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作为现在热门的继续教育形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考来提升自身的学历,但是对于初次参加自考的考生来说,不清楚自考过程中的事项。自考法律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
自考法律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
1.要重视选题指南(目录)或者示范选题目录启发作用,但千万不要搞命题作文。因为论题指南一般只是指出了可开展选题研究的领域,即使是可行性强的论题,也要因人而宜地作适当调整。
2.先确定方向,作一定的资料探寻。
3.在掌握相当资料的、对将要开展研究的主题有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再确定比较具体的论题。
自考论文的意义?
论文是自考本科毕业的最后一个关卡,自然不是随便一篇文章就可以糊弄的,尤其是想要拿到学位证的考生,论文的质量和水平更为重要。
1、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导师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越接近定稿的阶段,与导师的沟通也该更为频繁。在此过程中,考生要遵从导师意见,及时修改论文。“论文指导教师大多经验丰富。遇到拿不准的问题,考生要及时向导师请教,不要自作聪明,以免耽误答辩。从论文的格式、引用的规范到句式逻辑以至于字体,都可以按导师意见修改。
2、指导考生论文答辩的导师一般都有参与论文答辩的经验。听从导师的意见,与导师多沟通,写出来的论文一般都会符合答辩教师的“口味”。如果不做准备就拿着自己的初稿去参加答辩,且不说论文能否通过,恐怕连导师的问题也答不上来。而在和导师沟通修改论文的
过程中,自己对论题有了更深的了解,从而使论文逻辑更清晰,回答答辩教师问题时也能有的放松自如。
3、考生参加论文答辩,不是要照本宣科地把自己的论文读一遍,而是根据自己的论文进行简练的阐述,这就需要考生在答辩时将自己的论文凝练为一篇论文简介。有些专业还要求考生将论文简介做成ppt形式。无论形式如何,考生对论文的阐述都要做到简练、准确、规范。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1月21日,题型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分值为180分,及格分数为108分。
法考主观题考试内容: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考主观题总分为180分,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
(1)西藏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
(2)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
(3)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5分。
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会在考完后两个月左右出成绩。2021年11月21日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1月中旬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根据网上数据,法考客观题实际合格率为38%,总体通过率为;主观题合格率为61%,整体通过率为18%。
一般来说,主观题成绩公布之后,12月初开始通过的考生可以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3月—4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7月通过上一年度司法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根据当地司法局通知为准。
性质不同,主观题是指能更好地考查学生具体情况或个性的试题,客观题是让考生从事先拟定的答案中辨认出正确答案的题目;题型不同,主观题的题型有简答题、论述题、应用题、作文题等,客观题题型有判断题、选择题等。
