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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烟草行业涉税问题研究

2015-11-07 11:1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为体现政府“寓禁于征”的调控意图,我国烟草业税收政策已历经数次改革,2009年5月1日国家再次调高对卷烟征收消费税的税率。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贵州省烟草行业涉税问题进行探讨,研究表明我省烟草工业经济增长受到限制,对全部工业经济贡献率的下降,表明“重税控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烟草工业对我省总产值和增加值的贡献率较高,表明烟草工业对我省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贵州卷烟,税收负担率,重税控烟,贡献率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税收制度。
  (一)、烟草业涉及的税种较多。
  我国的烟草业通常是指烟草种植业、烟草制品业、烟草制品批发业。也就是说,烟草业涉及三大产业。目前,我国烟草业涉及的税收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税种。其中,烟叶税、消费税是对烟草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两个税种。
  烟叶税是农业税里惟一现存的税种。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把对卷烟征收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烟类产品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1994年确定的消费税税目为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40%、40%和30%,其中甲级卷烟暂减按40%征税。1995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甲级卷烟(含进口卷烟)50%,乙级卷烟40%,丙级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2001年6月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税率调整为45%、30%、25%和30%,同时对所有类别的卷烟实行从量计征,税率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的税率分别调整为56%、36%和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按照我国的分税制体制,烟草行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税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实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地方无权分享。
  (二)、烟草业税收收入较多。
  就近些年来说,烟草业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来看,2006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有关数据整理,全国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234.1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
  另外,烟草业税收在其涉及的各个产业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数据测算,2006年,烟草制品业税收收入为1819.46亿元,占制造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29%,是制造业最大的税源;烟草制品批发业税收收入为373.25亿元,占批发和零售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46%,是批发和零售业最大的税源。
  二、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负担率分析。
  (一)、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额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行业增值税税负的指标为:
  行业增值税税负=行业实缴增值税额/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作为普通研究人员,笔者无法获得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准确数据,无法复制上述计算方法。但从规律性的角度考虑,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因此,笔者设计的增值税负担率如下:
  增值税负担率=本年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表1贵州工业企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比较单位%
  

2001-2007年,贵州省烟草加工业消费税负担率分别为24.30%、27.78%、23.88%、31.43%、33.79%、34.64%和33.92%,虽有小幅波动,但总体呈逐渐上升趋势。消费税负担率低于名义税率,说明烟草行业存在一定的偷税、避税及节税等行为。
  (三)企业所得税
  表4全国烟草加工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企业所得税负担率比较
  

贵州省全部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负担率差异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

11.43

5.6

在其余省份如北京、天津、内蒙古、陕西、黑龙江对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和利润总额的贡献率均小于1%,说明该区域烟草工业对当地经济的影响比较小。
  (二)、贵州烟草工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率及与其他部分省份的比较。
  烟草工业对应交增值税的平均贡献率是4.37%,对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平均贡献率为40.68%。这两个贡献率相对比较稳定,下降趋势比较缓慢。
  上海、安徽、河南、湖北、湖南、云南、福建、江西、广西、重庆、贵州烟草工业对当地应交增值税的平均贡献率超过4%,对当地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平均贡献率超过40%。其中,云南对应缴增值税和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平均贡献率分别达到了46.38%和95.80%,湖南的平均贡献率分别达到了16.85%和69.77%。贵州对应交增值税和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平均贡献率分别达到了15.04%和69.22%,四川、陕西和甘肃等传统大省的销售税金及附加的贡献率则低于40%。
  总的来说,对工业总产值平均贡献率最高的是云南、贵州和湖南,对工业增加值平均贡献率最高的是云南、湖南和贵州,对利润总额平均贡献率最高的是云南、湖南和江西,对应交增值税和销售税金及附加贡献率最高的是云南、湖南和贵州。可见,云南、湖南和贵州的烟草工业对当地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结论:受“重税控烟”政策的影响,无论是我国还是具体到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的负担率均高于普通工业企业,经济增长受到限制,而利润率和工资水平却呈现快速上升的势头。烟草工业经济增长受到限制,对全部工业经济贡献率的下降,表明“重税控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利润率和工资率呈上升趋势,表明烟草行业的垄断性质仍在加强;在高税负条件下税收贡献率仍保持基本稳定则表明,地方政府仍然具有扶持烟草工业发展的内在冲动。
参考文献
1 胡德伟、毛正中,中国烟草控制的经济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刘铁南主编,烟草经济与烟草控制【M】,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3 罗美娟,对我国烟草税的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3年11期。
4 周克清,“重税控烟”与中国烟草业的发展【J】,财贸经济,2007年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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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草工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贵州烟草工业利润总额(亿元)

贵州烟草工业企业所得税(亿元)

贵州烟草工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全国烟草与贵州烟草工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

2004

19.27

8.25

2.26

27.39

-8.12

2005

29.64

6.34

2.22

35.02

-5.38

2006

32.40

12.59

3.46

27.48

4.92

2007

32.78

17.61

3.97

22.54

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