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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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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口腔医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口腔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口腔及颌面部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方面的训练。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口腔医学专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口腔医学论文题目

1、 基于创新创业的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建设研究

2、 实习分享会及日志在口腔医学生实习中的实施

3、 计算机技术在口腔医学中的应用研究

4、 欢迎关注《国际口腔医学杂志》和《华西口腔医学杂志》官方微信公众服务平台

5、 案例情境教学对高职口腔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

6、 浅谈“一带一路”背景下重庆地区口腔医学专业的 留学 生 教育

7、 口腔医学生牙体形态学教学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8、 PRF在口腔医学中的研究与应用现状

9、 口腔医学生在D55和D65光源下比色效果的对比研究

10、 黄芪在口腔医学中的应用研究进展

11、 尿源性干细胞及其在口腔医学组织工程中的应用前景

12、 口腔医学实验课程体系改革的探讨

13、 能力导向的多元化教学模式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规培中的应用

14、 浅析国内外口腔医学教育现状

15、 智慧教学工具“雨课堂”在口腔医学教学中的应用与效果

16、 虚拟现实技术及其在口腔医学教学应用的探讨

17、 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在口腔医学生临床实习考核中的应用

18、 3D打印用光敏树脂材料及其在口腔医学领域的应用

19、 专业认证背景下口腔医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与构建

20、 口腔医学生卫生法学教育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21、 影像学技术在口腔医学教学与临床治疗中的应用研究

22、 《口腔材料学》在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教学中的改革探索

23、 口腔医学近十年高被引论文的出版信息分析

24、 PBL教学法在八年制学员 儿童 口腔医学实习中的应用

25、 将诊所管理课程纳入口腔医学本科教育的探讨

26、 网络新技术在口腔医学本科生教学中的应用探讨

27、 《华西口腔医学杂志》和《国际口腔医学杂志》推出精准推送服务

28、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的培养模式探索

29、 如何提高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生的美学素养

30、 OSCE在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中的应用

31、 鱼骨图结合PDCA循环持续改进口腔医学PBL教学质量

32、 翻转课堂模式下口腔医学美学案例式教学探索

33、 口腔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索

34、 《华西口腔医学杂志》和《国际口腔医学杂志》推出精准推送服务

35、 《上海口腔医学》20x-20x年载文分析

36、 情景式教学在口腔医学教学中的应用效果分析

37、 异质化导师机制在口腔医学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模式探索

38、 离体牙在口腔医学实验课程中的综合应用效果评析

39、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现状与对策探究

40、 国内外口腔医学课程设置分析——基于社会需求的维度

41、 miR-21在口腔医学领域的研究进展

42、 浅析研究生助教制度在口腔医学专业实验教学中的推行与作用

43、 高职口腔医学专业 毕业 生跟踪调查与思考

44、 高职口腔医学专业口腔颌面外科学混合式教学改革实践与 反思

45、 形成性评价在武汉市某医院口腔医学临床实习教学中的应用与思考

46、 口腔医学职业教育专业课程质量诊改体系建设与应用实践

47、 MBBS留学生口腔医学教学效果分析

48、 “以疾病为中心PBL整合式课程”教学改革在口腔医学教育中的实践与思考

49、 口腔医学本科生科研素质培养模式的改革与探索

50、 微课在口腔医学实习生职业防护教育中的应用

口腔医学毕业论文题目

1、伴有或不伴有下颌偏斜的骨性Ⅲ类成人患者颞下颌关节形态和位置的CBCT研究

2、口腔锥形束CT对下颌牙 种植 位点线性测量精度的实验研究

3、牙龈卟啉单胞菌感染牙周膜成纤维细胞的体外实验研究

4、无牙颌种植修复临床回顾性研究及无牙颌种植固定修复咬合初步分析

5、产前暴露于纳米氧化锌对大鼠子代脑发育及成年期行为学特性的影响

6、我国入选PubMed数据库的生物医学期刊文献计量学分析

7、电针治疗对颞下颌关节紊乱综合症大鼠TNF-α、IL-1β影响的研究

8、86例腮腺多形性腺瘤外科治疗的回顾和分析

9、口腔黏膜潜在恶性疾患的临床诊治新观点

10、翼外肌在髁突矢状骨折愈合中对髁突应力分布作用的三维有限元研究

11、T-Scan应用于牙根纵裂患者咬合特征分析的初步研究

12、正畸治疗对不同类型错(牙合)畸形患者口腔健康生活质量的影响

13、成人正颌手术前后的心理特征及满意度的相关性研究

14、不同牙面处理 方法 对窝沟封闭剂微渗漏的影响

15、自锁托槽矫治器与直丝弓托槽矫治器排齐牙列的对比研究

16、构建3D打印牙齿模型及其形态仿真性研究

17、锥形束CT对下颌乳磨牙牙根及根管形态的研究

18、F大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和质量研究

19、口腔医学专业人文素质教育现状调查及课程教学发展策略

20、口腔医学本科毕业考核中多站式考试的设计及效果评价研究

21、血链球菌细菌素对光滑念珠菌力学性质的影响

22、乳牙根中1/3折保守治疗的应用研究

23、牙髓切断术与牙髓摘除术在深龋露髓乳磨牙临床治疗中的对比研究

24、整合牙颌模型三维重构及其应用研究

25、江西省口腔医疗服务能力调查分析

26、玻璃纤维桩不同粘接方法粘接强度的系统评价和Meta分析

27、牙与固定修复体的动力学研究--振动分析和疲劳测试

28、口腔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系列课程综合改革研究

29、气电纺蚕丝蛋白纳米纤维的制备与组织工程研究

30、张应力诱导大鼠骨髓间充质干细胞骨向分化的实验研究

31、可摘局部义齿支架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作的初步研究

32、磁性附着体静磁场对人牙龈成纤维细胞和人牙周膜成纤维细胞生物学效应的基础研究

33、等离子浸没注入和多弧离子镀对纯钛及钛合金表面改性的基础研究

34、口腔卫生服务现况评价与口腔卫生人力预测研究

35、自制铸钛包埋材料铸造工艺与铸钛修复体铸造精度的研究

36、口腔修复学教学及临床三维多媒体平台的建立

37、应用激光快速成形技术制作全口义齿钛基托的实验研究

38、纳米羟基磷灰石复合改性材料的制备及其抗龋性能研究

39、髁突在咬合载荷作用下的应力效应

优秀 医学英语 论文题目

1、TED医学演讲视频在研究生医学英语翻转课程中的应用

2、医学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策略研究

3、医学院校成人高等教育英语课程改革研究

4、医学院校英语听说课程改革初探

5、基于微信公众平台和微社区的医学 英语阅读 翻转课程的设计与实践

6、医学院校大学英语教学中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

7、浅析医学英语在中医药院校双语教学中的作用

8、医学检验本科生 专业英语 教学体会

9、构建学习策略教学,提升医学院校大学英语教学质量

10、医学体系下不同层次医学生 英语学习 需求调查及研究

11、医学英语书面语语料库的构建原则及其应用

12、文体学视角的医学英语词汇特点与教学实践

13、关于医学本科生专业英语教育现状的调查分析

14、高校医学专业英语词汇的积极图式联想方法

15、基于“双向融合”的医学院校英语教学新模式的研究--知识经济时代高等教育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16、高职医学院校英语视听说课程教学内容选取与设计

