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吗?公平!雄鹰在天空中翱翔,而鸡只能在地上捉食,这不公平;蚕可以破茧而出化为蝶蛾,而蚯蚓只能在地下苟且偷生,这不公平;有的人腰缠万贯显赫一时,而有的人却穷困潦倒了此残生,这不公平……难道这不公平后面就没有公平了吗?雄鹰在经历了痛苦的磨砺所以才能翱翔天际,春蚕经历了生死考验所以才能翩翩起舞,而腰缠万贯者也是白手起家,奋力拼搏方有今日成就,这难道不公平吗?我认为强者和弱者之间的“不公平”只在于强者有坚强的意志,又改变命运的志向,有付出心血的决心,这种种不公平的背后恰恰就是公平!张亚勤幼年丧父,上天对他公平吗?张海迪身有残疾,上天对他公平吗?贝多芬中途失聪,上天对他公平吗?但幼年丧父的何止一个张亚勤,身有残疾的何止一个张海迪,中途失聪的何止一个贝多芬?上天的不公平与公平是均等的,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些人日后成就的令人景仰的业绩就是公平的回报.有谁像张亚勤那样夜以继日的勤读苦学?又有哪个残疾人像张海迪那样身残志坚呢?又有哪个聋子像贝多芬那样执著奋斗呢?因为他们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努力,所以成功了,难道这不公平吗?凡高能够成为享誉世界的大画家是公平的,司马迁能够成为一代史学大师是公平的,郭俊峰能够创建“越众”,22岁便身价千万是公平的.而这公平背后的不公有谁敢于承受,能够承受.凡高被当时的画界所鄙视却不变理念,最终以死抗争,你行吗?司马迁为完成《史记》而忍辱负重甘受耻刑,你行吗?郭俊峰身背十几万债务却依然斗志不减,从最低级的推销员做起,你行吗?他们今天的伟大全用自己的意志伴着血泪凝聚而成,这有又什么不公的呢?朋友,不要再为今天的不公而苦恼,听一听李白的心声天生我材必有用”,听一听毛泽东的心声“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那广阔的胸襟,伟岸的气质,坚强的毅力与不倒的决心还没有激励你吗?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你便是强者,没有人能说这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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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关系到人才的培养,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未来,义务教育是我国的一大教育特色。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义务教育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义务教育论文篇1:《农村义务教育对策》 摘要:当今世界,经济、科技、 文化 、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力资源的竞争,而人力资源竞争的核心,其实就是教育的竞争。农村义务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发展的首要问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农村义务教育现状,从法律、政策、办学思想、教师质量等方面提出发展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对策。 关键词:义务教育;现状;问题;对策 经济学上有一个“迂回生产”的概念,即要生产某种产品,应该先制造生产这种产品的工具。当今世界,经济、科技、文化、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竞争的核心,其实就是教育的竞争。因此,各国要发展,首先要搞好教育问题。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在北京隆重召开,会上代表们一致强调发展文化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这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对教育问题的关注。农村义务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发展的首要问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农村义务教育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不断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此后,教育部宣布:自2006年开始,中国政府在未来五年将至少投资2,182亿元支撑农村义务教育免费,确保“农村孩子上得起学”。另外,在今年,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作为中央一号文件下达,而其内容有相当的部分是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问题的,这些都将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改善,它的成就也是令人瞩目的。首先,我国各个地区已经基本普及9年免费义务教育。其次,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做到“三个确保”,即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中央财政从2006年开始,每年安排50亿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门用于帮助中西部地区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另外,在中央专项资金的支持下,通过各级政府筹措资金,集中消除中小学危房170万平方米。第三,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大力推进人事改革,优化师资力量。目前,我国现有的师范院校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办学规模,基本满足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师资需求。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高等师范本、专科学校在校学生数约135万人;中等师范学校在校学生约66万人;教育学院在校学员数约30万人;教师进修学校在校学员数约19万人。 二、当前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农村教育的薄弱环节一直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农村义务教育目标错位,人们对义务教育认识有偏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但是,由于农村人民生活环境的限制和思想观念的落后,许多人把升学等同于成才,认为衡量一个学校教学质量优劣的标准就是每年的升学率是多少。因此,迫于家长和社会两方面的压力,农村初中、小学的教育工作都只能围绕着升学考试“指挥棒”转形成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能力、重升学轻实用的“三重三轻”的恶性循环局面。学生的个性特长受到压制,缺乏创造力和 社会实践 能力,更无兴农、爱农的思想意识。 再者,在有些地区,很多家长还抱有严重的“学习无用论”思想。他们认为,与其将几万元的钱花在孩子的教育上,不如用来投资一个小本生意,这样既无很大风险,又能按期收回利润。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现在社会就业体制不完善,造成的一方面人才过剩;另一方面某些行业人才却严重不足等原因给他们造成一个错误认识。 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城乡教育差距不断扩大,1994年我国实行税费改革以后,农民的税负负担减轻了很多,但同时也切断了农村义务教育的部分经费来源。尽管国家和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但相对于当前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来说,仍然严重不足。由此,使农村义务教育面临很多困难。首先,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严重滞后,很多校舍破陋不堪。一些边远山区,农民子弟上学需要过几个山头、走几里弯路,甚至有的农村孩子仍然在危房内上课;其次,农村中小学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学校运转捉襟见肘,经常入不敷出,正常运转十分艰难;最后,农村学校债务沉重,偿还困难。 目前,我国农村的教育条件无法与城市相比。城市教育已经基本上达到了现代化,而农村中小学大部分仍然是一个教师一本书、一支粉笔一堂课的局面。根据王蓉2005年的调查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这一差距。表1中显示:城镇小学预算内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是农村的倍;城镇初中的生均预算外教育事业性经费支出比农村多154元,前者是后者的倍。(表1) 城市学校本身可以办附属学校、办校内工厂,并且经常能够得到各种社会力量的赞助,而农村学校的其他收入来源相当有限,并且数额过小,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县里,很难得到社会的支持。 3、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偏低,师资不足。在教师培养上,国家出台了相应的 政策法规 ,如陕西师范大学近年的师范生实行四年免费教育等,但是本科 毕业 生都更倾向于选择城市高校、中学,农村师资力量不足这一问题其实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有些地区,由于教师严重短缺,只能聘用初中毕业生或是小学水平的人当教师。另外,虽然国家在西部地区实行支教、支农活动,但是由于支教时间短,教师更换频繁等原因,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农村师资缺乏这一状况。或者从另一种角度上来说,这种支教、支农活动还影响了农村正常的教学秩序。目前,针对这一问题,政府要做的是培养长期扎根于农村,服务农村义务教育的“本土”教师,而不是偶尔的支教、支农等活动。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教师流动具有单向向上性。如果村里的老师教得好,则调到镇里的学校,镇里的老师如果教得好,则进入县城里的学校。依此类推,升学率的高低决定了一个老师能否进入更好资源的学校,能否得到较高的收入。也就是说,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其实并没有直接深入到最需要的农村义务教育中。 4、政府、社会支持不够,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以2002年轰动全国的山东支教小伙子徐本禹为例,当他放弃上研机会,重返贵州省大方县猫场镇狗吊岩村实现自己当初对孩子们许下“阳光下的诺言”时,在社会大众媒体和舆论高度赞扬他勇于战胜困难、乐于奉献社会的同时,我们是否也冷静地思考一下――国家和社会各界到底给了这些志愿者多大的支持?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不管媒体报道多么引人注目,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徐本禹和他支教 的同学们依然顽强地挣扎在艰苦的物质生活上。或者换种角度,如果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足够大,那么直到今天,也许能上“感动中国”节目的就有千千万万个徐本禹,而不是只有一个。 在“支援西部”活动中,有一项优惠政策是支教学生以后找工作可以优先考虑。但是据了解,大多数支教学生支教结束后都面临失业的威胁,社会和企业并没有因为国家一项政策或者一纸证明就优先考虑他们。试问,这样的体制和执行力下,还有谁愿意在基本温饱问题都难以保证的基础上去选择长期留在农村任教? 三、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对策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农村义务教育问题不但关乎国家人才培养,而且也关系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问题,笔者具体 总结 出以下几点对策: 1、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法律保证,强化法律责任和执法力度。农民普遍缺乏法治意识,不知道孩子完不成义务教育要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孩子更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各级党政部门对学生辍学现象也监督不力,任其发展。因此,首先应加大对《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农民意识到让孩子辍学是违法的行为。其次应加大各级党政机关对义务教育法的执法力度。再次应对招收适龄 儿童 做工、经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 2、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构建保障机制。首先,中央政府是投入主体。2000年国务院制定分级管理体制以来,虽然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最终造成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鉴于此,我国应该加大中央投资力度,使政府投资主体重心上移,从而加快在全国普及义务教育的步伐。其次,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教育投资。建立“以国为主”的教育投资体制后,各级地方政府应该主动积极配合。在教育专项基金使用上,政府应该实行灵活的跨级转移制度,以确保教育经费投入用到最需要的农村教育基层,同时缩短转移链,提高效率。最后,应该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积极参与到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中来,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进一步扩大经费来源。 另外,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农村教育保障机制,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如采取有效 措施 补发旧欠工资和补充地方性工资及津贴,确保农村教师人心稳定。教师工资应与地方公务员工资同步,实行财政统一发放的办法,每年年初即从县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及时定额到位,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县的扶持力度,将保障教师工资的责任进一步上移。 此外,农村学校要及时转变观念,注重面向农村,注意大多数学生。而且,学校和家长应该认识到,升学不应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唯一目标,培养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他们学会生存打基础,才是最重要的。要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培养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这样才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所有的学生都能根据自己的特长 爱好 ,学有所获,学有所用,带着满意的心态投身社会。 