用;其次,英语主动语态转换成被动语态时会导致部分句子成分的位置移动,这也有可能引起句子语义的变化;再次,英语中存在一些词类比如限定词,数量词和代词等肯能影响英语主被动语态的选择;最后,英语语态的选择与转换不仅仅涉及到句法结构,主要信息的变化,而且关系到语用、语义和人类认知心理诸多个方面。 此外,对英语主被动语态之间不对称现象的切入点在于英语动词这一词类本身,所以,以英语词类为切入点或可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来研究、认识英语语言乃至普遍语言的规律性的东西。最后如何将英语主被动语态不对称现象的深层原因,比如动词的行为特征,英语句法,英汉思维差距等因素体现在英语动词语法习得和使用过程中是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本人保证:所提交论文完全为个人工作成果,所用资料、实验结果及计算数。通过查阅文献和阅读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毕业论文的格式和要求,完成论文的撰写工作论文答辩申请书范文。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检查、评阅教师审核,所写论文已经达到了本科生毕业论文要求,特申请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经过长时间的充分准备,所有设计资料已经准备齐全,在第一草、二草、三草、征稿等阶段的不断推敲上,已全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内容。现已向答辩组提交的内容有:1、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2、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3、毕业论文,4、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记录表,5、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中期检查表,6、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申请表。综上所述,本人已具备参加答辩能力,现向答辩组提出正式申请,望批准!

