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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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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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所以掌握毕业论文写作技巧变得尤为重要。
一、搞清楚论文的研究方法论文一定要先搞清楚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就是研究问题的角度。由于对于同一个研究方向,往往有很多种研究方法,刚开始研究时往往有些摸不着头脑,脑袋里面是浆糊,人云亦云,天天换方法。我有段时间就是不知道用什么方法好,总是换方法,到头来自己都头晕而且研究工作没有太大的进展。
二、掌握论文创作的深度论文一定要有必要的深度,没有必要深度也就泛泛而谈,空乏无物。论文的深度决定于你研究的深度,只有先通读尽可能多的相关研究方向的文章,搞懂这些论文所用的方法,记得摘录这些文章中提到了研究方法、研究的结论与不足之处。
三、论文要有创新点论文一定要有些创新点,其实创新点,我觉得倒是可 是换位思考,不求理论突破可以求算法改进,比如你可以修改一些算法让新的算法比已有算法更贴近工作的实际需求。
四、实验数据的重要性实验数据的整理是不能忽视的一环,因为在论文中必须用实验数据说话,必须证明新的思路比已有思路要好,新的软件算法比已有软件算法在时间、空间上有更多的优势。
大学本科的毕业论文有什么写作的技巧,其实来说的话,写作的论文来说的话,就是你这个以专业性有关的专业性强的话,写作论文就是为了他去写的,这样来说的话,可能他的技巧也就出来啦
写大学论文是每个大学生都需要经历的过程,只有通过了论文答辩才能真正毕业,那么如何写好大学论文,大学论文有哪些写作技巧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选好题目
选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步,同样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选题时最好选择比较热门的论题进行写作,一些特别难理解,比较冷门的题目不建议选,因为后期找资料论证很麻烦,最好的方法就是问导师,导师会根据每位学生推荐适合大家的选题,这样通过率也会更高。
二、论文写作
建议在写作时可以多采用副标题的形式,一般学校会要求按照统一的论文格式进行书写的,写的时候标题尽量要涉及论文的研究对象,内容和目的,这样写起来使论文看起来更加简洁明了,而且一些论证类的题目需要自己去收集数据进行论证才可以,只有简单的论述没有数据的话是很难通过的。
三、参考文献收集
在撰写论文的时候要以参考文献为基础,建议大家尽量多收集与本专业相关的资料,反复精读并提炼其中的论点,这样就可以保障自己在毕业论文写作时候有充足的写作资料,不至于无从下手,另外引用参考文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内容是否与自己的论文对得上,不要引用无意义的内容放在论文中。
四、研究方法选择
论文研究方法包括调查法、观察法、实验法、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功能分析法、模拟法等等,不同专业和学科的论文研究方法不同,要结合自生专业、学科找到合适自己的研究方法。
五、论文查重
好的论文都是经得起重复率查重的,一旦重复率不达标,就要进行降重返修,而且一篇论文的完成往往都需要几次查重、修改才算过关。所以建议大家还是以自己撰写为主,可以适当借鉴,特别是论证类的论文,结论可以参考别人的,数据一定要自己收集的,这样才可以降低查重率。
最近我也在写论文的开题报告。下面是我复制的,百分之百正确。调查法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观察法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实验法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定量分析法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定性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个案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功能分析法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数量研究法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模拟法(模型方法)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探索性研究法探索性研究法是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活动。它是用已知的信息,探索、创造新知识,产生出新颖而独特的成果或产品。信息研究方法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经验总结法经验总结法是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上升为经验的一种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人类历史上长期运用的较为行之有效的领导方法之一。描述性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它将已有的现象、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数学方法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思维方法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系统科学方法20世纪,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横向科学的迅猛发展,为发展综合思维方式提供了有力的手段,使科学研究方法不断地完善。而以系统论方法、控制论方法和信息论方法为代表的系统科学方法,又为人类的科学认识提供了强有力的主观手段。它不仅突破了传统方法的局限性,而且深刻地改变了科学方法论的体系。这些新的方法,既可以作为经验方法,作为获得感性材料的方法来使用,也可以作为理论方法,作为分析感性材料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方法来使用,而且作为后者的作用比前者更加明显。它们适用于科学认识的各个阶段,因此,我们称其为系统科学方法。
论文写作方法和技巧
大家对论文写作方法和技巧知道有哪些吗?在我们大学毕业的时候学校都会要求写毕业论文的,但是很多人对毕业论文并不是很了解,不知如何下手,下面我为大家分享关于论文写作方法和技巧。
1、点石成金法是在平时的学习中,会突发灵感,会发现一些新的方法、遇到感人的事例等。这时就可以结合新的理念将它们糅合起来,使它们闪烁出新理念的光彩。这种方法特别适宜写作随笔、札记、反思一类的论文。而且极易发表。
2、巧串项链法是指在平时的学习中,积累许多感人的片段、反思、札记、评析等。到期末的时候,再根据这些材料的内在联系,提出一个鲜明的主题,把它们首尾串接起来,便可成为一个完整的、闪烁出熠熠光辉的美丽的“项链”。这种方法最适合写经验总结类的论文。
3、主干生枝法是当确立一个主题后,围绕这个主题,再衍生出一些分论点、小论点,再用这些分论点、小论点去论证主题。这样,就会使论文的整体结构十分沉稳,思路清晰,论证严密。
4、确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选题要小,开掘要深;不要题目很大,内容却很单薄。快速撰写论文,因为能够用一句话一表达题目或者中心,所以写论文的时候就会比较快。
5、要点突出:这个时候再来比较内容与题目是否一致。要对题目做出轻微的调整,还是对内容做出轻微的调整。
6、整理:根据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保证主干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增减。根据国际单位制,对单位进行修改;根据行文格式,对字体、大小、图片、参考文献等进行修改;
7、润色:对文章的创新点、系统性表述、逻辑清晰、文章的实用价值、可信度再行润色。
毕业论文写作意义
1、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可以这么说,毕业论文是结束大学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一个中介和桥梁。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才华的.第一次显露,是向祖国和人民所交的一份有份量的答卷,是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报到书。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
2、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提高写作水平是干部队伍“四化”建设的需要。党中央要求,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个“四化”的要求,也包含了对干部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的要求。
