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浅谈当前小学行政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小学行政管理是小学内部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小学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实现小学的基本职能提供着相当程度的保障与支持作用。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度不仅影响着小学生接受的教育水平,也是衡量小学整体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新课程标准的推行,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逐渐成为我国小学教育系统改革的重要内容,小学行政管理制度支持并保障着小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工作,在我国教育事业制度化建设缺失的现状下,完善小学行政管理制度有着独特的指导意义。
一、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1.规章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就当下我国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小学的行政管理制度建设仍缺乏规范性、统筹性,规章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议事规则与章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学生管理工作也没有提出具体实施细则,使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同时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存在重复或交叉现象,严重影响行政管理效率。
2.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缺乏科学性
行政管理制度作为规范性的指导守则,指导着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其本身应具备制度的严谨性与科学性。然而我国大多数小学制定行政管理制度之前都存在调研不细致、审查不认真的情况,这些问题导致行政管理制度难以准确把握问题的症结所在,制定出的制度无法有效地解决日常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3.行政管理制度的实行缺乏稳定性
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存在不稳定的现象,制度更改存在随意性,造成小学行政管理制度规范作用与引导作用的缺失。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虽然需要根据具体教学情况进行调整与修订,但其修订、调整工作首先应立足于制度的稳定性,稳定性差、不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会影响行政管理制度实行过程的整体效率,也必然影响到行政管理制度本身的权威性。
4.行政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执行与监督
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但并不是行政管理制度建设过程的全部。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不仅应该保证制度制定的科学性,也应确保制度有效地执行,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造成行政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健全,行政管理制度也就失去了其行政管理职能。
二、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策略
1.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在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提升规章制度的建设性与统筹性,联系实际,制定系统性的规章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增强行政管理质量。在小学各个行政管理部门推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规章制度的具体主体,构建出自上而下系统性的小学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在小学行政管理过程中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塑造良好的行政管理制度运行环境。健全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必须建立民主性的行政管理机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既要利用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积累的管理经验,又要充分联系实际,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的教学情况、学校的管理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在保证行政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同时,贴合学校管理的实际状况,保证小学行政管理制度持续良性地运行。
2.科学地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科学的行政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学校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的过程中应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的教学情况、学校的管理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使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实现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制定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凡与学生学习生活与行为规范有关的制度,都应综合考虑社会、教师、学生甚至家长的意愿与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应小学教学工作需要的科学制度,增强行政管理制度的执行性;凡与学校管理工作或与教师切身利益有关的制度,都应当广泛听取学校教职工的建议与意见,一方面保证教职工的教学积极性,另一方面保证行政管理制度既能解决眼下问题,又能解决长远问题。
3.建立长效的制度修订机制
随着近年来小学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小学行政管理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发展着。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小学行政管理制度一方面要随着教学形势的发展及时地进行修订与完善,使行政管理制度符合小学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进行制度修订工作的同时应立足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稳定性,提高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保证行政管理制度的权威性。
三、结语
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并不仅仅是学校规章制度管理部门或校领导个人的事情,小学行政管理制度的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学校管理工作、教室教学工作、学生学习工作的开展质量。科学合理的小学行政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实现校园人文建设,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小学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小学全体教职工与全体学生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中来,制定一套真正服务于实际的小学行政管理制度,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建设具有现代化教育发展特色的小学行政管理,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