3、创新用人留人机制,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在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方面,国家政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就像前面提到的,国家在加大对西部地区“支边”、“支教”力度和规模的同时,也应该扩大对愿意长期留在农村任教的教师的优惠政策和保障项目。而且,这种政策和保障应该是持续的、灵活的,以确保对全国各个地区的农村教育都有普遍适应性。 在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方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如健全农村教师在职进修制;举办各类培训班,定期轮训,做到培训与教学两不误;采取得力措施指导和约束教师自我修炼、自我成才;强化城乡教师交流,即安排城镇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定期任教,尤其是派往贫困地区支教,并有计划地安排农村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教师到城市学校,在教学实践中接受培训等。 4、对困难地区或群体采取特别扶持措施。我国各地农村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为确保国家政策落到实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给予一些特别贫困的地区(如新疆、云南、西藏等),特殊的关注并采取特别的办法解决。如,在全国农村普遍实施免除9年义务教育学费的基础上,可以给他们免除学费、书费,并给予有学生的家庭一定的补助。还可以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实行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奖学金和补贴制度,这些制度及措施的实施会大大降低农村学生的辍学率。 另外,在一项新的国家政策、尤其是教育优惠政策颁布时,可以考虑先从最需要这项政策的地区开始实施,而不是选择发展已经相当不错的地区试点。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国家政策的执行力度,而且也会让最需要的农村学生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从而保障了义务教育的就学率。再者,这样从最贫困地区开始的试行政策推广起来更顺利,更有效果,为政府腾出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更待解决的问题上。 义务教育论文篇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摘要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维护教育公平的基础性工作。本文从政策、制度、经济等因素总结了我国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教育经费的增加,政府政策制度的完善,监管体系改革等方面提出了解决思路和措施,希望能为义务教育资源实现公平合理的配置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 义务教育 社会公平 均衡发展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状分析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国家始终都坚持把义务教育摆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高度关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6年国家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列入了法律条文,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更好地体现了教育的公平原则,对保障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义重大。2010年7月,国家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并颁布实施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等,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机制,缩小校际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发展差距,到2020年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2005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2009年11月初,教育部提出到2012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基本均衡的发展目标。2010年1月,教育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1.资源配置不均普遍存在,均衡发展任务艰巨 硬件配置不均,经费标准不均,师资水平不均。不同区域、不同学校之间硬件设施配置标准不均衡的情况非常普遍。据统计,2011年全国普通小学、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最高的北京市为 4271元、5797元,而最低的江西省为364元、583元,分别相差 倍、 倍。中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县际差距很大, 有 2/3 省的县际差距在10倍以上,初中尤为严重。教师学科结构失衡;教师年龄结构失衡问题突出;同级别教师收入在校际间差别较大,有的达到 ∶1, 个别地方甚至达到 3∶1 或 4∶1,教师工资待遇失衡问题突出。 2.生源总量减少但流动趋势分化,均衡发展复杂性加剧 各地学龄人口增减程度和集中程度不一,总量减少但地区分布不均的情况对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带来挑战。现阶段,义务教育在校生中随迁子女规模不断增多,且流向比较集中。预期未来,随迁子女在中西部中小城市落户就学比例将增加,远距离随迁减少,近距离迁移增加。预计未来对农民工随迁子女规模、 结构和分布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将加剧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复杂性。 3.评价体系不全且督导力度不够,均衡发展的政策执行力亟待加强 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已将近 4 年,但实际存在巧立名目的重点校、重点班仍屡见不鲜, 由此导致的择校风愈演愈烈,五花八门的课外辅导班生机勃勃。 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无疑与政府部门对学校教育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对学生素质的衡量标准不科学、对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对策分析 1.政府责任要落到实处 建议分解明确各级政府目标责任,从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师资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提出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校际之间和不同人群之间差距的具体目标,限期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督导检查要有的放矢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议尽快完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保障县(域)内各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标准相当,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和督导评估,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和督导 报告 ;进行行政干预、处置整改等等。 3.薄弱环节要集中突破 一是要重视新生代农民工流动趋势对教育均衡发展的影响,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 二是把破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重心要放到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和改造薄弱学校上来,政府着力“保基本、补短板 ”。 三是要关注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 农村留守儿童、城市下岗职工子女、残疾儿童少年等弱势群体. 4.大力开展义务教育体制机制改革 适应义务教育发展中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解决当前出现一些新问题,需要对一些不适应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进行大胆改革创新,破除存在的体制性障碍,从制度层面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动态的监测管理机制。 四、结语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长期任务,它既是教育发展的必然价值取向,也是政府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和核心环节,也是我们办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必须解决好的突出问题。相信今后的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将更加的合理。 参考文献: [1]李利芳.促进我国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思考.社会发展论坛理论研究.2011(2). [2]孙红梅.从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看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继续教育研究.2009(5). [3]冯龙飞.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策研究.科技信息.2010(31). 义务教育论文篇3:《浅析政府不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原因》 摘要:近几年,幼儿园高收费作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但是在政府出台的新政策中却明确表示“幼儿园不会被纳入义务教育阶段”。本文将对政府不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政府 幼儿教育 义务教育 原因 教育关系到人才的培养,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未来,而幼儿教育更是教育的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如果在对人才的培养中,基础没有做好不仅会对教育的对象产生影响,更是会影响到国家未来的发展和构建。进入20世纪,我国的幼儿教育向着普及化和大众化发展,并且逐步完善。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幼儿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幼儿教育高收费就严重影响了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第1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在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出现了把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的现象。如,美国1985年9月规定,5岁儿童的教育纳入学校公立教育中。这一规定,使得全国90%以上的5岁儿童进入学校的幼儿班接受学前教育。 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理应承担其主要的财政投入责任。【1】在我国,不少学者和社会人士均提出希望把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轨道以期解决幼儿教育高收费的问题。但是,中央相关部门就此进行明确回应,表示“幼儿园不会被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一方面,群众和学者呼吁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务的轨道;但是另一方面,政府却回绝,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不将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 我国综合国力的限制是根本原因。近几十年来,我国发展迅速,无论是经济,科技还是社会等各方面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是与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就远不及其他一些国家。对于幼儿教育资源的也是如此,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国家幼儿教育支出人均 1000~6000美元不等,而我国同年的幼儿教育支出仅有 238 元。[2] 二、 我国对幼儿教育的重视不足,对幼儿教育投入低。据美国一项长达 30 多年的追踪研究表明:每在学前教育上投资 1 美元,可获得 美元的回报, 其中 美元是对个体成长的回报,美元是对社会公共事业的回报,对学前教育的投资回报率高于任何一个教育阶段。【3】幼儿教育如此重要,但是显然,幼儿教育还没有引起我国的足够重视,规据中新网消息,从1993年起,中国内地公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逐步减少,到2007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已从万所减少到5063所。全国人大常委、民进中央副主任、中央教育协会副会长朱永新在“中国幼儿园园长高峰论坛暨2009中国幼儿园创新管理年会”上指出,近年来,学前教育经费一直在全国教育经费总量的至之间徘徊,还有15个省的幼教经费只占1%。政府度幼儿教育的重视不足,直接影响了政府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轨道的进程。 三、 当前民办等其他性质的幼儿园比重大,改造困难。据教育部2008年统计的数据,2008年我国民办幼儿园的数量已占到幼儿园总数的。民办幼儿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是其天性,因此这也就是一些天价幼儿园存在的直接原因。政府若要解决幼儿园高收费现象,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轨道。必定要对民办幼儿园进行改制。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民办幼儿园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绝对的市场份额上都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若对民办幼儿园进行改制,教师的编制和安置问题问题,产权分配问题,盈利模式问题都是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四.我国幼师师资力量有限。我国的幼师资源,不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存在着很大的缺口,对幼儿教育进入义务教育轨道造成了阻力。与此同时,我国的幼师资源还存在着综合素质低,教育理念落后等弊端,严重影响了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幼师资源数量短缺,素质有限,对于政府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轨道来说,无疑是一个难题。试想,如果政府提供的幼儿教育在师资力量上出现问题,这不仅仅是教育问题,政府的公信力,政府责任,政府形象等都会受到严重的恶劣影响,甚至会造成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陈振:OECD国家幼儿教育投入机制对我国的启示。《当代学前教育》,2009(6):43——48. 【2】蔡迎旗,幼儿教育财政投入与政策[M].教育科学出版社 :36 【3】刘小蕊,庞丽娟,沙莉.美国联邦学前教育投入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学前教育研究 猜你喜欢: 1. 关于教育体制的论文 2. 教育类论文 3. 浅析教育与自由的论文 4. 大学教育论文范文3000字 5. 关于教育改革的论文