论文摘要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 一、 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看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定义的性质,还要充分体现包括的内容,从配偶权的特性来考虑,包括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我国的现行婚姻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并且没有对夫妻这一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规定。并且忽略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权,法律只关心夫妻与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因此现行法律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定性。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意义。结婚男女成为夫妻后就是配偶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婚姻而产生。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佥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看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定义的性质,还要充分体现包括的内容,从配偶权的特性来考虑,包括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配偶权应该是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双方平行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关爱、相互帮助的权利。配偶权应具有的特征: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配偶双方既是义务主体,又是权利主体。权利的排他性,有时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都是义务主体,都是有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妨害、侵犯、干扰配偶权的行为。同时还应有主体的对偶性和客体的利益性。其中客体的利益性也具有独占性,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而决定的。 配偶权的本质上是权利,但中心却是义务。这是专家学者一致认同的。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点的驱使下自愿或不是自愿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权利之中包含义务,配偶权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新权利,不同的国家对配偶权认识不同。我认为配偶权是一项基本身份权,应该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二、 配偶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1 、住所决定权。 现代各国对住所决定权的立法。有四种:(1)协商一致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商定来确定。(2)自由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选择住所的自由。我国婚姻法也是实行的自由主义原则。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说明男女双方都有决定双方住所的权利。[1]另外还有丈夫权利主义,也就是由男方说了算。只不过随着社会进步,专制的性质有所改变。还有一种丈夫义务主义。就是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妻子所享有住的权利,英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2、夫妻姓名权。 世界各国对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五种类型:(1)是保持各自姓氏原则。(2)是实行从一规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3)是坚持妻从夫原则。(4)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的原则。(5)是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各国都有各国的传统姓氏和习惯,其中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用各自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完全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夫妻之间就姓氏约定的除外。 3、贞操忠实权。 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贞操是旧时指女子不失贞或从一而终的操行。旧时把贞操和贞节相等同。守节操的女子被视为贞节妇女,立“贞节牌坊”。其实幸免质是对妇女单方面的限制,而丈夫却可以在外寻花问柳。但现代社会把贞操和贞洁相分离,贞洁是对女子而言,贞操已扩大为男女不为婚姻外之性交的良好操行,遵此操行,谓之贞操。贞操是不为婚外性交的操行,是对男女双方共同的要求。[2]法国和瑞士民法典规定:“夫妻应互矢忠实。”资本主义还这样讲,何况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道德要求夫妻互相忠诚。夫妻关系中,相互忠诚,情感专一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贞操忠实义务是配偶性生活排它专属义务,它要求配偶之间负责忠实贞操义务,不能进行婚外性生活,我认为夫妻遵守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中的最根本的要求。对贞操负责在很大程度上是婚姻关系稳定的前提。试想,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虽然不会丧失本身的积极作用,但却增大了消极观念。 4、同居义务权 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双方相互支持对方的活动和意愿。相互抚养、共同料理家务,当配偶一方有难,另一方无条件地有救助、求援义务,同居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否则会给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世界各国对同居义务有所规定。履行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夫妻双方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这些义务有:需要较长时间合理离开家庭去处理公私事务的,夫妻一方因生理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同居义务的,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的,都受到各国的法律规定保护,正因为同居是一项义务,但义务的同时存在很多其它客观条件,所以各国的法律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行为作为相应的自理制度。虽然有些判决不能强制执行,但有的国家认为这种不服从判决可以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司法别居的法定理由之一。 5、配偶的家务代理权。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的事情很多,尤其在经济方面,如果每件事都要共同实施则是不可能的,法律规定夫妻各方在单独事务时均得代理对方,也就是互为代理人。