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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集训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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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集训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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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青年检察官成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成长机遇与职业挑战,这是一个摸索经验、砥砺本领的实践积累过程,也是一个突破瓶颈、超越自我的个人奋斗过程。如何让青年检察官在成长过程中少走冤枉路,缩短成才周期,突破主客观障碍“破茧成蝶”?有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的关键因素需要考虑。就内因而言,要把握成才的关键期。青年检察干警的培养,有成长周期和成才窗口期可言。实践调研中发现一条基本规律:从事条线业务工作满5年,或者30岁,是青年干警成才的关键节点。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如果一个新进干警在某个岗位干满五年却仍然表现平平、乏善可陈,那么,即使干再长的时间,也很有可能不会有更为突出的成绩...

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并创设一套符合其特点的特殊法律保护机制,而面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中国家只有合理应对,才能早有进展。传统知识是指特定地区的居民,为生存和发展,依其生活地域、生态环境等客观因素而获得并传承的与该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知识。发达国家以现代手段将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转变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知识形态的商品,并享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而依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一般理论,传统知识却并不在保护之列,这就使得作为传统知识“发源地”的国家或民族对传统知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间接剥夺,实为不公。因此,创建一个完善的传统知识国际保护法律制度,使发达国家能依合法途径对传统知识加以利用,发展中国家亦可从发达国家对其传统知识的利用中分享所得利益,实为必要。一、传统知识的内涵及特点传统知识,是相对现代知识而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其界定为: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其他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基于传统”是指其知识体系、创造、改良及文化表达,乃一个民族或地区固有的,世代相传的,且随环境变化而不断发展的。较之现代知识其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基于传统”的创新性,传统知识虽是千百年来,人们基于自身环境,为了生存和发展,探索和积累的关于利用自然环境、动植物资源和其他维系环境和生存所必须的知识,是对社会生活或生存经验的一种积累,但其却并非是古老的、落后的、一成不变的,其通常都随客观环境等的改变而改变,更衍生出新的知识。二是主体具有群体性,传统知识的形成与发展通常并非个人所能为之,而是当地民族共同的智慧结晶,由民族全体所共有,或原本由个人创造,但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之中逐渐成为全民族的财富。三是具有特定的区域性,传统知识产生和发展于特定民族或地区,与当地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紧密相连,离开特定环境,则难以存在和发展。二、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南北之争当前,就传统知识是否应受保护,国际社会并无异议,但就如何保护,南北国家出现严重分歧。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WTO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希望能在TRIPS框架内对传统知识加以保护,他们要求修改TRIPS协定,明确制定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则。相反,WTO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则对这一主张强烈反对。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更将谈判场所转移至双边谈判或有限的多边谈判框架内,企图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单独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或有限的多边协定的方式,在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施压,迫使其签订条约,以条约义务的方式放弃其一直坚持的传统知识保护主张。三、传统知识国际保护问题的分析尽管国际社会对于如何保护传统知识颇有争议,但争议焦点落在:应在多边协商的环境下建立一个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公约,还是应由各国在双边或者是有限的多边环境下,就传统知识保护问题自行协商签约,制定各自满意的保护规则。笔者认为在广泛的多边环境下保护,即将其纳入TRIPS框架内并创建一套特有的保护制度为佳。(一)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更具有正当性1.传统知识应属于TRIPS保护的客体如前所述,传统知识不同于TRIPS所保护的典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即“基于传统”的创新性、主体的群体性和特定的区域性。反对将传统知识列入TRIPS框架的国家认为,TRIPS规定受其保护的知识产权本质是“私权”,其权利主体应该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其他创作者”。如此,传统知识主体的群体性特征就使得其成为公共知识而被排除在TRIPS保护范围之外。当然,这种观点既与理论不符,也有悖TRIPS规则。理论上,“私权”并非是个人权利,而是相对于公法意义上的“公权”而言的,是私法意义的一个概念,即为私法上的权利。因此,界定“私权”、“公权”并非单纯的看权利的归属,而是看权利的背景。罗马法将法律按照其主体地位的不同划分为调整命令服从关系的公法和调整平权关系的私法,沿用至今。照此划分,公法以国家或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主体一方或双方,强调公共秩序上下有序,凸显国家介入和干预的强制性;而私法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私法领域,国家等公权力主体并无特权,而与其他法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私权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和独立,强调自由意志下的支配和处分,只要在自由、平等的法律关系之中,私权的主体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个人,也可以是法律拟制的人,如法人、其他组织,甚至于国家。因此,私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而私权既可是个人权利,也可是集体权利。TRIPS协定承认其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但并未界定私权乃“个人化权利”。而在受TRIPS保护的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集体作为权利的主体并不罕见,如在著作权保护中,著作权的享有者并不一定是自然人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的保护中的集体标志以及地理标志,其权利的享有者也并非个人;再如专利权保护中的“职务发明”和“雇佣发明”,其保护的权利主体也都是集体而非个人。2.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更能保证公正公正是法的价值要求,是法得以存在的逻辑前提,没有社会对公正的需要,法将没有存在的必要。将传统知识保护纳入TRIPS框架内,更有利于保证公正。首先,有利于各种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按照CBD的界定,传统知识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药知识,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名称、标记及符号,以及其他未固定的文化财产。其与现代知识同样是智力劳动成果,TRIPS将利用传统知识产生的现代知识列入保护范围,却把原创性的传统知识却被排除在外,这恰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合理的体现。虽然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有所区别,但其本质仍然是知识产权,其应该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主体,特别是南北国家间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平衡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