如何培养学生学习地理兴趣扶风县召公初中 党新发摘要:提高学生对地理学科认识,激发学生学习地理兴趣产生.培养学生兴趣要从两方面做起,一是深挖教材内涵,采用奇特教法,使课堂充满热烈气氛;二是注重野外观察和实习,充分运用体语,喻语,快满语等语言艺术,针对不同学生情况,进行个别兴趣培养.关键词:地理 兴趣 教法 观察 实习 语言艺术兴趣是人力求认识某种事物,力求参与某种活动的心理方面.杨振宁博士说:"哪里没有兴趣,哪里就没有记忆."没有记忆哪能谈得上理解知识和应用知识呢.由此可见兴趣的重要性.笔者从事地理教学工作多年,在教学实践中觉得学生学习地理兴趣培养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一,提高学生对地理学科认识,激发学生兴趣产生地理是怎样的一门学科,绝大多数学生认识不明确.除了向学生进行抽象的理论阐述外笔者对学生打了这样一个比方:我们的地球好比一辆远途旅行的汽车,这辆汽车定员为50亿个人,我们为这辆车厢内的乘客.车上备有相应的燃料,食物等生活必需品.如果在旅行途中无限制的乱搭乘客,汽车严重超员,车上备用的东西远远满足不了需要,结果不到目的地燃料耗尽车子中途停下,或是车子底盘变形,轮胎爆破,或是因缺食缺水而使旅客死之.以此来说明人类的发展除过人类对地球积极的影响一面外,更大程度上给人类生存的地理环境带来了或是已经暴露,或是潜在的灾难.通过理论与事实的教育,学生就会明白:地球要养育好人类,人类要从地球上获得更大限度的资源,我们就得认识,了解地球,就得探讨,研究人类怎样发展才能和环境相协调.钱学森说过这样一句话:"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很多,如资源利用,国土整治,发展战略等都渗及地理学."我国搞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生产力,做为21世纪的青年不能不具备一定的地理知识.二,在实践中培养学生兴趣在实践中培养兴趣是最重要,最直接的途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做起1,深挖教材内涵,采用有趣的教法使课堂充满热烈气氛.以 "人类认识的宇宙"为例:关于"宇宙"应当向学生这样设问:你知道地球以外是什么样的世界吗 (学生众说纷纭)这个世界有多大 在热烈的气氛中通过教师归纳总结得出了"宇宙"的概念.讲"天体"时笔者曾对学生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愿意乘座"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遨游太空吗 在飞向太空的途中你都能观察到哪些东西和现象.2,注重野外观察和实习.例如:对于星座可让学生先自己照着"九月星空图"绘出星座图形,晚上把学生带到野外实际观看,学生印象深,记得牢.三,充分运用语言艺术语言艺术包括体态语言和言词语两种.生动形象的语言表达并通过面部表情,手势等体系语言加以辅助,可以使学生达到心领神会的境界.地理课堂教学最主要可采用以下三种语言:(1)启示语:根据教材特点,对于难点知识,讲解内容时,应当多采用启发设问的语言.这样可以步步诱导,环环相扣,突破主题.比如讲太阳高度变化时可以这样设计:为什么咱们这里的学校在一年之中见不到正午太阳位于头顶的现象呢 (学生众说纷纭)继而又问:比我校位置更北的地区正午太阳高度如何呢 最后又问:引起这种自然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层层设问,步步逼近,结论自然而然就得出来.(2)比喻语:对于学生易于混淆的,难于记忆的知识利用打比喻的形式,学生一听形象生动,很轻松地也就记下了.如讲地震发生原因时,可问学生你们见过屠夫杀猪的情形吗 (学生当然见过),然后借用杀猪比喻地震发生.笔者编了一首顺口溜:地球应力是把(无形的)刀,裂破皮层(指岩层)血流(指能量)多.这样学生既好记又易于理解.(3)快慢语:根据课文内容不同,有时可采用精练简明,高频快节奏的语言振波刺激学生听觉.比如讲述"快行冷锋","火山爆发"就可用快,猛,爆的语言振波.慢语可以使学,对所讲知识产生一种温和亲切的感觉.如讲"暖锋天气","地热 "就用缓慢轻松的语调,借助于面部表情,手势进行演示.总之不论在哪一节课当中,快慢语应当有机结合,做到快中有慢,慢中有快,错落有致.四,针对不同学生情况,进行个别兴趣培养历届学生中每届都有极少数学生在学习上自暴自弃,对待这种学生,我们可采用曲线培养学习兴趣的方法.具体做法如下:第一 将信任和期待的信息,春风化雨似的传给学生,使学生在内心对教师产生一种好感和尊敬,从而呼起学习上的积极性;第二 对这类学生应当尊重他们的人格,维护他的尊严,绝不能采用训斥,探苦,讽刺的方法.比如××学生长期以来不认真,听课,作业,练习题常常不做不交,笔者通过劳动,文体等活动,有意让该生接近自己,此时抓住该生闪光点和他谈笑风生交流感情.生活诸方面多加关照,课堂若不专心听课,可有意提问,回答不上来可和言悦色予以提醒注意.这样学生就有了这样的情感:学不好地理,对不起老师.他就会想方设法力求认识地理,力求学好地理.由于初中升学考试地理未列为必考科目,许多学生对该学科不重视,因此,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就显得尤为突出.笔者以上所谈只是想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培养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河北师大地理系 张贞锽一,培养学习兴趣对地理教学的重要意义中学地理教学大纲明确指出:"中学地理的教学目的,是在小学地理教学的基础上,使学生获得比较系统的地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积极发展学生的地理思维能力和智力,培养他们学习地理的兴趣,爱好和独立吸取地理新知识的能力".怎样才能有效地实现这一教学目的 根据笔者多年来深入中学实际,指导学生教育实习,进行地理教学调查研究,深深感到培养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是中学地理教学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在地理教学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中学的学生对地理课不感兴趣,不愿学.究其原因,他们大多认为:第一,社会上,学校内对地理课不重视,认为是"副科",将来升理工科大学不考地理,用处不大;第二,学地理太麻烦,人地关系不好懂,地名多,不好记;第三,老师讲课不生动,引不起学习兴趣,学起来枯燥无味.这一方面反映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传统的偏见,以及当前片面追求应试模式这一倾向,在社会上和我们教育界内部,确有一部分人至今对中学地理的教育价值没有正确认识,错误地认为地理是"副科",无非是"地名加物产",谁都能教,对升学影响不大,学好学坏无关紧要,而不加重视,这已直接影响到学生对地理课的学习.另一方面也确实反映了教学改革前的中学地理教材内容存在着偏多,偏深,偏难,地理事实材料过多,文字叙述平淡,缺乏可读性,趣味性等问题.学生感到难学,教师感到难教,加之有些教师对教材理解不透,对教材内容组织处理不当,不突出教学重点,不运用必要的直观手段,不讲究教学方法,不注意联系实际,更增加了学生学习地理的困难,这也严重地挫伤了学生学习地理的积极性.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有一部分学校中的学生对学习地理有较浓厚的兴趣,喜欢上地理课,究其原因,他们大多认为:第一,老师讲得好,生动,有趣,引人入胜,能联系实际:第二,地理知识内容丰富,与资源,人口,环境等人类面临的问题息息相关,与日常生活,工农业生产联系紧密,用处大.在这些学校,学生学习地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学生并不感到地理难懂难记,而觉得很有趣味,越学越爱学,教师对教学充满信心,越教越爱教,领导对地理课也重视.地理教学出现了生动活泼的可喜局面,地理教学质量获得大幅度的提高.这给了我们以重要的启示:只要我们在地理教学的实践中,使学生不断地认识和体会到地理学科的价值和作用,能培养起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地理课就能为学生所喜爱.当有了显著的教学成果后,就会取得学校领导和社会上的重视.这里重要的是作为地理教育工作者,本身要热爱地理教学,树立信心,明确方向,坚持不懈.二,怎样培养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在中学地理教学中,具体怎样做才能培养和提高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呢 综合有经验的教师和我个人的体会,大致有以下几方面:(一)上好地理绪论课这是指学生在开始学习新的地理课程时,开宗明义的第一堂课,主要是使学生了解地理学科将学些什么 为什么要学 它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什么关系 跟日常生活,生产和"四化"建设有什么关系 怎样才能学好 以明确学习目的,激发学习热情,了解学习方法和注意事项,从而满怀信心地开始学习,为今后整个地理课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因此,有经验的教师十分重视上好地理绪论课,注意运用丰富,生动,有力的实例说明地理学科所要学习的内容;以及与日常生活"四化"建设的密切关系.从资源的开发利用到环境的保护;从乘坐车船,探亲访友,观光旅游,购买各地土特产,到工农业生产邮电交通;从改革开放,建设"四化"到国际交流合作,人民友好往来等,无不需要一定的地理知识.在学习方法上既介绍地理学科的特点和优秀学生的学习经验,又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如每次上课要带齐学习用具,学习时左图右书,图文对照,专心听课,多恩善问;填图作业做到准确规范,整洁美观,独立按时完成等,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精心设计每堂课的引言如果说绪论课是为整个地理课学习呜锣开道,那么引言就是一堂课的开场白.好的引言如同演员"亮相"一样,能一下镇住"台脚",抓住观众,激发起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使之进入最佳求知状态.引言要根据教材内容精心设计,把要讲的新知识和现实生活,"四化"建设,以及学生已有的知识紧密联系起来,用生动,形象,简炼的语言引入.