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及《公务员法》的实施,公务员辞职和辞退现象将趋于频繁,只有建立合理的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才能保障失业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阐述了建立我国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必然性,并由此提出了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一些对策。
论文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建设
一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失业保险的定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劳动就业体制的重要内容。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扩大就业渠道,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维护社会稳定。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的特点。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产生并逐步完善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失业问题由隐转明。为了解决下岗和失业问题,国家启动了失业保险工程。1986年7月,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1993年4月,国务院根据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下岗待业职工的问题,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这个暂行条例的实施对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深化,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职工利益的保护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适用范围窄、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统筹程度不高、管理体制混乱等问题,1999 年1 月22 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 将以往的失业保险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建立了全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1年, 与《失业保险条例》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相继出台, 使失业保险逐步规范。然而, 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还过于狭窄, 有待进一步拓宽,就如笔者将要谈到的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制度。
二 我国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1996年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规定:公务员被辞退后,从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给辞退费。辞退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该办法还规定,在已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区,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但是,有关机构具体指哪个机构,在已开展公务员失业保险的地区,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具体由哪个机构来组织实施等这些管理机构职责都不明确,给政策的具体执行造成了不利影响。
而从《公务员法》颁布之日起, 对公务员失业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规定: “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八十五条还规定: “被辞退的公务员, 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法律规定了失业的公务员可享受失业保险,但是这项政策只适用于公务员被辞退这一种情况。由于其他原因失业的公务员(如被开除的公务员)不仅享受不到辞退费政策,而且也无法享受其他失业待遇,形成了制度上的空白。再者就是对如何促进失业的公务员再就业没有说法。公务员失业以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由于报考公务员有素质、年龄等条件要求,这就意味着公务员失业后很难再次考进公务员队伍。对于失业的公务员来说,如何实现再就业,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从目前规定看,只有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放辞退费的政策,即使是在这项政策里,也没有包括如何促进其实现再就业的内容。目前,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基本上是分设的,体制、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衔接不畅等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妥善解决公务员失业后的再就业问题,还存在不少困难。
三 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保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的需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正是国家转变政府机构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举措。现在, 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政府机构的精简、转换职能意味着 一部分公务员面临着分流、下岗、失业, 公务员只有在政府里才能享受各种保障, 一旦离开政府, 各种保险就没有了保障, 精减公务员就显得困难重重。因此 没有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衔接, 必将阻碍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
(二)保障公务员基本权利的需要
公务员在被辞退或被开除、失去职业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生活保障、创造再就业机会和救助的权利。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有利于保护失业公务员的生存权利。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及《公务员法》的实施, 公务员辞职和辞退现象将趋于频繁, 从辞职或被辞退起到再次寻求到新的工作之间的期限, 可视为公务员失业。
(三) 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建立健全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失业保险制度, 是我国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 起着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安全阀”作用, 为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无法替代。尽快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无疑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 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 加强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只有建立起系统的、科学的并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工作提供起码的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 也才会使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得到落实和执行。目前, 我国仅有《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而缺乏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 必须尽快加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首先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的条款, 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 其次, 要加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社会保障综合法即《社会保障法》; 第三, 要通过制定专门法规, 如《失业保险法》或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条例》, 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维护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真正效力; 第四, 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 以发挥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的威慑力。
(二) 建立统一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 规定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所应当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 并应成立具体统管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法规、制度和政策, 监控和协调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运行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也要设立具体管理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机构, 统一经办各地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工作。
这样, 就可以在全国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网络体系
(3)改革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应尽快建立和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模式, 并采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分段给付的办法, 以保障失业公务员的法定权益, 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并促使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四)设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
根据公务员职业特点,由国家单独为公务员建立一套失业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可以实行基金式,即由单位和公务员个人共同出资形成失业保险基金,在公务员失业时为其提供各种待遇和促进再就业服务的资金支持;应注意国家公务员承担着组织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 应主要由国家负担失业保险经费,另外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 要吸取现行失业保险基金中较普遍存在的浪费严重、资金被挪用的教训, 建立由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失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切实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审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 将失业保险基金营运纳入国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 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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