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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遏制腐败的行政管理程序探讨

2015-07-02 14:2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腐败,就其广义来说,是对国家治理一般意义上的破坏,即使行为者个人并未得到利益,但社会利益却因此受损害;从狭义而言,腐败是指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增加私人利益,是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腐败是国家内部的恶性肿瘤,它蚕食着人民与领导者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使国家无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规,使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难以实施,甚至破坏已有的改革发展成果。20世纪的社会发展表明,在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能否有效抑制和清除腐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也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
  关键词:腐败;私人利益;权力;实施
  
  1 规范权力运作机制
  
  权力运作机制是否公正、合理、民主、有效,是决定公共权力走向的关键所在,也是决定治理腐败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公共权力的运行涉及主体、权限、事实、程序等基本因素。其运作的准则是:以权限为前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这一准则将对规范公共权力运作机制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首先,腐败与政府掌握的经济垄断权力密切相关。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将政府掌握的经济垄断权力转化为由市场调节,是减少腐败可能性的有效措施。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权力对社会的管理协调职能非但没有被削弱,相反应适当加强。如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管理,加强对社会文化的监督管理。因此,在削弱经济垄断权力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赋予政府社会管理权力。
  
  2 完善权力控制机制
  
  (1)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靳鸠在总结古今政治事件的教训时,曾作出精湛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Www.133229.Com”权力制衡虽发源于西方,但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就是要通过制度的创新和体制的完善,从而实现权力制衡。
  (2)健全权力滥用纠正机制:建立一种及时发现权力滥用并及时制止、纠正的机制,主要以国家机关自身的内部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实现,一是建立公示制度,公开告示滥用权力失效、无效的法则。二是建立申诉控告——受理查处制度,保证及时获悉并依法查处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三是国家机关建立本级领导负责的监督纠正机制,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使权力滥用被扼杀在萌芽阶段。四是上级国家机关主动介入,对下级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及时查明,宣布撤销。
  (3)健全权力滥用追究机制: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层层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权力滥用行为导致重大案件和事故发生的,在对该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设定该机关负连带责任,要求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不是原则的戒告,而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布于众的、实实在在的、可操作的处罚。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是行政责任追究的一个范例。

  3 强化权力监督机制
  
  权力运行的过程是一个完整而严密的过程,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和步骤。只有决策、执行而无监督,就难以防止和纠正出现的偏差和失误,难以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也就无法保证权力的正常运作。因此,治理腐败必须要有多层次且严格的监督,必须强化权力监督机制。
  (1)强化权力运行公开性:监督要起作用的一个根本前提,就是全面实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开办事制度。强化权力运行公开性,主要应通过立法形式保障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如美国颁布《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政府阳光法》等,规定会议制行政机关必须公开他们的信息和文件。在我国,要强化权力运行的公开性、透明度,应当加紧制定《政务公开法》。首先以法律强制力保障公权的公开运行,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务活动,未予公开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所作出的决定和处理结果无效。其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确定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并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例如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有权了解立法机关审议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辩论情况以及所通过的议案内容,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的论证和决定,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情况和队伍建设状况。
  (2)广泛宣传公务道德:从根本上说,对腐败现象最好的控制和防范是掌权者的自律。强化自律的基本手段是强化公务道德,使有权参与公共权力的人拥有较为崇高的道德境界。经济学家厉以宁在《超越市场和超越政府》一书中提出“道德调节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之外第三种调节。它的作用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所替代不了的,也是法律调节所替代不了的。”正因如此,许多国家制定了《公务员伦理法》或者《政府行为伦理法》。
  (3)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在治理腐败的工作中,新闻舆论的作用十分重要。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介的监督权被视为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新闻舆论的监督主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的监督。由于其特有的公开、迅速、直接、覆盖面广以及方式灵活等特点,与专门监督机构的配合能产生巨大的政治压力和社会效应,从而起到遏制腐败、监督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依法办事的作用。在治理腐败的工作中,必须不断加大新闻舆论的监督力度,这已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形成共识。
  (4)广泛发扬民主,强化群众监督:我国的国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通过选举,选出人民代表和政府官员,授权他们行使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国家权力本应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但受托人并不能充分地、忠实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群众就有权利监督、批评甚至取消其行使公权的资格。人民群众是腐败现象最大的受害者,具有坚决的反腐败积极性,他们在揭露腐败现象,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方面具有广泛的、直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治理腐败的基本力量。邓小平同志说:“对贪污、行贿、盗窃以及其他乌七八糟的东西,人民是非常反感的,我们依靠人民的力量,一定能够加以克服”。根据这一认识,有必要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政府决策,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确保权力按照民众的意志运行。
  (5)健全监督机关的协作机制,强化监督责任:反腐败的关键是强化监督,强化监督也必须充分发挥国家监督机关的作用。当前我国被赋予监督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不少,其中有人大的国家权力监督、纪检机关的党纪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监察审计部门的行政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等。但我们也应当清楚地看到,某些监督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在许多情况下,监督机关是弱者,被监督机关是强者。监督机关受到种种因素制约,监督无法到位,或者放松监督甚至放弃监督。被监督机关可以种种理由来对抗监督、不让监督。甚至出现被监督者是猫,监督者成了鼠。另外,监督机关的反腐败的合力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证各监督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落实监督责任;付出相应的监督成本,来减少或避免腐败所带来的更大的成本。另一方面,必须建立监督机关的协作机制,保证各监督机关密切联系,加强配合,发挥各监督机关反腐败的整合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政机制的构建 [d].四川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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