有时通过提问,引起悬念;有时通过导语,创设问题情境;有时联系旧知识,引入要讲的内容.如教师在讲授"经纬网"前可提出:"在茫茫的海洋中,有艘海轮遇到了风暴,失去了控制,报务员随即发出了呼救信号,报告了出事地点,邻近的船只闻讯赶来营救,直升飞机也出现在遇难海轮所在海域的上空.但海洋上并没有其它相对目标,遇难船是怎样报告它的位置,营救者又是怎样找到它的 "课堂气氛顿时活跃起来议论纷纷.接着教师又问:"你们去电影院看电影,在众多的位子中是怎样迅速找到自己的座位呢 "通过这样的提问,教师生动而巧妙地进入了"经纬网"的讲授.又如在讲《中国地理》"横断山区"时可用引言:上节课我们游览了被称为"紫色盆地"的四川盆地,被誉为"天府之国"的成都平原,以及美丽的路南石林等.今天我们将一起去领略横断山区的自然景色,首先会看到山河相间,山高谷深的独特景象,在那里能体味到"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的气候变化,到了滇南谷地还能观尝到热带风光,…….廖廖数语,既复习了上节课的主要内容,又展示了本节课要学的重点,一下子吸引了同学的注意力.再如在讲大陆漂移,板块构造学说时,可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煤是古代植物变成的,世界上最大的煤田之一是在南极洲的维多利亚地煤田,面积达100万平方公里,为什么冰雪复盖的南极洲,地上寸草不生,而在地下竟埋藏着这么大的煤田呢 学生百思而不解,形成悬念,并急于要揭开这个"谜".这时教师再进行启发性讲解,引导学生解开疑团,这样不仅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望,而且使学生偿到探索知识的乐趣.(三)密切联系各种实际包括学生的知识实际,生活,生产的实际,国内,国外的实际,当地,当时的实际.这是尽力把地理课上"活",使学生易于理解接受,并产生兴趣的重要条件.心理学告诉我们,教学要从学习者的已有经验开始,一个人对某事物兴趣的大小,往往与其熟悉的程度和能否在实际中运用有关.从学生亲身感受过或熟悉的事物入手,引出要讲的内容,如讲季风成因时,教师问学生:"盛夏时,你中午和傍晚去河里洗澡,在水中和在岸边土地上各有什么不同的感觉 "来启发学生理解海陆的热力性质差异.又如讲"区时"时,提出为什么洛杉矶奥运会时,我们从中央电视台看到的竞赛节目大多是实况录相,而汉城奥运会却可以看到很多现场直播的竞赛节目 1990年意大利世界杯足球赛,很多决赛场次的现场直播都是在凌晨2—3点,难道这些运动员都是半夜起来参加比赛吗 在讲西南部的雪山冰峰珠穆朗玛峰时,联系当时中,日,尼三国登山运动员从南,北坡联合攀登珠穆朗玛峰,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双跨主峰的奇迹.在讲高中《地理》中的锋面与天气时,碰巧窗外北风萧萧,秋雨连绵,教师指着窗外的秋雨问:这场秋雨是怎样形成的 人们常说一场秋雨一阵寒,这是为什么 至于讲《中国地理》"区域特征和区域差异"这一章内容,则和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紫密结合起来,对比提问启发学生,使学生感受到生活,生产中处处时时有地理知识,这样学起来亲切,具体,生动有味,就会很自然地对地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四)提问设疑,启发思维这是指教师提出问题能引发学生疑问,从而产生好奇心与学习欲望的情境.而思维是一切理解的基石,思维能力是智力的核心.心理学告诉我们,兴趣产生于思维,而思维开始于问题.有经验的教师十分注意把问题引入课堂,让学生带着问题学习,善于提问,尽量让学生"多思."这不仅有利于学生领会新知识,也是搞活课堂气氛的好办法.如教师在讲"日界线"一节课时,可设计这样两个问题:1.有一对在海轮上出生的孪生姐妹,姐姐倒比妹妹小一岁,这是怎么回事 2.在太平洋上有两个相邻的岛国,西边的叫汤加,东边的叫西萨摩亚,在同一时刻,汤加是星期日,西萨摩亚是星期六;西萨摩亚是星期日,而汤加是星期一了,这又是怎么回事 强烈的好奇心,使学生立即进入了高度思维之中,急于要揭开其中的奥秘,这时教师再向学生讲授"日界线"的知识,学生既乐意接受,又容易接受.讲"经纬线方向"时,提出:一个人沿着某条纬线一直向东走,能否回到原地 为什么 一个人沿着某条经线一直往北走能否回到原地 为什么 一个人站在南极上,他前后左右都是什么方向 讲青藏高原气候时提问:青藏高原地势高太阳辐射强,为什么天寒地冻 又如讲高中《地理》"天体和天体系统"时提问:"我们现在是在天上还是地上 隔着地心和我们相对着的地球那边站在地面上的人,头和脚那个朝上,那个朝下 为什么 宇航员在太空看到的星空世界和我们看到的一样吗 这些都是学生很感兴趣的问题,对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和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是很有利的.但提问设疑,要从学生实际出发,过易过难都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就说过:"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愤"即心求通而未得之意,"悱"即口欲言而未能之貌(朱熹注说).这就是说教师在教学中造成学生"心愤愤,口悱悱"的心理状态时,是最有利的教学时机,但是学生如果不能举一反三就不要重复了,可能是脱离了学生实际水平.(五)充分利用各种直观手段地理事物具有广阔性,又由于学生年龄和见闻的局限,很多地理事物或现象对学生是不可能或从未感知过的,因此必须借助各种直观教具,引导学生由感知形成地理表象,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地理概念,地理规律,地理成因和原理.教学实际证明,凡是从学生实际出发对学生进行直观,形象,生动的教学,收效就好,这是教学的普遍规律.否则,脱离学生的实际,从抽象到抽象,从概念到概念,就会使学生感到概念和原理深奥莫测,不可理解,从而妨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在地理教学中,必须学会利用各种直观手段,引导学生从感知开始,发展他们的地理形象思维,才能扫除地理教学中枯燥无味死板沉闷的气氛,出现生动活泼的局面.常用的教具有地图,地理画片,标本,模型,仪器,板图板画,幻灯,电影等,它们各有所长,互为补充,要根据教学内容和学校的具体条件,选择配合,合理使用.如在讲到各种地理景观时,尽量展示景观画片,没有专用画片就从大型画册上寻找代用画片;在讲到等高线地形图时,要运用山体等高线模型(可自制),使学生直观地看到山体等高线地形图是怎样表示地形的,等高线的疏密,走向与山坡陡缓和山体水平延伸方向的关系;讲地壳运动和地质构造时,用模型演示讲解,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讲山河城市,物产分布和交通线,则利用黑板空白图边讲边绘.如讲我国西南三省交通线,先在黑板上标出成都,重庆,昆明,贵阳四城市的相对位置,然后边讲边绘铁路,公路,水运,最后构成"井"字形交通网络,板图直观简明,一目了然,学生边听边绘,很容易掌握.(六)运用文学语言艺术古今中外的诗人名家及劳动人民在生活和生产劳动的实践中,对千姿百态,错综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地理事物和地理现象,以及人类在利用和改造地理环境方面取得的成就和问题,有过细致的观察,生动的描述,透澈的分析,和科学的总结.他们用生动,形象,简炼的语言文字,以诗歌,谚语,成语,散文,故事等文学形式,记录下来,这不但是我们宝贵的文化历史遗产,也为我们学习地理知识提供了借鉴.在地理教学中结合教材的内容适当地引用,寓地理知识于文学艺术享受之中,它能发挥出特有的魅力,使学生如闻其声,如临其境,兴趣盎然,印象深刻.如讲"长江三峡"景观,引用诗人李白诗句:"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讲我国"横断山区"山高谷深,山河相间的地形特征,引用"仰望山接天,俯视江如线,对山喊得应,相会要一天."的诗句;讲高山气候的垂直变化,引用白居易的诗句:"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长恨春归无觅处,不知转入此中来."讲中国西北温带大陆性气候特征,引用民间谚语:"早穿皮袄午穿纱,围着火炉吃西瓜."讲内蒙古草原景色,引用诗词:"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再如讲高中《地理》食物链,引用"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成语故事,形象生动,通俗易懂.(七)不断变换刺激心理学知识告诉我们,兴趣所在往往是注意力的集中点.一个人的注意力能否集中和稳定,与注意的对象特点有关.简单而无变化的对象,注意集中的时间就短,反之,复杂多变的事物,则可延长注意集中和稳定时间.另一方面年龄越小的学生,注意力就越难集中和稳定.因此,教师在初中教学中,尤其应尽量避免采用单一的教学方法,而要用灵活,新颖,多样的教学方法,不断变换刺激,使学生的注意力能有较长时间的集中和稳定,以保证教学活动顺利有效地进行.如讲中国的行政区划时,先是在中国政区黑板空白图上边讲边填,学生跟着在地理填充图册上边听边填.接着让学生在填好的政区图上熟读熟记各省级行政区划的全称,简称,轮廓形状及相对位置.为了便于学生识记,指出可按六大区顺序分别识记,对省区轮廓形状按其相似形记,如山东形似卧姿骆驼,黑龙江形似天鹅,陕西形似钥匙,河北形似火炬等,并在黑板上写出用31个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编成的顺口溜:"两湖两广两河山,五江云贵福吉安,四西两宁青甘陕,海南内台北上天."说明各字代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让学生抄记下来背诵.最后复习检查,让一部分同学背诵顺口溜,并问"五江疆","四西"是指那些省区 让一部分人按教师所指说出该省区的名称,让一部分人在中国政区黑板空白图上填写各省级行政区划的全称和简称.这样经过多次反复变换刺激,使全班学生的眼,耳,口,手都得到活动,既维持了注意,又活跃了情绪,培养了兴趣,教学效果十分显著.同样,对不同教学内容的课,要选择不同的教学方式,就象吃饭调换口味能增加食欲一样,使学生提高学匀兴趣,增强求知欲.