1000---5000----7000.你这贴发得不诚心,糊弄自己呢。在写的感动些你的论文就很多很多、
你可以就"菜鸟如何设计出好的广告"或"什么是平面设计"作为你毕业论文的主题下面的资料给你参考资料一一个好的广告的标准 一个优秀的广告并不是以美观(当然这些是必不可少的)来衡量的,而是看它是否适合你的广告对象。说白了就是它是否能够刺激销售。 优秀创意人的基本素质 理性和感性兼备,具有广泛的知识面和丰富的生活阅历。 理性:分析总结广告逻辑的合理性。 感性:快速感应所适合版面的色彩、位置、大小以及应该赋予消费者的感觉...。 对于图片的注意事项: 1、图片必须有一个鲜明的主体。 2、图片宜产生一悬念,用以吸引观看。 3、功能性产品的图片,使用前后对比极有说服力。 4、照片的吸引力更胜手绘。 5、使用明星照片能加强记忆力。 6、图片中只需重点突出一个卖点,不宜过于繁复。 7、人物脸部不宜大与实际尺寸。 8、过于历史性的图片无吸引力。 9、以目标消费对象的心态来考虑图片主体。 10、“婴儿”、“小动物”、“性”为主体的图片最具影响力。 11、男性产品使用性感女郎可能会造成男性对产品的忽视。 12、彩色图片的吸引力比黑白的高出1倍。 13、食品类广告馋涎欲滴的照片必不可少。 对于排版的注意事项: 1、重要的英语标题不宜使用全大写。(降低认知度) 2、标题不宜重叠与图片之上。(干扰视线) 3、标题中无标点。(通常情形下) 4、内文每行不宜过长。(人们习惯阅读的文字为每行40字) 5、内文排列必须有条理有规律,不能过于凌乱(不便阅读)。 6、内文宜使用白底黑字,细线体字。(有助阅读) 7、深底反白的内文极难阅读。(加快眼部疲劳) 8、如内文很长如何处理? ●标题与内文间穿插副标题。 ●内文首字放大。 ●内文中穿插小标题。 ●段末留白,分清段落。 ●重要段落或语句加粗。 ●使用符号引导视线。 9、中文的标点符号一直是中文字体的败笔,空隙太大,使得排版中(尤其是内文)会出现很多漏洞,使整个排版不严谨、不精致,建议将所有标点符号的字距缩小50%。 10、内文文字大小控制在7-9Pt。资料二当今,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设计的领域在扩大,这是一个需要设计的世界。拒最新的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目前已有正规的设计学院教学机构700多所,并且还在不断的增加当中。就学人数则呈倍数增长,这使本以师资力量和质量缺乏的设计教育更是疲于应付,力不从心况且中国本身并不具备理论方面的基础,对设计的理解和认识水平太底造成设计教育水平低劣的事实,设计师成为没有原则惟利是图的九流之辈。并间接对我们的生存空间造成巨大的视觉污染。谁为我们的视觉空间负责?! 本文虽从大设计概念出发,但在论述过程当中更偏向于平面设计方向,总结设计、平面设计的知识结构,平面设计的技巧,平面设计的设计元素,平面设计的手法,平面设计的风格等等,根据我个人的认识,并结合很多资料,进行一些浅显的讨论,目的是为了能够揭示设计的基本问题及核心精神。对设计师个人起着普遍意义和作用的问题的总结,使设计人员能够明白这一职业自己的知识结构、素养、原则、职业道德、责任等等。 论文中的内容,为避免教条化,请考虑到理论与实践当中的差距作为对设计的认识、思维的方法论,其只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 第一章:理解平面设计 了解设计的定义和概念将是了解设计的第一步,有助于了解我们作为一名准平面设计师的职责范围。 第一节:平面设计的正名与分类 设计一词来源于英文"design",包括很广的设计范围和门类建筑:工业、环艺、装潢、展示、服装、平面设计等等,而平面设计现在的名称在平常的表述中却很为难,因为现在学科之间的交叉更广更深,传统的定义,例如现行的叫法“平面设计(graphis design)视觉传达设计、装潢设计……,这也许与平面设计的特点有很大的关系,因为设计无所不在、平面设计无所不在,从范围来讲用来印刷的都和平面设计有关,从功能来讲“对视觉通过人自身进行调节达到某种程度的行为”,称之为视觉传达,即用视觉语言进行传递信息和表达观点,而装潢设计或装潢艺术设计则被公认为极不准确的名称,带有片面性。 现在,在了解了对平面设计范围和内涵的情况下,我们再来看看平面设计的分类,如形象系统设计、字体设计、书籍装帧设计、行录设计、包装设计、海报/招贴设计……可以这样说有多少种需要就有多少种设计。 另外,商业设计与艺术设计很显然是存在的。 第二节:平面设计的概念 设计是有目的的策划,平面设计是这些策划将要采取的形式之一,在平面设计中你需要用视觉元素来传播你的设想和计划,用文字和图形把信息传达给受众,让人们通过这些视觉元素了解你的设想和计划,这才是我们设计的定义。一个视觉作品的生存底线,应该看他是否具有感动他人的能量,是否顺利地传递出背后的信息,事实上她更象人际关系学,依靠魅力来征服对象,你的设计有抓住人心的魅力吗?是一见钟情式的还是水到渠成式的,你需要象一个温文尔雅的绅士还是一个不修边幅的叛逆之子,或是治学严谨的学者。事实上平面设计者所担任的是多重角色,你需要知己知彼,你需要调查对象,你应成为对象中的一员,却又不是投其所好,夸夸其谈,你的设计代表着客户的产品,客户需要你的感情去打动他人,你事实上是“出卖”感情的人,平面设计是一种与特定目的有着密切联系的艺术。 第三节:平面设计的特征 设计是科技与艺术的结合,是商业社会的产物,在商业社会中需要艺术设计与创作理想的平衡,需要客观与克制,需要借作者之口替委托人说话。 设计与美术不同,因为设计即要符合审美性又要具有实用性、替人设想、以人为本,设计是一种需要而不仅仅是装饰、装潢。 设计没有完成的概念,设计需要精益求精,不断的完善,需要挑战自我,向自己宣战。设计的关键之处在于发现,只有不断通过深入的感受和体验才能做到,打动别人对与设计师来说是一种挑战。设计要让人感动,足够的细节本身就能感动人,图形创意本身能打动人,色彩品位能打动人,材料质地能打动人、……把设计的多种元素进行有机艺术化组合。还有,设计师更应该明白严谨的态度自身更能引起人们心灵的振动。 第二章:平面设计之路 设计的学习可能有很多不同的路,因为这是有设计的多元化知识结构决定的,不管你以前是做什么的,不管你曾经如何如何,在进入设计领域之后,你以前的阅历都将影响你,你都将面临挑战与被淘汰的可能,正如,想要造就伟大永远不可能是依靠人们的主观愿望所能达到的一样…… 第一节:你确认你要进入这一领域吗?--设计师的知识结构 设计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必将要求设计人员具有多元化的知识及信息获取方式。 第一步:从点、线、面的认识开始,学习掌握平面构成、色彩构成、立体构成、透视学等基础;我们需要具备客观的视觉经验,建立理性思维基础,掌握视觉的生理学规律,了解设计元素这一概念。 第二步:你会画草图吗?1998澳大利亚工业设计顾问委员会调查结果,设计专业毕业生应具备的10项技能第一位就是:“应有优秀的草图和徒手作画的能力,作为设计着应具备快而不拘谨的视觉图形表达能力,绘画艺术是设计的源泉,设计草图是思想的纸面形式,我们有理由相信,绘画是平面设计的基础,平面设计的设计的基础!” 第三步:你还缺少什么?缺少对传统课程的学习,如陶艺、版画、水彩、油画、摄影、书法、国画、黑白画等等,太多太多,你还是问问自己吧!不管如何这些课程将在不同层次上加强了你设计的动手能力、表现能力和审美能力,他们最关键的是让你明白什么是艺术,更重要的是你发现你自己的个性,但这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四步:“我可以开始设计了吗”?当然不行,你要设计什么?正如你要开始玩游戏了,你了解游戏规则吗?不过你不用担心,你已经进入了专业自身的学习,同时也意味着你才刚刚开始,你将不折不挠,不浮躁不抱怨、务实的、实事求事的态度步入这一领域。我们以标志设计为例,我们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背景知识,标志的意义、标志的起源、标志的特点、标志的设计原则、标志的艺术规律、标志的表现形式,标志的构成的手法、我们需要理解为什么?为什么可口可乐会红遍全球;为什么我们渴望穿Lee牌牛仔裤?作为一名设计师,你对我们周围的视觉环境满意吗?问问自己,你的设计理想是什么? 第五步:你能辨别设计的好坏,知道为什么吗?上一步通过对设计基础知识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已经进入了设计的模仿阶段,为了向前我们必须回顾历史,既而从理论书籍的学习转变为向前辈及优秀设计师学习。这个阶段伴随着一个比较长期的一个过程,你的设计水平可能会很不稳定,你有时困惑、有时欣喜,伴随着大量的实践以及对设计整个运转流程逐渐掌握,开始向成熟设计师迈进。 你需要学会规则,再打破规则。 第二节:你能成为优秀出众的设计师吗?--对设计师的要求 1、成功的设计师应具备以下几点: A、强烈敏锐的感受能力 B、发明创造的能力 C、对作品的美学鉴定能力 D、对设计构想的表达能力 E、具备全面的专业智能 现代设计师必须是具有宽广的文化视角,深邃的智慧和丰富的知识;必须是具有创新精神知识渊博、敏感并能解决问题的人,应考虑社会反映、社会效果,力求设计作品对社会有益,能提高人们的审美能力,心理上的愉悦和满足,应概括当代的时代特征,反映了真正的审美情趣和审美理想。起码你应当明白,优秀的设计师有他们“自己”的手法、清晰的形象、合乎逻辑的观点。 2、设计师一定要自信,坚信自己的个人信仰、经验、眼光、品味。不盲从、不孤芳自赏、不骄、不浮。以严谨的治学态度面对,不为个性而个性,不为设计而设计。作为一名设计师,必须有独特的素质和高超的设计技能,即无论多么复杂的设计课题,都能通过认真总结经验,用心思考,反复推敲,汲取消化同类型的优秀设计精华,实现新的创造。 3、平面设计作为一种职业,设计师职业道德的高低和设计师人格的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往往决定一个设计师设计水平的就是人格的完善程度,程度越高其理解能力、把握权衡能力、辨别能力、协调能力、处事能力……将协助他在设计生活中越过一道又一道障碍,所以设计师必须注重个人的修为,文人常说:“先修其形,后练其品”。 4、设计的提高必修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进行,设计师的广泛涉猎和专注是相互矛盾又统一的,前者是灵感和表现方式的源泉,后者是工作的态度。好的设计并不只是图形的创作,他是中和了许多智力劳动的结果,涉猎不同的领域,担当不同的角色,可以让我们保持开阔的视野,可以让我们的设计带有更多的信息。在设计中最关键的是意念,好的意念需要学养和时间去孵化。设计还需要开阔的视野,使信息有广阔的来源,触类旁通是学习平面设计的重要特点之一,艺术之间本质上是共通的,文化与智慧的不断补给是成为设计界长青树的法宝。 5、有个性的设计可能是来自扎跟于本民族悠久的文化传统和富有民族文化本色的设计思想,民族性和独创性及个性同样是具有价值的,地域特点也是设计师的知识背景之一。未来的设计师不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者,而每个民族的标志更多的体现在民族精神层面,民族和传统也将成为一种图式或者设计元素,作为设计师有必要认真看待民族传统和文化。 第三章:平面视觉的科学 视觉会给人带来一连串的生理上的、心理上的、情感上的、行动上的反应,设计是视觉经验的科学,他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不以人为而改变的即生理感受的人的基本反应,另一个是随即的或不确定因素构成。如个人喜好,性格等等、等等。 一、相对稳定的方面: 主要是生理上的视知觉,人们的一些视觉习惯、视觉流程、视觉逻辑,如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喜欢连贯的、重复,喜欢有对比的,还有在颜色方面人们最喜欢的其实是有对比的互补色等等。这都是跟人们的生理上的习惯有关,都是人生理机能的本能反应。作为设计师应该对这些知识能充分了解、灵活运用,设计是对人本的关注,首先应对文化与人的感知方式这些相对稳定的方面进行研究,并且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总结。 二、不稳定的方面: 不稳定的方面主要是指情感、素质、品位、阅历上的不同,在设计过程中你需要具备一定的判断和把握能力,你需要客观和克制,才能完成卓越的设计。 三、设计思维的科学: 设计是必须具有科学的思维方法,能在相同中找到差别,能在不同当中找到共同之处,能掌握运用各种思维方法,如纵向关联思维和横向关联思维以及发散式的思维,善于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找到奇特的新的视觉形象,才能不断发现新的可能。 平面视觉的科学其实是一个很大很深的学问,只有在这门学问的健全和深入的推广,才能保证设计水平的普遍提高。在这里只是抛砖引玉式的提出这一观点,还需要日后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整理和论述。 第四章:平面设计的一般流程 平面设计的过程是有计划有步骤的渐进式不断完善的过程,设计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念是否准确,考虑是否完善。设计之美永无止境,完善取决于态度。 一、调查 调查是了解事物的过程,设计需要的是有目的和完整的调查。背景、市场调查、行业调查(关于品牌、受众、产品……)、关于定位、表现手法、……调查是设计的开始和基础(背景知识)。 二、内容 内容分为主题和具体内容两部分,这是设计师在进行设计前的基本材料。 三、理念 构思立意是设计的第一步,在设计中思路比一切更重要。理念一向独立于设计之上。也许在你的视觉作品中传达出理念是最难的一件事。 四、调动视觉元素 在设计中基本元素相当于你作品的构件,每一个元素都要有传递和加强传递信息的目的。真正优秀的设计师往往很“吝啬”,每动用一种元素,都会从整体需要出发去考虑。在一个版面之中,构成元素可以根据类别来进行划分,如可以分为: 标题、内文、背景、色调、主体图形、留白、视觉中心等等。平面设计版面就是把不同元素进行有机结合的过程。例如在版式当中常常借助框架(也叫骨骼),就有很多种形式,规律框架和非规律框架,可见框架和隐性框架;还有在字体元素当中,对于字体和字型的选择和搭配的好坏就是一个非常有讲究的。选择字体风格的过程就是一个美学判断的过程,还有在色彩这一元素的使用上,能体现出一个设计师对色彩的理解和修养。色彩是一种语言(信息),色彩具有感情,能让人产生联想,能让人感到冷暖、前后、轻重、大小等等。善于调动视觉元素是设计师必备的能力之一。 五、选择表现手法 手法即是技巧,在视觉产品泛滥的今天要想把受众打动以并非易事,更多的视觉作品已被人们的眼睛自动的忽略掉了。要把你的信息传递出去有几种方法呢?一种是完整完美的以传统美学去表现的设计方式,会被受众欣赏阅读并记住。二种是用新奇的或出奇不意的方式可以达到(包括在材料上)三种是疯狂的广告投放量,进行地毯式的强行轰炸。而我们更需要那一种呢?虽然三种方法都能达到目的,但我们清楚他们的回报是不同的。 我们在三大构成中学过很多种图形的处理和表现手法,如对比、类比、夸张、对称、主次、明暗、变异、重复、矛盾、放射、节奏、粗细、冷暖、面积等形式。另外还有从图形处理的效果上又有手绘类效果,如油画、铅笔、水彩、版画、蜡笔、涂鸦……还有其他的如摄影、老照片、等等。那么你要选择那一种呢?这取决于你的目的和目标群体,以及你的设计水平。 六、平衡 平衡能带来视觉及心理的满足,设计师要解决画面当中力场的平衡,前后衔接的平衡,平衡感也是设计师构图所需要的能力,平衡与不平衡是相对的,以是否达到主题要求为标准。平衡分为对称平衡和不对称平衡,包括点、线、面、色、空间的平衡。 七、出彩 记住,你要创造出视觉兴奋点来升华你的作品。 八、关于风格 作为设计师有时是反对风格的,固定风格的形成意味着自我的僵死,但风格同时有是一个设计师性格、喜好、阅历、修养的反映,也是设计师成熟的标志,以为“了解大同,才能独走边缘”。 九、制作 检查项目包括:图形、字体、内文、色彩、编排、比例、出血…… 要求:视觉的想象力和效果要赏心悦目,而更重要的是被受众理解! 如果你有一双发现美的眼睛 你可以把设计作为一种生活的方式 愿你生活并快乐、幸福着!!!
