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Vista看天下
ID:vistaweek
作者:贾小凡
当翟天临因为学术不端事件被锤得体无完肤的时候,大概没料到自己半年后还会被挖出来“鞭尸”——
最近翟天临的微博下面,成了应届毕业生的大型情绪发泄垃圾场。
大家的中心思想大概是:都赖你整出这事儿,害得我毕业也变成了hard模式!
起因显然是那场学术圈大地震。不仅硕士博士感到危机,今年多所高校都发布通知要求严查本科生论文,部分学校还将对已毕业学生的毕业论文开展质量跟踪监控。
即便学校没有明文规定,许多同学也能从导师的叮嘱和要求中感受到,想成功毕业,大概得挠秃两百根头发。
对于始作俑者翟天临,抱怨和痛恨接踵而至。
不过说真的,难道没有翟天临捅的篓子,中国大学生毕业论文这关就能轻轻松松地过吗?
毕业论文=渡劫
毕业论文,名义上是大学生完成大学学业的标志和成果,实际上却是一批批年轻人彻底脱离学校、进入社会前必须要渡的劫。
这件事上的众生相,充分体现了大学中的阶级差异。
每个人身边都会有那么几个学神,早早保研成功,跟着自己心仪的导师认真学术、勤恳搬砖,本科毕业论文不过是他们学术进阶之路的起步。
还会有那么几个彻底放弃治疗的同学(或者自己就是),直接钻空子抄袭、当个论文裁缝,或者借用前辈的论文一用,就蒙混过关了。
最痛苦的,就是不上不下的大多数。
一言以蔽之,良心尚存但能力不足。
这就导致,写本科毕业论文这件事成了无数人22年的人生拖延症、焦虑症、狂躁症、自我怀疑的集大成之作。
对于许多中国本科生来说,写毕业论文的确不简单。
光是找选题这一件事就够让人头疼,要么已经被前人写滥毫无新意,要么到最后发现自己流的泪都是选题时脑子进的水。
更惨的客观现实是,许多人在四年间都没有得到过系统的学术技能培训,没有被好好教过如何写一篇规范的论文。
尽管各门课程的期末论文可能写了几十篇,到了最后这一关还是觉得像在裸奔。
再叠加上当代年轻人“越痛苦越不敢面对”的通病,越是自觉菜的人,越是不敢和导师交换眼神。
怕他迟迟不找我,又怕他突然找来。发邮件收到导师的回复必须得做好心理建设才敢打开,不时在妄自菲薄和盲目自信中来回切换,仿佛一个在热恋中辗转反侧的少女。
心路历程百转千回,可不代表整个写作过程也那么曲折漫长——
2014年《劳动报》的一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0%的本科生用不足30天完成论文,有47%的学生甚至只用了不足10天。
合着大家都是靠着在朋友圈哀嚎完成了想象中的论文进度,然后在短时间内完成“拖延→惭愧地拖延→焦虑地拖延→屁滚尿流没日没夜地赶完”的标准流程。
但是,不要以为尬写完内容,痛苦就结束了——
大数据充分暴露了年轻人面对毕业论文的茫然和无知。
百度指数显示,每年每逢12月底和5月中旬,“论文格式”的搜索量将如约攀升到高峰,周而复始,生生不息,标志着一批又一批应届生在简历上写的“熟练使用office”其实都是骗人的。
到最后会发现,合着全文几千字里,最畅通无阻的大概就只有“致谢”了。
答辩,大型公开处刑现场
更让人窒息的还在后面——如果说写论文是死到临头前一个人的挣扎,那论文答辩就是一群人轮流表演自己的求生欲。
答辩的目的本是由该领域的老师当面检验学生的能力和课题的完成度,以判断学生的学习成果是否足以拿到学位。
但在答辩的人眼里,它本质上像是进产房生孩子:
进教室之前大家都给你加油打气“加油没事放轻松”,进去之后大脑空白呼吸急促两眼发黑,出来之后立刻被焦急地包围,“怎么样,顺利吗……”
又或是,这算是日后职场在同事和大佬面前丢人的预演了。
有人因为过于紧张,嗓音都不自觉地变得像被门碾了的尖叫鸡。
有人明明是英语专业,一不小心中文脱口而出还嘴瓢成了俄语口音。
还有不怕死的,敢于坚持自己的真理、把老师的意见怼回去,殊不知有的老师就是看你越死鸭子嘴硬,越要教教你什么叫天高地厚……
在旁边瑟瑟发抖的小透明由此获得人生真理:面对大佬的质疑,不要干,就是怂。
但最尴尬的情况,莫过于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意见相反。
