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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写作方法私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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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写作方法私人定制

在大学学业完成前都是要提交毕业论文,然后学校采用论文检测进行审核论文是否合格,它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部分,掌握论文写作方法和技巧可以让我们在写作时得心应手,下面papertime论文查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1 论文材料的整理和收集技巧注意要点

大面积的阅读和收集

写作文章的是时候问题要集中,而材料收集确实要尽量的宽泛,一般来说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准备:

1)能反应研究对象本身的专题材料

2)要有明确指导和思想的理论材料

3)别人对于问题已经发表过的想法

 认真整理和分辨内容

让准备的材料发挥自身作用,运用科学观念方法来辨析和整理,舍粗求精。这样得出的材料内容可以更具有说服性和条理性,能够真正地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整理材料的形式分为:

1)制作文献资料目录索引,整理手头上现有的材料(图书馆、资料室、录音资料和报刊索引等)根据自己的研究对象和选题编写。

2)剪报、札记、文摘卡。这类资料的整理工作一定要清晰,一是详细注明资料的作者、篇名、出处、发表日期,二是要精细合理分类。

3)大事记、年谱或著译年表。此类材料的编写既能加强研究对象的整体印象又能文章整体基础上的深化作用,对于主要研究专题的侧面研究。

2 正文内容写作的方法与技巧

 论文结构

大家要了解文章结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引言起到什么作用呢?主要就是说明选题的原因,讲诉前人已经有 的研究成果和尚未解决的问题,从而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解决问题。正文起到什么作用?它是分析和论证的总过程。什么是结论?它是将整个研究的成果做一 个总结性的表述。多数文章在引言之前还有目录和摘要。

 提纲的作用

在选题之初材料准备的十有八九动手写作前,应该把论文提供给写好了。提纲也有反复调整的过程,并不是定好就无法修改的,做好这个步骤文章的写作就不会 盲目了。一个成熟的提纲能帮助我们对文章有全局的观念,大方向出发对每个细节进行考察,并考虑到每个环节的逻辑关系。文章各章节所占的比率在其全文中的篇幅重量和作用,避免话题的重复。

 正确而又多样的研究、分析方法

我们第一次写论文往往容易犯归纳总结较多而分析问题少的毛病,要么埋头的把材料全照搬上去,要么轻描淡写的写个结论。都没有通过层次、论据来分析和论证,没有做到思想观念上的说服。我们要注意的是运用研究方法或者是分析方法来改进和提高文章质量,方法有:

1) 哲学法

通过根据唯物主义辩证法对于哲学基本范畴(现象和本质,存在和运动,原因和结果……)的理解,正确的研究工作中本体论和一般方法论的问题(比如,从认识对象的现象到认识对象的本质)。

2)历史法

这个是要强调对象本身的历史具体性的方法,他要求研究工作者要全文了解并客观对象的历史发展历程,通过大量的资料从而找出客观对象的特质及发展的规律性。

2) 逻辑法

我们一定要正确的运用形式逻辑和辨证逻辑来解释关于人们思维的一般规律(概念、判断、推理、分析与综合、具体与抽象……),对客观事物各种现象进行逻辑分析,找出他们之间的规律,并用理论的形式来体现

4)假说法

什么是假说?它并不是随意的胡编乱造和碰运气的猜测二十有一定的经验事实作为基本,用一定的科学理论依据借助研究者的正确联想和直接感受,提出有预见性、尚待继续验证的新观点。假说虽然不能称之为科学结论但往往是新思想、新理论的萌芽。

科研成果的正确结论,往往都是通过上述各种方法和结论紧密地结合是分不开的。

 引用材料的方式

材料是全文的主要枝干,但援引不当,交代不清也是会影响其质量和深度的。引用材料的方式有这么几种:

1) 完整引用。按照材料一字一句不能任意删除和添加其他内容。前后家引号,若引文单独成一段,每行均比其它文字往后空两格。

2)概括引用。用自己的话将引文原本的意思表达出来。前后无须加引号,也不用其它格式或符号加以突出。

3)分析引用。将引文的内容拆散、打碎,和和你自己想阐述分析的文字自然结合在一起。这样可以避免由于单独的引文太多而使文章显得累赘或影响风格的统一。

毕业论文涉及的专业领域有非常的多,但是方法万变不离其中,掌握了这些方法,那么我们在写作的时候也会得心应手,通过论文检测顺利毕业也变成了轻松的一件事情。

论文写作方法和技巧

大家对论文写作方法和技巧知道有哪些吗?在我们大学毕业的时候学校都会要求写毕业论文的,但是很多人对毕业论文并不是很了解,不知如何下手,下面我为大家分享关于论文写作方法和技巧。

1、点石成金法是在平时的学习中,会突发灵感,会发现一些新的方法、遇到感人的事例等。这时就可以结合新的理念将它们糅合起来,使它们闪烁出新理念的光彩。这种方法特别适宜写作随笔、札记、反思一类的论文。而且极易发表。

2、巧串项链法是指在平时的学习中,积累许多感人的片段、反思、札记、评析等。到期末的时候,再根据这些材料的内在联系,提出一个鲜明的主题,把它们首尾串接起来,便可成为一个完整的、闪烁出熠熠光辉的美丽的“项链”。这种方法最适合写经验总结类的论文。

3、主干生枝法是当确立一个主题后,围绕这个主题,再衍生出一些分论点、小论点,再用这些分论点、小论点去论证主题。这样,就会使论文的整体结构十分沉稳,思路清晰,论证严密。

4、确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选题要小,开掘要深;不要题目很大,内容却很单薄。快速撰写论文,因为能够用一句话一表达题目或者中心,所以写论文的时候就会比较快。

5、要点突出:这个时候再来比较内容与题目是否一致。要对题目做出轻微的调整,还是对内容做出轻微的调整。

6、整理:根据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保证主干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增减。根据国际单位制,对单位进行修改;根据行文格式,对字体、大小、图片、参考文献等进行修改;

7、润色:对文章的创新点、系统性表述、逻辑清晰、文章的实用价值、可信度再行润色。

毕业论文写作意义

1、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可以这么说,毕业论文是结束大学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一个中介和桥梁。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才华的.第一次显露,是向祖国和人民所交的一份有份量的答卷,是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报到书。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

2、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提高写作水平是干部队伍“四化”建设的需要。党中央要求,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个“四化”的要求,也包含了对干部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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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

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二、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启发人们的思维;导致新的发现。

三、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

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

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四、文献研究法(查找文献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

其作用有: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五、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研究方法

西点私人订制毕业论文

你可以作为参考。希望会对你有所帮助!!!浅论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大学生创业之我见大学生创业问卷调查表范文:大学生创业之我见摘 要:近年来关于大学生创业的话题一直持续升温,但对与创业,绝大部分毕业生度处于两个极端:要么完全没有创业意识,把找工作当做毕业生的唯一出路;要么盲目加入创业的行列,不问深浅就一头扎进创业潮流。随着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大学生就业观念也逐步向创业观念转变。大学生创业诱惑着大批的莘莘学子,据初步调查有60%的在校大学生愿意自主创业。目前大学生创业已成为研究的热们话题,但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大学生的创业教育方面与大学生创业的实务操作,目前高校对于大学生创业模式的研究比较缺乏。因而我们只能在借鉴前辈们的创业成功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前进的路上慢慢摸索。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 价值理论 江南春创业 化知识为资本 一.大学生就业前景与创业 1.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 随着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发展,国家已迎来了高校扩招后大学生的就业高峰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2006年统计地区预计需求高校毕业生1665044名,与2005年各地已吸纳的2141233名相比有大幅度降低,降幅为22%。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413万人,与上年相比增幅达到22%,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从学历来看,2006年对研究生的需求较2005年吸纳的研究生数增长较快,增幅为30%,对本科生需求与2005年吸纳的本科生数基本持平,预计研究生、本科生就业走势将保持平稳。专科生的需求比2005年吸纳的专科生数有大幅下降,降幅达39%,预计专科生就业走势将呈现下滑趋势,就业形势严峻。并且将来的若干年内,毕业生总量将会持续增加,这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无疑是巨大的挑战。同时,大学生找到的工作待遇很低,无法满足大学生的需求。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学生自主创业将成为重要的就业形式,更多的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解决就业问题。 目录:一.大学生就业前景与创业1.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二..江南春:我向现实猛进,又向梦境追寻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对我的感悟1.为自己作嫁衣裳:2.“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 3.化知识为资本................................可在知网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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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个人隐私