平面设计毕业论文——论视觉传达设计学科类之不可替代性摘 要:我国现行学科分类是长期受计划经济模式影响的产物,既缺乏科学依据又层次混乱。1998年将装潢艺术设计、染织艺术设计、陶瓷艺术设计、室内与家具设计、装饰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等7种专业合并为"艺术设计"一个专业,是对设计教育发展的倒行逆施,如不抓紧纠正,必将产生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高等教育应当着力培养日益细分的职场所需要的专业人才,视觉传达设计是紧随时代发展的,由多学科交叉融合而形成的多种细分专业所构成的学科类(也称二级类)。视觉传达设计的特殊性,该学科类各专业的相互关联性和学科归属性,决定了这种学科类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平面设计毕业论文杭州博客网skB1l-a*P(hW关键词:视觉传达;学科;专业;艺术学;设计学{"wwe+{%t0杭州博客网:wf CrKq7d}随着中国的开放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更加凸显出我国高校的设计教育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滞后于现代设计的实践活动。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没有能够得到根本解决,并且矛盾愈加突出。视觉传达设计的教育则表现得尤其明显。承认视觉传达设计的学科地位,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形成有利于生产力高效益发展的视觉传达设计教育体系,是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们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博客网2d/l,?r FB8g[ekI'T%H[4pZ01.前提:艺术学和设计学都有作为一级学科门类的必要条件和充分理由杭州博客网V H[~ x}!i:Ko'Yk-J;nlY+mZZ9?0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与此前一年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学科分类基本一致,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十二个学科门类。学科门类下设二级学科"类",再下是"专业"若干种。这种分类是长期受计划经济模式影响,思想还没有得到解放的产物。既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层次也是混乱的。居然把艺术学划在文学门类,把体育学划在教育学门类,显然是对这两个学科的独特性缺乏了解。著名设计教育家尹定邦1999年初对此就进行了尖锐的批评:"设计学则是既有自然科学特征又有人文学科色彩的综合性的专门学科。就这一点而言,传统的学科划分规范就显得过于拘谨和迂腐。"①eHy"Cd/q9R0+M*w ]7J*DP2dy _0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中央还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科学发展观是符合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切合实际的发展观,学科的再分类不能继续沿用计划模式的老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学科分类,不应当是"指令性"的,而应该是"指导性"的。每个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学科建设和市场情况,确定专业和院系的设置,不应受到学科分类的束缚。但是我们又不得不看到,学科分类在我国现阶段仍然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因为学科分类往往是计划的依据,对于院校、专业、学位的设置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教育改革首先必须触动学科分类这一敏感问题。著名经济学家钱颖一博士提出的学科分类改革思路,既具有科学性,也符合中国国情:"我建议学科分类做如下改变,仍保留12个门类,但做重新划分。在基础学科层次分为3类:(1)自然科学(即目前分类中的理学);(2)社会科学(包括目前分类中的经济学、法学中的政治学和社会学、教育学中的心理学等);(3)人文(包括目前分类中的文学、历史和哲学)。在实用学科层次分为8类:(4)工学;(5)农学;(6)医学;(7)法学;(8)教育学;(9)管理学;(10)军事学;(11)艺术学;(12)体育学。"② 将艺术学确定为实用学科层次的一级学科门类,是科学地正视了艺术学学科的独特性,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国际交流。8v9Jv|n Z`0H)Uv+mX!W)~g4Ei01998年的专业目录在十二个学科门类下设二级类71个,把专业种数由504种减少至249种,调减幅度为,艺术类中其他学科的专业种数也只是减少了一半。但是,却把随着改革开放而方兴未艾的我国产业发展急需的,"既有自然科学特征又有人文学科色彩的",招生总量占艺术类60%以上的装潢艺术设计、染织艺术设计、陶瓷艺术设计、室内与家具设计(部分)、装饰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部分)等7种专业,一股脑合并为"艺术设计"一个专业。$`3sP RQ2H4R}0u:K0y _:\N7q(O!} P0且不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这些年这些专业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就算与其他学科门类同步"调减",也没有必要非把7个专业变为一个专业。使得各个学校都很无奈,不得不按"专业方向"招生和组织教学。这种"改革"完全是倒行逆施,是对世界现代设计100多年各专业形成发展状况的无知或漠视。因为混淆了专业特性,在业内外无论对刚刚从西方吸收引进本应快速发展的专业,还是对陶瓷、染织等富有中国悠久传统的专业,都产生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地挫伤了专业教师的积极性。面对这种局面,居然还有"专业人士"闭着眼睛大唱赞歌,以至教育部从2001年起逐年批准新增目录外专业和部分院校试点专业,到现在专业种数已经超出"调减"之前了,惟独这7种专业未能够得以正名。杭州博客网 U8X;n+z(}&[8f(H杭州博客网AG5D P8a[也正因为"艺术设计"只被视为一个专业,教育部近期制订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申报指南》,对于艺术类"艺术设计"专业只有两门课程(艺术设计导论、现代艺术设计思潮)。而《展示设计》、《产品包装设计》都是历来被认为是视觉传达专业的学科方向课程,还有其他几门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科方向课程,却规划在工学门类里面。学科分类的不科学和设计专业合并带来的弊端展现在许多方面。杭州博客网:hd/o/T(n @V7H杭州博客网o*r3VYQ把业内外都能分辨的不应合并的7个专业合并了,却又批准设立了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会展艺术与技术等专业。难道培养教师的专业面"窄"可以,培养职业设计师的专业面则必须"拓宽"?"会展艺术与技术",这种名称的专业为什么就没有人觉得"窄"了呢?多年来,装潢(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方向"的许多毕业生也在从事这项专门工作,为什么长期以来就不能在视觉传达设计学科开设这一专业或专业方向呢?设计类各个专业从一出现就是与相关的并且不断发展的工艺、技术密不可分的。西方从100年之前,视觉传达设计教育就是按专业所需知识结构(包括艺术与技术层面)对学生进行培养的。杭州博客网7u/c^;Oo'n/n杭州博客网tJ?mL'E/N*Y诚然,刚刚过去的20世纪,除了自然科学还在向纵深发展,艺术设计及许多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则更多的表现在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交融上。但是,艺术设计各个专业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交融发展,并不应当限制在学科内,这些专业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促进是历史形成的。艺术设计各个专业的发展,应当也必然体现与各自相关联的其他学科专业的交叉交融,造就适应快速发展的各行各业对专门艺术设计所需要的人才。"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包装工程与设计"等专业,就是符合当今和日后细分市场需要应运而生的。但是,目前这些专业依托在工学门类,是舍本逐末之举。中国本土产业进步的根本出路在于"中国设计",仅仅满足于"Made in China"是不够的。"设计"是有别于"制造"概念的,前者是对未知领域的开拓和新的物象、形态、可能的创意发现,而后者只是对这些开拓和发现结果的批量加工复制。满足"中国设计"需要的设计师,对相关产业技术的了解和熟悉固然重要,但是对设计师的创造力培养仍然还是第一位的。前景:日益细分的职场需要与产业技术进步结合的各种复合型专业人才"拓宽专业面,增强适应性"是近年来的时髦论调,也有可能成为误人子弟者的托词。如今各行各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专业化分工愈来愈细,对专业能力的要求也愈来愈高,每个专业都在与相关领域知识的交叉交融中向纵深发展。学校应当对人才市场的需求有所预测。大学学制是固定的,学生即便再勤奋,精力也是有限的。针对每个专业,教育者应当明确哪些知识是学生毕业前必须熟练掌握的,哪些知识是熟悉了解就可以的。不应该以所谓的"宽口径"来不变应万变。更不应当对学生听之任之,个人兴趣不能代替专业知识的学习。否则,就是对世界观正在形成中的学生、对有限的教育资源的不负责任。"事实证明,拓宽后的新专业目录,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对专门人才的需求,因为社会仍按行业(即所谓的窄专业)招聘和使用人才。所以近年来又有近200多个目录外专业诞生。这些目录外专业绝大多数是口径较窄的专业针对性较强的优势和特色专业。实践的结果,说明这样做是正确的。"③《新京报》2005年4月30日的一篇报道很是耐人寻味:那些为适应新产业迅猛发展而诞生的纯粹"新专业"更吸引人的眼球。信用管理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网络游戏专业、葡萄与葡萄酒工程专业,随着社会工种的日益细分和职场需求的不断变化,这些专业的人才也正逐渐成为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0qg9]G3G/W%\0Z z8Pe*mu0提出"拓宽专业面,增强适应性"的初衷,笔者不清楚,但认为关键在于是否正确理解和施行。搞好饮料的包装或广告设计,当然要对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知识有所了解,著名设计教育家高中羽早在1990年之前就曾指出:视觉传达设计中的"视觉表现离不开一定的商业需要,所以了解有关市场背景至为重要。"④ 但是这样做是需要投入精力的,于是很多学生就近"拓宽":从染织专业看到蜡染效果不错,就设计蜡染的包装、广告;从装饰专业看到壁挂好看,就给壁挂设计包装、广告;从陶瓷专业知道点景德镇、陶艺,就设计艺术陶瓷商品或展览的包装、广告。在作业中把"商品"描绘得可以乱真,你看专业面是不是"拓宽"了,专业之间是不是"渗透"了?这是"近亲结婚"。再则这几种产品对GDP的贡献并不多,而且因其商品的特点,包装广告起的作用并不大,至多也是美学方面的。只有市场竞争激烈的快速消费商品、同质化商品及企业,才更需要高水平的包装和广告等视觉传达设计。杭州博客网`1[$aHYd杭州博客网 je~:tD3L4A Fn^hM视觉传达设计对于我国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作用十分重要,在与众多学科交差交融中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不应当想当然地认为还与装饰、染织差不多。艺术设计各专业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横向比较一下,就可以得到立体的判断。但凡是个医生,对人的疾病都能大致诊断,但是医学学科门类分为二级学科就有7个,本科专业不完全统计就分了29个。人类健康固然是最重要的头等大事,怎样细化研究都是有必要的,看医生都愿意找专家,肯定不会有人愿意找个"拓宽专业面,增强适应性"的医生看病。视觉传达设计的工作也是很专业化的,不仅仅是完成一张没有油画大、更没有壁画大的设计稿,而是至少涉及印制几万张几十万张之后的效果,更是直接影响到客户的产品销售,企业的兴衰。&,[0杭州博客网uu!Z"A4I1B,s我们再看看同样在我国属于新兴学科的管理学类是怎样划分专业的,应该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管理学学科门类的二级学科倒不多,只有4个,但是本科的专业种数至少有30个,包括管理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工程造价、商品学、审计学、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国际商务、公共关系学、公共政策学、城市管理、公共管理、信息资源管理、物流工程、海事管理、信用管理等等。你看分得细不细,怎么就没有人敢说这些专业的许多课程都一样,不能称其为专业,只能是专业方向呢? MH Bed%X:AO05v8l$p N/W8b0[7l0大学教育的主流到底应该是"专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一直还在争论着。其实,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并不是绝然对立的。专业教育要以通识教育为基础,都是为了使学生的专业能力更出色。一些高校的视觉传达专业连"视觉传达设计史"这类课程都不开,却热衷"通识教育",岂不是本末倒置。将上手和后劲对立起来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企业招聘首先选快手,上手慢了肯定不行。企业招聘人才不仅要面试,而且还要有试用期。只图上手快,后劲跟不上,职业位置也坐不稳。反过来,上手慢的后劲也不会大,连位置都抢不上,也就没有机会发挥后劲了。"⑤ 不断学习是追求上进者毕生的事情,不可能在有限的几年掌握一生使用的知识。大学教育的主流应该是培养学生毕业时"抢位置"的能力和追求上进的素质,也就是应当着力于培养日益细分的职场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杭州博客网/O j([E4H) K杭州博客网 B9X Fl x Mn Q3.前程:视觉传达设计是由多学科交叉形成的多种专业所构成的学科类杭州博客网+T8{T5g9Ns+r-WnT杭州博客网,\Kk"K(\7[b6L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曾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⑥ 20年前,中国的现代设计与本土现当代艺术同时登场,设计与美术的不同之处,人们也是逐渐认识到的。其实,早在200年前,康德()就明确的指出:美有两种,即自由美和依存美,后者含有对象的合乎目的性。合乎目的是一个更有优先权的美学原则,它与功能相近。⑦ "纯粹绘画的使用就是鉴赏,而实用品的使用则在于按要求发挥效用时。"⑧ 设计即要符合审美性,又要具有实用性、替人设想、以人为本,视觉传达设计是一种需要而不仅仅是装饰、装潢。"对平面广告设计而言,最为重要的一点莫过于信息的传达。" ⑨杭州博客网P$~&]0^1f )_K1960年开始在西方流行的术语视觉传达设计(Visual Communication Design),是随着改革开放传入我国逐渐取代了表述极不准确的"装潢设计"。其实,从这时起视觉传达设计已经发展成为包含多个专业的学科类型,当时肯定没有人意识到其后影象和计算机等技术发展的这样快,只是觉得graphic design(平面设计)这个术语和其代表的设计内容已不能涵盖新出现的影象、电子读物、多媒体等一些新的信息传达媒体的设计。如今许多新专业的设立,就是基于这一体现出学科交叉与发展的原因。杭州博客网;]0|*}0R?'u7^T)nBz"f#S0虽然视觉传达设计各专业都是"给人看的设计","告知的设计"。⑩ 由于解决问题的差异性,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要求具备有区别的知识结构,因而新的专业必然出现和发展。如同同是诊病,由于解决问题的差异性,就有了临床医学与口腔医学专业的区分,又有口腔医学与口腔修复工艺学的专业细分;因方式不同,临床医学与中医学就各自都是二级学科类,也有了放射医学与临床医学的专业不同。难道艺术类的学生就都是天才,同样的学制能样样精通?中国设计业和设计教育的整体水平一直徘徊,不能不说与艺术类相关专业特别是搞传统工艺美术的总是只看到各专业的共性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一些人从表象上是理解不到视觉传达设计的发展,视觉传达设计早已不仅仅只是以造型基础、图案或视觉形式为学科基础了,与装饰艺术或各种绘画是有本质区别的,虽然都具有可视性,但是与传达功能相比,视觉传达设计的美化毕竟是第二位的、从属性的。由于旧有学科分类的桎梏,大多数设计学研究者还无法横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沟壑,对设计学进行立体的研究。'P nc^;lv)S ?ym.{0杭州博客网U` HIe M L8f艺术领域接近达成共识,却在其他领域又产生设计是纯科学、纯技术的认识偏差。由初期把"设计"归于"美术"范畴的僵化,到发现了"设计"的技术性、科学性、实用性的另一面,而抛弃了同根生长的"艺术"。如今,工业设计专业拿工学士学位;服装设计与纺织工程联姻,其实染织设计与纺织工程的关系算起来更近;环境艺术设计紧抱建筑学的大腿;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衍生的包装设计专业方向投入到包装工程的怀抱,广告设计将由日益壮大的广告学科拉走;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国际通称Graphic Design(译为平面设计),因其一直与印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也完全有理由并入到印刷工程学科里面;书籍设计也同样有理由在出版编辑学里开设……艺术设计将要变成了一个既"新"又"老"的"横断学科"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信息社会多年了,我们现在只是刚刚开始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初期,设计教育还是应该在认真研究总结西方100多年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再图"创新"为好。Aj w&u#B.[PJ9N4]0Fi4?3Z D\QI0N0视觉传达设计不能作为工业设计专业的一部分,也不应作为广告学科的一部分,更不能等同于装饰艺术。尽管它们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确立视觉传达设计的二级学科地位和相应的专业定位,是设计事业少走弯路健康发展的需要。这也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的具体行动。杭州博客网k8anM5epWp,^ c D杭州博客网7^kz/t-WWH欧美的现代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教育,已经有100年的历史。视觉传达设计"在现代设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现代物质文明的影响力可以与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工业产品设计相提并论,是组成现代设计范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 ⑾ 视传设计师历来受人尊重,法国海报设计家切列特(Jules Cheret)对当时的海报设计有很大的影响,法国政府于1890年授予他荣誉军团勋章(the Legion of Honor)。不能因为视觉传达设计主要是基于机械化大批量印刷生产的这个手段上,而将视觉传达设计视为传统的保守的。目前视觉传达设计的范围已经跨越了影视界限,在多媒体设计中产生非常积极和活跃的作用。与此同时,它的传统和范畴却依然存在,在电脑辅助设计的技术前提下,发展速度也非常惊人。当代印刷已经进入到数字化印刷技术时代,并且还在继续发展,平面设计只有紧密结合印刷技术的发展,才不会被历史淘汰。杭州博客网'](R ~B D杭州博客网1g)r,pMR'IiZ视觉传达设计"在研究视觉造型、美学、传播学的同时,还要研究语言、社会、市场、心理、生理、物理、哲学等诸多学科。" ⑿ 一旦设计因为电脑和其他的现代设备得到简化之后,设计师的大部分时间就不用化在完稿工作上,观念的形成、市场的调查、设计战略的组织等等就成为设计师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人的精神因素、设计家本身的素质变成设计优劣的主要驱动因素。我们不得不重新注意设计家本身的素养,而不仅仅是他的手头工夫。这对于视觉传达设计和设计教育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转折和挑战。{-czy&o8U8]8m am0_]~X v5L0正因为视觉传达设计自身关系的特点产生了可以利用的设计元素的多样化,从而导致了设计上的不确定性。任何一门学科的特点都有自身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即使在学科交叉发展的过程中,其他门类的学科的参与只是对其自身发展的强调和补充,这可以使其自身的特点更加突出与鲜明,而不是混淆与取代。"从长远看,视觉传达设计必定是更科学、严谨、合理的概念名称,蕴涵着未来设计的趋向。"⒀ 视觉传达已是一门多元素、多学科交叉的设计学科类。⒁杭州博客网/r'q*A QZU I,C;sb&k&~ T0视觉传达设计的专业细分设置的前提,在于每个专业的毕业生达到每个岗位对专业设计师的基本要求,在固定的学制内完成能够而又必须掌握、了解的知识和技能,也就是知识结构的完善。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专业细分设置还必须考虑到便于国际对接。视觉传达设计学科目前可以包含6个专业:平面设计(Graphic Design)、包装设计(Package Design)、书籍设计(Book Design)、广告设计、电子视传设计(电影电视片头、影视广告等影象,电子读物、多媒体等的视觉传达设计)、会展设计。fd:Jls_c)G0杭州博客网j6a@_ D9c会展设计,目前有的学校开设在工业设计专业。其实会展设计是以信息传达为目的的空间设计形式,是以视觉传达设计为主兼有产品设计和环境设计因素并与声、光、电等现代技术相结合的专业。杭州博客网&YQ2V4PEI/杭州博客网'C \(TMn2e?插图专业很有独立开办的必要。字体设计专业也越来越显现出开办的可能和必要性,工学门类里的焊接专业能从本科到博士后都研究不完,而中文字体作为特殊技术产品早已经供不应求,却遭到学习视觉传达设计者的藐视。8eGdU\pXK0/vhw|u)g{#_3?0视觉传达设计类各专业的专业课程,可由学科平台课程和各个专业的方向设计(含史论与设计思潮等)课程组成,尤其应当注意适度加强各个专业所涉及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以及相关应用技术的学习,加强传统认为是上下游专业工作的相关知识技能的了解和熟悉,使得学生毕业时在其专业领域内真正成为行家里手。职场是需要能够一进去就能创造业绩与效益的专业人才,也只有具备这样能力与素质的学生才具有继续深造培养的价值。*w;h$Y)aZ+iIh0杭州博客网.m8S)](K)Uy_1d在现阶段,艺术学作为一级学科门类经过一些讨论是容易得到确认的,"设计学"能否被确认为一级学科门类肯定有争议的过程。但是,无论结果如何,视觉传达设计作为紧随时代发展的"既有自然科学特征又有人文学科色彩的综合性的",由多学科交叉融合而形成的多种细分专业所构成的学科类,因其特殊性和所含专业的相互关联性以及学科归属性,这种二级学科类的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也是不可替代的。而且只会随着社会经济和产业进步而发展,这种趋势也是不可逆转的。杭州博客网7v-V6X:q[d`5^杭州博客网krx2DoI/j*BE参考文献杭州博客网{k\Kt4lS&FUz〔1〕、〔7〕尹定邦.设计学概论〔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 1页,41页3TY+c+E HQz0〔2〕钱颖一.大学学科布局思考〔J〕.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6期,艺术学的下划线是本文作者引用时添加杭州博客网Dc Y\yw"JZ'F〔3〕、〔5〕周玉.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N〕.光明日报. 2005-07-19杭州博客网R$jMl3_'W〔4〕高中羽.视觉表现28谈〔M〕.黑龙江美术出版社,1991. 2页杭州博客网D'V2l.`:`Ab p/N〔6〕毛泽东.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 Yhb?H o0〔8〕(日)朝仓直己, 辛华泉译.造型基础〔C〕. 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 x+vRKN/i6}7w0〔9〕、〔12〕何洁.平面广告设计〔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4. 5页^(u4xg`1\ ]〔10〕张福昌,王延羽.视觉传达设计〔M〕.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1995.前言(引自日本《デザイン 小辞典》)杭州博客网#\w$^7^o`E#M〔11〕王受之. 世界平面设计史〔M〕.北京: 中国青年出版社,'J'xMF0〔13〕李砚祖,芦影.视觉传达设计的历史与美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D-W1m F c0〔14〕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其后批准设置的专业,笔者认为是以视觉传达设计为主干课程的,应当作为视觉传达设计学科类的专业有:(1)050408艺术设计专业包含的装潢艺术设计专业方向(视觉传达、平面设计),(2)040330W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专业,(3) 081403包装工程包含的包装设计专业方向,(4)050427S会展艺术与技术专业。还有展示设计专业、包装技术与设计专业,因尚未查到准确信息,无法确认,但已有一些院校招生,显示出这两个专业的独特性和需求性。另外,历史和专业的特殊性决定"广告设计"也应当属于视觉传达设计学科类,而不应当作为广告学专业的一个方向。