如讲山区在发展旅游事业方面的特殊作用,采用讲述法,用富有感情的语调朗诵一些描写泰山,华山,峨眉山,普陀山,黄山,庐山等名山秀丽风光的诗句,并配以这些名山的彩色画片,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不仅使学生学到地理知识,而且得到是一种美的享受.又如讲《中国地理》"农村,牧区和城市"这一节教材,采用了地图旅游法.上课开始就向学生宣布:"全班学生组成一个旅游团,由我率领大家乘火车到全国各地作一次长途旅游".这样一下子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过来,大脑神经很快形成优势的兴奋中心.沿着地图旅游路线,教师向学生介绍所到之地的农村和牧区的气候,景色,主要农牧产品,风土人情,以及城市的特色和职能.学生犹如身临其境,个个兴致勃勃.再如在讲高中《地理》海陆分布对大气环流的影响时,采用了读图设问法.要求学生观察一月,七月海平面等压线的分布图,回答下列问题:1.南半球和北半球的气压带分布有何不同 为什么 2.在一月,七月同纬度的大陆和海洋上气压高低有何不同 为什么 3.北半球一月,七月各有那些高气压和低气压中心 它们是怎样形成的 4.一月,七月的东亚和南亚盛行风的风向和路径有什么不同 为什么 教学过程中,这样读图设疑,前后有序,步步深入,可使学生大脑神经始终处于兴奋状态.诱导学生通过观察,想象,思考,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发展他们的思维能力.(八)适当补充一些旅游地理和风土人情的内容从中学调查中得知,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内外旅游业的兴起和发展,学生都很向往观光旅游,更多地了解祖国和世界因此,对我国和世界各国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和风土人情方面的地理知识最感兴趣,而现用教材却涉及不多,因此在教学中,围绕教材内容适当补充一些这方面的地理知识,不但能增加学生对祖国和世界各国的了解,而且能提高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如讲南亚印度,可补充印度人民有80%以上信仰印度教,印度教把牛奉为"圣牛",不能屠宰吃肉,因此,印度成为世界上牛最多的国家.在农村,牛作为主要畜力使用,而在城镇,牛可以在大街上自由行走.作为印度第一大河的恒河,不但是印度古代文明的摇篮和农业灌溉的主要水源,还流传着许多宗教传说.印度教徒称恒河为"圣水河",认为圣水可以延年益寿,又可洗刷自己和祖先的罪孽,是"赎罪之源."因此,印度教徒一生中最大的宿愿就是到圣河边的圣地朝圣,以喝到无比洁净的圣水,到恒河沐浴以洗刷自己的过失.位于恒河与其支流朱木拿河汇合处的阿拉哈巴德城,每年1月要举行一次规模盛大的宗教庙会,参加人数之多为世界罕见.据报道1982年1月25日,印度的男女老少竟有一千万人到这里洗澡.其中包括著名宗教领袖和政府官员.早在几天前,人们就在这里搭起了临时住宿的帐篷,沿恒河两岸可绵延数十里,蔚为壮观.这些内容使学生了解到印度的风土人情宗教习俗,并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九)巧记地理知识在中学地理教材中,有大量的山河,资源,城市,工农业,交通运输等地理事实材料和地理特征知识,有的是需要很好记忆的,这正是学生在学习地理中最感头痛的一件事.众多,零散,陌生,枯燥的地名,如果一味地要求学生去死记硬背,不但会增加学生的负担,而且会降低学生对学习地理的兴趣.如能将它们用精炼的文字编成诗歌或顺口溜等形式,读起来琅琅上口,就会变难记为好记,变枯燥为有趣.如将我国陆上和海上邻国编为:"朝苏蒙古阿富汗,巴印锡尼和不丹,缅甸老挝接越南,十二邻国陆相连,日菲马文和印尼,隔海相望也不远."将我国人口超过100万的18个少数民族编为:"蒙回藏维黎傣彝,朝满壮苗哈布依,侗瑶白土加哈尼."把我国矿产储量居世界首位的锌,钼,锑,钨,锡,稀土,钛,钒,用谐音编成:"新木梯污,洗洗太烦".将世界中低纬洋流分布规律概括为:"南北半球,各有环流,北顺南逆,东寒西暖."国家的特征用其美称:如印度尼西亚—千岛之国,新加坡—花园城市之国,南非—黄金之国,巴西—咖啡王国等.(十)指导学习方法成功的教学,不但是教师能较好地教会学生所要学的知识,而且要教给学生科学的学习方法,使学生"会学".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并帮助他们克服学习上的困难,不断地取得学习上的成功.使他们的好奇心和学习欲望获得满足,从而提高了学习的兴趣.根据地理学科的特点,指导学生学习地理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左图右书,图文结合.边看课文,边看地图册,学会从图象系统中获取地理知识,这样易于理解,便于记忆地理事物的空间结构,分布和联系.第二,注意通过直接观察,生活体验,画报图片,电影电视,课外阅读等手段,积累丰富的地理知识,为进一步学好地理打下基础.第三,掌握地理学科综合性和区域性特点,学会用分析综合法掌握区域特征,用比较法掌握区域差异,从地理事物的发展变化,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中找出规律和分析出成因.第四,理清地理知识网络,掌握地理知识体系结构,在头脑里建立起地理知识"框架",使地理知识不再是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结构层次清楚的有机结合.此外,开展地理课外活动,组织地理小组,对激发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培养他们热爱地理科学,立志成为地理科学工作者,也有很重要的作用.三,培养学生学习地理兴趣应注意的问题(一)要从地理教学的目的和内容出发学习兴趣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丰富多采的地理知识是培养学生学习地理兴趣的源泉.我们一定要从地理教材的本身去发掘其内在的知识兴趣因素,而不能脱离教材另搞一套.重要的是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突出教学重点,在教学艺术上多下功夫.有的可结合教材适当补充一些学生感兴趣的资料,但也要适可而止,避免喧宾夺主,漫无边际,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二)要寓趣味性于科学性和思想性之中脱离知识的兴趣是无价值的,脱离科学的兴趣是荒谬的,脱离正确思想的兴趣是庸俗的.我们要做到趣味性与知识性,科学性,思想性的统一.切忌为兴趣而兴趣,哗众取宠,庸俗失真,把学生引向歧路.(三)要从实际出发,灵活运用培养学生学习地理兴趣的方法多种多样,各有所长,互为补充,要依据中学生好奇,好学,好动,好胜的心理特点及其原有的知识实际,按照地理学科和地理教学的特点,不同年级的学生,教材和学校设备条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教师本人的特长,综合考虑,精心设计,灵活运用,这样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纸嘛,我们党校是给的稿纸写的,第一个封皮第一个写论文题目,第二个写自己哪个班级哪个专业,第三行是自己名字,第四行是写学号。第二页写论文大纲也就是摘要。第三页开始就是用的稿纸,写论文了首先要选定一个主题,然后根据主题把你研究或思考的依据也就是论据素材准备好,再把你研究和思考的过程用结论按照逻辑关系阐述出来。要注意的是你的选题一定要有新意,而且要是自己熟悉的,还要注意不要太大太宽。否则,是很难把握的。供你参考。论文一般应不低于3000字,否则,是很难把问题论述清楚的。给你一篇你看看合适不党校结业论文――坚定信念,做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时间如白马过溪,不知不觉中,党校的培训已经临近尾声。回想在这一个多月的学习中,的确收获不小。在这段时间内,在不算轻松的学习任务下,抽出一部分时间用来党校的学习,的确感到有些累。但是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党校学习后,我觉得即使累一点,苦一点,这都是值得的。因为在党校的学习期间,不仅学习了党的理论知识,更总要的学习了一种新的思维方法,领略到一种坚定的信念,体会到一种不灭的热情。(-). 坚定信念一. 态度决定一切一个坚定的信念,是一笔财富,是一盏明灯,是一个支柱。一个没有信念的人,只是行尸走肉,即使有出众的才华,也很快会迷失方向,最终无法为社会作出贡献。作为新时期的大学生,作为一个入党积极分子,作为以后国家的主人,我们有必要、有义务、有决心努力提高自己的信念水平,坚定我们的意志。我们没有经历过那战火的洗礼,没有见证过那动乱的形势,没有走过那漫漫的草地,也没有爬过那茫茫的雪山。平静舒适的生活似乎缺少曲折,在父母照顾下的人生少有坎坷。是的,我们从某种程度上或缺信念的考验,所以我们更要抓住生活中的一切机会,在面对考试失利、情感遇挫、病魔缠身的时候,对自己说:我可以。从不放弃对信念的追求,永不停止对自我的磨练。信念是一把利剑,帮助我们斩荆披棘;信念是一把火炬,在绝望之时引燃我们的生命之火;信念是一鉴明镜,映照着我们的人生价值。二.信念的树立信念是如此重要,所以我们在树立自己的信念的时候要小心谨慎地通过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来确立自己的信念。并把这种信念和党的理论联系起来。而一旦树立了信念,就要自始而终,坚守自己的信念。路是自己走的,在确定如何做人的路上,要靠自己的眼睛和心理来体察和体验周遭的一切。然后把现象上升为思考,把思考内化为信念,把信念付诸于行动。大学的四年的时间,说多不多,说少不少。如果嘻嘻哈哈,得过且过,日子也就很快过了。但是很多问题是无法逃避的,生老病死都是问题。对于死亡的看待,对于真爱的深刻理解,对于超越的执著,对于奉献的满足,对于文化的反思,对于社会的思索,这些都是问题。而大学的四年,作为比较轻松、也是最容易学习的大学四年的时间,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考这些诸多问题的时候。我想,只有我们把这些问题想清楚了,我们才可以轻装上阵,怀着一种饱满的激情,一股不灭的执著,一份坚定的信念,去接纳他人,去迎接生活,去把自己的生命与他人的生命交融,和社会共鸣。