17、医学 英语听力 泛在学习模式研究

18、医学学术 英语口语 课程构建的探索

19、基于苏格拉底对话教学法的医学生 英语写作 教学设计个案研究

20、学术会议翻译互动式医学英语教学的实践与体会

21、医学类高职高专学生英语个性化学习策略探索

22、心理词汇与医学英语词汇教学

23、牡丹江地区医学生英语水平及其与就业相关度的调查

24、案例教学法在医学英语教学中的实施效果研究

25、EGP与ESP有效衔接在医学英语课堂教学中的积极作用

26、医学英语课程培养医学生伦理素养的模式探究

27、网络环境下医学院校学生英语自主学习能力培养探析

28、本科临床医学专业留学生流行病学英语备课探讨

29、基于图式理论的医学英语词汇教学研究

30、医学院校英语教学的哲学思维

31、高等医学院校医学英语教学之体会

32、网络环境下医学英语自主学习监控研究

33、医学英语专业三年级学生在医学翻译中的问题

34、医学英语词汇的特点及常见的学习策略

35、多媒体在医学专业公共英语教学的实效性研究

36、跨 文化 理念下的医学院校英语教学

37、基于多模态理论的医学英语教学模式改革探析

38、网络日志在医学专门用途英语中的应用

39、医学英语词汇教学中英汉医学词汇的语义对比

40、培养医学本科生英语自主学习能力的“三维一体”教学模式研究

41、以英语新闻健康报导为内容依托的医学生语言能力培养探索

42、高等医学院校公共英语教学的特点

43、高等教育国际化背景下医学院校英语教学改革

44、叙事医学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践行构想

45、针对医学体系不同层次医学生英语教学策略的差异化研究

46、浅析公共英语与医学英语的互相渗透

47、医学英语的文本翻译策略探析

48、焦虑心理因素在医学五专生英语教学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49、听说结合的自主学习能力对医学英语提高探索

50、医学英语词汇的特点及翻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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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学专科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即需要在学业完成前写作并提交的论文,是教学或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下面是我整理的口腔医学专科毕业论文,欢迎来参考!

摘要: 以口腔医疗服务客体、义齿加工企业、兄弟院校为调查对象,采用问卷、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围绕口腔医疗市场需求、义齿加工企业岗位需求及职业素质要求、同类职业院校办学现状和专业建设经验开展调研,以分析口腔医学技术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专业教学中存在问题,为专业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关键词: 口腔医学技术;素质培养;专业建设

一、调研目的

随着口腔医疗行业快速发展,社会对口腔医学相关人才的需求不断变化,对专业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获取口腔医疗市场需求分析、义齿加工企业岗位需求及职业素质要求分析、同类职业院校办学现状和促进专业建设经验交流,我们针对以上问题,拟定具体调研问题。调研过程中以上述问题为调研的基本诉求点,通过发放问卷、座谈会、走访等方式,结合调研对象直接或间接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推动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建设。

二、调研对象及方法

1.调研对象

本次针对口腔医疗市场需求选取苏州市中老年居民共发放713份问卷,有效回收621份,有效回收率87.10%;针对义齿加工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的调查采用走访、座谈的形式,共进行16次调查,调查单位19家,其中上海8家、南京7家、苏州2家、无锡1家、常州1家;兄弟院校调查选取了华东地区拥有口腔医学技术专业高职院校,发放问卷10份,回收10份,回收率100%。

2.调研的内容和方法

苏州市中老年人口腔修复状况的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调查方法,选取苏州市区3个区,参考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相关表格,设计针对性调查表,进入社区进行老年人义齿修复需求的调研。检查并记录了每位受检者的牙齿缺失和修复情况,不记录第三磨牙。同时记录调查人群的义齿修复情况,以及义齿修复的类型等情况。应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对行业企业的调查,走访了上海精瓷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南京时代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调研,了解行业单位人才构成,人才需求、专业人才职业能力要求等相关信息。调研结束后,对调研数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以此对口腔医疗市场的需求、行业前景、就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职业能力要求、专业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为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依据。

三、调研信息整理与分析

1.口腔医疗市场需求情况分析

在621例受检者中,牙列完整且无需修复例数58(9.34%)例,有口腔修复需求的患者高达90.66%(563人)。牙列缺损率78.58%。其中有327例进行了义齿修复,义齿修复率仅为58.08%。已修复、部分修复和未修复的例数分别188例、139例和24.69例,其比率分别为33.39%、24.69%和41.92%。本调查显示,苏州市中老年人牙列完整率21.41%,且不同性别及年龄段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低于程睿波刘振兴等的报道。有口腔修复需求的患者高达90.66%,高于第三次全国口腔流行病学调查在中老年人群中需要佩戴义齿比例(89.4%)。可能与地方饮食偏甜,龋病的发病率较高有关。苏州市中老年人的义齿修复率58.08%,高于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中65~74岁42.6%的修复率,也高于与程睿波等的报道。可能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较高及居民较好的口腔保健意识有关。但仍存在很大一部分中老年人未能进行及时的义齿修复治疗。

2.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分析

从调研的义齿加工企业获悉,企业从业人员主要分布于20-35年龄层中,现有从业人员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资格的占17.9%,未经过正规职业教育培训及中专学历以下的从业人员约占53%左右。同时从业人员又有另外一个特点就是人员流动相对较大,都在10%以上,有的甚至可达50%,主要是目前国家尚没有相关的准入门槛。据专业人士分析,口腔修复医师与口腔技师比例应达1:2才能保证修复体质量。目前行业由劳动密集型正向高层次技术型转变,经过正规的职业教育培训,掌握熟练专业技能的口腔工艺技术人员还处于严重缺乏的状态,需求量大,收入水平也较高。加之人员流动性较高,相关企业其每年都需补充大量的口腔医学技术人才。

3.行业企业对人才职业能力要求分析

调研发现,企业普遍认为口腔医学技术专业人员不但要有牢固的口腔医学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材料性能、设971备使用等基础知识,还要有熟练掌握义齿的制作技能,并能理论联系实际,从实践中不断提高,要熟悉企业的具体实际和有关规定,并从严要求自己,做好义齿制作的每个环节,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口腔技师。对于目前毕业生的专业技能水平,3家单位认为良好;13家认为基本达标加以强化训练尚可满足企业需求;2家认为一般,毕业后动手能力尚无法很快满足岗位需求;1家认为较差。说明在用人企业看来,当前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毕业生专业技能较为薄弱,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这也提醒我们,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仍需推进专业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水平。调查显示,目前用人单位招录人才学习成绩不再是评价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企业更注重能力的培养,更注重对责任心、道德诚信的要求。对于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技术人员除了专业素质要求外,还需要有责任心、团队精神、道德诚信、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其中10家单位最为看重的是责任心,占53%;4家认为是道德诚信,占21%,其次是沟通能力、团队精神、学习能力等。