检察官如何写毕业论文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职业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职业教育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职业教育教学方法

摘要: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重要补充,中等职业教育现代教学方法,就是要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体现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实践为主线的中等职业教育现代教学方法体系。针对中职生的实际情况,结合多年课堂教学工作经验,本文提出分层次教学方法、启发式互动教学方法、现场实训的教学方法、采取模拟教学法等有效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

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创新

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重要补充,虽然我国在职业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诸多方面仍然有很大的探索提高空间。根据多年的管理教学实践来看,中职生学习层次参差不齐,针对学生实际,应该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一、采取分层次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信心

苏格拉底曾经说过:“一个人是否有成就只有看他是否具有自尊心和自信心两个条件。”还有人说:自信是成功的一半。这就更加说明了自信心与成功的紧密联系。所以在学习上,如果缺少了自信心,就会缺少前进的动力,甚至是失去前进的动力。有多少人因为缺少自信而走向人生的低谷,又有多少人缺少自信而失去成功。自信是成功的基石。中职生学习基础参差不齐,在教学的过程中就不能用统一的要求方式。

有些学生感觉学习很困难,感觉自己永远都做不到,最终选择了放弃学习,从而给我们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所以,我们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要有不同的要求,采取分层次教学法。例如,成绩差的,要求起点低一点,掌握最基础的要点即可;成绩好一点的,要求全面掌握基础知识;成绩很不错的,除了掌握最基础的知识以外,引导鼓励他们掌握更深的理论,为以后的升学打好坚实的基础。这样不同的要求标准,使每一个学生,特别是后进生,也能感觉到我能学会、也能学好,从而激发他们学习的自信心和动力。

二、采取启发式互动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兴趣是学习最好的老师,要想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就要促进学生主动学习。有动机的主动学习,其效果极好,因为主动学习学到的东西不会忘,印象深刻,引发更多的思考,而不是死记硬背。而无动机的被动学习,那样往往把学习当成一种负担,学习效果极不好,尤其是对于自控能力不太好的中职生,学习效果更差。

所以,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对于中职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开拓学生的思维境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人翁作用,采取主动学习的态度,在学习中发挥独创性,才能培养和促进学生主动学习。

为了使学生达到这种主动学习的能力,就要采取一种适合现在中职生特点的教学方法。启发式互动教学方法不免为一种好的教学方法。因为启发式互动教学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学生留有探索与思考的空间,使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都得到了很好的发挥,从而也达到了我们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目的,使他们主动地在兴趣的海洋中遨游,学到更多的知识。

三、采取现场实训(项目)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中等职业教育的实质是就业教育,是饭碗教育,而就业教育的实质是能力培养,而能力培养的实质是学生在课内外实验、实训、实习中,理论服务与实践、理论与实践学习循环交叉进行,动手能力的锻炼。而现在传统的以知识学科体系为中心的教学方式,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也就是说,目前人才培养目标、社会需求和人们的期望值三者之间并不是统一关系,而是相互脱节,已无法培养出专业型高技术人才,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笔者以为应该采取现场实训的教学方法,因为它改变了传统理论教学模式,代之以任务式教学,倡导以学生为主,提高学生动手能力中的“教学做合一”。任务(项目)式教学指教师根据项目的实施过程,对学生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因为采取这种教学方法是为学生在学习专业课之前提供感性认识,激发学生学习专业课的兴趣,增强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在专业课学习时不断联系认识实习,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认识现场实训,为培养专业型、应用型人才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采取项目教学法,提高学生与他人的合作能力