我们的信念才不至于在历经时间的磨砺后变得淡薄,才不会在艰难险阻前改变方向。提升和完善自己的信念,需要把自己的思考和党的理论的学习相结合。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实践,理解和做到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党的基本纲领。努力将自己的信念和党的信念靠近。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信念不至于陷于低俗,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三.信念之歌信念是脊梁,支撑着一个不倒的灵魂。 信念是一面旗帜,她一直飘扬在你心灵深处,指引着你前行的方向。信念是一首壮歌,她一直萦回在你的耳畔,传输着你前行的力量。人,失去信念就会倒下,人,拥有信念才能挺起脊梁,走向无限。人,失去信念就会倒退;人,拥有信念才会旌旗招展,使你勇往直前。(二).全面素质一.一个完整的人当我们的信念在天空飞翔的时候,也要低头看一下大地。理论要联系实际。光有信念,没有一定的素质与能力,也是有心而无力,也无法为社会做贡献。培养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个素质能力片面发展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不是一个健全的人。例如一个身体不健康能力很强的人,一个素质很好但难与他人共事的人,一个品质修养很好技术不熟练的工人等,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不是一个自由的人。人从属于社会,受社会的制约,因此人的发展要适应于社会的需要,如上所述,社会要求的是全面发展的人,个人的发展就要朝这个方向努力。可见,培养素质全面发展的人也是人自身的需要。通过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功能,努力实现使人的体力和智力、能力和志趣、道德精神和审美情趣的多方面发展,自由的统一,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超越是人生的本质。一个人应该不断地完善自己,超越自我。虽然我们在学校里面,似乎没有很多的机会锻炼自己。但是我们可以将生活中的每一件事都当成一件大事来做。以前项父暗中观察村中人办丧事的能力,然后根据这个在日后分配官职的时候确定谁能做将、谁能做兵,就是这个道理。"山不在高,有龙则灵"。事情不在于大小,小的事情如果我们用心做,也同样可以得到很有益的收获。因为其中的思维方法是相同的。二.从自我出发素质全面是对于一个完整的人的要求。而作为一个入党积极分子,应时刻关注国家的发展,留意社会的动态,将自己的努力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是一项必须的任务、是一种内在的自我要求。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努力、认真地做每一件事,力图从每一件事中得到收获。在每做一件事的时候,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出结论。在实践中不断的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培养一种思维方法,提高自身素养,力争做一个素质全面的人。只有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能有一个良好的身体为社会做长期的贡献,才会有相当的智慧在关键的时刻作出正确地决定,才会在面对挫折时有足够的能力承受一切而不至于倒下,才会在面对诱惑时坚定立场不做对不住国家、社会的事。在这个竞争激烈的世界中,各个国家比的就是人才。而人才的竞争就是人才素质的竞争。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要以努力完善自己的素质为己任。在完善自身素质的同时,努力帮助身边的人进步,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建立这样一种共同进步的氛围、一种文化,每个人在吸收他人的优点的同时也给予别人帮助。当这种现象出现并成为一种国民性的时候,我们的社会必然会富强,我们的国家必然会强盛。信念与素质并行,自我与社会相联。在实践中思考,在磨砺中成长。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要努力把自己塑造成合乎时代要求的人才,忠于党的领导,努力为国家的强盛和社会的进步尽一份力量。后记党课的学习虽然结束了,但是对党的理论的学习和实践永远没有结束。我将把党课的学习延伸至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用党的理论充实自己,激励自己。并在更广的生和社会去实践学习的理论,去谱写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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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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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摘要:针对现行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环节之弊端,提高新的实践理念和实践环节改革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学;实践环节;教育理念;模式设计 法学是关于人们行为规范的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就决定它在本质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学中就应始终理论联系实际。如何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性环节,是一个目前我国法学教学中尚未解决好的课题。本文中针对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环节存在的弊端,探讨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环节的改革问题。 1、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环节的弊端 现行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从国家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都很强调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模式设计,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实践环节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作指导。目前法学本科教学几乎很少研究法律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应从哪几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去培养。实际上任何一门专业均应研究这个问题,即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应从哪几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去培养。 (2)实践环节单一,主要只靠毕业前的两三个月毕业实习。全国各法学院校在其教学计划中都安排毕业实习,有些院校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有些安排在第八学期。实习场所一般安排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这种毕业实习是必要的,使学生能够亲身体验司法工作的实践过程。但其缺陷是,毕业实习前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加之毕业实习时间有限,学生只能走马观花地了解一下。这不符合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所具有的渐进性、反复性规律。 (3)除毕业实习之外,三年半的教学中一般不再安排实践环节,使理论联系实际处于自发状况,主要由学生自己完成,缺乏系统的、有计划的教师指导,大大浪费了时间。少数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利用假期自己联系到相关部门去实习,但也只能感触一些较零散的知识,而大多数学生则没有这样的认识和条件。 (4)有些法学院校结合个别相关课程,也搞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庭审判观摩或者组织学生自己搞一些模拟法庭,但并未有意识地、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形式强制性地纳入教育计划和要求的范围。 2、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需要更新教育理念 针对现行法学教学体系中实践环节的弊端,应该强化实践环节、更新理念。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这一认识论规律作为一种普遍规律,也是法学教学的根本指导原则。实践教学环节是法学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定要把这种实践环节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实践环节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而不能仅局限于教学过程的某一个阶段。