导师让你加的内容,答辩老师觉得多余让你修改;导师首肯过的结论,答辩老师频频摇头……
此时已经离真理越来越遥远的菜鸡,内心活动如下↓↓↓
不过也有很多人事后才发现自己白寝食难安那么多天,答辩其实没有想象中那么恐怖,全靠老师大发慈悲。
有人的答辩现场,变成了老师恨铁不成钢手把手格式指导大会。(看来百度出来的也不太靠得住)
有些老师,问的都是无关痛痒的问题,眼看你快撑不住了就自动在脑子里修正了你的回答,眼中充满了鼓(pi)励(juan)。
还有网友称自己的答辩老师就写了几个问题让同学回去自己写,还担心会不会太难,说不会的话就自己换几个简单的。
毕竟,老师要是真跟你较真,那超过一半的人毕业证可能都岌岌可危。
甚至有些学校本科生专业压根不设置答辩这个环节,这让本科生如释重负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可能真的是菜到老师不愿意浪费时间了吧。
老师比你还痛苦
学生写论文痛苦,导师们也的确不容易。
高等教育逐年扩招的大背景下,中国高校的“师生比”本来就不容乐观,大部分高校的师生比是远远低于1:14这个标准的。
反映在论文上也一样,常常是一个导师除了要带研究生的论文,可能还要超负荷指导相当数量的本科生论文。
2017年的数据
当然,导师和导师的态度也可以很不一样。
有些导师就像只是挂个名,你可能半年都没见过他人,就稀里糊涂地毕业了。
有的导师则负责任得让人都羞愧。
这两天网上流传着很多大家情到浓时自发创作的毕业季专用表情包↓可是,老师眼中的学生真的有这么可爱吗……
恐怕不仅没有,可能还得为学生操碎了心。
有的老师又是提前举办预答辩,又是现场跟哄孩子似的安慰学生别太紧张,还要在答辩的台下忍受着“台上的孩子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在说啥但依然滔滔不绝”的痛苦,最后千叮咛万嘱咐给你的意见一定要好好修改。
要是有脾气暴躁的老师碰上态度吊儿郎当混日子的学生,可能心里已经像前几天的一则新闻中那个当场发飙的老师一样怒摔论文了。
或者一直对于学生的废柴隐忍不发,直到冷不丁地发了条朋友圈才让人醍醐灌顶、脊背发凉。
许多学生的痛苦,也来源于自己确实不够努力也能力不足,交了论文其实是把压力和焦虑转嫁给导师那边了。
可要是有幸碰上认真负责的老师,对着我们炮制的学术垃圾还能谆谆教诲,惭愧的压力真是瞬间又转回到自己这边了。
毕业总归得蜕层皮
正因为综上所述的血泪史,网络上也不止一次地讨论过,本科生写毕业论文到底有没有必要?
很多唱衰的声音不止来自想只想赶紧拿文凭毕业的学生,恰恰来自老师本人。
首都经贸大学老师就曾经发微博称,看过几篇本科生毕业论文后自己很赞同取消,“现在的本科生写论文真的没有太大的意义”。
持这类观点的人认为,让所有本科生都写毕业论文貌似可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却适得其反,还催生学术不端行为。
的确,对于相当一部分学生来说,他们日后的发展方向和自己本科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几乎没有关系。
在大四下半学期这个时间点上,忙着实习、找工作,为了“降重”图省事儿,或者纯粹就是没好好学过、写不出来,种种原因催生了论文代写行业十分活跃。
但是,志不在学术的学生会为此怨声载道、偷工减料,就能说明写论文这件事本身是错的、应该被取消吗?
许多人在肯定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意义时,其实是从超越了“专业知识有没有用”的层面来讨论。
这种观点认为,本科教育中的论文是为了培养一种思维,去考验年轻人如何提出问题、搜集资料、表达观点、解决问题等等,而这些技能并非出了大学校园就毫无用处。
更实际的视角,也很有道理……↓
那么当学生老师对于这最后一次考验都感到不大痛快,问题根本就不在于论文这种形式上了。
不管本科生要以什么形式标志自己圆满完成了学业,其实核心的问题是在这之前,大学里受教育的四年真的能足以支撑人有底气地把自己的学习成果展现出来吗?