项目教学法是老师和学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在职业教育中,项目是指以生产一件具体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产品为目的的任务。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及生产组织形式对职业教育要求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多地采用分成小组工作的方式,即每个小组共同制定计划、共同或分工完成整个项目。在许多情况下,参加项目教学工作小组的学生来自不同的专业和工种,甚至不同的职业专业领域,目的是训练他们今后在实际工作中与不同的专业、不同的部门的同事合作的能力。

五、采取模拟教学法,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

模拟教学法是一种以教学手段和教学环境为目标导向的行为引导型教学模式。模拟教学分为模拟设备教学与模拟情境教学两大类:

1、模拟设备教学,主要是靠模拟设备作为教学的支撑,其特点是不怕学生因操作失误而产生不良的后果,一旦失误可以重新来,而且还可以进行单项技能训练,学生在模拟训练中能通过自身反馈感悟正确的要领并及时改正。

2、模拟情境教学,主要是根据专业学习要求,模拟一个社会场景,在这些场景中具有与实际相同的功能,及工作过程,只是活动是模拟的。通过这种教学让学生在一个现实的社会环境氛围中对自己未来的职业岗位有一个比较具体的、综合性的全面理解,特别是一些属于行业特有的规范,可以得到深化和强化,有利于学生职业素质的全面提高。

总之,随着新课改的不断深化发展,我们要在原来的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创新、发展。在职业教学方法的探讨过程中,教学方法的改革要从多方面着手,因为教学方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面广,但实际上还是在于我们自己的“接纳、学习、研究”。我们要通过教学改革的现场观摩学习,网络学习的机会,拓宽视野,增长见识,增加紧迫感、责任感,这样一来,我们就会积极主动地去研究,设计具有个人特点的新课改下的个性化教学方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显著的效果。重视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使其更加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春生,徐长发.职业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2]史义城,刘其伟,曲锋,刘晓云.创业教育[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3]包蕾,鲍吉龙,余辉晴.高职教育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的思考[J].宁波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试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

摘要今年,在高检院的统一部署下,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这一主题实践活动的开展对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队伍 职业道德 公正廉洁

检察队伍的道德状况,将对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权威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也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在检察队伍中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今天,我们依然还要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主题,就是因为在现实中,检察队伍还是存在司法道德意识淡漠,司法腐败严重的现象,对检察队伍、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尊严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在今年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是当前加强检察队伍司法道德观念、司法道德行为和司法道德品质建设的重大举措。

一、对检察职业道德的科学认识是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

只有正确的认识事物的本质属性,才能够对事物的特点、变化规律和功效等一系列问题准确把握。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判断是非曲直的准则。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而言是不可忽视的基本构成要素,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是维持法律职业生涯,保持良好职业形象的基本要求。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就离不开对检察官职业特性的把握,检察职业道德不同于普通的道德规范,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检察官的职业特殊性使检察职业道德和其他司法职业职业道德有着根本上的区别:

一是检察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责任性,法律赋予了检察官法律监督的职能,其根本使命是“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官的行为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人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维护。如果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不能用更强的责任感约束自己,会产生强大的负面效应。

二是检察职业道德具有更高的示范性,检察机关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有事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这就决定了检察官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工作能否廉洁高效的运行。换句话说,作为监督者,人民自然而然的对其的要求更高,如果人们无法从“监督者”那里得到足够让人信服的信息,对于司法工作而言将是巨大的打击。因此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较之其他司法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示范性,内容设置上应该更科学和规范,要求上应该更合理实际。

三是检察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约束力。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起作用,但作为检察官其道德规范应该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将道德规范与法律和党纪纪律相挂钩,使其产生更强的规范性。

由此可见,检察职业道德作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社会公众对检察官在从事检察工作中的职业态度、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自身形象的综合评价,也是检察官对自身人生观、价值观的自我认同,是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各种法律、社会关系,是在履行检察职能中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今年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对检察职业道德规范做出了新的规定:一是强化“公正”理念,公平正义进一步体现;二是铸造“忠诚”品格,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三是树立“清廉”意识,廉洁从检进一步自觉;四是倡导“文明”观念,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这一要求既说明了检察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检察队伍的基本要求,也对新时期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对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深刻内涵的探索是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