4.同类院校专业教育分析

通过调研反映出各大院校在专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首先就是专业技能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有差距,教学与生产实际有一定脱节,其主要原因是院校单一主体办学,行业信息了解不及时,师资队伍与行业一线的脱节,导致实训教学落后与行业发展。各院校针对该问题做出了相应的举措,例如深化校企合作办学,利用企业的资源优势、信息优势提升专业教育的水平。10家兄弟院校都与优质的行业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其中3家引企入校开办了“校中厂”,8家引入企业技术人员参与专业教学,2家开展了“订单式”人才培养,9家与企业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人员互聘、专业建设以及教科研工作合作。其次是专业技能以外的其他能力的培养能力相对薄弱。兄弟院校普遍认为现代企业用人越来越注重员工的综合素质,而这块短板也是目前学校教育较薄弱的部分,某种素质的培养很难通过一门课程来进行培养。各学校都在综合素质的培养上做了一定的探索,8家已开设了职业生涯规划课程,3家加强了医学人文课程建设,10家都通过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多种形式有意识地强化学生的综合素养的培养。

四、结论与建议

1.口腔医学技术高技能人才需求旺盛

根据调研得知,苏州市中老年人有口腔修复需求的患者高达90.66%,第三次全国口腔流行病学调查在中老年人群中需要佩戴义齿比例也有89.4%。然而实际的义齿修复率仅有60%不到,仍存在很大一部分中老年人未能进行及时的义齿修复治疗。加之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口腔修复医疗市场的需求越来约大,催生了大量义齿生产企业以及对口腔医学技术人才的大量需求。随着口腔工艺技术方法的不断完善,新材料的开发应用,新设备的出现以及计算机辅助设计制作研究面临一体化,使得行业对口腔医学技术人才的需求量以及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的人员已经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培养的应用性技能人才是深受企业欢迎,人才需求很大。

2.应尽快建设工学结合一体化课程

工学结合的理实一体化课程是将理论教学和实训结合成一体,专业教学与生产实践相融合的课程设置方式,它的核心特征是“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促进学生认知能力的发展和建立职业认同感相结合;理论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符合职业能力发展规律与遵循技术、社会规范相结合;学校教育与企业实践相结合”。创建工学结合教学模式,构建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学生通过对生产任务、过程和环境所进行的整体化感受和反思,实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学习的统一,有利于对专业技能的熟练掌握和有效应用。

3.校企合作办学,职业技能教育紧跟行业发展

更加注重校企合作办学,在产学研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了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吸纳社会、行业和企业的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进入教学过程。在专业设置、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等方面参与并融入到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中,进一步加快师资队伍、实践基地建设,实现学校与社会的结合,师生与劳动者的结合,教学和生产实际的结合,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符合学校实际的、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和途径。

4.注重综合素质培养,满足用人单位需求

加强职业规划教育,增强学生对专业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对该专业的认可度。大学阶段是专业认同形成的关键时期,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专业认同度,高校和企业都必须肩负起责任来。高校在宣传教育方面,要把该行业的广阔前景告知学生,在不断的学习中,学生认同感不断提升。学校应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加强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培养、培养脚踏实地及循序渐进的工作精神、提高工作的责任心及工作的积极性。学生在校期间,帮助学生形成一种积极乐观的心态,以理智、现实、平和的心态走向工作岗位。毕业前,结合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和思想的热点组织一系列的讲座和报告会,邀请用人单位和成功就业的校友来校交流,从宏观和个人的角度促使即将毕业的学生形成“职业道德情感—岗位成才—实现人生价值”的正确人生观。同时,学校和企业要充分利用实习期来锻炼学生适应工作岗位,学校要依照企业的要求制订实习规章,使学生感到工作和实习没什么区别,尽快帮助学生熟悉所从事的职业环境和职业职责。

参考文献:

[1]程睿波,张颖,陶薇.辽宁省中年和老年人缺牙及修复情况调查分析[J].华西口腔医学杂志,

[2]刘振兴,吕佳,曹建波.胶东农村中老年人缺牙及修复情况初步调查.口腔颌面修复学杂志,

[3]齐小秋.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报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4]赵志群.职业教育工学结合一体化课程开发指南[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论文

口腔医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口腔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口腔及颌面部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方面的训练,具有口腔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修复和预防保健的基本能力。大家不妨来看看我推送的口腔医学技术专业论文,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1前言

在我国教育制度的大改革背景下,高职教育也在教育主流中占据一片天地,近些年高职教育在国家扶持下开展得如火如荼,高职教育的教学质量也越发被人们所关注与重视,因此提高和保证高职教育的教学质量是很值得深入研究的一大课题。本文主要介绍如何更有效地提高高职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教学质量的教学水平,使其能够适应现今教学发展,符合国家教育部人才培养评估,加强高职口腔医学专业的教育教学理念。总结出一套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供同行间交流,一起探索高职口腔专业教学的新道路。

2提高高职口腔专业教学质量的理论依据和重要性

教育部高职人才培养评估以及《教育部关于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了要建立健全符合高职学生特点的教学培养方案,找到提高高职教学教学方法和质量保障的措施方法。确定好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思路。明确高职教育目标,培养出高技能型的专门人才,向社会和用人单位输出高水平人才。让用人单位满意,让社会放心等。中国的口腔医疗市场在不断扩大规模,高素质的人才紧缺。高职口腔专业的教学极其重要,其能培养出面向基层、高素质的高等口腔医学技术的应用型人才。同时,职业教育改革滞后等原因,导致刚毕业的学生并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单位的工作,所以,提高高职口腔医学技术专业的教学质量势在必行,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进行改革。

3当今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高职口腔医学的教学道路上起步较晚,教学理论基础较为不足,同时存在着教学理论研究不够、观念落后、不符合实践应用等弊端。由于社会对高职教育的不重视,导致对高职教育的理论缺乏一定的研究。口腔医学技术专业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足,教学观念也没有丝毫创新。当前高职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应该以学科的理论导向为主要特征,而在传统的教学环境下,继续把学科理论作为教育重点。