学生自己的懈怠,就业压力下更为实际的抉择,教学资源跟不上……其实在大家被毕业论文“折磨”之前,路上坑就已经不少。
退一步讲,既然整个社会都默认一张文凭必不可少,那得到它总归是要付出点努力和“代价”。只不过毕业论文的初衷也并非故意要让人受一次折磨,目前这个让人头秃的难熬状况,只是高等教育弊端的一个缩影罢了。
单单谈“该不该取消毕业论文”其实没有意义,如何让最后这个升华的阶段性总结真的有四年扎实的积累,才是关键。
虽然现状一时半会儿难以改变,但只要有心,就算写论文像是西西弗斯推巨石也总归能有收获,哪怕只是体会了“能咬牙挺过难关”是什么感觉也好。
毕竟走出象牙塔、成为社会人之后,还有那么多比毕业论文和答辩更难对付的呢。
比如我的领导↓
END
感受最深,莫过于论文。开题的时候,有个教育学院的老师过来听,把我的题目否定了,五千字的东西说没就没。很痛心于自己的文献综述。换题,自己又搞了一个。中期答辩,没有教育学院的老师,学术型的老师觉得,挺好,挺好,稀里糊涂的过了~然而心里很慌,因为知道自己水平不行。导师带着去找到教育学院的老师请教,大改。一万字又没了。等到论文预答辩,交初稿。导师说,写了一堆翔出来,骂了个狗血淋头。因为他看了之后不晓得我的论文在讲什么。其实我也觉得自己写的不好,但是不知道要怎么修正。由于题目属于小领域研究范畴,知网中优秀毕业论文能参考的没几篇。哎,逻辑上有问题,但是谁能帮我呢?每个人都说你做的不好,可谁能告诉我该怎么做呢?没有人。
你的论文肯定要指导老师他评定通过了,你才可以参加答辩啊。我是去年毕业的,那时候论文改得也是想死,从初稿到最后一起改了5遍,因为也是实习,所以这5遍基本都是回学校才改的,基本每天改。因为不知道你论文的内容,不过你老师既然让你找资料,就是说明你可能观点的话太空洞了吧..没有实际事例证明也是没有用的,我之前也是这样,不能只凭感觉这个观点就是这样,让人信服的话要有理有据,这个才是主要的~~另外,答辩的话不知道你们是不是跟我们一样,要准备PPT去陈述,你可以从“写这篇论文的目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核心观点,整体逻辑思路”这几个方面来论述,当然你的整篇论文也是要围绕这些写的。因为答辩时间短,目的观点这些肯定要精简,切题,而你论文的主干:整体逻辑思路这部分的内容,你在写的时候可以分成三部分:存在的问题,原因,解决对策,这样不仅是论文本身也好,还是你PPT到时候陈述也好,都会清晰些。顺便再说一下吧,其实老师现在说你这不好那不好,其实只是为了把你逼到绝境,这样你才能写得更完美,没有压力怎么会有动力是不?毕竟老师也希望学生精益求精的,而且只要你自己心里的整个框架清晰,你能自圆其说,通过答辩是不成问题的!!加油,祝你成功O(∩_∩)O
写论文不是最绝望的…最绝望的是设计问卷……三天憋出两个字,还要兼顾信效度。求爷告奶发问卷,一测回到解放前。(手动再见)现在看着spss就想哭,统计学基础那么烂的我,当时是为什么一门心思想用问卷调查法呢。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法医学毕业论文写具体的案例分析可以的。当时也不太会弄,还是上届师姐给的雅文网,有高手帮忙简单多了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的探讨病案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的作用论法医鉴定的规范性接受法医鉴定者的心理状态分析死刑复核中法医鉴定结论审查的特点与建议——基于634例统计分析我是法医四川大学法医学科全基因组扩增技术及其在法医个体识别中的应用谈法医对人身伤害案鉴定审查的看法法医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的应用初探虚拟解剖技术在解决法医尸检结论准确性和伦理学矛盾中的作用法医与侦查员的配合充分发挥法医门诊的职能作用PBL教学模式下法医毒物分析与法医毒理学阶段性合并实验教学探讨海峡两岸法医现状之比较再议法医在医疗纠纷技术鉴定中的定位、问题及建议法医案例信息库的构建与教研互动我国法医命案尸检现状及规范对策研究Mallory染色变法在法医病理切片中的应用发光细菌在法医毒物检测中的应用法医昆虫学死亡时间的推断与Daubert规则之思考第九次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征文通知日本法医解剖法律制度及特点番禺区人民检察院2003-2011年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分析第九次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征文通知《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评述及其法医临床学应用价值基层法医学习方法浅谈我国法医鉴定体制的新发展法医文证审查案例分析要重视法医文证审查工作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当前法医鉴定体制改革完善及执行新刑诉法第120条的有关问题的探讨