浅谈平面设计的意象 不同类别的设计有其不同的表现特征。而图形设计可以说是由“意”通过复杂的心理活动并利用形式法则创造出可视的形象。并通过这个形象直接或间接地对“意”的内涵进行了表现或象征,而观者则通过图形引发联想机制(记忆、经验、印象),得到“意”的内涵。设计在一定意义上是指有针对性的。表现或创造某种事物和形态时所经历的内心活动到外在表现形式的过程。我们可以把这类设计称为“意象设计”,顾名思义,就是以意生象,以象表“意”,但图形决不是对意的简单陈述,是升华和提取,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 纵观其它诸多艺术形式,有多少不是由“意”形成的。又有多少艺术作品是没有表现或暗含“意”的。哪怕给人带来的仅仅是一种感受或体验也离不开心理印象和经验的认识所形成的某种判断力。中国的写意水墨、现代的抽象绘画、纯粹的色彩表现和纯粹的形态流动等艺术作品更能说明这一点。在音乐舞蹈中也很少是没有意识主题的。图形设计更是如此。特别是在中国传统艺术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始终是以神意为主导的,善书者意在譬先,善画者成千丝胸。善武功者也湃“意为力之帅”、“但求神意足,不求形骸似”。 就设计而言。我们仍能从这里吸取很多营养,再利用现代一些设计手法,包括西方的一些好的设计观念,心理学成果。 我们知道,平面设计基本上是以图形、色彩、文字三大设计要素组成的,作为三要素之一的图形设计是关键的一环,它设计的是否成功将直接影响三要素之间关系的内力和信息的准确传递。好的图形设计可以在没有文字的情况下,通过视觉语言沟通理解。可跨越地域的限制、语言的障碍、文化的差异而进行无声的交流。从而达到无声感染的艺术效果。这也许就是图形为什么无法被文字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个现象,是什么使相同的图形在不同国度得到了相同的解释这就是构成事物之间关系的“同构”。同构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映射现象,通过这种映射,一个系统的结构可以在另外一个系统中表现出来”。现实的月亮与作为抽象符号的文字“月亮”,从形态上看毫无联系,而为什么当我们在只看到“月亮”这两个文字的时候同时会联想到它的形态。根据汉字的演变史,我们可以看出,最早的象形文字基本上保留了形态的基本信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文字才逐渐变成现在的结构,但每次变化都保留了原文字结构的基本信息。虽然它早已远离了形态表象,而却更接近了它的本质和意义。最终使文字、图形等抽象符号。从最低层次的直接表现上升为高层次的表述和象征,从而标志了人类智慧的升腾。显而易见,作为文字的“月亮”与月亮的形态意义是一种同构关系。 人类每创造一种事物都离不开“同构”。由此,是否可以说,我们在设计图形的时候,实际上是在寻找与现实世界的意义能够产生同构的形式符号。反过来,人们在理解图形时也是通过这种寻找方式来获得现实世界意义的。关于这一点,而在几千年后的今天,数学家哥德尔也就是运用同构的原理发现了在各个似乎遥遥相隔的人类活动领域中惊人相似的一致性。他的理论改变了数学发展的过程,触动了人类思维的深层次结构,同时,又渗透到了艺术、生物工程、人工智能等领域,成为20世纪最伟大的数学成果之一即哥德尔定理。图形设计通常具有两种情况“同构”,一是形态之间的同构,其二是形态与意义的同构,但两者不可分离,图形形态的价值取决于意义,而意义则靠图形所表现的组织关系来体现。它们也是异位而同体的,所不同的是。图形并不是直接地描述意义,而是保留了意义的信息,利用事物的相似性,从多方面、多层次地对意义进行了表述。所以,同构也是一种信息相互交换的过程。 图形的设计实际上是在寻找与意义能够产生同构的形式符号,这是图形设计大的思考意象。因为图形设计一般都是有针对性的。或单独成设计或在其它平面设计形式出现,如招帖、封面、包装、广告等等。那么,选择什么样的思考方式和构成形式来完成图形设计的意象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通过几年的学习、教学与实践,我认为综合联想是一条比较有效的思考途径。在进行图形设计构思的时候,要善于根据所要表达的意来联想,在看似毫无关系的事物之间寻找某种可以使它们进行连接的因素,即相似性(相似的关系与相似的形态),然后,利用设计语言把它表现出来。联想有时是有意识的,有时是无意识的,有意识在很多方面都反映的是无意识的东西,而无意识的思想流体可形成有意识的理念。有意识的形成是以一种无意识的积累方式完成的,因为我们的意识总是摆脱不了过去的经验、印象、感觉、记忆所带来的潜意识心理影响。在设计过程中,内容主题是有意识的,而构思过程,常常在有意与无意之间相互交替进行的。随手画一些草图,构思看似无意,却启示了无意识的思维轨迹。我们都有过这样的体验,当你决定去某个地方的时候,意念是较强的,可是在去的过程中这种意识就淡漠了,甚至没有了。你会被路上的景色所引吸,你会停下来看看街上发生了什么事,甚至还想了许多和这次出行无关的事情,但这些都丝毫没有影响你的意象。而且还给此行增添了许多乐趣和内容,最终到达目的地,“意”又重新回到了你的意识中。这说明许多有意识的事,实际上是在有意与无意之间完成的。我想这种关系很像老子所说的“有”与“无”的关系,也许,有意与无意根本就是不可分的。 如果用一个公式来说明这个设计思维的过程,那就是“意”(内容、现实世界的意识)——综合联想——创造形态——联想(观众)——获得传递的“意”。显然,这个“公式”不能代表图形设计的全部问题,它只仅仅对图形设计本身的过程以及它所涉及到的一些心理意识方面和思维方面的小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描述。正如所有的小问题都离不开对大问题的思考一样。图形设计的思考离不开对其它设计要素的整体思考,也离不开它与观众心理关系的思考,当然,更离不开社会所赋予它的功能和责任。但最终整体设计关系的好坏,还是靠各局部设计要素本身来体现的。我相信,如果你具备了这种联想能力,那么,展现在你面前的将是一个充满希望的、有创造性的、广阔的思维空间,可大大开拓设计艺术的疆域。 人类需要设计,设计更离不开联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它的所谓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而社会主义法律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因此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反映和集中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的地位,决定了我国人民群众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可以在事实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在我国古代,也曾出现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但更多的却是处处可见的不平等现象。“刑不上大夫”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一点,而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君主就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实践证明,不能说凡是资产阶级提出来或使用过的概念或口号,就是“资产阶级的旧法观点”,不能使用。在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防止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侵蚀;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第四,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有哪些主持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那么,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冉井富:平等一词,最直接的含义就是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比如说,对于公务员的职位,大家都有权竞争,并且都根据一个既定的、合理的标准竞争,这就是一种平等;再比如,在买卖关系中,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强买强卖,这也是一种平等。当法律宣称并维护这种社会关系时,这就构成了法律平等。更具体地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我个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实施法律时,即司法、执法、守法上的平等,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在立法上也一律平等。首先,在我国,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其次,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我们在制定法律时,明确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都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不反映少数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社会主义的法律剥夺少数敌对分子的政治权利,也表明法律本身并不是对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并非任何人都享有立法权。至于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的关系。我认为,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在现实中是有一定差距的,比如说,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却不能完全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通常一个出生在上海的儿童要比一个出生在西部农村地区的儿童能够更好地享受这些权利。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种形式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的不一致。一方面是法律虽然平等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却没有被严格地执行。另一方面,这种不一致是由法律平等自身的局限性造成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现为政治地位的平等,一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在这种平等之下,所有的权利、机会、利益都平等地对所有人开放,人们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去竞争这些权利、机会和利益。有人将这种平等称为机会平等。但是机会平等只能保证在权利争取中的起点相同,而不能保证人们实际获得的利益和地位相同,即不能保证结果平等,因为要使权利和机会变成现实的利益,还需要一定的手段和途径,而个人所具有的手段和途径是受各种现实因素影响的。由于机会平等不能保证人们获得事实上的平等,所以马克思说,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实现事实平等也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目前,一方面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形式平等,这是实现事实平等不可逾越的阶段;另一方面,又必须通过差别对待原则,对那些由于市场竞争而受到损害的各种“困难群体”和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造成的贫困地区,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给予特殊待遇和特殊保护。
论公平责任原则[内容提要] 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但其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本文从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适用条件和具体情况等角度作了阐述,旨在防止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关键词] 公平责任 原则 适用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公平责任的出现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产物,它已经逐步为许多国家的侵权行为法所接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包括的内容(一) 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1]。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但是,公平责任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学者孔祥俊对此有论述,他认为:“其一,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使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故安全价值降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换言之,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改良原则的安全性。”[2](二)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包括的内容1、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谁也无权不付出代价来无偿取得他人财产,谁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谋求不等价的交换。《合同法》追求权利义务的等值交易,在合同订立中,强调双方义务均等,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社会道德也不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确定其合同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时,利益受损方经济上的不利地位并非源自其自身的实力,而是来自人为的歧视,这是明显的不公平。相反,另一方凭借人为因素,不付出代价即可取得不对称利益,这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德,而且也为法律所禁止,更会削弱受损方创新的动因。显失公平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存在重大失衡,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标准,违背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3、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公平、合理。为维护民事立法的公平原则,每个享有民事权利的人,不管有无过错,只要有造成损害事实存在,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且分担责任要公平合理,不能盲目地随心所欲地让一方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减免责任,更不能受种族、级别诸因素的影响。只有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当事人真正达到机会平等、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分担责任公平、合理,避免权利滥用和义务加重。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和具体情况(一)适用条件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没有过错”,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3]2、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二)具体情况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由此可知,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应当明确的是,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4]但笔者认为,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尽管有公平的考虑,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公平责任。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情形下,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两种具体情况:其一,避险人为自己利益采取避险行为,即避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其二,避险人为第三人的利益采取避险行为,即受益人为第三人。在这两种情况中,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避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但如果依过错责任使避险人或受益人完全免责,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又显失公平。因此,应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以求保护受害人利益,实现公平。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司法解释第14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此种情形也属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堆放物的性质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说的“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确定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应首先适用第126条所采的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如果物品堆放人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当事人均无过错,而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又显失公平的,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分担责任。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条规定同样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要求。以上五种情形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各种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比如,司机甲驾驶汽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车轮下崩出一块碎石,击中行人乙的左眼,致其左眼球玻璃损伤,视力下降。本案中,司机甲与行人乙均无过错,但事实上又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失,若完全由受害人承担损失,明显有违公平的理念,因此,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理论上的模糊性和实践中的可能被滥用,要求对其予以明确限制;但矛盾的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长处又在于其灵活性,如果明确其适用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会使其失去活力,而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拘泥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只有通过审查,排除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能性,同时案件又符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条件,就可以依据公平原则的理念予以裁判。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一)损害程度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1、损害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担,则对加害人而言过于苛刻,容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正。2、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如何确定损害程度较严重,并无统一标准,只能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损害的程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人对损害大小的看法,与特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看法并不一定相同。因此,在确定损害程度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另外,在确定损害程度时,还应结合受害人的一些情况考虑,比如受害人的财产是否易受损害,受害人自身应承担多大的风险等。但应当指出的是,损害程度的大小尽管包含了个体性因素,但在具体环境中,其本质上还是有一个客观的、基本的社会认定标准。只是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要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个体因素。(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要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那么其首要考虑的必然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当事人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和承受能力,包括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和应对家庭、社会承担的经济负担等。[5]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应既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也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但应侧重考虑前者。