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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四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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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四百字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四千字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开场白】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对象】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立论基础】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例外考量】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核心观点】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感叹】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2011-5-2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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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字毕业论文

首先文献综述分为标题、前言、正文和总结四个部分。下面阐述写这几部分的方法。

1、标题。文献综述的标题一般多是在设计(论文)选题的标题后加“文献综述”字样。

2、提要或前言。此部分一般不用专设标题,而是直接作为整个文献综述的开篇部分。内容是简要介绍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果本课题涉及到较前沿的理论,还应对该理论进行简要介绍;最后要介绍研究者搜集的资料范围及资料来源,其中要讲清查阅了哪些主要著作、在网络中查询了哪些资料库(如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并以怎样的方式进行搜索(如通过输入“关键词”或“作者名”或“文章名”进行搜索,一般用精确匹配), 共搜索到的相关论文的篇目数量多少,对自己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多少等信息。

3、正文。这是文献综述的核心部分。应在归类整理的基础上,对自己搜集到的有用资料进行系统介绍。撰写此部分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其-对已有成果要分类介绍,各类之间用小标题区分。以下是常见的分类线索:按时空分类;按本课题所涉及的不同子课题分类;按已有成果中的不同观点进行分类,等等。其二既要有概括的介绍,又要有重点介绍。根据自己的分类,对各类研究先做概括介绍,然后对此类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成果进行重点介绍。重点介绍时要求要点明作者名、文献名及其具体观点。无论是概括介绍还是重点介绍的文献资料均要求将文献来源在参考文献中反映出来,但不要求一一对应。

4、总结。对上述研究成果的主要特点、研究趋势及价值进行概括与评价。此部分应着重点明本课题已有的研究基础(已有成果为自己的研究奠定了怎样的基础或从中受到怎样的启发)与尚存的研究空间(本课题已有研究中存在的空白或薄弱环节)。

文献综述范文:农村中学学生自学方法研究1.国外的研究现状国外的自学方法很多。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提出程序学习法... ...,程序学习使学习变得相对容易,有利于学生自学。美国心理学家桑代克所创设的试误学习法... ...,它主要解决学习中的问题。还有超级学习法,查、问、读、记、复习法、暗示法等。2.国内的研究状况我国古代就非常重视自学方法的研究,有“温故而知新”,“学而时习之”... ...,我国现代教育家叶圣陶先生主张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卢仲衡同志首先提出“自学辅导教学法”... ...,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在于... ...,魏书生的语文教学主张通过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来提高学习效率... ...以上国内外的研究经验为我们的课题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写一篇文献综述确实不容易,但是只要你仔细阅读文献,善于总结,那么这也不是什么难事。

5000——8000字。一般来说,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字数要求就在5000—8000字之间,当然不同的学校可能要求有所出入。1、封面字数应在20以内;2、中文论文题目字数应在20以内;3、中文摘要一般为150-300字;4、正文:文理科毕业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4000字,工科、艺术类专业毕业设计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那么一般来说一篇毕业论文的字数要做到是多少算达标,一般来说大学本科的论文字数大约是在8000字左右,尽管院校的规定可能是要说篇幅不限,可是大家大学毕业生还是不必那么天真的认为是不限篇幅,为了让毕业论文满足大学本科论文务不要超出3万字。如果的文凭高些的话,那么篇幅要这么多。

1.毕业论文自我鉴定400字

我自认为无愧于大专两年,刚入学时,我曾为身为大专生而懊丧过。但很快,我选择了坦然面对。因为我深信,是金子在任何地方都会发光。所以我确信,大专生的前途也会有光明,辉煌的一天。

通过这两年的学习使我懂得了很多,从那天真幼稚的我,经过那人生的挫折和坎坷,到现在成熟,稳重的我。使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人生不可能存在一帆风顺的事,只有自己勇敢地面对人生中的每一个驿站。当然,两年中的我,曾也悲伤过,失落过,苦恼过,这由于我的不足和缺陷。但我反省了,这只是上天给予的一种考验,是不能跌倒的。大专生的我们应该善于用扬长避短的方法来促进自己,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能力。

这两年的锻炼,给我仅是初步的经验积累,对于迈向社会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面对过去,我无怨无悔,来到这里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面对现在,我努力拼搏;面对将来,我期待更多的挑战。

2.毕业论文自我鉴定400字

在学习上,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基本上掌握了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统一。

在生活上,我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严谨的生活作风,与同学老师和睦相处,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不断丰富自己阅历,心理上时刻保持阳光健康,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在思想上,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我,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对自己有了成熟的认识和定位。

这四年的培养和锻炼,使我人生道路上有了较大飞跃,这都是我人生路上的宝贵经验,我将继续保持我的作风,争取今后取得更大成绩。

3.毕业论文自我鉴定400字

我一直在追求人格的升华,注重自己的品行,以“独立思考”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时刻不忘警戒。随着学习的进步,本人不止是学到了公共基础学科知识和很多专业知识,本人的心智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能较快速的掌握一种新的技术知识,本人认为这对于将来很重要。如系学生会的竞选,院里组织的演讲比赛,文化艺术节的文艺汇演、英语演讲比赛等。在参与这些活动的过程中,本人结交了一些很好的朋友,学到了为人处事的方法,锻炼了自己的能力。

4.毕业论文自我鉴定400字

在生活上,崇尚朴实质朴的生活作风。在大学期间,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比如从来没有无故夜不归宿。平时比较平易近人,对人态度友好,与同学和朋友的相处融洽。我一直相信,生活源于坚韧的信念。只有具备坚强的意志,才能面对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挫折。

为人随和,诚实,性格坚毅是我的优点。只要决定去做一件事,必定会认真的去完成。

5.毕业论文自我鉴定400字

学习方面,大学四年挂了一门体育,其他文化课一些科目也都算勉强通过。大学主要学的是计算机专业,在专业课上也学了繁多的科目,如《数据结构》、《操作系统》、《c语言程序设计》、《unix系统教程》、《80x86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库基捶、《软件工程》等各类科目,其中不乏艰涩难懂的知识。

除了一些文化课,体育也是薄弱的地方,现在想起去练习排球垫球,投篮,打乒乓球的情景,还是很有回味,直到后来身体些许不适,也坚持锻炼了一段时间,现在想来篮球课还是很有乐趣,把我以前没学会的很多基本动作都学会了,虽然现在水平很一般,能自娱自乐足矣。

在程序设计学习方面,我认真的学习了delphi程序设计,尽管也只学到了一些基础知识,而帮助我找到工作也很高兴,现在工作了才知道书本上知识结合实际的重要性,之前学习的mfc程序设计也抛之脑后,不过还是学到了很多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的知识,对windowsapi的学习虽然不是很深入,但是也使我了解了很多系统程序运行方面的基本知识。

6.毕业论文自我鉴定400字

通过大学里系统全面地学习,学会用正确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我认真端正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系统全面地学习了嵌入式技术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对汇编语言、C及C+掌握很好,能独立的编写小程序。对单片机技术有一定的了解,嵌入式__程序开发及嵌入式c及汇编混合编程较熟悉等。

现在我拥有年轻和知识,我可以用热情和活力,自信和学识来克服毕业后生活和工作中的各种困难,用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协调,管理能力去完成今后的美丽人生!