题型不同
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即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主观题不同于司法考试卷四的7道题,而是“4+1”模式,即总共6道题,前4题为必做题,最后两道题为选做题,选择一道即可。
性质不同
主观题要求学生自己组织材料,并采用合适的方式表达陈述出来。教师在评分时,对学生的回答需要给出不同量的分值,而不仅仅是满分或零分,包括论述题、论文题、材料分析题等。
客观题具有良好的结构,对学生的反应限制较多。学生的回答只有对、错之分,教师评分就只可能是得分或失分。
首先,我先介绍一下我的个人基本情况,我是2022年刚上岸的安徽大学的准研究生,专业是法律(法学)。我的初试总分是413分,英语政治为80分,法学基础127分,法学综合126分。我本科是普通的二本,高考没考好,所以为了心里的遗憾,选择了考研。本来我是大三那年准备法考考研同时准备的,但是那年的寒假突然爆发了疫情,学校的网课也挺多,自己对考研也还没有清晰的规划(还有就是那时候的我考研的决心还没那没坚定),所以经过考虑后打算先法考再考研,我怕二者难以兼顾导致最后可能法考考研都失败,所以为了求稳,打算一步一步来。
幸好现在也都一步一步地实现了自己的目标。在2021年我以较高的分数(不知算不算高,反正自我感觉还行)通过了法考,客观题220,主观题126。在英语水平这方面,我通过了大学四六级考试,四级是567分,六级是510分,虽然不是很高的分数,但是我是裸考的,所以个人还是比较满意的。
这是我的成绩单:
接下来就进入正题,我将从专业课、英语和政治这三门科目来介绍我的复习规划。
一、专业课。
我将从不同阶段的复习规划、每阶段的复习资料是什么?应该刷什么题?怎么刷?每阶段的专业课的复习时间怎么安排?如何利用零散时间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分享。当时学姐根据自身的情况帮我规划的专业课复习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1,一轮:因为我是从3月份开始报班的,而且我当时是大四下学期,还有毕业论文和答辩和离校的一些事情要忙,所以学姐根据我的情况帮我规划了在7月份之前,把专业课知识点过一遍,我当时听的是机构学姐的考试分析1v1带读课程,但是大家根据自己的喜好也可以选择名师的课程,教员也会给你推荐相应的老师。如果你选择听名师的课程,师姐这边也会告诉你相应的学习方法。在这个阶段我所用书籍是考试分析+刑法分则深度解读+法律法规汇编,之所以要买刑法分则深度解读这本书是因为大家如果手头上有考试分析的话可以看到刑法分则的部分的篇幅是较少的,光靠考试分析的内容是不足以涵盖考试中的知识点的,而且排版也是密密麻麻的,而法硕和法考在刑法部分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犯罪构成所采用的学说不同,法硕采取的是四要件理论,而法考是二阶层理论,所以刑法分则深度解读就会把考试分析中的每一个罪名按照四要件去介绍而且进行深度的扩展,这样基本上就涵盖了考试的内容。对于其他部分我认为看考试分析基本上只足够的了。而之所以要买法律法规汇编是主要用来复习XF的,因为XF它不仅仅是考它的法条本身,而且还会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法律,例如《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而XF部分光看考试分析的内容我认为是不够的,还需要配合相应的法条来进行梳理才能把XF学扎实。当然,大家也可以在网上下载相应的法律原文。练习册是文运的基础配套练习+1600题,1600今年我看了一下是没有这本书了,可能是做了改版,相应的新出了配套通关题库这本书。基础配套练习是属于比较基础的练习题,比较适合第一轮的时候使用,如果大家学有余力,想增加练习量,也可以购买通关配套题库以及人大绿皮书,去年我只做了人大绿皮书的刑法部分,因为民法典出台后没有及时修订,所以我没有做其他部分,但是今年的人大绿皮书我看了是根据民法典全新修订过的,大家如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购买。我在第一阶段的专业课复习时长4-5小时左右。
