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提高政府执政效能,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探讨与研究的重要课题。文章在比较分析发达国家政府绩效评价与我国绩效评价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 政府绩效评价;中外比较;启示
作为政府部门,落实 科学 发展 观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转变执政理念,探索科学执政模式,提高执政效能。建立和完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是提高政府执政效能的重要途径。
一、政府绩效评价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政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评定政府履行职能活动中的业绩、效率和效果,是政府公共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管理层级及职能的繁杂,决定了政府绩效评价的标准和主体呈现多元化、工作程序多层次。但无论范围和内容差异多大,政府绩效评价所具有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评价依据,这是政府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随着 现代 社会的发展,建立法制国家和依法行政逐步列入日程, 法律 的支持在政府维护国家秩序、管理社会 经济 、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已经从要求走向需求。二是评价主体,这是评价是否客观公正的主导因素。对评价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公正、客观、专业、权威。由于政府职能的差异性不仅表现在管理层面还有技术层面、 政治 层面,这就决定了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价的主体的复杂性。因此,实践中通常会把绩效评价的组织者与具体的评价主体相分离,使前者更加注重评价政策、原则、方法、程序等的制定和控制,后者更加注重技术层面的具体操作。wwW.133229.COM三是评价指标,这是评价工作的核心,决定着评价工作的深度和水平。指标制定的难点在于如何实现科学性与可实现性、完整性与专业性、真实性与公平性,共性与个性的平衡统一。评价指标的设计是随着评价工作的纵深推进而渐进发展的。在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中,评价指标起到了一个标杆和指南的作用。四是评价标准,这是评价工作的基本法码,决定着评价原则的实现程度。确定评价标准的关键是公平性和认可度,标准可以是行业标准、 历史 标准、经验标准,可以是全国标准、地区标准,无论如何划分,其在同一类别内的应用必须是统一而连续的,并具有一定公信力。标准可以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整体环境的改变等做出统一调整,但不可以就任何单一个体而改动;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但必须是明确的。五是评价方法,这是评价工作的实现手段,决定着评价工作本身的绩效。评价方法应由评价的范围和内容来确定,比较常用的有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因素量化法等9种,由于评价对象和评价环境的复杂性,很难找到哪一种方法是最优的,我们只能选取较优的方案或组合式评价方法。六是评价结果运用,这是评价的最终目的,决定着评价工作的成败。结果运用中最重要的是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无论是作为政府执政行为的考核依据还是项目预算安排的基础,结果的运用必须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约束力,这决定着评价工作的持续性。
二、国外绩效评价的实践
绩效评价实践始于二战后的西方发达国家,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它是政府自我内部管理的一场革命。战后财政困窘及经济上的压力、市场经济的竞争和发展等成为这场革命的主要动力,而信息科技的进步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为政府绩效评价理论与实践提供了重要支持。
(一)英国的政府绩效评价
英国国家审计制度是政府绩效评价萌芽的基础,其评价工作是伴随着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而不断演进发展的。
19世纪中叶,英国初步建立起国家审计制度,重点是审查国库支出合法合规性,监督政府收支活动。20世纪20—30年代,传统的国家审计逐步被绩效审计所代替,即除了对政府支出合法合规性审计之外,开始对支出项目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二战后,监管的重点转移到绩效评价上来,并逐步扩大到公共财政的各个领域。到20世纪70—80年代,兴起了“新公共管理”革命,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经验式调查”,目标是创造一个少花钱多办事的政府,并坚持结果控制、简化程序、注重绩效。
从法律依据来看,英国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为政府绩效评价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生命力。1982年《财务管理新举措》(financialmanagementinitiatives),规范了政府支出从提出目标到达到目标所需成本以及如何对结果和效果进行评价的全部管理过程。1997年《支出综合审查》法案,标志着英国政府绩效评价的规范化。从评价主体来看,英国政府的绩效评价工作受公共服务和公共支出内阁委员会(psx)指导和监督,主要由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评价。有些部门自评时会聘请一些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从结果运用来看,政府绩效评价是调整政府长期经济目标和计划的依据,各政府部门要根据每年的秋季报告对其三年的滚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是财政制定部门预算的依据;是国会和内阁对政府行政责任制落实的重要依据。
(二)美国的政府绩效评价
美国政府绩效评价同样是伴随着政府预算管理的改革而发展起来的。早在1951年,美国联邦政府预算中第一次明确使用了“绩效预算”的概念。1973年,尼克松政府颁布了《联邦政府生产率测定方案》,对绩效评价的系统化、规范化开展做出明确规范。1976年,美国科罗拉多州通过了《日落法》,规定政府的计划和规章都要规定一个执行日期,从而迫使政府部门定期对它们的活动进行评价。1979年,美国国家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行政部门管理改革和绩效评价工作》,标志着美国政府绩效评价实践的全面正式开展。20世纪90年代美国预算改革再次回归绩效预算,并增加了以结果为导向的新内涵,被称为“新绩效预算”。1993年,美国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为政府绩效制定的法律,其中规定:联邦政府各部门、各机构在编制预算和提出支出要求时,要制定包括使命陈述和长期目标的五年战略规划,制定实现战略目标的绩效管理年度计划和便于考评的绩效指标,定期测定部门工作绩效并向国会和公众提供绩效报告。
从评价主体来看,美国政府绩效评价是由国家 会计 总署组织实施的,有时授权政府各部门进行自评。国家绩效评价委员会负责《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的实施。从结果运用来看,是从节约资金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建立政府自我约束能力,培养自我检讨和纠错能力开始的,目的是通过制度使联邦各部门负责任地达到项目效果,以提高美国人民对联邦政府的信心。
(三)澳大利亚的政府绩效评价
1983年澳大利亚政府发布的《改革澳大利亚公共服务白皮书》要求政府各部门对每项支出都要做好绩效评价计划,每3~5年对每项支出项目都要进行绩效评价,这标志着澳大利亚政府绩效评价工作的初步启动。1999年至2000年财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正式实施公共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并将评价的重点从对部门和项目的经济性和效率性转到项目的有效性上来,同时把评价的结果与预算相联系。
从评价主体来看,财政与管理部(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deregulation)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制定、发布和更新评价原则、指导各部门评价工作并把评价结果提交给各议会的年度报告和部门预算安排中。从结果运用来看,澳大利亚政府会计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实行财政管理改善计划与业务评价计划相结合,将绩效评价结果很好地融入预算决策当中,并通过《预算诚实宪章》和《财政管理及问责法案》将财政管理责任问责至各政府机构,从联邦政府到各州政府都建立了较为全面的绩效管理与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