7.毕业论文自我鉴定400字

大学四年里,自觉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身体健康,体育合格标准达标。在心理方面,锻炼自己坚强的意志品质,塑造健康人格,克服心理障碍,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生活还在继续,学习仍需坚持。在今后的日子里,作为一个刚刚步入社会的学子,将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我,努力改进缺点与不足,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并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使自己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

8.毕业论文自我鉴定400字

在工作上,除了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外,作为一名学生,我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与同学老师相互配合,顺利的组织开展了校园企业参观和系列知识讲座等活动。

在生活上,我严格要求自己,勤俭节约,遇事冷静思考,加以认真对待。勇于自我检讨,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有自己为人处世的原则,与同学,朋友和睦相处,共同进步。

离开大学校园并不意味着我将结束自己的学习生涯,相反,它为我开启了另一扇求学的大门,即将步入社会大学的我,依然会孜孜不倦的学习,在这即将告别美好大学生活、踏上社会征途的时刻,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念、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9.毕业论文自我鉴定400字

本人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的,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奋斗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多次获得奖学金,较深入、全面地掌握了软件编程、硬件维护与开发、网络应用技术等计算机科学基础理论以及计算机在企业管理、工业生产、辅助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应用知识,同时注意结合自身专业特点,结合动手实践,先后参与了校新闻网页设计大赛、校程序设计大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校科研立项项目。

10.毕业论文自我鉴定400字

本人热爱生活,性格开朗活泼,乐观向上,乐于助人,乐于进取,积极勤奋,有团队精神,拥有充实的专业知识,也有独立的思维能力,工作态度认真,乐于与人交往,对艺术有着浓厚的兴趣,从小热爱绘画,热爱设计,在校期间曾参加过班级和校园的绘画展览,手绘能力强,熟练cad,3dmax,photoshop,coreldraw等设计软件。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绘画过许多大型室内空间效果图,本人的博客里有自己设计的3d效果图。

本人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勤勉不懈;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且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为人正直;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具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除了计算机专业知识外,通过心理学、教育学、现代教育学、计算机中教法的学习,我懂得要当一名学生喜欢的好老师,当然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还需大量的经验,我不会放弃任何可以实践的机会。我非常喜欢看心理学方面的书籍也经常上心理咨询网,这让我更多的了解到人性。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四百字

论文致谢词范文(通用15篇)

论文写作完成后都要附上论文致谢,其对读者判断论文的写作过程和价值有一定的参考作用,让我们开始论文致谢的写作吧。我们该怎么写论文致谢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论文致谢词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时光飞逝,转瞬间本科生生涯即将结束。回顾在浙江工商大学的四年年的学习和生活,我收获了很多,也成长了很多。一路走来,有太多的人需要感谢。

首先,我要向我的导师张宜霞副教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感谢张老师对我的悉心指导和关怀。这篇论文的完成离不开张老师的细心指导,从论文的选题、构思到撰写和修改,无不凝结着张老师的心血,感激之情难以言表!张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学术知识使我获益匪浅!师恩似海,学生将永生难忘!

其次,我还要感谢许永斌教授、裘益政教授、陈高才副教授和谢诗蕾副教授等为本科生授课的老师们!感谢叶雪芳教授、王宝庆教授、马笑芳副教授和李秋茹老师在开题以及定稿时给予我的指导和建议。在此,祝福老师们工作顺利!

感谢我的室友和同学,他们的陪伴和帮助使我的学习与生活充满乐趣。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二十多年来,他们含辛茹苦,一直默默地奉献,承受太大的生活重担。正是他们无私的支持和鼓励,才使得我能专注于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最后我还要感谢在百忙之中评审这篇论文的各位专家教授!

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张爱民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张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张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工作上给我很多宝贵的建议,在此谨向张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还要感谢我们一起学习交流的20XX届各位同门,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在论文迷茫和疑惑的时候得到解答,并且始终有着精神上的鼓舞。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要再次感谢我的尊敬的导师以及其他教导过我的老师们、我亲爱的同学们,有了你们,我的论文才能更加顺利的完成,我在学校两年的学习生涯才更加完整,我学到的东西除了得之于书本,更少不了你们的言传身教以及日常交流。

再次感谢你们!

这几年,我一边工作,一边学习,课题、论文堆积在一起,压力一直驱使我向前迈进。我很幸运,有导师林仁川教授对我的宽容和关爱,有各位老师和同事的支持,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终于完成了博士论文。在学习和写作博士论文的过程中,我努力以历史学的规范来要求自己,这主要是台湾研究院历史研究所的老师严谨的治学作风对我的影响和教导作用。我时时刻刻都牢记周翔鹤老师的忠告,“博士论文一定要认真写,要写出水平”。虽然结果未必尽善尽美,但是写作的过程给了我许多难得的收获和经验的积累。这对于我以后进一步提高台湾研究的水平,让我在台湾研究的领域更上一个台阶,是一项鞭策,是一股动力,也是一份收获。

应当说,博士学习阶段的训练是一段很重要的经历,对我的一生都是宝贵的财富。感谢导师林仁川教授的厚爱,不辞辛劳,一字一句地批阅我的博士论文。感谢历史研究所邓孔昭教授、李祖基教授、周翔鹤老师、陈小冲老师等等许多师友的教导和支持下台湾研究院秉持“历史地、全面地、实事求是地认识台湾,促进海峡两岸学术交流,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宗旨,是指导我学习、研究和工作的原则和精神。感谢台湾研究院领导和同事的理解和支持,使我能够在工作的同时,完成学业。

这几年,我的家人的支持和鞭策也是促使我完成学业的重要动力,我的妻儿始终关注和支持我的学业,我的父母和长兄也不时敦促我加紧论文的写作,我要感谢他们无私的支持和关爱。

我也要谢谢一直关心和支持我的朋友,包括台湾夏潮基金会的宋东文董事长、高雄辅英科技大学的苏嘉宏教授、彰化师大的李毓峰老师,由于他们的支持,使我得以顺利到台湾进行短期研究,查找和收集相关资料。感谢所有支持和关注我的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老师、同事、同学和朋友,你们的支持是我学习和工作的最大动力和助力。谢谢大家!