若仅在毕业前安排实习,其它时间不注意实践环节或者把实践环节不落到实处,其结果只能是理论与实际相脱离。 第三,针对学生在法学学习的不同年级段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差异,实践环节应具有层次性、阶段性,即大体分为感性实践阶段和理性实践阶段。我们认为,大学本科一二年级的实践活动是属于感性实践阶段,大学本科三、四年的实践活动应属于理性实践阶段。两个阶段的实践环节,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感性实践是理性实践的基础,理性实践是感性实践的升华和目标,因此也不能在教学中忽视两阶段的内在联系。 第四,实践教学模式应该是立体、多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理论知识设计相应的实践环节;同时实践模式应该是互动的,而不应该是静态的,要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学习之间的互相促进,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相结合,全面地与国家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普遍联系,创造多维实践场所。这种立体、动态的实践教学模式应全面地体现在教学计划中。让学生学习逐渐深入社会,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方面投入社会实践,建立多维实践模式。 第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使理论教学不再是纯理论,而在理论教育中大大加入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案例,从而增强理论与现实的对照,强化课程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内容。 3、教学实践环节改革模式设计 根据上述教学理论,并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不同特点,设计如下教学实践环节: (1)大学一年级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大一学生的实践属于感性实践阶段。该阶段实践的目的在于树立学生的法律专业观念,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大一学生如果不能牢固树立专业观念,对本专业没有兴趣,将直接影响以后的专业课程学习。因此大一学生的实践应着重于如下形式:1.安排不少于五次法庭观摩活动,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或者组织学生旁听高年级学生的模拟法庭。2.组织学生围绕专业理想信念等内容进行演讲及一般性题目的辩论比赛,从训练口才、思辨能力方面培养其专业兴趣。3.组织学生召开几次专业认识恳谈会,树立其正确认识和信心。4.鼓励大一学生参与高年级学生组织的相关实践活动。5.深化教学,采用大量多媒体教学方法,使学生接触更加真实的实践实例。6.邀请法学专家和实务方面的知名人士举办讲座,辅之我院法学教师讲座。7.在老师带领下,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其良好的人格和职业道德素质。 (2)大学二年级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二年级学生开始开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其实践的内容应和其课程内容相结合,围绕着课程内容来设计实践内容与形式。但从全局观念来看,该阶段的实践仍处于感性实践范围,但比大一的实践已上升到更深的层次。大二学生的实践应着重如下内容和形式:1.针对其课程内容,要求学生深入研读与课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弄清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同时设计相关案例,让学生分析并写出书面的分析意见,定期组织学生举办案例研讨会。这项活动应分散在不同专业课程的教学环节中,应在教学计划中体现此内容,并要求教师在填写教学日历时,就本课程设计相应的实践模式。2.组织学生成立专业知识兴趣小组,每个月各兴趣小组将其活动内容撰写成专题,在学生班级中进行交流讨论一次。学习兴趣小组的活动应由专业教师指导。通过专题的讨论及编写专题报告和专题发言,使小组同学在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均得到锻炼。3.带领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活动至少五次。教师在组织旁听活动之时,要与法院审判人员联系、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学生旁听之前,带队教师首先让学生自己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比如,该案例事实需要哪些形式的证据来证明、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哪些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等。在此基础上,使去旁听的学生有备而来,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4.带领学生到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和少管场所,使其与被改造对象犯罪嫌疑人、被教养人员、少年不良行为者进行亲身接触,增加其对国家司法的权威、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以及社会阴暗面的亲身感受。以往许多法学毕业生,因未从事司法工作,从未到过这些场所,实在是一种知识的缺憾。5.组织学生到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去实际观察执法活动、旁听行政处罚听证会,如公安、城建、税务、工商、物价、环保、土地等;组织学生到行政执法机关,与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座谈,听取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实践经验。增加学生对行政法律本身及行政实施过程的了解,同时增加学生学习行政法、经济法的自觉意识。这是传统教学实践中不曾有过的形式。6.在大一基础上,继续开展专题演讲、辩论活动,并使演讲、辩论的内容注入更多的专业知识特色。7.要求学生动手,主动收集疑难案例、焦点案例,由教师参与,集中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剖析、讲解,帮助和指导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 (3)大三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大三学生的实践内容与大一、二相比,应当进入一个新阶段,即理性实践阶段。其标志是:法学专业知识在学生知识结构中不再是零散的、无序的状况,而是学生经过理论学习、思考和感性实践,已能够将不同课程知识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一定融合,使学生能够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的实际问题。但这个阶段的理性实践,应为理性实践的初级阶段,应当是学生主动实践与教师的具体指导相结合。针对这一特点,大三学生的实践模式应这样设计:1.在大一、二基础,组织学生举办模拟审判,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在教师的引导下,选择典型案例,就案例的事实及法律运用问题,让学生相对独立地去组织。案例中的当事人角色和司法人员角色,由学生自行安排并扮演。让学生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创造性地设计自己应承担角色的任务。教师在其间只起引导作用。模拟审判,是一个综合实践活动,其中,既存在事实的证明和证据的运用问题,又存在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运用问题,在法律运用上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同时还体现了审判中不同角色的语言表达方式,现场应对的逻辑思维,仪态仪表等问题,是一种很好的综合能力培训。2.带领学生深入劳改劳教场所,对被改造对象进行普法教育和帮教活动。这和大二学生去劳改劳教场所主要是参观不同,大三学生到劳改场所,是运用所学知识和靠自身的品德修养,帮教被改造人员。这一活动,应在寒暑假或五一、国庆长假期间进行。这一活动,不仅使学生帮教劳改人员,同时也是学生自我教育的好方式。3.组织学生,面向社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以大三学生为主,可吸收低年级的积极分子参加,配备专门教师带队,开展形式多样的咨询活动。比如,参与报社的读者书信回答,在相关节假日提供街头口头咨询,利用寒暑假到农村边远地区进行普法宣传等活动。4.组织学生到公、检、法机关与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座谈。让学生事先进行讨论、收集他们想了解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事先送相关机关,在相关机关实务人员做了准备后再进行座谈,会起到较好的效果。5.