4提高高职口腔专业教学质量的方式

职业院校要注意教学模式以及教学理念的转变

作为医学相关专业的口腔医学技术专业,虽说也属于医学的范围范畴,但其与口腔医学专业在教学要求、教学目的以及培养目标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传统的口腔医学专业教学主要是围绕学科为中心来展开教学的教学模式,其基础和口腔、临床专业教学内容一般分开授课,进行实践课的时间非常少,教学的前后期内容不能连贯,许多的专业基础内容都不能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导致超过一半的内容不能适应实际而被学生快速遗忘,从而造成了学生眼高手低的手动能力差现象;传统教学内容中的轻预防、保健及康复,重治疗、医疗的医学观念在关于防止口腔疾病上将学生带入医学观点误区;传统教学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口腔医学专业的学习课程不仅学科门数多,而且必修课程也不少,学生每个星期的学时数也不少,但因为内容重点不突出,导致学生在学习负担如此重的情况下关于专业知识的学习也差强人意。所以,针对以上原因,对于将培养高技能人才作为首要任务和目标的高职院校,自然注重对口腔医学技术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关于口腔医学技术专业主要是针对培养具有口腔修复技术的高层次技术人员,其课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实践性,其教学内容也偏向于贴近社会的实际操作应用,而非传统教学的理论知识。

高职口腔专业教学授课内容、计划及教材的选定

在目前,开设了口腔医学技术专业的院校在教材的选择上,通常都是选择以“专业目标培养为导向,职业技能培养为根本”的具有现代高职教育特点的教材,这类教材才关于实践和理论的度上掌握得当。但随着时代与技术的飞速进步,这类教材已经不能满足随之发展迅速的口腔医学技术要求了。再加上不同院校有不同的教学模式及理念,教师在套用相同教材时,又会因为口腔医学的出身从而将学生带回传统口腔医学教学模式,因此在对口腔医学技术专业的教材修订也显得极为迫切。在编写教材时院校要根据自身办学特点进行专业教材制定,同时根据院校所处地理环境及优势特点开展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具体课程,以此保证技术专业能与社会需求相挂钩。但也要保证理论知识的完整性,使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在毕业时不仅拥有专业的技术实践能力,还拥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

高职口腔专业教学在院校国际上的沟通合作

各个地区以及各个院校在创办口腔医学技术专业的时间不同,其教学模式、理念、设备、方法还有大纲、计划、具体教材都有着不同的差别,再加上各个学院设置专业也要考虑到其办学专业的特色与实际效果,所以在口腔医学技术的教学上各自有着其教学优点与经验。因此,就要通过多方面途径来加强校际间的交流与沟通,相互取长补短,在资金及办学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还可以派遣教师及学者去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创办出色的国家参观访问及学习。现如今,科学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的发达与创新,在进行口腔医学技术教学时自然要合理利用,从而加强校际间的联系与交流,在相互学习与沟通合作的条件下,共同进步,将口腔医学技术专业的基本技能训练加强,实现相互启发、优势互补、智慧资源共享的办学共赢局面。再通过对国外先进口腔医学技术专业的教学模式与理念学习后,将适合学院的办学技术与方式引进,从而保证教学的实际操作课程的先进性。

高职口腔专业教学与就业单位的加强合作

高职院校通过对参与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培养,而这些学生在毕业后主要是在技工所以及齿科加工中心从事作业,一般在学生进入实习期后院校也会安排学生进入这些地方实习。在技工所以及齿科加工中心这些企业中,通常都会有着水平极高的口腔修复技术人才,他们不仅拥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还有着数十年以上的口腔实践教学经验,对于口腔医学技术专业的学生来说,得到他们的实践指导与帮助,对学生的专业技术莫不是一种极大的教学帮助,因此学校要重视这一社会教学资源,要通过加强与这些企业间的合作,从而保证这一社会教学资源的'稳定。院校与企业可以通过科研活动、学术组织以及科研合作、人员互访等具体方式与途径来实现合作关系的加强,专业教师通过与企业在不同程度上的交流合作,不仅可以丰富和积累教学实践经验,还能对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当下的先进技术手段和新型工艺有所了解,从而对教学质量的提高也非常有益。学校还可以通过与企业沟通,组织学生进入到企业参观,让学生在学校学习阶段就能对实践教学有更深的体会和经验的累积,也为以后的专业技术在实践方面打下牢固基础。

5提高高职口腔专业教学质量的经验

教学教学目标符合用人单位要求和社会需求

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就直接就职于口腔医院诊所这类用人单位,所以在培养学生的目标要求上,一定要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口腔诊所或者是基层的卫生院中,需要毕业生具备诊断口腔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方法和具体知识。在此基础上,来制定口腔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技能训练,能够以社会和市场的需求作为导向,合理地选用教材,把培养职业技能作为基本纲要,要始终坚持在工作教学过程中强化好实践的教学,增加实践教学所占用的资源配置,职业资格认证要把握好。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教学任务,以实际行动来作为教学导向,积极训练专业技能。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要实施临床实践,比如请有临床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来传授经验,实施开放式的教学,学生的技能得以加强。在假期中,可以为优秀努力的学生安排医院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强化自己的专业技能。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才能够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和认可。在毕业生工作以后,可以进行问卷调查,核实企业对毕业生的满意程度,通过这些回馈能够快速发现自己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培养学生。

要把学生作为主体,重视学生的满意程度

大部分的高职学校中,学生都是刚成年的青年,作为社会发展的新鲜动力,他们富有极大的生机活力。青年人思维活跃,容易接受新鲜的实物,好奇心很强,同时责任意识较差,心理承受能力也不高。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注意到受教育的主体,充分了解青少年心理状态,尊重学生,才能够更好地实施教学。引导学生,使之对自己的专业更加了解,更加努力地学习。在课程编排上,我们也要搞清楚受众群体,因材施教,选择适合学生的教学材料书籍,合理设计选择教学内容,结合口腔专业的课程特色。积极引导学生提高对本专业的兴趣,帮助学生自我发展。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学质量水平,丰富课堂教学形式,教师也要积极创新,比如添加游戏环节、辩论环节、抢答环节等,培养学生的活跃思维,加强创新意识和自主学习的意识,锻炼学生综合素质。

加强高职教师的素质培养以提高教学水平

一个学校的综合教学水平与整体老师的教学水平息息相关,只有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自身素质高了,一个学校的教学水平才会提高。为此,我们要对高职院校的教师素质严格把关。比如施行双师型教师资源库,加强教师的双师培养的双师资格认证。在教学中,要积极聘请在同行业中的佼佼者、各学科的专家来进行教学任务。更要聘请临床经验丰富的老医师来传授临床经验。在教授专业学科知识的同时,教师应该把最前沿的技术和学科动态介绍给学生,及时更新教学材料和专业知识,只有不断灌输新的知识才能给教学添加活力。在本校任职的教师也应该定期进行学院的附属医院等进行实践,把实践和教学相结合,来加强自身的职业素质。

6结语

我国的高职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教学应该适应好社会和企业的需求,满足市场的需要,培养出对社会负责、对企业负责的实用型专业人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实现高职教育思想,为学生就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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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你写好了吗?不妨来看看参考论文。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法视角解读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众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虽然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不少,但真正落实到民法责任上的却难以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执行,同时由于监管层面失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本文探讨了从民法视角追究食品安全责任人问题,解决食品安全受害者的补偿和赔偿等问题。

