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毕业论文

首页 毕业论文 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督促程序

发布时间:

法学毕业论文督促程序

(一)答辩的准备工作

学生可以从下列问题(第4~10题)中,根据自己实际,选取二三个问题,作好汇报准备,(第1~3题必选)。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内容最好烂熟于心中,不看稿纸,语言简明流畅。

1、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或题目),研究、写作它有什么学术价值或现实意义。

2、说明这个课题的历史和现状,即前人做过哪些研究,取得哪些成果,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自己有什么新的看法,提出并解决了哪些问题。

3、文章的基本观点和立论的基本依据。

4、学术界和社会上对某些问题的具体争论,自己的倾向性观点。

5、重要引文的具体出处。

6、本应涉及或解决但因力不从心而未接触的问题;因认为与本文中心关系不大而未写入的新见解。

7、本文提出的见解的可行性。

8、定稿交出后,自己重读审查新发现的缺陷。

9、写作毕业论文(作业)的体会。

10、本文的优缺点。总之,要作好口头表述的准备。不是宣读论文,也不是宣读写作提纲和朗读内容提要。

(二)答辩会程序

1、学生作说明性汇报。(5~10分钟)

2、毕业答辩小组提问。

3、学生答辩。(一定要正面回答或辩解,一般允许准备10至20分钟)。

4、评定成绩。(答辩会后答辩小组商定,交系、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小组审定。)

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的流程的相关分享,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毕业论文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关注本平台。

法学论文写作步骤与及方法

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一起看看法学论文写作步骤与及方法吧。

一、选题

1、选题的种类:远景规划、中期规划、近期规划

远景规划主要是针对长期计划学术研究者而言(比如10年),中期规划主要是3-5年之前学术研究的规划,主要是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近期规划主要是课程论文或日常打算写的小篇幅论文的选题(比如,为适应学校要求发表论文)。这三者可有机统一起来。

2、选题的策略:

(1)目标:更少投入获能更多收益。

(2)方法:优选选择一些被学界忽视、但有社会有较大现实意义、可能经过研究而突显出其重要性的课题。

(3)优选确立中期规划,即近2-3年要研究的主题。过大过小的弊端:过小选题视野有限,影响日后学术研究范围的拓展;过大容易心有力而力不足。在中期规划课题之下进行学术论文的写作,便于承上启下,向外扩展为远景规划的课题,也可向内收缩为近期规划的课题。

3、如何确定有意义的选题:

(1)、阅读大量文献,了解近年学术研究动态及对其发展趋势作一评估。

(2)、估计选题在未来的重要性。

二、确定标题的原则:

1、有一定的新颖性。

2、与选题范围相适应。

3、注意副标题的运用。 其使用取决于论文本身有无必要。对于一些小文章或正标题足以概括说明本文主题范围的则不必。

结构宏大的论文更可能需要副标题作为限制论文涉及的范围、明确论文阐述的对象。

副标题一般是对正标题范围的进一步缩小。例外情况:兼论什么,其目标不是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项内容与主题有密切关系,须顺带给予论述,且这一部分在整个论文中居次要地位,若删去这一部分并不影响论文完整性。

4、保持适当的谦虚, 有的初学者的论文标题动辄以“XX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与重构”,显得过于狂妄,超出到实际学术能力。

三、文笔的要求与逻辑一致性

文章是写给正常人看的,应该符合正常人的思维方式。目前法学界有两位知名教授,一位教授的文字表述西化异常,过多的'定语加上过长的语式,其文难以卒读;另一位教授的表述文白夹杂,常故作“之乎者也”状,而又远达不到钱穆那种优美散文的层次(如,钱文《八十忆双亲》也是文白夹杂,但阅读宛若审美),其文令人不堪忍受!不可思议的是,上述教授的方式流风所致,追随者如云,真是莫名其妙!

1、文笔的要求:简洁明快,读来一气呵成,注重突显个人表述方式的个性。可以略有修饰,但不必强求。

2、逻辑一致性:不前后矛盾、没有逻辑断裂。

3、实现好的文笔与逻辑一致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同学之间互相修订对方的论文。

四、论文的基本结构

1、学术史回顾。通过学术史回顾,避免重复劳动、提出新意;学术史回顾一般置于文章开头,简要介绍某一主题研究的状态,也可以置于文章中间,视文章需要而定,法无定法是为至法。并简要目前研究存在什么问题,本文将从什么角度解决或论证什么问题。