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不仅仅限于对检察职业道德的讲授,而是要将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寓于检察工作实际中去,与其他职业道德教育相比,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其独特而深刻地内涵,只有把握住其内涵,才能使道德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具有长期性。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是建立在检察官岗位上的教育,是属于继续教育的范畴,因此它必然具有长期性,不能够是简单的照本宣科或者是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的讲授,而是更高层次的检察官职业素养的培养。

其次,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复杂性。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一方面要求教育方式要有针对性,教育内容要有实用性,教育目的要有准确性,但另一方面又因为检察官职业的特殊性而难以保证系统的学习时间,容易受到社会负面因素的干扰,而这些都有悖于国家对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高要求。因此,就决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论教育,而应该做到入脑入心。

第三,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具有更高性。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的对象是检察干警,这一岗位具有十分特殊的要求。教育对象所从事的职业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因此对于它的要求和约束大大高于社会上的一般职业,这也决定了它的职业道德教育不能只停留在一般的职业道德和普通伦理教育,而是要具备更高的约束力和更强的影响力。

三、对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方式不断创新是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

正是基于检察职业道德在新时期面临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唯有不断创新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方式才能够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符合人民的要求,才能更好的开展好“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一)改变传统,倡导新观念教育

现阶段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存在不少县市的问题,一是教育内容空洞,缺乏实质性的内容,教育的内容往往使人有“假大空“的感觉;二是教育方法落后,尤其是在很多基层检察院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往往容易流于形式、做过场,是教育缺乏针对性;三是教育缺乏系统性,没有一套完整、长期性的计划,往往是上面开展什么活动,下面就照搬做法,是职业道德教育显得零散,带来的结果必然就是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四是教育手段的单一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职业道德教育手段只有学习文件、举办报告会等单一方式,这些方式都注重说教而缺乏打动人心的能力,而且容易收到相反的效果。由此可见,要创新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方式,只有首先在观念上突破了,重新思考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才能真正使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步入新的发展道路。

(二)引入心理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教育针对性

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过程包括认识过程、情感过程、意志过程三个方面。如果人的认识、情感和意志协调发展,即保持健康的心理过程,则能使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产生正确的认识、健康的情感和百折不挠的意志。当前,检察职业道德的教育正是缺乏了对检察官心理的了解而是教育效果难以发挥。

当前,检察机关的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方式还是奖惩并行,忽略了职业情感的培养,是检察官的职业认同感不高,难以使职业道德的认知内化为内心的固有特质。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在教育、监督、激励、惩处的同时,更加着眼于检察官强化自律能力的培养,要通过人性化的管理观念,通过及时干预有风险预兆的检察官的心理,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通过营造出良好的职业环境,来提升全体检察人员爱岗敬业、自励自律的职业情感,是检察官们能够自发的遵守检察职业道德。

(三)建立岗位风险防范机制,增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的前瞻性

所谓风险防范机制就是通过主客观方面查找研究如何消除和避免科技成果和社会成果所带给人类的副作用和危害。这也是近年来西方新兴起的一门跨学科边缘科学。对风险的研究,其目的在于规避风险。法律风险在于,在执法过程中如不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就有可能因为超过道德底线而出现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通过查找检察职业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提前教育,引导受教育者提高对法律风险的认知水平,端正对法律风险的态度,通过开展利用典型事例进行反腐败教育等方式,激发其对检察官职务犯罪多侧面的思考,达到风险教育的目的。

(四)建立检察职业道德评估机制,提高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的参与性

道德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具有更强的双向性和互动性,需要受教育对象的参与才能使教育更具效果。通过评估机制的建立,使检察官通过评价的方式来指导和纠正自己的行为言论,协调自身的人际关系。通过评价、激励、说明、榜样或示范等形式,以唤起检察官内心的责任感和义务心。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建立起一套包括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等方式在内的科学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指标,运用评价式教育方式进行道德的培养。