一、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等用于使用的食物,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必须从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都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必须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广义的食品安全不仅包括食品的健康与可使用,还包括实物量的安全。本文主要探讨食物物质的安全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是指食品有毒害或食品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造成或可能造成包括急性、慢性危害的公民或法人因此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必须对相应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中明确规定:如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对人身、财产或其它造成损害的笔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民事责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还可以依法向食品生产商或食品销售商索赔,索赔金额为食品价款的十倍。

二、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局限性

(一)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所谓归责原则是法律审批中根据相应的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导致的损害而造成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和造成侵权损害是的赔偿标准原则。当前我国对侵权的归责主要有无过错、过错和公平责任等原则。我国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归责提出因食品、产品质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和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范围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中的相关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民事赔偿的范围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法律条款唯有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和主体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总体上看该条法律条文十分笼统。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通常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而食品作为侵权主体的中重要形式之一,应当适用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往往因为申诉程序复杂,申诉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律师费、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间接费用难以真正估量,法律上即使判决承担相应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主体赔偿相关损失,也不支持受害者索赔交通费、律师费以及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从而造成了食品安全受害者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收益与付出、支出不成正比,因此导致许多食品安全的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在民事侵权中进行精神赔偿的相关问题,但精神损失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难以确定,侵权双方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维权过程中各执一词,难以真正判定。

三、从民法视角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食品立法归责举证责任不明确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食品生产者和食品销售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这种并存的归责原则容易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人的判定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赔偿金额的确定。欧美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的行为实施人一旦存在主观意愿上或由于疏忽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等,受害者通常无力证明食品存在安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立法完善相应的举证,应当将举证责任归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方,如果食品生产销售方能证明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则为胜诉。明确食品安全立法归责举证制度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决心。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惩罚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的过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应当建立对消费者及受害者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精神赔偿相结合的完善的赔偿机制。对于精神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赔偿依据,完善赔偿范围。通过将实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赔偿等有机结合的方式给食品安全受害者进行有效的经济补偿,同时给予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相应惩罚,为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拉响警钟。

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国际法研究

先发制人战略是美国在“”恐怖袭击事件后提出的新的国家安全战略,它源于联合国提出的集体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在国际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不同国家对其态度不一,因此先发制人战略的合法性在国际上始终得不到确认。实质上,在国际实践中,先发制人战略对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各国必须意见统一,从实践中严格限制先发制人战略的滥用,要明确自卫权理论,不脱离原有的自卫权制度;在国际社会上,必须加强联合国在集体安全体制上的作用,保障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合法发展,不断完善先发制人战略。

美国政府实施先发制人战略已久,国际社会对其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表态。先发制人战略的理念是防患未然,在危险即将到来或者即将受到外来侵犯时,预先行使自卫权,保护自身权益。它是以遏制和威慑为基础,但又具备主动自卫权。随着美国的使用,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也效仿美国,奉行先发制人战略,并且以此理念不断发起战争冲突,对国际社会原有的集体自卫权和国际秩序产生重大的冲击.笔者从先发制人战略的渊源和历史发展分析其实质理念;通过先发制人制度在国际社会上的实践,分析先发制人自卫权在国际实践上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自身的一些看法.

一、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含义

(一)美国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的形成。二战后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在《联合国宪章》中创立了新的集体安全体制,世界各国不能随意使用武力,而且每个国家都享有自卫权,各个国家在受到他国的侵害时,可以使用武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前提是必须受到他国的侵犯。“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正是来源于《联合国宪章》的第51条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在规定中对于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自卫权,先发制人自卫权对自卫权的前提进行曲解,形成了一套自身的理论。学者对于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此后德国、日本、英国在一些争端中也运用了这一体制,并且联合国没有明确的反对。美国政府在这种前提下,为了加强其国际地位,变相的利用自卫权理论,肆意发起战争,变预防性自卫为预防性战争,逐渐形成了先发制人自卫权战略。

美国事件更是加快了先发制人战略的形成。事件动摇了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恐怖主义被整个国际社会所认知,它改变了长久以往国际对恐怖组织的态度,国际社会在此之后声明,每个国家都可以行使武力反击恐怖组织和保护支援他们的国家,这是自卫权在国际社会上的重大改进,也是先发制人战略被广泛使用的由来。事件也影响到了美国安全稳定的国内秩序,美国政府认为,保守的防御不如激进的攻击,提前消灭危险才能更好的保护国家的安全,此后美国一直围绕“自卫权”不断的发起冲突,以求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大国地位。美国总统布什提出的“邪恶轴心”策略是先发制人战略的体现,此后布什在西点军校的毕业典礼上发表讲话,表明了美国将采取“先发制人”战略。2003年3月,美国发起伊拉克战争,这是先发制人战略的经典实践,当联合国安理会问责美国时,美国政府解释认为伊拉克窝藏有大量武器并且供给恐怖分子,将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这个解释,联合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反对,只是要求美国赔偿伊拉克一部分损失,这更加增强了美国实施先发制人战略的底气。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概念。先发制人战略的内容是:“以强大的军事实力为后盾,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尺度,以绝对安全为目标,采取一种超前性和进攻性的战略态势,在恐怖主义势力和敌对国家对美国形成实质性威胁之前将其摧毁。”[1]先发制人自卫权同传统的自卫权不同,在矛盾冲突和恐怖组织日益见长的情况下,传统的自卫权不允许擅自发起战争,对行使自卫权需要的合法性根据要求越来越高,先发制人自卫权也是随着国际情况的改变而出现的。根据先发制人战略,国家发起战争不需要太多的合法性根据,只要有事实证明外部行为将会对本国产生威胁,即可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将危险消灭在摇篮。它是一种以本国为中心的自卫权,脱离了传统自卫权的规定,在战争与和平中,先发制人战略是主战方,其欲以战争来解决所有的争端。实际上,先发制人战略只是被曲解成了一种发起战争的策略,大国利用先发制人战略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争取国际社会上更多的好处,实现自身在国际上的大国地位。先发制人战略应该成为预防性自卫战略,而不应该成为预防性战争战略。

二、先发制人自卫权对国际社会的挑战

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钻法律的空缺,规避联合国的规定,有目的的为美国霸权主义服务,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一些大国也采取霸权主义,以“自卫权”为借口,随意侵犯别国的主权。可见,先发制人战略已经对传统的自卫权形成挑战,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战。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石,它被国际社会上各国所公认,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普遍的意义。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上来看,对外各国必须遵守国际规则,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实施行为,不得擅自侵犯他国的主权完整和国家利益。对内各国享有最高的统治权,有权要求他国停止侵害自身主权。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每个国家的军事实力、国情不同,如果使用武力得不到控制,国际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然而,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的核心是在危险到来之前,使用武力将危险消灭,这可以理解为每个国家可以自己臆想本身并不存在的危险,从而发起战争,达到其他的目的。实质上,如果使用“先发制人”战略,每个国家都可以肆意发起武力攻击。这显然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赤裸裸的挑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对国家自卫权的滥用。每个国家都拥有主权,因此每个国家都享有维护主权的权力,这就是国家自卫权。自卫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自保,但是以自保为借口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是违反国际法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的自卫权已经无法为国家安全所服务,如果必须在战争开始以后才行使自卫权,那将毫无作用。因此,适当的放松对自卫权的限制是合法的,但是在实践中,片面的强调预防性自卫是合法的,那也会带来很大的危险。联合国在在宪章中也明确规定:因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理事会,而且这些措施并不影响安理会维持和恢复和平的一般责任。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大国为了本国的地位与利益,利用“先发制人”战略,私自扩大自卫权的使用范围,先发制人自卫权严重的超出了自卫的范围,滥用国家自卫权,给国际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