第2篇:国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分析
当今世界,各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国家干预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也多种多样。为推动公立教育的发展,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近年来许多国家开始积极完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大力进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这场改革呈现一些突出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
一、规范政校关系,推进教育行政法治化
从当今世界各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实践看,政府实现教育管理的主要保障依然是法律,其次才是行政命令和市场调节等方式。因此,近年来各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通过教育立法来构建法制路径,强调教育管理的法治化。除宪法外,各国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教育行政管理的具体法规。如日本《教育基本法》、法国《高等教育指导法》、英国《巴特勒教育法》和美国《国防教育法》等,这些都是各国教育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通过法制途径理清政府与学校职责、促进教育机构的自主自律是近年来多数公立学校改革的基本途径。这场改革所强调的是国家公立教育体系的管理需要纳入法制轨道而非单纯的行政命令。因此,各国普遍以法律方式明确公立学校并非政府的附庸机构,而是提供教育服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自主办学实体。如日本的国立大学多年来一直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国立大学由文部省领导,文部省拥有学校审批、人事任免和设施配备等方面的权力,要求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利益集团和大学必须执行,存在着政府对大学的管理包揽过多以及大学缺乏自主权、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问题。在新自由主义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主导下,2003年,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国立大学法人法》等法案,提出所有国立大学自2004年4月起实行“独立行政法人化”,文部省对大学只能进行原则指导。各大学依据《学校教育法》和《大学设置基准》等法规自行管理。这场改革主要表现在构建大学自主运营机制、建立民间化和专业化的市场运营机制、强化“校外人员参与”和“第三方”评价体系、建立弹性人事体制等方面。目前,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虽然遇到很多阻力,但仍在继续进行并已取得了一定成绩。其他国家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改革也基本如此,特别是在理清政府和学校职责、加强大学自主自律等方面。
为提高公立学校的教学效率、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当前各国的审议制度越来越完善,教育行政机关普遍设有种类繁多的审议咨询机构。这些机构虽然并不都是政府行政机构,却发挥着行政体系之外的重要补充作用。如,美国在联邦层次设有政府间关系教育顾问委员会、联邦职业教育审议会和联邦成人教育审议会等十多个审议机构,各州教育行政机关也设有州职业教育审议会等。英国教育和科学部设有中央教育审议会、师资供应教育审议会、研究委员会审议会和全国地方高等教育审议会等,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也设有区域性教育审议会等。法国除中央设有国民教育最高审议会外,还设有全国高等教育及研究审议会、全国学校配置委员会以及各类职业教育审议会等十多个审议机构。日本文部省在中央层次设立有由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中央教育审议会”、“大学设置审议会”和“私立大学审议会”等组织,它们都是文部省大臣行使教育行政职权的咨询机构。目前,各都道府和市町村教育行政机关也均设置了社会教育审议会、地方产业教育审议会和体育活动振兴审议会等。
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民主决策,各国的审议机构组成除行政官员和专家学者外,还包括教职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等。如,美国联邦教育部设置的政府间关系教育顾问委员会成员包括民众代表、民选地方官员代表、公私立中小学代表、公私立大专院校代表、教育部官员代表;英国的中央教育审议会成员包括中小学、教师协会、企业界、科学界和宗教界的代表;法国的国家教育最高审议会成员包括国立公立学校教师代表、私立学校教师代表、教育行政代表、其他各阶层代表。日本的中央教育审议会成员包括大学教育人员、中小学教育人员、新闻界和企业界的代表。设置审议会的目的就在于集中集体智慧、扩大信息源、防止教育决策的重大失误、监督和纠正教育行政机构的偏差。
二、优化教育管理体系,完善办学体制
从20世纪80年代始,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西方国家普遍面临着公立教育质量下滑、学校管理效益低下及教育经费紧张的困境,意识到必须进行教育改革、重建公立教育系统。在这场改革中,主要发达国家改革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减少国家干预、扩大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自主权。通过加强教育行政的民主管理来促进教育决策和教育立法的民主意识,已成为教育行政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即在强化中央政府宏观指导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学校和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权限,使管理体制从纵向垂直向横向扁平模式转变。其实质是对教育决策权的重新分配,将政府职能从指挥转为支持、协调和评价。政府从对学校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控制改为通过立法、拨款、政策引导、督导和信息服务等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用指导、建议取代了命令。它强调的是教育管理的“权力下放”、“授权”和“分权”,将学校管理权从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放到学校。学校则由原来的执行机构变成了决策机构,享有更多的权力和责任。在办学体制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要彻底改变公立学校缺乏活力、效率低下的弊端仅靠中央政府是不够的,还应使学校获得更大的自主决策的空间。
在调整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过程中,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将许多原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直接下放到学校,以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如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强调传统中央教育集权的英国也意识到学校自主权的重要性,先后颁布《教育改革法》等法律来促进公立学校教育管理模式的改革、减少对学校的直接干预。具体方式是,通过中央直接拨款到校和在学校推行校本管理方式来促使教育管理权力进一步向基层下放。目前,许多英国公立中小学脱离地方当局的管辖而成为接受中央政府拨款的直接拨款学校,使校方在管理、人事和经费使用上获得了更多的权力。美国教育改革起步较早。早在上世纪末,美国高质量教育委员会就发表了名为《国家处于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报告,掀起了重建教育结构运动(movementtorestructurepubliceducation),成立了地方学校理事会(LocalSchoolCouncil),实施了以学校为基点的管理即校本管理并强调发挥学校基层管理人员和教师的积极性。目前,全美已有数十个州的数千个学区在实验某种形式的校本管理。