把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个长期的主题实践活动,显示了作为法律职业人的检察官对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知已经提到了新的高度。正如台湾学者史尚宽说过:“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德修养尤为重要”。 希望通过此次高检院组织的主题实践活动,能够使检察人的道德操守上升到系的高度,使广大检察干警能够更好的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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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培训毕业论文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近几年江苏大学生村官招聘考试时间安排较为稳定,基本在每年上半年的3月中旬启动,4月笔试。预计2015年江苏大学生村官招聘工作也将于3月中下旬启动,笔试仍在4月份举行。大学生村官招聘主要是针对的30岁以下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2)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3)学习态度认真,能如期毕业;(4)身体健康。在具体选聘过程中,坚持同等条件下党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先,回原籍任职的优先。参加江苏省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等活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因此,2014年毕业的未就业人及已经工作的社会人员不能作为2015年江苏大学生村官的选聘对象。历年的江苏大学生村官均不提供考试大纲,只在笔试考务通知中提出考试科目为《综合知识》,但是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通过分析历年江苏大学生村官笔试真题发现,江苏大学生村官笔试真题主要是主观题,含有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综合分析题、实务题及材料处理题五道大题。主观题主要考察的是考生对村官的认识以及在村官实际工作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分析来看,江苏大学生村官考试科目的《综合知识》不同于公务员考试科目的公共基础知识,但是它相当于公共基础知识和申论的合体。更多请关注: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恩这是个不错的话题希望你能认真的调查一下因为本人就是个村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拉!大学生村官职业发展问题老实讲这是个蛮头疼的问题谁能说清楚大学生村官的职业发展呢实际上,职业发展是组织对人力资源进行的知识、能力和技术的发展性培训、教育等活动对村官而言职业发展的环境在农村(但实际很多是不在村的等你实际调查后会发现的)因此很多内容又有所不一样了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个人和组织相结合,在对一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总结研究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长、经历及不足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结合时代特点,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确定其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有同名书籍对职业规划做了一个比较好归纳总结。因此两者有明显的不同二\正文还是以大学生村官引出因为你论文的亮点是大学生村官他们是一群特殊群体社会上对这群体炒得很火热顺序倒是要求不高看你时间多不多够得话可以巧妙安排下的调理就是大学生村官的职业发展了不过说实话很多大学生村官都不知道自已的职业发展是什么的最后有时间的还是调查一下的可以从他们的理想(有点虚)现在的工作状况有的创业的遇到的问题啊(很多创业很假)还有以后的出路啊我遇到问的最多的是为什么做村官回答完毕希望有所帮助