衷心感谢我的老师吴雪副教授,在做毕业论文斯间对我的学习、生活给予关怀指导,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独特的见解让我深受启发,每一次龄听老师的教诲都给我带来新的动力。从中我深刻的体会到,完成每件事情要有清晰的思路,并要善于发现归纳总结,要抓住机会和别人进行交流与探讨,在分享与接受批判的过程中提高与成长。

同样由衷的感谢校外导师尚志红高级工程师对我工作上的悉心指导,在我从事科研工作中为我指明方向,答疑解惑。老师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敏锐的思维,渊博的学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为我今后的工作树立了目标和典范。同时感谢杜文婧同学、赵亮同事在毕业论文过程中给予我的巨大支持和帮助,感谢与我一起学习、工作的各位同学、同事在研究生学习阶段中给予我很多的帮助与勉励。还有,要感谢我的家人和朋友对我的工作学业上的鼓励和关爱。

最后,向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评审本论文的专家、教授致以诚挚的谢意!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随着毕业论文的定稿,四年的学士本科生生涯也即将画上句号。回首在浙江财经大学学习、生活的时光,心中充满了无限感概,更有道不完的感激。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李连华教授,李老师深厚的理论功底、严谨的治学态度,为我的学习提供了很多的帮助。本文从选题、结构设计、初稿修改到最后成稿,都得到了李老师的悉心指导,给予了我极大的关心和帮助,使我能够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他不辞辛劳的工作态度使我受益匪浅。

其次,我要感谢会计学院的所有老师,从诸位老师身上我看到了人民教师的传授之辛、授业之勤,这些都将是我今后学习的榜样。各位老师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使我能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

再次,我要感谢会计学院220XX级学术型学士本科生的全体同学,特别是竹丽婧同学,她在我论文写作期间给予了我无私帮助。感谢所有同学在四年的学习生涯中对我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在我写作遇到瓶颈时给我鼓励,给我无私的帮助,让我有信心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感谢所有在我写作期间帮助我的老师、同学、父母,你们的帮助对我完成论文是不可或缺的。对此,我永远铭记在心!

一树树花开,一声声燕鸣,最美人间四月天。今年的四月格外美丽,她美在收获,美在希望。尽管时光如水样流泻,但很多回忆却不能笑忘。三年前此时此刻的抉择,是一场美丽与纠结的邂逅。放弃众人艳羡的职业,割舍欲罢不能的过往,打起背包,重新上路。苦辣酸甜,沧海桑田,一路走来,韶华可以洗掉,那份永恒的感动常驻心间。直到现在,我对我的导师薛有志教授仍然心怀无限的感动。没有隆重的拜师仪式,只是几次邮件交流和一次简单的电话沟通,老师没有因为我在此专业半路出家就冷眼相看,给了我报考的机会和很多的鼓励。

尽管入学成绩在公司治理专业名列前茅,但并不说明成绩与我的专业实力相当。博士学业伊始,老师就给我推荐了大量的经典书籍和文献阅读,以补缺欠。老师除了忙于教学,还要打理学院的行政工作,日日殚精竭虑,但在学术研究上仍然一丝不苟,严格要求,悉心指导。我深深知道,我这个团队里的大龄学生,耗费了老师大量的精力和心血。老师的做人之道和治学精神永远策我自省、催我奋进。感谢论文写作指导小组的黄福广教授、马连福教授、林润辉教授和李建标教授,在开题和预答辩期间,你们渊博的学识、深刻的见解和犀利的提问让我深受启发,获教良多。

感谢答辩委员会赵黎明教授和张英华教授,您们中肯的建议和睿智的支持让我内心无比温暖,您们倡导的大爱人生、知恩图报、阳光生活的精神和观点让我终生受益,您们虚怀若谷、低调做人的态度是我终生学习的榜样和楷模。

感谢外审的五位匿名评审专家在论文评审中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感谢你们对我论文的认可和鼓励。虽然我们未曾谋面,但透过论文的字里行间和你们反馈的意见及给出的成绩,我们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互动。

感谢我的同门李国栋博士、周杰博士、初旭博士,还有其他师弟师妹们,曾经为了共同的目标我们携手并进,合作无间。感谢我的同年龙丹博士、徐群博士、曾柱博士,求学期间的相互扶持至今令我难忘。

感谢和我同在政府部门任职的郑霞博士,尽管政务缠身、案牍劳形,但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使得有些令人烦恼的事情居然变得有趣起来。感谢河北区和我合作的所有同事们,三年来我们并肩作战,小有成绩,这些大多归功于你们。

感谢母校,我本顽愚,能够有幸跻身于此圣洁的殿堂,感谢浙江师范大学给我机会!浙江师范大学的良好科研氛围,能让我亲身体会。教育的浩瀚知识,讲学的维实,科研的维新都让我终身难忘。

感谢恩师,我的论文是在浙江师范大学传媒学院(筹)副院长(主持工作)熊才平教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从论文的.选题、开题、文章结构的构筑,到最后的定稿,都得到熊老师的细心指导与提携。导师严谨治学的作风和诲人不倦的态度将是我一生学习的楷模。在此谨向我最敬重的熊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同时也向在我学习期间给予学业上指导和帮助的浙师大诸多集学品和人品与一身的张剑平教授、夏洪文教授、沈亚强教授、蔡铁权教授、刘晓明教授、孙祯祥教授、冯妙玲教授、陈明昆副教授等老师致意最衷心的感谢!