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其对损害的经济负担能力;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其对损害的经济承受能力。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如果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受害人的承受能力较低,则可以令加害人多分担损失,反之,则可以令加害人少分担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大体相当,则可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相差悬殊,则可由经济状况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四、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归责原则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首先,它不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出发,即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人确定其赔偿责任,而是依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和人们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其次,在有损害事实发生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具体情况裁判。如甲将房屋租赁给乙方搞经营,乙方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一定装修,双方协议中约定:“合同终止时,乙方将房屋的内装修返还给甲方”。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甲认为乙的装修应是无偿返还,而乙认为自己装修房屋投入了材料、人工,甲对此应该作价补偿。双方对此产生争执。笔者认为,合同的不完善使双方对装修返还上产生重大误解,乙方有权申请有关机关予以撤消此条款。另外,市场经济中,任何行为都体现价值观念,乙投入材料,提供了劳务,就应该得到报酬。如果装修无偿返还给甲,势必给乙造成很大损失,而甲却不付任何代价就得到一笔可观利益,这明显有失公平。所以,乙要求甲对装修作价补偿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支持乙的请求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精神,更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五、我国将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既有法律依据,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也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消或变更。《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体现了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侵权损害,如果没有一个归责原则加以调整,将会使受害人既蒙受损害又须承担全部损失有悖于立法精神。正因为如此,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体现,不仅符合我国立法精神,也是现实的需要。六、公平责任原则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一个发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把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补救法律规定的不足,不仅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及时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稳定社会秩序,符合广大人民意志、愿望,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侵权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公平责任原则之前,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在实践中不能充分体现,这就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损害事实时无法弥补。例如甲给乙帮忙干活,因出现意外,使甲人身受到伤害,从过错责任来看,双方均无过错,从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范围看,甲受到的损害只能由甲个人承担。如果从公平角度出发,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甲的损失就会相对减少,也体现了道德范畴的公平原则。在立法上出现缺陷时,往往是道德观念起衡平作用,以补充立法上的不足。我国《民法原则》及《合同法》将公平责任原则予以明确并将公平原则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是对侵权立法的补充、发展。综上所述,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我国将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一个发展。但是,因其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一定要严格掌握其使用的条件和范围,防止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而导致的法律适用的混乱。[参考文献][1] 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2] 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第77页。[3]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5—106页。[4]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124页。[5]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7页。
嗯哼,这个我就能够搞定,要不自己写的
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公平责任的出现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产物,它已经逐步为许多国家的侵权行为法所接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A 论数罪并罚
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制度具有数罪特征、时间特征、原则特征这三个主要特征。实行数罪并罚是罪刑相适应的要求;是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的要求;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折衷原则。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司法实践,以及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一、数罪并罚的含义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一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的特征:
(一)数罪特征,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二) 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
(三)原则特征,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对数罪所采取的并罚方法,在刑法颁布之前及颁布之初,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采取“估堆”的方法,即只对各罪分别定罪,并不对数罪分别量刑,只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笼统也量刑。1951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问题的批复》中曾指出:“法院审判一被告犯数罪时应如何判处罪刑的问题……原则是仍应先就各个犯罪分别宣告其所处之刑罚,再宣告其执行之刑罚。”但是,这一《批复》也为“估堆”方法提供了权威性的依据。该《批复》第二项认为:“现在有某些法院的判决,在事实项下虽认定数个犯罪,在主文内只宣告一个刑罚,亦可认为系简略形式,可以允许。”事实证明,数罪并罚中的“估堆”量刑方法既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也不能保证办案质量,判决不当难以被发现,即使发现了也不便于纠正,因而是不可取的。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数罪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死缓),也同样应该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198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2年执行,下同)的案件……如果不分别量刑,就看不出对每一个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会给上级法院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造成困难……今后对被告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意义
一人犯数罪,古已有之。对于犯数罪的如何处罚,历代法律也多有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没有颁布系统的、法典性的刑事法律,解决数罪并罚问题只能靠一些单行的法规和司法解释。由于立法不明确,诸多问题缺乏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实际操作困难重重,随意性很大,不少问题的解决方法既不统一,也不科学。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以后,对数罪并罚的原则和不同情况的数罪具体并罚的方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而为人民法院正确解决数罪的并罚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具体讲,对数罪实行并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数罪的人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社会谴责。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罚,体现了从重的精神,即使在数罪中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分别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会对犯数罪谴责的严厉程度大于犯一罪的。
(二)是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的必然要求。马克思指出:“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犯了罪而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者犯了数罪与犯了一罪在惩罚上没有区别,就不可能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不可能建立。因此,有罪必罚、一罪一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被广泛承认。遵循这一原则,就必须数罪并罚。
(三)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犯罪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否定,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否定之否定,通过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对犯一罪的人与对犯数罪的人在处罚上不作区别,既不能实现遏制犯罪的目的,导致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与犯罪人因犯罪所受的惩罚明显失衡,也不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的种类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
(1)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2)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鉴于上述并罚、吸收、限制加重这三种原则各有得失、难以概全,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单纯采用某一种原则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的原则。
四、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现行刑法采取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对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或程度所决定的。
(一)数罪中有一罚被判处死刑或者先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即数罪中有一罪或几个罪被判处死刑的,不论其他罪被判处何种较轻的主刑,只执行死刑,不再执行其他较轻的主刑;数罪中有一罪或几个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也不论其他罪被判处何种较轻的主刑,只执行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较轻的主刑。这是因为,死刑是以剥夺受刑人的生命为内容的刑罚,生命既不存在,其他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内容的较轻的主刑就失去了继续执行的可能。无期徒刑是以剥夺受刑人的终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不能先执行较轻的主刑,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然后再来执行无期徒刑。就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真正在监狱服刑终身的只有极少数。绝大多数无期徒刑犯均能通过减刑等途径而获得提前释放。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在无期徒刑执行以后,再执行数罪中其他罪被判处的无期刑或较轻的主刑。但是,法院在决定对无期徒刑犯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大小时,罪犯是否被数罪并罚以及被无期徒刑所吸收的主刑情况,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数罪中判处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能否“升格”决定执行死刑?对此,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肯定说认为,在一人所犯的数罪中判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时,尽管每一种罪独立地看,都不够判处死刑,但判几个无期徒刑本身就说明该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可以将他所犯的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一个死刑,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折衷说认为,一般说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升格执行死刑。但是,如果一人所犯的两罪中,其中之一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倘若他只犯这一罪,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况,而事实上他又犯了另一罪,并且分别看来都应当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审判人员便可以根据整个案件的情况,对其中一个挂死刑的罪判处死刑,然后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死刑。否定说认为,死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虽然只相差一格,但存在死与生本质上的区别。同时,上述主张不适当地扩大了死刑适用的范围,与我国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相违前。有的学者明确指出:“由于各种刑罚的性质不同,执行的方法不同,因此,适用同种数刑并罚时……不能把数个无期徒刑合并后升格为死刑,而只能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二)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所谓“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只能在数罪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限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二是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谓“加重”,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低于数刑中的最高刑,而必须在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二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其最高限度可以超过某种刑罚正常的法定最高限度。例如,根据刑法第45条的规定,在犯一罪的情况下,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为15年,而在数罪并罚情况下,其最高期限则为20年。
(三)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仍须执行。
附加刑具体执行的时间,因附加刑的性质不同而不同:被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可以在主刑执行之前或执行过程中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管制的,与主刑同时执行;主刑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在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以后执行。对于主刑已经执行完毕,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根据犯罪人实施数罪或司法机关发现数罪时间的不同,数罪可以分为若干不同的情况。对于不同情况的数罪,并罚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依照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7条和第86条的规定,对不于不同情况的数罪,应分别采取以下方法并罚: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的,这是数罪并罚的基本形式。其基本特征是:(1)一人犯有数罪;(2)所犯数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且已被发现的;(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我们上节所述的原则,决定犯罪人应执行的刑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判之罪的并罚
“漏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在对其他罪作出判决时未被发现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包括同种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新发现之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六、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完善
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中,数罪并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这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全面规定这一制度的法典,它为一人犯数罪时的合并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历经十余年的实际施行,立法规定中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并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的实际运用。令人遗憾的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除删除1979年刑法中个别多余字句处,数罪并罚制度并未得到实质性的完善。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罪质
并罚的前提条例是一人犯有数罪。在现实中,一人所犯数罪既有同种数罪,也有异种数罪。区别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的罪质是否相同。相同的为同种数罪,反之是异种数罪。1979年刑法对数罪并罚中判决宣告以前一个所犯数罪的种类未作限制,由此引发出理论界关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应否按照1979年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进行并罚的讨论。经过长时期的激烈争论,现已趋于达成一致意见,即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有同种数罪的不必并罚,只作为一罪从重处罚。这是因为:(1)从以往的刑事立法看,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犯贪污罪“屡犯不改者”,“得从重或加重处罚。”同条第2款规定:“因贪污而兼犯他种罪者,合并处罚。”(2)从现行刑事立法看,现行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了较为宽广的法定刑幅度,这为对犯同种数罪按一罪从重处罚提供了可能。有的同志提出,对于刑法只规定一个法定刑幅度的同种数罪应当采用并罚,否则便会轻纵罪犯。这种主张难以成立。在实际生活中,一人数次实施一种危害行为,如果合并处理可能构成犯罪,分别处理则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刑并不鲜见。同时,根据法定刑来反推定罪也违反了先定罪后量刑的刑法原则。(3)从罪刑相当的原则看,刑法规定法最高刑的标准是某一犯罪可能造成的最大的危害社会程度,同时酌情考虑了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在实际生活中,一人数次犯一罪的严重程度并非绝对大于一人犯一罪的严重程度,更不会超过该罪法定最高刑允许的范围,而且即使超过了,也只是修改法定刑的刑的问题。(4)从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84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中指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属于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无须实行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8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更明确指出:“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他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执行期间,犯有其他罪行,未经过处理,并且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分属于不同种的罪,即应对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4条(1979年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问题虽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经得到解决,但是,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二)不同种类自由刑的并罚