2、一篇文章限一个论题。法学论文一般是为了论述一个问题,这与史学研究的特征,即描述一个事实有区别(比如考证性文章)。

3、论证的方式:不拘一格,层层递进。

4、结尾:“结论”适用于全文经论证得出一个明确结果这样的文章。结语,适用于侧重说明性的法学论文。

五、法学学术研究的精神与社会责任

1、学术研究的精神:创新,这是评估一篇论文好坏的主要标准。实现创新的前提:阅读大量文献及前人研究的成果之上,提出言之有据、自圆其说的新观点。

2、社会责任。法学研究应秉承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不应成为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保持道德良心从事研究。

六、注释

注释的功能:增强论文的说服力,限制作者随意立论;便利读者据注释查找相关资料。

毕业论文督促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总的讲,要坚持启发式、谆谆诱导。具体地讲,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

1.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指导教师只对毕业论文中的原则性问题进行指导,不能越组代庖,代替学生撰写或更改。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指导教师要保证毕业论文的思想性和科学性。学生要对论文的具体观点、论据、数据以及逻辑性负责。

⒉.指导教师要给学生方法论的指导,讲解撰写毕业论文的要领,富有启发性地引导学生去独立地撰写论文。

3.指导教师要以平等的民主探讨式的态度,启发学生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不要照抄书本资料。在撰写论文过程中,培养学生写论文的具体方法和优良学风及文风。

4.指导和督促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具体进度计划,克服撰写过程中的困难,完成选定的课题。指导的形式,要少用“背靠背’′的通讯形式进行指导。因为面批面改,口问手写,更容易渗入学员心田,使他们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指导前,教师应对学员论文(初稿)仔细阅读,打上记号;指导时,应着重指出为什么应当这样写、不应当那样写。至于具体修改,则应放手让学员自己改。