1,二轮:我在7月份之前就已经按照学姐每天给我安排的任务把专业课过了一遍并作了对应的练习,而且当时我也已经毕业了,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复习,所以学姐安排我7月份左右开始背诵专业课,以及每天做适量的选择题来知识点进行巩固和强化,我所用资料是机构提供的考试分析背诵资料,机构这边所提供的背诵资料,是根据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背诵逻辑来整理的。而且背诵材料是完全来源于考试分析的。个人觉得对于法硕而言,得主观题者得天下,而想要得主观题背诵才是王道。我背的只有机构提供的根据考试分析所编写的背诵资料,而没有用其他老师的背诵讲义,因为我觉得现在考试越来越卷,只有全面背诵才是成功之道。而现在很多老师的背诵书和考试分析相比是有删减的,所以我建议大家认准考试分析就够了。有同学可能觉得考试分析的排版密密麻麻不方便背诵,那世界这边所编写的资料就能够很好的克服这个问题。而关于课程我是报了1v1的考试分析带读课,我觉得师姐讲的也很不错,很细致,而且加上本来自身就是法本的而且法硕的考察难度不太大,所以在知识点的理解上基本没什么问题,主要靠的是后期的背诵,不断的重复记忆。
二、英语。
我也会从每阶段的复习规划;每阶段的复习资料是什么?看什么课程?应该刷什么题?怎么刷?每阶段的英语的复习时间怎么安排?名师推荐这几个方面来进行分享。
对于英语而言因为每个部分的名师有很多,所以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老师,其实在选择老师这一方面,没有最好的这种说法,只有最适合自己的。而学姐这边也会根据你的基础和自身情况给你推荐相应的名师,然后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选择。
1,一轮:首先在单词方面我推荐朱伟的恋练有词+词组课程,以及墨墨背单词APP,它可以选择对应的书籍进行背诵,这样的话你在听完视频课之后就可以选择对应的书籍来进行巩固和复习。朱伟之所以这么多人推荐不是没有道理的,个人觉得讲的真的不错。而且恋练有词和词组我是同时进行的,因为相信很多同学都遇到过词组拆开来都认识,而且是非常简单的单词,但是组合在一起就一脸蒙了,而且在完形填空和阅读中,也会考察词组,所以我认为词组是非常重要的。刷完一遍视频后我就开始用墨墨背单词,强烈推荐!!在墨墨里面有朱伟的对应单词书和词组书,每天根据自己的复习量制定计划即可,我当时是每天背180个。单词真的非常重要,必须要坚持到考前最后一天,所以建议大家在前期一定要多花时间在背单词上。如果有同学喜欢红宝书的也可以用红宝书进行背诵。在语法和长难句方面我选择的是刘晓燕的课程,在阅读这方面我听的是唐迟老师的阅读课,我在复习英语开始就已经着手做阅读了,因为我认为你做阅读的时候其实也是在背单词,而且把单词放在语境中背诵是效果很不错的,一些高频词你反复接触自然而然的就记住了,这也是朱伟的恋练有词为什么有名的原因,因为它是按照单词+阅读真题例句的形式来讲单词的,其实也就是把单词放在了语境中进行记忆。
在前期我还为了能读懂长难句,补了补我比较薄弱的语法,我看的是刘晓艳老师的长难句课程,用的配套书籍是对应的《不就是语法和长难句吗》。对我来说是的确有帮助的,特别是在读懂长难句上。但是语法这块因人而异,有些同学如果基础好的话就没有必要专门去听,如果时间紧的同学也没有必要了。当时我每天会听小时左右的语法课,毕竟课时也不太多,所以大概不到半个月就可以听完了。所以在3-6月份,我把01-16的阅读刷完一遍,单词课和语法课也过了一遍,所用书籍是朱伟的恋练有词+词组+刘晓艳的语法书(《不就是语法和长难句吗》)+张剑英语黄皮真题,每天复习时长4-5小时左右。因为在7月份之前主要就是英语和专业课,所以我在前期在英语上花费了比较多的时间,但是到了后期,随着你的英语能力的提升,复习英语的时间会大大的压缩。
2,二轮:6月份后,我开始复习完形填空、新题型和翻译。完形填空、新题型推荐商志老师的真题讲解课,在做真题之前我还去听了宋逸轩老师的方法课。当然,还有很多优秀的老师你也可以选择,新东方的易熙人老师讲完形填空也还可以。翻译的话听的是唐静老师的课程,翻译的话我个人觉得的没必要听真题讲解课,听方法课就可以了,而且也没有必要专门去买翻译的书籍,我当时用的就是唐静老师方法讲解课的讲义。毕竟翻译的性价比其实不高而且提分的空间不大,实质上考察的也是你分析长难句的能力和词汇,所以不用花太多的精力在翻译上。在6-8月份我把01-16完形填空+新题型+翻译刷完一轮,01-16阅读刷完第二轮,外加持续背单词。每天复习时间是2小时左右。
3,三轮:到了8月中旬到10月份这个阶段,我把01-16完形填空+新题型刷完二轮和三轮,01-16翻译刷完二轮,01-16阅读刷完第三轮,外加持续用APP背单词。每天复习时间是2小时。
三、政治。
