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写点就可以了
内容摘要:舞蹈编导学科建设在我国艺术类院校已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摸索中渐趋成熟。但该学科在体育院校的开展尚在起步阶段。文章在借鉴艺术院校舞蹈编导学科课程的教学方法、评价手段的基础上,根据上海体院等体育院校舞蹈编导专业培养方向的需要,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实验法对舞蹈编导学科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评价手段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推动体育院校舞蹈编导专业学科的健康发展。关 键 词:舞蹈编导学科课程 体育院校 教学改革进入知识经济的21世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当代科学与艺术的融合,艺术教育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注重和强调艺术感受与想象、艺术创造与思维,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需要的综合型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教育的深层次发展,艺术教育已层层渗透到全国各类高校教育体系之中。近几年以来在体育院校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如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等。而其开设的艺术类舞蹈编导学科课程尚属于起步阶段。因此,体育院校特色的舞蹈编导专业课程建设与开发迫在眉睫。目前舞蹈编导学科建设在艺术类院校已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摸索中渐趋成熟。但其针对的教学对象以及教学目标与体育院校的现状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体育院校体育舞蹈专项的学生与一般艺术类院校舞蹈专项的学生在艺术知识功底、艺术素材、舞蹈素材的掌握上有很大的差异;其次,体育院校与艺术类院校对舞蹈编导的培养方向各异。必须将舞蹈编导的知识运用于体育舞蹈及社会流行舞蹈的领域,将舞蹈编导课程作为各舞种编创的基础,并与体育类、社会流行类舞蹈相结合。而现有的舞蹈编导教学方法与评价手段较为单一,已不能完全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必须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发适应于体育院校培养目标的舞蹈编导课群。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1.研究对象体育院校舞蹈编导学科课程的教学。2.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通过对中国期刊网、上海图书馆、上海体育学院图书馆、国际互联网GOOGLE搜索引擎等的检索,并查阅了以北京舞蹈学院为主导的,以舞蹈创作教学为中心的《中国舞蹈编导学研究》《舞蹈编导教学》以及国外的如:默罕默德·黎达的《舞蹈编导与舞蹈编导学》等数十篇与舞蹈编导教学相关的文献资料。搜集相关文献,并对文献进行整理、分析,为本课题寻找理论依据。访谈法。对体育院校舞蹈专业的师生进行访谈,了解其舞蹈编导学科课程的教学现状以及学生在学习中的相关动态想法。实验法。对上海体育学院舞蹈编导专业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舞蹈编导核心课程的改革实验试点教学。二、研究结果与分析1.体育院校舞蹈专业学生编导基础能力分析(1)体育院校舞蹈专业高考生源以体育舞蹈(国际标准舞)专业学生为主,其次才是中国舞或当代舞、健美操专业学生。而通过对其即兴编舞考试的现场观察以及对其考分的查询发现,专业高考的即兴编舞考试中,是以中国舞或当代舞的学生的即兴编舞能力为最强, 而体育舞蹈学生受其专业特性的影响节奏感较强,但动作编创能力及思维能力过于局限,编舞自信心明显较差。健美操的学生则对编舞完全无概念。(2)体育院校舞蹈专业在校学生绝大多数在进校前从未接触过舞蹈编创活动。而通过与进校前参与过舞蹈作品编创的学生交谈得知,其所参与编创的舞蹈也只是一些简单的伴舞等小舞蹈,没有专业性可言。(3)体育院校舞蹈专业学生大部分对艺术作品的了解还太缺乏,更不要谈艺术底蕴、艺术积累了。而一个好的艺术编导首要的是要懂得审美,对美有了概念才能尝试编创出美的作品来。我国著名的舞蹈艺术家、思想家、教育家贾作光老先生在《舞蹈编导的专业职能》一文中写到:“舞蹈编导的专业职能是指编导创作成功的必要条件。这主要有三个方面:观察能力、理解能力和摹仿能力……舞蹈编导应用‘舞蹈的眼睛’,要求对生活的分析感受始终透着动作感……”而舞蹈专业学生对生活中的艺术,对舞台上的艺术还缺乏基本概念。生活、艺术的积累还很有差距。2.舞蹈编导学科课程的教学方法结构改革分析(1)舞蹈编导学科课程传统教学方法结构研究传统的艺术院校舞蹈编导学科课程的教学方法结构为纯理论的舞蹈编导基础课程;或者纯实践性的舞蹈创编法课程。而结合体育院校的生源现状、现场教学观察以及课后对以上两种相对独立结构的课程教学方法调研的数据分析,简单分割的纯理论或纯编导实践的教学方法结构均不能适用于具有很强的思维能力要求以及实践需求的舞蹈编导学科课程的教学。因此,必须将该课程的教学方法结构进行合理改革。 (2)舞蹈编导学科课程教学方法结构改革研究根据以上对传统的舞蹈编导学科课程教学方法结构的研究,以及与北京舞蹈学院、上海戏剧学院舞蹈分院、上海体育学院等艺术院校及体育院校资深教师的深入探讨,对该课程的教学方法结构应适当调整,改变传统的纯理论或纯实践的课程教学方法结构,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将授课地点转换到舞蹈技术课教室,一是将编导理论的内容通过对相应编创场景或作品的观看、讲解使学生能直观地分析、理解;二是将编导理论的各技法内容先进行理论讲解以及教师或个别同学的示范编创,继而要求同学们以课堂或课后作业的实践编创形式来完成。