对的,一定要原创的哦,我们对这方面来,第一个考虑就是原创,高质量,这样才能过关的。

这篇论文的任务书怎么写啊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毕业论文初稿制作方法

写本科毕业论文初稿的方法如下:

1、周密思考,慎重落笔毕业论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正式动笔之前,要对文章进行通盘思考,检查一下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已完全就绪。首先,要明确主题。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动笔之前必须想得到十分清楚。

2、理清思路。思路是人订]思想前进的脉络、轨道是结构的内在依据。动笔之前,对怎样提出问题,怎样分析问题,怎样解决问题,以及使用哪些材料等,都要想清楚。

3、立定格局。所谓格局,就是全文的间架、大纲、轮廊。在动笔之前先把它想好立定,如全文分几部分,各有哪些层次,先说什么,后说什么,哪里该详,哪里该略,从头至尾都应有个大致的设想。

本科论文注意事项

如果毕业论文写完查重发现论文重复率比较高的话,我们需要对论文进行修改,可以通过修改同义词,调整句子的顺序,中英文互译法,繁体字转换等技巧来进行论文的降重和修改。如果论文不修改,重复率调高,就会被认为论文没有原创性。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率是大多数学校的考虑标准,只要论文重复率达到要求,一般都能顺利参加答辩。

高效论文写作,遵循两个法则:快写;慢改。“快写”就是快速起草。用最短的时间,形成完整的作品原型。“慢改”就是雕琢。在原型基础上,不断迭代改进,以求质量提升。image这一写作原则,阳志平先生在《认知写作学》课程中,从认知心理学角度,有详细论述。因为要“慢改”,所以截止日期之前,一定要留出足够的时间。“快写”有利于帮助你更早地把握主动权,平和心态。至于如何“慢改”,就是你(包括合作者、导师)自己的事儿了。这篇文章,我只和你讨论“快写”部分,即快捷高效的论文起草方法。二、研究写作之前,先把研究做好。我执教专业,文理交叉。本科生大四时,有两个选择:做毕业设计。做个系统,写设计报告。写毕业论文。虽然我反复告诫,设计比论文好做,但他们普遍选择论文。理性行为背后,一定有动机可以解释。学生认为,做设计要编程。而且编完了,还得写文档,相当于花两遍功夫。论文就简单多了,不就是码字儿吗?7000字?那不是手到擒来吗?他们根本就不做研究。只搜数据、堆图表、抄观点,甚至是扒别人论文中的语句。还振振有辞,说小学语文老师说过,“天下文章一大抄”。你的语文老师读书的时候,可能没见过CNKI查重系统这东西。

基本上初稿格式为:摘要-引言-研究背景-自己的研究内容-正文-结果-致谢-参考文献。摘要主要写自己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和最后的研究效果。引言部分重点阐述该主题的研究背景等内容,正文根据专业不同写法也不一样,建议的百度下:普刊学术中心,有很多关于论文写作方面的资料,一定要自己多学习多总结多提炼,写毕业论文才能一帆风顺

初稿第一步:建立框架首先,动笔之前一-定要至少看15篇与你论文题目主题一致的硕士论文+期刊论文! 一定要看!尽量看仔细些,特别是作者的摘要,目录,以及标题,这些都会为你理清论文大致框架+确定大概的内容提供巨大的帮助! -边看就可以一边写你自己论文的大概框架,每一部分写什么写什么!建房子一样,这一步先把几根大柱子立起来,不难但是对于建好整个房子尤其重要。

初稿第二步:分类收集资料精准填充内容房子的大柱子立起来后,下一步就需要给这个房子添砖加瓦了!需要填充每一部分的具体内容!我用我自己的论文举例方便大家理解,明白意思就好啦!