政治我也主要从每阶段的复习规划;每阶段的复习资料是什么?看什么课程?应该刷什么题?怎么刷?每阶段的英语的复习时间怎么安排?名师推荐这几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1,一轮:我的政治是从7月份开始的,因为之前在一月份左右我听过腿姐的直播课,觉得还不错,所以就决定跟着腿姐学政治。一轮我听的是腿姐的强化课,所用书籍是腿姐的考点清单+刷题计划,一轮也就是7-9月份,我主要是讲知识点系统地过一遍,每天复习时长小时左右。 但是我建议一轮的练习册可以用肖秀荣的1000题来作为练习题,因为1000题覆盖的知识点比较全面且难度不大,适合一轮用。腿姐的刷题计划是难度偏大一些,适合拔高用,所以放在二轮配合技巧课使用会更好。
2,二轮:也就是9-11月份,我主要是通过看考点清单来复盘知识点,然后通过做肖秀荣的1000题来进行巩固。然后大概在9月份,腿姐会推出技巧课,技巧课也是通过讲技巧和知识点串联的形式来讲授的,而且腿姐的冲刺背诵手册在会在技巧课左右的时间出版,所以在看完考点清单后,跟着技巧课的讲义和冲刺背诵手册来进行强化,掌握选择题的一些小技巧,每天复习时间是2小时左右。
3,三轮:也就是11-12月份,腿姐会有冲刺课,在这个阶段主要是刷模拟题+复习背诵手册。所用模拟题是腿姐的腿四(腿四是市面上出版的最早的模拟题,虽然也带有预测的性质,但是正是因为他出版的早而有一些重大时政是在出版后才发生的,所以不能叫押题,真正的押题要以押题班的内容为准),每天复习时间是2小时。
这就是我对于各科目的一个经验分享,我今天分享的虽然是阶段性的大致规划,但是一对一的全程监督带学的计划是可以精确到每天的。每天早上你的专属教员会安排你今天的任务,然后每天晚上你需要进行打卡,向学姐报告你今天的完成情况,而且你在遇到问题时可以随时的咨询你的教员,让他帮你答疑解惑。就像健身一样,许多人也喜欢通过Keep等APP来打卡去督促自己锻炼。同样,通过每天的打卡学习,你可以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然后结束充实的一天,元气满满的迎接明天的复习。
另外,考研不仅是知识的较量,还是身心的较量,所以学姐在这里对于备考的心理方面也做了一些温馨提示:
1,备考初期大家不需要太过于紧张和焦虑,只需要按部就班完成教员每天布置的学习任务并进行打卡,你会每天都获得成就感和充实感,并帮助你在备考过程中能以积极地心态投入复习状态。
2,学会适当放松,做到劳逸结合。建议大家可以通过运动等方式来进行放松,又可以同时锻炼身体,增强抵抗力,还可以帮助你变得更精神,提升学习的专注度,一举两得哦!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备考过程中的每一天都是非常宝贵的,一生病不仅会使你的感到难受,而且也会耽误你的复习时间,所以一定要注意身体。
3,到了考试前的阶段有紧张感很正常,但是不得过度紧张,应当把压力转化为动力,做好最后阶段的冲刺,腿姐说过,“黎明之前最黑暗,放弃就是大笨蛋!”这句话也是成为了我考研后期的一个壁纸。
4,如果在备考过程中实在难以舒缓焦虑的心情或者遇到了难题和困境,别忘了还有陪伴你的学长学姐,他们一直在你身边,我相信通过他们的心理疏导,你一定可以坚持下去的!
5,压分的问题:有很多同学总是会关注某个地区或学校压不压分的问题,虽然这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但是毕竟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你无法去改变压分的事实。我们唯一可以改变的只有我们自己,我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尽全力去复习,其实在压分的情况下你也考取一个不错的分数,虽然可能达不到你理想的预期,但是与你的竞争对手相比也可以体现出优势。就拿我来说,我个人觉得我的英语和政治其实可以在80分的基础上在多拿几分的,可能真的会有一丢丢打分的情况,但是压分也不止针对你一个人,对你的竞争者也是一样的。所以不用太过纠结压分的问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复习上才是正确的。
我现在就面临这种情况,省考时间在四月底笔试,毕业设计四月份已经开始准备了。我们学校是六月十七左右毕设答辩,如果我的笔试过了,面试时间就是在六月底,根本没有时间准备面试,我现在好焦虑。
这个基本上和考试是没有太大的关系的,你毕业论文的选题可以在提前联系导师的时候跟他说明,这样有个好处就是要是你导师对你毕业论文的选题认可的话你比较好面试。你考公务员的话基本上不会有太大的关系!