一、指导的内容 毕业论文要指导的方面很广,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七项内容。 (一)指导选题 选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开端。能否选择恰当的题目,对于整篇毕业论文写作是否顺利,关系极大。好比走路,这开始的第十步是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步迈向何方,需要慎重考虑。否则,就可能走许多弯路,费许多周折,甚至南辕北辙,难以到达目的地。 指导学员选题,要遵循这样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是价值原则,即论文的选题要有价值。论文价值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之分,选题时,要把应用价值摆在首位。学员写的毕业论文不是毫无实际意义的“空对空”的文字游戏,而是来源于现实,并为现实服务的。衡量一篇论文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之大小,应当首先看它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如何。我们要鼓励学员从现实生活中选取有意义的题目,写出文章来最好能指导现实,为当前的现实服务。 第二条是可行原则。选题时要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客观条件主要是写作的时间、地点、环境;主观条件包括作者的才能、学识和所掌握的材料等。学员在选择毕业论文题目时,必须考虑自己的主、客观条件,量力而行。即要选择那些客观上需要,主观上又有能力完成的题目。 (二)指导搜集材料 材料是文章的血肉,写文章不能没有材料。毕业论文如果缺少翔实的材料,就会像毛泽东同志曾经批评过的党八股那样,“空话连篇,言之无物”,“像个瘪三,瘦得难看”。 写作的材料从哪里来? 第一来自生活。人民群众丰富多采的生活实践是文章写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鲁迅曾对青年作家说过,“此后如要创作,第一须观察”,要去“读‘世间’这一部活书”。党校学员来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都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指导教师要引导他们从自己的工作实践中,从自己的“生活仓库”中摄取写作材料。 第二来自书本,包括各种文献资料、报刊杂志等。宋朝朱熹诗曰:“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讲的是读书的好处。书籍是人生最好的老师,写作者如能经常向书本请教,文章的材料就像“源头活水”那样源源不断。指导教师平时博览群书,浏览各种报刊,发现有用的材料,就可以向学员推荐。 材料靠自己去搜集。指导教师可以指导学员先制定一个搜集材料的目录,如是调查材料,可按时、地、对象拟定目录;如是文献资料,可按书刊名称和发行年月安排目录。要着重搜集第一手材料,对第二手材料要查明出处、核对原著。 (三)指导立意 立意就是确立文章主题。主题在文章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文章的“灵魂”和“统帅”。一篇文章质量高低、价值大小,主题是其衡量的主要尺度。 指导学员立意,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符合现实需要,体现时代精神。文章是时代的产物、现实的反映,它的主题应体现出那个时代的特征及发展方向。因此,毕业论文应牢牢把握时代脉膊,回答时代提出的最尖锐、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以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第二,反映客观事物本质。文章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反映,但并不是像镜子那样机械地反照现实,而应当反映客观事物的某种本质,揭示其内部的规律性。 第三,要有独到的见解。只有独到的见解,才能使人受到启发,令人感奋,于人有益。什么是“独到的见解”?就是古人所说的“见人所未见,发人所未发”,“人人心中皆有,人人笔下俱无”的思想、认识、意见、主张。要获得独到的见解,关键在于多思。其次,要有胆识,敢于标新立异。指导教师要指导学员站在时代的高度,深入事物的本质,多思深思,确立有现实意义;有独到见解、有理论深度的主题。 (四)指导谋篇布局 所谓谋篇布局,就是考虑和安排文章的整体结构。结构是文章的骨架。确定了主题,选定了材料,接着就要把文章的.框架搭起来。 安排结构的基本要求是:(一)要围绕主题安排结构;(二)要有明确、清楚的层次;(三)要完整、自然、严密。 指导教师应根据文章所要表现的内容,指导学员合理安排结构,做到有中心,有层次,首尾圆合,重点突出,严谨自然,富于变化。 (五)指导起草 起草初稿是写文章最重要的步骤,是按照设计“蓝图”进行“施工”的阶段,是以文字形式实现作者构思的过程。 (六)指导修改 修改是文章定稿前必不可少的步骤。文章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而客观事物是曲折、复杂的,不大可能一次就反映正确。因此,就需要不断地修改、完善。 怎样指导学员修改毕业论文? 1.斟酌主题。 主题是文章的价值所在。主题要正确、鲜明、深刻、集中、新颖。主题如果有问题,就非改不可。 2.掂掇树料。 论文的材料不可太少,也无须太多。材料翔实,论据充分,论文才有说服力。材料太少,就会使文章显得内容空洞;材料太多,掩没观点,理论性不足,也是疵病。因此,学员初稿写成后,教师要指导学员,对材料重新估价,加以必要的增删。 3.调整结构。 要检查文章结构是否合理。所谓结构不合理,表现在头绪繁多而杂乱,层次不清晰,重点不突出或重点确定有误,内部次序颠倒,首尾缺乏照应,等等。要通过调整,使文章层次清楚,结构严谨,首尾圆合,挥然一体。 4.锤炼语言。 有些学员写的毕业论文,文字粗糙,语言拉杂,句式单调无变化,空话套话一大堆。对此,必须进行修改。鲁迅说:“写完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答北斗杂志社问》)我们应学习鲁迅的这种严谨态度。 (七)指导答辩 答辩是毕业论文的最后“验收”阶段,旨在了解学员对所选择课题研究的深广程度和真实程度,并引导学员对本课题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对毕业论文作最后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臻完善。 答辩前,指导教师应要求学员端正态度,做好准备,以迎接答辩。 二、指导的方法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总的讲,要坚持启发式、谆谆诱导。具体地讲,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 1.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指导教师只对毕业论文中的原则性问题进行指导,不能越组代庖,代替学生撰写或更改。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指导教师要保证毕业论文的思想性和科学性。学生要对论文的具体观点、论据、数据以及逻辑性负责。 2.指导教师要给学生方法论的指导,讲解撰写毕业论文的要领,富有启发性地引导学生去独立地撰写论文。 3.指导教师要以平等的民主探讨式的态度,启发学生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不要照抄书本资料。在撰写论文过程中,培养学生写论文的具体方法和优良学风及文风。 4.指导和督促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具体进度计划,克服撰写过程中的困难,完成选定的课题。指导的形式,要少用“背靠背’’的通讯形式进行指导。因为面批面改,口问手写,更容易渗入学员心田,使他们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指导前,教师应对学员论文(初稿)仔细阅读,打上记号 ;指导时,应着重指出为什么应当这样写、不应当那样写。至于具体修改,则应放手让学员自己改

英国毕业论文督促群

我觉得我应该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在英国如果论文没有通过的话是很有可能拿到diploma或者是certificate的,这个时候你要小心了,千万不要拿去认证,因为可以有渠道的路径认出degree哦。哎,这种事情说起来都是泪啊

英国留学常见因论文没拿到学位拿到diploma的,diploma虽然可以认证,但是认出来是高等教育文凭,只能证明你的留学经历,一些中小企业或者私企可能会勉强接受,但是外企,国企和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是不认可的。建议保留好留学期间的护照,签证等材料,若是符合认证的要求,那么也是可以的。

主要是英文水平要过关。

985硕士毕业论文督促

硕士毕业之后论文是有可能会被抽检的,论文抽检是教育部为了杜绝抄袭学术造假的行为,让各位毕业生重视论文的原创性。

硕士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将反馈学位授予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学位授予单位将专家评议意见作为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抽检结果将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扩展资料:

论文抽查的背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将全面构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彻底扭转研究生教育质量低下的现实状况。

根据《评估》要求,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应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健全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强制退出机制。