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人才,人才不仅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而且能加速农村的各项改革。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人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学生担任农村基层干部就是一种有益的实践。一、大学生村官形成的社会背景“大学生村官”是高校乃至整个社会出现频率较高的词语,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出现的新兴一族,是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995年,为解决“三农”问题,江苏省率先开始招聘大学生担任农村基层干部; 1999年,海南省推出大学生村官计划; 2003年,广州市天河区公开招聘大学生村官;从2005年起,北京、四川、江西、福建等省市先后启动大学生村官计划。2005年6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要求从2006年开始,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争取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国每村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在此政策的指导下,全国很多城市开始有组织地输送大学毕业生投身广大农村。2007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完善鼓励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的有关办法,引导他们到农村创业。2008年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座谈会,部署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决定从2008年开始,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1]大学生村官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二、大学生村官形成的原因分析1.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逐年增大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成倍增长。2002~2009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从140多万猛增到多万,而近年来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仅为70% ~80%。“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时代不复存在,严峻的就业形势要求大学毕业生重新审视自己。2.城市生活成本居高不下城市生活成本主要表现在住房、能源、交际应酬和日常生活品等消费,核心是住房消费。近年来,我国城市房价逐年增长,尽管2008年以来城市房价有所回落,但许多城市的房价仍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同时,煤气、天然气和汽油等能源消费水平也居高不下。城市物价普遍高于农村,所以在城市的交际应酬费用远高于农村,而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大多又是中低收入者,致使许多大学毕业生无力承受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3.大学毕业生具有强烈的追求自我价值实现的愿望从人的需要层次看,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人的最高层次的需要,它是指个体追求成长与发展、发挥自我潜能、实现人生价值并造福于人类社会的需要,这是一种追求个人能力极限的内驱力。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希望证明自我,渴望在工作中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愿意为有价值的事业做出贡献。大学生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比较强烈,他们普遍胸怀大志,志存高远,渴望建功立业。一旦机会来临,他们就会展现自我,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4.国家惠农政策为大学生创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三农”问题。2004年以来连续5个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强农的重大举措,形成了新时期比较完整的“三农”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近年来农村形势持续好转、农民增收幅度有所回升,农业和农村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为农村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社会环境,也为大学生村官施展才干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5.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人才的客观需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又需要新型农民。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低,全国的文盲半文盲绝大部分在农村;农村劳动力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的不到10%,接受过农村职业教育的只有村务管理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较低,现代意识、法制意识较为淡薄。[3]更令人担忧的是,在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力中的“精英”、“能人”又大多外出务工,致使新农村建设遭遇高素质主体的缺失。选聘大学毕业生到村任职,不但可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持,而且也是把传统农民培育成新型农民的一条有效的现实途径。6.国家给予大学生村官优惠待遇和相关政策具有强烈的吸引力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应聘到村任职,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激励和保障措施,如大学生村官享有的补贴、津贴并按月发放,参与养老社会保险、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在选调生招考、考研、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等。这些优惠政策对大学生应聘村官产生了最为直接的吸引力。三、大学生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一种全新的思想观念,需要新技术和新知识的传播和推广,需要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因此,大学生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将发挥积极的作用。1.有利于促进农村传统观念的更新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发展相对缓慢,农民的思想观念落后。这种落后的思想观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落后的传统观念突出。诸如“多子多福”的生育观;“故土难离”的乡土观;“无商不奸”的商业观等。[4]这些落后的传统观念如果长期滞留在人们的头脑里,必然形成一股束缚人的思想和行为,扭曲人的心理、扼杀人的个性和创造力的精神惰性。它不仅使传统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得以延续而且还直接造成落后贫穷的积累。二是对现代观念的无知和抵制。现代观念在经济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市场观念、竞争性、创新性、开放性等;在社会文化生活中表现为开放、民主和科学。显然这些现代观念与愚昧落后的小农意识是水火不相容的。当人们长期难以突破传统落后观念的束缚时,其结果是人们在精神生活上将陷入落后———更落后的怪圈。而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接受能力快,掌握的新知识、新观念多他们到农村任职将会对农村落后的思想观念带来冲击,带来转变,将给农村输入现代化、科学化的思想,有利于农村传统观念的更新。2.有利于在农村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知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终要依靠农业科技的迅速发展。许多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都需要高素质、懂科学的带头人。[5]例如,高效、立体农业的实施,农产品深加工的推广,农村工业、商业的发展等。粮食的稳定增产、农民的稳定增收,根本改变农村贫穷面貌,都必须依靠有知识的引路人,而大学生村官恰恰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引导角色。[6]新型高素质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脊梁和主体。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最重要的就是要造就和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高素质的新型农民。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高素质新型农民的培养,更离不开大学生村官的技能培训与教育。3.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组织执政能力的提高村官是新农村的领路人,是新农村各种事业的组织管理者,也是新农村各种复杂矛盾的协调和解决者。这就要求村官在处理农村事务的过程中要有新观念、新思路、新办法。在当前农村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大多数村官整体素质不高、思想观念相对落后、法制意识薄弱等。[7]当代大学生知识丰富,充满活力,能在担任村官的实践中充分展示个人才能。大学生村官虽有在处理实际事务、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缺乏经验和方法,但同时他们的整体科学文化素质高,思想观念先进,法制民主科学意识较强,思想活跃、点子多。