感谢同窗,这里向同门师兄妹对我的支持与帮助致以由衷的歉意。特别是谢希俐与蒋燕同学,在我做论文过程中给予我无私的帮助。感谢携手共走的同窗好友,使得我的求学之路变得充实而又充满欢愉。感谢二00四级的中职硕士班所有同学,是他们的敬业精神和勤奋好学的高尚品质,感化和鞭策我完成了学业。虽然相聚匆匆,但友谊天长地久。

感谢单位的领导与同事们,是他们给予我这学习的机会,是他们给予我更多的工作与学习上的支持与帮助。感谢在做课题论文期间密切协助我做课题调查与研究的乐清同行。

最后还要感谢我的妻子林珍女士与家人,是她们支持与鼓励我昂首学习的信心!也不因家庭琐事而牵绊,才让我顺利完成学业。

回首往事,历历在目。老师谆谆教导,同志的真诚关心,同学的热情帮助,家人的支持,都使我不能忘怀,他们将永远激励着我不断拼搏,勇往直前。

本论文是在导师xx教授和xx研究员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不仅使我树立了远大的学术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我明白了许多待人接物与为人处世的道理。

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本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感谢—xx教授、李xx老师、xx老师的指导和帮助;感谢资料室的……等老师的指导和帮助;感谢xx大学……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在学习期间,得到……等师兄和师弟妹的关心和帮助,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没有他们的帮助和支持是没有办法完成我的学位论文的,同窗之间的友谊永远长存。

在本论文即将完成之际,谨此向我的导师盛小明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本论文的工作是在盛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从论文的选题到结构安排,从内容到文字润饰,都凝聚了她大量的心血。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盛小明老师不辞辛劳,多次与我就论文中许多核心问题作深入细致地探讨,给我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建议,并细心全面地修改了我的论文

盛老师这种一丝不苟的负责精神,使我深受感动,更重要的是盛老师在指导我的论文的过程中,始终践行着“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原则。她常教导我要志存高远,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以后的继续深造打好坚实的基础。在此,请允许我向尊敬的盛小明老师表示真挚的谢意!

衷心的感谢我的父母和其他亲朋好友对我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没有他们对我的关心、鼓励和支持,我无法完成现在的硕士学业。

最后,感谢曾经教育和帮助过我的所有老师。衷心地感谢为评阅本论文而付出宝贵时间和辛勤劳动的专家和教授们!

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郑建立副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郑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两年多来,郑教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研究生生活的电工楼105各位同门,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特别感谢我的师妹叶秋香同学,她对本课题做了不少工作,给予我不少的帮助。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

三年的时光匆匆而过,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向我的导师XX副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因为在论文在撰写时,无论从前期开题,以及后期的撰写,都遇到很多困难,因为要想从一个比较少研究领域做探索,必须需要坚定的信念和勇气。

XX总可以用她渊博的知识,以及坚韧的意志品质,每次在逆境中帮助我完成本论文,老师的优秀品格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将伴随我的终身,鼓励我向学术的领域无畏前行。

在攻读硕士的这三年里,是我的父母给予生活和精神的上得巨大支持,他们不愿无悔的付出,是我能收到如此好的教育的基础。没有他们,也就没有今天的我,更不能完成学业。希望以后能学有所成,报答他们。

同时也感谢前辈在土家织锦西兰卡普的研究,您们的研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也为后人继续研究,提供很好的参考价值。

最后,感谢曾经和我一起奋斗的同学和朋友,是他们的支持和陪伴,让我人生变得更加多彩。

时光飞逝,转眼间,三年的研究生学习生涯即将落下帷幕。回首往昔点滴,在我学习成长的道路上,有太多的良师益友,他们陪伴我、鼓励我、帮助我,与我一同走过了最难忘青春年华。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在我论文撰写的过程中,导师总是不厌其烦的为我指点迷津、答疑解惑,从最初的选题方向到论文的框架结构、理论支撑、案例分析以及作品的安排都给了我合理的建议与指导,这些都为我顺利的完成论文的撰写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与导师相处的三年中,他渊博的知识,对专业执着、严谨、认真的态度,凡事亲历亲为,力求尽善尽美的精神,都深深的影响了我,也教会了我很多。同时,我也要感谢学院诸多老师曾经的悉心教诲,让我能够更好的学习和成长。

其次,我要感谢我的学长、学姐以及共处三年的同窗好友。他们非常优秀,又十分勤奋,保有着一颗对专业的热忱之心,是我学习的好榜样,总会在我需要时伸出援助之手,并时刻激励着我向上前行。因为有了他们,我的学习、生活才更加多姿多彩。

另外,感谢一直以来陪伴我的父母,谢谢他们多年来的呵护与支持。

时光如白驹过隙,不知不觉中,两年半的光阴已飞逝而去。研究生的学习生涯也即将接近尾声。回首过往,哭过、笑过、努力过、失望过、有些许遗憾,但更多的是感激。感谢一路走来陪在我身边的老师、同学、朋友和家人。因为有你们的加油和鼓励,才让我充满信心和斗志,以一种乐观向上的心态去迎接困难和挑战。

在漫长的论文写作过程中,给过我最多关心和指导的莫过于我的导师胡成副教授,胡老师学识渊博,治学严谨,待人和蔼,每一种品质都令人钦佩并值得我用一生去学习,我将铭记于心。从最初的论文选题到撰写开题报告,再到数据选取与论文的撰写,直至最终的定稿,胡老师在每一个过程中都给予了悉心的指导并给出了实质性的建议。

在此,我要向胡老师致以深深的敬意和谢意!

两年半的生活中,感谢我的同学、朋友一路相随,给了我难忘的友情,并温暖着我前进的路,分开在所难免,有缘再聚,真心的祝福你们。另外也要感谢我的家人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和帮助,是你们的爱让我更加的勇敢和坚定。

最后,要感谢在百忙之中对论文进行评审和指导的各位专家、老师。你们辛苦了!

时光荏苒,两年半的研究生学习生涯伴随着毕业论文的完稿即将画上句点。细数在安财两年多学习和生活的点点滴滴,有艰辛,也有快乐;有付出,也有收获,但此时此刻心中更多的是感激之情。

首先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裘丽娅教授。本论文从选题、收集、撰写到成稿,无一不是在裘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她细心严谨的工作态度给了我极大的影响和帮助,让我受益终生。回想两年来裘老师对我孜孜不倦的耐心教导,让我学到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是做事、做人的方法和态度,这些宝贵的经验和精神财富我将永远铭记。在此,向尊敬的裘老师表示衷心的谢意。

其次,我真诚的感谢我们的辅导员王治老师以及会计学院其他老师,感谢他们无私的奉献和给予我生活、学习上的指导和帮助。

同时,感谢我的家人和亲朋好友给予我的支持和包容,感谢室友在我论文撰写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关怀,他们深切的关怀和大力支持是我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的动力。

最后,我要感谢参与我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各位老师,是他们让我审视两年半来的学习成果,是他们让我们更加明确今后的发展方向。我将。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加倍努力,以期能够取得更多成果回报他们、回报社会。

本论文的完成并非终点,前路漫漫,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必将继续再接再厉,争取更大进步!

时光荏苒,年的研究生生活已经接近尾声,在这年里,我浅尝了生活中的酸甜苦辣,回忆起这段时光,记忆犹新,往事历历在目,真的感慨万千。而每一步走来,都离不开同学和老师的支持与帮助,尤其是在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我的导师裘丽娅,给予了我莫大的帮助,可以说,没有导师的细心指导与耐心帮助,我的论文不会进展的如此顺利。论文从定题目开始,到开题,再到资料的收集与文章的写作,以及论文经过多次的修改,导师都给予了我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在这里,再次由衷的感谢我的导师,您辛苦了!

