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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造假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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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造假的看法

会影响个人诚信,无法获得学位证书并且会受到处理受,以后很难找工作。

为何频现论文造假现象?该如何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要分学科来看,在经济学里,高手处理的话,真的很难被发现。所有的一手数据,问卷调查,都很容易进行数据修改,根据需要的内容和结果进行数据调整,这种例子屡见不鲜。二手数据里,不标明原数据出处,有几个读者会认认真真自己重新找数据跑一边模型?

更麻烦的很多二手数据本身的来源就不可信,如何保证研究的真性?即使连国统局的数据,也是“经过调整”后得来,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最近的瑞幸事件,所有的一切都在告诉我们,真相和虚假的界限,远比我们现象的模糊。欺人者,自欺之,人弃之。这是科研工作者最底线的人道。

如果你是学生,发的是学术论文,那么大概率也不会有人去查,除非你的论文太火,被很多人引,不然的话,没人嫌着蛋疼去查的。哪怕是学生作为参考,发现你的数据有问题,他第一时间怀疑的必定是自己有没有看懂你的论文,即使他聪明的知道你的数据确实造假了,一般正常人的做法绝不是举报,而是另换论文,毕竟这个世界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同类型的论文一抓一大把,何必搞得不开心呢?

如果你刚好碰到一个愣头青,非要把你举报了,那你就自认倒霉就好了,该处罚处罚。如果你不认真对待论文,建议以后千万不要进入学术界,近年来草翻的顶级教授也不少了,这些都是严重的学术污点,做学术的人真的要从本科开始就要珍惜自己的羽毛,如果你发一般刊都选择造假的话,那还是尽早毕业进入业界,这样学术界的一切破事都不会影响到你。

谈谈对学术造假的看法今天看了网上很多关于汪晖博士论文门的文章,对于现代的学术文章中出现的学术不规范乃至抄袭行为屡屡出现的原因,个人感觉应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方面:首先是没有明确标准,或者说标准知道者寡,大多数人不知道自己的论文是否规范。作为也算是做过几天学问的人,说句实在话,我从来没有找到过关于文章抄袭和引用认定的方案,不但网上没有查到过,而且也从来没有人告诉过我,可以说我的文章全是凭借的自觉,所以可惜调侃一下说句“如有'抄袭',纯属正常”。可以说造假门学术屡屡出现,问题首先出在于国家也没有相关的界定。就算有的话我认为这个我没有见过的标准至少可以说是不广泛的。其次是没有惩罚措施,犯规成本太低,没有人重视学术规范的重要性。记得方舟子说他在国外学术打假,一般被打中的人都会被开掉。而国内的造假者不但没有事情,反而有些人照样升官晋级,甚至还优先于人了。而对于普通的学生无论是研究生、博士生,抄袭被发现大不了就是推迟答辩,如果是毕业后被发现也没有几个工作单位会进行特别实质性的处理,甚至请枪手会代工也没有太大的处分,更不用说是承担法律责任了。可见学术造假没有太大的风险,特别是在法律上风险为零,这对于学术造假者自然没有顾及。第三是各个行业对论文的字数,发表论文的数量却有硬性要求促进了造假的肆虐。中国的学界对反而有的是硬性的指标,硕士毕业论文多少字,博士多少字,副教授几本书,教授出几本书等等。在没有造假的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的时候,再加上各种各样的要求,这种学术上的浮夸风自然而然就太正常不过了。所以个人感觉汪晖论文门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国家要不首先制定明确的学术论文认定办法和惩罚办法。然后把这些办法推广到全社会,让全民参与到对学术造假的揭发和认定,加之继续这种一切考核唯论文论的话。中国的学术造假会还是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生生不息”的……

根本原因是学业水平不扎实,应该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思想观,改变升学评价机制,不以论文为唯一标准。

关于毕业论文造假的法律

不可以。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均为论文作假行为的。

并在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并且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若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总结: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真对待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做毕业设计、写毕业论文是一场较为持久,克服懒惰拖延的实践斗争,我们要尽我们的才能,用心对待,努力让我们的大学生涯完美落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科生毕业论文数据造假会撤销学位证书或者不予发放学位证书,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2022年3月15日,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如果被发现论文造假,会有很严重的后果,甚至需要承担法律代价,要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要被处罚,影响个人声誉、污点伴随一生。

论文查重弄虚作假有哪些危害:

1、破坏环境良好的学术研究气氛。目前学术界都非常关注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学术不端行为将导致一种不健康的学术气氛,而且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也会产生相关的学术知识。而且,学术论文的虚假写作风气也会自然地影响社会生活,给社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

2、论文造假不利于我国学术界的健康教育发展。论文的造假会造成社会风气,影响很多人对论文写作的认真态度,也会导致学术不稳定,可能导致各种虚假现象,严重影响学术界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每个人写论文都要进行认真,提高自己原创性,杜绝虚假的学术不端问题行为。