人物:祥林嫂 出处:鲁迅先生小说《祝福》中主要人物 死亡时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夜里到农历二十五日之间 死因分析: 主要原因:1.当日天气过于寒冷,据尸体现场报告来看,其衣裳单薄,推测应该是冻死的间接因素:2.“我”是最近一次与其接触的人,当在其被死者问到“人死后是否有灵魂”这个问题时,回答为“不太清楚”。导致死者希望破灭,得不到肯定回答,心生死念。 3.据具体情报了解,死者生前曾两次在鲁四老爷家做工。死前一段时间,鲁四老爷及其妻子对其有偏见,认为其是寡妇而不干净,常常冷落她,使其备受打击。 4.据周围人提供线索,死者是从家中逃出,出外打工,而后带事情败露,其婆婆将其抓回家,且将其嫁给了贺老六。这件事对其精神肉体都造成了巨大创伤。 5.调查死者家庭可发现,其丈夫死于伤寒,儿子被狼叼走。人祸使其陷入麻木与悲伤。 6.在追踪死者生前行为后发现其在新春将至时,将自己一年的工钱拿去土地庙捐了门槛,而据知情者提供线索,柳嫂在其生前曾对她进行封建思想下的恐吓,严重打击了死者的心理。总结分析:死者在封建制度的压迫和麻木看者的冷落下,最终走向死亡。 0708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可以。大部分专业大四都没有课程安排,可以下学期毕业答辩的时候返校,由于在大四还会涉及到部分专业课的学习以及考试,一般需要和学院老师商量好,经过学院的批准才能离校。
如果实在想离校,建议通过论文答辩后在离开,之后还会有毕业证学位证的领取,如果能坚持到发毕业证学位证之后再离校最好,如果提前离校了,一定要让老师或靠谱的同学帮忙邮寄,因为毕业证学位证如果丢失非常麻烦,不能进行补办,之后面试工作都需要看。
。。。
写个屁,自由了还管那么多,想当年我们毕业时书都卖了
答辩完了就毕业了。 在学期间修完所有学分和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就可以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大学毕业论文是大学毕业必需的流程,答辩结束之后还需要看答辩导师给的分数,通过了答辩才可以拿到毕业需要的学分。那么才可以开始办理毕业手续。
答:大四下学期可以不回学校。大四下学期有很多同学都有自己的事情,有的考研,有的找工作实习,所以是可以不回学校的,一般五月份回学校准备答辩就行,具体的还要等自己学校的通知。不回学校一定要和老师申请,也一定要注意安全,刚刚步入社会,要慢慢适应,做好充足的准备,防止自己受到伤害。
一、调整好自己的心态
(一)正确理解撰写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的撰写是我们在大学四年学习的一个总结,也就是给我们大学生活一个完美的句号。所以,应该抱着愿意、敬畏的心情去完成毕业论文。
(二)沉下心来完成毕业论文。
首先,不要时刻想着自己会延毕,其实如果在短时间内,认真、踏实地撰写,沉下心来写,是可以完成的,理性思考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解决问题。可能在撰写论文的过程当中会有多次被老师发回重新修改,但是按照老师的要求认真地修改,每次都是有进步的,完成毕业论文是迟早的事情。
(三)摆正反复修改论文的现象。
毕业论文写不出来有很大的原因是老师一遍一遍地修改意见,导致思想产生惰性,甚至觉得老师的要求太严格,自己完成不了,但是要理解:学术研究本来就是很严谨的事情,如果自己可以通过毕业论文,这也是对自己的肯定,应该乐观向上。
二、花时间找寻各种资料。
毕业论文的撰写需要阅读大量的文献和论文,可以在当中找到很多思路,给自己的论文寻找资料,可以前人的研究上加以借鉴和创新。
三、虚心求教同学和老师。
(一)请教同学。
很多时候,身边的同学可以给自己的论文提供很多的思路,因为每个人的想法都有不一样的,可以和他们多讨论讨论自己的研究,发现他们不同的观点,从而加以利用。
(二)求教老师。
写论文都会有一个论文指导老师,老师真的可以提供很多帮助,所以需要我们主动请教老师,可以请老师给自己的论文一些建议,可以通过网络交流,老师一般都比较专业,所以可以给自己的论文针对性并且很有价值的意见,这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自己走弯路。
实在写不出也没办法,临时抱佛脚也没用,只能做好最坏打算了。