由教师带队到本省、本市的立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和职能部门立法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座谈,让学生从立法者的角度来了解立法者的工作特点和法律的深远作用。6.组织学生由专业教师带队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大学生辩论比赛,发起组织本市法律专业辩论比赛,通过对比,刺激学生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动手能力、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 (4)大四学生的实习内容与形式。大四学生是本科的最后一年,此时学生要学习的专业课均要完成,学生的实习属大学本科教学实践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属于理性实践的高级阶段。大四学生的专业知识应更加系统化。通过三年的实践活动,其参与实践活动的能力大大提高。大四学生的实践活动,应集中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作者认为大四学生的实践形式应在如下几个方面:1.大四学生是协助教师组织大一、大二学生实践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不仅能锻炼其组织能力、工作协调能力,同时也运用了自己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应使大四学生更深体会其处于大一、大二时期间的有些实践活动的意义和价值。2.大四的毕业实习是列入教学大纲的实践活动,是至关重要的实践活动,也是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实践活动。为了使实习不流于形式:一是选好实习场所,有些学生错误地选择企业实习,其结果是给企业义务帮助干活,与实习要求严重脱节。二是教师要与实习部门的领导讲明实习的内容和目的,要求实习指导人员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过硬的实务知识。三是学生实习前应有实习目标和计划,实习中要有实习工作内容、实习感想、实习收获的记录,实习后要有实习总结。同时实习结束后,应有实习经验交流。3组织搞好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的综合性包括学生对专业知识学习和理解,也是科研活动的初步实践。我们要求毕业论文要有实践价值,要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能性。 4、结束语 通过探索法学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紧密相结合的新模式,为解决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面临的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相脱离的困境,提出一种动态、全面的新模式。通过上述贯穿法学学习四年全过程的活动,较好地正确处理了教、学、实践三维一体的关系,使学生真正地把自身知识学习和能力学习结合起来,把学习能力和独立创新能力结合起来,以解决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存在的实际应用能力低下的问题。作者在近几年的本科法学教学实践证明,该教学模式提高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论辩口才能力,是学生将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知识更好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也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应用能力,并在社会实践中深化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深受学生的欢迎。
找到了没,能写
一般而言,每个学科里都有很多的方向,每个方向下面又有很多的话题,而一个好的选题需要做的就是把话题细化为问题。
如果想要让我们的主题高大上,可以在题目中加上「研究理论」或者「研究模型」。
比如「××企业员工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可以改成「基于马斯洛理论的激励情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以××企业为例」。「马斯洛理论」体现了理论化,「激励情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体现了专业化,「以××企业为例」体现了具体化。
具体化、专业化、理论化足以让你的论文选题出彩不少。
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技巧和方法
毕业论文(graduation study),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我带来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技巧和方法。
第一部分 选题
选题,简单的说就是确定自己科研的课题,解决研究什么的问题,明确研究的目标和范围。选题是进行科研的第一步,而且是十分关键的一步。
l 进入论文写作准备阶段,多数的学生往往为论文的选题犯愁。的确在准备阶段,选题十分重要。选择恰当的题目进行研究,论文的写作就会顺利一些。
l 论文题目的选择是一个从大到小、从不具体到具体的过程,应该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兴趣,确定研究方向,考虑将来论文题目的大体方向和范围,在自己课程学习、广泛阅读和资料的积累的基础上,逐步明确具体的题目。
尽量选择应用型题目
通常人们对应用性研究的定义是比较模糊的,一般它泛指将理论应用于解决具体的问题,常将应用型研究分成理论的应用和计量应用,当然实际中,往往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楚,越来越多的论文在进行分析时,将理论和计量应用融为一体。我们鼓励学生选择应用性研究作为论文的题目。
宜小题大作
论文的好坏,关键要看作者是如何在论文中支持自己的观点的。
这需要作者能够清楚定义自己所要研究的问题,研究的范围不能太宽。学术论文一般不强调研究问题的宽度,更看重的是深度,如果一篇论文涉及范围太广,作者肯定是难以做到深入的。
第二部分 开题报告
一 、开题报告的目的
写开题报告的目的,是要请老师和专家帮我们判断一下:这个问题有没有研究价值、这个研究方法有没有可能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
二、 开题报告的结构
就要按照“研究目的和意义”、“文献综述和理论空间”、“基本论点和研究方法”、“资料收集方法和工作步骤”这样几个方面展开。其中,“文献综述,基本论点和研究方法”是重点,许多人往往花费大量笔墨铺陈文献综述,但一谈到自己的研究方法时便寥寥数语、一掠而过。
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 与主题相关的文献综述
相关的研究文献回顾
对现有文献的简要评价
3 逻辑思路与研究方法
4 论文结构与内容安排
5 可能的创新之处
6.已有的研究基础
7.主要参考文献
三、课题研究的方法
具体的研究方法可从下面选定: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
如要研究企业现状必定离不开调查法;要研究如何优化则宜采用实验法;要研究如何对员工进行培养可采用经验总结法;要研究领导者人际关系可采用个案法等等。
确定研究方法时要叙述清楚“做些什么” 和“怎样做” 。如要用调查法,则要讲清调查的目的、任务、对象、范围、调查方法、问卷的设计或来源等。
提倡使用综合的研究方法。 一个大的课题往往需要多种方法,小的课题可能主要是一种方法,但也要利用其它方法。
第三部分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在开题前阅读过某一主题的文献后,经过理解、整理、融会贯通,综合分析和评价而组成的一种不同于研究论文的文体。
1、文献综述的格式(包含四部分)
前言: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
主题: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
总结:对主题进行扼要总结。
参考文献: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
2、文献综述规定
(1)为使选题报告有较充分的依据,要求在论文开题之前作文献综述。
(2)在文献综述时,应系统地查阅与自己的研究方向有关的国内外文献。
(3)说明自己研究方向的发展历史,前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4)要条理清晰,文字通顺简练。
(5)资料运用恰当、合理。
(6)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3、注意事项
①搜集文献应尽量全面。
②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③引用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
④参考文献不能省略。
第四部分 毕业论文的写作
论文的基本组成部分:
题名
内容摘要
关键词
引言
正文
结论
注释和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就是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独立完成的一篇总结性的学术论文。
通过考察学生的毕业论文,检查学生在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论文应该达到什么样的要求?