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即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当如何并罚?对此,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了解决这一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7月27日《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事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以按照上述意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4月7日《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答函》也指出:“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事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由此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采取的是逐一执行的方法。
(三)几个立法技术问题
(1)数罪并罚中“以上”、“以下”的规定
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根据这一规定,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时,无论是决定以数刑的最高刑还是以数刑的总和刑作为执行的刑期,都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如此决定,明显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使得限制加重无异于吸收原则或并科原则。因此,“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的规定不宜包括其本次在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与总和刑期或数刑中最高刑期相同。
(2)宣告判决还是生效裁判
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均以宣告判决作为区分并罚方法的基准点。然而,判决宣告以后并不等于所有判决会立即生效。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在判决宣告以后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被告人再次犯罪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以宣告判决的时间作为基准点,也无法区别性质本来不同的生效裁判与未生效裁判。因此,现行刑法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前以后不妥,应修改为裁判“确定”以前以后。
(3)数罪的定罪量刑方法
关于数罪的定罪量刑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曾长期采用“估堆”的方法。对此,最高法院曾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纠正,明确要求对数罪应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司法实践中也照此执行了,但是,由于无明文规定,因而仍不免给人以一种缺乏法律根据的感觉。
综合上述问题,不难看出,现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疏漏,大致可以分为下三类情形:一类是司法实践中认识一致,但立法未作明文规定;二数是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需要立法予以明确而未予明确;三类是立法规定明确,但内容欠妥。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
3、[日]宫泽浩一著:《刑事政策的功能》,成文堂出版社
4、刁荣华主编:《法律的演进与适用》,汉林出版社
若说好写的话,那么很多人写过的题目就比较好,因为你可以查到很多范文从而学习和借鉴甚至引用。这种题目一般要选传统一点的、经典一点的、范围广一些的、可以表述的内容多一些的,比如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自由原则、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责任的规定及其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商法的行吗?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起源于著名的英国大宪章,而法国刑法典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渊源。最后指出了现阶段我国适用该原则需注意的一些问题,希望今后有关人员在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取舍与完善的问题上有更多新颖合理观点的提出。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 人权 刑法权 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3 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所确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十分丰富与精深,它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其理论基础在于三大原则: 1.启蒙自由主义。洛克认为,人们原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之下人于人之间是自由平等的关系,根据自然法他们享有人生自由权和财产权,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但每个人的这种权利会受到他人侵犯。因此就需要制定一定的法律规范来保障他们享有的各种权利,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 2.三权分立说。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行政、司法应该分立开来,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力,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扰。三权分立,使法官成为机械的适用法律的工具,从而限制了法官解释法律。这样既保障了人权自由,同时也避免了法官的擅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3.心理强制说。近代刑法学大师费尔巴哈认为,所有违法行为的根源都在于趋向犯罪行为的精神动向,动机形成源,它驱使人们违背法律,因此应建立制止犯罪的第一防线——道德教育;第二防线——求助于心理强制,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在近现代已成为一项世界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刑法学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不断向前发展,经历了从不实行到相对实行,由相对实行到绝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本身也发生了许多微妙的变化,日益紧随时代的进步而演绎出新的含义,目前,主要说来,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文法的明确性 刑法法律的制定必须条文规范明确。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明确性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的明确规定刑罚法规,以预先告之人们成为被惩罚的对象的行为。 (二)刑罚适当性 刑法适当性,又称作适当处罚性,即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该被认为适当,这是针对法规内容而言的。刑法规定的适当,对某一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刑罚有合理的根据。刑罚规定的犯罪,应顺合以行为时确实是否需要刑罚处罚的刑法为前提。 (三)禁止适用事后法 禁止适用事后法即不允许在法律规范施行后对法规施行前的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又称为“刑法无溯及效力”。法无溯及既往效力,从而符合了“不知者无罪”这一俗语。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预告由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并公之于众,以便人们所遵守,但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其溯及力的确定多为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这是保障人权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刑法的权威与统一性,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 类推推理是把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事项,比照刑法中最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类推解释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解释”进去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斥的,所以罪刑法定原则使得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推理,但刑法又是不断与时俱进的法律规范,在禁止类推适用的范畴内发生了些许微妙的变化,即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于被告人场合容许类推适用,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重大进步。 (五)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迁,刑法学说的进化,绝对罪刑法定的学说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不断得到修正。绝对确定的刑种和刑期,会使法官只根据法条而不顾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相应的刑罚,不利于刑罚的正确适用。若刑法中存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罪犯服刑期长短的权利完全由行刑机关掌握,这会丧失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所以法定刑或宣告刑都不允许绝对的不定期刑。因而从根本上应确立相对不定刑期,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其考虑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刑罚,从而不偏斥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本质。 (六)排斥习惯法的适用 刑罚仅仅只能依据成文法规,刑罚的根据只在于成文法,而不依据习惯,道德,风俗,民间法来决定。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当然结论。 三、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理论依据 (一)社会主义民主要求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 法治是民主的体现与保障。在历史与现实中, 没有无民主的法治, 也没有无法治的民主, 法所反映的应当是人民的公共意志, 由人民掌握主权的国家制定的, 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刑法即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由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刑法的过程, 就是实现人民群众意志的过程,那么对于何为犯罪及如何处置犯罪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人民意志的实施贯彻,那么这也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对刑法作不合理的任意解释。
刑法论文提纲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扩大对它的探究和普及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选题意义:
本毕业论文的选题是:《诉讼欺诈问题的探索》。本文是针对诉讼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而提出的,如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诉讼,做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意图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以借助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实现其占有财物、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或其它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即诉讼欺诈,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更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1、理论意义:使我们明确诉讼欺诈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此外,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使我们能够用比较法的视角,去审视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差别;通过对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及其承当形式。
2、实践意义: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司法实务部门的相关司法时间的研究和探讨,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应对诉讼欺诈这一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一研究的目的除了完善立法外,相信还会对司法实务部门对诉讼欺诈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构成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能产生积极作用,使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保障合法公民的权利,惩罚违法犯罪分子。
研究内容: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分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欺诈概述;
在本部分中,笔者对诉讼欺诈的一些基本概念及诉讼欺诈的行为模式展开研究;
2、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分析对比了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即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3、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对策研究
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控制诉讼欺诈行为,以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4、诉讼欺诈责任制度研究
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应该如果追究诉讼欺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分别从刑事责任、司法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角度展开。
完成情况:
本课题研究目前已经完成三稿,并在指导老师的指点下完成了论文的修改工作。在文章写作过程中曾经遇到过不少困难,但是在老师的指点下都克服了。目前在最后的阅读、纠错阶段,等到最后的定稿以及答辩。本课题研究完成得比较好,基本符合学校规定的要求。本文得以完成,离不开老师的辅导,在此对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英语翻译情况: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的英语翻译都是本人亲手进行的,单词、语法的校对也是我亲自进行的。所完成的英语翻译符合英语语法规范。英文翻译和原文的匹配性良好,文句通顺,可读性强。
自我评价:
本人在完成本论文的过程中表现良好,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肯定,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很多资料,学到了很多知识,获益匪浅。总体自我评价优秀。
真实性承诺: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者其他机构已经发表过或者撰写的研究成果。本人对因本论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第一章 刑事禁止令概述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
一、刑事禁止令不是刑罚
二、刑事禁止令不能完全体现保安处分4
三、刑事禁止令与缓刑指示存在异同
四、刑事禁止令是独立性、依附性和强制性的统一
第三节 刑事禁止令的作用定位
一、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教育挽救作用
二、从行刑个别化出发体现特殊预防作用
三、从行刑社会化出发体现公共利益维护作用
第二章 刑事禁止令的.域外立法及其评析
第一节 域外禁止令制度的立法和执行优势
一、适用范围和内容更具体化
二、衔接机制和执行队伍更体系化
三、监督体系和制裁措施更严格化
四、执行方式和监控手段更科学化
第二节 域外禁止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第三章 我国刑事禁止令立法司法现状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现状
一、以比较法看立法现状
二、以实证分析看司法现状
第二节 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适用条件不明确导致量刑不均衡
二、裁量指引缺失导致适用质量不高
三、监督评估机制缺位导致执行不到位
四、专业及科技力量投入不足导致适用积极性低
第四章 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完善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完善
一、细化刑事禁止令适用规则
二、制定刑事禁止令配套程序
三、明确刑事禁止令救济途径
第二节 刑事禁止令的执行完善
一、健全刑事禁止令责任主体衔接机制
二、建立专业、多元、社会化参与的执行模式
三、采用信息化、技术化的执行方式
结 语
本文结论
综上所述,当刑事禁止令进入我国刑法典的那一刻,我国行刑个别化、行刑社会化就开启了新的篇章。从现有立法来看,刑事禁止令为我国的管制和缓刑制度补强了内容与抓手,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制度源头来看,刑事禁止令是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犯罪人提供了行为约束、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侵犯对象降低了再次遭受侵害的可能,为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支撑。从古今中外对比来看,域外刑事禁止令制度比我国领先,在适用范围、制度设计、体系建设上均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从我国刑事禁止令抽样调查来看,仍存在这一些问题。但是一项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的魅力就在不断严密完善。无论是刑事禁止令内容上的丰富、程序性设计的构建、监督执行体系的构建,都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实践,勇于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探索中寻找答案,使刑事禁止令制度不断完善,发挥犯罪教育挽救、特殊预防、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 编写提纲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简单提纲可以写成下面这样: 一、序论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三、结论 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 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 2,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 三、结论 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 1.先拟标题; 2.写出总论点; 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 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微调”。 第三,毕业论文写作一般要求提纲拟到以下层次 -------------------------------------------------------------------------------- 总论点 { { { 1.(称段旨) (一)(称下位论点) 2. 一、(称上位论点) ...... (二) ...... 二、 ...... -------------------------------------------------------------------------------- (四)毕业论文的基本结构由序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序论、结论这两部分在提纲中部应比较简略。本论则是全文的重点,是应集中笔墨写深写透的部分,因此在提纲上也要列得较为详细。本论部分至少要有两层标准,层层深入,层层推理,以便体现总论点和分论点的有机结合,把论点讲深讲透。参考资料:网站上面看到的!