第一:继续努力,修改论文论文没过肯定是有原因的,和指导老师沟通一下存在的问题!如果指导老师能帮你列出存在的问题的话,你就根据导师反馈的问题逐一修改!否则,就需要我们自己排查问题,一字一句地把论文重新阅读一遍,尽自己最大努力找到存在的问题!在接下来的这段时间,我们一定要好好分析我们的论文,尽量去优化论文!如果可能的话,可以找同学帮忙一起排查问题,毕竟人多力量大!论文完善得差不多的时候,我们就要开始熟悉论文了,我们一定要搞明白论文的核心思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答辩的时候,如鱼得水!第二:调整自己的心态我们不能因为这次的失败而堕落,偶尔的失败是很正常的,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这次的失败,不能说明你无法毕业,我们要学会调整心态,只有好的心态,我们才能更高效地修改我们的论文!此时我们的心态,直接影响我们下次答辩的成绩,我们一定要以愉快的心情面对这次失败,轻轻松松修改论文,为下次答辩打好基础!综上:论文没过的后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严重,只要我们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好好修改论文,我们一定可以顺利毕业?最后:祝题主顺利通过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实在写不出来怎么办?
可以根据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引言、正文、参考文献、后记等的顺序,我们不能单独写一点,每个部分都要有一些句子,因此我们必须在开始写作前考虑每个部分有多少个字,因此整篇文章的结构将非常严谨。按现在写论文套路,基本也就是拼凑论文,因此在写之前一定要下载大量的资料。等拼凑完成后,使用论文查重平台进行查重。查重之后会得到一份检测报告,里面会详细标注抄袭内容,大家主要修改标红内即可。通常都是:最先是词语改变。论文中的专业词汇可以留下,最好变换近义词;此外,改变论文的叙述方式,比如倒装句、被动句、主动句;弄乱文段的顺序,借鉴原文时切分文段,并重组。最后,调整,调整便是把词语、句序调整一些,主动句和被动句对换等你能够想的出来的在保证句意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句子变换的方法。为了省钱,建议第一次采用大分解系统分段检测,修改后通篇建议使用papertime检测。
这个学校和导师肯定都是有错的,这个导师以后不能当导师了,学校和导师都应该给这个研究生的家属一些赔偿。这个导师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陈慧祥,被论文“杀死”的留美博士生,这类事件在美国很常见,因为在美国导师决定着毕业生能否毕业以及以后的工作岗位。
这场旅行确实是她自己想好的,而且发现的时候也是没有遭遇到他人的伤害
论文保存失败,这位女生的内心应该是极度郁闷与气愤的。
相信写过论文的小伙伴都体会过被论文支配的恐惧,写论文的时候就要注意引用的内容不能太多,否则重复率太高过不了,到了论文答辩的那天更是要做好各种准备,生怕老师的提问自己回答不上,然而这些恐惧都没有马上要交论文了自己辛苦写好的论文却飞了的恐惧可怕。
贵州的小美是一名大四学生,临近毕业,她每天都在宿舍电脑前拼命赶论文,甚至为了赶论文连熬了一个晚上的夜,然而就在小美论文写好要保存的时候,她却一个误操作将论文档案关闭了。
小美辛苦写下的论文就这样没有了,她当即被打击的坐在寝室放声大哭,即使是宿舍小伙伴不停安慰也无法让她停止悲伤,小美之所以会如此表现是因为论文真的太重要了。
对于像小美这样的大四毕业生来说,论文能否过关直接影响了她毕业,如果她在论文截稿前交不出合格的论文那将不能准时毕业。
想到可能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小美难受到痛哭流涕是可以理解的。
小美为了自己的论文,查了许多的资料,花费了许多的时间,眼看论文就要完稿了却因为自己的低级错误没有保存好论文,前面的努力功亏一篑,小美的内心是极度自责与伤心的。
如果是其他人导致自己论文保存失败,小美还可以怪别人,然而这一切都是自己造成的,这种生气又无处发泄的愤懑更让人难受。
小美的经历也再次提醒大家在用电脑处理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经常保存,避免努力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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