该评估每6年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同时将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开摩的985硕士走红,中山大学英语系硕士,人家开摩的只是个兴趣爱好而已,只是觉得闲得无聊,人家又不指望这个赚钱,甚至有人去查他的论文,自己发现最近只要是高学历人士,在网上走红了,但就会有人去查他们的论文当时写的怎么样。

人家是真真正正的,985硕士自然是有真才实学的,年龄也不小了,据说03年的时候从事过一些在线教育一些辅导机构的工作,自己也跟人开过工作室之类的,反正这10年20年经历挺丰富的。人家学历够,脑子也灵活,所以赚的钱也不少,但受到最近这一年双减政策不断推行的影响裁员回家了,回家之后发现自己跑跑摩的也挺好的,虽然不赚钱但快乐,与此同时也有很多人去私信他,抨击他采访他。

自己觉得人家跑摩的并不是为了赚钱,因为从他自己说的这些话语里面能得到跑了5天,挣了200块钱,连租这个摩托车的钱都不够,人家不指望这个赚钱,人家工作20年就是失业这一段时间又不指望这个赚钱能有什么,你说人家想走红网络想蹭热度,人家蹭什么热度?你要知道20年前的985措施和现在的985硕士的含金量是一样的,人家再怎么落魄也不至于靠这个赚钱,用人家自己的话来说,人家还不至于借助一个开摩的的这样的身份去炒作,那混的也太差了。

本来就是个鱼龙混杂的地方,有人追捧,有人抨击,有人中立,这很正常,所以当你有一天受到网络流量的影响,有无数人蜂拥而至到你面前去问你某些问题,或者去抨击你的时候,请你一定冷静。这没什么可着急的都是热度而已,过了一阵子热度就下去了,谁还认识你呀?网络的特点本来就是这样。

论文存在严重逻辑错误的,涉嫌抄袭的会被撤销学位.

毕业论文(graduationstudy)是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撰写的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学期)进行。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选定课题进行研究,撰写并提交论文。

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大学阶段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论文题目由教师指定或由学生提出,经教师同意确定。均应是本专业学科发展或实践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通过这一环节,应使学生受到有关科学研究选题,查阅、评述文献,制订研究方案,设计进行科学实验或社会调查,处理数据或整理调查结果,对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并得出结论,撰写论文等项初步训练。

写毕业论文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

毕业论文应反映出作者能够准确地掌握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对所研究的题目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学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

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

毕业论文是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毕业论文在进行编写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开题报告、论文编写、论文上交评定、论文答辩以及论文评分五个过程,其中开题报告是论文进行的最重要的一个过程,也是论文能否进行的一个重要指标。

程序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参考文献的著录应符合国家标准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以“参考文献”(小4号宋体加黑)居中排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等,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1 期刊(连续出版物)[序号] 析出责任者. 析出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 起止页码2 专著[序号] 主要责任者. 书名[M]. 其他责任者(如编者、译者,供选择). 版本(第1版不写).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3 报告[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R] .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4 学位论文[序号] 责任者. 题名[D]. 学位授予地址:学位授予单位,年份.5 会议论文集(汇编)[序号] 析出责任者. 析出题名[A].编著者.文集名[C].(供选择项:会议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6 专利[序号] 专利申请者.专利题名[P] .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7 国际、国家标准[序号] 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8 报纸文章[序号] 析出责任者. 析出题名[N].报纸名,年-月-日(版次)9 电子文献[序号] 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 .电子文献的出版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的日期/引用日期(任选).10 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参考文献规范格式一、参考文献的类型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 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1.期刊类【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举例】[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58.[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52.[3] Heider, .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 – .专著类【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举例】[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42.[5] Gill, 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报纸类【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举例】[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4.论文集【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举例】[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9] Spivak,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 L. Grossb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10] Almarza, .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 [A]. In and (eds.). Teacher Learning in Language Teaching [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学位论文【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举例】[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研究报告【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举例】[12]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1997:.条例【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8.译著【格式】[序号]原著作者. 书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三、注释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注释前面用圈码①、②、③等标识。四、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与文中注(王小龙,2005)对应。标号在标点符号内。多个都需要标注出来,而不是1-6等等 ,并列写出来。

一、参考文献资料查找网站

1、知网:全球最大的中文数据库。提供中国学术文献、外文文献、学位论文、报纸、会议、年鉴、工具书等各类资源,并提供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涵盖领域包括:基础科学、文史哲、工程科技、社会科学、农业、经济与管理科学、医药卫生、信息科技等。