这一种代理是由夫妻的身份关系决定的,与《民法通则》上规定的法定代理和授权代理均有不同。代理不以明示为必要。日常家务指的是一时的制作与取得,子女的抚养与家庭生活用品的购置、家庭生活必要的借贷等等。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的行为都被视为夫妻双方意识的表示。即使夫妻之间有特别的限制,也不能对抗有善意的第三人,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交易的安全。而且对配偶的家务代理权,我国的法律并未规定,世界各国多数都作了规定。它的法律后果是配偶的一方代表家庭的所为的一种行为,双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日常代理权就是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配偶双方都应对其所作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当然还有其它权利:如、监护权、抚养权、离婚权 、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继承权、收养子女权、住所商定权、失踪或死亡宣告申请权等。 三、配偶权不适宜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 配偶权虽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理论上也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它并不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要是在《婚姻法》中成立,可能不仅不会达到好的社会效果,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威严。 (一) 立配偶权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对夫妻在婚姻存继的过程中因同居义务不可能不发生冲突。而配偶权的核心是夫妻双方享有性行为的权利,每个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权。夫妻的一方是否享有拒绝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呢?当夫妻这两个权利发生矛盾时,能否有效保护妇女们的权益。如一旦确立配偶权,那么婚姻内的强暴行为只能增加,而不会减少。因为这一行为有法可依。男人们可以任意进行婚内性行为。一旦确立了配偶权,只能成为满足一方欲望的保护伞,也可能成为一些别有同心的人借同居的名称来肆意侵害妇女合法人身权利的手段。在修订《婚姻法》中应首先考虑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女的合法权益。如那些婚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夫妻长期分居,或者已进入诉讼阶段,丈夫违背了妻子意愿的,采用暴力行为,强行进行性行为,应该以强奸罪论。这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为刑法关于强奸轩罪的规定,并没有对“丈夫”这一特殊主体作特殊的规定。所以,即使承认配偶权的国家对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也有例外的规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用一些法律条文来约束另一方滥用权利而提出的要求。 (二) 婚姻法中的同居和忠实的义务。 “同居义务为婚姻上之同居,非仅为场所之间隔……夫妻同居为夫妻共同生活之基础性要件,其义务为本质的义务……”[3]婚姻法中同居和忠实的义务,无需再用法律来强制。应当指出的是,同居并非绝对的,应当以配偶一方正当、合理的要求为限,对于夫妻适当的分居,不得视为违背同居义务或侵犯同居权。所谓分居,又称别居,是指婚姻当事人依判决事合意免除夫妻同居之制度[4],如果在《婚姻法》中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很多大可以拿配偶权的规定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保护伞。我国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就像一张契约。因此可以说“婚姻的契约,只有夫妻同居才算完成”。[5]双方约定承诺了同居的义务和忠实的义务。夫妻间的忠实,不仅是性自私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的必要约束。对此常识,法律不需要再作强制性的规定。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同居是夫妻双方生理上的必然要求,任何一对夫妻均应对社会负责。如果用法律强制将会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制造不稳定的因素,也是和法律的规定背道而驰的。 (三)确立配偶权会使司法部门的执行难度增大 我国八十年代《婚姻法》对配偶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规定,很不全面,尚须完善。却没有法律对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如何处罚,侵权人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规定。目前,在《民法通则》中涉及婚姻家庭权利的限于以下两条,《民法通则》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但是在《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却没有这两条的责任条款。因而仅有的这两条尚不涉及配偶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只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保护婚姻内部权利不受侵害的作用。我国传统观念“清官难断家务事”影响太深,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侵害也似乎是家务事的一部分,一般都不予以深究。夫妻之间双方的权利应该是法律的终极关怀 。应该改变因立法所受的家庭本位的影响,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夫妻在对外关系中,可以是一个婚姻生活共同体,但内部又是一个单个的个体,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侵害配偶权的第三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才能保护受害配偶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曾有人建议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增加对侵犯配偶权的一方加以处罚规定。比如:当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不忠,或和第三者同居,及其它侵害另一方的权利。另一方有权请求司法机关排除妨害。我认为,对于这一类建议是不可取的。因为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感情是基础,如果夫妻关系的破裂,夫妻之间的纠纷事出有因,有时双方经磨合后就可能达到理解和谅解。矛盾也就随之去了。在外界介入之前而恰恰容易调和。特别是一些因一时激动而出现的非理智能力和行为。如果一对夫妻到了需要警察来排除矛盾,这对夫妻关系也就不可能长久。也会因一些本可以挽救的婚姻因此而加剧破裂。侵犯配偶权的争议法院很难判决。这是因为既然受到侵害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就需要进行查证。也就需要作出排除妨害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从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依照法律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的难度很大,首先是取证、认证比较难,侵犯配偶权的案件不但原、被告取证较难,而且证人一般也不会作证,更不愿出庭作证。