公务员考试个人信息论文情况需要如实填写两类:第一类是毕业论文,必填项,第二类是自己发表的其余期刊成果,选填项,如果没有就可以不填。
第一类,在报名时需要填写好报名时的论文进度,题目,指导老师等信息。可以仿照以下的模板填应届生论文情况:
一、已完成论文的考生或者已经毕业的学生,填写模式:论文题目《×××》,论文完成情况:已完成。
二、如果已经开题但是还没完成毕业论文,填写模式为:论文题目《×××》,论文完成情况:撰写中。
三:如果还没有开题,也没有写论文,论文题目等待开题中,论文完成情况:待开题。预计202×年7月毕业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
第二类,针对自己发表的期刊论文,如果已经见刊发表,填写模式为:论文题目《×××》,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哪家期刊接受,见刊日期为202×年×月,指导老师和共同作者需要一同写明,如果第一作者不是自己,那可以不写,或者注明自己是第几作者。
后期一旦录取,会复查毕业论文,不能有侥幸心理,如实填写。
中山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学士学位的主干课程表:1.政治学概论;2.领导科学;3、 行政管理学。 每个专业考三科,上午考专业基础课,时间为120分钟;下午考专业课,每科时间为90分钟。 每科总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每份试题包含至少以下三种题型: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名词解释、计算、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其中客观题约占总分30%,主观题约占总分70%。中山大学自学考试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一、申请学位的条件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符合条件者,在毕业(按实际毕业时间计)后的一年内申请参加学位主干课程考试,不可提前,也不可推迟,学位主干课程考试通过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每位考生参加每一门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的次数最多为两次。】 1.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并获取证书者(确已获准毕业,但未领取证书者,可向省自考办申请开具毕业证明和成绩单,省考办联系电话:38627855)。 2. ①.护理学专业和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本科段除《英语(二)》之外,其他各科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者。 ②其他专业毕业生:本科段必考课程《英语(二)》除外,各科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者。 3.通过本专业的外语课程《英语(二)》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 4.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者。 5.参加广东省学位办组织并在中山大学考场举行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二、申请学位的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每年举行两次学位主干课程考试。上半年的1—2月份、下半年的7—8月份由个人向中山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参加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报考专业、毕业时间、毕业证书号、课程平均分、专业外语《英语(二)》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学位外语成绩及考试通过时间;并写清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申请人可以将申请书邮寄或面交到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高等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邮政编码:510275)。注意:学位不申请不受理,过期后果自负! 2、提交申请资料 我办大约在上半年的2月份、下半年的8—9月份在网上发出报考通知,并将报考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中山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盖章,提交身份证、本科毕业证书、学位外语成绩单和本科毕业生登记表正反两面等资料(确已获准毕业,但未领取证书者可交广东省自考办开具的毕业证明和成绩单)的复印件、本科段免试科目需交广东省自考办审批的“申请免试课程登记表”复印件或出示有效成绩单的原件并交复印件。 3、参加考试 申请者参加每年上半年(时间待定)、下半年的10—11月份期间在中山大学进行的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学位主干课程考试属水平考试,不指定任何教材) 4、授予学位及领取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通过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考生接到学校通知后,按规定时间由本人到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领取学位证书。
就围绕主题命题!写主题!