2、万方数据库:是由万方数据公司开发的,涵盖期刊、会议纪要、论文、学术成果、学术会议论文的大型网络数据库;也是和中国知网齐名的中国专业的学术数据库。

学科分类:综合,机械,电子电气,计算机/信息科学,能源/动力工程,建筑/土木工程,艺术,社会科学,语言/文学,教育,哲学,政治,生物,材料科学,环境科学,化学/化工,物理,数学。

3、Web of Science是获取全球学术信息的重要数据库。其中以SCIE、SSCI、A&HCI等引文索引数据库,JCR期刊引证报告和ESI基本科学指标享誉全球科技和教育界。Web of Science收录了论文中所引用的参考文献,通过独特的引文索引,用户可以用一篇文章、一个专利号、一篇会议文献、一本期刊或者一本书作为检索词,检索它们的被引用情况,轻松回溯某一研究文献的起源与历史,或者追踪其最新进展;可以越查越广、越查越新、越查越深。

4、Wiley 作为全球最大、最全面的经同行评审的科学、技术、医学和学术研究的在线多学科资源平台之一,Wiley及旗下的子品牌出版了超过500位诺贝尔奖得主的作品。“Wiley Online Library”覆盖了生命科学、健康科学、自然科学、社会与人文科学等全面的学科领域。Wiley Online Library上有1600多种经同行评审的学术期刊,20000本电子图书,170多种在线参考工具书,580多种在线参考书,19种生物学、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的实验室指南(Current Protocols),17种化学、光谱和循证医学数据库(Cochrane Library)。

5、Elsevier(sciencedirect)是荷兰一家全球著名的学术期刊出版商,每年出版大量的学术图书和期刊,大部分期刊被SCI、SSCI、EI收录,是世界上公认的高品位学术期刊。scienceDirect是爱思唯尔公司的全文数据库平台,是全球最大的科学、技术与医学全文电子资源数据库,提供2500余种学术期刊以及37000余种图书的全文内容。包括全球影响力极高的CELL《细胞杂志》、THE LANCET《柳叶刀杂志》等。

6、SpringerLink是全球最大的在线科学、技术和医学(STM)领域学术资源平台。Springer 的电子图书数据库包括各种的Springer图书产品,如专著、教科书、手册、地图集、参考工具书、丛书等。具体学科涉及:数学、物理与天文学、化学、生命科学、医学、工程学、计算机科学、环境科学、地球科学、经济学、法律。

7、PubMed 是一个免费的搜寻引擎,提供生物医学方面的论文搜寻以及摘要的数据库。它的数据库来源为MEDLINE。其核心主题为医学,但亦包括其他与医学相关的领域,像是护理学或者其他健康学科。PubMed 的资讯并不包括期刊论文的全文,但可提供指向全文提供者(付费或免费)的链接。

8、文献党下载器()一款资源集成的文献下载平台,几乎整合了所有中外文献数据库资源,覆盖全科以及各种文献类型。整合资源包括知网、万方、维普、SpringerLink、Elsevier(sciencedirect)、Wiley 、Web of Science、PubMed 、EI、ProQuest(国外学位论文)等数据库资源,还有大量的世界知名期刊,如: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CELL《细胞》、PNAS《美国科学院院报》等等。只要有互联网有电脑,在哪里都可以查找下载文献。

二、参考文献类型:

普通图书[M]、期刊文章[J]、报纸文章[N]、论文集[C]、学位论 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数据库[DB]、计算机程序[CP]、电 子公告[EB]、联机网络[OL]、网上期刊[J/OL]、网上电子公告[EB/OL]、其他未 说明文献[z]。

三、参考文献格式及示例:

(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1]刘国钧,陈绍业,王凤翥.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 15—18.

[2]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1994. [3]Radden G&Kovecses Z.Towards a Theory of Metonymy[M].Amsterdam:John Benjamins,1999.

(2)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T].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4]金显贺,王昌长,王忠东,等.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T]. 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33(4):62—67.

[5]Hubscher—Davidson S E.Personal diversity and diverse personalities in translation: A study of individual differences[J].Perspectives&u西es in Translatology,2009,1 7 (3):175-192.

(3)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C]//原文献主要 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6]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C]//赵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 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 468-471.

[7]Barcelona A.Reviewing the properties and prototype structure of metonymy[C]//Benczes R,Barcelona A.Defining Metonymy in Cognitive Linguistics:Towards a Consensus View. 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20 11:7—57.

(4)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El报,1998—12—25(10).

(5)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9]GB/T 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

(6)专利: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10]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07—26.

(7)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发表或 更新日期)[引用日期].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

[11]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1998—08— 16)[1998—10—04].http:Hwww.cajcd.edu.cn/pub/wml.txt/980810—2.html.

[12]万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8)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 版年.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