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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社会保障模式比较与启示

2015-11-05 11:1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日本是社会保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有别于中国社会保障的模式。本文将中日社会保障模式进行对比,分析两国模式的共性与差异,进而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有所启示。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模式,启示
  一、导言
  社会保障模式是对不同社会保障的内在基本规定性及主要运行原则的理论概括,它反映了一国在某一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战略方向。艾斯平.安德森在《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中将日本社会保障模式定性为“自由主义模式某些特点的保守主义”,而北海道大学宫本太郎教授认为日本属于“三分法”与东亚发展型国家二者之间的模式。按照当前大多数学者的划分方法,日本属于典型的社会保险型国家,即由雇主和雇员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使投保者享受社会保险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日本已建立起以年金保险为代表的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现共有283个社会保障法规,从而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日本的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是国家一体,即从中央到都、道、府、县及其下面的市、町、村都全面建立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及医疗、老人保健五大部分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其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属于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国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由于该模式是由政府统一包揽的,因而又被称政府统包型社会保障制度。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医疗卫生服务等。
  二、两国社会保障模式的共性与差异
  中日两国的社会保障模式存在差异的同时,也有其共性。这种共性主要体现在保障积极人权、社会公平、协调平衡等方面;差异性则体现在保障范围、保障项目侧重点、社会保险举办方式、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等方面。
  1、两种社会保障模式的共性
  (1)保障积极人权。它首要体现在保障生存权,即每个公民都有生存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经济或自身健康原因威胁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提供物质帮助,帮助其摆脱困境、消除威胁。保障积极人权具体体现在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全面性上。普遍性表现在每个公民的积极人权都受到保护。全面性表现在公民的积极人权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受到保护,即社会保障覆盖积极人权可能受到威胁的各个时期、各个方面。许多国家都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明确提出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4条和第45条也有规定,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实现社会平等。社会保障的根本途径,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从而使一部分收入,从高收入者流向低收入者、从家庭负担轻者流向家庭负担重者、从生活平稳者流向遭遇生活风险者等。这当中贯彻的价值理念之一,就是社会平等,这也是中日两国社会保障都追求的目标。
  (3)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它是指各个社会集团的利益应得到平衡、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应得到协调。应兼顾各方面利益,协调各方面矛盾。既要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又要考虑保护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既要足部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又要适应经济发展水平;既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又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既要考虑眼前利益,又要兼顾长远利益等。总之,两国在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同时,都在兼顾各方面利益(使各方面利益取得平衡),并协调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2、两国社会保障模式的差异
  (1)保障的范围不相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社会保障范围的扩大及社会保障程度的提高。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日两国社会保障范围的大小也不同。日本“保险型国家”的保障对象遍及每个人,全民皆保险,且保障项目贯穿人生的各个方面。相反,中国提供的社会保障项目相对较少,社会保障范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在进一步扩大和完善。
  (2)社会保障内容的侧重点不同。日本存在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因此日本政府十分重视老年人的福利问题,除了建立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养老金、退休金制度外,老年社会服务和福利设施都比较齐备。老年人保健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也存在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但是老年人福利水平还相对较低,有待完善。
  (3)社会保险举办的方式不同。日本的社会保险业务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如国民年金;互助性保险,如统一归大藏省负责管理的自助协会,该协会可向那些遭遇病、伤、残、死、灾祸等事故以及生育、退休的会员及其家属提供保险金;三是各企业的保险福利措施。在中国,社会保险业务主要采取国家办、地方办的举办方式,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民间互助合作举办的较少。
  (4)社会保障筹资模式不同。日本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是征收社会保障税,缴税和支付都要遵循统一的章法。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收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具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为社会保险费,这种模式存在着筹资渠道单一、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社会化程度低等诸多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推进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进程成为必然趋势。


  (5)现代家庭的保障作用不同。日本由于受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家庭赡养在经济发达后仍被保留下来。二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财力的限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还是今后有待于逐步发展的事业,家庭仍然是老年人的主要依靠。
  三、日本社会保障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和中国由于受社会结构、历史背景及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社会保障模式也各具特色。通过对两国社会保障模式的对比分析,笔者归纳出以下几点启示:
  1、强化家庭养老的社会服务职能,学习借鉴日本的“老年人家访看护”制度的经验。日本文化注重家庭的传统影响,在解决养老问题上实行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举的方针。家庭观念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加上我国有着“尊老爱幼”优良传统,因此我国可尝试建立“老年人家访看护”服务队,包括有偿的医疗服务队和无偿的志愿服务队,而更多的是无偿服务队。服务内容应以疾病的治疗和生活帮助为主,保健指导为辅,服务对象以高龄老年人、残疾老人和孤寡老人为主。同时要加快老年照料服务体系的建立,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扩大农村敬老院的服务范围。
  2、建立和完善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日本正是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福利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广,国民享受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需要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其社会化程度,进而改变目前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的不合理结构、不平衡局面和不公正的因素,可适应国情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3、扩大社保覆盖面需要有社会平等的价值观。日本的福利都市建设旨在为全体市民尤其是残疾人、老年人创造丰富、愉悦、优美的生活环境,包括立足于残疾人、老年人生活自立的居住环境,立足于生活圈扩大的交通环境,立足于社会自立、生活丰富的都市环境。比如,名古屋市借联合国将1981年命名为“国际残疾人年”的契机,于1982年制定了十年规划,开展了各项福利政策启蒙教育运动,努力谋求残疾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机会平等,普及残疾人与正常人共同生活的“正常化”的社会自立理念。这种平等的价值观,就目前中国的社会状况来看,在相当长时期内恐怕难以实现。除残疾人、老年人问题外,在中国还有大量的人口没有被社会保障覆盖,这些将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4、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注重法制化建设,这对于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由于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且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层次低,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普遍存在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实践中则主要依靠行政条文和政策规定办事,工作难度较大。因此,要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放在突出的位置,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同时做好社会保障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
  5、提高社会福利保障的服务效率。日本近年来通过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引进“福利经纪人”制度,以期提高社会福利的服务效率。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也亟需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社会各个阶层的相互协助,增强国民对社会福利保障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同时,大力发展社区服务,鼓励民间团体参与竞争。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要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如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以及发展为弱势群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民间团体的参与,有利于促进提供服务的各种团体之间的相互竞争,提高服务效率。还要真正把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可行办法和有效措施,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保障的服务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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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河清等译:《现代日本的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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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迎生:《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合理选择》,《发展论坛》200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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