A 论数罪并罚
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制度具有数罪特征、时间特征、原则特征这三个主要特征。实行数罪并罚是罪刑相适应的要求;是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的要求;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折衷原则。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司法实践,以及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一、数罪并罚的含义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一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的特征:
(一)数罪特征,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二) 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
(三)原则特征,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对数罪所采取的并罚方法,在刑法颁布之前及颁布之初,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采取“估堆”的方法,即只对各罪分别定罪,并不对数罪分别量刑,只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笼统也量刑。1951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问题的批复》中曾指出:“法院审判一被告犯数罪时应如何判处罪刑的问题……原则是仍应先就各个犯罪分别宣告其所处之刑罚,再宣告其执行之刑罚。”但是,这一《批复》也为“估堆”方法提供了权威性的依据。该《批复》第二项认为:“现在有某些法院的判决,在事实项下虽认定数个犯罪,在主文内只宣告一个刑罚,亦可认为系简略形式,可以允许。”事实证明,数罪并罚中的“估堆”量刑方法既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也不能保证办案质量,判决不当难以被发现,即使发现了也不便于纠正,因而是不可取的。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数罪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死缓),也同样应该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198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2年执行,下同)的案件……如果不分别量刑,就看不出对每一个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会给上级法院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造成困难……今后对被告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意义
一人犯数罪,古已有之。对于犯数罪的如何处罚,历代法律也多有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没有颁布系统的、法典性的刑事法律,解决数罪并罚问题只能靠一些单行的法规和司法解释。由于立法不明确,诸多问题缺乏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实际操作困难重重,随意性很大,不少问题的解决方法既不统一,也不科学。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以后,对数罪并罚的原则和不同情况的数罪具体并罚的方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而为人民法院正确解决数罪的并罚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具体讲,对数罪实行并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数罪的人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社会谴责。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罚,体现了从重的精神,即使在数罪中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分别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会对犯数罪谴责的严厉程度大于犯一罪的。
(二)是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的必然要求。马克思指出:“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犯了罪而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者犯了数罪与犯了一罪在惩罚上没有区别,就不可能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不可能建立。因此,有罪必罚、一罪一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被广泛承认。遵循这一原则,就必须数罪并罚。
(三)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犯罪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否定,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否定之否定,通过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对犯一罪的人与对犯数罪的人在处罚上不作区别,既不能实现遏制犯罪的目的,导致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与犯罪人因犯罪所受的惩罚明显失衡,也不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的种类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
(1)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2)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鉴于上述并罚、吸收、限制加重这三种原则各有得失、难以概全,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单纯采用某一种原则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的原则。
四、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现行刑法采取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对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或程度所决定的。
(一)数罪中有一罚被判处死刑或者先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即数罪中有一罪或几个罪被判处死刑的,不论其他罪被判处何种较轻的主刑,只执行死刑,不再执行其他较轻的主刑;数罪中有一罪或几个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也不论其他罪被判处何种较轻的主刑,只执行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较轻的主刑。这是因为,死刑是以剥夺受刑人的生命为内容的刑罚,生命既不存在,其他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内容的较轻的主刑就失去了继续执行的可能。无期徒刑是以剥夺受刑人的终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不能先执行较轻的主刑,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然后再来执行无期徒刑。就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真正在监狱服刑终身的只有极少数。绝大多数无期徒刑犯均能通过减刑等途径而获得提前释放。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在无期徒刑执行以后,再执行数罪中其他罪被判处的无期刑或较轻的主刑。但是,法院在决定对无期徒刑犯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大小时,罪犯是否被数罪并罚以及被无期徒刑所吸收的主刑情况,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数罪中判处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能否“升格”决定执行死刑?对此,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肯定说认为,在一人所犯的数罪中判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时,尽管每一种罪独立地看,都不够判处死刑,但判几个无期徒刑本身就说明该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可以将他所犯的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一个死刑,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折衷说认为,一般说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升格执行死刑。但是,如果一人所犯的两罪中,其中之一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倘若他只犯这一罪,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况,而事实上他又犯了另一罪,并且分别看来都应当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审判人员便可以根据整个案件的情况,对其中一个挂死刑的罪判处死刑,然后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死刑。否定说认为,死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虽然只相差一格,但存在死与生本质上的区别。同时,上述主张不适当地扩大了死刑适用的范围,与我国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相违前。有的学者明确指出:“由于各种刑罚的性质不同,执行的方法不同,因此,适用同种数刑并罚时……不能把数个无期徒刑合并后升格为死刑,而只能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二)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所谓“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只能在数罪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限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二是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谓“加重”,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低于数刑中的最高刑,而必须在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二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其最高限度可以超过某种刑罚正常的法定最高限度。例如,根据刑法第45条的规定,在犯一罪的情况下,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为15年,而在数罪并罚情况下,其最高期限则为20年。
(三)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仍须执行。
附加刑具体执行的时间,因附加刑的性质不同而不同:被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可以在主刑执行之前或执行过程中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管制的,与主刑同时执行;主刑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在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以后执行。对于主刑已经执行完毕,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根据犯罪人实施数罪或司法机关发现数罪时间的不同,数罪可以分为若干不同的情况。对于不同情况的数罪,并罚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依照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7条和第86条的规定,对不于不同情况的数罪,应分别采取以下方法并罚: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的,这是数罪并罚的基本形式。其基本特征是:(1)一人犯有数罪;(2)所犯数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且已被发现的;(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我们上节所述的原则,决定犯罪人应执行的刑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判之罪的并罚
“漏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在对其他罪作出判决时未被发现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包括同种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新发现之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六、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完善
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中,数罪并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这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全面规定这一制度的法典,它为一人犯数罪时的合并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历经十余年的实际施行,立法规定中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并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的实际运用。令人遗憾的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除删除1979年刑法中个别多余字句处,数罪并罚制度并未得到实质性的完善。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罪质
并罚的前提条例是一人犯有数罪。在现实中,一人所犯数罪既有同种数罪,也有异种数罪。区别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的罪质是否相同。相同的为同种数罪,反之是异种数罪。1979年刑法对数罪并罚中判决宣告以前一个所犯数罪的种类未作限制,由此引发出理论界关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应否按照1979年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进行并罚的讨论。经过长时期的激烈争论,现已趋于达成一致意见,即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有同种数罪的不必并罚,只作为一罪从重处罚。这是因为:(1)从以往的刑事立法看,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犯贪污罪“屡犯不改者”,“得从重或加重处罚。”同条第2款规定:“因贪污而兼犯他种罪者,合并处罚。”(2)从现行刑事立法看,现行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了较为宽广的法定刑幅度,这为对犯同种数罪按一罪从重处罚提供了可能。有的同志提出,对于刑法只规定一个法定刑幅度的同种数罪应当采用并罚,否则便会轻纵罪犯。这种主张难以成立。在实际生活中,一人数次实施一种危害行为,如果合并处理可能构成犯罪,分别处理则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刑并不鲜见。同时,根据法定刑来反推定罪也违反了先定罪后量刑的刑法原则。(3)从罪刑相当的原则看,刑法规定法最高刑的标准是某一犯罪可能造成的最大的危害社会程度,同时酌情考虑了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在实际生活中,一人数次犯一罪的严重程度并非绝对大于一人犯一罪的严重程度,更不会超过该罪法定最高刑允许的范围,而且即使超过了,也只是修改法定刑的刑的问题。(4)从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84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中指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属于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无须实行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8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更明确指出:“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他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执行期间,犯有其他罪行,未经过处理,并且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分属于不同种的罪,即应对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4条(1979年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问题虽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经得到解决,但是,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二)不同种类自由刑的并罚
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即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当如何并罚?对此,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了解决这一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7月27日《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事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以按照上述意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4月7日《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答函》也指出:“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事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由此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采取的是逐一执行的方法。
(三)几个立法技术问题
(1)数罪并罚中“以上”、“以下”的规定
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根据这一规定,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时,无论是决定以数刑的最高刑还是以数刑的总和刑作为执行的刑期,都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如此决定,明显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使得限制加重无异于吸收原则或并科原则。因此,“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的规定不宜包括其本次在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与总和刑期或数刑中最高刑期相同。
(2)宣告判决还是生效裁判
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均以宣告判决作为区分并罚方法的基准点。然而,判决宣告以后并不等于所有判决会立即生效。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在判决宣告以后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被告人再次犯罪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以宣告判决的时间作为基准点,也无法区别性质本来不同的生效裁判与未生效裁判。因此,现行刑法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前以后不妥,应修改为裁判“确定”以前以后。
(3)数罪的定罪量刑方法
关于数罪的定罪量刑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曾长期采用“估堆”的方法。对此,最高法院曾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纠正,明确要求对数罪应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司法实践中也照此执行了,但是,由于无明文规定,因而仍不免给人以一种缺乏法律根据的感觉。
综合上述问题,不难看出,现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疏漏,大致可以分为下三类情形:一类是司法实践中认识一致,但立法未作明文规定;二数是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需要立法予以明确而未予明确;三类是立法规定明确,但内容欠妥。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
3、[日]宫泽浩一著:《刑事政策的功能》,成文堂出版社
4、刁荣华主编:《法律的演进与适用》,汉林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