这与当前农村干部队伍在很多方面有着明显的互补效应。因此,大学生村官的就任,有利于提高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四、大学生村官参与新农村建设存在的不足1.对农村政策法规不太熟悉农村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中央农村工作的指导思想、农村土地制度、农村税费改革体制、农村金融与财政体制、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医疗卫生制度和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等等。目前,大多数高校没有开设农村政策法规课程,绝大多数大学生在校期间很少关注农村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同时,他们参与农村社会实践的机会也少。因此,他们对农村政策法规可能缺乏了解,不太熟悉,有的甚至一无所知。2.缺乏实践经验,容易意气用事多数大学生,特别是在城市里长大的大学生,他们接触农村不多,农村较为复杂和艰苦的环境对大学生来讲是个严峻的考验。[9]农村工作的难度也是很多大学生想象不到的。因此,大学生村官在处理农村实际事务、解决农业生产方面的问题时往往显得能力和经验不足或方法不当。另外,大学生年轻气盛,还不够成熟稳重,遇事往往会意气用事。考虑问题时可能脱离乡情、村情。所以,他们在任职之初,容易出现彷徨、迷惑或无助的状态,进入角色慢,难以迅速开展有效的工作,这就必然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使其很难在村民和两委会面前迅速树立良好的村官形象。3.工作方式和方法难于被接受有些村民可能对大学生村官不太理解,心理上拒绝接受他们,认为“嘴上无毛,办事不牢”,导致在行为上排斥他们。另外,村委会成员一般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面对思维活跃、整体素质较高的大学生村官,他们可能妒贤嫉能,认为大学生村官是来和他们抢位夺权的,于是就不愿理解、信任和欣赏大学生村官,不愿授权,不愿采纳他们的合理化建议,可能不会全力支持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甚至有可能排挤大学生村官。4.缺乏团队合力,作用可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都在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为实现“村村有大学生”或“一村一名大学生”目标而不懈努力。但是,片面追求村村有大学生,缺乏对服务农村的大学生力量的整合,缺乏农村外部较高层次人才的导入机制使得大学生村官势单力薄,遇到成功时无人与他们分享;遭受挫折和困难时又无处倾诉、无人理解和无人援助。缺乏相应的较高层次的配备和整合,必然会挫伤大学生村官的激情和意志,并进一步阻碍大学生村官作用的充分发挥。五、大学生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实现途径1.政府要健全和完善各种保障制度,改善农村基层环境,促进大学生村官职业发展大学生村官制度在我国还是新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政策和制度上的缺陷,农村整体环境还比较差因此,要落实好国家关于大学生村官的激励和保障政策。吸引优秀大学生参与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健全和完善各种保障制度,改善农村基层环境,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才能收到实效。一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大学生村官的合法利益。尽管大学生村官计划在我国已经历了一个从试点到推广的过程,但到目前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少了法律法规的保障,大学生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种困惑将长期存在,各种保障和激励措施也难以到位,因此应加快相应立法进程。二是落实好各种优惠待遇和政策,增强大学生村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国家为激励大学生到农村就业和创业,已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并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待遇。各级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一定要将这些政策落到实处,要让大学生村官“下得去,用得好,留得住”,[11]让他们能在农村安心工作和创业,在新农村建设中实现自身的价值。三是改善农村基层环境,为吸引优秀人才创造条件。农村尤其是偏远落后地区的基层环境条件差,怎样才能让大学生村官长期服务于农村?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改善农村基层环境,为大学生村官提供一个较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一方面尊重大学生村官的意愿,给予更多的自主权,在工作中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放手让他们充当骨干,为他们早日成才提供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多关心大学生村官的生活尽可能地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2.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培养适应基层的知识和技能,引导大学生更新就业观念,树立基层服务意识各高校应积极主动地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高等教育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要坚定不移地走科教兴农,人才强农之路。一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具有综合运用知识解决生产实践问题的人才。农业是实践性强的产业,因此,需要高校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大学生在农村广阔的天地里开拓创新,运用理论指导农业生产,在生产中不断改进农业技术;在农村管理中不断改善、打破传统农业的陋习找到新农村建设发展新的增长点,从而拓宽新农村建设的思路。二是培养大学生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因此,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高校专业设置应具备灵活性、适应性和适用性等特点,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依据,建设特色专业并适时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三是培养大学生的适应能力和奉献精神。当前大学生不愿到农村工作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农村落后的社会经济面貌和文化氛围;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大学生缺乏吃苦耐劳的品质,不能适应农村艰苦的工作环境和没有甘于奉献的精神。农村无论从工作条件,还是生活环境、文化氛围等对大学生都是一个挑战,这就需要高校培养大学生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献身精神,学会与农民打交道,学会适应艰苦的工作环境,吃苦耐劳,不怕困难,更要有用自己的智慧献身新农村建设的决心。四是引导大学生更新就业观念,树立长期服务基层的意识。高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也是德育教育的主阵地高校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积极引导大学生更新就业观念服务基层。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大学生村官到基层服务的氛围;另一方面大力宣传大学生在农村自主创业成功者的事迹和经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贡献社会。3.大学生村官要以积极的心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一是大学生村官要做好服务农村的思想准备。一方面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要耐得住寂寞。农村没有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多数地方还没有畅通的网络和交通等,所以大学村官要能够吃苦,能够忍受农村有限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要有服务农村,献身新农村建设的热情。要热爱农村,热爱农民把农村工作当作自己的责任和事业,只有这样才会有充足的热情投身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再一方面要有耐心和恒心。农村基层问题多而琐碎,如果没有耐心和恒心,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只有非常理性地做出当村官的选择,才能够当好村官。二是大学生村官要摆正心态,找准定位。摆正心态,找准定位是大学生村官到农村后非常重要的一步,也是开展农村工作的重要一步。实践中,大学生村官刚到农村时很多人都会感到迷茫,工作无从下手,无所事事,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与村干部和村民的接触之后,慢慢地适应了农村的生活放平了心态,找准了定位,也就会唤起他们对农村工作的热爱,从而在新农村建设中干出一番事业。三是大学生村官要积极了解并参与农村的各项事务。大学生村官需要充分了解农村的各项政策,充分了解农村的现状以及各种矛盾和问题,只有这样,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才能做到知己知彼,从容不迫。在政治方面,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到群众中去,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了解他们面临的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在经济方面,干事创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寻找致富项目,为村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在文化方面,深入了解当地的民俗、民风,既尊重村民的习俗,又积极灌输健康、科学、先进的精神文化理念,不断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提升他们的精神境界。