(三)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破坏。联合国集体安全机

制,又称集体安全保障,是众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二战后,战争给人们的心里留下阴影,联合国为了维护世界的和平,在《联合国宪章》里规定了集体安全体制,成员国内国家不能私自发起战争。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制止不法行为,产生重要作用。美国的“先发制人”战略实施不经过联合国的同意,私自行使自卫权,并且对他国使用武力。美国撇开了国际法,以自己的意志专断独行,利用其在大国地位随意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早已被遗忘,其他国家也难以对美国产生威胁和对其行为的限制,这给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带来重大的破坏。

三、在国际法框架下确立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合法发展及完善

(一)明确“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来源于国家自卫权,它是对自卫权进行扩大解释。一些学者认为自卫权是自然权力,每个国家都可以独立的使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限制的话,自卫权也可以成为发起战争的武器。因此,实施“先发制人自卫权”必须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同意。“先发制人自卫权”在美国的手里是非法的,但是在国际实践中有必要运用到它,问题决定于事实情况,如果一个国家确实将要遭受危险,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是避免严重威胁的唯一方法。[2]在现代敌对行动的条件下,一个国家总是等待武力攻击已经开始后才采取自卫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由以上的观点可以得出结论,先发制人自卫权并非总是危害国际社会,而是要明确规范它的理论,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安全体制所服务

(二)借鉴WTO中有关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WTO的保障实施的行使条件是指一成员只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 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国家自卫权也类似于此,它是指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危险即将来临之时,可以行使自卫权来保护国家的主权完整。WTO的保障实施条件与国家自卫权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一个是经贸问题,另一个是国际安全问题,但是这并不妨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效仿。危险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已经到来,另一种是即将到来,如果这两种威胁都成为了现实,那么带来的损害将非常的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的防范这两种类型的危险?只有采取自卫权,类似与经贸领域的采取保障措施,只不过国际安全上的措施有国家自卫权和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区分。对于国家自卫权,国际社会都会同意行使合法的自卫,对危险给予消除或者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有限制的实施,因为对于未来的危险应当给予一定的预防,只不过要谨慎的行使,避免先发制人自卫权的滥用从而对另一国造成侵害。因此,先发制人自卫权可以得到运用并且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但是必须得到监督。

(三)联合国建立相关程序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随着先发制人战略不断被使用,使国际秩序处于严重动荡之中,给国际社会带来全局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和完善先发制人战略,大多数国家在事实的基础上,针对现在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都认为必须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建立相关的联合国保护程序,必须加强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作用,强化安理会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加强其在维护国际和平上的权威,从而制约先发制人自卫权。如我国明确提出“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新的八字安全观,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德国总理也明确表示必须加强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性,一些主张使用先发制人战略的国家也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俄罗斯总统普京也提出,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来处理国际事务,遵守规则,从而做到维护世界和平。一些联盟和国家集团对于先发制人自卫权都提出了自身的主张,但是都强调联合国的重要性。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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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撰写药学 毕业 论文过程中,一个好的论文题目除了给整篇 文章 画龙点睛外,还直接决定着论文的内容、范围、框架结构以及选用的参考资料。下面我将为你推荐药学毕业论文题目,希望能够帮到你! 药学毕业论文题目(一) 1. 抗生素滥用举例 2. 抗菌药合理使用 3.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现状研究 4. 药品的 广告 管理 5. 药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 6. 药物不良反应 7. 药物相互作用 8. 中西药合用的优缺点 9. 给药时间与人体生物节律 10. 药物依赖性 11. 药物代谢酶在药物合用中的作用 12. 给药方式与药物疗效 13. 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 14. 谈谈你对中药毒性的认识 15. 药代动力学参数及其意义 16. 解热镇痛抗炎药的不良反应调查 17. 抗高血压药物的合理应用 18.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合理应用 19. 细菌对抗菌药物的耐药性 药学毕业论文题目(二) 1. GAP在中药发展中的应用。 2. 中药的质量控制(可以具体到某个药材或者某一种中药制剂) 3. 中药临床不良反应监控及分析(可以具体到某个药材或者某一种中药制剂) 4. 中药新药研究与开发的现状及思考 5. 请结合临床实践谈谈你对中药现代化的理解 6. 中药新制剂研制工艺研究(可以针对某一医院制剂) 7. 我国制药工业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8. 制药工艺学教学模式及 学习 方法 的探讨 9. 药物(写一具体名字)的工艺优化方法的探讨 10. 药物(写一具体名字)的合成研究 11. 相转移催化剂的研究进展 12. 酶催化剂的研究进展 13. 新药研发中药品质量控制的探讨 14. 新药研发中对溶剂的选择原则 15. 药厂“三废”处理方法的探讨 16. 药厂污水处理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17. 高效液相色谱应用新进展 18. 固相萃取技术在药物分析中的应用 19. “设计性”实验在药物分析实验教学中的应用探讨 20. 高效液相色谱整体柱在药物分离分析中的应用进展 药学毕业论文题目(三) 1. 常用抗肿瘤药物的不良反应 2. 急性脑卒中患者凝血、抗凝和纤溶指标的测定及临床意义 3. 抗血小板治疗药物的临床应用 4. 溶栓药物的临床应用进展 5. 脑血管病治疗药物进展 6. 血栓形成机制及其治疗进展 7. 缺血性脑卒中单元规范化溶栓绿色通道的应用与管理 8. 支气管哮喘治疗药物研究进展 9. 肺结核的药物治疗进展 10. 糖尿病治疗药物研究进展 11. 降血脂药物研究进展 12. 抗艾滋病药物研究进展 13. 帕金森病的药物治疗进展 14. 恶性肿瘤防治现状 15. 原发性高血压病的药物治疗 16. 慢性阻塞性肺病的药物治疗 17. 国内植物药研究的新进展。 18. 国外植物药研究的新进展。 19. 2010年版药典(一部)在中药质量监控中的变化。 20. 植物资源在中药研究中的应用。 药学毕业论文题目(四) 1. ****药品的 市场营销 策划方案 2. ****药品 市场调查 报告 3. ****医药企业营销实务中的4PS组合运用 4. ****医药企业产品策略分析 5. ****医药企业价格策略分析 6. ****医药企业 渠道 策略分析 7. ****医药企业广告策略分析 8. ****医药企业公共关系营销策略分析 9. ******医药新产品市场定位分析 10. ******公司医药代表的管理 11. ****新医改背景下医药市场的特点及营销策略 12. ****农村医药市场的特点及营销策略 13. ****传统医药保健品企业的直销分析 14. ******医药商品的“绿色营销”。 15. ****医药企业物流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6.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探析 17. ****平价药店的价格策略分析 18. ****药品品牌管理 19. ****地区医药企业营销人员现状调查 20. ****医药企业的营销战略选择 猜你喜欢: 1. 药学专业毕业论文 2. 药学论文题目大全 3. 药学类毕业论文题目 4. 药学毕业论文选题 5. 药学系毕业论文题目