综上所述,该课程采用新的教学结构方法以后,学生对编导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在编舞中的实践运用能力都有了显著提高。3.舞蹈编导学科课程教学评价改革研究(1)舞蹈编导学科课程核心环节——课后编创实践研究舞蹈编导的核心即一个字——编。每一个舞蹈作品都要经过大量的思维劳动以及动作编创的体力劳动反复交替进行而编创完成。无疑作品编创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但完成之后的幸福感、成就感也是无与伦比的。而舞蹈编导学科课程的每一教学单元的完成也必须经历这一从艰辛走向幸福的历程。课后单元编创作业的完成即是这一亘古不变的编创规律在教学中的最核心、最缩略的体现。结合对该课程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编创过程的基本规律可知:几乎完全没有舞蹈作品编创基础的体育院校舞蹈专业的同学们在完成该课程的核心环节“编创实践”——即课后编创作业的过程中必然出现畏难、不自信等心理,以致出现不完成作业等不良现象,影响课程教学进度的实施、教学目标的实现。(2)舞蹈编导学科课程的教学理念与教学评价改革研究教学评价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用来探明、调节、改善和提高教学活动本身的功能。不正确的教学评价也会给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教学评价可分为:诊断性评价、过程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在我国传统的教学评价体系中,总分100分的学科,平时成绩(也就是过程性评价)为10分或20分,考试成绩(也就是总结性评价)为80分或90分。这是以总结性评价为主,过程性评价为辅的教学评价方式。而采用总结性评价为主过程性评价为辅的传统的课程评价方式下的作业完成是以同学们的主观学习态度为主导因素的,状况极不理想。由于编导学科课程每一教学单元联系紧密、环环相扣,其中一个单元的编创实践练习不完成,就将导致后续的单元都无法完成,最终影响到整个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学任务的完成。针对上述研究,应将原有的教学评价方式作出调整,加重课程核心环节——课后编创实践的评价比例,对每一单元的课后编创实践都进行回课与评分,直接计入平时成绩。增加过程性评价(平时成绩)的比例为总成绩的40%或更高;而降低总结性评价(考试成绩)的比例为总成绩的60%或更低。在教学实验中实施了新的教学评价手段以后,同学们普遍都能完成编创实践作业,可见舞蹈作品编创的过程虽然艰辛,部分同学的畏难情绪依然存在,但同学们的能力通过教学评价方式的合理运用被有效激发。在与学生们的交谈中得知,在一段时间的单元编创能力训练之后,同学们看到了自己编创学习的成果,对自己的编创能力有了新的认识。对于编创实践的主观学习态度从被动完成逐渐转化为主动完成,并且大部分同学对舞蹈作品编创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三、总结与建议1.体育院校舞蹈专业学生普遍舞蹈编导基础能力较差。为利于该专业的发展,每年招生中可适量配置专业较好的中国舞学生比例,降低或取消健美操学生的比例,以带动整体舞编学生编创专业能力的提高。2.舞蹈编导学科课程是以编创实践为主导的课程,每一单元的理论学习必须通过实践编创来理解、消化。将坚实的理论知识灵活地运用于编创实践,使学生能较快地将编创理论转化为自主编创实践能力,建议将纯理论的舞蹈编导基础课程或纯实践的舞蹈编创技法课程的授课方式转换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授课方式。3.舞蹈编导的核心即一个字——编。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必然出现畏难、不自信等心理,作为教学者必须理解并从各方面着手让每一位学生动起来,让不敢编的学生编得更好,挖掘每一位学生的编创潜能,帮助学生突破课程进行中的这一瓶颈。4.根据该课程的教学特点,结合舞蹈编导的学习规律,必须坚决实施增强过程性评价,将编创实践实时考评并计入平时成绩的教学评价方式。并且要进一步研究拓展适用于该专业发展的教学评价体系。5.体育院校舞蹈专业针对的教学对象以及教学培养方向与艺术类院校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体育院校特点开发适应于其发展目标的舞蹈编导专业课群势在必行。参考文献:[1]卡琳娜·伐纳. 舞蹈编创法[M].法国:巴黎维戈特出版社,1993,8.[2]吕艺生.舞蹈教育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3]王道俊,王汉澜.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4]王海,肖灵.舞蹈训练与编创[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5]金秋.舞蹈编导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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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体育论文一、什么是体育能力能力是指人在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时所表现的身心统一,协调配合的才能。心理学研究表明,能力是掌握知识,技术与技能的必要前提,而且是影响一个人活动效果的基本因素。按能力的性质,可分为一般能力和特殊能力,一般能力是指人在日常活动中必须具备、广泛使用的一般智力。如观察能力、想象能力、思维能力、记忆能力、注意能力等等。特殊能力是相对于一般能力来讲的,它是指入在进行某项专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如音乐、绘画、色彩的鉴别及体育的运动能力等。