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也一直尝试采取各种方式将高度集中的教育管理权利与义务委托给地方或民间负责。法国《高等教育基本法》明确强调了大学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允许大学在行政、财政、教学方面享有自治权。近年来,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中央集权也有不同程度的松动。如确定并实施了小学高年级、中学、技术学校以及大学技术学院的教学内容必须适应地区特点的原则。俄罗斯也开始重视教育行政的地方分权化。目前,俄罗斯国家教育部的作用和权力主要是制定全国的教育政策、决定教育预算、审查高等教育机关的设置、规定全国共同必修的教育课程标准等,各地方共和国及直辖市教育部则分别实施联邦政府制定的教育政策与决定、执行地方教育的预算、负责直接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具体管理、实施教师的培养培训等,其教育权力体系呈现出分级管理的均权化趋势。
三、教育行政管理专业化
当前,各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专业化,主要表现在管理机构专业化和管理人员专业化等方面。
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国的教育行政管理都设有主管教育事务的专门机构。各国在教育发展过程中都尽量维持教育行政管理专业部门的适度独立。因受历史传统及地理环境的影响,美国一直到现在仍然保持着学区独立的状态并且不受一般行政的干涉。法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也不受同级政府的直接指挥,独立于一般行政之外,实行垂直领导;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自成体系、不受同级地方行政长官的领导。英国和日本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则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其基本特征是在一般行政与教育行政之间维持一种比较均衡的关系。
在国家与公立学校关系层面上,目前已很少存在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干涉学校管理的情况。除个别国家外,普遍实施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美国一般是地方学校理事会,在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为学校董事会)。在公立学校中,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这些机构选举产生的校长或副校长来具体执行行政事务。这种将“委员会制”置于“一长制”之上的模式使决策层与执行层有所分离,有利于充分发挥决策层与执行层的作用,实现相互制衡。公立学校委员会一般由校长、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家长和社区代表甚至包括学生等组成,但其中会有政府代表。另一种管理模式是校长负责制。如日本国立大学校长由评议会或教授会提名、文部省任命,由其主持学校行政事务。这种由政府任命的校长负责制是典型的“一长制”。校长虽不能像董事会、校务委员会那样制定大政方针,但能有力地发挥“一长制”的优势。
从本质上看,不同发达国家的公立学校尽管在权力结构方面有些区别,但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兼顾却基本一致。不论是“委员会制”还是“一长制”,学校都有很大的自治权。政府对公立学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和决定学校董事会成员等方式施加影响。学校除了教学和科研外,其他事务基本可以不管,自治程度越来越高,已基本实现了学校自治与政府调控的有机结合。
教育行政管理专业化的另一方面是人员的专业化。过去,各国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一般由教学人员升任或行政管理人员转任,缺乏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教育。随着教育事业和教育科学的发展,各国开始重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训练,其中以美国最为显著。美国在各大学普遍设有教育行政管理专业,培养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此外,还设有完善的在职进修体制,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提供进修的机会。其他国家也在为此做出努力。如英国的一些大学也开设教育管理课程,供在职人员进修。很多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专业组织也通过各种途径来促进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法国国民教育部之下特设一个行政人员教育科,由其专门负责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教育工作。德国的州政府与教育学院、研究发展中心或教育人员在职教育机构合作开设了教育行政管理课程,以供教育行政管理在职人员进修或供即将担任教育行政工作的教师学习。近年来,出任各国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官员基本上都由学有专长的教育专家担任。许多国家对教育行政管理官员都有较高的要求,如法国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长官均为教育专家,大学区总长必须由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过大学校长或教授的人担任,大学区督学必须由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过高中教授或中等学校教员且资格最高的人担任。大部分国家一般由教育专家负责处理教育内部事务而非教育专家处理教育外部事务。如,美国的州和学区教育委员会不规定学历资格,但规定州和学区的教育厅局长必须是教育专家。
四、注重教育事业发展的计划性和教育行政管理理论研究
教育行政管理体系改革还包括教育行政管理理论的科学指导。因此,多数国家都十分重视教育计划制定及教育科学研究。
随着现代国家管理教育事业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教育行政职能的日益复杂,重视教育事业发展的计划性已成为现代教育行政发展的重要趋势。就教育计划的制定而言,多数国家在其教育行政机关都设有专门研究或制定教育计划的部门。如,美国联邦教育部设有教育计划和预算司;英国教育和科学部设有师资、计划、国际关系及统计司;法国国民教育部设有计划委员会;德国教育部设有教育计划司;日本文部省的大臣官房和大学局都设有计划课。这种由政府主导的教育改革呈现出很强的持续性和整体性。目前,各国正在实施的教育计划范围和种类日益扩大,而这种有计划的改革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推动很大。
由于现代教育越来越社会化、许多问题也日益复杂,因而单凭教育行政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往往不能解决复杂的教育问题。这就需要有专门性的教育科研机构从事各级各类教育的研究,以解决教育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此,许多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均在教育机构中设置了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大力从事教育的基础研究和实证研究。在中央一级,法国设有国立教育研究所,主要研究课程、教学方法、师资培养等问题。日本设有国立教育研究所,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史、教育计划、教育行政和比较教育等。英国设有英格兰和威尔士全国教育研究基金会,研究范围涉及整个学校教育的内容、方法与考试。美国原先设有国立教育研究所,在联邦教育部成立后并入该部的教育研究和发展司。这些研究机构除从事教育研究以外,还负有开展教育咨询的重要任务,为教育决策提供各种指导性的建议和方案。当前这些单位的影响正日益扩大,教育行政机构对其意见也越来越重视,这使国民教育特别是公立教育的政策、规划、标准等建立在了更加科学与合理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