3、影响科学文化的进步。论文造假情况过于严重,将会制约阻碍科学文化的发展,影响科学文化的提升。

毕业论文造假的法律责任

本科生毕业论文数据造假会撤销学位证书或者不予发放学位证书,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2022年3月15日,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如果被发现论文造假,会有很严重的后果,甚至需要承担法律代价,要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要被处罚,影响个人声誉、污点伴随一生。

论文查重弄虚作假有哪些危害:

1、破坏环境良好的学术研究气氛。目前学术界都非常关注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学术不端行为将导致一种不健康的学术气氛,而且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也会产生相关的学术知识。而且,学术论文的虚假写作风气也会自然地影响社会生活,给社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

2、论文造假不利于我国学术界的健康教育发展。论文的造假会造成社会风气,影响很多人对论文写作的认真态度,也会导致学术不稳定,可能导致各种虚假现象,严重影响学术界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每个人写论文都要进行认真,提高自己原创性,杜绝虚假的学术不端问题行为。

3、影响科学文化的进步。论文造假情况过于严重,将会制约阻碍科学文化的发展,影响科学文化的提升。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毕业论文造假的责任

在读学生,会直接开除学籍;已经毕业,但在申请学位的,会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论文造假违规会对不同的涉事人做出不同的处罚,1.对于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2.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3.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4.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

论文造假实质就是诈骗行为,经过调查证实后教育部会进行严厉的处罚。针对论文造假行为的处罚会因为涉事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但绝不姑息,必定严惩。

第一种,涉事人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则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第二种,涉事人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第三种,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第四种,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

近年来论文造假的情况屡禁不止,虽然已经有不少的通报案例,但是科研领域中的学术浮躁问题还是频繁出现。从购买学术论文、找人代笔论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造假行为屡见不鲜,这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科研秩序,而且损害科技研究创新的良好氛围,破坏我国创新事业发展的整体形象。对于这种恶劣行为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国家教育部和科技部都在重拳出击,打击论文造假行为,维护我国科研事业的良好的氛围。

对于学术不作为,行为不端的现象,仅有严厉打击是完全不足够的,这还需学校加强学风建设,正确引导学生进行学术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修养。除此之外,学术人员也应该明确自身的定位,从事学术科研事业就必须有坐冷板凳的精神,十年磨一剑,否则还是不要来掺和科研事业。还有要严格执行相关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打击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力量警惕科研人员规范行为,道德行事,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以真材实料展示自身科研成果。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按照《办法》,指导教师、相关院系及相关责任人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例如,《办法》规定:“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对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将“暂停或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核减其招生计划”。

毕业论文造假的处罚

本科毕业论文问卷数据伪造会有发现的风险,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详细介绍如下:

一、学术数据伪造:

1、在造假的基础上得出的研究数据,无论有多合理多缜密,都免不了被发现的命运。几率多大,看运气了。

2、这种级别的学术不端是非常难以察觉的,就算被发现后舍恩声称自己计算失误也可以蒙混过关,外界很难认定他有严重的主观捏造行为。但从这时开始,这些不好的数据处理习惯就已经为以后更严重的学术欺诈行为埋下了祸端。

3、学术造假非常容易被发现,因为现在的查重软件是非常多的,很容易就可以收集到重复的信息,像学术方面的论文只要重复率超过一定比例,就可以认定为学术造假,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干这种事情,否则就是身败名裂。

二、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

法律分析:违法的。论文代写包发买卖这种非法交易行为,无论是工商、教育、公安部门还是司法机关,由于自身职能及条件限制,进行有效规制的能力有限。从造假论文产业链的报道来看,造假企业若是故意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非法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论文代写、论文买卖业务,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秩序,数量、影响范围、非法所得都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涉案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将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科生毕业论文数据造假会撤销学位证书或者不予发放学位证书,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2022年3月15日,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如果被发现论文造假,会有很严重的后果,甚至需要承担法律代价,要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要被处罚,影响个人声誉、污点伴随一生。

论文查重弄虚作假有哪些危害:

1、破坏环境良好的学术研究气氛。目前学术界都非常关注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学术不端行为将导致一种不健康的学术气氛,而且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也会产生相关的学术知识。而且,学术论文的虚假写作风气也会自然地影响社会生活,给社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

2、论文造假不利于我国学术界的健康教育发展。论文的造假会造成社会风气,影响很多人对论文写作的认真态度,也会导致学术不稳定,可能导致各种虚假现象,严重影响学术界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每个人写论文都要进行认真,提高自己原创性,杜绝虚假的学术不端问题行为。

3、影响科学文化的进步。论文造假情况过于严重,将会制约阻碍科学文化的发展,影响科学文化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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