因为中国人面子比较重。而且要求法院取证时,法院也没有办法。这就会妨碍案件的正确处理。其次是划分责任比较难,婚姻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它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类婚姻关系由婚外恋、第三者诱惑等原因引起,还可能因对方的过错引起,要责任分清,有很多难点。打个比方,比如当妻子遭人强奸,妻子本是受害人,反被丈夫告上法庭,告妻子侵犯配偶权。显然不合情理,这种行为也就不会得到社会的支持。反而给法院制造出两难境地,法院不受理和受理都很难,这又会影响法律尊严。 任何一对夫妻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结过婚的男女与未婚的男女都一样,依法享有同等的自由。法律不是万能的,男女的性的思想和感情多变多复杂。道德仅是对人的行为做更多的隐性规范。虽然夫妻结婚的时倡导都应答应除对配偶而不得与其它人发生性关系,但性能力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但人的感情却不是一成不变的。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共同而存在。随着条件的变化,时间的流失,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性生活对任何一对夫妻也不可能是永远的,在感情上发生变化和关系上发生变化,这种现象也很多。人的情感和激情丰富易变,需要用理智来控制。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约占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在这当中有不少当事人都有一定程度的侵犯配偶权。如果对他们全部处罚,显然有失公允。婚姻关系中的忠诚属于情感领域,不应该用法律来强制。情感上的事应该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妥善解决。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有自身的规律。婚姻作为一种形式,本来就把人最难把握的情感和激情因素相联系而使婚姻的巩固面临很多难题。如果过度强调对婚姻关系的法律的强制性将不利于家庭的长久稳定,婚姻关系包括爱社会尊重的个人隐私内容,不应该增大法律的干预性,处罚第三者的立法会介入个人隐私权,我觉得这是不可取的。《婚姻法》中如确立配偶权是立法的倒退,忠实与不忠实的问题是社会道德问题,而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问题只能依靠道德规范来约束,而不能通过法律来制裁。我不赞同有的学者既主张确立配偶权,同时又主张有例外的观点。说什么“婚外恋如果纯粹是感情的事,双方并没有发生姘居通奸行为,或者偶尔秘密地发生的通奸行为,实际上并且破坏公民配偶权的,没有必要处罚,是个人的隐私问题”。这样随心所欲、自相矛盾的处理方式,我看不如不对配偶权作出规定。人是感情动物,非恶意的主观侵害了配偶权如果被法律的硬性规定。处理将是对夫妻之间设立一个障碍,法律不应约束人们的思想和感情。再者,对于“婚外恋”的现象,我们应该要制止它,解决它不可能。要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不能一罚了之,否则会事与愿违。 我国法律受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的影响,婚姻内部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得到法律的关怀,偏重了婚姻作为整体与人,法律应该深入到婚姻内部对夫妻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加以规定并完善。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并未采纳一部分法学家主张将配偶权作为具体的一项权利写入《婚姻法》,反而在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将配偶权写入《婚姻法》尚不符合我国国情,不符合我国社会制度。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制订和修订法律时,既要广泛吸收国外先进的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先进立法经验,把好的法律制度引进国内并加以吸收揉合。又要结合本国的国情。既要有超前的意识,又要适合现在存在的社会制度状况,对于一些可有可无的规定,在目前情况下,立法尚不具备,有还不如没有。当法律建全到一定程度。公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达到一定的程度。用法律来调整和约束配偶之间的行为,未尝不可。如现阶段强制立法,其结果未必与立法的初衷相一致。 结语 我国现行的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立法和制度并不完善,过于简略,随着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提高,法律应该相应调整,具体突出人性化,在婚姻感情纠纷上,不应增大法律干预,用道德来约束道德问题,而不能强行通过法律来制裁。 参考文献 【1】主编张贤钰《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二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1年 【2】邓宏碧《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的法律思考》(下)现代法学, 99年第四期 【3】巫昌桢《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 【4】李志敏《比较家庭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 【5】王利民《人格权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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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机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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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蹇蹇bai录》是陆奥宗光为辩解三国干涉还辽du问题而写zhi的看法最多。外界最早言及《蹇蹇录》一书的是明治dao年间的学者渡边修二郎,他在陆奥宗光生前的1897年就出版了《陆奥宗光评传》,在这本书里,他认为是陆奥宗光出于“政治欲望”和“功名心”而写了《蹇蹇录》。但从他把“蹇”字写作“謇”字来看,似乎还没有读过。 渡边修二郎在两年后的1899年出版了《陆奥宗光著无号外史批外交始末蹇蹇录》,他通过某种手段弄到了外务省内部出版的《蹇蹇录》,由东阳堂全文出版,渡边修二郎以“无号外史”的笔名于栏外加批,在卷尾有渡边修二郎的“总评”。这本书出版后,立即作为“非法出版物”而被明治政府禁止发售,但在街头巷尾有些流传。这本书在卷尾“总评”的开头,有这样一句话:“此书首先从朝鲜事件说起,后涉及同清国战争的始末,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但是,为归还辽东之不得已而辩解,似是全书的核心。”由此可见,在陆奥死后不久,就出现了《蹇蹇录》的写作动机是为三国干涉还辽问题所作辩护之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力推进陆奥宗光研究的是萩原延寿。他从1967年6月12日至1968年12月28日,用了大约一年半的时间,在《每日新闻》上发表《日本人的记录陆奥宗光》,叙述陆奥宗光在宫城监狱出狱之前的事迹。在关于《蹇蹇录》的著述动机上,他做了如下叙述:“过着疗养生活的陆奥宗光,听到的只是议会、报纸、国民的激烈谴责:‘战争胜利了,外交却失败了。’为什么未能阻止干涉的到来,为什么要求割让有他国干涉可能的辽东半岛——质问的声音使病床上的陆奥宗光不能休息。为了回答上述谴责和质问,在这一年的秋天,陆奥宗光开始口述他的辩解。”在日本境外,美国历史学家戈登·巴加、马略·杨森等也认为《蹇蹇录》是陆奥宗光为为辩解三国干涉还辽而撰写的。 日本历学家藤村道生主张《蹇蹇录

