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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非正式组织对于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的影响

2016-12-29 11:0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非正式制度是行政管理活动在组织社会有序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西藏虽和平解放并成立西藏自治区,但在藏族的非正式制度的宗教问题上,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提出的团结稳定是中华民族共同发展进步的前提不符。本文主要研究青海、西藏的藏族自治区藏族的非正式制度对行政管理中的正式制度的影响。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方法和建议来弱化非正式制度在正式制度中的消极作用。

 

  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内涵

 

  ()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包括中央和地方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正式规定,它主要是成文的规定,在生产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它和非正式制度共同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伍装在《非正式制度论》的第二章指出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和自觉地设计并创造出来的政策和一些法规。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等,所以说正式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在正式制度的约束下一部分人获益而另一部分人则利益受损,所以只有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下才能发挥其作用。

 

  ()非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又称非正式约束、非正式规则,它是一种社会认可的约定成俗、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是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主要指文化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价值信念和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是自发形成额。它并不受法律约束,主要体现在思想意识,风俗习惯等。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收到宗教及风俗影响较强,自发的形成当地的独特的生活方式。

 

  二、藏族非正式制度对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的影响

 

  ()藏族宗教制度对基层行政管理的影响

 

  1.藏族宗教制度对行政管理的积极影响

 

  藏族的非正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推动正式制度的实施,少数民族中的一些非正式制度在解决藏族社会问题和促进都有着非常大的作用。我们要经常而且更加全面、客观的向国家内部和外部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使得信教者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得到尊重,而且要经常帮助他们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从而信教者的精神生活得到丰富和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民族地区的发展当中来,使得各种民族特色产业得到大力的兴办,从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非正式制度不仅仅在民族区域发展的过程中为正式制度提供了参考,而且在某些程度上也让民众有了更多的安全感和温暖,感受到了更多的人情从而更加的相互信任。

 

  2.藏族宗教制度对行政管理的消极影响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藏族人民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宗教信仰,他们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藏族曾经实行过政教合一,宗教上层人物有着世俗和宗教的权力,宗教的一些道德和礼仪以及法规规范支配着藏族人民的行为。图齐曾说过: 藏族人的全部宗教生活受到支配,这种支配是一种持久的防御状态。即便当今当人们遇到困难,也仅仅只是将希望寄予神灵的救赎,却不会去寻求政府的帮助。藏民们在生活中信服于宗教领袖,所以他们的行为更大的受到宗教礼仪和神灵人物的约束。这样使得国家基本法律在藏族社会中的权威地位削弱,阻碍国家政治一体化的发展,而且这种传统的政治因素在特定的国际环境下还可能成为一种工具被分裂势力所利用,对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及国家的和谐统一产生不利的影响。

 

  藏族地区宗教的最高人员拥有非常大的权利,这种权利如果得不到的话就会不断膨胀,从而变成绝对化。人们的等级观念又受到绝对化的权力的巩固,民众自身内部就开始有了等级化,这样就抑制了人的主体意识从而丧失平等的观念,更进一步的影响人们积极追求和行使自治权的行政行为。

 

  三、藏族的婚姻制度对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的影响

 

  1.藏族婚姻制度对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的积极影响

 

  (1)藏族一妻多夫制的现状

 

  在不同的地方,藏族的婚姻形式也是不同的。西藏的一夫一妻是最基本和最普遍的,但是也还有很多特殊的婚姻形式,比如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西藏的一夫一妻制家庭还是更多的,在解放前一妻多夫这种婚姻形式占的比重较大,而在西藏和平解放后这种形式开始减少了,但之后某些地方又有所增多。一妻多夫家庭绝大多数都是兄弟有共同的妻子,两个兄弟有一个妻子最为普遍,也有兄弟几个共同有一个妻子的。藏族社会普遍持肯定和赞扬一妻多夫家庭。然而一夫多妻这种婚姻形式还是比较少的,在民主改革前这种形式约占婚姻总数的5%,民改后就大大的减少了,在边远的农牧区,一般招赘的家庭里面主要是姐妹共夫,经常是是姐姐先招赘然后妹妹也加人其中,在事实上形成姐妹共夫的一夫多妻家庭。

 

  2.藏族婚姻制度基层行政管理的消极影响

 

  (1)与一夫一妻原则的冲突

 

  在我国,公民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在《婚姻法》第2条得到明确规定。一夫一妻虽然是西藏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婚姻形式,但还是有少量家庭是一妻多夫或者一夫多妻,这样明显的违背了婚姻法。

 

  (2)法定婚龄的冲突

 

  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才能结婚。但西藏农牧区的男子大部分在17岁,女子在15岁时就已经结婚了,不婚姻法对婚龄的最低限制。为此我做了一个关于藏族人民平均大年龄结婚的问卷调查。如下图所示

 

  (3)结婚、离婚履行必要手续的冲突

 

  在婚姻法中,规定结婚双方结婚、离婚时必须登记手续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在西藏,由于藏传佛教有着很大的影响,其结婚形式更多的是宗教仪式而不是婚姻登记。在离婚的时候,程序很简单,自己协商或者请人裁决,有极少的人去做登记。

 

  四、弱化藏族非正式制度对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的消极影响的建议

 

  1.重视藏族青少年的教育发展

 

  青少年时期生理和心智都在向成熟发展,是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就应该注重培养和教育藏族青少年的普通话学习,而且还要不断地给他们普及正式制度的法律法规,并且教导他们远离不合理的非正式制度,在风俗习惯上要摆脱传统的不好的方面,做到与时俱进。培养他们学习明辨是非的能力,并且使他们的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

 

  2.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和地区现代化发展

 

  今多数的藏族年轻人选择进城务工,在西北偏远地区藏族村落中都只是一些老人妇孺。家中的牛羊也是少数人出去放牧,冬天便全部都圈在家中。由于地区经济不发达多数人还是住在帐篷中。所以应该重视这些贫困地区的发展,基层政府应该采取一定的行政方法来鼓励这些地方的年轻人留在本地区从而促进地区现代化发展,为本地区的年轻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发展机会。

 

  3.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区开放程度

 

  在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报告上明确提出,重点是要以统筹规划和适当程度提前的原则来提高交通运输、能源外送和水源保障的能力,使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完善。明确了今后加强藏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五年计划。使得地区开放程度得到了提高了,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

 

  4.对于藏族部分不开放地区进行因俗而治

 

  在民族自治地方与地方行政管理学科的研究中,我们不能一味的拘泥于正式制度的研究,更要关注民族自己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非正式制度。不能一味的强制和冲突做到不开放地区因俗而治

 

  作者:李佳佳 来源:西江文艺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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