目的1.建立面向癫痫患者的临床药学服务模式。2.探讨临床药学服务在癫痫药物治疗中的意义。方法1.根据国内多中心卡马西平(CBZ)和丙戊酸(VPA)稳态谷浓度数据及患者相关信息,应用非线性混合效应模型(NONMEM)分别建立癫痫患者CBZ和VPA群体药动学(PPK)模型。2.参考相关资料和临床专家意见,修订《癫痫用药及健康教育手册》和《癫痫用药日记》。3.癫痫患者随机分为受试组和对照组,受试组接受临床药学服务干预,对照组不予干预,随访8个月。以临床疗效、患者癫痫知识知晓率、依从性、用药合理性、药物不良反应、血药浓度达标率及药物治疗费用等为指标,评价临床药学服务的作用。结果1.建立了CBZ的PPK最终模型:Ka(h-1) (CL/F)(L/h)××A×B×C(若合用PHT,A为,否则为1;若合用PB,B为,否则为1;若年龄>65岁,C为,否则为1), V (V/F)(L)×WT;VPA的PPK最终模型:Ka( (CL/F)(L/h)(WT/60)××A×B×C(若合用CBZ,A为,否则为1;若合用PHT,B为,否则为1;若合用PB,C为,否则为1), V (V/F)(L);其中,Ka为吸收速率常数,CL为表观清除率,V为表观分布容积,F为生物利用度,TAMTCBZ、TAMTVPA为CBZ、VPA的日剂量(mg/d),WT为体重(Kg),PHT为苯妥英钠,PB为苯巴比妥。所建模型经建模外数据验证具有良好的预测能力。2.建立了癫痫治疗临床药学服务模式,包括定量给药、定时给药、用药及健康教育、癫痫用药日记、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师随访等。3.受试组的临床疗效、患者的癫痫知识知晓率、依从性及用药合理性均优于对照组,(P<);两组间血药浓度达标率及药物治疗费用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结论1.所建立的CBZ和VPA PPK模型,具有良好的预测性,可为临床个体化给药提供参考依据。2.临床药学服务对提高癫痫治疗的临床疗效、患者的癫痫知识知晓率、依从性及用药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1] 李歆,平其能. 临床药学服务效果评价研究回顾与展望[J]. 医药导报. 2010(05)[2] 王雅葳,姜德春. 群体药代动力学在儿科临床药理学研究中的应用[J]. 儿科药学杂志. 2009(05)[3] 齐晓涟,张乃文,张国君,王育琴. 癫痫术后患者全程化药学服务对照研究[J]. 中国药学杂志. 2008(21)[4] 金贞姬,李香善,贾巍,杨长青,宋贞必,全圣实. 药学监护在临床癫痫治疗中的作用与疗效分析[J]. 中国药房. 2008(20)[5] 张珅,王丽,卢炜. 癫癎儿童拉莫三嗪的群体药代动力学研究[J]. 中国当代儿科杂志. 2008(02)[6] De-chun JIANG~(2,3),Li WANG~4,Yu-qin WANG~(2,6),Lin LI~3,Wei LU~5,Xiang-rong BAI~2~2 Department of Pharmacy,Xuan-wu Hospital of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Beijing 100053,China;~4 Department of Pediatrics,Peking UniversityFirst Hospital,Beijing 100034,China;~3 Department of Pharmacology,Xuan-wu Hospital of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Education Ministry KeyLaboratory for Neurodegenerative Diseases,Beijing 100053,China;~5 School of Pharmaceutical Science,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083,China. Population pharmacokinetics of valproate in Chinese children with epilepsy[J]. Acta Pharmacologica Sinica. 2007(10)[7] 王刚,刘彬,黄晓英,杜彪,杨丽春. 非线性混合效应模型法研究卡马西平在癫痫儿童中的群体药动学[J]. 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2007(07)[8] 王刚,刘彬,梁荆芬. 苯巴比妥在癫癎儿童中的群体药动学研究[J]. 医药导报. 2007(05)[9] 姜德春,王丽,卢炜. 用NONMEM法建立中国癫痫儿童丙戊酸钠的群体药动学模型[J]. 中国药学杂志. 2007(04)[10] 齐晓涟,张乃文,贾丹,杨扬,王育琴. 口服抗癫痫药物病人实施用药教育的对照研究[J]. 中国药学杂志. 2006(08)

论文题目是一篇药学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想的药学论文题目能吸引读者浏览全文,提高 文章 的被关注度。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药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药学论文题目(一) 1.非甾体抗炎药物的合成及抗炎镇痛活性的研究 2.硫杂杯芳烃金属配合物的合成及抗癌活性研究 3.奥沙普嗪的化学结构修饰研究 4.分蘖葱头中甾体皂苷成分的分离和鉴定 5.新型选择性环氧合酶-2抑制剂的研究 6.锰超氧化物岐化酶模拟酶的研究进展 7.吡唑衍生物类环氧合酶-2抑制剂研究进展 8.呋喃酮衍生物类环氧合酶-2抑制剂研究进展 9.硫杂杯芳烃的研究进展 10.氯化镉对人体的毒性及其机制研究进展 11.某院抗菌药物使用调查分析 12.感冒药使用情况调查分析 13.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调查分析 14.某院某科抗生素使用调查分析 年我国抗生素市场分析 16.某种类药物不良反应及合理应用 17.临床抗感染药物使用的调查分析 18.抗肿瘤药物的研究进展 19.抗病毒药物的现状与研究进展 20.临床抗生素应用调查分析 药学论文题目(二) 1. 抗感冒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合理应用 2. 喹诺酮类抗菌药研究进展 3. 抗癌金属配合物的研究新进展 4. 铂类抗癌药物作用机制研究进展 5. 某医院调查 报告 6. 某药厂调查报告 7. 抗生素类药物在临床的应用现状 8. 高效液相色谱法及其在药物分析中的应用 9. 中国临床药师发展现状调查 10. 中国临床药师发展现状调查 11. 药物分析在药学各领域的应用 12. 某药检所调查报告 13. 分析仪器公司调查报告 14. 某医院药剂科参观报告 15. 中国本土制药企业新药研究开发发展的研究 16. 某药品的质量研究 方法 17. 某中药制备工艺的研究 18. 现代药品分析方法与技术的研究进展 19. 试论中药及天然产物在某领域的研究进展 20. 关于加强中药质量控制的一点探索 21. 唐松草研究的现状 药学论文题目(三) 1. 西洋参中奥克梯隆型皂苷的研究 2. 藜植物中化学成分的研究。 3. 人参皂苷的研究进展。 4. 人参皂苷药理活性研究的概况。 5. 绿色化学。 6. 烯胺酮化合物简介。 7. 天然药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方法。 8. 藜属植物的研究进展。 9. 天然药物化学研究 热点 和未来发展方向。 10. 甜菜树茎叶营养成分的分析研究。 11. 甜菜叶化学成分与药理活性的研究进展。 12. 仙人掌研究概况。 13. 枸杞子的药理作用的研究进展。 14. 猪毛菜的研究现状。 15. 藜科植物菠菜化学成分及药理活性的研究。 16. 菠菜的研究进展。 17. 玉米属植物化学成分及药理活性研究进展 18. 葱属植物化学成分研究进展 19. 葱属植物药理活性研究进展 20. 洋葱化学成分及药理活性研究进展 猜你喜欢: 1. 药学类毕业论文题目 2. 药学毕业论文题目 3. 药学毕业论文选题 4. 药学系毕业论文题目