题目可以是浅析景观设计中的水景设计 ,这个题目比较小··容易答辩·资料也很多·给你点资料吧·我也是做这个的中国园林素有“有山皆是园,无水不成景”之说,由此可见水对于景观的重要性。可是,现在的水景现状却令人勘忧。城市中随处可见的大喷泉(如图一)却静静的躺在水里而不喷水,到处是被污染的河流、小溪,还有那笔直高深的蓄洪大坝,更不用说那些早已干涸的水池了……,(如图二)这是一种很普遍的水景现象,这是一种很可悲的水景现象!图一:泰安市政广场喷泉图二:泰安市乐园小区中心铺装人固然有着亲水的本性,而设计师们也在努力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这本身是件好事,可是结果却是令人失望的。近日,有关媒体刊发了一则“缺水城市滥刮圈水造景之风” 的消息。该文指出:在水资源紧缺的华北、西北一些城市,近年来出现大造城市景观水之风。有的城市“拦河筑坝”,把河水“圈”在城内;有的城市耗巨资“挖地造湖”,人为制造水域景观。据调查,目前黄河流域正在打造水域景观的大中城市已有16个,仅郑州、西安、咸阳三市计划投入的相关“圈水”资金就达40多亿元[1]。在水资源日益缺乏的今天,如何去营造宜人的水景,如何去满足人们亲水的这种需求,成为摆在我们设计师面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二、解决对策一般地,我们很多的设计师在设计水景时大都在采用借鉴的原则。国外及国内的很多大城市大都是用大喷泉、大水体(如图三)来形成壮观美丽的水景,于是各地的中小城市也都不顾自身的条件,争着去模仿这种很体面的景观,最后就出现了上述的结局。在设计水景时,我们更应该考虑地域水资源的状况,尤其是在水资源缺乏的地区如何设计水景更应该值得考虑。在此,我想就如何在水资源缺乏地区营建水景做一些探讨。 宜“小”不宜“大”原则图三:泰安市高新区旁大水体图四:圣•荷塞广场公园旱喷泉水景此处所谓的宜“小”不宜“大”原则指的是在设计水体时,多考虑设计小的水体,而不是那种漫无边际、毫无趣味可言的大水体(如图三)。之所以现在出现了那么多的大水体可能与人们“好大喜功”的心理因素影响有关,也许大水体会让人更能感觉到水的存在,更能吸引人们的视线,可是建成后的大水体往往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大水体的养护之困难可能是设计师在设计之初所没有考虑到的;大水体往往让人有种敬而远之的感觉,而没有想亲近的感觉,因为往往在水体旁边都会有警示性的牌子:此处水深,禁止游泳,禁止垂钓……等语句;大水体一般是靠人工挖出来的,因此大都是“死水”,一旦发生水体污染问题,那将是致命的。而小水体容易营建,这是其中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小水体(如图四)更易于满足人们亲水的需求,更能调动人们参与的积极性,更何况在后期养护管理中,小水体便于更好的养护,并且在水体发生污染的情况下,小水体更易于治理。 宜“曲”不宜“直”原则图五:横滨市美术馆前广场水景一图六:横滨市美术馆前广场水景二所谓宜“曲”不宜“直”原则指的是水体最好设计成曲的。我们古典园林营建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师法自然”,即在设计中要遵循大自然中的规律,我们可以看一下我们大自然中的河流、小溪,它们大都是蜿蜒曲折的,因为这样的水景更易于形成变幻的效果。尤其是在居住区中更易于设计成仿自然的曲水(如图五)!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人则将水体设计的成笔直的(如图六),也许他们是想体现人工美、人工征服自然的能力吧! 宜“下”不宜“上”原则图七:东京湾喜来登大饭店宾馆入口水景图八:芝加哥标准石油大厦旁水景此处的“下”与“上”是一种相对的关系,宜“下”不宜“上”指的是设计的水景尽可能与自然中的万有引力相符合(如图七),不要设计太多的大喷泉(如图八),他们大多是向上喷的,是需要能量来支持它们抵消重力影响的,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因此,在现实中我们最好能充分利用重力的作用,用尽可能少的能量来形成尽可能美的景观。这是需要考验设计师创新能力的。 宜“虚”不宜“实”原则图九:加州情景雕塑园中水景图十:在缺水地区用石块营造的水景在水资源缺乏的地区,虚的水景(如图九)也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此处的虚的水景是相对于实际水体而言的,它是一种意向性的水景,是用具有地域特征的造园要素如石块、沙粒、野草等仿照大自然中自然水体的形状而成的(如图十)。这样的水景对于严重缺水地区水景的营建具有特殊的意义,同时这样的水景更易于带给人更多的思考、更多的体验。这也许是真实水景所无法比拟的,因为真实的水景往往只能带给人们一种视觉上的满足、一种很肤浅的体验。 关注野草之美,反对草坪热图十一:浙江台州黄岩永宁公园中野草之美图十二:中山岐江公园中野草之美前几年全国各地兴起了一股兴建大草坪的热潮,不管是身处海南,还是位于大连,你都能感受到这股热潮的猛烈侵袭。