反映出作者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独立研究科学能力,对所研究的论题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一、题名
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
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
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
准确得体;简短精炼;醒目。
对这三方面的要求分述如下:
准确得体
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不能过于笼统,题不扣文。
简短精炼
力求题目的字数少,用词需要精选,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当然不能因一味追求字数少而影响对内容的恰当反映。若简短题目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时,可用正副标题的方法解决。
醒目
题目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现的内容是否醒目,其产生的效果是相距甚远的。
二、内容摘要
论文一般应有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作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摘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2、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3、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摘要的字数一般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摘要不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也不要作自我评价。不要照搬小标题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
三、关键词
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要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一篇论文可选取3到8个词为关键词。
四、引言
又称前言,属于整篇论文的引论部分,其写作内容包括如下三个要点:
1、问题提出:研究动机、目的及问题陈述
2、文献评论
3、研究框架及内容说明
五、正文
主体部分的写法,视选题的不同可以多样
作为一篇完整的论文应让读者从问题的提出,问题的分析过程和问题的解决方法,都有全面的了解,以便能准确地评判论文的质量。
论文主体部分的内容一般要分成几个部分来描述。在写作上,除了用文字描述外,还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格、曲线等来说明问题,一篇条理清晰,图文并茂、论证清晰的论文才是好的论文。
六、结论
这一节篇幅不大,首先对整个论文做一个简单小结,然后将自己在研究开发工作中所做的贡献,或独立研究的成果列举出来,再对自己工作的进展、水平做一个实事求是的评论。但在用“首次提出”、“重大突破”、“重要价值”等自我评语时要慎重。
七、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的编写反映作者的学术作风。
八、后记
在后记中,主要表达对导师和其他有关教师和同学的感谢之意。对此,仍要实事求是,过分的颂扬反而会带来消极影响。这一节也可用“致谢”做标题。
mba毕业论文写作,是mba学习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对mba学习相关知识的一次总结,也是实践和理论的又一次碰撞和结合。一方面,mba毕业论文的写作与其他论文的写作相似,同样有论题、论点、论据等;另一方面,mba论文又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和要求,存在明显的倾向:针对现实经济、管理问题开展研究,特别是面向微观问题,面向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是对学生综合运用能力的一种检验和发掘。
一般来说,mba论文的写作主要包括选题、搜集材料、调研,总结他人的成果,运用相关理论,整理资料,分析资料,提出观点,撰写论文等步骤。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一些概念、方法和途径应予以注意:
一、mba论文与管理科学硕(博)士论文取向不同
一般来说,管理科学硕(博)士论文主要是两类:一类是理论研究,主要是用数学方法去证明自己提出的一种经济学或管理学的假说,或者是采用新的方法去证明已有的结论;另一类是经验研究,主要是使用统计数据和经济计量模型检验一种理论假说。这两类论文的实质都要求创新性。我国目前硕(博)士论文中还有一些其他形式,有些主要综述,有的是应用理论于某一实际问题的'探讨等。不论何种形式,经济管理学科硕(博)士论文都要求创新性,有着较强的理论倾向。mba毕业论文则不同,具有显著的解决现实经济、管理问题的倾向,注重实战,注重调研和案例,注重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当然其中的理论分析还是必不可少的。它一方面反映了论文的层次,另一方面,也使mba毕业论文有别于单位的工作报告、汇报等。
二、mba毕业论文选题
正确的选题是mba论文写作的关键一步,论文的成败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题目的选择,因此,可以考虑几个选题的参考原则:
1.学术价值和现实要求。
mba论文的学术价值体现在揭示经济生活和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探求真理,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对策,促进企业成长、推动经济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凡是有学术价值的课题,都应在选择之列。同时必须注意mba论文面向现实、面向微观的倾向,尽量以所学知识探讨解决实际问题。
2.题目不宜大。选题要考虑自身的主、客观条件,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主观条件主要是指个人的理论基础、知识面、知识层次、文字功底、兴趣和科研能力等。客观条件是对选题的熟悉程度、占有资料的条件和指导老师的条件等。选题不宜过大,否则容易空泛,题目一大,涉及面就宽,什么都想说,累死了还说不清楚。例如“中国……研究”一类的题目不宜作mba论文选题,而“xx企业……战略研究”,“xx开发区……策略分析”之类的题就比较适合,也比较好写。
3.写熟悉的对象。mba学员都有一定时期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工作、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处理这些问题可能正是自己的专长所在,以此确定选题不仅写起来容易得多而且富有现实意义。
4.借鉴别人的成果。我国开展mba教育已有十几年,我校也已招了七届mba学员,已有好几届毕业生,大量优、良的毕业论文都成为后来的毕业生写作论文选题的参考资料。要选出理想的题目,可以从更广的视角、更高的视点来审视别人的选题,提炼出自己熟悉的类似问题。选出适合自己的题目,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
(1)拓展法。即进一步拓宽或加深某一问题的研究,如营销策略问题,可以在别人已有论述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特殊的问题,写出特点来,也可以是对别人尚未研究或研究不充分的问题或某些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2)换角度法。即对同一研究对象的不同的角度予以论述。例如住房信贷问题,可以从消费者角度来探讨,也可以只探讨其中的消费者信用评级,还可以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或信用制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论述。
(3)比较法。即通过对若干研究对象或同一对象的若干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寻找规律,发现关系以达到对要研究的问题的深刻理解,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三、相关材料的搜索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选题确定后,相关材料的搜索就非常重要了,一般来说,搜索相关材料可以通过三个途径。
1.查阅相关的杂志。
一般是近三年国内相关领域的权威杂志,一些影响力较小的杂志上的材料引用要慎重,因为这些杂志上刊载的部分文章本身就有错误或者说法不严格。
2.网上搜寻。网上能看到的相关资料相当多,而且速度快,不过要认真阅读,慎重挑选、引用。
3.参考历届mba毕业论文。历届毕业生的论文中包含了许多经过精练的资料,一些论文中对原始数据、资料的分析和处理也颇具特色,可以说是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资料库。在其中不仅可能找到相关的资料,而且可能借鉴别人的方法。
四、构建框架、撰写论文
如果将选题和搜集相关资料看成mba毕业论文的第一和第2阶段,那么在导师的指导下构建框架,撰写论文则是第三个阶段。优秀的论文一般具有相似的特征:选题新颖,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论文思路清晰、观点明确、中心突出;层次分明,逻辑结构严谨;论据充足,数据可靠,加工合理,使用得当;有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见解,有一定的深度;所提方案或对策具有一定的实际参考价值,等等。
论文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要写好论文即按照以下要求来写: 论文首页,包括论文标题、单位姓名等 中文摘要及其关键词 英文摘要及其关键词 目录 正文(含引言或序言),要注意论文中图表、注释格式 参考文献 附录(可选) 1、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以简明的词语恰当、准确地反映论文最重要的内容(一般不超过20字)。论文题目通常由名词性短语构成,应尽量避免使用不常用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码和公式等。 如论文题目内容层次很多,难以简化时,可采用题名和副题名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副题名起补充、阐明题名的作用。题名和副题名在整篇论文的不同地方出现时,应保持一致。 2、摘要 摘要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一般以第三人称语气写成,不加评论和补充的解释。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重点是结果和结论。 中文摘要一般字数为300~600字,英文摘要要实词在300个左右,如遇特殊需要字数可以略多。摘要中应尽量避免采用图、表、化学结构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 3、关键词 关键词(包括中文和英文关键词)是表述论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应体现论文特色,具有语义性,在论文中有明确的出处。 关键词数量一般为3~8个,每一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用标点符号,中英文关键词应一一对应,中文关键词前应冠以“关键词:”,英文关键词前冠以“Key words:”作为标志。 4、目录 目录即论文各章节的顺序列表。论文应写出目录,标明页码,便于阅读和掌握论文的主要内容,目录层次要求不多于3级。 5、正文 正文包括:绪论(或前言、序言)、本论、结论。 (1) 绪论:是论文的开头部分,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① 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 ② 提出问题。 (2) 本论:是论文的主体,是论文中最重要的部分,整个论证过程在此展开。本论一般包括: ① 根据中心论点的需要,确定分论点并安排好文章层次、段落; ② 提出分论点,并展开论述。 (3) 结论:是论文的结尾,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① 提出或强调得出的结论; ② 对论题研究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 ③ 有关问题的简要说明。 (理工科专业、经管文法类专业一般要求10000~15000字)。 6、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文中引用的有具体文字来源的文献集合,是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论文的参考文献要求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以上的外文参考文献。 7、附录 根据论文的内容要求,确定是否需要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的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等。 那么,怎样写好论文? 首先是选择课题。选题是论文撰写成败的关键。因为,选题是论文撰写的第一步,它实际上就是确定“写什么”的问题,亦即确定科学研究的方向。如果“写什么”不明确,“怎么写”就无从谈起。 具体地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选题。 首先,要从现实的弊端中选题,学习了专业知识,不能仅停留在书本上和理论上,还要下一番功夫,理论联系实际,用已掌握的专业知识,去寻找和解决工作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要从寻找科学研究的空白处和边缘领域中选题,科学研究还有许多没有被开垦的处女地,还有许多缺陷和空白,这些都需要填补。作者应有独特的眼光和超前的意识去思索,去发现,去研究。 最后,要从寻找前人研究的不足处和错误处选题,在前人已提出来的研究课题中,许多虽已有初步的研究成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有待于丰富、完整和发展,这种补充性或纠正性的研究课题,也是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的。
毕业论文研究方法,论文研究方法需要大量阅读法,找到不足和创新点,来完善自己的论文,研究方法是在一个研究中发现新的现象、新的事物,或者提出新理论、观点。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毕业论文研究方法。
一、规范研究法
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经济理论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及产生这一结果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评判,回答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什么的分析方法。
二、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具体说来:
四、比较分析法
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一、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三、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四、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