同时,我也要感谢会计学院的所有老师们,感谢他们在我的研究生学习中给予的教导、关心和帮助。感谢我的同班同学,感谢他们在生活中、学习上给予的帮助,尤其是我的室友,她们总是对我包容、礼让与关心,在我困难时,给予心理上的安慰,谢谢!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是他们支持我考研究生,使我学习无忧;是他们给予了我无限的爱与理解,使我身心健康。

本篇论文的写作运用了大量文献数据资料,所以,也要向那些参考资料引用文献中提及的未提及的所有原创者表示感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精选15篇)

毕业论文的结束意味着学习生活即将画上句号。回首往事,心潮难平,感慨良多,借由论文致谢抒发一下吧。下面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感谢我的恩师一一xxx教授。老师既注重培养我们的专业理论知识,又手把手的教予我们很多实践操作能力,让我们知道不仅要动脑,还要学会动手;从老师身上,总能学到很多书本上没有的,来不及用语言一一表达的东西。老师的恩情,我将铭记在心。

感谢评阅论文和参加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是您们在对我论文的质疑和批评中,让我更加明确了航行的方向,您们就是照亮我航行路线的灯塔。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最应该感谢的是我那依旧操劳着的父母,是他们的辛勤劳作才让我有机会在校园里待到快而立之年。终于,带着点点期待我要毕业了,他们也可以歇歇了。

最后,还要感谢我的同门一一团队的所有成员,大家彼此相互帮助、团结友爱、和谐相处;感谢我的舍友、同学和好朋友,因为你们的陪伴,我的天空才更加明亮,感谢你们的不断包容和激励,让我一路走来,走向更好的明天,我们都要加油!

至此,人生的篇章又翻开了新的一页,我满是好奇,不知道将来会是什么样子,我唯有一步一步,继续探索。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感谢我的学校,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在学习中,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到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这篇论文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

感谢所有授我以业的老师,没有这些年知识的积淀,我没有这么大的动力和信心完成这篇论文。感恩之余,诚恳地请各位老师对我的论文多加批评指正,使我及时完善论文的不足之处。

谨以此致谢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论文搁笔时,我的心情并未轻松,思绪与情感如同潮水般涌来,撞击着疲惫的心灵,此时百感交集。四年的大学时光转瞬即逝,十六年的学子生涯亦将挥手告别。这一路走来的点滴片断,此时此刻如同影像般在心底回放,无论快乐、忧伤、收获还是挫败,都是那样的珍贵与温暖。

首先要深深地感谢导师xx老师,是您给了我如此宝贵的学习机会。导师的平易近人、宽厚的胸襟和幽默风趣,使我深感关怀与温暖;导师的博学多才、宽阔的学术视野、敏锐的研究思路,给我的论文选题与研究极大的帮助;您是我学习的榜样与楷模。

感谢xx师范大学的xx教授,您精炼的语言、深邃的教学思想、令人惊奋的学术文章,让我体会到了课程教学论领域的博大精深。每次与您交流,都使我受益匪浅。

感谢xx三位化学教学论的老师,感谢你们在学业上的指导和生活中的关心,你们学者的睿智和师者的风范,让我在热爱的化学教育领域的领悟更深一层!

感谢xx同学与我并肩作战两个多月,共同完成本课题的研究。你的青春靓丽、才华横溢让我对深爱的xx校园更加不舍!

感谢xx同学对xx软件的前期研究,为我本课题的研究给予了重要的启发和灵感。你治学的严谨,做事的认真,为人的谦逊是值得我一生去学习的!

感谢我的室友xx给我的关怀和鼓励!

感谢我的父母和爷爷奶奶,你们的浩荡养育之恩、深刻体察之心和无私奉献的精神是我今生最大的财富和幸福!

最后,感谢四年来所有关心和帮助我的人。怀揣着感恩和珍惜,我将用更多的努力回报你们。

本文是在xx老师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x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她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

同时,在此次毕业设计过程中我也学到了许多了关于微生物发酵方面的知识,实验技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另外,我还要特别感谢师姐对我实验以及论文写作的指导,她为我完成这篇论文提供了巨大的帮助。还要感谢,xx和xx同学对我的无私帮助,使我得以顺利完成论文。同时实验室的xx老师也时常帮助我,在此我也衷心的感谢他。

最后,再次对关心、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地感谢。

我的毕业论文是在xx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论文凝聚着他的血汗,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深深的感染了我对我的工作学习产生了深渊的影响,在此我向他表示衷心的谢意。

这四年来感谢xx学院xx系的老师对我专业思维及专业技能的培养,他们在学业上的心细指导为我工作和继续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要像诸位老师深深的鞠上一躬!特别是我的班主任xx老师,虽然他不是我的专业老师,但是在这四年来,在思想以及生活上给予我鼓舞与关怀让我走出了很多失落的时候,“明师之恩,诚为过于天地,重于父母”,对吴老师的感激之情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在此向吴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真诚的谢意!

感谢这四年来我的朋友以及xx班的四十多位同学对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四年来我们真心相待,和睦共处,不是兄弟胜是兄弟!正是一路上有你们我的求学生涯才不会感到孤独,马上就要各奔前程了,希望你们有好的前途,失败不要灰心,你的背后还有xx班这个大家庭!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你们生我养我,纵有三世也无法回报你们,要离开你们出去工作了,我在心里默默的祝福你们平安健康,我不会让你们失望的,会好好工作回报社会的。

时间飞逝,大学的学习生活很快就要过去,在这四年的学习生活中,收获了很多,而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和一直关心帮助我的人分不开的。值此论文完成之际,笔者首先要衷心地感谢导师x老师的悉心指导,导师为笔者的论文选题,研究实施和文章定稿等各个方面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导师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豁达的为人处世,勤勉踏实的工作作风,对笔者在做人、治学、工作、生活等方面有着极大的影响,将使笔者终身受益。在此,向导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真诚的感谢!