论文框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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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论

结论部分通常涵盖三件事,并且每一件事都应该有一个单独的小节: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列表与第3部分中给出的技术现状综述紧密相关。所有的参考文献都必须在论文正文中提及。参考书目可能包括论文中没有直接引用的作品。

8、附录

一般来说,太过具体的材料不适合在论文主体中出现,但可供考官仔细阅读,以充分说服他们。

一般包括课题来源;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水平、研究目标及意义以及主要参考文献;研究的主要内容、方案及准备采取的技术路线、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已进行的科研工作基础和已具备的科学研究条件及可行性分析;课题研究起止年限、任务安排、分阶段要求和预期结果。

毕业论文写作动机怎么回答

紧张而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就要结束,众所周知的是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演讲,毕业论文其实是一种有计划地来检验大学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形式,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写毕业论文呢?下面收集整理的毕业论文写作思路与技巧,欢迎阅读与收藏。

毕业论文要提出的问题要具体、集中, 毕业论文的材料收集要尽可能地广泛一些。一般来说,毕业论文至少要做好知识、材料的准备工作。

一定要充分熟悉对象,这是你正确认识对象必不可少的前提目的。除了直接了解本身的各种具体特征以外,还要把握好一切能够影响研究对象的发展变化以及社会、历史条件的因素。只有尽可能完全地掌握这些材料外。才能进行研究时充分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对于具体的情况作具体的分析。

在我们写正文的时候,描述的语言一定不要过于华丽的表现,让人会感到无实感,同时也不要过于枯燥无味,最好是就是按照平铺直叙来描写,会让学校的导师都有支撑感来阅读,包括论文的目录大纲、摘要、文献都是要按照严格的格式来写,字体和纸张也需要注意。基本掌握住这些,论文就写得比较客易了。

经过我们屡次重复修正的毕业论文,应该再一次送给指定的老师进行审阅认可后,以老师最后指点签署的赞同字样的,说明这篇毕业论文才可以算是完成了。

导师如果提问要选这个题目原因,自己回答要体现从哪些方面研究的,创新点在哪里,有什么地方跟别人的不一样,以及体现的意义。

回答内容应包括框架结构的安排,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看数据来源,如果有做调研,一定告诉大家。论文将是自己做出的研究结论。简单说说即可,1-2分钟足够,切忌不要对着开题报告。从头念到尾。

因为只是开题,老师更多是就选题和内容提出建议,当然还会看开题报告整体认真,规范,有没错子漏字等低级错误。老师的建议认真听取即可,可以补充解释,但无需争辩。

开题报告答辩老师提问参考

1、课题的立题依据(也即目的和意义);

2、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3、课题主要研究内容;

4、主要技术步骤;

5、时间安排;

6、课题有无创新点;

7、预期实验结果。

扩展资料:

论文答辩的技巧方法

1、注意演讲技巧

控制语速:答辩时一定要注意语速,要有急有缓,有轻有重;目光移动:答辩时无论是否脱稿,都应注意自己的目光要时常望一下答辩老师和其他现场同学,避免观众分神;体态辅助:答辩过程中要适当的运用体态,尤其时手势语言,会显得更为自信、有力,避免出现一成不变的站着或低头。

2、调整心态

答辩时不要过于紧张,要相信只要准备充分,现场态度认真、清楚的回答问题,一般老师不会为难;如果答辩老师指出论文中明确的错误,最好大方承认,不要试图反复辩驳,或者老师提出的问题论文中已经写出来了,也不要说“论文中XX页已经写了答案”,只要再复述一遍答案就好。

3、组织好答辩语句

练习控制时间:一般答辩现场都会对学生的陈述时间有限制,在答辩之前一定要多计时演练几遍,学会控制时间,给答辩老师一个准备充分的好印象;否则,很可能刚讲了一半时间就到了,这就很尴尬了。

您好,建筑毕业论文的动机是指学生选择撰写建筑毕业论文的原因和动力。通常情况下,学生选择写毕业论文是为了展示自己的研究能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探索自己感兴趣的主题、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做准备等。建筑毕业论文的动机可以来自于学生自身的兴趣爱好、对建筑行业的热爱和追求、对某一领域或问题的好奇心和探索欲望、对未来职业发展的规划和考虑等方面。此外,学生也可能受到导师或教授的鼓励和指导,或者是为了满足学校的毕业要求而选择撰写毕业论文。总之,建筑毕业论文的动机是学生选择撰写毕业论文的原因和动力,可以是出于个人兴趣、职业规划或学校要求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

建筑毕业论文的动机指的是写作这篇论文的原因和动力,包括个人兴趣、研究兴趣、学科需求、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会促使学生选择特定的研究方向和主题,进行深入的探索和分析,并最终完成一篇有价值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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