到处是让游人止步的大草坪,到处是被践踏的一片狼藉的大草坪,到处是需要园林工人经常浇灌、修剪的大草坪,结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城市的“面貌”,但是对于人们所真正需求的环境却并没有多大的改观。正因为这股浪潮,加速了具有地域特征、生命力强的野草的消亡;正因为这股浪潮,加速了水资源的日益短缺;正因为这股浪潮,最后终于让人们重新认识到了野草的美丽(如图十一、十二)。因此,对于水资源缺乏的地区,更应该重视乡土草的应用。三、结语水资源日益缺乏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因此,对于如何在缺水的今天去营建美好、宜人的水景是我们每一个景观设计师的责任,正如约翰•O•西蒙兹先生所言:“我们可以说,景观设计师的终生目标和工作就是帮助人类,使人、建筑物、社区、城市以及他们的生活同生活的地球和谐共处。” [2](注:文中图片八载自孙成仁先生著的《城市景观设计》,图片四、五、六、七、九载自王晓俊先生的《西方现代园林设计》,图片十载自《世界建筑》(2005,06),图十一引自土人景观网,图十二引自土人景观网,其余图片均为自己拍摄。)参考文献:[1] 载自景观中国网站[2](美)约翰.O.西蒙兹著,俞孔坚等译[M],景观设计学:场地规划与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这么晚了论文还没写完?是不是不想毕业了?
我是今年毕业的,学的也是园林方面要看你喜欢弄什么方面了,是做设计还是喜欢写论文设计方面:题目可以很简单,不过就是要小,越小越好,大的难把握比如:xx庭院的景观设计xx小区的景观设计xx公园的绿化设计等你可以虚拟一个名称,这种没什么影响,而且地形大小形状你也可以自己定,长方形等规程的地块是比较好做的,地势可以设成平的,你好规划,不过这种是我的建议设计就是做图,主要是包括:简介(你所设计项目的概况,如所处方位、周边环境、主要用途等),平面(也就是cad的整体平面图)、效果图(如整体的彩屏图、鸟瞰图、截点的效果图),还有什么封面、封底、目录这类的,做成类似一本书的结构,还有小的效果图要都做几张,可以在傍边写上介绍。论文方面:可以论述某处景观设计的缺陷,不过要结合实际,而且你论述的地方要实际存在,比如说它的功能分区不合理啊,植物搭配不好啊,最好还是要结合图来说,就是把实际你要论述的不好的地方用相机照下来,放在论文里,在下面说他的不好,说了之后要给以建议,就是要怎么改进你还可以写景观设计的植物应用调查,这种是调查式的论文,比如:xx(你知道的某个景点名字)植物调查报告这种论文要实际去一种一种植物的去看,把所有树种的名字都罗列下来,标明科属种,最后要写一点你的观点,比如你觉得调查的景点那些地方成功啊等,就是要实景观方面大体就这些,这些就是我们班同学所选的方面,论文答辩简单的很,论文只要不去抄,自己写的都能过
毕业论文中,其中有一部分价值论文的研究方法,那么写毕业论文有哪些研究方法?1.外部观察法对研究的事物进行直接性的观察,按照被研究事物的属性,性质,特点进行描述,获得被观察事物的第一手资料,在观察的过程中,能够不断的扩大人们对研究事物的感性认知,启发思维。2.定性分析法主要是对研究对象进行本质的分析,运用演绎、归纳的手法,抽象和概括的方式对研究对象进行深度的剖析,进入事物的里层,理解内部的规律和本质。3.文献研究法通过文献大量的查阅资料,全面深刻的了解外部对此研究的深入内容,与自我研究进行比对,有助于多角度的理解研究的事物和研究进展,对研究事物形成整体性的轮廓感知,以便后期的深入研究。4.跨学科研究法一部分的理论内容,往往会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在科学的发展规律中,科学成为了一个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集合,其学科之间的联系紧密,在方法,内容及其概念等方面有朝一致化发展的趋势,借助不同学科的理论知识,对研究事物进行交叉性的研究,能够获得详细且具体的内容成果。以上是写毕业论文有哪些研究方法的回答,希望能给各位同学带来帮助。
1、归纳方法与演绎方法:归纳就是从个别事实中概括出一般性的结论原理;演绎则是从一般性原理、概念引出个别结论。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方法;演绎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方法。
门捷列夫使用归纳法,在人们认识大量个别元素的基础上,概括出了化学元素周期律。后来他又从元素周期律预言当时尚未发现的若干个元素的化学性质,使用的就是演绎法。
2、分析方法与综合方法:分析就是把客观对象的整体分为各个部分、方面、特征和因素而加以认识。它是把整体分为部分,把复杂的事物分解为简单的要素分别加以研究的一种思维方法。
分析是达到对事物本质认识的一个必经步骤和必要手段。分析的任务不仅仅是把整体分解为它的组成部分,而且更重要的是透过现象,抓住本质,通过偶然性把握必然性。