体育能力是一种特殊能力,它是由知识、技术、技能和智力构成的一种个性身心品质的综合体。这一综合体,在体育运动中表现出来,就是能顺利地、成功地完成一系列体育活动的实践大学生体育能力水平,集中反映了大学体育的质量。在高校体育教学中,突破单位纯运动技术教学,加强培养体育能力,适应现代社会进步的需要,迫切要求提高每个大学生的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能够自行培育,锻炼和养护的能力。如何培养大学生的体育能力,是中,逐步形成和提高的。从事的体育活动愈多样,掌握的知识愈丰富,体育能力发展就愈全面;体育技能的训练愈复杂,体育能力就越能提高。立足现实,着眼终生,依据体育发展身体,增强体质这一本质特征;制定出构成体育运动能力的六种基本成份,即:1、身体锻炼能力;2、运动能力;3、开拓创新能力;4、组织管理能力;5、保健能力;6、运用体育环境和条件能力。二、身体锻练能力的培养随着我国政治和体育的社会化,终身化,经济的不断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地经常地进行身体锻炼,这就给高校体育提出培养大学生具备能独立地进行体育锻炼能力的问题,使他们毕业走上社会后,能够更好地进行自我身体锻炼,并充当家庭和社会的指导者。为此,就必须在大学体育中加强对他们身体锻炼能力的培养,这不仅是对大学生本人的事,也是关系到增强中华民族体质和提高中华民族文化素养的大事。大学生身体锻炼能力,是指学生能运用所学的科学锻炼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环境和自身条件加以创新,培养成独立地进行体育锻炼的能力。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抓。1、自学:培养学生明确体育锻炼的意义,学习有关体育知识和方法,能够结合环境和自身条件,制定锻炼计划和方法,能够结合环境和自身条件,制定锻炼计划和方案,坚持经常持久地锻炼。并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2、自炼:即能把所学到的体育知识、技术和方法,综合运用到体育锻炼实践中去,使自炼活动成为日常生活、学习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3、自调:即学生在身体锻炼的活动中,能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健康水平,掌握和合理安排运动负荷,运动强度及运动的时间、并能进行自我调节。4、自控:指执行锻炼计划的自我控制能力,即在身体锻炼效果自我评价基础上不断修正并实施锻炼计划的能力。其中,培养自学能力是主要的,但是,不可忽视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的关系,教学中必须有意识的全面培养。三、运动能力的培养运动能力,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在掌握一定的体育知识、技术和技能的前提下,所获得从事各种运动的本领。运动能力是反映体育运动总体特征的一种能力,是锻炼身体和参加劳动,军事活动及各种文化活动的基础,培养大学生的运动能力,应贯穿体育课程的始末,教学中应考虑:1、不断改进体育课的教学方法,切忌“满堂灌”,多给学生练习的时间,同时也要避免运动教学走过场或只重学生技术,而不顾学生实际锻炼的情况,这几种教学方法都不利于提高运动能力。2、要创造良好的运动环境提供足够的体育设施,使每个学生有条件、有兴趣、有可能参加运动的机会,以发展他们的运动能力。3、学生要主动、积极地参加运动,这对提高运动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在教学中,学生在做练习时,教师应及时进行指导,多给予鼓励,尽量避免学生站在运动场上。四、开拓创新能力的培养发展学生个性与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是培养学生开拓创新思想和能力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在体育的教学活动中,学生是主体,是独立的行为活动,体育课教学有着较广阔的大地。学生在较广阔的领域中学习技术、技能,进行各种身体活动、游戏竞赛,并通过人与人的频繁交往,人的兴趣、性格和气质等个性心理特征容易表现出来,这对培养和发展良好的个性心理是有利的。在强调培养和提高学生个性心理素质的同时,学校的体育活动与竞赛应广泛开展,提倡广大学生的参与、拼搏、进取精神,使他们成为对社会的有用人才。五、组织和管理能力的培养组织管理能力是指在组织群体活动时,能向一个共同目标奋斗,按照明确的计划,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协调地进行工作,并达到预期目的的能力。有许多的运动项目是集体进行的,集体活动都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在体育教学中,既要训练学生在运动中与同伴协调合作,加强纪律观念,又要训练学生学会做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要使学生有组织管理的知识和意识,还必须具备组织管理的能力。为了培养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在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中的一些组织管理事务,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让他们自己去做,以此来培养他们的组织管理能力,同时,尽可能让学生承担校办运动会的各项工作事务。对于系或年级所承办的运动会,应让学生去组织和承担,教师可在一旁指导,这样,可以提高学生组织与管理的能力,使他们能更快地适应未来工作的需要。六、保健能力的培养学生的自我保健能力的培养,是体育教学中的一项任务,而且,也是增强体质的需要,同时,也反映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教养的程度和社会的良好风尚。