专科经管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工商企业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该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它的目标是依据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等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学术堂整理了20条工商企业管理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企业并购中的文化整合问题2、我国快速消费品行业营销渠道管理研究3、基础设施产业反垄断问题研究4、我国网游产业开展网络营销的策略分析5、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6、企业信息化与营销创新7、企业信息化与管理创新8、WTO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影响9、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平台构建与应用10、企业电子化与商务整合策略研究11、决策支持系统在电子化企业中的应用12、企业间信息系统平台的开发与构建13、物流管理的应用技术研究和实施14、企业并购中的文化整合问题15、企业购并扩张研究16、浅议商业银行管理创新17、浅析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18、探讨深化国企改革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19、论企业的激励机制20、论中国私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员工招聘及有效激励机制建立的研究》摘 要任何想长久发展的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有效激励机制,这不仅是企业面对市场竞争加剧和经济体制改革现状下的中心环节之一,也是企业日常工作的任务之一,更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迫切需要。激励机制运用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是决定企业兴衰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运用好激励机制也就成为各个企业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关 键 词: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企业管理 目 录1企业员工招聘的研究 员工招聘的定义 员工招聘的意义 员工招聘的原则 企业员工招聘的程序 定招聘计划和策略 发布招聘信息及搜寻候选人信息 甄选 录用 企业在招聘员工中的风险 招聘成本的回报风险 招聘渠道的选取风险 人才辨别的测评风险 招聘回复的速度风险 52企业有效激励机制建立的研究 激励机制的定义 激励的含义 有效激励机制和定义 建立激励机制的意义及重要性 员工激励效果的因素分析 有效激励的对策研究 93致 谢 13参考文献 15 这份大纲您看下质量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1、企业广告策划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2、管理人员选拔与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3、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主要动因与途径探索 4、企业市场营销策略研究 5、浅谈中小企业的人才战略 6、企业如何进行网络营销 7、我国轿车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趋势分析 8、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研究 9、企业多元化投资战略探讨 10、论企业产品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11、企业品牌策略研究 12、论我国企业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13、加入WTO后我国零售业物流发展对策研究 14、论企业的绿色经营 15、多元化集团发展战略研究 16、高等学校品牌经营策略研究 17、论我国农产品绿色营销 18、论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19、中小企业股份化改制探讨 20、名人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21、中小型企业并购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探讨 22、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23、论企业的集团化发展策略 24、员工招聘与面试技巧探讨 25、浅析企业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26、浅谈负债经营 27、论企业高层管理人才的选拔与培养 28、论商业零售企业营销战略管理 29、关于合理利用外资策略研究 30、传统管理模式与现代信息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31、中国商业体制下连锁经营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32、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机制的探讨 33、论知识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34、对我国税费改革的思考 35、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36、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竞争力探讨 37、论企业如何设施品牌战略 38、国有企业核心人力资源开发研究 39、论体制转换中的财政职能转变 40、论企业文化建设 41、试论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员工培训策略 42、论中国税收改革 43、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探讨 44、企业战略并购研究 45、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研究 46、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研究 47、企业并购中风险规避策略研究 48、论国有医疗机构改革 49、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若干问题探讨 50、论国有企业创新机制建设 51、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供需矛盾分析 52、服务企业CIS的导入研究 53、论企业薪酬制度改革 54、现行税收征管模式评析 55、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 56、中国商品批发企业现状与发展对策分析 57、现代商业连锁经营问题分析与对策思考 58、现行增值税制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59、企业品牌战略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60、国有企业高级人才流失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61、我国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62、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探讨 63、国有大型零售商业发展趋势分析及对策研究 64、中国民营企业如何提高核心竞争力 65、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革探讨 66、网络营销中的关键问题及对策研究 67、体验营销的主要策略研究 68、中国加入WTO后零售企业经营对策研究 69、中国绿色消费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70、关于中国名牌商品国际化的思考 71、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72、团队激励方法探讨 73、企业产品创新机制研究 74、生命周期理论在产品创新中的运用研究 75、产品广告策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76、试论满足需要与创造市场 77、我国批发商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或零售商)探讨 78、市场营销道德问题分析 79、“假日经济”营销问题探讨 80、对非营利组织营销问题的思考 够不?????

经济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参考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发展经济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发展经济学论文题目:

1.宏观经济形势与经济政策分析

2.浙江经济研究

3.转型经济学研究

4.比较经济学研究

5.农业经济研究

6.生态经济研究

7.旅游经济研究

8.区域经济研究

9.空间经济理论研究

10.经济地理学研究

11.城市经济研究

12.产业经济研究

13.政府管制研究

14.管制经济学研究

15.制度经济学研究

16.行为经济学研究

17.卫生经济学研究

18.实验经济学研究

19.博弈理论研究

20.信息经济学研究

21.产权经济学研究

22.法与经济学研究

23.计量经济理论研究

24.数理经济学研究

25.发展经济学研究

26.管理经济学研究

27.环境与资源经济学研究

28.劳动经济学研究

29.交通运输经济理论研究

30.能源经济理论研究

30.国际贸易研究

31.国际商务研究

32.证券投资研究

33.金融经济学研究

34.行为金融学研究

35.汇率理论与汇率改革研究

36.银行改革研究

37.金融监管研究

38.财税理论研究

39.不确定性理论研究

40.投资研究

41.保险研究

42.社会保障研究

43.经济史研究

44.经济思想史研究

45.国防经济学研究

46.政治经济学研究

47.经济社会学研究

48.经济哲学研究

49.住宅经济学研究

50.世界主要国家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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