我的论文四大框架:现状,原因,危害,措施!然后四大框架下面又分别有几个小论点!现在要做的呢就是填充这每一个小论点下面的具体内容!我的操作是:1,新建立四个word文档,分别命名为现状,原因,危害,措施。

2,把每大块的小论点分别写在文档里面之后就可以根据你的每-一个小论点再次回去看你前面下载的那些硕士论文/各种资料!不过这一次看,就非常有目的性了!比如,我现状的第- -个小论点是:会计诚信失信的金额较大。那我再次去看哪些资料的时候就只用找能证明失信金额较大的相关资料,然后把他们全部复制粘贴过来就行了!其他小论点同理。这样做的好处呢是你可以非常准确高效的找到你论文所需的全部资料,而且--步分类归纳到位!再复制的时候不用太纠结于细节,只要你觉得可以证明你论点的都可以复制过来。

3,完成上面大批量的复制粘贴找资料的工作后,就可以正式建立论文初稿的word文档啦,开始正式的论文写作!

毕业论文首页制作方法

毕业论文封面做法如下:

工具/原料:电脑、word。

1、首先,新建一张空白Word,双击打开,在其中输入“学样信息,题目,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指导老师,年月日”等字样。

2、将选中部分文字居左显示,在“视图”选项卡下勾选“标尺”按钮,打开档标尺。拖动标尺调整选中部分文字的位置。

3、下面划横线,依次点击【插入】-【形状】选择直线。

4、摁住Shift键,根据自己需要绘制长度适中的线段,摁住Crtl键复制刚才绘制完成的直线。

5、至此,封面,就已经大功告成。有些学校的学校名称可能是图片,此时就需要点击【插入】-【图片】-【来自文件】来进行图片的插入。然后将图片进行适当调整。

毕业论文介绍

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 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进行。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选定课题进行研究,撰写并提交论文。