感谢参考文献的所有作者,他们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是笔者论文研究的基础。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和朋友们。

衷心感谢我的父亲和母亲,是他们的无私奉献才促使我走上了自强的求学之路,他们自强不息的精神影响着我,鞭策者我。多年来,他们给予我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关怀和支持,使我能够专注于我的学习,得以顺利完成学业。

最后,衷心感谢论文评审和答辩过程中付出辛勤汗水的各位专家。

在此,要特别感谢求学过程给予我无限支持和帮助的老师、朋友和亲人们。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从日常的学习,论文题目的确定到论文的撰写,程老师都给予我悉心的关怀和耐心的指导,给我鼓励和动力,也正是在她的指导和督促下论文才得以如期完成。

感谢我们一起在学校努力的同学,我们彼此关心、互相支持和帮助,留下了许多难忘的回忆。

感谢我的父母和家人,感谢他们对我学习、生活给予的支持和照顾。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还获得了许许多多人的帮助与先前研究工作者的宝贵资料,论文的研究成果离不开你们的协作和帮助,在此对你们表示深切的谢意。希望可以以本文向你们汇报,以感谢你们对我的关怀与帮助,感谢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与鼓励。你们永远是我的精神支柱和继续前进的动力。

所有帮助和关心过我的人们,尽管与你们为我付出的一切相比,所有的语言都显得苍白无力,我仍要真诚地说声:谢谢你们!

本论文在xxx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法、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本人影响深远。不仅使本人树立了远大的学习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本人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本次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

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在写论文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问题都得以解决。所以在此,再次对老师道一声:老师,谢谢您!

四年寒窗,所收获的不仅仅是愈加丰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在阅读、实践中所培养的思维方式、表达能力和广阔视野。很庆幸这四年来我遇到了如此多的良师益友,无论在学习上、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和热心的照顾,让我在一个充满温馨的环境中度过三年的大学生活。感恩之情难以用言语量度,谨以最朴实的话语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最后要感谢的是我的父母,他们不仅培养了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浓厚的兴趣,让我在漫长的人生旅途中使心灵有了虔敬的归依,而且也为我能够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与帮助。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和工作,不辜负父母对我的殷殷期望!我一定会好好孝敬他们,报答他们!爸妈,我爱你们!

首先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本论文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和同学们的帮助下修改完成的。在此,我要向他们的细心帮助和指导表示由衷的感谢。在这段时间里,我从他们身上不仅学到了许多的专业知识,更感受到他们工作中的兢兢业业,生活中的平易近人。此外,他们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忘我的工作精神值得我去学习。

非常感谢大家在我的毕业设计中,给予我极大的帮助,使我对整个毕业设计的思路有了总体的把握,并耐心的帮我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使我有了很大的收获。同时,他们在整个开发过程中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并给我解决了一些专业性问题。

感谢多年来传授我知识的老师们,更要感谢那些对我学习上支持和鼓励的人。同时感谢所有关心帮助过我的同学、老师和学校。

感谢我的导师xxx教授,他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我的xxx老师,这片论文的每个实验细节和每个数据,都离不开你的细心指导。而你开朗的个性和宽容的态度,帮助我能够很快的融入我们这个新的实验室

感谢我的室友们,从遥远的家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里,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融洽。四年了,仿佛就在昨天。四年里,我们没有红过脸,没有吵过嘴,没有发生上大学前所担心的任何不开心的事情。只是今后大家就难得再聚在一起吃每年元旦那顿饭了吧,没关系,各奔前程,大家珍重。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经过半年的忙碌和工作,本次毕业设计已经接近尾声,作为一个本科生的毕业设计,由于经验的匮乏,难免有许多考虑不周全的地方,如果没有导师的督促指导,以及一起工作的同学们的支持,想要完成这个设计是难以想象的。

在这里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xxx老师。x老师平日里工作繁多,但在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从外出实习到查阅资料,设计草案的确定和修改,中期检查,后期详细设计,装配草图等整个过程中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我的设计较为复杂烦琐,但是x老师仍然细心地纠正图纸中的错误。除了敬佩x老师的专业水平外,他的治学严谨和科学研究的精神也是我永远学习的榜样,并将积极影响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

其次要感谢和我一起作毕业设计的xx同学,她在本次设计中勤奋工作,克服了许多困难来完成此次毕业设计,并承担了大部分的工作量。如果没有她的努力工作,此次设计的完成将变得非常困难。

然后还要感谢大学四年来所有的老师,为我们打下机械专业知识的基础;同时还要感谢所有的同学们,正是因为有了你们的支持和鼓励。此次毕业设计才会顺利完成。

最后感谢xx学院和我的母校xx大学四年来对我的大力栽培。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大家晚上好。我是07新闻2班的谢彬彬。

这是我上大学以来第一次站在这么多人面前讲话,有点紧张。

这次我得奖的论文题目是《浅谈网络舆论参与中网民的“群体极化”》。

这篇文章能够获奖,应该特别感谢两位老师。

第一位是人文学院的余镇邦老师,因为我平时喜欢写点东西,所以这学期选修了他的论文写作课,老师上课讲了很多论文写作的技巧与注意事项,让我获益匪浅。去图书馆看了好些相关的书,网上也查了一些信息,于是,写了这篇文章。

第二位要感谢的老师是教我们新闻教程课的李玉峰老师。是他,我才有机会站在这里。因为李老师抽中了我让我参加比赛。之前我一直是位很不自信很不主动的女生,从没想过投稿参赛,更别说得奖。但这次,我知道了,凡事都该积极主动的争取,只有去做了,你才会知道自己有没有能力做到。

当然了,还得谢谢评阅这文章的评委老师们,你们辛苦了。

这次的奖励,是一个小小的激励,人生有涯而学习无边,我希望大家在大学里,能够凭着自己的一腔热忱,好好学习,积极探索,实现自己的梦想。

谢谢。

关于本次学生会举办的辩论赛,我感觉非常有意义,不仅丰富了学生们的课外生活,也锻炼了学生的口才。

很荣幸我能够参加本次辩论赛,首先我感谢系领导和老师的支持与学生会为我们制造出了这个展现自我的.舞台,其次我要谢谢各位选手,谢谢你们的付出与拼搏才使我认识到了我的能力和不足之处。曾几何时,我们未曾相识,只不过是过眼云烟,可现在非同一般,我们是朋友,我感谢身边所有的老师,他们为我们付出的汗水是真诚的,对我们的爱是真挚的。

在这其中,各位选手的精彩辩论,有的在高谈阔论,有的在低声辩说,他们各自都说的头头是道,所有的选手都精神可佳,他们全神贯注的投入在其中,在惊涛骇浪的气氛中展现自我。