3、因果分析法:就是分析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问题的产生原因和引起结果的辩证思维方法。使用这种方法一定要注意到真正的内因与结果,而不是似是而非的因果关系。
要注意结果与原因的逆关系,一方面包括“用原因来证明结果”,同时也包括“用结果来推论原因”。不同的事物,一般都一身二任,既是原因,又是结果,而且一个结果往往有不同层次的几个原因。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对所分析的问题必须寻根究底。
4、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又称类推或类比法。它是对事物或者问题进行区分,以认识其差别、特点和本质的一种辩证逻辑方法。在资料不多,还不足以进行归纳和演绎推理时,比较分析法更具有价值。康德说:“每当理智缺乏可靠论证的思路时,类比这个方法往往能指引我们前进。”
5、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就是通过确定事物的质的关系和数量关系以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辩证思维方法。任何事物或任何问题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事物的质量。表现为一定的量,又表现为一定的质。
因此,在研究中,只有弄清质的方面,又弄清量的方面,才能找出其中规律性的问题。在研究中,定性分析就是据事论理,划清事物质的界限。定量分析就是对问题的规模、范围、数目等数量关系的情况及变化,进行精确的统计,计算、分析、对比,就是弄清事物发展中量的变化关系。
6、观察法: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
7、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
扩展资料:
任何一项研究都离不开方法的支撑。没有研究方法的科学研究是不存在的,没有研究方法,其研究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不是真正的研究。
1、培根用实验法最早发现了热的运动本质;
2、笛卡儿用他提出的直觉——演绎创立了解析几何学;
3、伽利略用实验——数学方法发现了自由落体定律,运用理想实验出现了惯性定律,开创了动力学研究的先河;
4、牛顿用公理化的方法、归纳与演绎的方法完成了经典力学体系;
5、汤姆生、卢瑟福、玻尔等用模型化的方法揭开了物质微观粒子的结构,建立了各种原子结构模型;
6、爱因斯坦运用理想实验方法、演绎方法和各种非理性的直觉、顿悟方法创立了相对论;
7、康德和拉普拉斯运用思辨的方法与假说方法提出了天体演化学说;
8、拉瓦锡用定量方法、理论思维方法创立了氧化学说;
9、凯库勒以基本灵感与想象发现了苯的环状结构式;
10、门捷列夫用分类、比较法发现了元素周期表;
11、海特勒与伦敦等把量子力学的理论引入了化学研究,创立了量子化学。
达尔文用观察法、实验法、分类法、比较法等提出了进化论。从中不难发现,这些物理学、化学、天文学等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都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来实现的。吴文俊的数学、袁隆平的杂交水稻等最新研究成果也都是采用新的方法取得的,因此,要想做好研究工作,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必须使用一定的研究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研究方法
毕业论文研究方法如下: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
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3、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主动变革性。
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
第二、控制性。
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
第三,因果性。
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收集、辨识、整理相关资料,并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整合产生对现实的正确认知的方法。本文采用文献法,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相关专著、论文、报纸等,利用相关数据资源系统等网络信息工具,搜集相关研究资料,进行借鉴,使用可操作的方式,使本文的内容更加明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