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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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完成一篇论文可遵循以下步骤:1、完成论文内容。主要任务是在Word中尽情的打字,把论文的所有文字、引用、图片、题注、脚注、尾注、索引这些元素都加入文档中,只不过这些元素要按照论文模板的顺序放置。至于交叉引用,需要在参考文献一节完成之后,就可以在输入论文内容的时候设置了。注意在这个阶段,不应理会格式。不管是章节号、标题,统统和正文的格式一样,使用这种方式比边写边排版有显著的快速、省时效果。这里边需要注意的是,引用、题注、脚注、尾注、交叉引用、索引都要使用Word中“插入”菜单中提供的功能,而不要采用手动编号的方式,否则当论文内容被修改时,你将可能要修改所有的编号。2、排版。主要任务是根据《论文格式说明》设置论文的版式。可分为下面几个小步骤:A、插入封面、开题报告、检查报告、诚信声明等前置内容。当然这些内容你可以依次打开相应的封面、开题报告、检查报告、诚信声明文档,然后粘贴复制。但是,有更快捷的方法,就是使用“插入”->“文件"功能,你只需按照顺序插入文件即可。B、设置论文内容格式。按照《论文格式说明》设置论文标题、章节标题、正文、图片等的格式。这个步骤是排版的最主要工作。一般来说需要完成的设置包括内容文字格式、图片格式、目录、页码。而这几个当中,又属设置内容文字格式是重中之重。不要以为文字格式无非是字体、字号、首行缩进、行距这几个内容,这里边包含的东西相当多,会直接关系到目录、页码、页眉、页脚的设置。当然首先是应该设置字体、字号、首行缩进、行距这些内容,但是在设置过程中,需要适当的运用“大纲级别”和“插入”->“分隔符"中的那些版式符,以完成对目录、页码、页眉、页脚的预先配置。当需要另起一页时,不要使用连续大量的回车(段落符)完成换页,而是应该使用“插入”->“分隔符”中的“分页符”。这个对话框中还有“分行符”、“分栏符”。分栏符比较好理解,如果结合分节符中的版式符号,可以实现多样的分栏设置,如不同页面的分成不同栏数。分行符(按Shift+回车Enter键)区别于段落符(按回车Enter键),简单地理解,分行只是新行,而不是新的段落。生成目录:大纲级别是针对生成目录的,因为目录的生成需要知道各章节标题之间的等级层次关系。Word本身提供了一些默认的章节标题样式,如标题1、标题2……如果你要简单些,也可以使用这些样式。不过,建议还是自己来搞比较有修改。大纲级别可在“工具栏“空白处按右键,选择“大纲”调出“大纲级别”工具栏。然后你要做的工作就是设置各个章节标题的层次级别了,如1级、2级、……、9级、正文文字。设置完这些你已经可以为论文生成目录。只是一般说来,还应为章节标题设置章节号,这可以通过“格式”->“项目符号与编号”来设置。注意在多级编号的自定义对话框中,章节标题的级别与章节号的级别是一样的,即是说1级章节标题的章节号由级别为1的格式控制。设置页码、页眉、页脚:很多情况下,论文的正文使用1, 2, 3……这样的页码,而对于封面、开题报告等内容的页面则使用其他形式的页码,如罗马字母等,甚至有些不使用页面,如目录页等。对于页眉、页脚也一样,可能需要不同的页设置不同的页眉页脚。所有这些功能都需要依赖于“插入”->“分隔符”中的分节符的运用。所以需要先介绍一下有哪些分节符以及可以设置的格式类型:分节符就是将文档分为几节,然后根据需要对每节设置不同的格式。“下一页”:插入一个分节符,新节从下一页开始。“连续”:插入一个分节符,新节从同一页开始。“奇数页”或“偶数页”:插入一个分节符,新节从下一个奇数页或偶数页开始。使用分节符可以更改下列节格式:1、页边距2、纸张大小或方向3、打印机纸张来源4、页面边框5、垂直对齐方式 (对齐:文本、图形以及其他对象位置的一致性。对齐的类型包括左对齐、右对齐以及两端对齐。)6、页眉和页脚 (页眉和页脚:页眉可由文本或图形组成,出现在一节中每页的顶端。页脚出现在每页的底端。页眉和页脚经常包括页码、章节标题、日期和作者姓名。)7、分栏8、页码编排8、行号9、脚注和尾注切记分节符控制其前面文字的节格式。例如,如果删除某个分节符,其前面的文字将合并到后面的节中,并且采用后者的格式设置。请注意,文档的最后一个段落标记 (段落标记:按 Enter 结束一个段落后,Microsoft Word 插入的非打印符号。段落标记存储应用于段落的格式设置。) 控制文档最后一节的节格式(如果文档没有分节,则控制整个文档的格式)。对文档完成分节的设置之后,就可以在插入页码时选择“续前节”还是“重新编号”。续前节就是继续使用前节的页码,重新编号就是从新节开始新的页码。到此为止,论文的格式编排已经完成。更多的技巧请参考候捷先生的《Word排版艺术》。最后推荐几个非常有用的快捷键:Shift+F1:查看光标所在处或所选内容的格式Ctrl+Shift+<:缩小字号Ctrl+Shift+>:增大字号Alt+Shit+左方向键:若选中内容,快捷键功能是使用标题9->标题1的样式。若是在文档结构图中,则是调整大纲级别从9级->1级Alt+Shit+右方向键:与Alt+Shift+左方向键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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