在我们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应该有讲究卫生自我保健的行为和习惯,为此,教学中必须做到:1、教师必须做学生的表率,同时要认真地传授给学生卫生保健的知识,还要训练学生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2、要使学生自己能运用所学的课程知识,掌握和控制运动量,运动负荷,防止在教学中产生伤害事故,同时,还必须培养和提高学生在做练习时的自我保护的能力。3、要注意运动场地的环境卫生,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利于学生进行体育锻炼。七、运用体育环境和条件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能在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体育锻炼的能力,为他们今后走上社会打下良好基础。教学中应善于引导和教育学生,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场地器材的具体情况变化,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地充分利用,以达到锻炼身体的目的。同时,应教会学生一至二套如韵律操、哑铃操等健身运动,使他们今后在有限的场地、器械条件下能进行体育锻炼。以上几种能力既是独立的,又相互关联,不可分割,而且相辅相成,互为作用。体育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中分两个过程,即教一学,学一用,运用已学的知识、技术于体育之中,才是形成体育能力的关键所在。因此,教学中应注意强调体育知识的传授,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人体生理变化规律,使他们懂得科学锻炼的原理、方法,以及体育锻炼对人体产生的影响。且欣赏体育比赛,参加体育文化娱乐活动都离不开理论知识的指导,所以,学校体育要为终身体育打好基础,关键就是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体育能力。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骗了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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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owerPoint中,演示文稿和幻灯片这两个概念还是有些差别的,利用PowerPoint做出来的东西就叫演示文稿,它是一个文件。而演示文稿中的每一页就叫幻灯片,每张幻灯片都是演示文稿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内容。利用它可以更生动直观地表达内容,图表和文字都能够清晰,快速地呈现出来。可以插入图画,动画,备注和讲义等丰富的内容。目前常用的电子文档幻灯片的制作软件有微软公司的OFFICE软件和金山公司的WPS软件。
写论文的时候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便于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论文提要要求写得简明而又全面,不要罗哩罗嗦抓不住要点或者只是干巴巴的几条筋,缺乏说明观点的材料。 内容提要可分为报道性提要和指示性提要。报道性提要,主要介绍研究的主要方法与成果以及成果分析等,对文章内容的提示较全面
我是在 范文部落 找到的,你看下能用吗题 目 餐饮企业员工激励现状研究学生姓名学生学号学院名称专业名称指导教师开题报告一、选题的依据与意义在餐饮企业发展的诸多问题中,员工激励的问题具有极其特殊的重要性。如今餐饮企业的竞争不单纯是质量、价格和服务的竞争,还是人才的竞争,也就是说是如何留住人才的竞争。所以说正确的激励措施是餐饮企业占领市场和赢得市场的关键,是餐饮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手段,是餐饮企业的巨大财富和无形资产。二、研究目标与内容通过餐饮企业员工激励的现状,分析总结餐饮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效的解决办法,有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管理和提升餐饮企业的和谐度。文章大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员工激励的含义、作用、方法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分析了餐饮企业员工激励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讨论了餐饮企业员工激励问题的解决措施。三、研究方法与手段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实地调研、案例分析、数据统计等方法,完成论文的开题工作。四、研究整体方案与进度资料查阅、选题 (7月16日至7月30日)调研、翻译外文资料 (8月 1日至8月15日)撰写开题报告 (9月16日至9月31日)实验研究及论文初稿 (1月1日至3月1 日)论文修改稿 (3月2日至4月30日)论文定稿 (5月1日至5月8日)五、研究特色或创新点以餐饮企业员工激励的现状作为理论依据,结合员工激励的作用以及员工激励的不同方法提出诸多针对问题的解决措施,以员工本身为中心点,进行多角度的分析策略。六、预期成果通过餐饮企业员工激励现状的相关研究,了解餐饮企业员工激励问题的不足和应如何完善,将有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管理和提升餐饮企业的和谐度。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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