检察党校毕业论文

学术论文是科学或者社会研究工作者在学术书籍或学术期刊上刊登的呈现自己研究成果的文章。学术论文往往强调原创性的工作总结,但也可以是对前人工作总结的回顾及做出评价,后者也往往被称为综述性文章(Review)。学术论文的出版正在经历着重大变化,出现了从传统的印刷版到网络上电子格式的兴起。论文中最重要的就是论点、论据和论证,所以在写作中,一定要对这三点加以重视。论文写作,简单的说,就是大专院校毕业论文的写作,包含着本科生的学士论文,研究生的硕士论文,博士生的博士论文,延伸到了职称论文的写作以及科技论文的写作。一般来说,论文写作,即高校毕业生,科技工作者以及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一定的论文格式和字数要求,对学习和工作的学术总结和创新。[1]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论文各组成的排序为: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英文题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和致谢。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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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会布置选题范围和要求 上知网找一下资料 组织文章 进行写作 或者请单位一个新毕业的同事动动手

毕业论文检察环节

毕业论文的中期检查写法如下:

1.阐述自己的前期工作:如阅读搜索文献、通过阅读文献找到的选题方向等;

2.论文进度:如已完成的任务内容、未完成的任务内容、初稿写作等;

3.论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这是如何撰写论文中期检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论文知识不够深刻、数据不足、实验不乐观、论文各部分衔接不够好、缺乏逻辑等。这部分主要是要求导师帮忙,进一步润色修改论文,保证论文质量。

4.后期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下一步的主要研究任务、后期需要继续阅读的相关文献、下一步的实验或实践安排、撰写未来论文内容的想法等。

综上所述,它是大多数论文中期检查报告所需要的内容,但在实际情况下,论文中期检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解释自己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

写论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论文的中期检查报告也是一个必要的环节。论文的中期检查报告是导师对学生论文的报告检查,以确保学生论文的最终完成质量。

毕业论文抽检一般是针对于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而进行的检测,主要目的是为了鉴定文献创新性、思想观点是否立场明确、是否有抄袭和剽窃现象,确保毕业论文的质量和原创性。毕设抽检本身包括论文和答辩环节,也就是论文答辩小组根据学生论文所提交的内容,向学生提问并从文献来考察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等不当行为。通常情况下,毕业论文抽检主要是针对学生所撰写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的检测,抽检的范围主要是针对于学生所提交的毕业论文。但是,如果学校发现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比如抄袭、剽窃等,学校也有可能对学生提交过的其他作业和文献进行抽检。需要指出的是,毕业论文抽检的对象不止是学生,也包括导师的指导教育,是帮助毕业生规范论文写作规范和引导学生合理运用文献的有效手段。毕业设计的毕设抽检是涉及到毕业设计或论文的各个方面,不仅仅是抽检毕业论文。它通常包括以下检查内容:1. 毕设计划:抽查学生提交的毕业设计计划书,审查其合理性和完整性。2. 中期检查:针对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抽查学生提交的中期检查报告或答辩记录,检查中期进度、学术水平、规范性等方面的问题。3. 论文抽检:检查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原创性、学术水平、规范性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论文的抽检通常包括文本相似度检测、参考文献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抽检的目的是确保毕业设计或论文的质量和合规性,帮助学生提升学术水平和论文写作能力。因此,在整个毕业流程中的各个阶段都需要重视学习和做好规范性管理,确保毕业设计和论文的高质量和合格性,从而为未来的工作和学习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时间通常由各个学校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一般在毕业论文提交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一般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时间节点如下:1. 论文提交:本科毕业论文提交时间通常在学年结束前的一个月左右,具体时间由学校规定。2. 论文评审:毕业论文提交后,学校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以确定最终成绩和抽检名单。3. 论文抽检:在论文评审完成后,学校或相关部门会对一定比例的毕业论文进行抽检,并通过专业查重软件等工具进行检测,以确保论文的原创性和质量。4. 成绩公布:论文抽检完成后,学校会公布毕业论文成绩和抽检结果,对于抽检不合格的论文,学生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论文,并重新提交或者参加论文答辩。总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是对学生论文质量的一次严格检测,需要学生在撰写论文时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论文质量和原创性。同时,还需要使用专业的查重工具进行检查,避免论文抄袭和剽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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