辩论赛是一项有益与学生各方发展的活动,对学生的口才见识、以及对知识的储备有很大的好处,还能够让我们自觉的了解知识,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我想作为新时期的大学生,我们不会因一时成就而忘乎所以,我会铭记今天学校授予我的荣誉再接再厉,努力前行;参与了这次辩论赛后,我学到了不少的知识,胆子也得到了锤炼,这也是我人生中最宝贵的礼物,我相信经历了这次比赛后,我一定会更加努力的做好我该做的任务,最后我为评委老师对我的支持和评价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我叫xx,来自xx班级,很高兴能够代表2018软件测试国赛队上台发言。在这次全国比赛中,xx和xx和xx组成的代表队很荣幸获得一等奖,成为此项赛事湖北省唯一获奖的代表队。这一成绩不仅凝结着我们的汗水,更离不开学校和软件工程学院领导的关心支持,辅导老师的辛勤培育。

这次参赛,使我们得到了很大提高和锻炼,使我深深认识到了只要我们自己付出汗水和努力,就一定能够得到回报。接下来,我代表我的队员发表一下我们从培训到参赛期间的心得体会:

1、始终保持一颗学习的心

刚开始训练的时候,我们每个人对软件测试都了解的比较浅薄,需要重新去学习这方面的知识,而理论知识的学习上是枯燥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戒骄戒躁,认真学习,讨论、根据老师给出的测试用例设计方法来举一反三。同时,我们要端正对训练期间学习的态度,不能把训练期间学习的内容当作要去比赛而完成的任务,要真正的探讨,把老师教会的知识完全理解、学会,然后运用到实际操作当中。

2、责任心和毅力是获奖重要因素

从3月初选拔到5月底竞赛,中间经历了将近3个月的训练,我们每天早8晚8,训练12个小时,每天进行2次模拟练习,练习、总结、再练习、再总结。这个过程是枯燥的,别的同学周末、清明节、劳动节在放假、休息时,我们在培训室敲打着键盘,每天都想着自己去提升自己,比如说:比昨天多写50条测试用例,两篇文档的时间再缩短5分钟,Bug找的更多,性能测试能够解决环境问题。4个小时的比赛时间,我们训练时间从最初的4个小时,压缩到3个半小时,再压缩到3个小时。时间安排上从刚开始的早上2小时,下午2小时,改到和比赛时间相符的早上9点到下午1点。每次训练完后我们都会向老师汇报任务完成度,不足之处,进行自我总结,不浪费一丝时间,甚至在去往许昌的高铁上,我们每个人都拿着一撮打印好的知识要点默读,直到参赛前一天的晚上,才结束这种状态。

3、细节和临场应对是取胜关键

比赛中有很多实力强的团队,但是有的获得了一等奖,有的没有获得一等奖,其原因就在于细心和临场应对能力。4个小时,6篇文档,很多队都能做到,但是得分的关键就在于细节。我们从训练开始就注重细节问题,尽量不因细节问题丢分。其次是临场应对,赛场上的环境是多变的,我们训练的环境并不可能百分百与赛场环境相符,为了保证在比赛期间不因环境问题打乱计划,在训练的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都是我们尽量自己去解决,实在解决不了才会询问老师。同时,我们还假想了很多赛场上会出现的问题,并且制定了相应的策略,以充足的准备去面对赛场。

4、团队协作很重要

我对团队的理解就是队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实现优势互补。大赛总共6个任务,我们3个队员就要针对每个人擅长的点对这6个任务进行合理分配。我作为队长,要定时的询问另外两名队员的任务完成进度,根据他们的剩余时间,再次调整分工,安排策略,尽量让每个队员的时间都充分利用,在任务交接的过程中不会出现时间空档,以取得最多的得分为主。

以上就是我们本次参赛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最后,再次感谢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指导老师几个月的辛勤付出,因为,我们在这次比赛中获得的不仅仅是全国一等奖,更多的是专业相关的知识,让我们在以后的就业选择中多了一条可以选择路线。祝愿明年的国赛项目,我校能够更上一层楼,取得更好的成绩!

站到这个讲台上,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辅导员戴老师和在座的每一位指导老师,以及每一位法律与辩论协会的会员们。是你们给予了我最大的支持和帮助。谢谢、。回首这一个月,若用一个字来概括恐怕只有忙最合适了,锵锵四人行辩论赛,模拟法庭,课堂学习。每天时间都被安排得很满,不过也挺充实的,甚至高中都没有这么忙过,不过高中费脑,现在费神,我感觉还是现在更快乐。

其实回首这一个月,最值得一提的算就是辩论赛了。从初赛复赛半决赛以及最后的决赛一路走来,有苦也有乐,虽说失去了很多自由时间,但我自己认为真的收获了不少。

首先,我收获了一种友谊。这一个多月,和队友在一起的时间甚至超过了和室友在一起的时间,每天大家都有时间的时候就聚在一起讨论辩题,一起写立论,一起写驳论,一起写总结,一起想攻辩问题,自己有时间的时候就上网查资料,不知不觉中已建立了很深的默契。这一个多月,大家互相交流,互相指点,不仅使辩论技巧有了进步,也使相互间增进了不少了解,可以说这一个月的时光,已经真真正正地把我们变成兄弟姐妹了,辩论赛虽已结束,但我们共同开拓出的这条友谊之路一定会越走越远,越走越宽!

其次,我收获了两种知识。记得看过一句话叫“不登上辩论台,你永远不知道自己的浅薄”,果真如此,只有走过这四场辩论赛,我才真地发现自己积淀的知识原来是如此的浅薄,有时候在台上想说的话说不出来,说出来的也显得很苍白。这几次辩论赛更加让我深深的理解了朱熹老先生的那句诗“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的确,人,真的要活到老学到老,知识的山峰永远没有顶峰!

另外,我还收获了不少具体的知识,无论是“现代社会男女竞争平不平等”还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否能并行”,以及“人类和平共处是不是一个可能实现的理想”,每一次准备资料不仅让我知道了很多名人名言,历史典故,甚至是平时不太关心的法律法规也了解了不少,感觉自己一下子充实了不少,这感觉简直比吃一顿满汉全席更让人舒畅!

最后,我还收获了三种精神。这第一种就是团队精神,就像篮球队是五个人的运动一样,辩论赛是四个人的比赛。记得当初学长问我是不是主辩时我就和他说:“辩论四个人缺一不可,所以我们都是主辩!”大家平时讨论分配工作,大家谁都没有怨言,因为我们始终铭记我们是一个拳头,只有攥紧打出去才能有力!第二种精神就是坚持不懈。辩论就像登山,等到山顶固然景色全且美,但山顶也是风最大的地方,要消耗很大的体力才能到达。这一路走来,我们真的疲惫过,甚至想到过见好就收,想到过放弃,但只是一闪即逝,年轻人心底不服输的闯劲让我们一直拼搏到决赛,因为我们每个人都相信只有会当凌绝顶,才能一览众山小!第三种精神便是感恩的精神。我真心的感谢那些在背后一直支持我们为我们献计献策的同学们,一路走来,身边总有他们相伴,无论风雨,真是一种莫大的幸福。每次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总能微笑着出现,不惜牺牲自己的时间,来为朋友做事,虽是七尺男儿但脆弱的心真的经不住感动。我真心地拉住这些兄弟姐妹的手说声:“是你们给了我们信念,是你们给了我们力量,谢谢你们!”

我最后拿到了心仪已久的冠军,但物质在知识面前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证书在友谊面前更是分文不值,我更高兴的是收获了这一种友谊,两种知识,三种精神,结果早已不再重要,因为,辩论赛中我所得到的早已超过了奖品和证书本身!

再次感谢法律与辩论协会让我留下了这么美好的记忆!

毕业论文最后的致谢词范文(精选5篇)

致谢提供的信息对读者判断论文的写作过程和价值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毕业论文最后的致谢词范文,供大家参考!

经过不懈的努力,在恩师刘元宁教授的指导下,终于完成了论文的撰写。通过此次论文的撰写过程,让我受益匪浅、感解颇深。在工作的过程中,给自己充电。通过对网站开发过程的深入调研,对网站开发过程的不断深入,掌握了更多的实践经验。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刘元宁教授,他对学术的严谨态度,对我的悉心指导,深受感动。他总是不厌其烦的提醒我、指导我,连周六、周日,乃至节假日休息中都在反复的批改。在论文撰写的各个阶段,刘元宁教授都给予我精心的帮助,再次向刘教授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

感谢我的家人,在我的求学过程中,给予我家的温暖与安慰。在学习过程中,爱人包揽了家务的重责,担负起女儿的学习、生活,让我没有后顾之忧。女儿的懂事,让我多了份自责,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学习中,对家,多了许多愧疚。

感谢我的领导和同事,对我学习的支持与鼓励。给我更多的进修、培训机会,通过参加企业网站开发案例,提高了我的实践应用能力,对我论文的撰写,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给予了更多的知识养分。

感谢吉林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的老师们给予我知识的滋养,感谢各位辛勤评阅论文的专家、学者。论文撰写的过程能够这么顺利,是在各位老师、领导、家人还有朋友们的鼓励中实现的。能够拥有这么多关心我、爱护我的朋友,是我孟静一世珍惜的财富!

时间的消逝总是在不经意回首间被暮然发觉,这两年多的时间也毫不例外。

仿佛是昨日才刚入校门,对本科生生涯才刚开始期待,现如今已临近毕业大关,不由得思绪万千。

脑海里浮现的第一个印象便是我的导师张红英老师。感谢张老师在我的研究生期间,给予我学习上的悉心指导和鼓励,生活上的无私帮助和关爱。在我论文写作中提出了很多建议,倾注了张老师大量的心血,本论文至此顺利完成,始终离不开张老师辛勤的汗水。在近四年的本科生生活中,张老师不仅无私地教授我们做学问的.方式方法,更教会了我们做人做事的道理。在此,谨向我的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还要感谢会计学院所有的老师,对于我来说,专业方面的知识都是全新的,而这些老师所给予我的帮助使我以更快的速度缩小了差距,老师们看问题的角度,分析问题的方法也让我终生受用。

感谢我的室友邓诗云、李新房、李远,一起在图书馆奋斗到底的战友刘洁屹、吕碧露、李怡倩、唐滢滢,我的同门沈之之、孔骋涛、王书源,在论文实证方面给予过很多帮助的李尚敏,以及我的同学和朋友,你们的陪伴使我的生活多姿多彩,你们的鼓励让我在困难面前振作坚持,你们无私的帮助让我温暖、让我感动,你们的优秀鞭策着我与你们一同不断进步。

归根结底,还要感谢我的父母、家人以及密友们,谢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无条件的关怀、信任和支持,你们是我奋斗的源动力。

承载着在财大的点点滴滴,带着对所有人的感激,我即将开始新的人生旅程。

我相信,下一站,同样精彩。

白驹过隙,岁月如梭。转眼间两年的本科生生活即将结束。回想自己在这两年中收获了很多,尤其是毕业论文的整个写作过程,使我受益匪浅。在此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自己的思考能力、分析能力以及意志力都得到了很大提升。

在论文写作的整个过程中,从论文的选题、提纲的拟定以及论文的定稿,孙秀云教授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和帮助,我的论文才得以顺利完成。老师教导我要掌握学习方法,要带着问题去研究,这为我两年的本科生学习以及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孙秀云教授,同时也非常感谢吉林大学、感谢给予我教导和帮助的所有老师及院领导、感谢钱智勇院长和崔妍老在两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之际,我还要感谢身边和我朝夕相处的同学,是你们让我体会到了友情的珍贵;以及一直以来默默关心我的父母及家人,是你们在背后支持着我,鼓励着我。感谢给予我关心和帮助的每一个人,谢谢你们陪我度过了难忘的本科生生活。

为期四个多月的毕业设计终于结束了,在本次毕业设计中,我真心的感谢指导老师xxx老师,感谢他能给我这次宝贵的锻炼机会,在资料上的大力提供,在设计思想上的指导,在编程方法上的帮助;更要感谢他在我遇到技术困难挫折,心情沮丧时的鼓励。我相信他的教导一定会在今后我的工作学习中鞭策我不断前进。在进行整个毕业设计以及书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孙老师都给予了

全面细致的指导,帮助作者纠正和解决了许多的问题。在此衷心的感谢我们的指导老师—xx老师!也同样的感谢我的朋友们以及关心和帮助过我的朋友们,正式因为他们的帮助才使得我能够顺利的完成毕业设计!

此外,还要衷心的感谢xxxx的所有老师给我提供了这么一个实践的机会!感谢母校给了我这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设计结束了,我也将跨入新的未知的生活,然而学无止境,我一定会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不断的努力,不断的前进,不辜负老师和父母对我的期望。

在此我向我的指导老师,和我的同学们致以真挚的谢意,谢谢你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谢谢你们!

衷心感谢我的恩师对我的淳淳教诲和悉心关怀,在我博士三年里,他给予了我生活上、学习上无微不至的关心。他也许是我十年大学生活里,唯一知道我名字的老师,也感谢他在承担100多个学生的指导任务下还能给我精心的指导。恩师对我的指导和影响之大,怎样言说都表达不尽,自己取得的点滴成绩无不凝聚着恩师的心血。恩师国际化的视野,前沿而精髓的学术造诣,严谨勤奋的治学风格,都让我永志不忘,深刻影响着我日后的工作和生活。

衷心感谢学院其他老师给予我的帮助。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3000字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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